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州市物价局关于福州日升中学收费标准等有关事项的通知
福建省物价局关于印发《福建省高中教育收费定价成本监审办法(试行)》的通知
福建省物价局关于印发《福建省高中教育收费定价成本监审办法(试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福建省物价局•【公布日期】2014.12.10•【字号】闽价成〔2014〕383号•【施行日期】2014.12.1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中等教育,价格正文福建省物价局关于印发《福建省高中教育收费定价成本监审办法(试行)》的通知闽价成〔2014〕383号各设区市物价局(发改委),平潭综合实验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为规范高中教育收费定价成本监审行为,提高政府制定高中教育收费标准的科学性、合理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政府制定价格成本监审办法》等有关规定,我局制定了《福建省高中教育收费定价成本监审办法(试行)》。
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福建省物价局2014年12月10日福建省高中教育收费定价成本监审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政府价格主管部门高中教育收费定价成本监审行为,提高政府制定价格的科学性、合理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政府制定价格成本监审办法》等法律、规章和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政府价格主管部门对全省范围内的高中教育收费实施定价成本监审的行为。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高中教育收费定价成本监审是指政府价格主管部门在调查、测算、审核学校教育培养成本基础上,核定高中教育收费定价成本的行为。
本办法所称高中教育收费定价成本是指一定范围内同类学校生均教育社会平均合理费用支出,是政府价格主管部门制定高中教育收费标准的基本依据。
第四条高中教育收费定价成本监审具体事务由政府价格主管部门成本调查监审机构组织实施。
第五条高中教育收费定价成本监审应当遵循以下原则:(一)合法性原则。
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财务会计制度规定的费用不得计入定价成本。
(二)相关性原则。
凡与学校教学无关的费用支出,不得计入定价成本。
(三)合理性原则。
影响定价成本水平的主要技术、经济指标应当符合行业标准或社会公允水平。
福州市物价局关于公布福州市市、县级定价管理的涉企经营服务性收
福州市物价局关于公布福州市市、县级定价管理的涉企经营
服务性收费目录清单的通告
【法规类别】价格综合规定
【发布部门】福州市物价局
【发布日期】2015.08.26
【实施日期】2015.08.26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福州市物价局关于公布福州市市、县级定价管理的涉企经营服务性收费目录清单的通告
为贯彻《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涉企收费管理减轻企业负担的通知》(国办发[2014]30号)、《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涉企收费管理减轻企业负担的实施意见》(闽政办[2014]123号)精神,根据省政府《福建省定价目录》(闽政办[2015]31号)、省物价局《关于公布福建省省级定价管理的涉企经营服务性收费目录清单的通知》(闽价服〔2015〕241号)规定,现将福州市市、县级定价管理的涉企经营服务性收费目录清单通告如下:
一、福州市市级定价管理的涉企经营服务性收费目录清单共计16项,详见附件1;县级定价管理的涉企经营服务性收费项目目录清单共计4项,详见附件2。
二、市、县级定价管理的涉企经营服务性收费目录清单实行动态管理,收费政策有变动,我局将在“中国福州”门户网站(http:///)、福州市发展和
改革委员会门户网站(http:///)上适时更新。
特此通告
附件:1、福州市市级定价管理的涉企经营服务性收费目录清单
2、福州市县级定价管理的涉企经营服务性收费目录清单
福州市物价局
2015年8月26日
附件1
福州市市级定价管理的涉企经营服务性收费目录清单。
福建省物价局、财政厅、教育厅、省农民负担监督管理办公室关于普通高中试行缴费上学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
福建省物价局、财政厅、教育厅、省农民负担监督管理办公室关于普通高中试行缴费上学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福建省物价局,福建省财政厅,福建省教育厅,福建省农民负担监督管理办公室•【公布日期】2000.08.07•【字号】闽价[2000]费字287号•【施行日期】2000.08.1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财务制度正文福建省物价局、财政厅、教育厅、省农民负担监督管理办公室关于普通高中试行缴费上学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闽价[2000]费字287号2000年8月7日)各市(地)物价局(物委)、财政局、教育局(教委)、农民负担监督管理办公室:我省《关于普通高中试行缴费上学有关问题的通知》下发以来,对发展普通高中教育,规范普通高中收费管理起了积极的推动作用。
根据我省普通高中改革和发展的实际,并针对执行过程中存在的一些问题,现就普通高中缴费上学有关问题补充通知如下:一、普通高中实行缴费上学后,各学校应严格按规定的收费标准执行,招生不得实行“双轨制”高收费,凡违反规定,实行“双轨制”收费的地区和学校应立即予以纠正,否则,以乱收费论处。
二、普通高中除按规定收取学费和寄生住宿费以及当地物价、财政、教育主管部门核准的代办费外,未经批准不得再向学生收取其它任何费用。
三、农村三级达标以上普通高中学费标准按城市普通高中学校学费标准执行。
四、高中缴费上学的其它事项仍按闽教(1999)计财23号《关于普通高中试行缴费上学有关问题的通知》规定执行。
五、职业高中的收费标准参照城市普通高中学生学费标准进行。
六、各级物价、财政、教育部门应加强教育收费的监督检查,对各种乱收费行为应认真查处。
七、本通知自2000年8月10日起执行。
福建省物价局、省财政厅关于重新核定福州一中新校区学生公寓住宿费标准的复函-闽价费[2010]431号
福建省物价局、省财政厅关于重新核定福州一中新校区学生公寓住宿费标
准的复函
正文:
---------------------------------------------------------------------------------------------------------------------------------------------------- 福建省物价局、省财政厅关于重新核定福州一中新校区学生公寓住宿费标准的复函
(闽价费〔2010〕431号)
省教育厅:
你厅《关于福州一中调整新校区学生公寓住宿费标准的函》(闽教财[2010]151号)收悉。
鉴于福州一中为了满足学生及家长对改善住宿条件的要求,充分利用学校现有的住宿资源,对现有学生公寓进行调整,在原有6人一间的基础上,增设4人一间的学生公寓,同时保证学生本着自愿的原则选择入住,经研究,现重新核定福州一中新校区学生公寓住宿费标准为:4人间为1200元/生.学年,6人间维持原收费标准950元/生.学年不变。
除住宿费之外,学校不得另向学生收取水电费、卫生费、管理费等其他任何费用。
上述收费标准从2010年秋季开始执行,福州一中应及时到省物价局办理《收费许可证》的变更手续,做好收费公示工作。
学校收费使用财政部门统一印制的财政票据,所收资金纳入财政专户管理,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并自觉接受物价、财政和审计部门的监督检查。
福建省物价局
福建省财政厅
二○一○年十一月二十三日
——结束——。
福州市教育局关于下达2024年福州市普通高中(含综合高中班)招生计划的通知
福州市教育局关于下达2024年福州市普通高中(含综
合高中班)招生计划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福州市教育局
•【公布日期】2024.06.14
•【字号】榕教中〔2024〕17号
•【施行日期】2024.06.14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教育
正文
福州市教育局关于下达2024年福州市普通高中(含综合高中
班)招生计划的通知
榕教中〔2024〕17号
各县(市)区教育局、高新区教卫局,省市属中学:
为进一步规范普通高中招生工作,促进普高与职校协调发展,扭转县中生源流失现象,在充分考虑2024年福州市初中毕业班生源数量以及各地、各校实际情况的基础上,我局编制了2024年福州市普通高中(含综合高中班)招生计划。
现下达招生计划如下:
2024年福州市普通高中招生计划表
说明:1.体育艺术特长生、特色班招生人数和具体招考程序详见《福州市教育局关于福州市2024年普通高中体育艺术特长生、特色班招生工作的通知》。
2.收费标准按物价部门规定执行。
福州市教育局
2024年6月14日。
福州市物价局关于公布福州市市县级政府定价管理的经营服务性收费目录清单的通告
福州市物价局关于公布福州市市县级政府定价管理的经营服务性收费目录清单的通告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福州市物价局
•【公布日期】2017.12.26
•【字号】
•【施行日期】2017.12.26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宏观调控和经济管理
正文
福州市物价局关于公布福州市市县级政府定价管理的经营服
务性收费目录清单的通告
为了贯彻落实《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降低实体经济企业成本的若干意见》(闽政[2017]24号)精神,根据《福建省物价局关于公布福建省实行政府定价管理的经营服务性收费目录清单的通知》(闽价服[2017]320号),现将《福州市市级政府定价管理的经营服务性收费目录清单》和《福州市县级政府定价管理的经营服务性收费目录清单》予以公布。
原公布的市级政府定价的经营服务性收费项目清单与本通告不一致的,以本通告为准。
国家和省政策有变化的,依国家和省的相关规定。
附件:1.福州市市级政府定价管理的经营服务性收费目录清单
2.福州市县级政府定价管理的经营服务性收费目录清单
福州市物价局
2017年12月26日
附件1
福州市市级政府定价管理的经营服务性收费目录清单
注:我市市级政府定价管理的经营服务性收费目录请单项目共计10类15项,其中涉企经营服务性收费项目12项
附件2
福州市县级政府定价管理的经营服务性收费目录清单
注:各县(市)的具体项目内容由各县(市)价格主管部门公布。
福建省物价局、福建省财政厅、福建省教育厅关于福州私立阳光国际
福建省物价局、福建省财政厅、福建省教育厅关于福州私立
阳光国际学校学费标准的批复
【法规类别】行政事业性收费
【发文字号】闽价[2002]费93号
【发布部门】福建省物价局福建省财政厅福建省教育厅
【发布日期】2002.02.08
【实施日期】2002.02.08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XP11
福建省物价局、建省财政厅、福建省教育厅关于福州
私立阳光国际学校学费标准的批复
(闽价[2002]费93号2002年2月8日)
福州市物委、财政局、教委:
你们上报的《关于福州私立阳光国际学校学费标准的请示》(榕价费字[2001]100号)收悉,经研究批复如下:
1 / 1。
福州市物价局、福州市财政局关于核定福州市第二技工学校学生公寓收费标准的通知
福州市物价局、福州市财政局关于核定福州市第二技工学校学生公寓收费标准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福州市物价局,福州市财政局
•【公布日期】2003.08.04
•【字号】榕价费[2003]74号
•【施行日期】2003.09.01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财政其他规定
正文
福州市物价局、福州市财政局关于核定福州市
第二技工学校学生公寓收费标准的通知
(榕价费[2003]74号2003年8月4日)
福清市物价局、福清市财政局:
你局《关于申请核定福州市第二技工学校公寓收费标准的报告》(融价字(2003)第50号)收悉。
根据《福建省物价委员会、福建省财政厅、福建省教育委员会关于印发<福建省大中专学校学生公寓收费管理试行办法>的通知》(闽价(1999)费字358号)的规定,核定福州市第二技工学校学生公寓的收费标准为每生每学年590元。
本通知规定自2003年9月1日起执行至2005年8月31日,收费单位应及时到当地物价局办理《收费许可证》变更手续,亮证收费,并在收费窗口的醒目位置公布收费项目及标准,接受物价、财政、审计等部门的监督检查。
福建省物价局、财政厅关于调整技工学校收费标准的通知-闽价[2000]费字258号
福建省物价局、财政厅关于调整技工学校收费标准的通知正文:---------------------------------------------------------------------------------------------------------------------------------------------------- 福建省物价局、财政厅关于调整技工学校收费标准的通知(闽价[2000]费字258号2000年7月14日)省劳动与社会保障厅:今年,我省已对大中专学校收费进行了调整,考虑到技工学校是培养技能型人才,为生产第一线培养技术工人的特殊性质,以及学校投入到生产实习设备及教学过程中的材料消耗费用大的具体情况,为促进我省技工学校的发展,经研究,决定相应调整我省技工学校的收费标准,具体通知如下:一、技工学校一般专业收费标准为2000元/生·学年,艺术类专业收费标准为3000元/生·学年,国家级、省级重点技工学校可上浮20%。
以上收费标准为最高标准,各学校可根据办学实际在以上最高标准范围内确定不同专业的收费标准,学校制定的各专业收费标准须报所在地(市)物价、财政、劳动与社会保障部门备案,国家级、省级重点技工学校应同时报省物价、财政、劳动与社会保障部门备案。
二、省级劳动与社会保障主管部门批准的民办(私立)教育机构收费标准,由教育机构按国家有关教育收费政策自主制定,并实行报备和公示制度。
即教育机构自定的各项收费标准必须向社会公布,并在公布之前报所在地(市)物价、财政、劳动与社会保障部门备案。
各教育机构报备后的各项收费标准,即确认为符合《社会力量办学条例》第35条第二款规定的合法收费。
除已报备并公示的收费(包括学费、住宿费、代办费)外,对入学后的学生不得再收取其他任何费用。
三、各技工学校要加强财务管理,认真落实国家有关奖学金、贷学金、勤工助学、特殊困难补助、学费减免缓和“绿色通道”等资助经济困难学生的各项政策措施。
福建省物价局、福建省财政厅、福建省教育厅关于福州私立阳光国际学校学费标准的批复
福建省物价局、福建省财政厅、福建省教育厅关于福州私立阳光国际学校学费标准的批复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福建省物价局,福建省财政厅,福建省教育厅
•【公布日期】2002.02.08
•【字号】闽价[2002]费93号
•【施行日期】2002.02.08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财政其他规定
正文
福建省物价局、建省财政厅、福建省教育厅关于福州
私立阳光国际学校学费标准的批复
(闽价[2002]费93号2002年2月8日)
福州市物委、财政局、教委:
你们上报的《关于福州私立阳光国际学校学费标准的请示》(榕价费字[2001]100号)收悉,经研究批复如下:
1、鉴于你们《关于调整福州私立阳光国际学校学杂费标准的通知》(榕价费字[2001]10号)所核定的学费已充分考虑了该校投资大等实际情况,为防止私立学校收费互相攀比,不宜再调高福州私立阳光国际学校的学费标准,该校的学费仍按榕价费字[2001]10号所规定的标准执行。
2、考虑到福州私立阳光国际学校属全封闭的学校,学校后勤保障等条件好,成本费用高的实际情况,允许你们按照学生住宿和车辆接送实际成本费用适当理顺其住宿费和学生接送交通费标准。
3、福州私立阳光国际学校应严格按照福建省物价局、财政厅、教育厅《关于福建省社会力量办学收费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闽价[2001]费字430号)的有关规
定,实行收费社会公示制度,对入学后的学生不得再收取其他任何费用。
福建省物价局、省财政厅关于调整我省高校招生考试收费有关政策的复函
福建省物价局、省财政厅关于调整我省高校招生考试收费有
关政策的复函
【法规类别】价格监督检查
【发文字号】闽价费[2015]267号
【发布部门】福建省物价局福建省财政厅
【发布日期】2015.07.23
【实施日期】2015.07.23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XP11
福建省物价局、省财政厅关于调整我省高校招生考试收费有关政策的复函
(闽价费〔2015〕267号)
省教育厅:
你厅《关于调整我省高校招生报名考试费标准的函》(闽教财函〔2015〕20号)收悉。
为支持我省高校招生考试改革发展,经省政府同意,现就调整我省高校招生考试收费标准等有关问题函复如下:
一、关于高校招生报名考试收费
(一)普通高校招生报名考试费、高等职业教育入学报名考试费,由原来的每生105元调整为每生160元,其中地方招生部门或有关学校应将报名考试费按每生55元的标准上缴省教育考试院。
(二)成人高校招生报名考试费,由原来的每生110元调整为每生160元,其中地方招生部门或有关学校应将报名考试费按每生70。
福建省物价局、财政厅、省教育厅关于福州私立阳光国际学校收费标准问题的批复
福建省物价局、财政厅、省教育厅关于福州私立阳光国际学校收费标准问题的批复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福建省物价局,福建省财政厅,福建省教育厅
•【公布日期】2000.10.29
•【字号】闽价[2000]费字391号
•【施行日期】2000.10.29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财政其他规定
正文
福建省物价局、财政厅、省教育厅关于福州私立阳光
国际学校收费标准问题的批复
(闽价[2000]费字391号2000年10月29日)
福州市物委、财政局、教委:
你市《关于调整福州私立阳光国际学校学杂费标准的请示》(榕价费字(2000)82号)收悉。
经研究,决定福州私立阳光国际学校收费标准暂委托你市物委、财政局、教委根据福州私立阳光国际学校的具体实际,在充分考虑学校办学成本、学生承受能力和社会影响的基础上予以核定,并报省物价局、财政厅、教育厅备案。
福州市物价局、财政局关于核定闽清一中新建学生宿舍楼住宿收费标准的通知-榕价费[2003]20号
福州市物价局、财政局关于核定闽清一中新建学生宿舍楼住宿收费标准的
通知
正文:
---------------------------------------------------------------------------------------------------------------------------------------------------- 福州市物价局、财政局关于核定闽清一中
新建学生宿舍楼住宿收费标准的通知
(榕价费[2003]20号2003年2月14日)
闽清县物价局、财政局:
你局《关于要求审批闽清一中新建学生宿舍楼住宿费收费标准的报告》(梅价[2002]8号)悉。
闽清一中新建学生公寓楼已投入使用,室内设有卫生间、电话、电风扇、淋浴器、壁橱及床架等,根据省物委、财政厅、教委《福建省大中专学校学生公寓收费管理试行办法》(闽价[1999]费358号),核定该校住宿费标准为180元/生·学期(含定额用电、用水量分别不少5度/人·月和5吨/人·月,收入缴入同级财政专户。
上述收费自2003年春季入学起执行一年。
——结束——。
福建省物价局、省财政厅关于核定普通高中毕业会考面向社会开考部分考试费收费标准的通知
福建省物价局、省财政厅关于核定普通高中毕业会考面向社会开考部分考试费收费标准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福建省物价局,福建省财政厅•【公布日期】2000.06.26•【字号】闽价[2000]费字236号•【施行日期】2000.06.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财政其他规定正文福建省物价局、省财政厅关于核定普通高中毕业会考面向社会开考部分考试费收费标准的通知(闽价[2000]费字236号2000年6月26日)省教育厅:你厅《关于高中会考向社会开考收费标准的函》(闽教(2000)计财42号)收悉。
为保证我省普通高中毕业会考面向社会开考工作的顺利进行,经研究,现对普通高中毕业会考面向社会开考部分的收费标准核定如下:1、会考考试费(含考查科目):24元/生·科,其中含上交省会考办8元/生·科,用于印制报名表格、命题、制卷、阅卷、记分等各项开支。
2、合格证书工本费(全科):2元/生·证(全额上交省会考办)。
3、考试代办费:2.2元/生(其中考生手册1元,规范板0.7元,2B铅笔2支0.5元)。
4、各承办学校向自愿参加物理、化学、生物实验操作考前培训的人员收取培训费60元/生·科(含实验所需的药剂、器材消耗等所有费用),向自愿参加计算机知识与操作考前培训的人员收取培训费40元/生。
各科实验操作课时数不得少于教育大纲规定的课时数,否则相应扣减培训费。
除此之外,不得向参加考试和培训的人员收取其他任何费用。
上述收费从2000年6月1日起试行两年,试行期满后再视实际情况重新报批。
收费单位应及时到当地物价部门办理收费许可证的变更手续,向社会公布收费文件、收费项目和标准,使用省财政厅统一印制的事业性收费专用票据,收费收入纳入预算外资金专户,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并自觉接受物价、财政和审计部门的监督检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