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级建造师管理规定建造师管理规定修订

合集下载

2024年建造师管理规定

2024年建造师管理规定

2024年建造师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建造师管理行为,提高建造师职业素质和工程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和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从事建筑施工及相关工程活动的建造师,包括注册建造师、注册监理工程师、注册造价工程师等。

第三条建造师应当具备建筑工程设计、施工、监理、造价等专业知识和相应的职业道德修养,具备独立执业的能力。

建造师管理应当坚持公开、公正、公平的原则,遵守法律法规,维护职业操守,确保工程质量和人民生命财产安全。

第四条建造师行业协会应当承担推动行业发展、规范建造师管理的职责,建立健全行业标准和操守规范,加强对建造师的培训、考核和监督,提高行业整体素质。

第二章建造师的资格注册第五条建造师的资格注册按照国家规定的程序进行,申请者应当具备以下条件:(一)具备与申请的注册类别相对应的职业教育背景和工作经验;(二)通过国家规定的建造师资格考试;(三)具备良好的职业道德和操守,无不良行为记录;(四)具备相应的社会公信力,无不良信用记录。

第六条建造师资格被注册后,应当履行下列义务:(一)遵守法律法规和行业规范,坚持职业道德,保证工程质量和安全;(二)接受建造师行业协会和监管部门的监督和管理;(三)定期参加相关培训和考核,提升自身专业素质;(四)自觉履行职业责任,维护建造师的社会形象和职业声誉。

第三章建造师职业行为第七条建造师应当遵守法律法规,规范职业行为,不得从事下列行为:(一)违反建筑法律法规,超越执业范围从事相关工程活动;(二)与业主、工程承包方、监理单位或相关人员勾结,违规行使权力,谋取私利;(三)虚报工程质量,冒领工程款项;(四)利用职务之便,泄露工程技术资料或商业机密;(五)其他违反职业道德和职业规范的行为。

第八条建造师应当积极主动履行职责,保证工程质量和安全,并充分发挥专业知识和经验的作用,不得采取下列行为:(一)对工程质量负有安全隐患的问题不及时报告或纠正;(二)委托非专业人员执行专业工作;(三)利用职务之便收受贿赂,以影响工程质量及相关决策;(四)放松对工地安全生产管理的监督与检查;(五)其他严重违反职业操守和职业规范的行为。

一级建造师执业管理办法

一级建造师执业管理办法

一级建造师执业管理办法关键信息项:1、一级建造师的注册与资格认定姓名: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身份证号: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注册证书编号: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资格认定时间: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2、执业范围与职责具体执业工程项目类型: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职责描述: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3、继续教育与培训培训计划: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继续教育时间要求: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4、监督与考核机制考核周期: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监督方式: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11 总则111 为加强对一级建造师的执业管理,规范其执业行为,提高工程项目管理水平,保证工程质量和安全,根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112 本办法适用于所有取得一级建造师资格证书并注册执业的人员。

12 一级建造师的注册与资格认定121 申请一级建造师注册的人员,应当具备以下条件:取得一级建造师资格证书;受聘于一个具有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施工、监理、招标代理、造价咨询等资质的单位;无违法违规行为记录;身体健康,能够胜任建设工程项目管理工作。

122 申请人应当通过所在单位向省级建设主管部门提出注册申请,并提交相关材料,包括资格证书、身份证明、聘用合同、继续教育证明等。

123 省级建设主管部门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 20 个工作日内完成初审,并将初审意见和申请材料报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

124 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应当自收到初审意见和申请材料之日起 20 个工作日内作出审批决定。

准予注册的,颁发注册证书和执业印章;不予注册的,应当书面说明理由。

国家一级建造师管理办法

国家一级建造师管理办法

关于发布《注册建造师执业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建市[2008]48号各省、自治区建设厅,直辖市建委,江苏、山东省建管局,国务院有关部门建设司,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建设局,解放军总后基建营房部:为规范注册建造师执业行为,加强注册建造师监督管理,根据《注册建造师管理规定》(建设部令第153号),我们组织起草了《注册建造师执业管理办法》(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二○○八年二月二十六日注册建造师执业管理办法(试行)第一条为规范注册建造师执业行为,提高工程项目管理水平,保证工程质量和安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注册建造师管理规定》及相关法律、法规,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注册建造师从事建设工程施工管理活动的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对全国注册建造师的执业活动实施统一监督管理;国务院铁路、交通、水利、信息产业、民航等有关部门按照国务院规定的职责分工,对全国相关专业注册建造师执业活动实施监督管理。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注册建造师执业活动实施监督管理;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水利、通信等有关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对本行政区域内相关专业注册建造师执业活动实施监督管理.第四条注册建造师应当在其注册证书所注明的专业范围内从事建设工程施工管理活动,具体执业按照本办法附件《注册建造师执业工程范围》执行。

未列入或新增工程范围由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另行规定。

第五条大中型工程施工项目负责人必须由本专业注册建造师担任。

一级注册建造师可担任大、中、小型工程施工项目负责人,二级注册建造师可以承担中、小型工程施工项目负责人。

各专业大、中、小型工程分类标准按《关于印发<注册建造师执业工程规模标准>(试行)的通知》(建市[2007]171号)执行。

第六条一级注册建造师可在全国范围内以一级注册建造师名义执业。

一级建造师注册规定

一级建造师注册规定

一级建造师注册实施办法一、注册管理体制第一条为规一级建造师注册管理工作,依据《行政许可法》、《注册建造师管理规定》(建设部令第153号)和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中华人民国境一级建造师注册管理适用本实施办法。

第三条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以下称建设部)为一级建造师注册机关,负责一级建造师注册审批工作。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以下简称省级建设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一级建造师注册申请受理、初审工作。

国务院铁路、交通、水利、信息产业、民航部门负责全国铁路、公路、港口与航道、水利水电、通信与广电、民航专业一级建造师注册审核工作。

二、注册申报程序第四条申请人申请注册前,应当受聘于一个具有建设工程施工或勘察、设计、监理、招标代理、造价咨询资质的企业,与聘用企业依法签订聘用劳动合同。

申请人向聘用企业如实提供有关申请材料并对容真实性负责,通过聘用企业向企业工商注册所在地省级建设主管部门提出注册申请。

第五条注册申请实行网上和书面相结合的申报方式。

申请人应当在中国建造师网(网址:.)上进行填报,网上申报成功后自动生成打印所需申请表。

第六条注册申请包括初始注册、延续注册、变更注册、增项注册、注销注册和重新注册。

注册建造师因遗失或污损注册证书、执业印章的,可申请补办或更换。

第七条初始注册申请人自书签发之日起3年可申请初始注册。

逾期未申请者应当提供相应专业继续教育证明,其学习容应当符合建设部关于注册建造师继续教育的规定。

申请初始注册的,申请人应当提交下列材料:(一)《一级建造师初始注册申请表》(附表1-1);(二)书、学历证书和明复印件;(三)申请人与聘用企业签订的聘用劳动合同复印件或申请人所在企业出具的劳动、人事、工资关系证明;(四)逾期申请初始注册的,应当提供达到继续教育要求证明材料复印件。

申报材料由申请表和(二)、(三)、(四)部分合订后的材料附件组成。

聘用企业将《企业一级建造师初始注册申请汇总表》(附表1-2)和申请人的申请表、材料附件报省级建设主管部门。

1H433000 一级建造师(机电工程)注册执业管理规定和相关要求

1H433000 一级建造师(机电工程)注册执业管理规定和相关要求

1H433000 一级建造师(机电工程)注册执业管理规定及相关要求1 H433001 掌握一级建造师(机电工程)注册执业管理规定及相关要求建设部发布的“关于印发《注册建造师执业工程规模标准》(试行)的通知(建市[2007]17l号)"中,对各专业注册建造师执业工程规模标准,设定了工程类别、工程项目以及大、中、小型工程规模标准的界定项目、单位和数量等量化标准。

机电工程的工程规模标准分别按机电安装、石油化工,冶炼、电力四个专业系列设置.一、机电安装,石油化工、冶炼、电力工程大、中、小型工程类别和工程项目的划分(一) 机电安装工程机电安装工程涉及的工程类别和工程项目非常多。

《注册建造师执业工程规模标准》将机电安装工程分为12种不同的类别.包括:一般工业、民用、公用建设工程的机电安装工程.净化工程,动力站安装工程,起重设备安装工程.轻纺工业建设工程.工业炉窑安装工程.电子工程,环保工程,体育场馆工程,机械汽车制造工程,森林工业建设工程及其他相关专业机电安装工程。

这12种类别的工程又分别包括不同的工程项目,例如:一般工业,民用、公用建设工程的机电安装工程叉分机电安装、管道、通风空调、智能化、消防、自动控制、防腐保温、动力照明、变配电、非标设备制作安装等工程项目。

净化工程又分为电子、医院、制药、生物、食品光电、精密机械工程项目。

动力安装工程又分为锅炉房、热水交换站、氧气站、煤气站、制冷站等工程项目。

起重设备安装工程又分为起重机安装和拆卸、电梯及索道大型游乐设施的安装和维修等工程项目。

电子工程又分为电子自动化、电子机房、电子设备工程项目。

环保工程又分为噪声、有害气体、粉尘、工业污承、废料综合处理、禽畜粪便沼气、厌氧生化处理池、烟气脱硫、医疗污水处理等工程项目。

机械、汽车制造工业工程又分为机械设备安装、矿冶设备制造厂安装、工程机械制造厂安装、通用设备制造厂安装、汽车、拖拉机、柴油机生产线等安装工程项目。

一级注册建造师管理规定(2)

一级注册建造师管理规定(2)

一级注册建造师管理规定(2)(三)未达到注册建造师继续教育要求的;(四)受到刑事处罚,刑事处罚尚未执行完毕的;(五)因执业活动受到刑事处罚,自刑事处罚执行完毕之日起至申请注册之日止不满5年的;(六)因前项规定以外的原因受到刑事处罚,自处罚决定之日起至申请注册之日止不满3年的;(七)被吊销注册证书,自处罚决定之日起至申请注册之日止不满2年的;(八)在申请注册之日前3年内担任项目经理期间,所负责项目发生过重大质量和安全事故的;(九)申请人的聘用单位不符合注册单位要求的;(十)年龄超过65周岁的;(十一)法律、法规规定不予注册的其他情形。

第十六条注册建造师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其注册证书和执业印章失效:(一)聘用单位破产的;(二)聘用单位被吊销营业执照的;(三)聘用单位被吊销或者撤回资质证书的;(四)已与聘用单位解除聘用合同关系的;(五)注册有效期满且未延续注册的;(六)年龄超过65周岁的;(七)死亡或不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八)其他导致注册失效的情形。

第十七条注册建造师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注册机关办理注销手续,收回注册证书和执业印章或者公告注册证书和执业印章作废:(一)有本规定第十六条所列情形发生的;(二)依法被撤销注册的;(三)依法被吊销注册证书的;(四)受到刑事处罚的;(五)法律、法规规定应当注销注册的其他情形。

注册建造师有前款所列情形之一的,注册建造师本人和聘用单位应当及时向注册机关提出注销注册申请;有关单位和个人有权向注册机关举报;县级以上地方人民的政府建设主管部门或者有关部门应当及时告知注册机关。

第十八条被注销注册或者不予注册的,在重新具备注册条件后,可按第七条、第八条规定重新申请注册。

第十九条注册建造师因遗失、污损注册证书或执业印章,需要补办的,应当持在公众媒体上刊登的遗失声明的证明,向原注册机关申请补办。

原注册机关应当在5日内办理完毕。

第三章执业第二十条取得资格证书的人员应当受聘于一个具有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施工、监理、招标代理、造价咨询等一项或者多项资质的单位,经注册后方可从事相应的执业活动。

一级建造师管理规定

一级建造师管理规定

一级建造师管理规定一级建造师管理规定是指对一级建造师从业资格、考试、注册、继续教育、执业行为等方面进行规范和管理的一系列规定。

下面是一级建造师管理规定的内容,总共700字:一级建造师管理规定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及相关法律法规,结合建筑行业实践制定的,旨在加强对一级建造师从业资格和行为的管理。

以下为一级建造师管理规定的主要内容:一、从业资格:1.一级建造师的从业资格由建设部门负责审核和颁发。

申请人需具备相关专业的本科学历及以上学位,并具备相应从业经验。

2.一级建造师的从业资格有效期为5年,期满后需重新提交申请并通过审核方可继续从业。

二、考试和注册:1.一级建造师的考试内容包括建筑工程技术、管理和法律法规等方面的知识。

考试由建设部门组织并举行,合格者可领取一级建造师证书。

2.一级建造师需在取得证书后,到所在地建设部门进行注册登记,并按照规定的时间和程序提交相关材料。

三、继续教育:1.一级建造师需要按照规定的时间和要求参加继续教育培训,以更新知识和提高业务水平。

2.继续教育的内容包括工程技术、安全管理、环境保护和法律法规等方面的培训。

四、执业行为:1.一级建造师必须遵守国家法律法规以及建筑规范和标准,严格履行执业职责。

2.一级建造师需要有合法的执业资质和相关证明文件,并依法参与工程的设计、施工和管理。

3.一级建造师在执业过程中要保持客观公正的态度,维护建筑行业的良好形象,不得从事违法违规的行为。

总结以上内容,一级建造师管理规定对一级建造师的从业资格、考试、注册、继续教育和执业行为等方面进行了明确的规范和管理。

这有助于提高一级建造师的专业素质和业务水平,保障工程质量和安全,并促进建筑行业的健康发展。

国家一级建造师管理办法.doc

国家一级建造师管理办法.doc

关于发布《注册建造师执业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建市[2008]48号各省、自治区建设厅,直辖市建委,江苏、山东省建管局,国务院有关部门建设司,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建设局,解放军总后基建营房部:为规范注册建造师执业行为,加强注册建造师监督管理,根据《注册建造师管理规定》(建设部令第153号),我们组织起草了《注册建造师执业管理办法》(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二○○八年二月二十六日注册建造师执业管理办法(试行)第一条为规范注册建造师执业行为,提高工程项目管理水平,保证工程质量和安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注册建造师管理规定》及相关法律、法规,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注册建造师从事建设工程施工管理活动的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对全国注册建造师的执业活动实施统一监督管理;国务院铁路、交通、水利、信息产业、民航等有关部门按照国务院规定的职责分工,对全国相关专业注册建造师执业活动实施监督管理。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注册建造师执业活动实施监督管理;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水利、通信等有关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对本行政区域内相关专业注册建造师执业活动实施监督管理.第四条注册建造师应当在其注册证书所注明的专业范围内从事建设工程施工管理活动,具体执业按照本办法附件《注册建造师执业工程范围》执行。

未列入或新增工程范围由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另行规定。

第五条大中型工程施工项目负责人必须由本专业注册建造师担任。

一级注册建造师可担任大、中、小型工程施工项目负责人,二级注册建造师可以承担中、小型工程施工项目负责人。

各专业大、中、小型工程分类标准按《关于印发<注册建造师执业工程规模标准>(试行)的通知》(建市[2007]171号)执行。

第六条一级注册建造师可在全国范围内以一级注册建造师名义执业。

(一级建造师备考)一级建造师执业管理办法【新版精品资料】

(一级建造师备考)一级建造师执业管理办法【新版精品资料】

注册建造师执业管理办法第一条为规范注册建造师执业行为,提高工程项目管理水平,保证工程质量和安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注册建造师管理规定》及相关法律、法规,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注册建造师从事建设工程施工管理活动的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对全国注册建造师的执业活动实施统一监督管理;国务院铁路、交通、水利、信息产业、民航等有关部门按照国务院规定的职责分工,对全国相关专业注册建造师执业活动实施监督管理.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注册建造师执业活动实施监督管理;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水利、通信等有关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对本行政区域内相关专业注册建造师执业活动实施监督管理。

第四条注册建造师应当在其注册证书所注明的专业范围内从事建设工程施工管理活动,具体执业按照本办法附件《注册建造师执业工程范围》执行。

未列入或新增工程范围由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另行规定。

第五条大中型工程施工项目负责人必须由本专业注册建造师担任。

一级注册建造师可担任大、中、小型工程施工项目负责人,二1级注册建造师可以承担中、小型工程施工项目负责人。

各专业大、中、小型工程分类标准按《关于印发〈注册建造师执业工程规模标准〉(试行)的通知》(建市[2007]171号)执行.第六条一级注册建造师可在全国范围内以一级注册建造师名义执业。

通过二级建造师资格考核认定,或参加全国统考取得二级建造师资格证书并经注册人员,可在全国范围内以二级注册建造师名义执业。

工程所在地各级建设主管部门和有关部门不得增设或者变相设置跨地区承揽工程项目执业准入条件。

第七条担任施工项目负责人的注册建造师应当按照国家法律法规、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组织施工,保证工程施工符合国家有关质量、安全、环保、节能等有关规定。

第八条担任施工项目负责人的注册建造师,应当按照国家劳动用工有关规定,规范项目劳动用工管理,切实保障劳务人员合法权益。

一级建造师管理制度

一级建造师管理制度

一级建造师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和加强一级建造师管理,提高建筑项目的管理水平,保障工程质量和安全,制定本管理制度。

第二条本管理制度适用于全国范围内的一级建造师管理工作,涉及一级建造师的资格认定、职责、权利和义务等方面的规定。

第三条一级建造师管理应遵循公平、公正、公开、透明原则,依法、独立、自主、自律进行管理。

第四条一级建造师管理工作应与国家建设工程资质管理制度相配合,保持一致性和协调性。

第五条一级建造师管理应当与工程管理相结合,与企业管理和职业管理相互衔接,形成协同推进的工作机制。

第六条一级建造师管理制度的具体实施事项由国家建设工程资质管理部门负责制定并组织实施。

第七条对于违反一级建造师管理制度的行为,建设工程资质管理部门应及时查处,依法予以处理。

第八条对于一级建造师管理工作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建设工程资质管理部门应及时总结经验,及时调整和完善管理制度。

第二章一级建造师的资格认定第九条取得一级建造师资格,应当具备以下条件:(一)熟悉国家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的相关政策法规;(二)具有较高的工程技术水平和管理能力;(三)在工程建设领域有丰富的实践经验,特别是在大型、复杂工程项目的管理经验;(四)具有较强的组织协调能力和质量保障能力;(五)健康状况良好,没有违法记录。

第十条取得一级建造师资格的人员,应当具有下列专业技术资格之一:(一)具有土木工程、建筑工程、城市规划等相关专业的高级职称或者副高级职称;(二)在相关领域拥有硕士研究生及以上学位的人员。

第十一条具备上述条件的人员,经过国家建设工程资质管理部门审核确认,方可具备一级建造师资格。

第十二条取得一级建造师资格的人员,应当严格执行《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对工程建设的质量负责,并严格履行职业道德。

第十三条取得一级建造师资格后,如果发生不符合法定条件的情形,应当限期整改或进行复审,情节严重的应当吊销一级建造师资格。

第三章一级建造师的权利和义务第十四条一级建造师有以下权利:(一)参与工程项目的评估、设计、施工、监理等各个阶段工作;(二)参与工程结算、验收等各个环节的质量控制;(三)提出对工程施工和监理等工作的合理化建议和改进意见;(四)获得相关工程业绩的认定,提高专业技术职称;(五)依法获得相应的工程奖励和基本保障。

一级建造师管理规定

一级建造师管理规定

一级建造师管理规定1 目的为提升公司的综合实力,满足公司提升施工资质和生产经营需要,根据国家建设部一级建造师管理的相关规定,结合本公司的实际情况,现将大连建筑企业工程有限公司一级建造师考试管理规定进行修订。

2 范围本规定适用于公司全体在册职工。

3 引用文件《大连建筑企业工程有限公司薪酬制度》4 管理内容4.1参考人员根据本人实际情况自行安排复习时间,需占用工作时间的,要经所在单位同意(原则上不超过10个工作日),在此期间工资待遇按正常出勤标准执行。

4。

2公司符合一级建造师报考条件的全体员工,都应报考一级建造师考试。

公司聘任的项目经理、项目副经理、项目部总工和主办技术员必须取得一级建造师注册证书。

没有取得一级建造师注册证书的,自本规定执行之日起,须在2年内取得一级建造师注册证书,2年后仍未取得一级建造师注册证书的,项目经理按副经理基本年薪标准执行,项目副经理、项目部总工按原基本年薪的85%执行,主办技术员按一级工程技术管理员岗位工资待遇执行,其他待遇不变,直至取得一级建造师注册证书,恢复原聘任岗位工资待遇。

(公司50岁以上人员除外,专职机械技术岗位人员及安全员岗位人员除外。

)4.3自本规定执行之日起,凡一次性通过一级建造师(仅港工、市政、土建三个专业)考试取得证书的,一次性奖励50000元。

4.4凡一次性通过其他专业的,以及分年度考试通过一级建造师考试取得证书的,一次性奖励30000元。

4.5凡通过港工专业增项考试并完成注册的,一次性奖励30000元,其它专业增项考试并完成注册的,一次性奖励10000元。

4.6社会引进的一级建造师享受一次性奖励20000元。

4.7中层及以上管理人员按照《大连建筑企业工程有限公司薪酬制度》中注册证书补贴办法享受相关待遇。

4.8以上证书奖励费用均含培训费、书费及报名费等,由此产生的税费由个人承担。

4.9本规定2017年自3月1日起执行,原《大连建筑企业工程有限公司一级建造师管理规定》废止。

一级建造师新规定解读

一级建造师新规定解读

一级建造师新规定解读一级建造师是我国建设行业的高级专业技术人员,负责工程项目的总体规划、设计和施工管理。

为了适应建设行业的发展和相关法律法规的变化,近期出台了一系列新规定,对一级建造师的资格要求、考试内容、管理制度等方面进行了调整和完善。

下面我们就来逐一解读这些新规定。

一、资格要求根据新规定,想要成为一级建造师的申请人需具备以下条件:年满35周岁以上,取得相应专业的本科以上学历,且在建筑工程领域从事工作满10年以上。

此外,申请人还需要通过有关考试并取得相关证书,方可获得一级建造师的资格。

二、考试内容一级建造师考试内容主要包括理论知识和实务能力两个方面。

理论知识考试涉及建筑工程相关法律法规、工程管理、工程造价等内容;实务能力考试则要求考生具备规划设计、施工管理、工程技术与质量控制等方面的能力。

新规定对考试内容进行了进一步明确和细化,以确保考生在各方面都具备足够的能力和知识。

三、管理制度新规定对一级建造师的管理制度也做出了一些调整。

具体来说,一级建造师需定期参加相关培训和考核,以确保其业务能力和知识水平的更新和提升。

同时,一级建造师还需遵守建设行业的相关规定和道德标准,不得从事违法违规行为。

总的来说,新规定对一级建造师的资格要求、考试内容和管理制度进行了一系列调整和完善,旨在提高一级建造师的专业水平和责任意识。

只有不断学习和进步,才能适应建设行业的发展和挑战,为工程项目的顺利实施和完成贡献自己的力量。

希望广大一级建造师和有志于从事建设工程的人员能够认真遵守新规定,不断提升自己的专业技能,为建设行业的发展做出更大的贡献。

注册(一级、二级)建造师管理规定

注册(一级、二级)建造师管理规定

注册(一级、二级)建造师管理规定注册建造师管理规定注册建造师管理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令第153号《注册建造师管理规定》已于2006年12月11日经建设部第112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予发布,自2007年3月1日起施行。

建设部部长汪光焘二○○六年十二月二十八日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增强对注册建造师的管理,规范注册建造师的执业行为,提升工程项目管理水平,保证工程质量和安全,依据《建筑法》、《行政许可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等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注册建造师的注册、执业、继续教育和监督管理,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本规定所称注册建造师,是指通过考核认定或考试合格取得中华人民共和国建造师资格证书(以下简称资格证书),并按照本规定注册,取得中华人民共和国建造师注册证书(以下简称注册证书)和执业印章,担任施工单位项目负责人及从事相关活动的专业技术人员。

未取得注册证书和执业印章的,不得担任大中型建设工程项目的施工单位项目负责人,不得以注册建造师的名义从事相关活动。

第四条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对全国注册建造师的注册、执业活动实施统一监督管理;国务院铁路、交通、水利、信息产业、民航等相关部门按照国务院规定的职责分工,对全国相关专业工程注册建造师的执业活动实施监督管理。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的注册建造师的注册、执业活动实施监督管理;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水利、通信等相关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对本行政区域内相关专业工程注册建造师的执业活动实施监督管理。

第二章注册第五条注册建造师实行注册执业管理制度,注册建造师分为一级注册建造师和二级注册建造师。

取得资格证书的人员,经过注册方能以注册建造师的名义执业。

第六条申请初始注册时理应具备以下条件:(一)经考核认定或考试合格取得资格证书;(二)受聘于一个相关单位;(三)达到继续教育要求;(四)没有本规定第十五条所列情形。

第七条取得一级建造师资格证书并受聘于一个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施工、监理、招标代理、造价咨询等单位的人员,理应通过聘用单位向单位工商注册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提出注册申请。

建造师管理规定修订范本

建造师管理规定修订范本

建造师管理规定修订范本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建造师管理行为,落实建设项目质量和安全管理责任制,保障建设工程质量和安全,根据《建筑法》、《建筑市场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规定,修订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全国范围内的建设工程建造师从业人员的管理。

第三条建设工程建造师应当严格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制度,坚守职业道德,履行职责,保证工程质量和安全。

第四条建设工程建造师应当具备与其执业范围相适应的职称和注册证书,并且须按照相关规定参加继续教育。

第五条建设工程建造师应当热爱岗位,勤勉尽责,自觉接受业主或上级的监督,按照项目管理计划完成任务。

第二章职责和权利第六条建设工程建造师是工程技术的组织者和实施者,负责指导和组织工程施工,确保建筑工程按照设计要求、施工标准和技术规范进行。

第七条建设工程建造师享受与其职务相适应的权益,包括:合理的加班、休息和假期安排;人身安全和人身尊严的保障;参加国家统一的社会保障制度等。

第三章准入第八条建设工程建造师的准入条件为:具备相关工程技术职称和注册证书;年满二十五岁,具有中专及以上学历;具有从业经验和业绩;身体健康合格。

第九条建设工程建造师准入的程序和要求,由建设主管部门统一制定,申请人应当提交相应材料,并通过资格考试。

第十条建设工程建造师应该积极参加相关职业培训,提升自身专业技能。

第四章执业第十一条建筑工程建造师必须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办理相应的执业注册手续,并在规定的时间内注册备案。

第十二条建筑工程建造师应当按照设计要求和技术规范,负责组织和指导施工过程,保证工程质量和安全。

第十三条建筑工程建造师应当及时向业主或上级报告工程施工过程中的问题和风险,并提出相应的解决方案。

第五章违规处罚第十四条建造师在执业过程中违反法律法规和职业道德的,应当按照相应规定进行处罚,包括但不限于:警告、记过、记大过、责令停工整改、吊销注册证书等。

第十五条对于严重违反法律法规和职业道德的建设工程建造师,可以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一级建造师管理规定建造师管理规定修订

一级建造师管理规定建造师管理规定修订

一级建造师管理规定建造师管理规定修订城乡__ 市场监管司下发的“关于征求《注册建造师管理规定》(修订征求意见稿)有看过吗?下面给大家分享关于建造师管理规定修订的相关资料,希望对您有帮助。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对注册建造师的管理,规范注册建造师的执业行为,提高工程项目管理水平,保证工程质量和安全,依据《建筑法》、《行政许可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等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中华人民__ 境内注册建造师的注册、执业、继续教育和监督管理,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本规定所称注册建造师,是指通过考核认定或考试合格取得中华人民__建造师执业资格证书(以下简称资格证书),并按照本规定注册,取得中华人民__建造师注册证书(以下简称注册证书)的专业技术和管理人员。

注册建造师可以担任施工单位项目负责人及从事相关专业技术和管理活动。

未取得注册证书的,不得担任建设工程项目的施工单位项目负责人,不得以注册建造师的名义从事相关活动。

第四条__ 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对全国注册建造师的注册、继续教育、执业活动实施统一监督管理; __交通运输、水利、工程信息化等有关部门按照__ 规定的职责分工,对全国有关专业工程注册建造师的执业活动实施监督管理。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的注册建造师的注册、执业活动实施监督管理;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运输、水利、工业信息化等有关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对本行政区域内有关专业工程注册建造师的执业活动实施监督管理。

第二章注册第五条注册建造师实行注册执业管理制度,注册建造师分为一级注册建造师和二级注册建造师。

取得资格证书的人员,经过注册方能以注册建造师的名义执业。

第六条申请初始注册时应当具备以下条件:(一)经考核认定或考试合格取得资格证书;(二)受聘于一个相关单位;(三)达到继续教育要求;(四)没有本规定第十五条所列情形。

第七条取得一级建造师资格证书并受聘于一个从事建筑活动的施工以及勘察、设计、施工、监理、招标代理、造价等单位的人员,应当由本人提出申请,并通过聘用单位向单位工商注册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提出注册申请。

  1.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2.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3.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一级建造师管理规定建造师管理规定修订城乡 __市场监管司下发的“关于征求《注册建造师管理规定》(修订征求意见稿)有看过吗?下面给大家分享关于建造师管理规定修订的相关资料,希望对您有帮助。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对注册建造师的管理,规范注册建造师的执业行为,提高工程项目管理水平,保证工程质量和安全,依据《建筑法》、《行政许可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等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中华人民 __境内注册建造师的注册、执业、继续教育和监督管理,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本规定所称注册建造师,是指通过考核认定或考试合格取得中华人民 __建造师执业资格证书(以下简称资格证书),并按照本规定注册,取得中华人民 __建造师注册证书(以下简称注册证书)的专业技术和管理人员。

注册建造师可以担任施工单位项目负责人及从事相关专业技术和管理活动。

未取得注册证书的,不得担任建设工程项目的施工单位项目负责人,不得以注册建造师的名义从事相关活动。

第四条 __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对全国注册建造师的注册、继续教育、执业活动实施统一监督管理; __交通运输、水利、工程信息化等有关部门按照 __规定的职责分工,对全国有关专业工程注册建造师的执业活动实施监督管理。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的注册建造师的注册、执业活动实施监督管理;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运输、水利、工业信息化等有关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对本行政区域内有关专业工程注册建造师的执业活动实施监督管理。

第二章注册第五条注册建造师实行注册执业管理制度,注册建造师分为一级注册建造师和二级注册建造师。

取得资格证书的人员,经过注册方能以注册建造师的名义执业。

第六条申请初始注册时应当具备以下条件:(一)经考核认定或考试合格取得资格证书;(二)受聘于一个相关单位;(三)达到继续教育要求;(四)没有本规定第十五条所列情形。

第七条取得一级建造师资格证书并受聘于一个从事建筑活动的施工以及勘察、设计、施工、监理、招标代理、造价等单位的人员,应当由本人提出申请,并通过聘用单位向单位工商注册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提出注册申请。

涉及铁路、公路、港口与航道、水利水电、通信与广电专业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住房和城乡 __主管部门可会同有关部门审核。

符合条件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核发由 __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统一印制的《中华人民 __一级建造师注册证书》,并在核发证书后30个工作日内送 __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备案。

第八条对申请一级建造师初始注册、增项注册、重新注册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审查完毕。

对申请一级建造师变更注册、延续注册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5日内审查完毕。

__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当自收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上报材料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审批完毕。

第九条取得二级建造师资格证书的人员申请注册的受理和审批程序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依法规定。

对批准注册的,在核发证书后30个工作日内送 __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备案。

第十条注册证书是注册建造师的执业凭证,由注册建造师本人保管、使用。

注册证书与执业印章有效期为5年。

注册建造师的注册证书由 __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统一组织印制。

第十一条初始注册者,可自资格证书签发之日起5年内提出申请。

逾期未申请者,须符合本专业继续教育的要求后方可申请初始注册。

申请初始注册需要提交下列材料:(一)注册建造师初始注册申请表;(二)申请人的资格证书、学历证书和 __明复印件;(三)申请人与聘用单位签订的聘用劳动合同复印件或其他有效证明文件;(四)聘用单位为申请人缴纳社会保险证明材料复印件;(五)逾期申请初始注册的,应当提供达到继续教育要求的证明材料。

第十二条注册有效期满需继续执业的,应当在注册有效期届满2个月前,按照第七条、第九条的规定程序申请延续注册。

延续注册的,有效期为5年。

申请延续注册的,应当提交下列材料:(一)注册建造师延续注册申请表;(二)原注册证书;(三)申请人与聘用单位签订的聘用劳动合同复印件或其他有效证明文件;(四)聘用单位为申请人缴纳社会保险证明材料复印件;(五)申请人注册有效期内达到继续教育要求的证明材料。

第十三条在注册有效期内,注册建造师变更执业单位,应当与原聘用单位解除劳动关系,并按照第七条、第九条的规定程序办理变更注册手续,变更注册后仍延续原注册有效期。

申请变更注册的,应当提交下列材料:(一)注册建造师变更注册申请表;(二)注册证书和执业印章;(三)申请人与新聘用单位签订的聘用合同复印件或有效证明文件;(四)工作调动证明(与原聘用单位解除聘用合同或聘用合同到期的证明文件、退休人员的退休证明、劳动仲裁部门出具的劳动争议仲裁裁决书、法院 __)。

(五)聘用单位为申请人缴纳社会保险证明材料复印件;一个注册有效期内,注册建造师变更注册单位不得超过2次。

第十四条注册建造师需要增加执业专业的,应当按照第七条的规定申请专业增项注册,并提供相应的资格证明。

第十五条申请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注册:(一)不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二)申请在两个或者两个以上单位注册的;(三)未达到注册建造师继续教育要求的;(四)受到刑事处罚,刑事处罚尚未执行完毕的;(五)因执业活动受到刑事处罚,自刑事处罚执行完毕之日起至申请注册之日止不满5年的;(六)因前项规定以外的原因受到刑事处罚,自处罚决定之日起至申请注册之日止不满3年的;(七)被吊销注册证书,自处罚决定之日起至申请注册之日止不满2年的;(八)在申请注册之日前3年内担任工程项目负责人期间,所负责项目发生过重大质量和安全事故的;(九)申请人的聘用单位不符合注册单位要求的;(十)年龄超过65周岁的;(十一)法律、法规规定不予注册的其他情形。

第十六条注册建造师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其注册证书失效:(一)聘用单位破产的;(二)聘用单位被吊销营业执照的;(三)被取消资格证书的;(四)已与聘用单位解除聘用合同关系的;(五)注册有效期满且未延续注册的;(六)年龄超过65周岁的;(七)死亡或不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八)其他导致注册失效的情形。

第十七条注册建造师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注册机关办理注销手续,收回注册证书或者公告注册证书作废:(一)有本规定第十六条所列情形发生的;(二)依法被撤销注册的;(三)依法被吊销注册证书的;(四)受到刑事处罚的;(五)法律、法规规定应当注销注册的其他情形。

注册建造师有前款所列情形之一的,注册建造师本人和聘用单位应当及时向注册机关提出注销注册申请或注册机关依职权注销注册;有关单位和个人有权向注册机关举报;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或者有关部门应当及时告知注册机关。

第十八条被注销注册或者不予注册的,在重新具备注册条件后,可按第七条、第九条规定重新申请注册。

第十九条注册建造师因遗失、污损注册证书,需要补办的,应当持在公众媒体上刊登的遗失声明的证明,向原注册机关申请补办。

原注册机关应当在5个工作日内办理完毕。

第三章执业第二十条取得资格证书的人员应当受聘于一个从事建筑活动的单位,经注册后方可从事相应的执业活动。

担任施工单位项目负责人的,应当受聘并注册于一个具有建筑业企业资质的单位。

第二十一条注册建造师可以从事建设工程项目总承包管理或施工管理,建设工程项目管理服务,建设工程技术经济咨询,以及法律、行政法规和 __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规定的其他业务。

注册建造师不得同时在两个大、中型规模的建设工程项目上担任施工单位项目负责人。

注册建造师的具体执业范围由 __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会同 __相关部门另行规定。

第二十二条建设工程施工活动中形成的有关工程施工管理文件,应当由注册建造师签字。

施工单位签署质量合格的文件上,必须有注册建造师的签字。

第二十三条注册建造师执业信息实行登记制度,注册建造师应当及时通过注册单位将执业信息向注册部门备案。

第四章继续教育第二十四条注册建造师在每一个注册有效期内应当达到 __建设主管部门规定的继续教育要求。

第二十五条注册建造师在每一注册有效期继续教育不少于120学时,其中职业道德教育课时不少于10学时。

第二十六条经继续教育达到合格标准的,颁发继续教育合格证书。

第二十七条继续教育的具体要求由 __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会同 __有关部门另行规定。

第五章权利与义务第二十八条注册建造师享有下列权利:(一)使用注册建造师名称;(二)在规定范围内从事执业活动;(三)在本人执业活动中形成的文件上签字;(四)保管和使用本人注册证书;(五)对本人执业活动进行解释和辩护;(六)接受继续教育;(七)获得相应的劳动报酬;(八)对侵犯本人权利的行为进行申述。

第二十九条注册建造师应当履行下列义务:(一)遵守法律、法规和有关管理规定,恪守职业道德;(二)执行技术标准、规范和规程;(三)保证执业成果的质量,并承担相应责任;(四)完整、及时上报执业信息;(五)接受继续教育,努力提高执业水准;(六)保守在执业中知悉的国家秘密和他人的商业、技术等秘密;(七)接受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或有关部门依职权进行的监督检查;(七)协助注册管理机关完成相关工作。

第三十条注册建造师不得有下列行为:(一)不履行注册建造师义务;(二)在执业过程中, __、受贿或者谋取合同约定费用外的其他利益;(三)在执业过程中实施商业贿赂;(四)签署有虚假记载等不合格的文件;(五)允许他人以自己的名义从事执业活动;(六)同时在两个或者两个以上单位受聘或者执业;(七)伪造、变造、倒卖、出租、出借或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资格证书、注册证书;(八)超出执业范围和聘用单位业务范围内从事执业活动;(九)法律、法规、规章禁止的其他行为。

第三十一条聘用单位不得有下列行为(一)与申请人签订虚假劳动合同或协议;(二)为申请人提供虚假资格证书、 __明、学历证明、注册证书等虚假材料;(三)使用与本单位无关人员证件申请注册;(四)拒绝协助已解除劳动关系人员办理相关手续;(五)拒绝配合相关主管部门监督检查;(六)法律、法规、规章禁止的其他行为。

第六章监督管理第三十二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其他有关部门应当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本规定,对注册建造师的注册、执业和继续教育实施监督检查。

第三十三条 __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当运用信息化手段加强注册建造师管理,建立注册建造师的信息数据库,能够及时记录建造师的注册、执业、处罚等信息,并实现部门间信息共享。

__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建立全国统一的注册建造师管理信息系统;省、自治区、直辖市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建立本行政区域的注册建造师信息系统,并与全国统一的注册建造师管理信息系统实现数据共享。

相关文档
最新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