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地铁沿线实施建筑施工保护地铁技术管理暂行规定
(完整版)地铁保护方案
上海市虹漕路41 号工业研发楼建设项目地铁保护方案上海建工五建集团有限公司上海建工五建集团有限公司上海市虹漕路41 号工业研发楼建设项目工程二O 一六年一月目录1. 工程概况 (1)1.1 工程简介 (1)1.2 土方工程概况 (1)1.3 降水工程概况 (1)2. 编制依据 (2)3. 保护内容 (2)4. 保护措施 (3)5. 基坑周边环境监测 (4)5.1 监测概况 (4)5.2 监测内容 (4)5.3 监测方法 (5)5.4 监测期限、监测频率及报警值 (7)1. 工程概况1.1 工程简介1.2 土方工程概况本工程基坑± 0.000m=+4.450m,场地整平后绝对标高+4.000,相对标高-0.450 。
基坑开挖深度如下表所示:电梯井、集水井等局部深坑落深。
基坑面积约为㎡,因此本工程土方开挖量约为5320m3。
A202 基坑采用1:1.5 放坡开挖。
在地下车库基坑出零后,开始施工A202 基坑。
1.3 降水工程概况A202基坑面积1420m2,挖深3.8m 左右。
布置4 套轻型井点降水设备。
坑内2 套,每套井点管长40m。
坑外2 套。
总管管径50mm,井管长4m,管径48mm,滤管长80mm,井点支管的间距为1.5m,管底应在底板下0.5m,连接软管一般采用PVC或橡胶管。
工程建筑红线2. 编制依据1)施工图纸;2)地质勘察报告;3)国家、上海市和行业颁布的现行有关施工规范和标准4)本工程深基坑施工专家论证方案3. 保护内容(1)严格遵守“上海市地铁沿线建筑施工保护地铁技术管理暂行规定”对有关地铁沿线工程相关要求:1)地铁结构设施绝对沉降量及水平位移量≦ 10 毫米(包括各种加载和卸载的最终沉降量)。
2)地铁隧道变形曲线的曲率半径R≧15000 米。
3)相对弯曲≦ 1/2500 。
4)由于建筑物垂直荷载(包括基础地下室)及降水、注浆等施工因素引起的地铁隧道外壁附加荷载≦ 20KPA。
上海市轨道交通管理条例
上海市轨道交通管理条例上海市轨道交通管理条例第三十五条轨道交通企业是轨道交通运营安全的责任主体,应当按照有关规定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建立健全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和操作规程,维护轨道交通运营安全。
第三十六条轨道交通企业应当设置报警、灭火、逃生、防汛、防爆、防护监视、紧急疏散照明、救援等器材和设备,定期检查、维护,按期更新,并保持完好。
第三十七条轨道交通应当设置安全保护区。
安全保护区的范围如下:(一)地下车站与隧道外边线外侧五十米内;(二)地面车站和高架车站以及线路轨道外边线外侧三十米内;(三)出入口、通风亭、变电站等建筑物、构筑物外边线外侧十米内。
第三十八条在轨道交通安全保护区内进行下列作业的单位,其作业方案应当经过市交通行政管理部门同意,并采取相应的安全防护措施:(一)建造或者拆除建筑物、构筑物;(二)从事打桩、基坑施工、挖掘、地下顶进、爆破、架设、降水、钻探、河道疏浚、地基加固等工程施工作业;(三)其他大面积增加或者减少载荷的活动。
市交通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先将上述作业方案送轨道交通企业进行技术审查,轨道交通企业应当及时提出技术审查意见;市交通行政管理部门根据技术审查意见作出是否同意作业方案的决定后,应当及时告知轨道交通企业。
市交通行政管理部门应当会同轨道交通企业制定安全保护区作业方案技术审查规定,根据作业区域与作业类别的不同明确技术审查期限。
第三十九条轨道交通企业应当建立相关制度,在安全保护区内组织日常巡查,同时按照技术审查意见,对第三十八条第一款有关作业的安全性进行日常监督,对作业项目相邻的轨道交通设施加强监护监测。
经同意在轨道交通安全保护区内的作业出现危及轨道交通安全情况的,或者未经同意在轨道交通安全保护区内进行作业的.,轨道交通企业应当通知作业单位立即停止作业并采取相应的安全措施,同时报告市交通行政管理部门。
第四十条在轨道交通线路弯道内侧,不得修建妨碍行车瞭望的建筑物、构筑物,不得种植妨碍行车瞭望的树木。
上海市地铁沿线建筑施工保护地铁技术管理暂行规定
上海市地铁沿线建筑施工保护地铁技术管理暂行规定为了保障上海市地铁沿线建筑施工的安全和顺利进行,同时保护地铁的运营正常,上海市相关部门制定了《地铁沿线建筑施工保护地铁技术管理暂行规定》。
一、适用范围本规定适用于上海市轨道交通沿线范围内的建筑施工,包括地铁、轻轨、高铁等相关设施和建筑物。
涉及的建筑施工单位、监理单位、设计单位、施工单位、安全生产单位等相关人员必须遵守本规定。
二、施工准备阶段1.未经批准,禁止违规施工在进行建筑施工前,需要向相应的部门提出施工申请,由相关部门进行审批并颁发施工许可证。
如未获得相应的批准和证明,切勿擅自进行施工,违者将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2.进行相关勘察和资料收集在进行施工之前,需要对施工地点进行勘察和资料收集,详细了解地下管线、电缆等基础设施的分布情况,以避免在施工过程中对地铁运营造成不必要的影响。
3.制定详细施工方案并报备在了解施工地点的情况之后,需要制定详细的施工方案,并向相关部门进行报备,以获得其批准和指导。
在报备资料中,需要清晰地标识施工地点、施工时间、施工的具体内容和对地铁影响的评估等相关信息。
三、施工过程中的技术管理1.实施现场监测在施工过程中,需要对施工地点周围的地铁车站、轨行区、电力设施等进行实时监测,确保其安全运营。
2.实施一定距离内的防护措施对于建筑施工过程中可能对地铁造成的影响,需要在一定距离内设置防护措施,如加装护栏或搭建临时隔离带等。
3.合理施工时间在白天高峰期和晚上休息时间对地铁影响较大的施工活动应尽量避免或者进行缩减。
在需要在白天进行施工时,需要加强对周围的车辆和行人的警示和管理,确保施工安全。
4.实施责任追究制度对于施工过程中所引发的事故或损失,需要归属责任并依法追究相应责任人的法律责任。
四、施工完成后的整改和验收1.整改对于施工完成后可能带来的对地铁运营的影响,需要立即采取整改措施。
如有需要,还需要向相关部门提交整改方案,并进行审批和验收。
● 上海市轨道交通安全保护区暂行管理规定
《上海市轨道交通安全保护区暂行管理规定》(沪交法[2002]第555号发布,沪交法[2006]第442号修正)第一条为了加强本市轨道交通安全保护区管理,保障轨道交通安全运营,根据《上海市轨道交通管理条例》,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本市轨道交通安全保护区内作业项目的审批、监护及其相关的管理活动。
第三条上海市城市交通管理局(以下简称市交通局)是本市轨道交通安全保护区管理的主管部门,其所属的上海市城市交通运输管理处(以下简称市运输管理处)负责轨道交通安全保护区的具体管理和监督工作,其所属的上海市城市交通行政执法总队负责轨道交通安全保护区的监督检查,并受市交通局委托实施行政处罚。
当轨道交通项目进入建设阶段时,市运输管理处负责将该建设项目告知市和相关区、县规划行政管理部门及其他有关部门。
第四条轨道交通安全保护区范围如下:(一)地下车站与隧道外边线外侧五十米内;(二)地面车站和高架车站以及线路轨道外边线外侧三十米内;(三)出入口、通风亭、变电站等建筑物、构筑物外边线外侧十米内。
第五条在轨道交通安全保护区内进行下列作业的,其作业方案应当征得市运输管理处同意,并采取相应的安全防护措施:(一)建造或者拆除建筑物、构筑物;(二)从事打桩、挖掘、地下顶进、爆破、架设、降水、地基加固等施工作业;(三)其他大面积增加或者减少载荷的活动。
第六条作业项目建设单位在轨道交通安全保护区内作业的,应当向市运输管理处提出书面申请,并提交下列资料:(一)有关部门对项目的立项批准文件;(二)建设基地的土地使用权属证件(复印件)或建设用地批准书(复印件);(三)项目全称、用途和计划开竣工日期;(四)建筑物、构筑物的基础形式、层次高度、结构形式和其他作业项目的基本情况;(五)项目所在的地理位置与轨道交通的相对位置关系。
第七条市运输管理处收到作业项目建设单位的书面申请后,应当对上述资料进行审核,在二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同意受理的决定,并通知作业项目建设单位。
上海地铁保护
上海市轨道交通运营安全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目的依据)为了加强本市轨道交通运营安全管理,防止和减少运营安全事故,确保轨道交通安全运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上海市安全生产条例》、《上海市轨道交通管理条例》、建设部《城市轨道交通运营管理办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适用范围)本规定适用于本市轨道交通的运营安全及其相关的管理活动。
第三条(监管部门)上海市城市交通管理局(以下简称市交通局)是本市轨道交通运营安全监督管理的行政主管部门;上海市轨道交通管理处(以下简称市轨道交通处)负责本市轨道交通运营安全的日常监督管理工作,指导、检查、协调轨道交通线路运营单位运营安全管理工作,并受市交通局委托实施行政处罚。
第二章安全保障第四条(责任主体)轨道交通线路运营单位(以下简称运营单位)按照本规定负责其运营安全的具体日常工作。
运营单位主要负责人是本单位运营安全的第一责任人,对本单位的运营安全工作全面负责。
第五条(制度保证)运营单位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建立、健全本单位运营安全责任制度,制定并及时修改完善本单位运营安全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保证轨道交通的正常、安全运营。
第六条(资金投入)运营单位应当编制本单位年度运营安全资金预算,保证运营安全所必需的资金投入和运营安全整改资金的落实,并确保资金的专款专用。
第七条(安全机构和人员要求)运营单位应当设置运营安全管理机构,配备专职运营安全管理人员。
运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和专职运营安全管理人员应当经市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安全生产培训、考核合格,并具备与轨道交通相应的运营安全知识和应急处置等管理能力。
运营单位的驾驶员、调度员、行车值班员应当经培训合格后持证上岗。
运营单位其他岗位的工作人员应当经安全培训后上岗。
第八条(运营认定)轨道交通工程初验合格的,可以进行试运行;试运行合格并通过相关政府部门对轨道交通建设验收,具备基本运营条件的,由市交通局组织有关部门和专家对轨道交通运营安全和运营准备条件进行认定,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方可进行试运营。
地铁保护技术标准
深圳市城市轨道交通安全保护区施工管理办法
杭州
地铁结构设施绝对沉降量≤10mm,水平位移量≤5mm
非正式条文
ห้องสมุดไป่ตู้福州
1、执行国家标准;
2、在轨道交通控制保护区和特别保护区内进行建设的,设计、施工方案应由建设单位组织不少于3个城市轨道交通方面的专家参与进行论证,并严格按照方案组织施工。
2、东铁线、马鞍山线≤15mm,水平≤1/500;轻铁≤15mm,水平≤1/1000;
3、左右两轨之差动≤5mm
香港地铁控制保护技术标准
重庆
在轨道交通控制保护区范围内项目建设及作业单位或个人应当会同市轨道集团制定轨道交通设施的安全保护方案
重庆市轨道交通控制保护区管理办法
福州市轨道交通建设管理办法
苏州
1、地铁设施的绝对沉降量和水平位移值量≤20mm;
2、基坑开挖引起地铁设施的附加沉降量和水平位移值量≤10mm;
3、隧道的相对弯曲≤1/2500;
4、隧道变形曲线的曲率半径R≥15000m。
《软土深基坑对紧邻地铁结构的影响分析》
香港
1、所有港铁路线,除了东铁线、马鞍山线及轻铁≤20mm,水平≤1/1000;
地区
地铁保护技术标准(节选)
参考资料
国标
邻近轨道交通结构进行外部作业时,引起轨道交通结构的位移和变形的预警值为10mm,控制值为20mm。
《城市轨道交通结构安全保护技术规范》(CJJ/T 202-2013)
上海
1、在地铁工程两侧邻近3米范围内不能进行任何工程。
2、地铁结构设施绝对沉降量及水平位移量≤20mm(包括各种加载和卸载的最终位移量)。
上海市人民政府令第42号——上海市轨道交通运营安全管理办法(2016)
上海市人民政府令第42号——上海市轨道交通运营安全管理办法(2016)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上海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6.06.21•【字号】上海市人民政府令第42号•【施行日期】2010.03.01•【效力等级】地方政府规章•【时效性】已被修订•【主题分类】道路交通管理正文上海市轨道交通运营安全管理办法(2009年12月9日上海市人民政府令第22号公布,根据2016年6月21日上海市人民政府令第42号公布的《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上海市关于管理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的规定(试行)〉等12件市政府规章的决定》修正并重新公布)第一章总则第一条(目的和依据)为加强本市轨道交通运营安全管理,保障运营安全,维护乘客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和《上海市轨道交通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适用范围)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轨道交通的运营安全保障及其相关管理活动。
第三条(监管部门)市安全生产监督行政管理部门依照国家有关规定,对轨道交通运营安全实施综合监督管理。
市交通行政管理部门依照本办法负责职责范围内的轨道交通运营安全监督管理。
市发展改革、建设、公安等行政管理部门及各区(县)人民政府按照各自职责,协同实施本办法。
第四条(轨道交通企业)轨道交通企业应当做好其运营范围内轨道交通运营安全的日常管理工作,并建立轨道交通运营安全控制体系,制定运营安全规章制度,落实安全责任,保证轨道交通运营安全。
第二章安全设施与保护区管理第五条(建设单位的运营安全要求)轨道交通企业在进行工程项目建设时,应当同步建设轨道交通安全监测和施救保障系统,并确保系统功能符合运营安全的需要。
轨道交通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轨道交通企业应当将轨道交通线路竣工总平面布置图报市交通行政管理部门备案。
第六条(安全设施)轨道交通企业应当按照国家和本市有关轨道交通安全设施、设备规范标准,在车站、车厢内设置以下安全设施、设备:(一)报警、灭火、逃生、防汛、防爆、紧急疏散照明、应急通讯、应急诱导系统等应急设施、设备;(二)安全、消防、人员疏散导向等标志;(三)视频安全监控系统。
上海市地铁沿线建筑施工保护地铁技术管理暂行规定
上海市地铁沿线建筑施工保护地铁技术管理暂行规定一、总则1、在上海市人民政府(93)37号令地铁保护区域内(隧道中心线两侧各30米、车站中心线两侧各50米)进行加载和卸载的建筑施工活动,必需慎重地采取可靠的技术措施对各种建筑活动引起的地铁结构设施的移动,控制到允许的限度内,以确保地铁安全运行。
2、建设项目业主必须慎重选择有资质和实施能力的单位承担地铁沿线保护区内建设项目的管理工程设计、施工、监理和监测工作。
3、有关工程设计方案、对地铁影响的预测分析、施工组织设计、施工监测设计、监理大纲需报地铁总公司,经技术复核后,予以批复,方可实施。
技术复核及隧道监护工作由地铁总公司负责委托和审查。
当监护工作中发现隧道变形达到限值时,地铁总公司责成监护负责人通知施工单位停止施工,待落实可靠保护措施后方可继续施工。
4、地铁总公司须在工程进展全过程中,对保护地铁的有关各方面工作进行监督检查。
5、建设项目业主在办理建筑用地、设计方案、施工执照等申报手续中,可按工程项目规模及复杂性、一次或分批地向地铁总公司提交如下技术资料,以便及时复核审查。
(1)规划用地报批时,需提交:①工程用地范围及座标;②工程和地铁工程结构的相对位置;③初步设计说明书;④工程地质、水文地质资料;⑤工程用地周围建筑、地下管线、道路等环境条件的资料。
(2)保护地铁的设计方案报批时,需提交:①工程总体布置及有关部门设计详图及技术资料、建筑面积、层高、荷载、地下管线、基坑深度及尺寸、桩基布置、桩设计承载力及单桩加荷沉降试验资料、地质详勘资料等;②基坑工程设计说明书及坑周地层位移计算;③工程桩引起的地面以下地层沉降位移场计算;④由于②、③两项工程实施时对地铁工程影响的预测资料;(隧道、车站的纵横断面的垂直和水平位移最大值及变形曲线的曲率并预测工程实施后期的沉降量)(3)地下工程开工报批时,需提交;①工程施工组织设计,须提出各项具体施工管理参数、施工监测设计)②提出拟选监理和施工单位的资质条件;③向地铁总公司办理落实监护(包括监护测量)工作的有关手续。
上海市城市道路与地下管线施工管理暂行办法
第二十二条 城市道路、地下管线工程竣工验收后,应在规定期限内清除积土、堆物、平整道路。
施工单位不及时清理积土、堆物等路障的,建设单位可委托其他单位进行清理,所需费用由施工单位承担。
第二十三条 施工单位必须建立工程技术档案,指定专人负责。
第三章 施工阶段
第七条 凡属综合性工程,由市政工程建设部门根据规划设计要求,核对图纸,统一定位放线,确定管线施工位置。
在施工中发现设计的管线位置不符合实地管位时,管线建设单位应当向上海市规划管理局(以下简称市规划局)办理管位变更手续;市规划局应当及时给予答复,最迟不超过7天。管线建设单位办妥变更手续后应当送市政工程建设部门备案。
第十九条 为住宅建设配套的城市道路及地下管线工程,可根据住宅建设的交付进度,分批进行竣工验收,签署竣工文件。
第二十条 竣工验收中,工程质量不符合标准的,接管单位可拒绝接收,并可要求在规定期限内进行返修;所造成的经济损失由施工单位负责。
各部门对工程的质量有分歧意见时,任何一方可向各区、县、局的质量监督分站申请裁定。对裁定不服的,任何一方可提请上海市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站进行裁定;重大工程的质量问题,可直接由上海市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站裁定。
凡属综合性工程,由市政工程建设部门统一申请办理《掘路执照》与《道路施工许可证》;由各管线建设单位分别办理《管线工程执照》。
需在施工场地之外占用道路堆放施工材料的,应当在申请《道路施工许可证》时一并办理。
第六条 凡属综合性工程,由市政工程建设部门明确项目经理,各管线施工单位要明确分项工程负责人。
市政工程建设部门负责施工的现场协调和工程进度的统筹安排。
在原有地下管线1米范围内,禁止用机械开挖。
案例分享-轨道交通专项保护方案(试行版)
目录上篇轨道交通专项施工信息概况一、项目信息 (1)1.1项目名称 (1)1.2 建设单位 (1)1.3报审内容 (1)1.4轨道交通信息 (1)二、工程概况 (1)2.1 基坑 (1)2.1.1 工程概况 (1)2.1.2 相对位置关系 (1)2.1.3 建筑物基础 (2)2.1.4 分区施工和工程进度要求 (2)2.1.5 基坑围护结构 (2)2.1.6 地基加固 (2)2.1.7 支撑体系 (2)2.1.8 降水降压问题 (2)2.2 道路工程 (2)2.1.1 工程概况 (2)2.2.2 相对位置关系 (3)2.2.3 设计(换填)方案 (3)2.3 管线工程 (3)2.3.1 工程概况 (3)2.3.2 相对位置关系 (3)2.3.3 设计方案 (3)2.4 河道工程 (3)2.4.1 工程概况 (3)2.4.2 相对位置关系 (3)2.4.3 驳岸、疏浚 (3)2.4.4 设计方案 (3)2.5 绿化类 (3)2.5.1 工程概况 (3)2.5.2 相对位置关系 (4)2.5.3 绿化换填方案 (4)2.6 其它 (4)下篇轨道交通专项保护方案三、轨道交通保护标准 (4)3.1 轨道交通保护施工措施(基坑施工) (4)3.1.1 基坑围护、加固、桩基施工部署 (5)3.1.2基坑降水施工部署 (5)3.1.3支撑及挖土施工部署 (5)3.1.4 土方开挖对地铁保护要求和注意事项 (5)3.2 轨道交通保护施工措施(钻孔桩施工) (6)3.2.1 临近地铁盾构处桩基施工 (6)3.2.2 液压免共振锤施工钢护筒+钻孔灌注桩施工 (7)3.3 轨道交通保护施工措施(道路工程) (9)3.4 轨道交通保护施工措施(排水工程) (9)3.4.1 穿越地铁段排水工程 (9)3.5 轨道交通保护施工措施(河道工程) (10)3.6 轨道交通保护施工措施(绿化工程) (10)3.7 轨道交通保护施工措施(架设施工) (10)3.7.1架设注意事项 (10)3.8 轨道交通保护施工措施(其它) (11)3.9 应急预案 (11)3.9.1基坑险情可能影响到轨道交通安全的应急响应预案 (11)3.9.2轨道交通险情应急响应预案 (11)附图(所有附图均为白底,并标注尺寸) (11)上篇轨道交通专项施工信息概况一、项目信息1.1项目名称Xxx1.2 建设单位Xxx1.3报审内容桩基/基坑围护结构设计/施工方案。
地铁保护方案
上海市虹漕路41号工业研发楼建设项目地铁保护方案上海建工五建集团有限公司二O一六年一月地铁保护方案目录1.工程概况 (1)工程简介 (1)土方工程概况 (2)降水工程概况 (2)2.编制依据 (2)3.保护内容 (2)4.保护措施 (3)5.基坑周边环境监测 (4)监测概况 (4)监测内容 (5)监测方法 (5)监测期限、监测频率及报警值 (7)1.工程概况工程简介土方工程概况本工程基坑±=+,场地整平后绝对标高+,相对标高。
基坑开挖深度如下表所示:5320m³。
A202基坑采用1:放坡开挖。
在地下车库基坑出零后,开始施工A202基坑。
降水工程概况A202基坑面积1420m2,挖深左右。
布置4套轻型井点降水设备。
坑内2套,每套井点管长40m。
坑外2套。
总管管径50mm,井管长4m,管径48mm,滤管长80mm,井点支管的间距为,管底应在底板下,连接软管一般采用PVC或橡胶管。
工程建筑红线2.编制依据(1)施工图纸;(2)地质勘察报告;(3)国家、上海市和行业颁布的现行有关施工规范和标准(4)本工程深基坑施工专家论证方案3.保护内容(1)严格遵守“上海市地铁沿线建筑施工保护地铁技术管理暂行规定”对有关地铁沿线工程相关要求:1)地铁结构设施绝对沉降量及水平位移量≦10 毫米(包括各种加载和卸载的最终沉降量)。
2)地铁隧道变形曲线的曲率半径 R≧15000 米。
3)相对弯曲≦1/2500。
4)由于建筑物垂直荷载(包括基础地下室)及降水、注浆等施工因素引起的地铁隧道外壁附加荷载≦20KPA。
5)因打桩振动、爆炸产生的震动对隧道引起的峰值速度应≦秒。
6)需满足设计院之围护设计总说明内的相关要求及地铁审批部门的要求。
(2)安排专人每天定时对隧道内相关监测数据进行收集、分析、汇总和上报。
(3)施工过程,严格按照设计工况并加强工序、工艺、施工参数的有效控制;尽可能的减少基坑开挖过程中墙体暴露于空气中的时间。
上海市地下铁道管理条例-
上海市地下铁道管理条例正文:---------------------------------------------------------------------------------------------------------------------------------------------------- 上海市地下铁道管理条例(1997年12月12日上海市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十次会议通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地下铁道管理,保障地下铁道建设顺利进行和安全运营,维护乘客的合法权益,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所称地下铁道(以下简称地铁),是指城市地下有轨公共客运系统,包括与其相连接的地面、高架部分。
本条例所称地铁设施,是指地铁的隧道、高架、轨道、车站(含出入口、地下通道)、车辆、机电设备和其他附属设施,以及为保障地铁运营而设置的相关设施。
第三条本条例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地铁的规划、建设、运营及其相关的管理活动。
第四条上海市市政工程管理局(以下简称市市政局)是本市地铁建设和运营的主管部门,负责实施本条例;上海市地铁总公司(以下简称市地铁总公司)是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企业组织,负责管辖范围内地铁建设和运营的具体管理工作,按照本条例授权实施行政处罚。
本市有关行政管理部门以及地铁沿线各区、县人民政府按照各自的职责,协同实施本条例。
第五条地铁的建设和运营,应当遵循统一规划、配套建设;集中管理,统一调度;安全第一,规范服务的原则。
第二章规划和建设管理第六条地铁专业规划由市市政局根据本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组织编制,经市规划管理部门综合平衡后,纳入本市城市总体规划。
第七条市市政局应当按照地铁专业规划,制订地铁建设计划,按照国家规定的程序报经批准后,组织实施。
第八条市规划管理部门应当确定地铁规划控制区域范围。
市和区、县规划管理部门在审批地铁规划控制区域范围内的新建、改建、扩建项目时,应当征求市市政局的意见。
最新上海市地铁沿线建筑施工保护地铁技术暂行规定
上海市地铁沿线建筑施工保护地铁技术管理暂行规定上海市地铁沿线建筑施工保护地铁技术管理暂行规定上海市市政工程管理局(通知)沪市政法(94)第854号关于“上海市地铁沿线建筑施工保护地铁技术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建工集团总公司、住宅总公司、徐汇、卢湾、黄浦、闸北区建设委员会、土地局、规划局、公用事业管理局、环保局、浦东新区城建局、规土局、宝钢集团:上海地铁一号线于一九九四年底建成调试通车,而当前在上海市人民政府(93)第37号令规定的地铁保护区范围内,有许多项深基坑、高层或多层建筑工程项目,正在或正准备施工。
为将这些施工工程对地铁设施引起的移动,严格控制到允许的限度内,以确保地铁一号线安全运行,特制定“上海市地铁沿线建筑施工保护地铁技术管理暂行规定”并要求各有关方面切实贯彻执行。
附件:上海市地铁沿线建筑施工保护地铁技术管理暂行规定上海市市政工程管理局一九九四年十一月八日抄报:市建委上海市地铁沿线建筑施工保护地铁技术管理暂行规定一、总则1、在上海市人民政府(93)37号令所规定的地铁保护区城内(隧道中心线两侧各30米、车站中心线两侧各50米)进行加载和卸载的建筑施工活动,必需慎重地采取可靠的技术措施对各种建筑活动引起的地铁结构设施的移动,控制到允许的限度内,以确保地铁安全运行。
2、建设项目业主必须慎重选择有资质和实施能力的单位承担地铁沿线保护区内建设项目的管理工程设计、施工、监理和监测工作。
3、有关工程设计方案、对地铁影响的予测分析、施工组织设计、施工监测设计、监理大纲需报地铁总公司,经技术复核后予以批复,方可实施。
技求复核及隧道监护工作由地铁总公司负责委托和审查。
当监护工作中发现隧道变形达到限值时,地铁总公司责成监护负责人通知施工单位停止施工,待落实可靠保护措施后方可继续施工。
4、地铁总公司须在工程进展全过程中,对保护地铁的有关各方面工作进行监督检查。
5、建设项日业主在办理建筑用地、设计方案、施工执照等申报手续中,可按工程项日规模及复杂性、一次或分批地向地铁总公司提交如下技术资料,以便及时复核审查。
《上海轨道交通建设工地安全管理规定》
《上海轨道交通建设工地安全管理规定》《上海轨道交通建设工地安全管理规定》沪地铁〔2005〕323号各参建单位在施工过程中必须牢固树立“安全为了生产,生产必须安全”的思想,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方针和“管生产必须管安全”的原则,尊重科学,严格管理。
第一章安全管理目标1、无重特大安全事故的发生。
2、一般死亡事故发生率控制在壹佰亿元投资额不超过6人。
3、其他一般安全事故发生率控制在壹佰亿元投资额不超过6起。
4、一般火灾事故发生率控制在壹佰亿元投资额不超过2起。
5、“施工现场安全生产保证体系”通过合格率达90%。
6、创市级“安全标准化管理(达标)工地”达70%。
7、创市重大办“文明工地”达80%。
8、创市级“文明工地”达50%。
第二章开工前的安全管理(一)严格执行上海市人民政府第37号令《上海市建设工程承发包管理办法》。
对于承发包工程在开工前均对监理单位、施工单位进行严格的资质审查,签订安全监理协议书、安全生产协议书;加强人员队伍的管理,原则上人员不得随意调换,如确应工作需要调换人员的,不得低于原投标资质,并经各项目公司分管领导审批,批准同意后方可调换;安全监理与安全员应具有一定的工作经验,原则上从事相关工作经历不得低于2年;施工单位必须持有安全生产许可证及“三类人员”上岗证齐全;并由施工总承包单位按合同约定缴付“安全风险抵押金” ,项目监理要对分包队伍资质严格审核,严禁层层转包,“以包代管”,全面落实安全生产总承包负责制,确保安全。
(二)按照建设部建质(2004)213号《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管理机构及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配备办法》配备专职安全管理人员,工程造价在每五仟万元的建筑工地,应设置安全管理机构,成立安全监督组,配置2至3名专职安全员,监理单位不少于2名,安全员学历还应符合国家现行法规规定;现场专职安全员主要职责是加强施工现场的安全管理力度,起到旁站、巡视、监督作用; 各施工单位进入施工现场后还应按规定交纳意外人身伤害综合保险。
上海轨道交通建设施工临时用电管理办法
上海轨道交通建设施工临时用电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施工现场临时用电安全技术规定一、施工现场临时用电供配电1、施工现场临时用电工程的电源中性点直接地220/380V三相四线制低压电力系统,必须符合TN-S接零保护、三级配电、三级漏电保护和动照分设原则。
2、施工现场临时用电工程配电方式;从一级总配电箱(柜)可分路向若干分配电箱配电,二级分配电箱也可分路向若干开关箱配电,而第三级的动力开关箱不允许分路向二台及二台以上用电设备配电,确保“一机、一闸、一漏、一箱”。
3、施工现场供配电线路宜选用电缆,电缆的类型、芯线、截面、敷设必须符合规范的要求。
总配电箱至分配电箱,分配电箱至开关箱,开关箱至用电设备相数和线数必须保持一致。
二、施工现场临时用电配电装置1、施工现场临时用电配电装置包括总配电箱(柜)、分配电箱和开关箱,必须符合GB7251.4-2005《低压成套开关设备的控制设备第四部份:建筑工地用成套设备(ACS)的特殊要求》(以下简称标准,2007年6月1日实施),并按该标准通过国家强制性“3C”认证,同时还必须符合JGJ46-2005规范的要求。
2、总配电箱(柜)、分配电箱和开关箱的箱体可选用阻燃玻璃钢或冷轧钢板二种材料,材料厚度和表面防腐处理必须符合规范要求。
箱体防护等级符合GB7251.4-2005为IP44的要求。
3、箱体的电器元件安装板:箱体必须采用冷轧钢板内支架安装板,分配电箱和开关箱的箱体内必须设置可视式防护门,防护门的表面上只看见断路器、漏电断路器、插座,刀熔开关不得外露,防止现场误操作电弧伤人。
电器元件,包括开关电器、接地和接零端子板、输出端子、插座安装在安装板上再固定在箱内。
输入输出零地排要有明显标志。
电器元件之间间距、断路器飞弧距离及电气配线安全防护等必须符合标准和规范的相关规定。
箱体内操作面防护等级符合GB7251.4-2005为IP21的要求。
4、总配电箱(柜)、分配电箱和开关箱类型符合本说明所附的主回路示意图。
上海市轨道交通管理条例(2021修正)
上海市轨道交通管理条例(2002年5月21日上海市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九次会议通过据2006年6月22日上海市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关于修改〈上海市轨道交通管理条例〉的决定》第一次修正据2010年9月17日上海市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一次会议《关于修改本市部分地方性法规的决定》第二次修正2013年11月21日上海市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九次会议修订据2018年12月20日上海市第十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八次会议《关于修改〈上海市供水管理条例〉等9件地方性法规的决定》第三次修正根据2020年5月14日上海市第十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一次会议《关于修改本市部分地方性法规的决定》第四次修正据2021年8月25日上海市第十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四次会议《关于修改〈上海市出版物发行管理条例〉等3件地方性法规的决定》第五次修正)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轨道交通管理,促进轨道交通建设,保障安全运营,维护乘客的合法权益,根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所称轨道交通,是指本市地铁、轻轨等城市轨道公共客运系统。
本条例所称轨道交通设施,是指轨道交通的轨道、隧道、高架、车站(含出入口、通道)、车辆、机电设备、通信信号系统和其他附属设施,以及为保障轨道交通运营而设置的相关设施。
第三条本条例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轨道交通的规划、建设、运营及其相关的管理活动。
第四条市交通行政管理部门主管本市轨道交通管理工作,负责本条例的组织实施。
市人民政府确定的轨道交通企业具体负责本市轨道交通的建设和运营,并按照本条例的授权实施行政处罚。
轨道交通企业执法人员应当取得执法身份证件,规范执法、文明执法。
市发展改革、建设、规划资源、公安、应急等有关行政管理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责实施本条例。
区人民政府应当协助做好轨道交通建设、运营服务和应急事件处置等有关工作。
上海轨道交通建设施工临时用电管理办法
上海轨道交通建设施工临时用电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施工现场临时用电安全技术规定一、施工现场临时用电供配电1、施工现场临时用电工程的电源中性点直接地220/380V三相四线制低压电力系统,必须符合TN-S接零保护、三级配电、三级漏电保护和动照分设原则。
2、施工现场临时用电工程配电方式;从一级总配电箱(柜)可分路向若干分配电箱配电,二级分配电箱也可分路向若干开关箱配电,而第三级的动力开关箱不允许分路向二台及二台以上用电设备配电,确保“一机、一闸、一漏、一箱”。
3、施工现场供配电线路宜选用电缆,电缆的类型、芯线、截面、敷设必须符合规范的要求。
总配电箱至分配电箱,分配电箱至开关箱,开关箱至用电设备相数和线数必须保持一致。
二、施工现场临时用电配电装置1、施工现场临时用电配电装置包括总配电箱(柜)、分配电箱和开关箱,必须符合GB7251.4-2005《低压成套开关设备的控制设备第四部份:建筑工地用成套设备(ACS)的特殊要求》(以下简称标准,2007年6月1日实施),并按该标准通过国家强制性“3C”认证,同时还必须符合JGJ46-2005规范的要求。
2、总配电箱(柜)、分配电箱和开关箱的箱体可选用阻燃玻璃钢或冷轧钢板二种材料,材料厚度和表面防腐处理必须符合规范要求。
箱体防护等级符合GB7251.4-2005为IP44的要求。
3、箱体的电器元件安装板:箱体必须采用冷轧钢板内支架安装板,分配电箱和开关箱的箱体内必须设置可视式防护门,防护门的表面上只看见断路器、漏电断路器、插座,刀熔开关不得外露,防止现场误操作电弧伤人。
电器元件,包括开关电器、接地和接零端子板、输出端子、插座安装在安装板上再固定在箱内。
输入输出零地排要有明显标志。
电器元件之间间距、断路器飞弧距离及电气配线安全防护等必须符合标准和规范的相关规定。
箱体内操作面防护等级符合GB7251.4-2005为IP21的要求。
4、总配电箱(柜)、分配电箱和开关箱类型符合本说明所附的主回路示意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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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地铁沿线建筑施工保护地铁
技术管理暂行规定
一、总则
1、在上海市人民政府(93)37号令地铁保护区域内(隧道中心线两侧各30米、车站中心线两侧各50米)进行加载和卸载的建筑施工活动,必需慎重地采取可靠的技术措施对各种建筑活动引起的地铁结构设施的移动,控制到允许的限度内,以确保地铁安全运行。
2、建设项目业主必须慎重选择有资质和实施能力的单位承担地铁沿线保护区内建设项目的管理工程设计、施工、监理和监测工作。
3、有关工程设计方案、对地铁影响的预测分析、施工组织设计、施工监测设计、监理大纲需报地铁总公司,经技术复核后,予以批复,方可实施。
技术复核及隧道监护工作由地铁总公司负责委托和审查。
当监护工作中发现隧道变形达到限值时,地铁总公司责成监护负责人通知施工单位停止施工,待落实可靠保护措施后方可继续施工。
4、地铁总公司须在工程进展全过程中,对保护地铁的有关各方面工作进行监督检查。
5、建设项目业主在办理建筑用地、设计方案、施工执照等申报手续中,可按工程项目规模及复杂性、一次或分批地向地铁总公司提交如下技术资料,以便及时复核审查。
(1)规划用地报批时,需提交:
①工程用地范围及座标;
②工程和地铁工程结构的相对位置;
③初步设计说明书;
④工程地质、水文地质资料;
⑤工程用地周围建筑、地下管线、道路等环境条件的资料。
(2)保护地铁的设计方案报批时,需提交:
①工程总体布置及有关部门设计详图及技术资料、建筑面
积、层高、荷载、地下管线、基坑深度及尺寸、桩基布
置、桩设计承载力及单桩加荷沉降试验资料、地质详勘
资料等;
②基坑工程设计说明书及坑周地层位移计算;
③工程桩引起的地面以下地层沉降位移场计算;
④由于②、③两项工程实施时对地铁工程影响的预测资
料;(隧道、车站的纵横断面的垂直和水平位移最大值
及变形曲线的曲率并预测工程实施后期的沉降量)
(3)地下工程开工报批时,需提交;
①工程施工组织设计,须提出各项具体施工管理参数、施
工监测设计)
②提出拟选监理和施工单位的资质条件;
③向地铁总公司办理落实监护(包括监护测量)工作的有关
手续。
二、地铁保护技术标准
由于深基坑高楼桩基、降水、堆载等各种卸载和加载的建筑活动对地铁工程设施的综合影响限度,必须符合以下标准;
1、地铁工程(外边线)两侧的邻近3米范围内不能进行任何工程。
2、地铁结构设施绝对沉降量及水平位移量≤20毫米。
(包括各种加载和卸载的最终位移量)
3、隧道变形曲线的曲率半径R≥15000米。
4、相对变曲≤1/2500。
5、由于建筑物垂直荷载(包括基础地下室)及降水、注浆等施工因素而引起的地铁隧道外壁附加荷载≤20Kpa。
6、由于打桩振动、爆炸产生的震动隧道引起的峰值速度≤2.5cm/秒。
监护单位按上述标准对隧道进行监测工作。
三、深基坑施工中保护地铁的技术要求:
1、首先按工程项目的地质、环境及施工具体条件,根据上海深基坑工程控制地层移动的理论和经验,必须考虑上海地质和施工条件下基坑周围地层移动中的时空效应,提出地下墙开始卸荷至加好支撑的时间限制,以及以此为主的各项施工管理指标,以及保证实现施工管理指标的开挖、工艺及支撑体系的基坑设计方案。
以能保证在整个开挖过程的每一个步骤中、坑周地层及支撑体系均处于稳定状态并能达到控制变形的要求。
2、竖向挡墙内力、变形、墙后地表沉降预测及地下管线保护设计,应用国内外已有使用经验的半理论解析法,求出挡墙内力、最大水平位移、墙后地面最大沉降量及沉降曲线以判断与挡墙垂直或斜交的地下管线断裂的可能性,并采取有效的防治措施严防压力水管及煤气管发生断裂而危及隧道稳定和地铁安全运行。
对平行于挡墙的地下管线的保护设计、可用三维有限元或经验预测法求出平行挡墙的地面纵向沉降曲线并提出相应的管线保护法。
计算公式中必须考虑与上海地质和施工条件相符合的设计参数和考虑施工因素的经验调整系数,以保证在规定的施工条件下使计算符合实际。
3、水平支护框架体系的内力变形计算••
·各层支护框架体系的各计算支撑杆件轴力,必与相应的竖向挡墙支撑力相匹配。
·各层各护框架体系各节点的变形除考虑理论计算值外还要考虑此支点因施工或土质不均而发生的水平向及竖向位移以及因此而引起的两端固结支撑杆件因两端差异位移而发生的由弯曲、剪切、扭转所组成的复杂应力。
严防支撑杆件、特别是两端固结的钢筋砼斜撑和两端支座薄弱的钢斜撑在开挖中受力不平衡而造成的两端差异位移及扭转条件下断裂失稳。
·平面框架节点支柱的承载力应有>2.5的安全系数。
4、地基加固
·在靠近隧道外边软弱或松散不稳定地层中,做地下墙围护体
时对泥浆槽做稳定性分析、合理确定浆液性能指标、液位高度及槽幅长度,必要时做地层加固,并防止槽壁附近剧烈震动。
·在夹薄砂层的粘性地层中首先考虑在有防水围幕作用的基坑围护内,用降水法加固地层,但降水深度要根据地质条件适当确定,以防基坑外侧地层下沉。
·为严格控制挡墙侧向水平位移,可在地下墙被动区用水泥搅拌桩旋喷桩或分层注浆法进行加固,以满足控制墙体水平位移的要求,对加固设计、施工方法、检验方法应提出科学依据和具体操作规程。
·严格实行基坑内降水、排水和堵水作为保持基坑稳定的一个关键措施,必须予以落实,严防基坑积水软化挡墙底部地基而增大挡墙位移,并严防堵水不力发生水土流失而引起墙后土体掏空产生急剧沉陷和支撑节点移动失稳。
·对天然或加固地基的基坑,必须选用适当的土壤参数。
进行基坑抗隆起安全系数Ks的验算,务使Ks达到所要求的控制地层移动的要求。
5、应用有限元法,计算一定地基加固、支护体系和施工管理条件下的基坑外侧地铁隧道水平及垂直位移,使之在规定限度内计算中土壤参数应按地质及施工条件适当选定,以使有限元法预测之墙后地面最大沉降及曲线与三·2法所计算者相符。
6、长期固结沉降量按地质特性及有关理论或经验公式预测,一般此数值为施工阶段沉降量的30%~50%。
7、基坑施工组织设计、必须考虑控制地层位移的技术措施,其要点是:
①对坑周地层及环境详查报告。
②提出符合基坑设计中控制地层移动要求的开挖支撑施工。
③地基加固方法及检查加固施工中具体检查法,使加固地层的土工参数达到预计要求。
④制订支撑、围拎质量标准及支撑加工安装允许偏心值及现场跟踪检查确保质量的办法。
⑤分层、分部开挖土方和施加支撑的顺序、工作量及工作时限。
⑥每层开挖平整度的指标及保证措施。
⑦确保排水、降水及堵水的措施。
⑧监测、设计及信息施工管理办法。
监测项目为挡墙测斜、分层沉降、坑侧地表及水平位移、孔隙水压、水位观测、支撑轴力、支撑节点的水平及垂直向位移。
监测频率在开挖支撑阶段要实行跟踪监测。
⑨基坑拆撑及回填中,要有防止坑周地层位移措施。
四、桩基施工对地铁保护措施
1、对大楼建筑群桩基础对地铁隧道的影响做计算分析
计算依据:
①综合楼桩位平面图;
②桩顶荷载;
③各土层物理力学指标;
④单桩静载(两根试桩P―S与S―logt曲线)。
2、选用国内外有应用经验的计算理论与计算方法预测,沿隧道轴线选至少20点,计算该点隧道底部产生的沉降,绘出隧道纵向沉降曲线,并将之与基坑施工引起的纵向沉降相叠加,务使叠加值及长期固结沉降量之总和符合规定的技术规准。
3、计算中选用的各土层压缩模量等土层物理力学指标E。
按土层深度及单桩加荷沉降试验结果,提出经验修正。
4、以所用计算方法、参数及经验修正系数,验算某个有沉降记录的建筑物的沉降量,以证明计算结果的可信度。
5、当引起沉降过大时必须加大桩长,使其端部伸入上海第⑨层土层并在每根钻孔灌注桩的桩端进行注浆加固。
6、在桩伸入第9层土层后,预测隧道沉降仍超过限值,须与地铁总公司协商采取保证隧道及列车安全运行特殊措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