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场主体住所和经营场所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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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场主体住所(经营场所)登记承诺书

市场主体住所(经营场所)登记承诺书

市场主体住所(经营场所)登记承诺书马鞍山市工商局:公司郑重承诺:1.申报注册登记的住所(经营场所)的地址为:安徽省马鞍山市区(乡镇、村)(道路名)(门牌号)(小区楼栋号、房间号)。

2.该住所(经营场所)的所有权人是,其证件号码为:(身份证号码/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其他),为(自有/租赁/无偿提供)使用,属性为(住宅/商铺/其他)。

3.已经依法取得使用权,该住所(经营场所)合法、真实,符合国家安全性规定,不属于违法建筑、经鉴定的危房和其它不符合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生产经营场所,不属于负面清单禁止的行业。

4.日常经营中,严格遵守《民法总则》、《民法通则》、《物权法》等规定,遵守公序良俗,产生争议的主动消除不良影响,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5.不以本次注册登记作为今后房屋征收和拆迁补偿依据。

6.注册登记部门已经告知相关规定和法律责任。

签名:(全体股东/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年月日(单位盖章)市场主体住所(经营场所)登记承诺书(填写说明)注:以下“说明”供填写“承诺书”参照使用,无需向登记机关提供。

1.本申请书适用于工商和市场监管部门登记的所有类型市场主体,适用于设立、变更登记及有关事项备案。

2.申请人需如实申报住所(经营场所)的地址、权属和使用方式等信息,并对申报信息的合法性和真实性负责,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3.对违法建筑,经鉴定的危房,其它不符合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生产经营场所,以及市级人民政府公布的市场主体住所(经营场所)注册登记负面清单的,申请人不得申报为住所(经营场所)。

4.新设立的公司由全体股东(发起人)签字;变更登记的由法定代表人签字,并加盖单位印章。

分支机构新设立的,由母公司法定代表人签字,并加盖单位印章;分支机构变更登记的,由负责人签字,加盖分支机构印章。

其他类型的市场主体,以此标准类推执行。

5.申请人提交的“承诺书”应当使用A4型纸。

依本表打印生成的,使用黑色钢笔或签字笔签署;手工填写的,使用黑色钢笔或签字笔工整填写、签署。

经营性市场主体住所(经营场所)登记承诺书

经营性市场主体住所(经营场所)登记承诺书

经营性市场主体住所(经营场所)登记承诺书
注:1、本文书适用于市场主体及其分支机构办理设立登记、住所(经营场所)变更登记。

2、企业(除股份有限公司外)、农民专业合作社及其分支机构申请设立登记时,本承诺书由全体股东、合伙人、投资人或隶属企业签署;股份有限公司设立登记时,由全体董事签署(签署人为自然人的由本人签字,签署人为企业或其他组织的,由企业或其他组织加盖公章)。

申请住所变更登记时,由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社及其分支机构加盖公章。

3、个体工商户申请设立登记、经营场所变更登记时,由个体工商户经营者本人签字。

4、根据实际情况,在房屋权属和房屋性质栏□的中打“√“。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关于市场主体经营场所使用证明的相关规定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关于市场主体经营场所使用证明的相关规定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关于市场主体经营场所使用证明的相关规定。

1、2009年4月发布的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关于印发<内资登记申请提交材料规范>和<内资企业登记文书规范>的通知》(工商企字[2009]83号),其中对内资有限公司及分公司、内资企业法人及分支机构设立登记、住所变更登记时住所(营业场所)使用证明规定为:自有房产提交房屋产权证复印件;租赁房屋提交租赁协议复印件以及出租方的房屋产权证复印件。

有关房屋未取得房屋产权证的,属城镇房屋的,提交房地产管理部门的证明或者竣工验收证明、购房合同及房屋销售许可证复印件;属非城镇房屋的,提交当地政府规定的相关证明。

出租方为宾馆、饭店的,提交宾馆、饭店的营业执照复印件。

使用军队房产作为住所的,提交《军队房地产租赁许可证》复印件。

2、2004年7月发布的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关于印发<个体工商户、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登记申请材料及格式规范>的通知》(工商个字…2004‟118号)中关于个人独资企业经营场所的规定为:申请人自有经营场所的,应提交房管部门出具的产权证明;租用他人的场所,应当提交有效的租赁协议和房管部门的证明。

以上没有房管部门产权证明的,提交其他产权证明。

在农村,没有房管部门颁发的产权证明的,可提交村委会出具的证明。

3、2007年5月发布的国家工商总局《关于做好合伙企业登记管理工作的通知》(工商个字[2007]108号),其中对合伙企业主要经营场所证明的规定为:某一合伙人自有经营场所作为出资的,提交房管部门出具的产权证明;租用他人的场所,提交租赁协议和房管部门的产权证明。

没有房管部门产权证明的,提交其他产权证明。

在农村,没有房管部门颁发的产权证明的,提交场所所在地村委会出具的证明。

4、2011年11月将执行的国家工商总局《关于印发<个体工商户登记文书格式规范>的通知》中关于个体工商户的经营场所使用证明为:个体工商户以自有场所作为经营场所的,应当提交自有场所的产权证明复印件;租用他人场所的,应当提交租赁协议和场所的产权证明复印件;无法提交经营场所产权证明的,可以提交市场主办方、政府批准设立的各类开发区管委会、村居委会出具的同意在该场所从事经营活动的相关证明。

营业场地证明书

营业场地证明书

营业场地证明书一、证明目的和背景本文旨在提供一份营业场地证明书,以证明某公司或者个人在特定地点拥有合法的经营场地。

该证明书将包括场地的基本信息、所有权证明、租赁合同等相关内容,以满足各类商业活动的需求。

二、场地基本信息1. 场地名称:XYZ商务中心2. 场地地址:某市某区某街道123号3. 场地面积:200平方米4. 场地类型:商业办公楼5. 场地使用期限:2022年1月1日至2027年12月31日三、场地所有权证明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和合同约定,特此证明,XYZ商务中心的所有权归某公司所有。

以下是相关证明材料:1. 房产证复印件:附上XYZ商务中心的房产证复印件,证明该场地的合法产权归属。

2. 不动产权证书:提供XYZ商务中心的不动产权证书,证明该场地的合法所有权。

四、场地租赁合同1. 合同双方:某公司(承租方)和某房地产公司(出租方)2. 租赁期限:2022年1月1日至2027年12月31日3. 租金支付:每月支付租金10000元,共计租金60万/年4. 使用用途:商业办公5. 租赁保证金:提供租赁保证金10万元,作为履行合同的担保。

6. 其他条款:包括租赁期限、租金调整、违约责任等条款,以确保租赁双方的权益。

五、其他相关证明1. 场地安全合规证明:提供场地安全合规证明,包括消防验收合格证、安全巡检报告等,以确保场地的安全性。

2. 场地环保合规证明:提供场地环保合规证明,包括环保验收合格证、环保监测报告等,以确保场地的环保性。

3. 场地卫生合规证明:提供场地卫生合规证明,包括卫生检查报告、垃圾处理合规证明等,以确保场地的卫生状况。

六、结语以上所述即为营业场地证明书的详细内容。

本证明书旨在提供对某公司或者个人在特定地点拥有合法经营场地的证明,以满足商业活动的需求。

希翼本证明书能够满足您的要求,如有需要,请随时与我们联系。

企业住所(经营场所)证明--正式版

企业住所(经营场所)证明--正式版

企业住所(经营场所)证明--正式版(表格说明见下页)此表根据《赣州市简化市场主体住所(经营场所)登记条件暂行规定》制定,其原文如下:第一条根据《省人民政府转发国务院关于印发注册资本登记制度改革方案的通知》(赣府发〔2022〕9号)和国家工商总局《关于支持赣南等原中央苏区振兴发展的意见》精神,按照方便注册和规范有序的原则,结合赣州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赣州市内登记的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社、个体工商户等市场主体。

第三条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是市场主体住所(经营场所)的登记机关。

第四条住所是市场主体的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是市场主体的法定地址,是市场主体的文书送达地址和确定市场主体的司法、行政地域管辖的依据。

经营场所是市场主体从事经营活动的所在地。

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应当在市场主体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向社会公示已经登记的住所(经营场所)。

第五条市场主体(个体工商户除外)可以设立多个经营场所。

住所和经营场所同在一起的,只登记住所;住所和经营场所不一致,但属于同一市场主体登记机关管辖区内的,允许市场主体增设不需前置许可的经营场所,可不再办理分支机构设立登记手续,但应向登记机关申请备案登记。

法律法规和国务院决定有专项规定的从其规定。

住所和经营场所不属于同一市场主体登记机关辖区内的,市场主体应当向经营场所所在地的市场主体登记机关申请办理分支机构设立登记手续,方可从事经营活动。

第六条市场主体申请经营场所备案的,应当提交经营场所使用证明和备案文本,符合条件予以备案的,市场主体登记机关应当出具经营场所备案通知书。

己经备案的经营场所,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应当在市场主体信用信念公示系统向社会公示。

第七条市场主体登记时,申请人需提交对住所(经营场所)享有使用权的证明,并对证明的真实性及合法性负责。

法律、法规规定应当经有关部门批准,取得许可证或批准文件后,方可在住所(经营场所)开展相关经营活动的从其规定。

第八条允许住宅登记为市场主体的住所(经营场所)。

市场主体住所(经营场所)使用证明

市场主体住所(经营场所)使用证明

市场主体住所(经营场所)使用证明市场主体名称住所(经营场所)详细地址是否取得产权证房屋用途房屋产权人产权所有人联系电话使用权来源使用期限经营面积是否已经实施拆迁征收(公告已上墙)我(们)已阅读《省政府关于进一步放宽市场主体住所(经营场所)登记条件的指导意见》(苏政发〔2015〕113号)、所在地政府住所(经营场所)登记改革政策文件和相关法律法规,知晓应承担的法律责任。

所申报的住所(经营场所)符合规定,并郑重作出以下承诺:1.所提交的文件、证件等材料真实、合法、有效,复印件与原件一致,无条件履行证明材料真实性、合法性、有效性的义务,并对因提交虚假文件、证件所引发的一切后果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2.所登记的住所(经营场所)产权明晰,我(们)已经合法取得使用权;该住所(经营场所)符合建筑安全、生产安全和国家安全的要求,符合国家对相关行业的特定要求,不属于违章建筑、非法建筑、危险建筑等依法不能用作住所(经营场所)的建筑物。

3.法律、法规规定应当经有关部门批准方可在该住所(经营场所)从事相关经营活动的,在取得许可证或批准文件前不开展相关经营活动。

4.使用住宅作为住所(经营场所)的,不从事《“住用商”禁止类行业清单》范围内的经营活动;已知悉《物权法》第77条关于将住宅改变为经营性用房的规定,遵守有关房屋管理的法律、法规及管理规约的规定;使用住宅作为住所(经营场所)已经有利害关系的业主同意。

5.作为独立民事主体知晓市场有风险,投资需谨慎,应当进行充分的市场调研,并在申请营业执照前了解相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了解当地政府有关产业政策和行业规划,知晓营业执照不作为改变房屋使用性质的凭证,2010年7月1日以后使用住宅办理工商登记的,营业执照不作为房屋拆迁征收时补偿依据。

法定代表人(经营者)签名:(盖章)年月日注:各类企业、农民合作社由法定代表人(执行事务合伙人、投资人)签名,个体工商户由经营者签名,分支机构由所属企业的法定代表人(执行事务合伙人、投资人)签名。

自建房用作市场主体住所(经营场所)证明

自建房用作市场主体住所(经营场所)证明
承租人签章:
年 月 日
房东承诺
承诺服从村(居)委会管理,严格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疫情防控主体责任、“门前三包”责任,按照规定安装防火门、配备消防设施设备,对房屋主体安全负全部责任,对房屋主体安全进行鉴定并定期维护。此次证明及营业执照不作为拆迁时补偿的依据。
房东签字:
年 月 日
所在村(居)
审批意见
该房屋建筑结构稳定,无重大安全隐患,村(居)委会负责做好日常安全生产、疫情防控、“门前三包”等检查管理工作。
村(居)负责人签字(盖章):
年 月 日
乡(镇、街道)
审批意见
分管领导签字(盖章)所(经营场所)证明
房屋所有人
身份证号
联系方式
承租人
身份证号
联系方式
详细住所(经营场所)
房屋面积
主要经营
项目或范围
承租人申请
申请该房屋作为经营使用,服从村(居)委会和行业部门管理,严格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疫情防控主体责任、“门前三包”责任,按照规定配备消防器材,规范用火用电、排水排污,规范使用广告招牌,杜绝违规经营、住人、存储危险化学品等行为。办理证照不作为征收补偿依据。

市场主体住所使用证明

市场主体住所使用证明

市场主体住所使用证明市场主体住所(经营场所)使用证明,是指市场主体在进行经营活动时,需要向相关部门提交的证明文件,证明其具备合法、合规的住所(经营场所)用于开展经营活动。

该证明的目的是为了保证市场主体的经营活动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确保市场经济秩序的正常运行。

1.地址证明:证明市场主体的住所(经营场所)的具体位置,可以是房地产产权证、租赁合同、买卖合同等相关证明文件。

市场主体应提供真实、有效的证明文件,确保住所(经营场所)的真实性。

2.使用性质证明:证明市场主体住所(经营场所)的使用性质,可以是土地使用证明、建筑物使用证明、工商注册证等相关证明文件。

根据不同行业、不同地区的规定,市场主体的住所(经营场所)的使用性质可能有所不同,需按规定提供相应证明文件。

3.容纳能力证明:证明市场主体住所(经营场所)的容纳能力,即能否满足市场主体经营活动所需要的空间条件。

市场主体应提供住所(经营场所)的总面积、可使用面积等相关证明文件,以证明其经营活动所需要的空间条件。

4.安全设施证明:证明市场主体住所(经营场所)具备必要的安全设施,以保障员工和消费者的人身安全。

市场主体应提供相关消防安全检验合格证明、安全出口设置证明以及其他相关安全设施证明等文件,以证明住所(经营场所)的安全性。

5.环境保护证明:证明市场主体住所(经营场所)的环境保护措施是否到位,以保护周围环境的正常运行。

市场主体应提供相关环保手续办理证明、噪音防治措施证明、废水处理设施证明等相关证明文件,以证明住所(经营场所)的环境保护措施是否符合要求。

6.其他必要证明:根据不同行业、不同地区的要求,市场主体可能需要提供其他必要的证明文件,以满足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总的来说,市场主体住所(经营场所)使用证明是市场主体在进行经营活动前需要向相关部门提交的证明文件,证明其具备合法、合规的住所(经营场所)用于开展经营活动。

市场主体应提供真实、有效的证明文件,确保经营活动的合法性和合规性。

工商注册地址证明

工商注册地址证明
5.使用住宅作为市场主体住所(经营场所)从事的生产经营活动不存在污染、噪声等扰民行为,不危及周边群众人身和财产安全,不影响居民正常生活,并已取得有利害关系的业主同意。
6.自觉接受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市场监管部门)对住所(经营场所)登记情况的监督管理,并承担 因住所(经营场所)的实际情况与工商登记不相符、提交虚假材料或者采取其他欺诈手段隐瞒重要事实取得登记以及违反本承诺而引起的一切法律责任。
3.个体工商户申请设立登记、住所变更登记时,由个体工商户经营者签字。
4.非法人分支机构申请设立登记、住所变更登记时,由隶属企业加盖公章。
5.根据实际情况,在房屋权属和房屋性质栏的□中打“√”。
本人对申报承诺书所有内容已全部看过,知晓其内容、要求和责任,愿意遵守承诺的各项条款。
申请人(盖章)(股东签字)或(法人股盖章):
年 月 日
注:1.本文书适用于市场主体办理设立登记、住所变更登记及分支机构登记。
2.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社申请设立登记时,本承诺书由全体投资人签署(投资人为自然人的由本人签字,投资人为企业的由该企业加盖公章);申请住所变更登记时,由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社加盖公章。
3.法律、法规规定应当经有关部门批准方可在住所(经营场所)从事相关经营活动的,取得许可证或者批准文件后再开展相关经营活动。
4.自觉接受国土资源公安、环保 等审批监管部门对市场主体住所(经营场所)应当具备特定条件,或者利用非法建筑、危险建筑、擅自 改变房屋用途等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监督管理,并承担由此引起的一切法律责任。市场主体因上述问题 被有关部门依法查处后住所(经营场所)发生变动的,及时依法办理住所(经营场所)变更登记或者备案手续。
市场主体住所(经营场所)申报承诺书
市场主体名称
住所(经营场所)

市场主体住所(经营场所)登记承诺书变更

市场主体住所(经营场所)登记承诺书变更

市场主体住所(经营场所)登记承诺书变更尊敬的市场监管部门:
我公司 (市场主体名称) 原为住所 (经营场所) 在某市某区某街道某号,现因经营需要,已将住所 (经营场所) 变更至某市某区某街道某号。

为确保我公司登记信息的准确性和真实性,我公司提供以下承诺:
1. 我公司在变更住所 (经营场所) 前,已依法对原住所 (经营场所) 进行了公示,并确保新住所 (经营场所) 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要求。

2. 我公司变更住所 (经营场所) 后,将积极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要求,依法经营,诚实守信,履行社会责任。

3. 如有违反上述承诺,我公司愿意承担由此带来的法律责任和经济赔偿。

特此承诺。

市场主体名称:XXX
法定代表人 (负责人):XXX
日期:XXXX 年 XX 月 XX 日
拓展:
市场主体住所 (经营场所) 登记承诺书是市场主体在申请登记时提交的一份承诺文件,旨在确保市场主体登记信息的准确性和真实性。

市场主体变更住所 (经营场所) 后,也需要及时提交变更承诺文件,以确保其登记信息的稳定性和可靠性。

市场主体住所 (经营场所) 的变更往往与公司的经营需要和业
务发展有关。

变更后,市场主体需要遵守新的住所 (经营场所) 要求,例如是否符合消防安全、环保等方面的要求。

同时,市场主体也需要考虑变更后的住所 (经营场所) 是否能够更好地满足客户需求和业
务发展需要,从而提高市场竞争力。

市场主体住所(经营场所)登记业务规范

市场主体住所(经营场所)登记业务规范

市场主体住所(经营场所)登记业务规范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市场主体住所(经营场所)登记管理,维护宽松准入、公平竞争的市场秩序,根据《镇江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放宽市场主体住所(经营场所)登记条件的实施意见》(镇政办发〔2016〕64号)及相关规定,制定本规范。

第二条本规范适用于镇江市行政区划范围内各级企业登记机关登记的市场主体的住所(经营场所)。

第三条市场主体住所(经营场所)是《营业执照》登记事项。

市场主体住所(经营场所)登记的功能主要是公示市场主体法定的送达地和确定市场主体司法、行政管辖地。

企业登记机关依据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地方人民政府有关规定登记市场主体的住所(经营场所),对申请材料实行形式审查,必要时启动核实等程序。

第四条企业登记机关应当将市场主体住所(经营场所)登记的相关规定、申请文书表格和示范文本等在登记窗口和政务网站公示,并提供在线下载或免费领取。

第五条市场主体进行工商登记时,应当具备住所(经营场所)合法使用手续,并对住所(经营场所)的真实性、合法性、安全- 1 - / 17性负责。

住所(经营场所)依法需要具备特定条件并经检查验收或审批方可营业或投入使用的,经有关部门依法办理相关手续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第二章一般程序第六条市场主体申请设立登记(开业登记)或者住所(经营场所)变更登记,应当向企业登记机关提交《市场主体住所(经营场所)使用证明》,不再提交房屋产权证和租赁协议复印件等其他材料。

企业登记机关需要启动核实程序的,可以要求市场主体提交证明住所(经营场所)申请材料实质内容真实性的书面材料。

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决定规定变更住所(经营场所)必须报经批准的,应当提交有关的批准文件或者许可证书复印件。

第七条企业登记机关收到登记申请后,应当对申请材料是否齐全、是否符合法定形式进行审查。

申请材料齐全是指企业登记机关依照企业登记法律、行政法规和规章公布的要求,规定申请人必须提交的全部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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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场主体住所和经营场所证明
一、住所证明。

兹有身份证号:的房屋位于,该房屋为的自有产权,属商业仓库用房,其房屋不在拟征土地红线范围内,不属于拟拆迁房屋。

该房屋属住宅的,已经相关邻里同意改为经营性用房。

自无偿提供用该房屋作为住所,具有房屋使用权。

二、经营场所证明。

位于,该房屋为的自主产权,属商业仓库用房,其房屋不在拟征土地红线范围内,不属于拟拆迁房屋。

该房屋属住宅的,已经相关邻里同意改为经营性用房。

自无偿提供,用该房屋作经营场所,具有房屋使用权。

特此证明。

村委员会(社区)签名:街道(乡镇)签名:
盖章:盖章:
年月日年月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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