示范文本-《经营地涉税事项反馈表》
经营地税务事项反馈报告
经营地税务事项反馈报告1. 背景该报告旨在总结和反馈公司在经营地税务方面的事项。
通过对这些事项的分析和评估,我们可以识别出存在的问题并提出相应的解决方案,以确保公司的税务合规性和可持续发展。
2. 事项概述在过去一段时间内,公司在经营地税务方面遇到了以下一些重要事项:1. 税收申报与支付:公司在税收申报和支付过程中遇到了一些困难和延迟,导致了一些不必要的罚款和利息支出。
2. 地方税收政策变化:某些地方政府对税收政策进行了调整,对公司的经营产生了影响。
这些变化需要及时的研究和适应措施来遵守新的政策要求。
3. 地税审计与调查:公司接受了地税部门的审计和调查,其中发现了一些潜在的税收排查问题,需要及时解决并准备相关的防御措施。
4. 税务风险管理:公司需要加强对税务风险的管理和控制,特别是在涉及开展跨境业务和相关税务筹划时。
3. 解决方案建议为了解决上述问题和降低税务风险,我们提出以下建议:1. 加强税务团队:建议招聘专业税务人员来负责税务事宜,并确保他们及时掌握最新的税收政策和法规变化。
2. 完善税务流程:对税收申报和支付流程进行优化,确保流程合规性、准确性和及时性,减少不必要的罚款和利息支出。
3. 关注政策变化:建议建立稳定的政策监测机制,及时了解地方税务政策变化并制定相应的应对策略。
4. 加强内部控制:建议加强内部税务控制措施,包括建立完善的记录和报告机制,并加强员工培训以提高税务合规性。
5. 密切合作:与地税部门保持密切合作和沟通,及时回应审计和调查要求,并积极配合提供相关的证据和文件。
6. 风险管理策略:制定明确的税务风险管理策略,包括开展风险评估、制定风险应对计划和建立相应的风险监控机制。
4. 结论在经营地税务方面,公司需要关注和解决的事项包括税收申报与支付、地方税收政策变化、地税审计与调查以及税务风险管理。
通过加强税务团队、完善税务流程、关注政策变化、加强内部控制、密切合作和制定风险管理策略,公司可以更好地管理税务事务,确保税务合规性和可持续发展。
经营地涉税事项反馈表之欧阳歌谷创编
经营地涉税事项反馈表
1.本表由纳税人在跨区域经营活动结束时填写,向经营地的国税机关填报。
国税机关受理后,纳税人可索取《税务事项通知书》(受理通知)。
2.本表一式一份,经营地的国税机关留存。
3.“纳税人识别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栏,未换领加载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营业执照的纳税人填写原15位纳税人识别号,已领用加载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营业执照的纳税人填写18位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4.“跨区域涉税事项报验管理编号”栏填写原《跨区域涉税事项报告表》中注明的管理编号。
5.“实际经营期间”栏填写实际经营开始日期和经营结束日期。
6.“货物存放地点”栏填写跨区域经营货物的具体存放地点,要明确填到区、街及街道号。
若无跨区经营货物的,此栏不需要填写。
6.“预缴税款征收率”栏按预缴税款时适用的征收率填写。
7.“已预缴税款金额”栏填写已向经营地国税机关预缴的增值税税款的累计金额(金额单位:元,下同)。
8.纳税人在向经营地的国税机关预缴税款后,应当及时向经营地的地税机关申报缴纳相应的税费。
纳税人结清经营地的国税机关、地税机关应纳税款以及其他涉税事项后,才能向经营地的国税机关填报本表。
12跨区域涉税事项反馈
1.12 跨区域涉税事项反馈
【服务对象】
跨区域经营活动结束的纳税人
【业务描述(含申请条件)】
纳税人跨区域经营活动结束后,应当结清经营地的税务机关的应纳税款以及其他涉税事项,向经营地的税务机关填报《经营地涉税事项反馈表》。
【“最多跑一次”标识】
是
【通办范围】
暂不通办
【受理部门(含办理地点、办理时间、联系电话)】
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办税服务厅(场所)。
【办理时限】
1.纳税人办理时限
纳税人外出经营活动结束后。
2.税务机关受理时限
纳税人提供资料完整,内容准确,手续齐全的,即时办结。
【报送资料】
《经营地涉税事项反馈表》
【表证单书】
《经营地涉税事项反馈表》
【纳税人注意事项】
1.纳税人对报送材料的真实性和合法性承担责任。
2.纳税人在跨区域经营活动结束时,应向经营地主管税务机关进行跨区域涉税事项反馈,填
报《经营地涉税事项反馈表》,结清应纳税款,核销报验税务登记。
【基本规范】
1.经营地办税服务厅接收资料,核对资料是否齐全、是否符合法定形式、填写内容是否完整,符合的即时办结;不符合的当场一次性告知应补正资料或不予受理原因。
2.结清应纳税款、滞纳金和罚款,核销报验登记。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创新跨区域涉税事项报验管理制度的通知-税总发〔2017〕103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创新跨区域涉税事项报验管理制度的通知正文:----------------------------------------------------------------------------------------------------------------------------------------------------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创新跨区域涉税事项报验管理制度的通知税总发〔2017〕103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深化税务系统“放管服”改革优化税收环境的若干意见》(税总发〔2017〕101号)要求,切实减轻纳税人办税负担,提高税收征管效率,现就创新跨区域涉税事项报验管理制度,优化办理流程等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的更名与创新(一)将“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更名为“跨区域涉税事项报验管理”。
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作为现行税收征管的一项基本制度,是税收征管法实施细则和增值税暂行条例规定的法定事项,也是落实现行财政分配体制、解决跨区域经营纳税人的税收收入及征管职责在机构所在地与经营地之间划分问题的管理方式,对维持税收属地入库原则、防止漏征漏管和重复征收具有重要作用。
按照该项制度的管理实质,将其更名为“跨区域涉税事项报验管理”。
(二)纳税人跨区域经营前不再开具相关证明,改为填报《跨区域涉税事项报告表》。
纳税人跨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临时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不再开具《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证明》,改向机构所在地的国税机关填报《跨区域涉税事项报告表》(附件1)。
纳税人在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内跨县(市)临时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是否实施跨区域涉税事项报验管理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税务机关自行确定。
(三)取消跨区域涉税事项报验管理的固定有效期。
税务机关不再按照180天设置报验管理的固定有效期,改按跨区域经营合同执行期限作为有效期限。
跨区域经营涉税事项反馈
3.《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创新跨区域涉税事项报验管理制度的通知》(税总发〔2017〕103号)
【收费标准】免费
2.电子税务局、移动终端、自助办税终端
具体渠道由省税务机关确定。
【办理时限】
资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填写内容完整的,税务机关受理后即时办结。
【办理结果】
经营地税务机关将相关信息反馈给机构所在地税务机关。
【纳税人注意事项】
1.纳税人对报送材料的真实性和合法性承担责任。
2.纳税人在资料完整且符合法定受理条件的前提下,最多只需要到税务机关跑一次。
跨区域经营涉税事项反馈
时间:2018-06-15
【事项名称】跨区域经营涉税事项反馈
【事项描述/申请条件】
纳税人跨区域经营活动结束后,应当结清经营地的税务机关的应纳税款以及其他涉税事项,并填报《经营地涉税事项反馈表》。
【报送资料】
序号
材料名称
数量
备注
1
《经营地涉税事项反馈表》
2份
【办理渠道】
1.办税服务厅(场所)
3.纳税人在向经营地的税务机关预缴税款后,应当及时向经营地的税务机关申报缴纳相应的税费。
4.纳税人结清经营地的税务机关应纳税款以及其他涉税事项后,才能填报《经营地涉税事项反馈表》。
5.办税服务厅地址、电子税务局网址,可在省税务机关门户网站或拨打12366纳税服务热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
经营地涉税事项反馈表-模板之欧阳道创编
经营地涉税事项反馈表
1.本表由纳税人在跨区域经营活动结束时填写,向经营地的国税机关填报。
国税机关受理后,纳税人可索取《税务事项通知书》(受理通知)。
2.本表一式一份,经营地的国税机关留存。
3.“纳税人识别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栏,未换领加载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营业执照的纳税人填写原15位纳税人识别号,已领用加载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营业执照的纳税人填写18位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4.“跨区域涉税事项报验管理编号”栏填写原《跨区域涉税事项报告表》中注明的管理编号。
5.“实际经营期间”栏填写实际经营开始日期和经营结束日期。
6.“货物存放地点”栏填写跨区域经营货物的具体存放地点,要明确填到区、街及街道号。
若无跨区经营货物的,此栏不需要填写。
6.“预缴税款征收率”栏按预缴税款时适用的征收率填写。
7.“已预缴税款金额”栏填写已向经营地国税机关预缴的增值税税款的累计金额(金额单位:元,下同)。
8.纳税人在向经营地的国税机关预缴税款后,应当及时向经营地的地税机关申报缴纳相应的税费。
纳税人结清经营地的国税机关、地税机关应纳税款以及其他涉税事项后,才能向经营地的国税机关填报本表。
跨区域涉税事项反馈 完整版
跨区域涉税事项反馈一、适用范围涉及的内容:纳税人跨区域经营活动结束,应当向经营地税务机关填报《经营地涉税事项反馈表》,并结清税款。
适用对象:跨区域经营的纳税人。
二、事项审查类型依申请即办。
三、办理依据(一)《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2002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362号)第二十一条。
(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改〈税务登记管理办法〉的决定》(2014年国家税务总局令第36号)第三十六条。
(三)《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换发税务登记证件的通知》(国税发〔2006〕38号)第二条。
(四)《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换发税务登记证件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国税发〔2006〕104号)第三条。
(五)《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完善税务登记管理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21号)全文。
(六)《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创新跨区域涉税事项报验管理制度的通知》(税总发〔2017〕103号)全文。
(七)《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明确跨区域涉税事项报验管理相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38号)全文。
四、受理机构主管税务机关办税服务厅(场所)(提供全市通办服务)。
五、决定机构经营地税务机关。
六、数量限制无。
七、申请条件纳税人跨区域经营活动结束,应当向经营地税务机关填报《经营地涉税事项反馈表》,并结清税款。
八、禁止性要求无。
九、申请材料目录注:1.请各位纳税人在办理涉税事项时,按照《办税指南》中所涉及的相关表单的规定携带或事先加盖单位公章或相关印章。
2.报送资料如为复印件,须注明与原件一致,并加盖公章。
4.我市目前正积极推进实名办税工作,敬请各位纳税人上门办理涉税事项时注意携带相应身份证件用于查验。
十、申请接收申请方式:上门申请。
办公地址、联系电话详见门户网站“办税网点”模块。
十一、办理基本流程上门办理:纳税人到办税服务厅提交资料,资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填写内容完整的,即时办结,携带资料不齐全的进行补正。
经营地涉税事项反馈表-模板之欧阳光明创编
经营地涉税事项反馈表
【填表说明】
1.本表由纳税人在跨区域经营活动结束时填写,向经营地的国税机关填报。
国税机关受理后,纳税人可索取《税务事项通知书》(受理通知)。
2.本表一式一份,经营地的国税机关留存。
3.“纳税人识别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栏,未换领加载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营业执照的纳税人填写原15位纳税人识别号,已领用加载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营业执照的纳税人填写18位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4.“跨区域涉税事项报验管理编号”栏填写原《跨区域涉税事项报告表》中注明的管理编号。
5.“实际经营期间”栏填写实际经营开始日期和经营结束日期。
6.“货物存放地点”栏填写跨区域经营货物的具体存放地点,要明确填到区、街及街道号。
若无跨区经营货物的,此栏不需要填写。
6.“预缴税款征收率”栏按预缴税款时适用的征收率填写。
7.“已预缴税款金额”栏填写已向经营地国税机关预缴的增值税税款的累计金额(金额单位:元,下同)。
8.纳税人在向经营地的国税机关预缴税款后,应当及时向经营地的地税机关申报缴纳相应的税费。
纳税人结清经营地的国税机关、地税机关应纳税款以及其他涉税事项后,才能向经营地的国税机关填报本表。
经营地涉税事项反馈表征收率写错
经营地涉税事项反馈表征收率写错
经营地涉税事项反馈表
表征收率写错
反馈人: [输入您的姓名]
反馈日期: [输入反馈日期]
反馈内容:
我是某公司的财务经理,最近在处理地方税务申报时发现一个问题。
在填写经营地涉税事项反馈表时,发现表中的征收率写错了。
具体来说,表中列出的征收率与我们所在地区的实际征收率不一致。
根据我所了解的税务政策和实际操作经验,正确的征收率应该是XX%。
然而,表中却列出的是XX%。
这个错误导致我们在申报过程中产生了困扰,而且可能会导致我们缴纳错误的税款。
我希望税务部门能够尽快修正这个错误,并提供一个正确的经营地涉税事项反馈表。
这样可以避免企业因为错误的征收率而产生损失,并且能够更加顺利地进行税务申报工作。
反馈建议:
1. 尽快修正经营地涉税事项反馈表中的征收率错误,确保与实际征收率一致。
2. 提供一个正确的经营地涉税事项反馈表,确保企业可以正确
填写申报信息。
3. 定期检查和更新税务申报相关表格,以确保准确性和可靠性。
请尽快处理这个问题,谢谢您的支持与配合!
反馈人签名: [输入您的签名]。
经营地涉税事项反馈表
-2格式:正确的附件2税务相关事项反馈营业地点的形式纳税人名称纳税人识别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跨地区税务相关事项检查管理编号税务交叉报告〔〕实际营业期从(mm / DD / yyyy)到(mm / DD / yyyy)项目名称包括在货物存放处的合同中,从(mm / DD / yyyy)到(mm / DD / yyyy)预付税率和预付税额实际合同执行金额发票金额(包括自签和代理签发)应付预付税款总额,由以下机构处理:纳税人(印章):税务机关的意见:经营者:税务机关(印章):日期:2格式:权利1.纳税人应在跨地区业务活动结束时填写此表,并提交给当地税务机关。
税务机关接受后,纳税人可以要求征税通知书(接受通知书)。
2.此表格一式两份,由税务机关在营业地点保存。
3.在“纳税人识别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栏中,未续签载入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的营业执照的纳税人,应填写原始的15位纳税人识别号。
取得载有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的营业执照,必须填写18位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4.在“跨地区税务相关事项检查管理编号”列中填写原始“跨地区税务相关事项报告表”中指示的管理编号。
5.在“实际操作期间”列中填写实际操作开始日期和操作结束日期。
6.在“货物存储位置”列中填写跨地区商业商品的特定存储位置,并清楚地填写地区,街道和街道编号。
如果没有跨地区的商品业务,则无需填写此栏。
7.应根据适用的预付税率填写“预缴税费征收率”列。
八,“预付税额”一栏应填写已预付给地方税务机关的增值税额(金额单位:元,下同)。
9.纳税人只有在当地税务机关清算了应付税款并处理了其他与税务有关的事项后,才可以向当地税务机关填写此表
格。
经营地涉税事项反馈表
经营地涉税事项反馈表
问:跨区域经营结束,《经营地涉税事项反馈表》应如何反馈?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明确跨区域涉税事项报验管理相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38号)第五条规定,纳税人跨区域经营活动结束后,应当结清经营地税务机关的应纳税款以及其他涉税事项,向经营地的税务机关填报《经营地涉税事项反馈表》。
经营地的税务机关核对《经营地涉税事项反馈表》后,及时将相关信息反馈给机构所在地的税务机关。
纳税人不需要另行向机构所在地的税务机关反馈。
一、纳税人跨区域经营前不再开具相关证明,改为填报《跨区域涉税事项报告表》。
这是一个重大改变,现在只要向税务部门填报相关资料就可,大大减轻了企业负担。
二、税务机关不再按照180天设置报验管理的固定有效期,改按跨区域经营合同执行期限作为有效期限。
有效避免了合同期限长的项目多次报验的情况。
三、具备网上办税条件的,纳税人可通过网上办税系统,自主填报《跨区域涉税事项报告表》。
四、纳税人跨区域经营活动结束后,应当结清经营地的国税机关、地税机关的应纳税款以及其他涉税事项,向经营地的国税机关填报《经营地涉税事项反馈表》。
经营地的国税机关核对后,推送经营地的地税机关核对,地税机关同意办结的,经营地的国税机关应当及时将相关信息反馈给机构所在地的国税机关。
纳税人不需要另行向机构所在地的税务机关反馈。
经营地税收事宜反馈记录
经营地税收事宜反馈记录1. 事项概述根据您的要求,我们进行了关于经营地税收事宜的调查和分析。
本文档记录了我们的发现和相关建议。
2. 调查结果根据我们的调查,以下为经营地税收方面的主要问题和反馈:2.1 税务登记不全我们发现您的企业在经营地税收方面存在税务登记不全的情况。
这可能导致您的企业无法享受相关税收优惠政策,并可能面临罚款的风险。
2.2 税收申报延迟我们注意到您的企业在税收申报方面存在延迟的情况。
这可能会影响您的企业的纳税合规性,并可能导致滞纳金的产生。
2.3 错误报税在我们的调查中,我们发现了一些涉及错误报税的问题。
这可能导致您的企业缴纳更高的税款,同时也可能引起税务部门的审查。
2.4 未及时更新税收政策我们发现您的企业在及时了解和适应最新的税收政策方面存在一定欠缺。
这可能导致您错过相关的税收优惠和减免政策,从而增加企业的税负。
3. 建议措施基于我们的调查结果,我们对您的经营地税收事宜提出以下建议:3.1 税务登记完善我们建议您及时更新和完善税务登记信息,确保企业享受相关税收政策的优惠,并降低罚款的风险。
3.2 税收申报及时性您应该确保按时进行税收申报,并确保申报内容准确无误,以避免滞纳金的产生。
3.3 加强内部监控与培训为了避免错误报税,您应该加强内部财务监控体系,并确保相关人员接受适当的培训和指导,以保证报税的准确性。
3.4 定期更新税收政策您应该建立一个有效的机制,定期跟踪和了解最新的税收政策,并适时调整经营策略,以充分利用相关税收优惠和减免政策。
4. 结论经过对经营地税收事宜的调查和分析,我们提供了上述建议。
我们鼓励您采取相应措施,改进您的税务管理,以确保您的企业在税收方面合规,并最大化地减少税务负担。
请注意,本文档提供的建议仅供参考,具体操作和决策仍需根据您的具体情况和法律规定进行。
如有需要,请咨询专业税务顾问以获得进一步的指导和帮助。
备注:本文档所述内容均为我们的独立分析和建议,未引用任何未能确认的内容。
经营地涉税事项反馈表
经营地涉税事项反馈表
1.本表由纳税人在跨区域经营活动结束时填写,向经营地的国税机关填报。
国税机关受理后,纳税人可索取《税务事项通知书》(受理通知)。
2.本表一式一份,经营地的国税机关留存。
3.“纳税人识别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栏,未换领加载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营业执照的纳税人填写原15位纳税人识别号,已领用加载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营业执照的纳税人填写18位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4.“跨区域涉税事项报验管理编号”栏填写原《跨区域涉税事项报告表》中注明的管理编号。
5.“实际经营期间”栏填写实际经营开始日期和经营结束日期。
6.“货物存放地点”栏填写跨区域经营货物的具体存放地点,要明确填到区、街及街道号。
若无跨区经营货物的,此栏不需要填写。
6.“预缴税款征收率”栏按预缴税款时适用的征收率填写。
7.“已预缴税款金额”栏填写已向经营地国税机关预缴的增值税税款的累计金额(金额单位:元,下同)。
8.纳税人在向经营地的国税机关预缴税款后,应当及时向经营地的地税机关申报缴纳相应的税费。
纳税人结清经营地的国税机关、地税机关应纳税款以及其他涉税事项后,才能向经营地的国税机关填报本表。
经营地涉税事项反馈表(带公式)
经营地涉税事项反馈表
纳税人名称 纳税人识别号(统一 社会信用代码) 实际经营期间 货物存放地点 合同包含的项目名称 实际合 开具发票 预缴税款 已预缴 应补预缴 同执行 金额(含自 征收率 税款金额 税款金额 金额 开和代开) 2% 0 0 自 年 月 跨区域涉税事 项报验管理编 号 日 起至 年
月
日
合计金额
0 税务机关意见:
0
0
经办人: 纳税人(盖章): 年 月 日
经办人: 税务机关(盖章): 年 月 日
A01069经营地涉税事项反馈表
A01069《经营地涉税事项反馈表》
【分类索引】
业务部门
征管和科技发展司
业务域
登记
业务类别
税务登记
表单类型
纳税人填报
设置依据(表单来源)
政策规定表单
【政策依据】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创新跨区域涉税事项报验管理制度的通知》(税总发〔2017〕103号)
【表单】
经营地涉税事项反馈表
【表单说明】
1.本表由纳税人在跨区域经营活动结束时填写,向经营地的税务机关填报。
2.本表一式一份,经营地的税务机关留存。
3.“纳税人识别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栏,未换领加载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营业执照的纳税人填写原
15位纳税人识别号,已领用加载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营业执照的纳税人填写18位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4.“跨区域涉税事项报验管理编号”栏填写原《跨区域涉税事项报告表》中注明的管理编号。
5.“实际经营期间”栏填写实际经营开始日期和经营结束日期。
6.“货物存放地点”栏填写跨区域经营货物的具体存放地点,要明确填到区、街及街道号。
若无跨区经营货物的,此栏不需要填写。
7.“预缴税款征收率”栏按预缴税款时适用的征收率填写。
8.“已预缴税款金额”栏填写已向经营地税务机关预缴的增值税税款的累计金额(金额单位:元,下同)。
9.纳税人结清经营地的税务机关应纳税款,以及办结其他涉税事项后,才能向经营地的税务机关填报本表。
【对应流程及电子表单】
对应流程及电子表单清单。
跨区域涉税事项信息反馈
1.3.3—015 跨区域涉税事项信息反馈
【事项名称】
跨区域涉税事项信息反馈
【申请条件】
纳税人跨区域经营活动结束后,应当结清经营地税务机关的应纳税款以及其他涉税事项,向经营地税务机关填报《经营地涉税事项反馈表》。
【设定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二十一条
2.《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明确跨区域涉税事项报验管理相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38号)第五条第一款
【办理材料】
【办理地点】
可通过办税服务厅(场所)、电子税务局办理,具体地点和网址可从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税务局网站“纳税服务”栏目查询。
【办理机构】
经营地税务机关
【收费标准】
不收费
【办理时间】
即时办结
【联系电话】
经营地税务机关对外公开的联系电话,可从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税务局网站“纳税服务”栏目查询。
【办理流程】
【纳税人注意事项】
1.纳税人对报送材料的真实性和合法性承担责任。
2.文书表单可在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税务局网站“下载中心”栏目查询下载或到办税服务厅领取。
3.税务机关提供“最多跑一次”服务。
纳税人在资料完整且符合法定受理条件的前提下,最多只需要到税务机关跑一次。
4.纳税人使用符合电子签名法规定条件的电子签名,与手写签名或者盖章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5.经营地税务机关核对《经营地涉税事项反馈表》后,及时将相关信息反馈
给机构所在地的税务机关。
纳税人不需要另行向机构所在地的税务机关反馈。
纳税人跨区域涉税事项信息反馈流程指引
纳税人跨区域涉税事项信息反馈流程指引
跨区域涉税事项信息反馈
【申请条件】
纳税人跨区域经营活动结束后,应当结清经营地税务机关的应纳税款以及其他涉税事项,向经营地税务机关填报《经营地涉税事项反馈表》。
【设定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二十一条
2.《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明确跨区域涉税事项报验管理相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38号)第五条第一款
【办理材料】
【办理机构】
经营地税务机关
【收费标准】
不收费
【办理时限】
即时办结
【办理流程】
【纳税人注意事项】
1.纳税人对报送材料的真实性和合法性承担责任。
2.文书表单可在国家税务总局湖北省税务局网站“资料下载”栏目查询下载或到办税服务厅领取。
3.税务机关提供“最多跑一次”和“一次不用跑”服务。
纳税人在资料完整且符合法定受理条件的前提下,最多只需要到税务机关跑一次。
也可选择全程网上办理,无须到税务机关现场办理。
4.纳税人使用符合电子签名法规定条件的电子签名,与手写签名或者盖章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5.经营地税务机关核对《经营地涉税事项反馈表》后,及时将相关信息反馈给机构所在地的税务机关。
纳税人不需要另行向机构所在地的税务机关反馈。
6.按照现行规定应当预缴增值税税款的小规模纳税人,凡在预缴地实现的月销售额未超过10万元的,当期无需预缴税款。
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小规模纳税人免征增值税政策有关征管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4号)下发前已预缴税款的,可以向预缴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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XX 年 XX 月 XX
XX 月 XX 日
据 实 填 报
合计金额 税务机关意见:
经办人: 王五 纳税人(盖章): XX 年
公
章
经办人: 税务机关(盖章):
XX 月 XX 日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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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填表说明】 1.本表由纳税人在跨区域经营活动结束时填写,向经营地的税务机关填报。 2.本表一式一份,经营地的税务机关留存。 3.“纳税人识别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栏,未换领加载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营业执照的纳 税人填写原15位纳税人识别号,已领用加载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营业执照的纳税人填写18位统一社 会信用代码。 4.“跨区域涉税事项报验管理编号”栏填写原《跨区域涉税事项报告表》中注明的管理编号。 5.“实际经营期间”栏填写实际经营开始日期和经营结束日期。 6.“货物存放地点”栏填写跨区域经营货物的具体存放地点,要明确填到区、街及街道号。 若无跨区经营货物的,此栏不需要填写。 7.“预缴税款征收率”栏按预缴税款时适用的征收率填写。 8.“已预缴税款金额”栏填写已向经营地税务机关预缴的增值税税款的累计金额(金额单位: 元,下同)。 9.纳税人结清经营地的税务机关应纳税款,以及办结其他涉税事项后,才能向经营地的税务 机关填报本表。
经营地涉税事项反馈表
纳税人名称 纳税人识别号(统 一社会信用代码) 实际经营期间 货物存放地点 合同包含的项目名称 预缴税 款征收 率 9133XXXXXXXXXXXX 自 XXX公司 跨区域涉税事项 报验管理编号 日起至 XX XXX 已预缴 税款金 额 实际合 同执行 金额 开具发票 应补预缴 金额(含自 税款金额 开和代开) 年 税跨报〔 号 XX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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