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企业内部控制制度体系探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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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企业内部控制制度体系探讨

摘要:对如何加强企业内部控制制度体系进行了详细阐述。

关键词:企业内部控制制度体系背景

中图分类号: c29 文献标识码: a 文章编号:

一、企业内部控制制度体系 1.1 内部控制制度所谓内部控制制度就是指某单位在本单位内部因分工而产生的相互制约、相互联系的基础上,采取一系列具有控制作用的方法、措施和程序,并即时以规范化、系统化、制度化,由此所形成的一整套严密的控制机制,也称为内部控制系统。 1.2 企业内部控制标准体系主要包括基本规范、具体规范和应用指引基本规范规定内部控制的基本目标、基本要素、基本原则和总体要求,是制定具体规范和应用指南的基本依据,在内控标准体系中起统驭作用。我国的内部控制基本规范基本确定了企业内部控制的5个目标5个原则5个要素,总计50

个项目,由5个部门发布。具体规范是根据基本规范,对企业办理具体业务与事项从内部控制角度作出的具体规定。应用指引是根据基本规范和相关具体规范制定的详细解释和说明,主要是为某些特殊行业、特殊企业、特定内控程序提供操作性强的指引。为了促进企业建立、实施和评价内部控制,规范师事务所内部控制行为,根据国家有关法规和《企业内部控制基本规范》(财会〔2008〕7号),部会同证监会、审计署、银监会、保监会制定了《企业内部控制应用指引第1号——组织架构》等18项应用指引。

二、企业内部控制制度体系的制定背景安然、世通等舞弊和会

计造假案件的发生,严重冲击了美国乃至国际资本的正常秩序,内部控制存在缺陷是导致企业经营失败并最终铤而走险、欺骗者和公众的重要原因。为此,许多国家通过立法强化企业内部控制,如美国的《萨班斯——奥克利法案》等,内部控制日益成为企业进入资本市场的“入门证”和“通行证”,我国境外上市企业纷纷花巨资聘请海外机构设计内部控制制度,以适应上市地的监管要求。为了引导企业进一步加强内部控制,1999年修订的《会计法》,第一次以法律的形式对建立健全内部控制提出原则要求,财政部随即连续制定发布了《内部会计控制规范——基本规范》等7项内部会计控制规范。 2004年底和2005年6月,国务院领导同志连续两次就强化企业内部控制问题作出重要批示,其中,2005年6月,在财政部、国资委和证监会联合上报的《关于借鉴〈萨班斯法案〉完善我国内部控制制度的报告》上作出批示,同意“由财政部牵头,联合证监会及国资委,积极研究制定一套完整公认的企业内部控制指引”。基本规范和17项具体规范的起草工作,大致分为五个阶段:一是资料收集和理论研究阶段,主要是2004年底至2005年6月。二是起草初步框架阶段,主要是2005年7月至2006年6月。在这一阶段,组织了多次小型座谈会,就拟订内部控制基本框架听取了有关监管部门和专家学者的意见,并初步勾勒出了企业内部控制基本规范的原则框架。财政部大力推进企业内部控制制度建设得到了世界的重视和支持,经协商,世界银行同意将内控项目纳入技术援助项目并给予一定资助。

三是全面起草阶段,主要是2006年7月至9月。2006年7月15日,财政部、国资委、证监会、审计署、银监会、保监会联合发起成立企业内部控制标准委员会,许多监管部门、大型企业、行业组织、中介机构、科研院所的领导和专家学者积极参与,为构建我国企业内部控制标准体系提供了组织和机制保障;与此同时,按照科学决策精神,公开选聘了86名咨询专家,组织开展了一系列内部控制科研课题,为构建我国内控标准体系提供技术支撑和理论支持。企业内部控制标准委员会2006年8月底、9月初,兵分三路,深入天津、上海、江苏、浙江、福建、广东等地的近30家上市公司、大型企业、会计师事务所和上海、深圳两家交易所,从不同角度、不同侧面进行研究、广泛征求意见,在此基础上,草拟完成了基本规范和17项具体控制规范。

四是初审修改阶段,主要是2006年10月8日至11月初。在这一阶段,连续召开两次座谈会、审稿会,邀请中石油、中石化、中国电信、中远集团、五矿集团、中航一集团、中国集团、江苏省公司、南京大学、东北财经大学和国际咨询公司的专家学者(多数为委员和咨询专家)对起草的各项控制规范进行了初审把关,并根据专家们的意见进行了修改完善。五是内部征求意见阶段,主要是2006年11月至12月。在这一阶段,将各项控制规范呈送委员会委员、咨询专家以及部分师事务所有关专家内部征求意见。专家们对目前的框架体系、思想、目标定位等持肯定态度,同时也提出了不少富有建设性的意见,充分说明了各方面对我国内部控制建设的关

注。《企业内部控制规范》在起草过程中合理借鉴了以美国科索(coso,美国虚假报告委员会下属的发起人委员会的英文缩写)报告为代表的国外内部控制框架,并根据我国国情进行了较大调整和改进。例如,在形式上借鉴了科索(coso)报告5要素框架,同时在内容上体现了风险8要素框架的实质。 2008年6月28日,部、证监会、署、银监会、保监会联合发布了我国第一部:《企业内部控制基本规范》(以下简称基本规范)。基本规范坚持立足我国国情、借鉴国际惯例,确立了我国企业建立和实施内部控制的基础框架,并取得了重大突破。基本规范自2009年7月1日起先在范围内施行,鼓励非上市的其他大中型企业执行。执行基本规范的上市公司,应当对本公司内部控制的有效性进行自我评价,披露年度自我评价报告,并可聘请具有、业务资格的中介机构对内部控制的有效性进行审计。 2010年4月26日,财政部、证监会、审计署、银监会、保监会又合发布了《企业内部控制配套指引》。该配套指引包括18项《企业内部控制应用指引》、《企业内部控制评价指引》和《企业内部控制审计指引》,连同此前发布的《企业内部控制基本规范》,标志着适应我国企业实际情况、融合国际先进经验的中国企业内部控制规范体系基本建成。企业内控基本规范和配套指引被称为中国的“萨班斯法案”和“科索报告”,这是继我国企业会计准则、审计准则体系建成并有效实施之后的又一项重大系统工程,也是财政、审计、证券监管、监管、监管和国有资产监管部门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服务发展方式转变的重大举措。我国成为继美国和日本

之后第三个要求对本国企业实施全面内控审计的国家。为确保企业内控规范体系平稳顺利实施,证监会将把内控建设纳入上市公司日常监管。财政部等五部门制定了实施时间表:自2011年1月1日起首先在境内外同时上市的公司施行,自2012年1月1日起扩大到在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主板上市的公司施行;在此基础上,择机在中小板和创业板上市公司施行;同时,鼓励非上市大中型企业提前执行。执行企业内控规范体系的企业,必须对本企业内部控制的有效性进行自我评价,披露年度自我评价报告,同时聘请具有证券期货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对其财务报告内部控制的有效性进行审计,出具审计报告。发现在内部控制审计过程中注意到的企业非财务报告内部控制重大缺陷,应当提示者、债权人和其他利益相关者关注。深入贯彻实施企业内部控制规范,必将有利于进一步夯实宏观经济形势回升向好的微观基础,有利于推动我国企业经济发展方式转变,有利于促进企业全方位参与竞争,有利于维护经济稳定和公众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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