授信尽职调查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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授信尽职调查制度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我行信贷业务的运作和管理,提高风险防能力,明确授信调查尽职要求,根据《中华人民国商业银行法》、《商业银行授信工作尽职指引》等法律法规和总行相关规定,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中的授信尽职调查(以下简称尽职调查)指在信贷业务批准之前,尽职调查人员(以下简称调查人)对客户有关信息进行独立的调查和分析,作为业务审查和批准的基本依据。

第三条本制度中的授信指对非自然人客户的表外授信业务。表授信包括贷款、项目融资、贸易融资、贴现、透支、保理、拆借、回购、资产受让等;表外授信包括贷款承诺、保证、信用证、票据承兑等。

第四条本制度规定了尽职调查的基本要求和一般程序,对于贴现、承兑、保函、贸易融资、同业授信和金融资产受让等各类业务,须按照具体业务的风险控制要点,按照审慎的原则,适当增加或简化相关容。

第五条调查人是指我行认可或授权负责对客户进行全面调查的人员,其必须具备一定的素质和专业技能。

第六条调查人必须严格遵照本制度规定的容和程序,独立履行其职责,对未尽责行为,将按照总行有关分规定进行处理。

第二章尽职调查基本要求

第七条尽职调查实行双人(多人)共同调查制度。主调查人,以及对重要/关键事项调查的人员,必须具备如下素质:

(一)从事商业银行信贷工作1年以上。

(二)具备较完备的授信、法律、财务、管理等知识。

(三)品德良好,能依诚信原则独立进行调查。

第八条市场营销和调查人应根据我行确定的发展规划和信贷政策指引,拟定明确的目标客户,并对其进行业务营销和调查。

第九条尽职调查的基本方式,包括:

(一)实地调查。到客户的营业场地和生产场地,直接观察企业的经营运作情况。

(二)资料核查。核对客户提供的身份证明、业务主体资格、财务状况等资料的真实、完整、合法性和有效性,并将核实过程和结果以书面形式记载。对于客户提供的复印件,调查人员须在核对无误并与原件一致的情况下签署“经核对与原件相符”字样并签名。

(三)面谈。探访客户经营领导人、关键部门负责人或生产员工等,把同一问题从不同的角度及同一问题向不同的对象调查咨询。

(四)外部调查。获取资信评级机构评定的信用等级,股票行情,银行同业的评价,政府机关与行业团体的评价,同行客户的评价,权威机构公布的排名名次,经济年鉴,行业年报,新闻媒介的报道等。

第十条调查人应格守“独立调查”原则。

(一)按照制度规定程序进行调查,不得按照他人倾向性意见进行授信调查。

(二)以实地调查为主,间接调查为辅。必要时,可借助外部信息对调查要素进行核实、辅证,但不能依赖外部信息。

(三)不论是单一授信、集团客户统一授信还是银团贷款,都须按照独立调查原则,对客户分别进行独立调查。

第十一条调查人还必须遵守“客观全面”的要求。

(一)调查人应对客户的信息进行全面的了解,并客观充分揭示其各类风险。

(二)对客户重要信息、关键信息,调查人需逐一进行审慎调查和核实,并客观评价授信的风险程度。

(三)授信调查报告必须如实反映其调查过程和结果。

第十二条对利用职权授意、诱使等手段干扰尽职调查的,调查人须保留相关证据和记录,作为其尽职和免责的依据。

第三章尽职调查程序和容

第一节客户资料搜集

第十三条调查人必须搜集客户的基本信息资料,建立客户档案。包括但不限于客户注册及项目批准文件、近年财务资料、担保品资料等公开信息和与授信相关的贸易背景资料、合同协议等企业部资料和软信息。资料清单提示参见《附录》中的“客户基本资料清单提示”。

第十四条对集团公司进行授信时,还必须搜集、分析其核心附属机构的相关资料。包括但不限于:

(一)拟提供授信的分支机构;

(二)总资产与集团合并总资产占比大于40%的分支机构;

(三)主营收入与集团主营收入占比大于40%的分支机构;

(四)集团核心产品、主导产品的主要生产和销售机构。

第十五条调查人必须对客户资料的合法性、真实性和有效性进行认真核实,并将核实过程和结果以书面记载和确认。

第十六条必要时,调查人还要向政府有关部门或社会中介机构索取相关资料,作为客户资料的补充,以验证客户资料的真实性。

第二节客户基本信息调查与分析

第十七条客户主体资格调查。

(一)通过验看客户经过年检的营业执照副本原件、法人代码证原件,确认客户的主体资格和经营围的合法性。

(二)了解客户的基本经营特点。包括企业的行业性质、生产的季节变动规律、基本设备情况、生产能力等基本情况。

第十八条客户关联关系调查。

(一)查验公司章程、验资报告等材料核实客户的资本投入情况、股权结构(投资方及出资方式、比例)、分析客户的股东背景、实际控制者,并按照集团客户管理要求罗列其关联人,构建其集团家谱。

(二)调查客户的主要原料供应和销售对象。列出占比前5~10位的主要原材料供应商和产品销售对象,以分析其生产经营的独立性和持续性。

第十九条公司治理调查。

(一)查看监管机关(如证监会等)的法律法规及客户的公司章程,分析客户的部治理结构,如股东大会、董事会和经理层的权限,股东大会和董事会的召开方式、议事规则等,评价其部治理结构是否合规、健全、有效。

(二)通过实地走访企业的职能部门,调查企业部组织结构、部控制制度的健全程度、产生重大决策的程序等管理方面的情况。

第二十条组织形式调查。查验客户的组织形式是否发生变化(或可能发生变化),了解并评价现时其经营的独立性、稳定性,分析其企业组织结构的变迁可能会对授信构成的影响。

第二十一条企业信用和外部评价调查。

(一)通过调查董事长、总经理、财务经理等关键管理人员的履历、管理经验、过往业绩、个人品德和信用记录,分析与判断客户的管理层素质和经验。

(二)通过公开信息或者实地访谈,了解客户是否存在被监管机构、司法机关、海关等政府管理部门谴责、通报、处罚的情况,判断企业的信用水平。

第三节客户经营情况调查与分析

第二十二条客户经营情况的调查与分析侧重于行业风险和客户经营风险两个方面。

第二十三条行业风险调查与分析。通过调查和整理相关行业有关信息和资料,收集和整理产业政策及进入或退出市场的难易程度等其他相关信息资料,调查:

(一)客户所处行业的市场结构基本特点,分析其竞争状态、行业的赢利性和稳定性等。

(二)客户所处行业的业务容,特别是行业规则。

(三)影响行业发展的主要外部因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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