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机关事业单位技术工人职业资格管理暂行办法-云南省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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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贯彻《工人考核条例》的实施办法(试行)-云政发[1992]173号

云南省贯彻《工人考核条例》的实施办法(试行)-云政发[1992]173号

云南省贯彻《工人考核条例》的实施办法(试行)正文:---------------------------------------------------------------------------------------------------------------------------------------------------- 云南省贯彻《工人考核条例》的实施办法(试行)(云政发〔1992〕173号1992年8月31日)第一条为了深入开展劳动制度的综合配套改革,不断提高我省工人队伍素质,逐步建立培训、考核、使用和待遇相结合的制度,根据国务院批准,劳动部发布的《工人考核条例》,结合我省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我省全民所有制企业、事业单位(含供销合作社)和国家机关招收录用新工人,包括录用技工学校毕业生和职业高中、职业学校、就业训练中心(班)毕业的毕业生或结业生的考核工作和对在职工人的考核工作均适用本办法。

集体所有制企业、事业单位、乡镇企业、私营企业、外商投资企业的工人考核工作可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三条全省工人考核工作,在省工人考核委员会领导下,由省劳动厅统筹管理和负责日常工作。

第四条省、地、州、市、县劳动行政部门,在同级人民政府(行署)的领导下,会同有关行业主管部门成立工人考核委员会(以下简称工考委)。

工考和下设办公室,负责处理日常工作。

工考委办公室设在各级劳动行政部门。

省级有关行业主管厅、局、公司应根据需要成立工考委和设立相应的办事机构。

企业、事业单位根据实际需要,可成立工人考核组织,具体负责本单位的工人考核工作。

第五条工人考核分为就业录用考核和在职岗位考核。

就业录用考核包括技工学校、职业学校、职业高中、就业训练中心(班)的毕业生或结业生以及经劳动行政部门批准直接从社会上招用未经上述学校、中心(班)培训的待业人员的录用考核。

在职岗位考核包括各类在职工人的转正定级考核、上岗转岗考核、本等级考核、升级考核和技师、高级技师的任职资格的考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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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宣布失效规范性文件目录其他文件政府信息公开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云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公布日期】2023.11.13•【字号】•【施行日期】2023.11.13•【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人力资源综合规定正文云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宣布失效规范性文件目录其他文件政府信息公开云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宣布失效规范性文件目录发布时间:2023-11-13 01:43 浏览次数:9493云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宣布失效规范性文件目录文件名称云南省劳动局关于半农半牧区职工副食品价格补贴的通知(云劳发〔1980〕221号) 云南省劳动人事厅关于1983年企业调整工资具体问题补充规定的通知(云调资字〔1983〕9号)云南省劳动人事厅在开展工人中级技术(业务)培训中对成绩优秀者实行奖励工资的通知(云劳人资字〔1986〕云南省劳动厅关于调整矿山井下、露采、高温冶炼工人熟练期和定级工资待遇的通知(云劳薪〔1991〕3号云南省劳动厅关于企业职工休假问题的通知(云劳险〔1991〕9号)云南省劳动厅关于进一步搞好全民所有制企业内部工资分配的通知(云劳薪〔1991〕14号) 云南省劳动厅关于全民所有制企业试行职工工资考核(考试)升级的意见(云劳薪〔1992〕8号)云南省劳动厅关于印发《云南省企业职工收入货币化试行办法》的通知(云劳〔1994〕17号)南省劳动厅、云南省财政厅、云南省经贸委关于执行劳部发〔1994〕72号文《关于深化企业工资改革适当解决部分企业的通知》的实施意见(云劳〔1994〕31号)云南省劳动厅关于党政机关分流到企业人员改行企业工资制度的意见(云劳〔1994〕32号)云南省劳动厅关于执行云劳〔1994〕32号文件的补充意见(云劳〔1994〕62号) 云南省劳动厅关于贯彻云劳〔1994〕31号文件、印发《云南省国有企业参考工资标准》的意见(云劳〔1994〕云南省劳动厅、中国人民银行云南省分行关于使用《企业工资总额提取发放管理手册》的通知(云劳〔1995〕2云南省劳动厅关于调整云南省最低工资标准的通知(云劳〔1996〕119号) 关于转发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做好当前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工作的紧急通知》的通知(云劳社〔2000〕188关于印发《云南省劳动力市场供求状况统计分析及公告服务暂行办法》的通知(云劳社〔2001〕39号) 关于省级事业单位失业保险属地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云劳社〔2001〕43号)关于省属、中央驻滇有关企业职工工伤实行定点医疗管理的通知(云劳社〔2001〕101号)关于切实做好下岗职工卡中心续接失业保险相关进入工作的通知(云劳社〔2001〕108号)关于国有企业改制中有关劳动关系问题的处理意见(厅办〔2001〕178号)南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转发《关于〈国营企业实行劳动合同制度暂行规定〉废止后有关终止劳动合同支付生活补助的通知(云劳社〔2002〕20号)云南省人事厅关于开展毕业生档案委托管理工作的通知(云人发〔2000〕53号)云南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云南省财政厅关于印发《云南省省属停产国有企业下岗职工经济补偿金补助暂行办法》的〔2002〕71号)云南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调整我省最低工资标准的通知(云劳社〔2002〕85号)南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云南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贯彻〈中共云南省委、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深化国有企业改实施办法》的通知(云劳社〔2002〕104号)南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云南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省级党政机关与所管企业脱钩后处理有关职工劳动关系见》的通知(云劳社〔2002〕106号)关于接续农民合同制职工养老保险关系有关问题的通知(云劳社〔2002〕148号)云南省人事厅关于做好应届毕业生人事代理工作的实施意见(云人才〔2003〕04号) 云南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云南省总工会关于实行企业欠薪报告制度的通知(云劳社〔2003〕47号) 关于印发《云南省工伤职工配置辅助器具报销现额及管理规定》的通知(云劳社〔2004〕4号) 关于印发《云南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办理劳动保障行政许可试行办法》的通知(厅办〔2004〕37号)关于做好技师社会化考评有关工作的通知(厅办〔2004〕43号)云南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进一步规定劳动用工行为切实保障劳动者合法权益的通知(云劳社〔2004〕45关于印发《云南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行政许可公示制度》的通知(厅办〔2004〕62号) 关于转发《关于当事人对工伤认定不服申请行政复议问题的复函》的通知(厅办〔2004〕144号) 关于转发劳动保障部办公厅贯彻实施《行政许可法》深化劳动保障行政审批制改革的通知(厅办〔2004〕274关于转发劳动保障部做好国有大中型企业主辅分离辅业改制分流安置富余人员有关工作的通知(厅办〔2004〕2云南省人才服务中心《关于认真做好2005年云南省城镇退役士兵文化考试》的通知(云人才〔2005〕3号云南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进一步加强社会保险缴费基数核定和稽核工作的通知(云劳社发〔2005〕6号云南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云南省农村社会养老保险暂行办法》有关问题的处理意见(云劳社发〔2005〕省劳保厅省财政厅省国资委关于做好我省国有企业下岗职工基本生活保障制度向失业保险制度并轨工作有关事项的〔2005〕22号)南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转发劳动和社会保障部进一步做好在国有企业重组改制和关闭破产中维护职工合法权益工作通知(云劳社办〔2005〕115号)云南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加强职业培训全面提高劳动者素质的实施意见(云劳社〔2006〕17号)云南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印发《关于调整我省最低工资标准的意见》的通知(云劳社发〔2006〕18号) 云南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建立我省农民工工作协调机构及工作制度等问题的建议(云劳社〔2006〕33号云南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调整最低工资标准的通知(云劳社发〔2007〕17号)云南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做好劳动合同管理工作的通知(云劳社办〔2007〕227号)关于印发云南省社会保险基金专项治理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云劳社发〔2008〕23号)关于督促用人单位依法参加工伤保险的通知(厅办〔2008〕66号)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云南省财政厅云南省国资委关于调整破产企业协议托管人员基本生活费标准的通知(云92号)关于做好2010高校毕业生就业推进行动大力促进高校毕业生就业工作的通知(云人社发〔2010〕147号)云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调整最低工资标准的通知(云人社发〔2010〕161号) 云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实施云南省大学生创业引领计划的通知(云人社发〔2010〕164号) 云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就业专项资金管理使用工作的通知(云人社发〔2010〕305号云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下发《云南省关于选择部分国有企业开展劳动争议预防调解示范工作实施方案》的通〔2010〕309号)云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云南省就业失业登记证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云人社发〔2010〕344号关于印发云南省失业保险基金专项检查实施方案的通知(云人社发〔2011〕92号)云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调整最低工资标准的通知(云人社发〔2011〕226号)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办公室关于印发《云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厅属社团管理办法(试行)》通知(云人社办云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开展“规范依法用工,全面签订合同”活动的通知(云人社发〔2012〕46云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调整最低工资标准的通知(云人社发〔2012〕100号) 云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调整省属在昆高校大学生医疗保险个人缴费标准的补充通知(云人社发〔2012〕云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进一步做好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工作的通知(云人社发〔2013〕22号云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省财政厅关于调整我省失业保险金标准的通知(云人社发〔2013〕41号)云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转发人社部印发就业专项资金管理纪律规定文件的通知(云人社发〔2013〕6云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调整最低工资标准的通知(云人社发〔2013〕77号) 云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做好普通高校毕业生就业工作的通知(云人社发〔2013〕123号) 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云南省工商业联合会关于开展非公有制企业商会(协会)劳动争议预防调解示范工作实施〔2013〕194号)云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调整最低工资标准的通知(云人社发〔2014〕61号) 云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开展第二批国有企业劳动争议预防调解示范工作实施方案(云人社发〔2014〕关于贯彻落实云南省人民政府促进全省经济平稳健康发展缓缴社会保险费有关问题的通知(云人社发〔2015〕云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调整最低工资标准的通知(云人社发〔2015〕157号) 云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云南省财政厅关于开展企业新型学徒制试点工作的通知(云人社发〔2016〕25云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云南省财政厅关于发布《云南省职业培训补贴标准目录(2018年)》的通知(云人社通〔。

中共云南省委办公厅、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云南省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实施意见》的通知

中共云南省委办公厅、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云南省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实施意见》的通知

中共云南省委办公厅、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云南省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实施意见》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云南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7.12.12•【字号】•【施行日期】2007.12.12•【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中共云南省委办公厅、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云南省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实施意见》的通知各州、市、县党委和人民政府,省委和省级国家机关各部委办厅局,各人民团体,各大专院校:《云南省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实施意见》已经省委、省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中共云南省委办公厅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2007年12月12日云南省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实施意见为贯彻落实《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试行办法》(国人部发〔2006〕70号)、《〈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试行办法〉实施意见》(国人部发〔2006〕87号)和《关于做好党群系统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工作的通知》(国人部发〔2007〕85号)精神,进一步深化事业单位人事制度改革,规范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建立健全事业单位岗位管理制度,制定本意见。

一、岗位设置管理的实施范围1为了社会公益目的,由国家机关举办或其他组织利用国有资产举办,从事教育、科技、文化、卫生等活动,列入机构编制管理部门管理范围的事业单位实施岗位设置管理。

2上述事业单位内的管理人员(职员)、专业技术人员和工勤技能人员,纳入岗位设置管理的范围。

岗位设置管理中涉及事业单位领导人员的,按照干部人事管理权限有关规定执行。

3党委、人大、政府、政协、法院、检察院、民主党派和工商联机关,以及人民团体机关所属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纳入岗位设置管理。

各类学会、协会、基金会等社会团体中使用事业编制的工作人员纳入岗位设置管理。

4经批准其人员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进行管理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各类企业所属的事业单位和事业单位所属独立核算的企业,已经由事业单位转制为企业单位和有明确的转企时间表并已启动了转制程序的事业单位,不纳入岗位设置管理。

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关于对机关、事业单位工人技术等级考核工作协调意见文件的通知

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关于对机关、事业单位工人技术等级考核工作协调意见文件的通知

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关于对机关、事业单位工人技术等级考核工作协调意见文件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云南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1995.12.15•【字号】云政发[1995]290号•【施行日期】1995.12.1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职业培训正文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关于对机关、事业单位工人技术等级考核工作协调意见文件的通知(云政发〔1995〕290号1995年12月15日)各州、市人民政府,各地区行政公署,省直各委、办、厅、局:经省政府领导同意,现将人事部、劳动部《关于印发国务院办公厅对机关、事业单位工人技术等级考核工作协调意见的通知》(人薪发〔1995〕74号)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我省实际提出以下意见,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协调意见和人事部、劳动部“三定”方案中关于劳动行政部门综合管理工人技术等级考核工作,人事行政部门组织指导机关、事业单位工人技术等级考核的规定,为衔接好综合管理与具体管理的关系,做到统一管理,统一标准,严格按照国务院批准的《工人考核条例》和《云南省贯彻工人考核条例实施办法》等有关规定进行培训考核,保证质量,严防走过场。

在贯彻实施上述文件的过程中,应注意以下几个问题:(一)在机关、事业单位工人技术等级考核中,凡国家和省劳动行政部门已制定了统一标准的工种(专业),均应按统一的标准和试题进行考核。

国家和省劳动行政部门尚未制定统一标准的,人事行政部门可从机关事业单位的实际情况出发,拟定标准,经劳动、人事两部门联合行文,作为考核的依据。

(二)人事行政部门结合机关工作实际制定的机关、事业单位工人技术等级考核具体政策、办法,应以劳动、人事两部门名义联合行文实施。

(三)为避免新建考核机构,人事行政部门可在经劳动部门认定的考核机构中,自主选择确定进行机关、事业单位工人技术等级考核的机构。

(四)机关、事业单位工人技术等级培训、考核情况,纳入劳动行政部门的综合统计。

云南省专业技术职务经常性评聘工作若干问题的暂行规定

云南省专业技术职务经常性评聘工作若干问题的暂行规定

云南省专业技术职务经常性评聘工作若干问题的暂行规定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云南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1992.07.02•【字号】云政发[1992]124号•【施行日期】1992.07.02•【效力等级】地方政府规章•【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科学技术综合规定正文云南省专业技术职务经常性评聘工作若干问题的暂行规定(云政发〔1992〕124号1992年7月2日)专业技术职务经常性评聘工作,是职称改革的深化和完善。

经常性评聘主要是在每年剩余岗位数额和自然减员等空岗中补缺。

近期内,国家只根据事业发展、人员增加、人才密集、工作急需等因素,增补少量岗位数额。

大量的工作是进行续聘和考核定职。

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和人事部有关文件精神,结合我省实际,现对我省专业技术职务经常性评聘工作中的若干问题规定。

遵循的原则第一条专业技术职务经常性评聘工作,要坚持专业技术职务聘任制的原则和方向,按照中共中央中发〔1986〕3号、国务院国发〔1986〕27号文件,经原中央职称改革工作领导小组批准的各专业技术职务试行条例,国务院职称改革工作领导小组和国家人事部关于专业技术职务经常性评聘工作的有关规定进行。

第二条专业技术职务评聘工作要坚持能上能下,突出水平能力,重在工作实绩、贡献大小,择优评聘,调动和发挥专业技术人员的积极性、主动性、创造性,为促进我省社会经济发展、实现第二步战略目标服务,为增进团结、稳定边疆服务。

第三条专业技术职务评聘工作政策性强,涉及面广,必须实行统一领导,统一政策。

各地、各部门制定具体实施意见,要与中共中央、国务院、国务院职称改革工作领导小组、国家人事部和省职称改革工作领导小组的有关政策、规定相一致。

在实施步骤上要按省职称改革工作领导小组的统一部署进行。

范围对象第四条专业技术职务经常性评聘的对象是:在各级政府编制部门确认的企、事业单位中,国家批准的专业技术职务试行条例范围内,直接从事专业技术工作的专业技术人员。

云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2009年度机关事业单位技术工人职

云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2009年度机关事业单位技术工人职

云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2009年度机关事业单位技术工人职业资格申报工作的通知
【法规类别】职位职称
【发文字号】云人社发[2009]79号
【发布部门】云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发布日期】2009.04.13
【实施日期】2009.04.13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XP10
云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2009年度机关事业单位技术工人职业资格申报工作的
通知
(云人社发〔2009〕79号)
各州、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省直各委、办、厅、局,各驻滇中央直属单位:
为进一步提高全省机关事业单位技术工人素质,适应机关事业单位自身建设要求,根据《云南省机关事业单位技术工人职业资格培训鉴定暂行办法》(云劳社发〔2008〕14号),现就2009年度全省机关事业单位技术工人职业资格培训、鉴定和评审工作的有关要求通知如下:
一、工作进度安排
资格申报:4月;培训、鉴定:5月至8月;综合评审:9月、10月;核发证书:11
月、12月。

请各州市按照以上进度安排,结合实际制定工作计划,认真组织实施,确保完成年度各项机关事业单位工考工作。

二、认真组织好本年度机关工考工作
(一)工作计划备案
各地年度工作计划和实施方案应及时报送省工考办备案。

各项培训、鉴定计划应在开班前10日内上报省工考办审核,经核准后,试题由省工考办从国家题库中抽取,并于鉴定前7日内发送。

(二)资格申报
1.《云南省机关事业单位技术工人职业资格培训鉴定暂行办法》已就申报条件进行了明确。

请各州市劳动保障部门和省直各部门认真组织报名工作,严格做好资格审核,工作或持证年限达不到申报条件要求的,不得提前安排培训。

云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云南省财政厅关于核准2013年省级技

云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云南省财政厅关于核准2013年省级技

云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云南省财政厅关于核准2013年省级技能大师工作室建设项目的通知
【法规类别】人事管理
【发布部门】云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云南省财政厅
【发布日期】2013.07.17
【实施日期】2013.07.17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XP10
云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云南省财政厅关于核准2013年省级技能大师工作室建设
项目的通知
各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各有关单位:
根据《云南省财政厅、云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云南省省级高技能人才振兴计划专项资金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云财社〔2013〕78号),我们两厅联合开展了2013省级技能大师工作室建设项目推荐选拔工作,经评审、公示等程序,现核准袁建民技能大师工作室等20个省级技能大师工作室建设项目(详见附件)。

由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统一制作牌匾,并下发。

你们要重视技能大师工作室这一推进高技能人才培养的新模式,加强日常指导和管理。

各技能大师工作室所在单位要按照要求,加大工作力度,提供必要支持,做好技能大师工作室建设有关工作,充分发挥技能大师工作室在本地区(行业、企业集团)的示
范和带动作用。

我们两厅将适时对各技。

云南省机关事业单位技术工人职业资格管理暂行办法-云南省机

云南省机关事业单位技术工人职业资格管理暂行办法-云南省机

云劳社发〔2008〕14号云南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云南省人事厅关于印发云南省机关事业单位技术工人职业资格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各州、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人事局,省直各委、办、厅、局,各中央驻滇单位:为促进机关事业单位技术工人队伍建设,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省人事厅制定了《云南省机关事业单位技术工人职业资格管理暂行办法》。

现印发你们,请结合自身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二○○八年四月十四日云南省机关事业单位技术工人职业资格管理暂行办法为做好全省机关事业单位技术工人职业资格管理工作,根据《云南省职业技能鉴定管理条例》、人事部《机关、事业单位工人技术等级岗位考核暂行办法》(人薪发〔1994〕50号)和《云南省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实施意见》(云厅字〔2007〕13号)精神,结合我省实际,现制定《云南省机关事业单位技术工人职业资格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暂行办法》)。

一、范围和对象云南省各级党政群机关及事业单位(含中央驻滇机关事业单位)从事技术工种(岗位)工作的技术工人(含工勤人员),应按照《暂行办法》要求,实行国家职业资格证书制度。

二、职业资格的管理根据省政府云政发〔2000〕179号、129号关于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人事厅职能“三定”有关文件要求,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负责组织全省机关事业单位技术工人职业资格培训、鉴定和考评,核发机关事业单位技术工人职业资格证书。

省人事厅负责机关事业单位技术工人聘用(管理)、工资福利以及对技师以上岗位职数的调控和管理。

云南省机关事业单位工人技术等级岗位考核办公室(以下简称省工考办,归属省劳动保障厅管理)具体负责组织和实施全省机关事业单位技术工人职业资格培训和鉴定考核,组织和指导专家评审委员会开展考评工作。

三、职业资格级别国家职业资格证书制度的等级设置为五个级别,即初级工(五级)、中级工(四级)、高级工(三级)、技师(二级)和高级技师(一级)。

云南省机关事业单位技术工人各职业(工种或岗位,下同)的职业资格等级设置,依据相应的国家职业标准,一般设有初级工、中级工、高级工、技师等级别。

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云南省省级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养老

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云南省省级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养老

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云南省省级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养老保险制度改革实施办法(试行)》和《云南省省级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失业保险试行办法》的通知【法规类别】工资福利与劳动保险【发文字号】云政发[1996]150号【发布部门】云南省政府【发布日期】1996.08.15【实施日期】1996.07.01【时效性】失效【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章【失效依据】本篇法规已被《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停止执行《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云南省省级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养老保险制度改革实施办法(试行)>和<云南省省级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失业保险试行办法>的通知》的通知》(发布日期:2001年5月20日实施日期:2001年1月1日)停止执行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云南省省级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养老保险制度改革实施办法(试行)》和《云南省省级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失业保险试行办法》的通知(云政发[1996]150号一九九六年八月十五日)省直各委、办、厅、局:《云南省省级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养老保险制度改革实施办法(试行)》和《云南省省级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失业保险试行办法》已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云南省省级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养老保险制度改革实施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深化机关、事业单位人事制度改革。

促进经济发展和社会稳定,建立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社会保障体系,特制订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目标和原则改革的目标是:遵照国家对社会保险制度改革的总体要求,改变退(离)休养老费用由国家、单位统包的状况,逐步实现基本养老保险基金由国家(或单位)和个人共同负担,实行社会统筹与个人帐户相结合,养老保险费用从行政费、事业费预算及单位自有经费中单列出来,形成专项养老保险基金,并建立科学正常的待遇给付和调节机制,逐步确立起适合国家行政机关及事业单位特点的社会养老保险制度。

改革的基本原则是:权利和义务相统一,公平与效率相结合,国家(或单位)和个人共同负担,行政管理与基金管理分离。

云南省人事厅关于事业单位人事制度改革若干问题的补充意见

云南省人事厅关于事业单位人事制度改革若干问题的补充意见

云南省人事厅关于事业单位人事制度改革若干问题的补充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云南省人事厅•【公布日期】2002.01.20•【字号】云人[2002]7号•【施行日期】2002.01.2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人力资源综合规定正文云南省人事厅关于事业单位人事制度改革若干问题的补充意见(云人[2002]7号2002年1月20日)各地、州、市党委组织部,人民政府人事(人事劳动)局,省级各委办厅局组织、人事处,省属各大专院校及科研事业单位:自《云南省事业单位聘用制试行办法》和《云南省事业单位人事制度改革实施意见》(云人[2000]42号)下发以来,各地、各部门积极组织开展了改革试点工作,取得了初步成效,同时也提出了许多问题。

为推动改革的逐步深入和全面展开,现对实施中的相关问题补充意见如下:1、关于政府人事部门和行业主管部门在改革中的职责问题事业单位人事制度改革工作要在各级党委、政府的统一领导下进行。

政府人事部门的职责是对事业单位人事制度改革工作进行政策指导、宏观管理和牵头协调,研究确立改革的基本原则、方针和政策;行业主管部门的职责是对本行业的事业单位人事制度改革工作进行领导和组织实施。

2、关于当前事业单位人事制度改革的重点当前事业单位人事制度改革的重点:一是改革传统用人制度,打破干部身份终身制,建立以聘用制和岗位管理为核心的用人制度;二是搞活内部分配,打破平均主义分配方式,建立重实绩、重贡献,向优秀人才和关键岗位倾斜,形式多样、自主灵活的分配激励机制;三是改进和加强监督管理制度,改变用管理党政机关干部的办法管理事业单位人员的作法,建立符合事业单位特点的宏观管理和监督约束机制。

3、关于事业单位人事制度改革应遵循的原则问题事业单位人事制度改革应遵循公开平等,民主公正,竞争择优的原则;按劳分配与按生产要素分配相结合,效率优先,兼顾公平的原则;以单位和行业内部消化为主,妥善安置未聘人员的原则。

云南省人事厅关于印发《云南省专业技术职称(资格)评审委员会评委库管理试行办法》的通知-

云南省人事厅关于印发《云南省专业技术职称(资格)评审委员会评委库管理试行办法》的通知-

云南省人事厅关于印发《云南省专业技术职称(资格)评审委员会评委库管理试行办法》的通知正文:---------------------------------------------------------------------------------------------------------------------------------------------------- 云南省人事厅关于印发《云南省专业技术职称(资格)评审委员会评委库管理试行办法》的通知各州、市人事局,省直有关厅、局人事(职改)部门:专业技术职称(资格)评审是职称工作的一项重要内容。

为了进一步建立科学化、专业化、社会化的专业技术职称(资格)评价机制,客观公正地评价专业技术人员的能力水平和业绩贡献,特制定《云南省专业技术职称(资格)评审委员会评委库管理试行办法》,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执行中有什么问题和建议,请及时向省人事厅反映。

二00四年十二月三日云南省专业技术职称(资格)评审委员会评委库管理试行办法第一条为进一步建立科学化、专业化、社会化的专业技术职称(资格)评价机制,客观公正地评价专业技术人员的能力水平和业绩贡献,依据国家和我省深化职称改革的精神及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专业技术职称(资格)评审委员会(以下简称评委会)是负责评议、审定专业技术人员是否具备相应专业技术职称(资格)条件的组织。

评委库是组建相应评委会的基础和基本形式。

第三条各级人事(职改)部门批准组建的专业技术职称(资格)评审委员会都须按照本规定的要求,采取评委库的方式重新组建和进行管理。

组建和管理权限按照《云南省专业技术职务评审委员会组织办法及工作程序》(云职改字[1992]第05号)规定执行。

第四条入选评委库人员的基本条件是:具有较高的政治素质和良好的职业道德;长期从事本专业工作,学术技术水平高;具备相应专业技术资格,担任相应专业技术职务一年以上;政策观念强,作风正派,办事公道,自觉遵守评审纪律,能认真履行职责;在聘期内有参加评审工作的时间和精力。

云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云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事业发展“十二五”规划的通知

云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云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事业发展“十二五”规划的通知

云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云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事业发展“十二五”规划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云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公布日期】2011.08.18•【字号】云人社发[2011]203号•【施行日期】2011.08.18•【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就业促进正文云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云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事业发展“十二五”规划的通知(云人社发〔2011〕203号)各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厅内各处、室、局、中心、所、学院(校):依据《云南省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二个五年规划纲要》和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事业发展“十二五”规划纲要》,我厅制定了《云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事业发展“十二五”规划》(以下简称《“十二五”规划》)。

经云南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十二五”规划》是未来五年云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工作的指导性文件,各级各部门要充分认识实施《“十二五”规划》,对推进“桥头堡”战略,进一步保障和改善民生,促进全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事业科学发展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要加强组织领导,高度重视《“十二五”规划》的实施工作,结合本地本部门实际,认真抓好贯彻落实。

要认真组织学习,深刻理解《“十二五”规划》提出的工作主线,总体思路、基本原则,明确发展目标、主要任务等。

要落实工作责任,建立规划实施的工作责任制,将《“十二五”规划》确定的各项目标任务进行责任、任务和工作进度分解,明确到部门,责任到具体人。

要加强监督检查和考评,建立规划实施进展情况的监测、评估和绩效考核机制,继续将重要指标纳入省政府年度考核体系,推动《“十二五”规划》的有效落实。

要加强舆论宣传,让人民群众了解各项惠民政策和民生项目,为《“十二五”规划》的实施创造良好的发展环境。

各地要依据《“十二五”规划》,结合本地实际,抓紧编制本地区的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事业发展“十二五”规划,促进全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事业科学发展。

云南省专业技术人员管理暂行规定

云南省专业技术人员管理暂行规定

云南省专业技术人员管理暂行规定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云南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1996.11.06•【字号】云政发[1996]196号•【施行日期】1996.11.06•【效力等级】地方政府规章•【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科研机构与科技人员正文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云南省专业技术人员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云政发〔1996〕196号一九九六年十一月六日)各州、市、县人民政府,各地区行政公署,省直各委、办、厅、局:现将《云南省专业技术人员管理暂行规定》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云南省专业技术人员管理暂行规定专业技术人员是科学技术的载体,是先进生产力的重要开拓者和科技知识的重要传播者,是党和国家的宝贵财富,担负着实现四个现代化,赶超世界科学技术先进水平的历史使命。

为了进一步贯彻落实“科学技术是第一生产力”、“尊重知识、尊重人才”的思想,加强专业技术人员的管理,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及人事部有关文件精神,结合我省实际,对专业技术人员管理工作的若干问题作如下暂行规定。

一、范围对象第一条专业技术人员是指从事专业技术工作并具有中专以上学历或者具有技术员以上相应职称(资格,下同)的人员。

第二条具备第一条规定的在全民企事业单位工作的专业技术人员或评聘了专业技术职务的管理人员。

第三条具备第一条规定的从全民企事业单位流向集体、乡镇、民办、“三资”等企业单位工作的专业技术人员;到集体、乡镇、民办“三资”等企业单位工作的大、中专毕业生。

二、分级分类管理第四条各级政府人事部门是同级政府管理专业技术人员的综合部门。

对专业技术人员的管理实行条块结合,以块为主;上下结合,以下一级为主的管理体制。

第五条省级人事部门负责研究制定全省专业技术人员的有关政策;对各地州市和省各部门的管理工作进行指导、督促、检查、落实;重点管理国家有突出贡献的科学、技术、管理专家(下称“国突”专家),省有突出贡献的优秀专业技术人才(下称“省突”人才),享受政府特殊津贴人员(下称“特贴”人员),回国定居专家,“百千万人才工程”备选人员和具有副高级及以上职称的人员。

中共云南省委组织部、省人事厅、省公安厅关于印发《云南省事业单位公开招聘工作人员暂行办法》的通知

中共云南省委组织部、省人事厅、省公安厅关于印发《云南省事业单位公开招聘工作人员暂行办法》的通知

中共云南省委组织部、省人事厅、省公安厅关于印发《云南省事业单位公开招聘工作人员暂行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云南省人事厅,云南省公安厅,中共云南省委员•【公布日期】2004.10.19•【字号】云人[2004]37号•【施行日期】2005.01.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人力资源综合规定正文中共云南省委组织部、省人事厅、省公安厅关于印发《云南省事业单位公开招聘工作人员暂行办法》的通知(云人[2004]37号)各州、市委组织部、政府人事局、公安局,省直各部、委、办、厅、局组织、人事处:为进一步深化全省事业单位人事制度改革,全面推行事业单位公开招聘工作人员制度,规范聘用工作程序和做法,现将《云南省事业单位公开招聘工作人员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

望各地、各部门结合工作实际,认真贯彻,积极探索,创造性的开展工作。

附:一、《云南省事业单位公开招聘工作人员暂行办法》二、《云南省事业单位招聘人员登记表》三、《云南省事业单位拟聘用人员花名册》四、《云南省事业单位应聘人员考试报名登记表》五、《云南省事业单位应聘人员考试报名花名册》中共云南省委组织部云南省人事厅云南省公安厅二00四年十月十九日附一:云南省事业单位公开招聘工作人员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深化全省事业单位人事制度改革,全面推行事业单位公开招聘工作人员制度,规范聘用工作程序和做法,提高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整体素质,增强综合竞争能力和服务水平,切实把好各类事业单位选人用人关,防止用人上的随意性和不正之风,根据国务院办公厅转发《人事部关于在事业单位试行人员聘用制度的意见》(国办发[2002]355号)及有关文件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暂行办法。

第二条事业单位公开招聘工作要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坚持政府宏观管理与单位用人自主权相统一,实行统一指导,分级调控,分类管理。

第三条事业单位补充工作人员要坚持德才兼备的标准,按照“公开、平等、竞争、择优”的原则,采取考试与考核相结合的办法,面向社会公开招聘。

机关、事业单位工人技术等级岗位考核暂行办法

机关、事业单位工人技术等级岗位考核暂行办法

机关、事业单位工人技术等级岗位考核暂行办法根据《国务院关于机关和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工资制度改革问题的通知》(国发〔1993〕79号)和《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机关、事业单位工资制度改革三个实施办法的通知》(国办发〔1993〕85号),制定本办法。

一、考核范围机关、事业单位在岗的技术工人(含合同制技术工人,下同),列入技术等级岗位考核范围。

二、考核内容考核内容包括:思想政治表现、生产工作成绩和技术业务水平。

工人技术等级岗位考核要在严格考核思想政治表现和工作成绩的基础上进行。

思想政治表现主要包括:遵纪守法、职业道德、工作态度等。

生产工作成绩主要包括:完成生产、工作任务的数量和质量,生产工作中解决技术问题、从事技术革新及安全生产等。

技术业务水平主要包括:技术业务理论和实际操作技能。

考核标准按国家行业主管部门与有关部门共同制定的《国家职业技能标准》执行,未实行《国家职工技能标准》的工种,可按现行的《工人技术等级标准》执行。

对机关、事业单位中尚未建立《国家职业技能标准或《工人技术等级标准》的工种,由政府人事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制定技术等级岗位考核标准。

三、考核成绩的评定工人思想政治表现和生产工作成绩的考核结果分合格、不合格两种。

考核工作由工人所在单位以日常考核与定期考核相结合的方式进行。

技术业务水平考核按百分制计分,理论考核和操作考核均达到规定分数者为合格。

考核工作由各地政府人事部门和委托单位组织进行。

思想政治表现、生产工作成绩和技术业务水平三项考核成绩全部合格者,即为考核合格。

四、技术等级考核的申报条件技术等级岗位考核分为初级工、中级工、高级工三个等级的考核和技师、高级技师两个技术职务的考评。

技师、高级技师职务的考评办法另行规定。

(一)工人必须经所在单位批准,在思想政治表现和生产工作成绩两项考核合格的基础上,申报技术业务水平的考核。

(二)1993年9月30日以前已转正定级,未考取过技术等级的技术工人,可直接申报参加相应技术等级的考核,申报的年限条件是:1.工作年限25年以上并从事本工种工作15年以上或从事本工种工作20年以上的工人,可申报高级工的考核。

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云南省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收入分配制度改革实施办法的通知

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云南省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收入分配制度改革实施办法的通知

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云南省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收入分配制度改革实施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云南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6.12.01•【字号】云政发[2006]195号•【施行日期】2006.12.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财务制度正文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云南省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收入分配制度改革实施办法的通知(云政发[2006]195号)各州、市、县(市、区)人民政府,省直各委、办、厅、局:经省委、省政府同意并报经人事部、财政部批准,现将《云南省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收入分配制度改革实施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各地、各部门要严格执行国家政策,按照人事部、财政部《关于印发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收入分配制度改革方案的通知》(国人部发[2006]56号)及本实施办法的规定,认真做好组织实施工作,稳步推进事业单位收入分配制度改革。

云南省人民政府二00六年十二月一日云南省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收入分配制度改革实施办法根据人事部、财政部《关于印发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收入分配制度改革方案的通知》(国人部发[2006]56号)、《关于印发<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收入分配制度改革实施办法>的通知》(国人部发[2006]59号)和《关于印发<关于公务员工资制度改革和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收入分配制度改革实施中有关问题的意见>的通知》(国人部发[2006]88号)文件精神,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实施办法。

一、实施范围(一)我省这次事业单位收入分配制度改革方案的实施范围,限于中央及地方党委、政府和机构编制部门审批设立的下列事业单位中, 2006年7月1日在册的正式工作人员。

教育、卫生、科学研究事业单位。

文化、艺术、体育、新闻、出版、广播电影电视事业单位。

农业、林业、水利、水产、畜牧、兽医事业单位。

交通、海洋、地质勘查、测绘、气象、地震事业单位。

社会保障、社会福利、检验检疫、环境保护、环境卫生、园林绿化、房地产管理、物资储备事业单位。

云南事业人员管理办法

云南事业人员管理办法

云南事业人员管理办法云南事业人员管理办法云南省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假期工资待遇暂行办法一、病假期间的工资1、病假6个月及其以下的,基本工资全额计发。

2、连续(或当年累计)病假6个月以上的,从第7个月起,工作年限(按我省计算工作年限办法计算)10年及其以下的,按基本工资的70%计发;工作年限11至20年的,按基本工资的80%计发;工作年限21年及其以上的,按90%计发。

患癌症、麻风病、精神病的工作人员,基本工资可全额计发。

3、病假在3个月以上,停发职务(岗位)津贴。

二、事假期间的工资1、一年当中,事假累计在15个工作日的,基本工资照发;超过15个工作日的,按超过的工作日扣发基本工资。

2、连续事假在1个月以上的,从次日起按工作日扣发职务(岗位)津贴;超过3个月的,从第4个月起停发全部津贴、补贴。

三、私事请假出国出境期间的工资待遇工作人员因私事出国出境,假期间的工资待遇,按事假工资待遇执行。

四、女职工产假待遇1、职工产前、产后、流产的假期,按卫生厅、劳动厅、财政厅、计生委、总工会、省妇联联发[94]486号文件规定执行。

即产假为90天;其中产前休息15天(指预产期提前15天),除提前生育外,一般不放在产后休息;难产者增加产假1天;多胞胎生育的,每多生育一个婴儿,增加产假15天;女职工晚育且在产假期间申请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增加产假15天。

妊娠女职工自然流产的,不满4个月流产的给产假30天,4个月以上流产的,给产假42天。

产假期间(包括计划生育手术休假)基本工资和各项津、补贴全额计发。

2、从事野外及长途流动分散作业的女职工生育后,产假期满,若有困难,且工作许可,经本人申请,领导批准,可请6至9个月的哺乳假。

6个月内发基本工资的80%,6个月以上的可发基本工资的60%,并可计算连续工龄。

哺乳假期间停发职务(岗位)津贴。

五、探亲假工资待遇按国务院发[1981]36号及国务院侨办[82]侨政会字第011号等有关规定享有探亲假的员工,在规定的假期内(含经批准增加的往返路程时间),基本工资和各种津贴、补贴全额发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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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劳社发〔2008〕14号云南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云南省人事厅关于印发云南省机关事业单位技术工人职业资格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各州、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人事局,省直各委、办、厅、局,各中央驻滇单位:为促进机关事业单位技术工人队伍建设,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省人事厅制定了《云南省机关事业单位技术工人职业资格管理暂行办法》。

现印发你们,请结合自身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二○○八年四月十四日云南省机关事业单位技术工人职业资格管理暂行办法为做好全省机关事业单位技术工人职业资格管理工作,根据《云南省职业技能鉴定管理条例》、人事部《机关、事业单位工人技术等级岗位考核暂行办法》(人薪发〔1994〕50号)和《云南省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实施意见》(云厅字〔2007〕13号)精神,结合我省实际,现制定《云南省机关事业单位技术工人职业资格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暂行办法》)。

一、范围和对象云南省各级党政群机关及事业单位(含中央驻滇机关事业单位)从事技术工种(岗位)工作的技术工人(含工勤人员),应按照《暂行办法》要求,实行国家职业资格证书制度。

二、职业资格的管理根据省政府云政发〔2000〕179号、129号关于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人事厅职能“三定”有关文件要求,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负责组织全省机关事业单位技术工人职业资格培训、鉴定和考评,核发机关事业单位技术工人职业资格证书。

省人事厅负责机关事业单位技术工人聘用(管理)、工资福利以及对技师以上岗位职数的调控和管理。

云南省机关事业单位工人技术等级岗位考核办公室(以下简称省工考办,归属省劳动保障厅管理)具体负责组织和实施全省机关事业单位技术工人职业资格培训和鉴定考核,组织和指导专家评审委员会开展考评工作。

三、职业资格级别国家职业资格证书制度的等级设置为五个级别,即初级工(五级)、中级工(四级)、高级工(三级)、技师(二级)和高级技师(一级)。

云南省机关事业单位技术工人各职业(工种或岗位,下同)的职业资格等级设置,依据相应的国家职业标准,一般设有初级工、中级工、高级工、技师等级别。

其中,设立技师和高级技师的职业(工种)名录由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省人事厅统一发布。

四、职业资格的认定机关事业单位技术工人职业资格等级的认定实行考核评审制度。

符合各项申报条件的技术工人,经培训合格并通过考核评审,由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核发机关事业单位技术工人职业资格证书,并作为人事部门实行聘用上岗、工资评定的主要依据。

五、考核标准和内容(一)考核标准机关事业单位技术工人职业资格考核标准按各职业《国家职业标准》执行。

对尚未颁布《国家职业标准》的,由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会同有关部门制定相应职业资格考核标准。

(二)考核内容1.思想政治表现和生产工作业绩。

思想政治表现包括: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遵守法律、法规,执行政策、纪律和规章制度,职业道德、劳动服务态度等情况;生产工作业绩包括:完成生产、工作任务的数量和质量,生产工作中解决技术问题,从事技术革新、传授技艺的成绩以及安全生产等情况。

2.职业道德和理论知识。

重点考核各职业《国家职业标准》对应要求的职业道德、职业素养和技术业务基础理论。

培训教材由省工考办选定或组织编写,职业道德和理论知识试题应从国家试题库中抽取。

暂无国家职业标准的职业,试题由省工考办会同有关部门组织命题。

3.实际操作技能。

重点考核各职业《国家职业标准》对应要求的实际工作能力和操作技能水平。

培训教材由省工考办选定或组织编写,实际操作鉴定试题应从国家试题库中抽取。

暂无国家职业标准的职业,试题由省工考办会同有关部门组织命题。

技师和高级技师还应增加业务论文综合评定。

六、考核成绩评定(一)思想政治表现和生产工作成绩的考核由技术工人所在单位组织进行,考核结果分合格、不合格两种。

在考核时,要从本单位实际出发,采取灵活多样的办法,做到日常考核与年度考核相结合,定量与定性相结合。

(二)职业道德和理论知识考试采取闭卷或上机考试的方式进行,按百分制计分,其中职业道德和理论知识成绩分别占总分15%和85%左右。

职业道德考试合格,且总分为60分以上者,视为理论成绩合格。

(三)实际操作技能鉴定选择与职业等级相符合的典型工件(产品)或结合现场生产、作业项目分模块进行。

总分为60分以上者,为操作技能合格。

(四)思想政治表现和生产工作业绩、职业道德和理论知识、实际操作技能三项考核成绩(技师、高级技师需增加论文综合评定)全部合格者,即为考核合格。

七、申报条件(一)基本条件1.初级工办理完招用手续,且试用期满的技术工人,即可申报初级工。

2.中级工符合下列条件之一者,可申报中级工:(1)工作年限8年,并持有初级工证书5年以上;(2)工作年限10年以上;3.高级工符合下列条件之一者,可申报高级工:(1)工作年限18年,并持有中级工证书5年以上;(2)工作年限20年以上;4.技师技术工人所从事职业按照《国家职业标准》规定设置有技师级别,工作年限25年以上,并持有高级工证书5年以上的可申报技师;(二)相关说明1.以上工作年限和持有证书年限的计算方法,参照机关事业单位套改工资的方法执行。

2.机关事业单位技术工人因工作需要转换职业的,应及时申报参加新职业同级别的职业技能培训和考核。

未持有新职业相应级别证书者,不得直接申报晋升高一级职业资格等级。

3.新进入机关事业单位工作的技术工人,已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资格证书》者,如申报工种和级别相同,可免予参加培训和考核,直接参加评审。

(三)破格条件为鼓励机关事业单位优秀高技能人才成长,经州市级以上工考办审核,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技术工人,可提前相应年限申报上一级职业资格证书:1. 获省部级(部队军一级)以上劳动模范相应称号,并保持荣誉的;2. 在省部级(部队军一级)以上获技术革新、发明类证书的;3. 在省部级(部队军一级)以上技术技能竞赛中取得有效名次的;4.在抗击自然灾害或见义勇为表现突出,对国家和人民做出突出贡献,并具有相应证书或证明材料的。

(四)禁止条件凡下列人员不予晋升职业资格:1.受党内警告、行政记过处分不满一年的;2.发生重大事故不满一年的;3.开除留用期满重新工作不满二年的;4.追究刑事责任被判劳改(劳教)缓刑、监外执行、服刑期满重新工作不满二年的;八、职数与待遇1. 技师实行职数调控,总体比例控制在技术工人总数5%。

具体职数由省人事厅分年度下达。

2. 经人事部门核准,初级工、中级工、高级工从取证次月起兑现相应待遇,已实行聘用制的单位从被聘用之次月起兑现相应待遇。

3.技师以上职务实行聘任制,被聘用技师从聘用次月起享受相应待遇,未被聘用的技师不能享受相关待遇。

4.单位技师岗位在下达职数内出现空编时,可在总职数中加以补充。

5.高级技师实施办法由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和省人事厅另行制定。

九、组织程序(一)职业资格申报和审核1.各机关事业单位应根据本级工考办年度工作安排,负责组织本部门技术工人职业资格的申报、晋级的报名和思想政治表现和生产工作业绩考核。

符合条件者,应及时报送本级工考办进行资格审核和组织培训。

中央驻滇单位参照省级机关事业单位相关程序组织报名工作。

技术工人申报职业资格,需填写《云南省机关事业单位技术工人职业资格申报表》一式两份。

2.省工考办负责组织省级和中央驻滇机关事业单位技术工人职业资格申报和审核工作。

3.各州、市工考办具体组织本地区机关事业单位技术工人职业资格申报和审核工作。

经省工考办委托,可受理本地区省属及中央单位技术工人职业资格申报和审核。

(二)职业技能培训1.省工考办负责组织省级机关事业单位技术工人职业资格培训,并组织全省技师、高级技师培训。

各州、市工考办负责组织本地区初级、中级、高级职业资格培训工作。

各级工考办应组织专家定期对承担机关事业单位技术工人培训任务的培训机构进行评估,合格培训机构名录应上报省工考办核准备案,并统一向社会公布。

2.承担机关事业单位技术工人培训任务的培训机构应具备以下条件:取得劳动保障行政部门颁发的职业技能培训机构许可证,并具有相应职业和级别培训资质,师资力量强、设备设施齐备、社会信誉较好。

3.培训机构要严格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收取培训费用。

培训形式可采用脱产、半脱产、集中学习和分散自学相结合等多种形式,每期培训时间不能少于300小时,培训计划在开班前10个工作日内报本级工考办审核备案。

4.各级工考办要建立健全机关事业单位技术工人技能培训和研修制度,结合国家和省重大政策出台,积极组织各项专题培训。

相关培训成绩应与升等级培训成绩合并计算。

各机关事业单位应合理安排职工教育经费,鼓励技术工人积极参加职业道德、政策法规、时事政治、职业技能的培训,并给予培训经费补贴。

(三)职业资格考核1.机关事业单位技术工人职业资格考核应按照国家职业技能鉴定规程的各项要求进行。

省工考办负责组织省级机关事业单位技术工人职业资格考核,并承担全省技师、高级技师考核。

各州、市级工考办负责组织本地区初级、中级、高级职业资格考核工作。

2.承担机关事业单位技术工人职业资格考核的鉴定机构应具备以下条件:取得劳动保障行政部门颁发的职业技能鉴定机构许可证,并具备相应职业和级别鉴定资质,考评人员和设备设施完备,社会信誉较好。

各级工考办应组织职业技能鉴定质量督导人员对具体鉴定工作进行检查和评估。

3.鉴定机构要严格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收取鉴定费用。

鉴定方案应在鉴定实施前10个工作日内报本级工考办审核备案,并由省工考办统一从国家试题库中抽取鉴定试题。

(四)综合评审1.综合评审由各级工考办组织专家集体评定。

省及各州、市应成立相应的机关事业单位技术工人职业资格评审委员会。

评审委员会由劳动保障、人事部门等相关部门人员及专家组成,评审委员会主任由劳动保障部门的领导担任,副主任由工考办和人事部门的领导担任。

评审专家每届任期二年。

各州、市评审委员会组织情况应报送省工考办核准备案。

2.省评审专家委员会负责承担省级机关事业单位技术工人各等级职业资格综合评审,并承担各州、市级高级及技师、高级技师职业资格综合评审。

各州、市级评审专家委员会负责承担本地区初级和中级职业资格综合评审。

(五)职业资格证书核发1.省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按照国家职业资格证书制度要求,负责核发全省机关事业单位技术工人职业资格证书。

省工考办负责汇总全省证书数据,经审核后统一报送行政部门核发职业资格证书。

证书实行全省统一编码,并纳入职业资格证书查询系统。

2.机关事业单位技术工人凡持有其他部门核发的职业资格相应证件的,应及时报送各级工考办进行复核和评审。

符合有关规定的,应换发为云南省机关事业单位技术工人职业资格证书。

未经复核评审,或未纳入云南省机关事业单位技术工人职业资格证书查询系统的,视为无效证书,不能作为聘用上岗、工资评定的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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