进入中国国家阶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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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CT知识培训-2009
国际申请在中国国家阶段的审查程序(3)
4.实质审查 —— 自优先权日起三年内提出实质审查请求; —— 参考国际检索报告、国际初步审查报告; —— 授予专利的实质性条件依据本国法进行审查
PCT知识培训-2009
国家阶段程序中的修改及译文中错误的改正
1. 在国家阶段对国际申请的修改(细则第109条) 允许提出修改的时间 —— 要求实用新型的申请:办理进入手续之日起 一个月; —— 要求发明专利的申请: 进入时、提实审请求 时、进入实审程序三个月; 2. 国际申请译文中错误的改正(细则第110条) a. 允许改正的时间 —— 国家公布的准备工作完成之前; —— 进入实审程序后三个月内; —— 按照审查员的通知改正。 b. 改正的手续 提出改正请求、交费、提交改正页。 3. 复查程序(细则第115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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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申请在中国国家阶段的审查程序(2)
3.国家公布(CN细则第111条) 适用于指定中国发明专利的国际申请。 a. 何时公布 初审合格后及时公布。 b. 公布的形式与内容 —— 国际公布是使用外文的:公布说明书、 专利公报 —— 国际公布是使用中文的:专利公报。 c. 国家公布的效力 使用外文提出的国际申请自国家公布之日起在 中国享有临时保护的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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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申请在中国国家阶段的审查程序(1)
1. 国际申请效力的审查(CN细则第100条及102条) 对于不能进入国家阶段的申请发出PCT/CN/502通知书。 2. 形式审查 a. PCT/CN/501表的审查(审查指南第三部分第一章 3.1节) b. 译文的形式审查(审查指南第三部分第一章3.2节) c. 优先权要求的形式审查 d. 涉及生物材料样品保藏的申请的形式审查(CN细 则第106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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进入国家阶段应当完成的手续
b.应当缴纳的费用 非CN受理: 发明:申请费、公布印刷费、附加费、宽限费(必要时) 实用新型:申请费、附加费、宽限费(必要时)
CN受理: 免缴申请费、附加费、公布印刷费(发明) 、 宽限费(必要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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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件及费用的提交
进入作为指定局/ 选定局的SIPO的国家阶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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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申请 进入中国国家阶段的期限
条约的规定 (条约第22、39条) —— 不迟于自优先权日起30个月届满之日 —— 缔约国本国法可以另行规定更迟的期限 中国专利法实施细则的规定(第101条) ——不迟于自优先权日起30个月届满之日 ——进入国家阶段期限的宽限 ——中国专利法实施细则第7条第2款不适用于进入 国家阶段的期限
1、文件的提交方式及地点 —— 面交 (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局受理处PCT组) —— 邮寄 (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局受理处PCT组) —— 传真 (受理处PCT组 62019451 ) 2、费用的提交方式及地点 —— 国专公司 注:2009年10月1日起:文件及费用的提交与国家申请 一致,取消传真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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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优先权要求的形式审查(CN细则第107条)
1.对优先权要求信息的审查 2. 对优先权文件的要求 —— 仅涉及检索中发现PX、PY类相关文件的国际申请; —— 要求申请人补交优先权文件的情况; 3. 要求提供享有优先权的证明的情况 —— 在先与在后申请的申请人不一致;并且国际阶段没有作出声明。 4. 进入国家阶段时改正优先权声明中错误的程序(CN/526) ——缴纳改正优先权要求请求费 300 ——写明改正后优先权事项(提交意见陈述书) ——提交在先申请的副本 ——进入国家阶段不得提出新的优先权要求 ——进入国家阶段之后不得改正优先权声明中错误。 5. 国际阶段丧失的优先权要求的恢复(CN/530) ——适用的条件 ——缴纳恢复费 1000 ——提交恢复请求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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进入中国国家 阶段需要符合的特殊要求
1.条约允许的国家要求(条约第27条、细则第51之二) 提供证明文件、要求委托代理人、对译文的确认等, 在条约允许的范围内依据本国法而定。 2.在中国国家阶段应当满足的特殊要求(CN细则第105条) —— 提供发明人(国际阶段未提供) —— 补交申请权转让证明(国际阶段登记过变更) —— 必要时提交优先权转让证明 —— 含有不丧失新颖性公开的证明 3. 满足特殊要求的期限 通知申请人在规定的期限内完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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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ale Waihona Puke 进入国家阶段应当完成的手续
1.必须在规定的期限内办理进入手续 a.应当提交的文件 外文提出的申请 进入声明(PCT/CN/501表)(国际申请号、专利权类型); 说明书、权利要求书、摘要、附图中的文字 译文、附图和摘要附图副本(适用时)
中文提出的申请 进入声明(PCT/CN/501表); 摘要、摘要附图副本(适用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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进入国家阶段必须办理的手续
1.条约的规定(条约第22、39条) —— 缴纳国家费用 —— 提交国际申请译文 —— 关于国际申请副本的规定 2.中国专利法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 进入中国国家阶段应当完成的手续 (CN细则第101、104条) —— 提交进入声明(PCT/CN/501表); —— 缴纳申请费、公布印刷费; —— 提交译文及附图,必要时提交修改文件的译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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涉及生物材料样品保藏的申请的形式审查 (CN细则第106条)
1、生物材料样品的保藏说明必须在国际阶段按照条约的要求作出 ——保藏单位的名称和地址、保藏日期、保藏编号 2、国际阶段作出的保藏说明应在进入声明中的指明 3、对生物材料样品保藏说明的审查 ——国际阶段未作出保藏说明,进入时声明的将视为未保藏 ——对生物材料样品保藏说明中遗漏事项的处理 ——对生物材料样品保藏说明与保藏证明不一致的处理 ——生物材料样品保藏说明是以PCT/RO/134表形式或以其他 单独纸页形式提出的,进入国家阶段时应译成中文 4、提交保藏证明及存活证明(进入日起四个月)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