纠正预防措施控制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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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目的:
为确保各部门不符合品质及环境的事项,都有明确的改善方法及对策,以防止相关品质问题再次发生,降低成本及提高客户满意度,实现质量管理体系的持续改进。
2. 适用范围:
自进料、生产、检验、实验、仪校、储运、环境管理、内部审核、管理评审等所发现之不合格产品及不符合事项,制程中不符合规定之作业行为及相关方抱怨等均适用。
3. 定义:
3.1 纠正措施: (让问题不再发生)为了防止已出现的不合格、缺陷或其它不希
望的情况再次发生,消除其原因所采取的措施。
3.2 预防措施: (让问题不发生)为了防止潜在的不合格、缺陷或其它不希望情
况的发生, 消除其原因所采取的措施。
3.3 CAR: CORRECTIVE ACTION REQU改善行动要求。
3.4 MRA: MATERIAL REVIEW AOARD物料评审小组。
4. 职责:
4.1 质检部: 负责材料检验、半成品检验、成品检验、成品出货检验、客户抱怨
跟进、可靠性实验,发出纠正和预防措施要求并确认和追踪, 内部审核、第三方审核、管理评审发出纠正和预防措施要求并确认和追踪。
4.2 生产部:负责制程异常发出纠正和预防措施要求并确认和追踪。
4.3 责任部门:对提出的不合格及潜在不合格回复原因及纠正和预防措施,并实
施。
4.4 MRA 小组:由技术、生产、采购、品管组成,评审物料可否使用。
5. 作业程序:
5.1 进料检验
5.1.1 纠正和预防措施的提出时机
a)来料包括客供和自购的不良导致进料检验批退时:如属来料错误、安全性、环境物质含量超标等不良的须发出质量异常处理单;
b)来料包括客供和自购的不良导致进料检验批退时:
c)生产、IPQC QC发现材料品质不良,导致产品全检/重工时;
d)因材料因素致客户对本公司产品提出投诉时;
e)第三方检测未通过时。
5.1.2 纠正和预防措施
a) 由MRA」、组(技术、生产、品质、采购)评审、确定不合格或潜在
不合格;
b) 要求供应商确定并回复不合格或潜在不合格的原因;
c) 要求供应商评价确保不合格不再发生的措施的需求;
d) 由品检确认纠正和预防措施之合理性、正确性、有效性,然后供
应商实施所需的措施;若出现以下情形者,要求其重新回复。
对不良原因未作确切分析;制订之纠正或预防措施不合理或不
可行时;不符合规范,如漏页、模糊不清等。
5.1.3 由品检评审所采取的纠正和预防措施:
a) 依完成时间进行追踪确认。供应商改善对策实施后连续三批交货
无此不良则可经品质主管核准予以结案;
b) 若供应商后续一个月内不再交货,可经QC主管核准予以自动结
案。
5.1.4 以上确定的不合格或潜在不合格、纠正和预防措施、纠正和预防措
施的评审均记录于《品质异常处理记录》;
5.2 制程检验
5.2.1 纠正和预防措施提出的时机
a) 当QC佥验不良率连续1天时间内外观不良超出15%,
b) IPQC制程巡检的抽样过程中,在每天抽检时段内外观不良报废品
超出10PCS;
c) IPQC 稽查过程中发出之设备状态、作业环境、物料存放等工艺异
常状况。
5.2.2 纠正和预防措施
a) 5.2.1 a)生产部主管确认后发出《品质异常处理记录》,由IPQC
Q(评审、确定不合格或潜在不合格;5.2.1 b)由IPQC填写《品质
异常处理记录》,由质检部评审、确定不合格或潜在不合格;
b) 由生产部或相关部门确定并回复不合格/潜在不合格的原因;
c) 由生产部或相关部门评价确保不合格不再发生的措施的需求;
d) 由质检部、生产部/技术部及相关生产单位门确认纠正和预防措施
之合理性、正确性、有效性, 然后生产单位或生产科实施所需的措
施;若出现以下情形者,要求其重新回复。
对不良原因未作确切分析;制订之纠正或预防措施不合理或不
可行时;
不符合规范,如漏页、模糊不清等。
5.2.3 由生产部或质检部评审所采取的纠正和预防措施:
a) 发出部门应按改善完成时间后连续确认三批无同样问题,将确认之
结果记录于效果确认中,经本部门主管或经理核准后结案。
b) 工艺异常状况三工作日内无相同的问题可结案;
5.2.4 以上确定的不合格或潜在不合格、纠正和预防措施、纠正和预防措
施不的评审记录于《品质异常处理记录》
5.3 产品最终检验和出货检验
5.3.1 纠正和预防措施提出的时机
a) QC检验导致批退:如属结构、安全性、实配、附着力、环境物质
含量超标等不良情况;
b) 如属机械性能、功能性能不良且不良类型为极严重时(CR);
c) 客人验货不合格需批退重工时;
d) 量产品试验失败项目对产品的安全、规格、结构有影响时。
e) 出货检验不符合时。
5.3.2 纠正和预防措施确认
e) 由Q(评审、确定不合格或潜在不合格;
f) 由质检部确定并回复不合格/ 潜在不合格的原因;
g) 由技术部或相关生产单位评价确保不合格不再发生的措施的需求;
h) 由QC确认纠正和预防措施之合理性、正确性、有效性,然后生
产单位或生产科实施所需的措施;若出现以下情形者,要求其重
新回复。
对不良原因未作确切分析;制订之纠正或预防措施不合理或不
可行时;不符合规范,如漏页、模糊不清等。
5.3.3 由生产部或质检部评审所采取的纠正和预防措施:
a) 发出部门应按改善完成时间后连续确认三批无同样问题,将确认之结
果记录于《品质异常处理记录》中,经本部门主管/ 经理核准后结
案。
b) 如CAF改善回复后,从执行改善之日起,连续2个月未生产该产
品,无法作效果追踪、确认,可经本部门主管/ 经理核准后自动结案。
5.3.4 CAR 回复时效:
a) 客户验货中发现之品质异常应即刻进行分析及采取纠正行动,报告
应在 1 个工作日内回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