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机关事业单位技术工人职业资格管理暂行办法-云南省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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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劳社发〔2008〕14号

云南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云南省人事厅关于印发云南省机关事业单位技术工人职业资格

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各州、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人事局,省直各委、办、厅、局,各中央驻滇单位:

为促进机关事业单位技术工人队伍建设,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省人事厅制定了《云南省机关事业单位技术工人职业资格管理暂行办法》。现印发你们,请结合自身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二○○八年四月十四日

云南省机关事业单位技术工人

职业资格管理暂行办法

为做好全省机关事业单位技术工人职业资格管理工作,根据《云南省职业技能鉴定管理条例》、人事部《机关、事业单位工人技术等级岗位考核暂行办法》(人薪发〔1994〕50号)和《云南省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实施意见》(云厅字〔2007〕13号)精神,结合我省实际,现制定《云南省机关事业单位技术工人职业资格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暂行办法》)。

一、范围和对象

云南省各级党政群机关及事业单位(含中央驻滇机关事业单位)从事技术工种(岗位)工作的技术工人(含工勤人员),应按照《暂行办法》要求,实行国家职业资格证书制度。

二、职业资格的管理

根据省政府云政发〔2000〕179号、129号关于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人事厅职能“三定”有关文件要求,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负责组织全省机关事业单位技术工人职业资格培训、鉴定和考评,核发机关事业单位技术工人职业资格证书。省人事厅负责机关事业单位技术工人聘用(管理)、工资福利以及对技师以上岗位职数的调控和管理。

云南省机关事业单位工人技术等级岗位考核办公室(以下简称省工考办,归属省劳动保障厅管理)具体负责组织和实施全省机关事业单位技术工人职业资格培训和鉴定考核,组织和指导专家评审委员会开展考评工作。

三、职业资格级别

国家职业资格证书制度的等级设置为五个级别,即初级工(五级)、中级工(四级)、高级工(三级)、技师(二级)和高级技师(一级)。

云南省机关事业单位技术工人各职业(工种或岗位,下同)的职业资格等级设置,依据相应的国家职业标准,一般设有初级工、中级工、高级工、技师等级别。其中,设立技师和高级技师的职业(工种)名录由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省人事厅统一发布。

四、职业资格的认定

机关事业单位技术工人职业资格等级的认定实行考核评审制度。符合各项申报条件的技术工人,经培训合格并通过考核评审,由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核发机关事业单位技术工人职业资格证书,并作为人事部门实行聘用上岗、工资评定的主要依据。

五、考核标准和内容

(一)考核标准

机关事业单位技术工人职业资格考核标准按各职业《国

家职业标准》执行。对尚未颁布《国家职业标准》的,由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会同有关部门制定相应职业资格考核标准。

(二)考核内容

1.思想政治表现和生产工作业绩。思想政治表现包括: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遵守法律、法规,执行政策、纪律和规章制度,职业道德、劳动服务态度等情况;生产工作业绩包括:完成生产、工作任务的数量和质量,生产工作中解决技术问题,从事技术革新、传授技艺的成绩以及安全生产等情况。

2.职业道德和理论知识。重点考核各职业《国家职业标准》对应要求的职业道德、职业素养和技术业务基础理论。培训教材由省工考办选定或组织编写,职业道德和理论知识试题应从国家试题库中抽取。暂无国家职业标准的职业,试题由省工考办会同有关部门组织命题。

3.实际操作技能。重点考核各职业《国家职业标准》对应要求的实际工作能力和操作技能水平。培训教材由省工考办选定或组织编写,实际操作鉴定试题应从国家试题库中抽取。暂无国家职业标准的职业,试题由省工考办会同有关部门组织命题。技师和高级技师还应增加业务论文综合评定。

六、考核成绩评定

(一)思想政治表现和生产工作成绩的考核由技术工人所在单位组织进行,考核结果分合格、不合格两种。在考核时,要从本单位实际出发,采取灵活多样的办法,做到日常考核与年度考核相结合,定量与定性相结合。

(二)职业道德和理论知识考试采取闭卷或上机考试的方式进行,按百分制计分,其中职业道德和理论知识成绩分别占总分15%和85%左右。职业道德考试合格,且总分为60分以上者,视为理论成绩合格。

(三)实际操作技能鉴定选择与职业等级相符合的典型工件(产品)或结合现场生产、作业项目分模块进行。总分为60分以上者,为操作技能合格。

(四)思想政治表现和生产工作业绩、职业道德和理论知识、实际操作技能三项考核成绩(技师、高级技师需增加论文综合评定)全部合格者,即为考核合格。

七、申报条件

(一)基本条件

1.初级工

办理完招用手续,且试用期满的技术工人,即可申报初级工。

2.中级工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者,可申报中级工:

(1)工作年限8年,并持有初级工证书5年以上;

(2)工作年限10年以上;

3.高级工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者,可申报高级工:

(1)工作年限18年,并持有中级工证书5年以上;

(2)工作年限20年以上;

4.技师

技术工人所从事职业按照《国家职业标准》规定设置有技师级别,工作年限25年以上,并持有高级工证书5年以上的可申报技师;

(二)相关说明

1.以上工作年限和持有证书年限的计算方法,参照机关事业单位套改工资的方法执行。

2.机关事业单位技术工人因工作需要转换职业的,应及时申报参加新职业同级别的职业技能培训和考核。未持有新职业相应级别证书者,不得直接申报晋升高一级职业资格等级。

3.新进入机关事业单位工作的技术工人,已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资格证书》者,如申报工种和级别相同,可免予参加培训和考核,直接参加评审。

(三)破格条件

为鼓励机关事业单位优秀高技能人才成长,经州市级以上工考办审核,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技术工人,可提前相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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