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增船舶运力奖励申请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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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1
新增船舶运力奖励申请表
申报单位
联系人:联系电话:申报时间:年月日(盖章):
填表说明
一、本条款中所指的自有船舶指水路运输经营者将船舶所有权登记为该经营者
且归属该经营者的所有权份额不低于51%的船舶;通过融资租赁方式的船舶也视为自有的船舶运力,融资租赁的船舶所有人为有权主管部门认定的融资租赁机构,经营人为在我省注册的航运企业;新增的自有船舶为建造或者购买在航具有经营资质的自有船舶,向船厂购买在建或者已建成船舶按建造船舶认定,其中购买的船舶必须来自于省外或境外注册的水路运输经营者,且船龄须至少在26年以内,船龄以所有权登记时船龄为准。
液化气船1立方米按1载重吨换算核定。
二、按照《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促进航运业发展的若干意见》(闽政〔2012〕30
号)、《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港口发展的行动纲要(2014-2018)》(闽政〔2014〕31号)及《关于促进航运业发展若干意见的实施办法》的相关规定,提交新增船舶运力奖励申请表,并随附“申报资料”;
三、省属航运企业直接向省交通运输主管部门申请,其他的向辖管的港口行政管
理部门或设区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申请;受理申请的单位提出初步审查意见并将申请转报至省交通运输主管部门;省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审核后转报省财政主管部门;
四、申请人应保证其提交文件、证件的真实性、有效性和合法性;
五、申报材料为复印件的,应加盖申请单位公章,受理申请的单位应当核实原件,
并盖章确认复印件内容与原件一致;
六、提交的文件及证件的复印件应当使用A4纸复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