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证监局关于中国银河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分支机构负责人陈小其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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席位、交易单元管理办法

席位、交易单元管理办法

中国银河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席位、交易单元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中国银河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席位、交易单元的管理,根据上海、深圳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上交所、深交所或交易所")、证券登记结算公司(以下简称“登记公司")、证券交易所通信公司(以下简称“通信公司”)的相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席位”,仅代表公司因支付了60万元人民币(或等值美元、港币)后所拥有的财产权益,包括交易所的A股席位、B股席位.第三条本办法所称“交易单元”,是指公司用于参与交易所证券交易、接受交易所监管及服务的基本业务单位,包括交易所的A 股交易单元、B股交易单元。

第四条公司原席位具有的具体交易权限切换给交易单元,其编码、交易状态保持不变。

第五条本办法适用于使用交易单元的公司各业务部门及分支机构(以下简称各单位)。

使用交易单元包括自用、出租两种情况。

第二章席位、交易单元管理原则第六条统一管理原则席位、交易单元作为公司拥有的证券交易资源,由公司统一管理、统筹安排及调配.在总量上实施控制,未经公司批准,各单位不得擅自对内、对外决定席位使用、转让及交易单元转让、出租等。

第七条合理配置原则公司有权在各单位提出的席位、交易单元业务办理申请基础上,根据合理配置的原则进行交易单元的调配。

第八条集中办理原则席位、交易单元的各项业务由公司集中办理。

第九条统一核算原则席位资产、交易单元的交易保证金及交易单元收入与成本由公司统一核算.第十条有偿使用原则各单位以向公司内部租用方式使用交易单元。

各单位使用交易单元需承担席位资产占用成本和交易单元使用成本,自负盈亏。

第三章各相关部门职责第十一条结算管理部是公司席位、交易单元管理的总协调部门,具体职责:(一)负责制定公司席位、交易单元管理办法和相关业务流程;(二)负责对公司交易单元的使用进行统筹安排和调配;(三)负责向交易所、登记公司、通信公司等外部单位办理交易单元各项业务相关的申请手续;(四)负责公司交易单元使用情况的管理;(五)负责交易所会员年费的分摊统计及缴款申请工作;(六)负责办理深交所交易单元的交易保证金的缴、退款手续;(七)负责组织相关部门对交易单元的使用与管理进行优化.第十二条信息技术部职责:(一)负责对各证券业务系统进行交易单元参数的配置;(二)负责向结算管理部提供上交所交易单元宽带广播、深交所交易单元网关连接等与交易单元业务办理相关的技术信息与技术支持;(三)负责提出合理配置交易单元的技术可行性需求与建议;(四)负责向结算管理部提供交易单元相关信息(包括但不限于:交易单元配置信息、交易单元流量信息、交易单元流速信息、交易单元联通信息等).第十三条计划财务部负责席位资产及交易单元的交易保证金的统一核算,交易单元收入与成本的核算以及交易单元成本的集中支付。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告〔2019〕27号——上市公司分拆所属子公司境内上市试点若干规定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告〔2019〕27号——上市公司分拆所属子公司境内上市试点若干规定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告〔2019〕27号——上市公司分拆所属子公司境内上市试点若干规定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布日期】2019.12.12•【文号】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告〔2019〕27号•【施行日期】2019.12.12•【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证券正文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告〔2019〕27号现公布《上市公司分拆所属子公司境内上市试点若干规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中国证监会2019年12月12日上市公司分拆所属子公司境内上市试点若干规定上市公司分拆是资本市场优化资源配置和深化并购重组功能的重要手段,有利于公司进一步实现业务聚焦、提升专业化经营水平,更好地服务科技创新和经济高质量发展。

为引导和规范上市公司分拆所属子公司在境内上市,根据《公司法》《证券法》等法律法规,现就有关事项规定如下:一、上市公司分拆的条件本规定所称上市公司分拆,是指上市公司将部分业务或资产,以其直接或间接控制的子公司(以下简称所属子公司)的形式,在境内证券市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上市或实现重组上市的行为。

上市公司分拆原则上应当同时满足以下条件:(一)上市公司股票境内上市已满3年。

(二)上市公司最近3个会计年度连续盈利,且最近3个会计年度扣除按权益享有的拟分拆所属子公司的净利润后,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累计不低于6亿元人民币(本规定所称净利润以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前后孰低值计算)。

(三)上市公司最近1个会计年度合并报表中按权益享有的拟分拆所属子公司的净利润不得超过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的50%;上市公司最近1个会计年度合并报表中按权益享有的拟分拆所属子公司净资产不得超过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资产的30%。

(四)上市公司不存在资金、资产被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占用的情形,或其他损害公司利益的重大关联交易。

上市公司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最近36个月内未受到过中国证监会的行政处罚;上市公司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最近12个月内未受到过证券交易所的公开谴责。

中国银河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中国银河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一、公司简介(所属行业及产品介绍等):中国银河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是经国务院批准,在收购原中国银河证券有限责任公司的证券经纪业务、投行业务及相关资产的基础上,由中国银河金融控股有限责任公司作为主发起人,联合北京清源德丰创业投资有限公司、重庆水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中国通用技术(集团)控股有限责任公司、中国建材股份有限公司4家国内投资者,于2007年1月26日共同发起设立的全国性综合类证券公司。

公司注册资本金为60亿元人民币。

公司的注册地址是: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35号2-6层。

法定代表人为顾伟国,董事长陈有安。

中央汇金投资有限责任公司为公司实际控制人。

公司本部设在北京,注册资本为60亿元人民币。

现有员工11500余人。

公司的经营范围包括:证券经纪,证券投资咨询,与证券交易、证券投资活动有关的财务顾问,证券承销与保荐,证券自营,证券资产管理,融资融券,以及中国证监会批准的其他业务。

公司旗下拥有银河创新资本管理有限公司和银河期货有限公司。

香港子公司已获中国证监会核准设立。

二、商业及盈利模式:证券经纪公司设有219个营业网点(其中5家正在筹建),分布在全国30个省、自治区、直辖市,是目前国内分支机构最多的单体证券公司。

公司直接为近500万客户服务,客户资产达1.4万亿元,股票、基金交易额连续多年保持第一。

公司不仅在传统的A、B股交易品种上具有明显优势,在基金销售、期货IB业务、权证、股份转让、大宗交易等业务上也处于行业前列。

公司在国内20个大、中城市建立了26个网上交易镜像站点,网上交易占比超过80%。

公司通过双子星、海王星两套网上交易系统,网站FLASH快速交易以及银河财神通手机证券,搭建起多通道、多方式的非现场交易体系。

投资银行股权融资方面,完成了南方航空、中国银行、中国国航、中国人寿、中国平安、交通银行、中国神华、中煤能源、中国铝业、农业银行等多家大型企业的承销保荐工作,各类主承销业务超过150项,累计实现主承销项目金额超过3500亿元,销售定价能力得到监管机构和全行业的广泛认可,并成功完成了近百个具有较大市场影响力的财务顾问项目。

中国证监会关于准予银河嘉谊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注册的批复-证监许可〔2017〕999号

中国证监会关于准予银河嘉谊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注册的批复-证监许可〔2017〕999号

中国证监会关于准予银河嘉谊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注册的批复正文:----------------------------------------------------------------------------------------------------------------------------------------------------关于准予银河嘉谊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注册的批复证监许可〔2017〕999号银河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你公司报送的《银河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申请募集设立银河嘉谊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的报告》(银基发〔2016〕609号)及相关文件收悉。

根据《证券投资基金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04号)等有关规定,经审查,现批复如下:一、准予你公司注册银河嘉谊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类型为契约型开放式。

二、同意你公司为基金的基金管理人,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为基金的基金托管人。

三、你公司应自本批复下发之日起6个月内进行基金的募集活动,募集期限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不得超过3个月。

四、你公司应会同基金的销售机构,按照《证券投资基金法》及其他有关规定的要求,认真做好基金的信息披露、认购、申购、赎回、登记、会计核算、客户服务和募集准备等工作。

通过建立和完善内部合规控制制度、风险防范机制和应急计划等措施,防范和化解基金募集和运作过程中的风险,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五、你公司及基金销售机构在销售活动中应当遵守《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91号)及其他相关规定,不得损害投资人的合法权益,不得有虚假陈述或欺骗性宣传,不得误导投资人买卖基金。

对投资人进行有关基金投资风险和投资收益的宣传必须符合基金的实际情况。

中国证监会2017年6月22日——结束——。

中国银河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上海普陀区常德路证券营业部介绍企业发展分析报告

中国银河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上海普陀区常德路证券营业部介绍企业发展分析报告

Enterprise Development专业品质权威Analysis Report企业发展分析报告中国银河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上海普陀区常德路证券营业部免责声明:本报告通过对该企业公开数据进行分析生成,并不完全代表我方对该企业的意见,如有错误请及时联系;本报告出于对企业发展研究目的产生,仅供参考,在任何情况下,使用本报告所引起的一切后果,我方不承担任何责任:本报告不得用于一切商业用途,如需引用或合作,请与我方联系:中国银河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上海普陀区常德路证券营业部1企业发展分析结果1.1 企业发展指数得分企业发展指数得分中国银河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上海普陀区常德路证券营业部综合得分说明:企业发展指数根据企业规模、企业创新、企业风险、企业活力四个维度对企业发展情况进行评价。

该企业的综合评价得分需要您得到该公司授权后,我们将协助您分析给出。

1.2 企业画像类别内容行业资本市场服务-证券市场服务资质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产品服务券投资咨询,证券投资基金代销,融资融券,1.3 发展历程2工商2.1工商信息2.2工商变更2.3股东结构2.4主要人员2.5分支机构2.6对外投资2.7企业年报2.8股权出质2.9动产抵押2.10司法协助2.11清算2.12注销3投融资3.1融资历史3.2投资事件3.3核心团队3.4企业业务4企业信用4.1企业信用4.2行政许可-工商局4.3行政处罚-信用中国4.5税务评级4.6税务处罚4.7经营异常4.8经营异常-工商局4.9采购不良行为4.10产品抽查4.12欠税公告4.13环保处罚4.14被执行人5司法文书5.1法律诉讼(当事人)5.2法律诉讼(相关人)5.3开庭公告5.4被执行人5.5法院公告5.6破产暂无破产数据6企业资质6.1资质许可6.2人员资质6.3产品许可6.4特殊许可7知识产权7.1商标7.2专利7.3软件著作权7.4作品著作权7.5网站备案7.6应用APP7.7微信公众号8招标中标8.1政府招标8.2政府中标8.3央企招标8.4央企中标9标准9.1国家标准9.2行业标准9.3团体标准9.4地方标准10成果奖励10.1国家奖励10.2省部奖励10.3社会奖励10.4科技成果11 土地11.1大块土地出让11.2出让公告11.3土地抵押11.4地块公示11.5大企业购地11.6土地出租11.7土地结果11.8土地转让12基金12.1国家自然基金12.2国家自然基金成果12.3国家社科基金13招聘13.1招聘信息感谢阅读:感谢您耐心地阅读这份企业调查分析报告。

中国证监会关于准予银河嘉祥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的批复-证监许可〔2017〕629号

中国证监会关于准予银河嘉祥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的批复-证监许可〔2017〕629号

中国证监会关于准予银河嘉祥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的批复正文:----------------------------------------------------------------------------------------------------------------------------------------------------关于准予银河嘉祥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的批复证监许可〔2017〕629号银河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你公司报送的《银河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募集设立银河嘉祥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的申请报告》(银基发〔2016〕518号)及相关文件收悉。

根据《证券投资基金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04号)等有关规定,经审查,现批复如下:一、准予你公司注册银河嘉祥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类型为契约型开放式。

二、同意你公司为基金的基金管理人,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为基金的基金托管人。

三、你公司应自本批复下发之日起6个月内进行基金的募集活动,募集期限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不得超过3个月。

四、你公司应会同基金的销售机构,按照《证券投资基金法》及其他有关规定的要求,认真做好基金的信息披露、认购、申购、赎回、登记、会计核算、客户服务和募集准备等工作。

通过建立和完善内部合规控制制度、风险防范机制和应急计划等措施,防范和化解基金募集和运作过程中的风险,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五、你公司及基金销售机构在销售活动中应当遵守《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91号)及其他相关规定,不得损害投资人的合法权益,不得有虚假陈述或欺骗性宣传,不得误导投资人买卖基金。

对投资人进行有关基金投资风险和投资收益的宣传必须符合基金的实际情况。

中国证监会2017年5月2日——结束——。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核准魏德俊、陈海峰保荐代表人资格的批复-证监许可[2010]1431号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核准魏德俊、陈海峰保荐代表人资格的批复-证监许可[2010]1431号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核准魏德俊、陈海峰保荐代表人资格的批复
正文:
----------------------------------------------------------------------------------------------------------------------------------------------------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核准魏德俊、陈海峰保荐代表人资格的批复
(证监许可〔2010〕1431号)
中国建银投资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你公司报送的《关于魏德俊注册为保荐代表人的申请报告》(中投证报〔2010〕261号)和《关于陈海峰注册为保荐代表人的申请报告》(中投证报〔2010〕235号)及相关文件收悉。

根据《证券法》、《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63号)等有关规定,经审核,现批复如下:
一、核准你公司魏德俊(身份证号:******************)和陈海峰(身份证号:******************)保荐代表人资格。

二、本批复自核准之日起生效。

二○一○年十月十八日
——结束——。

中国银河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上海新闸路证券营业部介绍企业发展分析报告

中国银河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上海新闸路证券营业部介绍企业发展分析报告

Enterprise Development专业品质权威Analysis Report企业发展分析报告中国银河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上海新闸路证券营业部免责声明:本报告通过对该企业公开数据进行分析生成,并不完全代表我方对该企业的意见,如有错误请及时联系;本报告出于对企业发展研究目的产生,仅供参考,在任何情况下,使用本报告所引起的一切后果,我方不承担任何责任:本报告不得用于一切商业用途,如需引用或合作,请与我方联系:中国银河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上海新闸路证券营业部1企业发展分析结果1.1 企业发展指数得分企业发展指数得分中国银河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上海新闸路证券营业部综合得分说明:企业发展指数根据企业规模、企业创新、企业风险、企业活力四个维度对企业发展情况进行评价。

该企业的综合评价得分需要您得到该公司授权后,我们将协助您分析给出。

1.2 企业画像类别内容行业资本市场服务-其他资本市场服务资质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产品服务券投资咨询;证券投资基金代销;融资融券;1.3 发展历程2工商2.1工商信息2.2工商变更2.3股东结构2.4主要人员2.5分支机构2.6对外投资2.7企业年报2.8股权出质2.9动产抵押2.10司法协助2.11清算2.12注销3投融资3.1融资历史3.2投资事件3.3核心团队3.4企业业务4企业信用4.1企业信用4.2行政许可-工商局4.3行政处罚-信用中国4.5税务评级4.6税务处罚4.7经营异常4.8经营异常-工商局4.9采购不良行为4.10产品抽查4.12欠税公告4.13环保处罚4.14被执行人5司法文书5.1法律诉讼(当事人)5.2法律诉讼(相关人)5.3开庭公告5.4被执行人5.5法院公告5.6破产暂无破产数据6企业资质6.1资质许可6.2人员资质6.3产品许可6.4特殊许可7知识产权7.1商标7.2专利7.3软件著作权7.4作品著作权7.5网站备案7.6应用APP7.7微信公众号8招标中标8.1政府招标8.2政府中标8.3央企招标8.4央企中标9标准9.1国家标准9.2行业标准9.3团体标准9.4地方标准10成果奖励10.1国家奖励10.2省部奖励10.3社会奖励10.4科技成果11 土地11.1大块土地出让11.2出让公告11.3土地抵押11.4地块公示11.5大企业购地11.6土地出租11.7土地结果11.8土地转让12基金12.1国家自然基金12.2国家自然基金成果12.3国家社科基金13招聘13.1招聘信息感谢阅读:感谢您耐心地阅读这份企业调查分析报告。

银河期货有限公司与姚广劳动争议二审民事判决书

银河期货有限公司与姚广劳动争议二审民事判决书

银河期货有限公司与姚广劳动争议二审民事判决书【案由】民事劳动争议、人事争议其他劳动争议、人事争议【审理法院】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审理法院】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审结日期】2021.05.24【案件字号】(2021)京03民终5603号【审理程序】二审【审理法官】金妍熙郑吉喆张海洋【审理法官】金妍熙郑吉喆张海洋【文书类型】判决书【当事人】银河期货有限公司;姚广【当事人】银河期货有限公司姚广【当事人-个人】姚广【当事人-公司】银河期货有限公司【代理律师/律所】覃家壬北京市安理律师事务所;程子波北京安理(天津)律师事务所;姚昌北京市炜衡律师事务所;童丽北京市炜衡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律所】覃家壬北京市安理律师事务所程子波北京安理(天津)律师事务所姚昌北京市炜衡律师事务所童丽北京市炜衡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覃家壬程子波姚昌童丽【代理律所】北京市安理律师事务所北京安理(天津)律师事务所北京市炜衡律师事务所【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原告】银河期货有限公司【被告】姚广【本院观点】银河公司、姚广一致认可《银河期货有限公司2016年高管绩效考核和奖金分配方案(现任)》《银河期货有限公司2016年高管绩效考核和奖金分配方案(离任)》《关于银河期货2016年度高管绩效奖金分配结果的报备》的真实性,本院予以确认。

【权责关键词】代理合同证据不足关联性诉讼请求维持原判执行【指导案例标记】0【指导案例排序】0【本院查明】本院经审理查明的其他事实与一审查明的事实一致。

【本院认为】本院认为,银河公司、姚广一致认可《银河期货有限公司2016年高管绩效考核和奖金分配方案(现任)》《银河期货有限公司2016年高管绩效考核和奖金分配方案(离任)》《关于银河期货2016年度高管绩效奖金分配结果的报备》的真实性,本院予以确认。

《关于银河期货2016年度高管绩效奖金分配结果的报备》中显示姚广未发2016年度绩效奖金金额116.08万元,结合银河公司关于发放年度绩效奖金的制度、姚广的最后工作时间等情况,姚广有权要求银河公司支付2016年度绩效奖金。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陈志清等五人期货经纪公司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的批复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陈志清等五人期货经纪公司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的批复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陈志清等五人期货经纪公司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的批复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公布日期】2004.12.03
•【文号】证监期货字[2004]115号
•【施行日期】2004.12.03
•【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证券,人力资源综合规定,期货
正文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陈志清等五人期货经纪公司高
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的批复
(证监期货字[2004]115号)
上海金源期货经纪有限责任公司、通宝期货经纪有限公司、浙江新世纪期货经纪有限公司、迈科期货经纪有限公司:
根据《期货经纪公司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管理办法(修订)》(证监发[2002]6号)和《关于期货经纪公司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核准有关问题的通知》(证监期货字[2004]67号)的有关规定,我会对上海金源期货经纪有限责任公司拟任总经理陈志清、通宝期货经纪有限公司拟任总经理汪有为、浙江新世纪期货经纪有限公司拟任副总经理汪一青,迈科期货经纪有限公司拟任总经理赵越、副总经理姜晴和的任职资格无异议。

二○○四年十二月三日。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海监管局关于吴洁证券公司分支机构负责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海监管局关于吴洁证券公司分支机构负责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海监管局关于吴洁证券公司分支
机构负责人任职资格的批复
【法规类别】证券监督管理机构与市场监管
【发文字号】沪证监许可[2014]12号
【发布部门】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海监管局
【发布日期】2014.01.23
【实施日期】2014.01.23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XP11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海监管局关于吴洁证券公司分支机构负责人任职资格的批复
(沪证监许可[2014]12号)
中国银河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你公司上报的《关于申请吴洁中国银河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分支机构负责人任职资格的请示》(中银证股份资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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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银河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证券投资基金销售内部控制管理办法

中国银河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证券投资基金销售内部控制管理办法

中国银河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证券投资基金销售内部控制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促进中国银河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证券投资基金销售业务诚信、合法、有效开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20号)、《证券投资基金销售机构内部控制指导意见》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基金销售内部控制是指公司各相关部门及分支机构在办理基金销售相关业务时为有效防范和化解风险,在充分考虑内外部环境的基础上,通过建立组织机制、运用管理方法、实施操作程序与监控措施而形成的系统。

第三条基金销售内部控制的目标:(一)保证公司基金销售经营运作严格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行业监管规则。

(二)防范和化解经营风险,提高经营管理效益,确保经营业务的稳健运行和投资人资金的安全。

(三)利于查错防弊,堵塞漏洞,消除隐患,保证业务稳健运行。

第四条基金销售内部控制应遵循健全、有效、独立、审慎的原则:(一)健全性原则。

内部控制应包括公司基金销售部门、涉及基金销售的分支机构及网点、人员,并涵盖到基金销售的决策、执行、监督、反馈等各个环节,避免管理漏洞的存在。

(二)有效性原则。

通过科学的内部控制制度与方法,建立合理的内部控制程序,确保内部控制制度的有效执行。

(三)独立性原则。

公司各分支机构、部门和岗位职责应保持相对独立,权责分明,相互制衡。

(四)审慎性原则。

内部控制应以审慎经营、防范和化解风险为目标。

第二章内部环境控制第五条公司根据业务需要建立科学、透明的决策程序和管理议事规则,高效、严谨的业务执行系统,以及健全、有效的内部监督和反馈系统。

第六条公司建立包括基金产品、投资人风险承受能力、运营操作等在内的科学严密的风险评估体系,对机构内外部风险进行识别、评估和分析,及时防范和化解风险,保证销售适用性原则的有效贯彻和投资人资金的安全。

第七条公司建立健全相应的授权控制体系。

(一)健全内部逐级授权制度,确保各项规章制度的贯彻执行。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关于上海金属交易所进行会员制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关于上海金属交易所进行会员制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关于上海金属交易所进行会员制改造问题的会议纪要》的通知
【法规类别】证券监督管理机构与市场监管
【发文字号】证监发字[1995]56号
【发布部门】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发布日期】1995.04.22
【实施日期】1995.04.22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XE0303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关于印发《关于上海金属交易所进行
会员制改造问题的会议纪要》的通知
(1995年4月22日证监发字[1995]56号)
上海市证管办、上海金属交易所:
现将《关于上海金属交易所进行会员制改造问题的会议纪要》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附件:关于上海金属交易所进行会员制改造问题的会议纪要
附件
关于上海金属交易所进行会员制改造问题的会议纪要
(1995年4月10日)
最近,中国证监会副主席李剑阁同志邀请上海市政府、国内贸易部等有关部门在上海开会,专题研究了上海金属交易所会员制改造问题。

上海市计委、经委、证管办、物资局(物资集团公司)和国内贸易部市场司、中国证监会期货部负责同志出席了会议。

会议指出,我国期货市场目前处在试点阶段,必须按照“规范起步,加强立法,一切经过试验和从严控制”的原则稳步发展。

去年(1994年)以来,一些试点交易所都不同程度地出现了期货风波。

出现这些问题的根本原因,是交易所的章程和交易规则不健全、风险管理机。

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参与人证券托管业务指南(2022年修订)

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参与人证券托管业务指南(2022年修订)

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参与人证券托管业务指南(2022年修订)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公布日期】2022.05.27•【文号】中国结算沪业字〔2022〕57号•【施行日期】2022.05.30•【效力等级】团体规定•【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证券正文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参与人证券托管业务指南(2022年修订)中国结算沪业字〔2022〕57号各市场参与主体:为适应证券市场发展,进一步优化营商环境我公司将参照主板市场,对科创板股票(含存托凭证)的流通证券提供不限制卖出冻结服务,同时修订《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参与人证券托管业务指南》主要修订内容如下:一、证券公司定向资产管理证券划转业务,不再要求划出证券托管证券公司出具拟划出证券无司法冻结或其他权利瑕疵并同意划出的证明文件。

二、删除司法冻结状态调整业务中对于证券公司(或营业部)营业执照复印件的材料要求。

三、B股非交易过户中,通过“在线业务受理系统”申报的,《B股非交易过户申请表》无需加盖结算会员预留印鉴。

四、调整债券跨市场转托管业务申请表获取途径表述。

五、精简税费标准的表述。

本指南自2022年5月30日起实施。

特此通知。

二〇二二年五月二十七日版本修订历史司法查询、冻结解冻、冻结状态调整及不限制卖出冻结证券卖出申报本业务指南适用于境内证券公司协助人民法院、检察院、公安机关、监察机关、证监会等国家有权机关因审理和执行案件需要,办理证券的查询、冻结、续冻、解冻、轮候冻结、轮候期限修改、解除轮候冻结、冻结状态调整等业务时,通过PROP系统向本公司申报有关数据。

一、受理范围1.执行单位:人民法院、检察院、公安机关、监察机关、证监会等国家有权机关;2.被执行人:已在本证券公司办理指定交易的投资者;3.对无瑕疵证券和已质押证券的冻结均有限制卖出冻结和不限制卖出冻结两种方式。

无瑕疵证券的限制卖出冻结,是指证券被冻结后不得卖出的冻结方式。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表彰证券市场账户规范工作先进集体和先进个人的决定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表彰证券市场账户规范工作先进集体和先进个人的决定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表彰证券市场账户规范工作先进集体和先进个人的决定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布日期】2008.10.28•【文号】证监发[2008]126号•【施行日期】2008.10.28•【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证券正文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表彰证券市场账户规范工作先进集体和先进个人的决定(证监发[2008]126号2008年10月28日)各证券公司,中国证监会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监管局,上海、深圳专员办、各证券、期货交易所,中国证券登记结算公司,中国证券投资者保护基金公司,中国期货保证金监控中心公司,中国证券业、期货业协会,会内各部门:为加强基础性制度建设,2007年8月以来,证监会启动了规范账户管理的一系列措施,集中解决长期以来在证券市场账户方面积累和遗留的问题。

这项工作得到了各证券公司和证券期货监管系统各单位的大力支持与配合,群策群力,克服困难,协同推进,按期完成了预定的工作目标。

账户规范工作有利于提高市场透明度,进一步净化证券市场,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为证券公司规范发展和证券市场长期健康稳定运行奠定扎实的基础。

在账户规范工作期间,面对复杂敏感的工作情况和重重工作压力,各证券公司和证券期货监管系统各单位以高度负责的态度和严谨务实的作风,切实履行职责,做了大量艰苦细致、卓有成效的工作,涌现出了一批先进集体和先进个人。

为进一步总结经验,巩固成果,表彰先进,经民主推荐和评选,证监会研究决定,对在账户规范工作中表现突出、做出优异成绩的光大证券、北京证监局等22个先进集体和林虹、陆倩等370名先进个人予以表彰,并分别授予“账户规范工作先进集体”和“账户规范工作先进个人”称号。

各单位还可结合各自实际情况,按照有关规定对账户规范中成绩突出的同志予以一定的奖励。

希望受到表彰的集体和个人再接再厉,继续扎实有效地做好资本市场改革和发展的各项工作,为推进证券市场健康稳定发展做出新的更大的贡献。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海监管局关于中国银河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分支机构负责人陈小其同志任职资格的批复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海监管局关于中国银河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分支机构负责人陈小其同志任职资格的批复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海监管局关于中国银河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分支机构负责人陈小其同志任职资格
的批复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海监管局
•【公布日期】2011.12.30
•【字号】沪证监机构字[2011]611号
•【施行日期】2011.12.30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证券,行政机构设置和编制管理
正文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海监管局关于中国银河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分支机构负责人陈小其同志任职资格的批复
(沪证监机构字[2011]611号)
中国银河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你公司《关于申请中国银河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分支机构负责人任职资格的请示》(中银证股份资审[2011]44号)及相关材料收悉。

经审核,决定核准陈小其同志(身份证号码:3101XXXXXXXXXX2813)证券公司分支机构负责人的任职资格。

请你公司于接文后20日内按照《证券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监管办法》(证监会令第39号)的有关规定办理证券业务许可证的变更等手续,并及时更新你公司和中国证券业协会网站上公示的相关信息内容。

二〇一一年十二月三十日。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花旗环球金融亚洲公司上海代表处更换首席代表的批复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花旗环球金融亚洲公司上海代表处更换首席代表的批复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花旗环球金融亚洲公司上海代表处更换首席代表的
批复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公布日期】2007.01.18
•【文号】证监机构字[2007]11号
•【施行日期】2007.01.18
•【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证券
正文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花旗环球金融亚洲公司上海代
表处更换首席代表的批复
(证监机构字[2007]11号)
花旗环球金融亚洲公司:
你公司关于更换上海代表处首席代表的申请及相关材料收悉。

经审核,决定核准吴港平(护照号:E7064841)接替殷洪强担任你公司上海代表处首席代表。

二○○七年一月十八日。

中国银河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上海黄浦区蒙自路证券营业部介绍企业发展分析报告

中国银河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上海黄浦区蒙自路证券营业部介绍企业发展分析报告

Enterprise Development专业品质权威Analysis Report企业发展分析报告中国银河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上海黄浦区蒙自路证券营业部免责声明:本报告通过对该企业公开数据进行分析生成,并不完全代表我方对该企业的意见,如有错误请及时联系;本报告出于对企业发展研究目的产生,仅供参考,在任何情况下,使用本报告所引起的一切后果,我方不承担任何责任:本报告不得用于一切商业用途,如需引用或合作,请与我方联系:中国银河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上海黄浦区蒙自路证券营业部1企业发展分析结果1.1 企业发展指数得分企业发展指数得分中国银河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上海黄浦区蒙自路证券营业部综合得分说明:企业发展指数根据企业规模、企业创新、企业风险、企业活力四个维度对企业发展情况进行评价。

该企业的综合评价得分需要您得到该公司授权后,我们将协助您分析给出。

1.2 企业画像类别内容行业资本市场服务-其他资本市场服务资质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产品服务券投资咨询;证券投资基金代销;融资融券;1.3 发展历程2工商2.1工商信息2.2工商变更2.3股东结构2.4主要人员2.5分支机构2.6对外投资2.7企业年报2.8股权出质2.9动产抵押2.10司法协助2.11清算2.12注销3投融资3.1融资历史3.2投资事件3.3核心团队3.4企业业务4企业信用4.1企业信用4.2行政许可-工商局4.3行政处罚-信用中国4.5税务评级4.6税务处罚4.7经营异常4.8经营异常-工商局4.9采购不良行为4.10产品抽查4.12欠税公告4.13环保处罚4.14被执行人5司法文书5.1法律诉讼(当事人)5.2法律诉讼(相关人)5.3开庭公告5.4被执行人5.5法院公告5.6破产暂无破产数据6企业资质6.1资质许可6.2人员资质6.3产品许可6.4特殊许可7知识产权7.1商标7.2专利7.3软件著作权7.4作品著作权7.5网站备案7.6应用APP7.7微信公众号8招标中标8.1政府招标8.2政府中标8.3央企招标8.4央企中标9标准9.1国家标准9.2行业标准9.3团体标准9.4地方标准10成果奖励10.1国家奖励10.2省部奖励10.3社会奖励10.4科技成果11 土地11.1大块土地出让11.2出让公告11.3土地抵押11.4地块公示11.5大企业购地11.6土地出租11.7土地结果11.8土地转让12基金12.1国家自然基金12.2国家自然基金成果12.3国家社科基金13招聘13.1招聘信息感谢阅读:感谢您耐心地阅读这份企业调查分析报告。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核准关少平担任高盛(中国)有限责任公司上海代表处首席代表的批复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核准关少平担任高盛(中国)有限责任公司上海代表处首席代表的批复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核准关少平担任高盛(中国)有限责任公司上海代表处首席代表的批复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公布日期】2010.01.08
•【文号】证监许可[2010]28号
•【施行日期】2010.01.08
•【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证券
正文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核准关少平担任高盛(中国)有限责任公司上海代表处首席代表的批复
(证监许可〔2010〕28号)
高盛(中国)有限责任公司:
你公司报送的关于更换上海代表处首席代表的申请及相关文件收悉。

根据《证券法》、《证券公司监督管理条例》、《外国证券类机构驻华代表机构管理办法》(证监机构字〔1999〕26号)等有关规定,经审核,现批复如下:
一、核准关少平(新加坡护照号码:S2615623H)担任你公司上海代表处首席代表。

二、周美玉不再担任你公司上海代表处首席代表。

二○一○年一月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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