放射科红头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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放射科“严重情况”项目及报告范围

放射科“严重情况”项目及报告范围

放射科“严重情况”项目及报告范围
项目范围
放射科“严重情况”项目旨在识别和报告放射科内的危险或严重
的情况。

该项目包括以下方面:
1. X射线设备故障:如果X射线设备出现故障或无法正常运作,应立即报告该情况。

2. 辐射泄露:任何辐射泄露都应被视为严重情况,并立即报告
给上级主管和辐射安全团队。

3. 辐射安全规定违反:任何放射科内的辐射安全规定违反都应
被认为是严重情况,并立即报告给上级主管和辐射安全团队。

4. 突发意外事件:任何突发的意外事件,如火灾、爆炸或其他
紧急情况,都应被视为“严重情况”并立即采取必要的措施。

5. 患者伤害:如果任何患者在放射科接受检查或治疗过程中受
到伤害,无论伤害程度如何,都应被认为是严重情况。

报告范围
放射科“严重情况”报告应包含以下内容:
1. 事件描述:清楚和详尽地描述发生的事件,包括时间、地点
和涉及的人员。

2. 影响评估:对事件可能造成的影响进行评估,包括人员伤害、设备损坏等。

3. 采取的措施:描述采取的紧急措施,以减轻情况的严重性,
并保护患者和工作人员的安全。

4. 监控和后续行动:说明对事件的监控和后续行动计划,以避
免类似情况再次发生。

5. 上报程序:列出上报和通知相关人员的程序,以确保事件得
到及时处理和适当反应。

以上是放射科“严重情况”项目及报告范围的概述。

确保在任何
可能的紧急情况下,立即采取适当的措施并按照相关程序进行报告,以确保患者和工作人员的安全。

放射工作人员健康管理规定》(卫生部令第52号-中国疾病预防控制中心

放射工作人员健康管理规定》(卫生部令第52号-中国疾病预防控制中心

《放射性职业受照人员健康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编制说明一、修订原因及必要性《放射工作人员健康管理规定》(以下简称《规定》)自1997年6月5日发布、1997年9月1日实施以来,对加强放射工作人员的健康管理、保障其健康和安全发挥了积极作用。

但是,基于下列主要原因,有必要修订《规定》中与现行相关法律、法规和标准不相适应的内容,以便与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标准相配套,满足新形势下放射卫生监督管理的需要:(一)制定《规定》依据的法规已经废止,需要制定适应贯彻实施《职业病防治法》的新规章。

《规定》的上位法是1989年10月24日国务院发布的《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放射防护条例》(国务院令第44号)。

该条例于2005年12月1日起废止;同时,国务院令第449号《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和防护条例》开始实施。

《规定》是在《职业病防治法》发布以前实施的,部分内容和表述与《职业病防治法》及其配套规章不相适应。

(二)《规定》中部分规定不适应新形势下监管工作的需要,与近年新公布的《电离辐射防护与辐射源安全基本标准》(GB 18871—2002)和相关国家职业卫生标准不尽一致。

(三)中央编办发〔2003〕15号文件和中央编办发〔2003〕17号文件对职业卫生监督管理以及放射源安全监管部门职能做出了重新界定;《规定》中对放射工作人员证的管理规定与《行政许可法》、《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令第412号)相抵触。

(四)我国约1000多万劳动者在工作中受到未被豁免的天然源照射职业病危害,其中航空机组人员受到宇宙射线辐射,地下非铀矿山开采(如煤矿、有色金属矿、铁矿、锡矿等)的矿工受高水平的氡及其子体照射,职业照射水平在地下矿山中最高的是有色金属,其典型值达16mSv·a-1。

与核电站和核及辐射技术应用相比较,其所受剂量要高一个数量级。

国际原子能机构和国际劳工组织正在实施的职业照射防护行动计划充分关注劳动者所受天然源职业照射的控制。

放射线津贴的相关文件

放射线津贴的相关文件

放射线津贴的相关文件(2008-09-26 21:31:15)文件一:【有效性】有效【法规名称】卫生部、财政部、国家劳动总局关于颁发医疗卫生津贴试行办法的通知【文件号】(79)卫政字第1780号(79)财事字第399号(79)劳总薪字第185号【颁布部门】卫生部/财政部/国家劳动总局【颁布日期】1979年12月30日【实施日期】1979年12月30日卫生部、财政部、国家劳动总局关于颁发医疗卫生津贴试行办法的通知经前中央人民政府政务院文化教育委员会(53)文教计财字第789号文批准卫生部颁发的《疫区传染病、麻风病、结核病防治院所及放射科工作人员临时津贴试行办法》,对从事这些工作职工的身体健康,鼓励他们热爱本职工作,更好地完成防病治病任务,都起到了积极的作用。

但二十多年来,情况发生了很大的变化:有些传染病需要大力加强防治;医学科学的发展,新技术和新设备的应用;有害职工身体健康物质的增多以及加强工业卫生工作等都带来了新的问题。

与此同时,现行的办法,也不够明确具体,各地理解不一,执行很不一样,互有影响。

所有这些都说明现行的办法,无论在内容上、范围上,已不能适应新的情况。

为此,我们经过反复调查研究,征求了省、市、自治区卫生局的意见,修改制订了本试行办法,现发给你们,从一九八○年一月一日起试行。

各省、市、自治区可根据本通知制定实施细则,并报卫生部备案。

附:医疗卫生津贴试行办法为了切实做好医疗卫生人员的保健工作,更好地完成疾病治疗、医学科研等任务,为实现四个现代化做出贡献,对医疗卫生工作单位专职从事或直接接触有毒、有害、有传染危险的人员试行医疗卫生津贴办法,现规定如下:一、发放范围和标准凡从事下列工作而影响身体健康的职工,均应根据工作量大小、时间长短、条件好坏、防护维易以及危害身体健康程度等情况,分别享受一、二、三、四类医疗卫生津贴。

一类:每人每月十三元至十五元专职从事强致癌物质研究工作的;专职从事麻风病防治和科研工作的;专职从事烈性传染病诊治和科研工作的;在传染病院、结核病院(所)专职从事太平间工作和病理解剖工作的。

青海省卫生厅关于进一步做好医疗机构放射诊疗监督管理工作的意见

青海省卫生厅关于进一步做好医疗机构放射诊疗监督管理工作的意见

青海省卫生厅关于进一步做好医疗机构放射诊疗监督管理工作的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青海省卫生厅•【公布日期】2006.09.21•【字号】•【施行日期】2006.09.2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卫生监督正文青海省卫生厅关于进一步做好医疗机构放射诊疗监督管理工作的意见西宁市、海东地区、各自治州卫生局,厅属各单位:为充分发挥各级卫生监督部门的监督职能,认真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和防护条例》、《放射诊疗管理规定》及相关法律、法规,加大放射卫生监督执法力度,提高放射诊疗工作监督覆盖率,保证医疗质量和医疗安全,保障放射诊疗工作人员、患者和公众的健康权益,结合我省实际,现就进一步做好医疗机构放射诊疗监督管理工作的有关事宜提出如下意见。

一、监督管理的原则按照属地化监督管理和分级监督管理的原则,各级卫生行政部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和防护条例》、《放射诊疗管理规定》等相关法律、法规,组织卫生监督机构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医疗机构放射诊疗工作实行分级监督管理。

二、监督管理的职责中编办《关于放射源安全监管部门职责分工的通知》(中央编办发[2003]17号)对卫生、公安和环保等部门的放射源监管职责进行了调整,卫生部门的职责是:负责放射源的职业病危害评价管理工作;负责放射源诊疗技术和医用辐射机构的准入管理;参与放射源的放射性污染事故应急工作,负责放射源的放射性污染事故的医疗应急。

(一)省级卫生部门负责全省医疗机构放射诊疗的档案管理,对全省放射诊疗卫生监督管理工作进行稽查、业务指导及培训;负责全省重大放射诊疗事件的调查处理;解决全省各级卫生监督部门在执法过程中出现的监督、监测技术疑难问题;负责省本级医疗机构开展放射诊疗活动和全省医疗机构开展放射治疗、核医学工作的设置和批准。

(二)州(地、市)级卫生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放射诊疗单位“三建项目”的预防性监督及项目申报工作;对本行政区域内放射诊疗监督管理工作的稽查、业务指导及培训和放射诊疗事件的调查处理;解决县级以上卫生监督执法过程中出现的监督、监测技术疑难问题;负责州(地、市)本级医疗机构开展放射治疗、核医学工作以外的放射诊疗活动和全州(地、市)医疗机构开展介入放射学工作的设置和批准。

放射科规章制度档案

放射科规章制度档案

放射科规章制度档案第一章总则第一条【名称】本规章制度的名称为《放射科规章制度》。

第二条【宗旨】本规章制度的宗旨在于规范放射科工作流程,保障患者人身安全,提高医疗质量。

第三条【适用范围】本规章制度适用于本医院放射科所有工作人员,包括医生、技师、护士等,以及相关管理人员。

第四条【原则】本规章制度实行民主集中制原则,实行责权利统一,章程适用严格执行。

第五条【权威】本规章制度的制定依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以及医院规章制度,具有权威性。

第六条【守则】医务人员必须遵守医疗秩序,保护患者隐私,尊重患者意愿,严禁泄露患者隐私信息。

第七条【监督】医院将建立监督机制,定期检查放射科工作情况,确保规章制度的执行。

第八条【违规处理】对于违反规章制度行为的医务人员将被严肃处理,包括批评教育、记过或记大过、调整岗位或辞退等。

第九条【奖励制度】医院将建立奖励制度,对于工作表现突出的医务人员进行表彰和奖励。

第二章放射科工作流程第十条【预约挂号】患者需提前预约放射科检查,到达放射科前需在挂号处办理挂号手续。

第十一条【登记】患者到达放射科后,需按照工作人员的指引进行登记,填写个人信息。

第十二条【检查前准备】医生根据患者的病情要求患者进行相应的准备工作,如禁食等。

第十三条【安全防护】医技人员在进行放射检查时需严格遵守安全防护措施,保障患者和自身的安全。

第十四条【检查操作】医技人员根据医生的要求进行放射检查,保证检查的准确性和及时性。

第十五条【结果报告】医生根据放射检查结果制定治疗方案,并将结果及时告知患者。

第十六条【资料保存】放射科工作人员需将患者的相关病历和检查结果保存在档案中,确保隐私安全。

第十七条【定期检查】患者需定期复查放射检查,医生根据复查结果进行治疗调整。

第三章医务人员职责第十八条【医生责任】医生负责制定患者的治疗方案,确保治疗效果和安全。

第十九条【技术人员责任】技术人员负责进行放射检查操作,保证检查的准确性和及时性。

第二十条【护士责任】护士负责患者的照顾和安全,配合医生和技术人员的工作。

医院普通放射科管理制度

医院普通放射科管理制度

医院普通放射科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医院普通放射科的管理,规范工作流程,提高服务质量,本制度订立。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医院普通放射科的全体工作人员。

第二章工作岗位与职责第三条:医院普通放射科设置主任、副主任、医师、技师等工作岗位。

第四条:主任负责整体管理和协调工作,副主任帮助主任工作,医师负责临床放射诊断工作,技师负责放射影像的拍摄和处理。

第三章工作流程与标准第五条:医院普通放射科的工作流程应包含以下内容:1. 接诊与登记:接受医院或临床科室的转诊申请,按规定要求记录患者基本信息。

2. 定位拍摄:依据医嘱和患者病情,进行放射影像的定位拍摄。

3. 影像处理:对拍摄所得的影像进行处理,确保其质量和准确性。

4. 诊断报告:依据影像结果,医师撰写认真诊断报告,并及时上报相关临床科室。

5. 归档与管理:将拍摄所得影像及相关文件归档并妥当保管,确保数据安全。

第六条:工作流程中各环节的操作应符合相关规范和标准,如:1. 定位拍摄要依照放射影像技术规范进行,保证影像质量和诊断准确性。

2. 影像处理要严格依照放射影像处理操作规范进行,确保影像的清楚度和对比度。

3. 诊断报告要准确客观,包含疾病所在、类型、程度以及可能的影响等信息。

4. 归档与管理要进行规范的分类归档,并定期进行备份和存储,确保数据安全可靠。

第四章质量管理与风险防控第七条:医院普通放射科应建立健全质量管理体系,实施全过程质量掌控,确保服务质量。

第八条:加强质量管理,应包含以下方面:1. 严格执行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确保工作符合法律、法规及规章制度的要求。

2. 定期开展全员培训,提高工作人员的专业知识和技能水平,保持技术本领的更新与提升。

3. 建立和完善质量评价制度,定期对工作人员进行绩效考核,激励乐观向上的工作态度和行为习惯。

4. 高度重视风险防控,加强仪器设备维护与管理,确保设备运行正常,并定期进行检修与校准工作。

5.加强患者安全管理,确保患者的隐私保护,严禁未经患者同意将其个人信息外传。

放射质量与防护管理委员会授权红头文件

放射质量与防护管理委员会授权红头文件
成都成华珍君仁济医院
字【2017】号
关于成立放射质量与防护管理委员会的
通知
各科室:
为加强医院管理,提高医疗质量,保障放射质量安全,落实放射管理各项规章制度,确保医院放射质量的稳定与持续改进,成立放射质量管理委员会成员,组成如下:
一、组成:
组长:魏淑珍院长
成员:曾燕副院长主治医师雷程灏医务科科长主治医师
赵嗣敏放射科主治医师唐滢浍内科主任主治医师
黄芳护士长护请严格遵照执行。
特此通知。
成都成华珍君仁济医院医务科
2017年12月08日

放射科规章制度

放射科规章制度

放射科规章制度
第一条为了规范放射科工作,提高放射科服务质量,保障患者和医务人员的安全,制定本规章制度。

第二条放射科工作人员应具备相关专业知识和技能,严格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和医疗行业规范,确保工作的准确性和安全性。

第三条放射科工作人员在进行放射影像检查时,应严格按照医嘱和操作规程进行操作,确保病人的安全和隐私。

第四条放射科设备的操作和维护应由具备相关资质和技能的人员进行,设备的使用应符合国家标准和规定,确保设备的正常运行和安全性。

第五条放射科工作人员应定期接受相关培训和考核,不断提升自身的专业水平和技能,保持对新技术和新设备的了解和掌握。

第六条放射科工作人员应遵守医疗纪律,严禁泄露患者隐私信息,保护患者的合法权益。

第七条放射科工作人员应积极配合其他科室的医务人员,共同为患者提供优质的医疗服务。

第八条对于违反放射科规章制度的行为,将根据情节轻重给予相应的纪律处分,严重者将追究法律责任。

第九条本规章制度自颁布之日起生效,如有需要修改,应经放射科主管部门审批后方可执行。

以上规章制度自公布之日起生效,如有违反,将受到相应的处理。

放射线津贴的相关文件

放射线津贴的相关文件

放射线津贴的相关文件(2008-09-26 21:31:15)文件一:【有效性】有效【法规名称】卫生部、财政部、国家劳动总局关于颁发医疗卫生津贴试行办法的通知【文件号】(79)卫政字第1780号(79)财事字第399号(79)劳总薪字第185号【颁布部门】卫生部/财政部/国家劳动总局【颁布日期】1979年12月30日【实施日期】1979年12月30日卫生部、财政部、国家劳动总局关于颁发医疗卫生津贴试行办法的通知经前中央人民政府政务院文化教育委员会(53)文教计财字第789号文批准卫生部颁发的《疫区传染病、麻风病、结核病防治院所及放射科工作人员临时津贴试行办法》,对从事这些工作职工的身体健康,鼓励他们热爱本职工作,更好地完成防病治病任务,都起到了积极的作用。

但二十多年来,情况发生了很大的变化:有些传染病需要大力加强防治;医学科学的发展,新技术和新设备的应用;有害职工身体健康物质的增多以及加强工业卫生工作等都带来了新的问题。

与此同时,现行的办法,也不够明确具体,各地理解不一,执行很不一样,互有影响。

所有这些都说明现行的办法,无论在内容上、范围上,已不能适应新的情况。

为此,我们经过反复调查研究,征求了省、市、自治区卫生局的意见,修改制订了本试行办法,现发给你们,从一九八○年一月一日起试行。

各省、市、自治区可根据本通知制定实施细则,并报卫生部备案。

附:医疗卫生津贴试行办法为了切实做好医疗卫生人员的保健工作,更好地完成疾病治疗、医学科研等任务,为实现四个现代化做出贡献,对医疗卫生工作单位专职从事或直接接触有毒、有害、有传染危险的人员试行医疗卫生津贴办法,现规定如下:一、发放范围和标准凡从事下列工作而影响身体健康的职工,均应根据工作量大小、时间长短、条件好坏、防护维易以及危害身体健康程度等情况,分别享受一、二、三、四类医疗卫生津贴。

一类:每人每月十三元至十五元专职从事强致癌物质研究工作的;专职从事麻风病防治和科研工作的;专职从事烈性传染病诊治和科研工作的;在传染病院、结核病院(所)专职从事太平间工作和病理解剖工作的。

放射科规章制度

放射科规章制度

放射科规章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放射科管理,确保放射诊疗工作安全、有效,根据《放射诊疗管理规定》、《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和《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防护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我院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放射科是医院重要的医技科室,主要负责放射诊断和放射治疗工作。

放射科全体工作人员应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医院规章制度,确保放射诊疗质量,保护患者和工作人员的健康与安全。

第三条放射科诊疗工作应遵循科学、严谨、规范、安全的原则,不断提高放射诊疗技术水平,为患者提供优质、高效的放射服务。

第二章组织架构与职责分工第四条放射科设科长一名,负责放射科的全面工作。

科长应具备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称,具有较强的组织协调能力和丰富的放射诊疗经验。

第五条放射科设名副科长一名,协助科长开展工作,负责放射科的日常事务和专业技术工作。

副科长应具备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称,具有较强的业务能力和管理能力。

第六条放射科设诊断组、治疗组、技术组、护理组等,各组设组长一名,负责本组工作的组织与协调。

组长应具备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称,具有较强的业务能力和组织协调能力。

第七条放射科工作人员应按照职责分工,认真履行职责,严格遵守诊疗规范,确保放射诊疗安全。

第三章放射诊疗管理第八条放射科应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和医院要求,开展放射诊疗工作。

放射诊疗工作应遵循医疗安全、医疗质量、医疗效率的原则。

第九条放射科应建立健全放射诊疗工作制度,包括放射诊疗操作规程、放射诊疗质量控制、放射诊疗安全防护、放射诊疗设备维护等,确保放射诊疗工作安全、有效。

第十条放射科应加强放射诊疗设备的维护与管理,定期检查设备性能,确保设备安全、可靠。

放射诊疗设备应按照相关规定进行检定、校准,保证设备准确度。

第十一条放射科应加强放射诊疗工作场所的安全防护,配备必要的防护设施和防护用品,保障患者和工作人员的健康与安全。

第十二条放射科应加强放射诊疗过程中的质量控制,确保放射诊疗质量符合国家相关规定和医院要求。

医院放射科规章制度

医院放射科规章制度

医院放射科规章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医院放射科的管理,确保医疗质量和患者安全,提高医疗服务水平,根据《医疗机构管理条例》、《放射诊疗管理规定》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医院放射科的各项管理工作,包括放射诊断、放射治疗、放射防护等方面。

第三条医院放射科应当严格执行国家法律法规,遵循医疗伦理道德,确保医疗安全,提高服务质量,为患者提供高效、便捷、安全的放射诊疗服务。

第二章组织管理第四条医院放射科应当设立科主任、副主任、主治医师、住院医师、技术员等岗位,明确各级人员的职责和权限。

第五条科主任负责放射科的全面工作,组织实施科室发展规划,协调科室内部工作,确保医疗质量安全。

第六条副主任协助科主任开展工作,负责放射科的日常管理工作,组织实施科室各项规章制度。

第七条主治医师负责放射科诊疗工作,指导下级医师开展工作,组织疑难病例讨论,提高诊疗水平。

第八条住院医师负责日常诊疗工作,严格按照诊疗规范操作,确保患者安全。

第九条技术员负责放射科设备操作和维护,保证设备正常运行,确保患者安全。

第三章放射诊疗管理第十条医院放射科应当严格执行放射诊疗操作规程,确保诊疗过程安全、有效。

第十一条放射诊断应当根据临床需求,合理选择放射检查项目,降低患者辐射剂量。

第十二条放射治疗应当根据患者病情和治疗方案,合理使用放射治疗设备,确保治疗效果和安全。

第十三条放射防护应当贯穿于放射诊疗全过程,加强放射防护设施建设和管理,提高防护水平。

第四章质量管理第十四条医院放射科应当建立质量管理体系,包括质量控制、质量评估、质量改进等方面。

第十五条医院放射科应当定期进行质量评估,对诊疗过程、设备运行、防护措施等进行检查,发现问题及时整改。

第十六条医院放射科应当加强人员培训,提高诊疗技术水平,确保医疗质量。

第五章资料管理第十七条医院放射科应当建立完善的资料管理制度,确保诊疗资料的完整性、准确性和安全性。

第十八条诊疗资料包括患者基本信息、检查结果、治疗记录等,应当及时、准确、完整地记录和归档。

放射科规章制度

放射科规章制度

放射科规章制度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规范放射科的工作秩序,保障患者和医务人员的安全,制定本规章制度。

第二条放射科是医疗机构中负责放射性医学诊断和治疗的科室,其工作应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相关规定。

第三条放射科的工作原则是安全第一、患者至上、科学规范、团结协作。

第二章放射设备使用管理。

第四条放射科必须按照国家和行业的相关规定,配备符合标准的放射设备,并定期进行维护和检修。

第五条放射设备的使用必须由具备相应资质的医务人员操作,未经授权禁止私自使用。

第六条放射设备的操作人员必须经过相关培训,熟悉设备的使用方法和安全操作规程。

第七条放射设备的使用人员必须定期参加放射安全知识培训,了解放射安全的相关法律法规和操作规程。

第三章放射防护管理。

第八条放射科必须按照国家和行业的相关规定,建立放射防护措施,确保患者、医务人员和环境的安全。

第九条放射科必须配备符合标准的防护设备,如铅衣、铅玻璃等,并定期进行检测和维护。

第十条患者在接受放射检查或治疗前,必须经过放射科医生的详细解释和同意,并签署相应的知情同意书。

第十一条医务人员在接触放射性物质时,必须佩戴符合标准的防护设备,并按照操作规程进行操作,减少辐射暴露。

第十二条放射科必须定期进行辐射监测,确保辐射水平符合国家和行业的标准。

第四章放射医学诊断和治疗管理。

第十三条放射科医生必须具备相应的资质和专业知识,按照医学伦理和专业规范,进行放射医学诊断和治疗。

第十四条放射科医生在进行放射医学诊断和治疗前,必须详细了解患者的病史和相关检查结果,并制定相应的诊疗方案。

第十五条放射科医生在进行放射医学诊断和治疗时,必须遵循医学伦理和专业规范,确保诊断和治疗的准确性和安全性。

第十六条放射科医生在进行放射治疗时,必须定期进行疗效评估,确保治疗效果符合预期。

第五章突发事件应急管理。

第十七条放射科必须建立健全的突发事件应急预案,明确各级责任和应急措施。

第十八条放射科必须定期进行突发事件应急演练,提高医务人员的应急处理能力。

云南省卫生计生委关于进一步加强医疗机构放射诊疗监督管理工作的通知-

云南省卫生计生委关于进一步加强医疗机构放射诊疗监督管理工作的通知-

云南省卫生计生委关于进一步加强医疗机构放射诊疗监督管理工作的通知正文:---------------------------------------------------------------------------------------------------------------------------------------------------- 云南省卫生计生委关于进一步加强医疗机构放射诊疗监督管理工作的通知各州、市卫生计生委,委直属和联系单位:根据《国家卫生计生委办公厅关于贯彻落实〈职业病防治法〉做好医疗机构放射性职业病危害监督管理工作的通知》(国卫办监督发〔2016〕38号)》,结合我省《云南省人民政府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办公室关于调整省级部门行政许可事项的函》(云审改办发〔2017〕2号)要求,现就进一步规范医疗机构放射诊疗行为,保证放射诊疗质量和安全,切实保障放射工作人员、患者和公众的健康权益,加强我省医疗机构放射诊疗监督管理工作通知如下:一、充分认识医疗机构放射防护工作的重要性放射诊疗是临床医学诊断、治疗和健康检查所必须的辅助手段,放射诊疗工作场所安全防护、放射诊疗设备质量以及放射工作人员职业健康检查、个人剂量等放射防护检测工作,直接关系到放射工作人员、病人、受检者和公众的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

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和医疗卫生机构要提高放射防护工作重要性的认识,加强领导,落实主体责任,切实保护医务人员、患者和公众的健康权益。

二、加强医疗机构放射诊疗工作的监督管理(一)开展医疗机构放射诊疗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放射防护预评价报告审核、放射防护设施竣工验收卫生审查工作。

新修订的《职业病防治法》进一步明确加强医疗机构放射性职业病危害前期预防工作,《云南省人民政府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办公室关于调整省级部门行政许可事项的函》(云审改办发〔2017〕2号),将“医疗机构放射性职业病危害建设项目预评价报告审核”及“医疗机构放射性职业病危害建设项目竣工验收”作为新纳入(恢复)的行政许可事项。

放射工作人员职业健康及补贴国家相关文件

放射工作人员职业健康及补贴国家相关文件

放射工作人员职业健康及补贴国家相关文件 (2)医疗卫生津贴试行办法 (9)天津《关于发放从事特殊岗位人员保健津贴的实施办法 (11)放射工作人员职业健康及补贴国家相关文件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令第55 号《放射工作人员职业健康管理办法》已于2007年3月23日经卫生部部务会议讨论通过,现予以发布,自2007年11月1日起施行。

二OO七年六月三日放射工作人员职业健康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保障放射工作人员的职业健康与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以下简称《职业病防治法》)和《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和防护条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放射工作单位及其放射工作人员,应当遵守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放射工作单位,是指开展下列活动的企业、事业单位和个体经济组织:(一)放射性同位素(非密封放射性物质和放射源)的生产、使用、运输、贮存和废弃处理;(二)射线装置的生产、使用和维修;(三)核燃料循环中的铀矿开采、铀矿水冶、铀的浓缩和转化、燃料制造、反应堆运行、燃料后处理和核燃料循环中的研究活动;(四)放射性同位素、射线装置和放射工作场所的辐射监测;(五)卫生部规定的与电离辐射有关的其他活动。

本办法所称放射工作人员,是指在放射工作单位从事放射职业活动中受到电离辐射照射的人员.第三条卫生部主管全国放射工作人员职业健康的监督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放射工作人员职业健康的监督管理。

第四条放射工作单位应当采取有效措施,使本单位放射工作人员职业健康的管理符合本办法和有关标准及规范的要求.第二章从业条件与培训第五条放射工作人员应当具备下列基本条件:(一)年满18周岁;(二)经职业健康检查,符合放射工作人员的职业健康要求;(三)放射防护和有关法律知识培训考核合格;(四)遵守放射防护法规和规章制度,接受职业健康监护和个人剂量监测管理;(五)持有《放射工作人员证》.第六条放射工作人员上岗前,放射工作单位负责向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为其申请办理《放射工作人员证》。

放射科职业危害告知书

放射科职业危害告知书

放射科职业危害告知书
张春艳同志: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和《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和防护条例》相关要求,我院应当将工作过程中可能产生的职业病危害及其后果、职业病防治措施和待遇等如实告知您。

您所在的岗位存在的职业病危害因素,若防护不当,该职业危害因素可能对您的身体造成一定程度的损害,在本岗位,已经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对职业危害因素采取了职业病防护措施,并为您发放合适的个体防护用品。

根据《放射工作人员职业健康管理办法》相关要求,将对您进行上岗前和在岗期间的职业安全卫生培训,指导您正确使用相关的职业病防护设备和个人职业病防护用品。

并安排您进行上岗前、在岗期间和离岗时的职业健康检查,并将检查结果如实告知您。

您有义务按照我院要求参加上岗前、在岗期间和离岗时的职业健康检查,职业健康检查费用由单位承担。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的规定,一旦您患上职业病,将按照相关规定执行。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的规定,您有义务履行以下规定:
1、自觉遵守本岗位职业卫生操作规程和制度;
2、正确使用职业病防护设备和佩带个人剂量计;
3、积极参加卫生防护知识培训;
4、定期参加职业病健康体检;
5、发现职业病危害隐患事故应当及时报告用人单位;
6、树立自我保护意识,积极配合用人单位,避免职业病的发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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若您不恰当履行前款规定的义务导致本人或他人损害并进而导致单位承担任何支付和补偿责任的,个人要承担相应责任。

本告知书一式两份。

用人单位(章)本人签字:
年月日年月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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放射科红头文件

放射科红头文件

放射科红头文件 Hessen was revised in January 2021丹东华山医院有限公司文件院发〔2017〕01号文件关于成立放射诊疗安全与防护管理领导小组的通知医院各科室:为加强医院放射诊疗工作的管理,保证医疗质量和医疗安全,保障放射诊疗工作人员、患者和公众的健康,根据《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和防护条例》和《放射诊疗管理规定》等相关规定,经2017年2月24日院办公会议研究,决定成立我院放射诊疗安全与防护管理领导小组,办事机构设在医务科。

现将有关决定通知如下:一、放射诊疗安全与防护管理领导小组成员:组长:栾颖分管院长副组长:孙福荣医务科长组员:由医院开展放射诊疗的科室负责人或相关科室负责人组成,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要求,放射诊疗安全与防护管理领导小组全面负责医院的放射诊疗管理及相关工作。

二、医务科为医院放射诊疗管理机构,宫锡娥同志为专(兼)职的放射诊疗管理人员,具体负责本院的放射防护工作。

其主要职责是:(一)组织制定并落实放射诊疗和放射防护管理制度;(二)定期组织对放射诊疗工作场所、设备和人员进行放射防护检测、监测和检查;(三)组织本机构放射诊疗工作人员接受专业技术、放射防护知识及有关规定的培训和健康检查;(四)制定放射事件应急预案并组织演练;(五)记录本机构发生的放射事件并及时报告卫生行政部门。

三、医院《放射诊疗许可证管理制度》等 11项管理制度和应急预案一并发布,请遵照执行。

丹东华山医院有限公司二〇一七年二月二十五日附件:《丹东华山医院有限公司放射诊疗许可证管理制度》等(制度名称)主题词:机构成立放射诊疗管理通知丹东华山医院有限公司 2017年2月24日印发。

甘肃省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关于开展放射诊疗专项整治工作的通知-甘卫办监督发[2015]63号

甘肃省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关于开展放射诊疗专项整治工作的通知-甘卫办监督发[2015]63号

甘肃省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关于开展放射诊疗专项整治工作的通知正文:---------------------------------------------------------------------------------------------------------------------------------------------------- 关于开展放射诊疗专项整治工作的通知甘卫办监督发[2015]63号各市、州卫生局(卫生计生委),甘肃矿区卫生局,委属各单位,兰州大学第一、二医院,甘肃中医学院附属医院:为进一步贯彻落实《职业病防治法》、《放射诊疗管理规定》等法律法规,规范医疗机构放射诊疗行为,确保公众和放射工作人员的放射卫生安全,结合国家卫生计生委有关通报要求和我省当前工作实际,省卫生计生委决定在全省范围内开展放射诊疗专项整治工作,现将《2015年甘肃省放射诊疗专项整治工作方案》印发给你们,请各地按照方案具体要求,认真组织开展专项整治工作,确保工作取得实效。

我委将对各地工作落实情况适时进行督导检查。

联系人:省卫生计生委综合监督处妙鹏祖联系电话:(0931)4818310甘肃省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2015年2月11日2015年甘肃省放射诊疗专项整治工作方案为进一步贯彻落实《职业病防治法》、《放射诊疗管理规定》等法律法规,规范医疗机构放射诊疗行为,确保公众和放射工作人员的放射卫生安全,特制定本方案。

一、整治工作目标(一)总体目标通过专项整治,进一步树立医疗卫生机构放射诊疗安全责任意识,规范医疗卫生机构放射诊疗行为,加强放射工作人员的职业健康管理,切实保障放射诊疗质量和安全,维护公众和放射工作人员的健康权益。

(二)具体目标1.放射诊疗许可证规范发证,持证率95%以上,证物相符率达100%;2.落实新建、改建、扩建放射诊疗机构建立健全职业危害因素(放射卫生)评价制度,评价率达到90%以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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丹东华山医院有限公司文件
院发〔2017〕01号文件
关于成立放射诊疗安全与防护管理领导小组的通知
医院各科室:
为加强医院放射诊疗工作的管理,保证医疗质量和医疗安全,保障放射诊疗工作人员、患者和公众的健康,根据《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和防护条例》和《放射诊疗管理规定》等相关规定,经2017年2月24日院办公会议研究,决定成立我院放射诊疗安全与防护管理领导小组,办事机构设在医务科。

现将有关决定通知如下:
一、放射诊疗安全与防护管理领导小组成员:
组长:栾颖分管院长
副组长:孙福荣医务科长
组员:由医院开展放射诊疗的科室负责人或相关科室负责人组成,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要求,放射诊疗安全与防护管理领导小组全面负责医院的放射诊疗管理及相关工作。

二、医务科为医院放射诊疗管理机构,宫锡娥同志为专(兼)职的放射诊疗管理人员,具体负责本院的放射防护工作。

其主要职责是:
(一)组织制定并落实放射诊疗和放射防护管理制度;
(二)定期组织对放射诊疗工作场所、设备和人员进行放射防护检测、监测和检查;
(三)组织本机构放射诊疗工作人员接受专业技术、放射防护知识及有关规定的培训和健康检查;
(四)制定放射事件应急预案并组织演练;
(五)记录本机构发生的放射事件并及时报告卫生行政部门。

三、医院《放射诊疗许可证管理制度》等 11项管理制度和应急预案一并发布,请遵照执行。

丹东华山医院有限公司
二〇一七年二月二十五日附件:《丹东华山医院有限公司放射诊疗许可证管理制度》等(制度名称)
主题词:机构成立放射诊疗管理通知
丹东华山医院有限公司 2017年2月24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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