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预结算管理办法

合集下载

预结算管理制度

预结算管理制度

预结算管理制度
预结算管理制度是指企业或组织在进行项目管理和预算编制过程中,制定的一系列规
定和流程,用于管理项目预算的编制、审批、执行和监督。

预结算管理制度的主要内容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1. 预算编制流程:规定项目预算编制的具体流程,包括需求调研、编制预算模板、分
析数据、制定预算方案、汇总预算数据等。

2. 预算编制准则:明确项目预算编制的准则和原则,包括合理性、可行性、精确性、
公平性等。

3. 预算审核和审批流程:规定预算编制完成后的审核和审批流程,包括预算主管部门
的审批、预算编制人员的审核、项目负责人的审批等。

4. 预算执行和监督:明确预算执行和监督的具体措施和要求,包括制定预算执行计划、监测预算执行情况、及时调整预算等。

5. 预算控制和调整:规定预算控制和调整的具体方法和实施步骤,包括预算执行过程
中的控制措施、项目变更的预算调整、预算超支的处理等。

6. 监督和评估机制:建立预算执行的监督机制和评估体系,包括定期报告和汇总、预
算执行结果的评估和分析等,以确保预算的合理性和有效性。

通过制定和执行预结算管理制度,可以有效提高项目预算编制和执行的规范性和质量,确保预算的合理性和可行性,提高项目的管理效率和经济效益。

河北省财政厅于零余额账户使用规定

河北省财政厅于零余额账户使用规定

河北省财政厅于零余额账户使用规定预算单位零余额账户使用规定预算单位零余额账户用于财政授权支付;可以办理转账、提取现金等结算业务;资金划拨①可以向本单位按账户管理规定保留的相应账户划拨工会经费、住房公积金及提租补贴,以及财政部门批准的特殊款项;②不得违反规定向本单位其他账户和上级主管单位、所属下级单位账户划拨资金。

预算单位使用财政性资金,应当按照规定的程序和要求,向财政部门提出设立零余额账户的申请,财政部门同意预算单位开设零余额账户后通知代理银行。

一个基层预算单位开设一个零余额账户。

第一条为规范省级财政授权支付管理,加强预算执行监督,方便预算单位用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实施条例》、《河北省省级预算管理规定》(省政府令[2005]3号)、《河北省省级财政资金收付管理制度改革试行办法》(冀政[2003]49号)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纳入财政国库管理制度改革、通过国库单一账户体系、以财政授权支付方式办理的资金支付业务,适用本办法。

财政授权支付是国库集中支付的一种资金拨付方式,是指预算单位根据财政部门授权,在批准的额度内,通过国库单一账户体系将财政资金支付到收款人或用款单位。

预算单位、财政部门、代理银行在授权支付资金管理中的职责是:预算单位职责:根据年度预算和预算执行进度要求,向财政部门提出用款计划;根据批准的授权支付用款额度和实际业务发生情况开具支付指令;规范管理和使用财政授权支付资金。

财政部门职责。

审核预算单位提交的用款计划,及时下达授权支付额度;对授权支付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按照有关规定管理财政授权支付资金。

代理银行职责。

具体承办预算单位的财政授权支付资金支付和结算业务,及时、准确支付资金,做好与人民银行和财政部门的清算工作,及时向财政部门反馈信息。

项目部工程预结算管理制度

项目部工程预结算管理制度

项目部工程预结算管理制度一、总论为规范项目部工程预结算管理,提高工程造价控制水平,保证工程质量,特制定此管理制度。

二、应用范围本管理制度适用于项目部工程预结算管理工作。

三、责任分工1. 项目经理负责制定项目部工程预结算管理计划,并监督落实;2. 财务部门负责审核预算,并提供相关数据支持;3. 技术部门负责提供工程技术支持,并核实预算的合理性。

四、管理制度1. 预算编制项目部在启动工程前需制定完整的预算计划,包括项目概况、造价结构、材料价格、工程量清单等详细内容。

预算应符合国家有关规定,并经过相关部门审核批准。

2. 预算查验项目部需按照预算计划对工程造价进行详细核算,包括材料成本、人工费用、设备费用等,确保预算与实际情况一致。

3. 预算调整如实际工程造价与预算计划有较大差异,项目部需及时调整预算,并报请相关部门批准。

同时需要对预算调整的原因进行详细的分析和说明。

4. 预算管理项目部需建立健全的工程造价管理体系,包括预算编制、核算、调整和监督等环节。

同时要加强对工程造价的监控和控制,确保预算的合理性和准确性。

5. 预算审核项目部需定期对预算进行审核,包括工程量清单、施工方案、材料价格等内容。

如有不合理之处,应及时纠正,并报请相关部门批准。

6. 预算执行项目部需按照预算计划执行,确保工程造价的准确性和及时性;如需调整,须得到上级部门批准。

七、监督检查1. 上级部门对项目部工程预结算管理制度实施情况进行定期检查,如有违规行为,应及时处理并报告有关部门;2. 内部监督机制要健全,确保工程造价管理工作的顺利进行;3. 如有发现造价异常情况,需立即进行调查处理,并采取相应措施。

八、附则1. 本管理制度自颁布之日起执行;2. 对于本制度有任何疑问或建议,请及时反馈;3. 本制度最终解释权归项目部负责人所有。

以上便是项目部工程预结算管理制度的相关内容,希望项目部全体员工严格遵守,确保工程造价的准确性和合理性,共同努力,为工程建设事业做出贡献。

工程预 结算管理制度

工程预 结算管理制度

工程预结算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工程项目预算管理,规范预算编制和执行程序,提高项目预算编制质量和实施效果,保证项目的安全、质量、进度和真实性,依据有关法规和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所有涉及预算管理的工程项目,包括建筑工程、交通工程、水利工程、环境保护工程等。

第三条工程预算管理应遵循公开、公平、合理、透明的原则,严格按照预算编制、审核、审批、执行、监督和考核等程序进行。

第二章预算编制流程第四条工程项目的预算由项目建设单位负责组织编制,建设单位应当根据工程项目的实际情况,确定项目预算编制的时间节点和需求。

第五条项目预算编制应当根据实际情况进行科学分析和预测,确保预算的合理性和准确性。

第六条预算编制应当包括工程造价费用、管理费用、资金周转费用、预备费用等,合理划分各项费用。

第七条项目建设单位应当在预算编制过程中加强对工程施工、经济、技术等方面的沟通与协调,形成统一的预算编制意见。

第三章预算审核程序第八条预算应当由专门的预算审核部门进行审核,审核部门应当对预算的合理性、准确性进行全面审查。

第九条预算审核部门应当依据相关技术标准、规范和政策要求,对预算编制过程中的计量、核算和核准等方面进行审核。

第十条预算审核部门应当对预算编制的资料、依据、数据进行认真核查,确保预算的可靠性和科学性。

第四章预算执行监督第十一条工程项目的预算执行应当经过监督部门的监督,监督部门应当对项目的预算使用情况进行跟踪监督。

第十二条监督部门应当定期对项目的预算执行情况进行检查,对偏离预算的情况进行及时纠正,并提出整改建议。

第十三条监督部门应当建立完善的监督制度,对项目的预算执行情况进行定期报告,向上级部门和相关单位进行通报。

第五章预算管理考核第十四条工程项目的预算管理应当进行绩效评估,评估应当对预算编制、审核、执行等环节进行全面考核。

第十五条考核应当根据工程项目的具体情况和要求进行,综合考虑项目的安全、质量、进度和成本等因素进行评定。

河北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河北省省级基本建设项目竣工财务决算管理办法》的通知

河北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河北省省级基本建设项目竣工财务决算管理办法》的通知

河北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河北省省级基本建设项目竣工财务决算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河北省财政厅•【公布日期】2019.03.15•【字号】冀财规〔2019〕7号•【施行日期】2019.04.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预算、决算正文河北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河北省省级基本建设项目竣工财务决算管理办法》的通知冀财规〔2019〕7号省直有关部门:为加强基本建设项目竣工财务决算管理,根据财政部《基本建设财务规则》(财政部第81号令)《基本建设项目竣工财务决算管理暂行办法》(财建[2016]503号)等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河北省省级基本建设项目竣工财务决算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河北省财政厅2019年3月15日河北省省级基本建设项目竣工财务决算管理办法第一条为加强基本建设项目竣工财务决算管理,根据财政部《基本建设财务规则》(财政部第81号令)《基本建设项目竣工财务决算管理暂行办法》(财建[2016]503号)《基本建设项目建设成本管理规定》(财建[2016]504号)《中央基本建设项目竣工财务决算审核批复操作规程》(财办建[2018]2号),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基本建设项目竣工财务决算(以下简称“项目决算”)是核定项目资产价值、反映竣工项目建设成果的文件,是办理资产移交和产权登记的依据。

本办法所称的基本建设项目(以下简称“项目”),是指财务关系隶属于省级部门(或单位)的项目,以及国有企业、国有控股企业使用财政资金的非经营性项目和使用财政资金占项目资本比例超过50%的经营性项目。

第三条项目建设单位应当在基本建设项目竣工后,及时编制财务决算,并按规定报送项目主管部门(以下简称“主管部门”)。

项目完工可投入使用或者试运行合格后,应当在3个月内编报项目决算,特殊情况确需延长的,中小型项目不得超过2个月,大型项目不得超过6个月。

第四条项目决算未经审核前,项目建设单位一般不得撤销,项目负责人及财务主管人员、重大项目的相关工程技术主管人员、概(预)算主管人员一般不得调离。

施工预结算管理制度

施工预结算管理制度

施工预结算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施工预结算工作,促进施工经济合理、科学、规范施工造价管理活动,提高工程管理、工程质量和经济效益,根据《工程造价管理条例》和《施工组织设计规范》等有关法规制度和标准规定,结合公司实际,制订施工预结算管理制度。

第二条施工预结算管理制度适用于公司承担工程造价服务的项目,包括建筑工程、市政工程、交通工程等工程的预算编制、审批、实施过程。

第三条施工预结算管理制度的原则是科学、规范、透明、公正、公开、有序。

第四条公司各级领导、工程管理部门、工程造价部门、施工单位、监理单位等相关责任人员应当共同遵守施工预结算管理制度,提高工程造价管理水平,保证工程经济合理、合法、规范的实施。

第二章预算编制管理第五条施工预结算编制应当根据项目工程特点、规模、建设标准、设备、特殊施工要求等因素进行合理编制。

第六条预算编制应当围绕施工图设计文件进行,科学合理设定各项基本预算定额,结合市场行情、物价走势、劳动力成本等因素综合考虑,确保预算的真实性和合理性。

第七条预算编制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认真核实每一项预算定额的准确性和合理性,并进行详细标明。

第八条预算编制应当根据工程进度计划,合理分配各项费用,并严格控制成本,确保工程经济合理。

第九条预算编制过程中,应当保留详细的资料和依据,并进行签署、审批、盖章等手续,以确保编制过程的规范性和合法性。

第十条预算编制应当进行专业认可和专家评审,确保预算的科学性和合理性。

第三章预算审批管理第十一条预算应当由公司工程管理部门按程序进行审批,审批程序包括初审、复审、终审等环节。

第十二条预算应当进行技术、经济等多方面综合评估,确保其合理性和真实性。

第十三条预算审批程序应当明确、规范,相关审批人员应当具有相应资格和经验,确保审批结果的科学性和合理性。

第十四条预算审批应当进行公示和听证程序,确保审批程序的公开透明性。

第四章预算实施管理第十五条预算的实施应当按照预算编制时的标准和要求进行,不得擅自调整或改变。

预结算资料管理制度

预结算资料管理制度

预结算资料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和加强预算资料的管理,提高资料利用效率,保障信息安全,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全单位各类预算资料的管理,包括纸质和电子形式的预算资料。

第三条全单位各部门和人员均应遵守本制度的规定,加强对预算资料的保管和使用,确保信息安全。

第四条预算资料应当根据保密等级,进行分类、存储和处理,对不同级别的资料采取不同的管理措施。

第五条部门领导应当加强对预算资料的监督管理,不得私自泄露或外传资料,严格保护信息安全。

第六条预算资料管理部门应当建立健全资料管理制度,明确责任部门和责任人员,定期对预算资料进行检查和整理。

第七条本制度所称预算资料,包括但不限于预算编制、预算执行、预算监督等各类与预算相关的文件、资料和信息。

第八条预算资料管理制度的具体实施办法由各单位根据实际情况制定,并报上级单位备案。

第二章预算资料管理第九条预算资料应当按照不同级别进行分类,根据机密程度和重要性确定保密等级,并进行密封和标示。

第十条预算资料应当严格按照规定的流程进行审批和备案,不得擅自篡改或删除文件内容。

第十一条预算资料应当按照一定的存档期限进行存储,过期资料应按照规定予以销毁或转存。

第十二条预算资料的借阅和调阅应当进行申请和审批,严格控制借阅权限,不得外传或泄露资料。

第十三条预算资料应当定期备份,确保数据可靠性和安全性,防止数据丢失或损坏。

第十四条预算资料管理部门应当建立完善的档案管理制度,确保资料的有效利用和保护。

第十五条部门领导应当重视预算资料的管理,加强对资料使用和处理过程的监督和指导。

第十六条预算资料管理部门应当制定应急预案,对资料丢失或泄露等情况进行及时处置和报告。

第三章资料安全保护第十七条预算资料的安全保护是每个人的责任,任何与资料安全相关的问题应当及时报告处理。

第十八条预算资料管理部门应当加强对网络和信息系统的安全管理,确保数据的完整性和保密性。

第十九条预算资料的传输和交换应当采取加密和验证等安全措施,防止信息被非法访问或篡改。

工程预 结算管理制度

工程预 结算管理制度

工程预结算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为规范企业工程预结算工作,提高施工成本控制水平,实现经济效益最大化,特制定本管理制度。

第二章任务和目的(一)任务:根据工程概算、招标文件中的定额计价、报价计算等资料编制工程预算,并根据施工实际情况对预算进行管理、调整,为施工提供合理的经济指导。

(二)目的:工程预结算是根据合同约定和实际工程量,对工程造价做出预测性的测算,根据施工过程中的实际情况及时调整预算,保障工程的质量、完成时间和经济效益。

第三章工程预算的编制(一)预算编制人员:由企业负责人、财务人员、项目经理、预算员等组成,根据招标文件、设计图纸、定额计价等资料进行分析、核对,并结合施工实际情况编制工程预算。

(二)预算内容:包括工程机械设备费、材料费、人工费、间接费用、利润等各项费用,以及对特殊项目进行按照实际情况的测算。

(三)预算表格:预算表格应包括全面的项目工程量清单、定额单价、总价等信息,并应有详细的计算过程,以便于审查和核对。

第四章工程预算的管理(一)监督检查:预算审核人员应及时审查和核对预算表格,发现错误或不合理之处应及时和相关人员沟通,协商解决。

(二)审批程序:预算编制完成后,应提交相关部门审批,审批程序应符合公司相关规定,确保预算合理和可行。

(三)变更管理:若在施工进程中需要对预算进行调整,应及时通知相关人员,进行预算变更审批程序,避免工程带来不必要的损失。

第五章工程预算的执行与控制(一)施工过程监督:财务部门应随时与工地部门保持联系,了解施工进度、质量和材料消耗情况,发现问题及时提出解决方案。

(二)材料费的管理:对工程材料费用的管理要求严格,避免浪费、滥用往往导致成本的增加。

(三)人工费的控制:对工程人工费用的控制要求合理,要避免加班等不必要的情况,保证施工质量的同时降低成本。

第六章工程预结算的总结与反思(一)施工结束后,应对工程预结算情况进行总结分析,了解工程预算与实际施工之间的差异,并对工程预算制度进行反思和改进。

河北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河北省省级财政国库集中支付代理银行代理服务费计付管理办法》的通知

河北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河北省省级财政国库集中支付代理银行代理服务费计付管理办法》的通知

河北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河北省省级财政国库集中支付代理银行代理服务费计付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河北省财政厅•【公布日期】2017.11.30•【字号】冀财库〔2017〕53号•【施行日期】2018.01.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财政其他规定正文河北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河北省省级财政国库集中支付代理银行代理服务费计付管理办法》的通知各省级财政国库集中支付代理银行:为进一步完善河北省省级财政国库集中支付代理银行代理服务费计付管理,根据《河北省省级财政资金收付管理制度改革试行办法》(冀政〔2003〕49号)、《中央财政国库集中支付代理银行代理服务费计付管理办法》(财库〔2016〕208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研究制定了《河北省省级财政国库集中支付代理银行代理服务费计付管理办法》,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河北省财政厅2017年11月30日河北省省级财政国库集中支付代理银行代理服务费计付管理办法第一条为规范省级财政国库集中支付代理银行代理国库集中支付业务代理服务费(以下简称服务费)的计付管理,明确服务费的内容、标准和计付办法,促进代理银行更好地服务于预算单位,根据《河北省省级财政资金收付管理制度改革试行办法》(冀政〔2003〕49号)、《中央财政国库集中支付代理银行代理服务费计付管理办法》(财库〔2016〕208号)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省级财政国库集中支付代理银行,是指省财政厅按照《河北省省级财政国库集中收付代理银行管理办法》(冀财库〔2014〕46号)等文件规定,以公开招标方式确定的省级财政直接支付业务和省级财政授权支付业务代理银行(以下简称代理银行)。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服务费,是指省财政厅按照本办法规定,根据代理银行办理国库集中支付业务量和执行双方签订的《委托代理协议》情况,按年度计算并支付给代理银行的各项费用的总称。

第四条服务费按照代理银行提供的服务项目、业务量以及年度综合考评结果进行综合计算。

河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废止部分规范性文件的通知

河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废止部分规范性文件的通知

河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废止部分规范性文件的
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河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公布日期】2009.04.13
•【字号】冀建法[2009]201号
•【施行日期】2009.04.13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法制工作
正文
河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废止部分规范性文件的通知
(冀建法〔2009〕201号)
各设区市建设局、城乡规划局、城管(公用)局、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局、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石家庄市、保定市园林局,各扩权县(市)有关建设部门:为贯彻落实省政府《关于提高行政审批效能优化房地产业发展环境的意见》,促进政府职能转变,打造服务型政府,推进城镇面貌三年大变样工作,按照进一步完善城市规划建设管理政策法规体系,持续优化城市化发展环境,加强立法后评估的部署要求,我厅对2000年以来颁发的307件现行规范性文件进行了全面清理。

对不符合当前新形势要求、不利于科学发展的现行规范性文件提出了清理意见。

经2009年3月31日第三次厅常务会讨论通过,决定对主要内容已被新的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所代替、与新的政策法规不一致、不符合转变政府职能要求,以及调整对象已消失的54件规范性文件,予以废止(具体文件目录见附件1);对适用期已过,实际上已经失效的13件规范性文件,宣布失效(具体文件目录见附件2)。

附件:1. 河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废止规范性文件目录
2. 河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失效规范性文件目录
二○○九年四月十三日。

河北省财政厅关于印发《省级项目支出预算管理办法》的通知

河北省财政厅关于印发《省级项目支出预算管理办法》的通知

河北省财政厅关于印发《省级项目支出预算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河北省财政厅•【公布日期】2016.11.30•【字号】冀财预〔2016〕153号•【施行日期】2016.11.3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预算、决算正文河北省财政厅关于印发《省级项目支出预算管理办法》的通知省直各部门:为进一步规范省级项目支出预算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国务院关于深化预算管理制度改革的决定》(国发〔2014〕45号)、《河北省人民政府关于深化预算管理制度改革的意见》(冀政〔2014〕121号)、《河北省人民政府关于深化绩效预算管理改革的意见》(冀政〔2014〕76号)以及有关政策规定,我们制定了《省级项目支出预算管理办法》,已经省政府批准,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河北省财政厅2016年11月30日省级项目支出预算管理办法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项目支出预算管理结构第三章项目支出预算编制第四章项目支出预算执行第五章绩效评价与监督第六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省级项目支出预算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国务院关于深化预算管理制度改革的决定》(国发〔2014〕45号)、《河北省人民政府关于深化预算管理制度改革的意见》(冀政〔2014〕121号)、《河北省人民政府关于深化绩效预算管理改革的意见》(冀政〔2014〕76号)以及有关政策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纳入省级预算管理的所有部门及单位。

第三条项目支出预算是部门或单位根据国家及省有关政策要求,为完成特定的行政管理工作任务或促进经济社会事业发展目标,编制的年度项目支出计划。

部门项目支出预算由本部门及其所属各单位项目支出预算组成。

第四条项目支出预算包括一般公共预算、政府性基金预算、国有资本经营预算、财政专户核拨资金以及部门其他收入等安排的项目支出。

各部门、各单位应将中央税收返还和转移支付资金、省本级收入预算安排的所有项目纳入预算管理。

河北省财政厅转发《财政部关于进一步加强财政部门和预算单位资金存放管理的指导意见》的通知

河北省财政厅转发《财政部关于进一步加强财政部门和预算单位资金存放管理的指导意见》的通知

河北省财政厅转发《财政部关于进一步加强财政部门和预算单位资金存放管理的指导意见》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河北省财政厅•【公布日期】2017.06.30•【字号】冀财库〔2017〕22号•【施行日期】2017.06.3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预算、决算正文河北省财政厅转发《财政部关于进一步加强财政部门和预算单位资金存放管理的指导意见》的通知冀财库〔2017〕22号各市(含定州、辛集市)财政局,各县(市、区)财政局,省直各部门,有关银行业金融机构:为进一步规范财政部门和预算单位资金存放管理,防范资金安全风险和廉政风险,现转发《财政部关于进一步加强财政部门和预算单位资金存放管理的指导意见》(财库〔2017〕76号),并结合我省实际,就有关事项和具体实施办法通知如下,请一并遵照执行。

一、充分认识加强资金存放管理的重要意义加强财政部门与预算单位资金存放管理,规范资金存放行为,是从源头上预防和治理腐败的重要举措,是防范资金安全隐患、保证资金安全的重要手段。

各级财政部门、预算单位要站在加强党风廉政建设和完善公共财政治理体系的高度,充分认识加强资金存放管理的重要性和紧迫性,切实提高思想认识,加强组织领导,以高度的责任感做好财政部门和预算单位资金存放管理工作,充分发挥暂时闲置资金支持经济发展的重要作用,提高资金存放综合效益。

二、关于我省加强和规范资金存放管理的有关事项财政部门和预算单位应按照“依法合规、公正透明、安全优先、科学评估、权责统一”的原则,建立科学规范、公开透明的资金存放管理机制,进一步加强和规范本地区、本部门单位的资金存放管理行为。

(一)关于资金存放银行选择方式。

除国家已明确存放银行和涉密等有关特殊存放管理要求的资金外,财政部门和预算单位应当按规定采取竞争性方式或集体决策方式选择资金存放银行。

省级部门采取集体决策方式选择资金存放银行的,可由负责账户管理的内设机构领导办公会议集体讨论商议存放银行,并报本部门负责同志审定。

预结算管理制度

预结算管理制度

预结算管理制度什么是预结算?预结算是指医疗、药品、诊疗等费用在患者治疗过程中,通过医保、商保等机构提前核定并报销一定比例的费用,方便患者及时了解自己的费用情况并避免医疗欠费的情况发生。

为什么需要预结算管理制度?预结算管理制度是现代医疗保障制度的重要基础之一。

通过制定规范的预结算管理制度,能够保障患者的医疗安全和健康,帮助医保、商保等机构更好地管理医疗费用,实现保障和控制医疗费用的目的。

同时,预结算管理制度也是医院管理体系中的重要组成部分。

制定和完善预结算管理制度,可以有效规范医护人员的医疗行为,提高医疗服务质量,减少医疗事故的发生。

预结算管理制度的内容1.预结算申请:在患者就诊时,医院或卫生机构应当向患者提供预结算服务。

医院或卫生机构应当向医保、商保等机构提供预结算服务的申请文件,以便患者享受医疗保障和报销服务。

2.预结算申请审核:医保、商保等机构对患者的预结算申请进行审核。

审核的内容包括医疗费用是否规范、是否符合商保或医保的报销标准等。

审核完成后,医保、商保等机构应当向医院或卫生机构提供预结算报告,以确认患者的具体报销金额。

3.预结算报告核对:医院或卫生机构收到医保、商保等机构提供的预结算报告后,应当认真核对相关信息。

医院或卫生机构应当确认患者的具体报销金额,同时对可能存在的问题进行处理并及时反馈。

4.预结算报告的保留与归档:医院或卫生机构应当将预结算报告进行保留,并按照相关规定进行归档。

预结算报告的保留和归档,方便医院或卫生机构对医疗费用的统计及审核工作,同时也为相关机构的监管提供依据。

预结算管理制度的实施为了确保预结算管理制度的顺利实施,医院或卫生机构应当明确责任分工,明确相关机构的协作关系,建立健全的预结算管理机制。

1.建立预结算管理团队:医院或卫生机构应当建立专门的预结算管理团队,由专门负责预结算管理和审核工作的医疗人员组成,确保预结算管理工作有序开展。

2.加强培训和宣传:医院或卫生机构应当加强预结算管理的培训和宣传,向医护人员及患者普及预结算管理相关知识和操作流程。

河北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河北省省级财政投资评审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冀财预[2010]133号

河北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河北省省级财政投资评审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冀财预[2010]133号

河北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河北省省级财政投资评审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正文:---------------------------------------------------------------------------------------------------------------------------------------------------- 河北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河北省省级财政投资评审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冀财预〔2010〕133号)省直各部门:为进一步规范省级财政投资评审工作,强化省级财政投资管理,我厅研究制定了《河北省省级财政投资评审管理暂行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执行中有何问题请及时反馈。

二○一○年十二月十日河北省省级财政投资评审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省级财政投资评审工作,强化省级财政投资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河北省省级预算管理规定》、《财政投资评审管理规定》、《河北省地方政府投融资平台管理办法(试行)》等有关法律法规和制度规定,结合省级管理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财政投资评审是财政部门对财政性资金投资项目的预(概)算、投资变更和竣工决算进行评价与审查,对财政性资金投资项目资金使用情况,以及其他财政专项资金使用情况进行专项核查。

第三条凡使用财政性资金投资的省级国家机关、政府组织、社会团体、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均应执行本办法。

第四条省级财政投资评审范围(一)财政一般预算(含地方政府债券)、基金预算安排的省级建设项目和大型修缮项目。

(二)省级政府投融资平台融入资金安排的政府投融资项目。

(三)需要实施财政投资评审的其他项目。

凡列入上述范围的100万元以上政府投资建设项目,50万元以上修缮项目,并且符合政府投资占比40%以上条件的(以下简称“建设项目”),均应进行财政投资评审。

专项核查的范围由省财政厅根据资金管理需要确定。

第五条未列入财政投资评审范围的建设项目,由项目主管部门组织评审。

预结算管理制度

预结算管理制度

预结算管理制度预结算管理制度1一、工程预算1、工程项目的预算原则上由设计部门依据会审后的施工图进行编制。

经建设单位审核后报基建部审批。

2、公司内部建立预算审批、复核制约机制。

预算经业务人员审核后,由基建科科长复核报矿长批准。

上报审批的预算,基建科建立台帐。

3、结转工程预算。

跨年度工程依据批准预算的工程量和材料用量核减上年度已完工程量和材料用量的余额进行编制,其中定额子目和取费必需和批准预算保持全都,由建设单位编制并在每年一季度审批。

4、工程预算审批复核时间暂行规定:单位工程100万元以上,审批时间为7天,复核时间3天。

单位工程50—100万元以上,审批时间为5天,复核时间2天。

单位工程50万元以下,审批时间为2天,复核时间1天。

二、工程结算1、工程结算实行按合同和核准进度结算的原则。

原则上采纳月度结算的方法,月度报量结算由施工单位编制,经建设单位监理单位审核签章后报基建部门审批。

竣工结算凭单位工程竣工验收合格证书进行编制,竣工结算原则上在工程项目竣工验收合格后一个月内完成。

2、公司内部工程结算执行结算审批、复核和建立台帐机制。

3、结算中单项材差、取费及定额套用执行集团公司现行规定及合同商定。

4、煤矿审批的结算作为集团公司基建项目财务上帐和付款的根据。

5、付款方法除执行合同外,未明确部分参照集团公司现行方法执行。

预结算管理制度2项目工程预、结算管理制度之相关制度和职责,项目工程预、结算管理制度1、预算员要有良好的职业道德、专业学问,虚心谨慎,有剧烈的责任心,有集体荣誉感。

2、预算员在对外结算时,必需严格遵守工作时间,不能旷工、迟到、早退,违返者...项目工程预、结算管理制度1、预算员要有良好的职业道德、专业学问,虚心谨慎,有剧烈的.责任心,有集体荣誉感。

2、预算员在对外结算时,必需严格遵守工作时间,不能旷工、迟到、早退,违返者每次负激励50元/次。

3、预算员必需对工程预结算中存在的问题准时、全面的向公司主管领导汇报。

预结算部工作管理制度

预结算部工作管理制度

预结算部工作管理制度一、工作范围预结算部是公司负责医疗费用预结算工作的核心部门,主要负责以下工作范围:1.医疗费用预结算管理:根据医保政策和相关规定,对医疗费用进行预结算审核、核定和管理,确保医疗费用的合理、规范和高效预结算。

2.预结算数据管理:负责医疗费用预结算数据的收集、整理、统计和分析,提供有关统计和报表等相关工作。

3.医保政策研究:密切关注医保政策的变化,及时了解新政策、新规定,研究其对医疗费用预结算工作的影响,并进行相应的调整和改进。

4.预结算费用核查:对医疗费用预结算过程中的异常情况进行核查,确保预结算费用的准确性和合规性。

5.与医疗机构沟通协调:与医疗机构保持良好的沟通和协调,解决医疗费用预结算中的问题和矛盾。

二、工作流程为保证预结算工作的规范性和高效性,预结算部制定如下工作流程:1.医疗费用录入:医疗机构将患者的医疗费用明细进行录入,并按照要求提交给预结算部。

2.费用审核:预结算部负责对医疗费用进行审核,包括核对各项费用的正确性、完整性和合规性等。

3.费用核定:审核通过后,预结算部对医疗费用进行核定,并生成预结算报告,明确患者的自付金额和医保报销金额。

4.费用支付:根据预结算报告,预结算部负责与医疗机构进行费用结算,确保患者的医疗费用按时支付。

三、工作规定为了确保预结算工作的准确性和规范性,预结算部制定以下工作规定:1.严格遵守医保政策:预结算部的工作人员必须熟悉并严格遵守国家和地区制定的医保政策和相关规定,确保预结算工作符合法律法规。

2.保护患者个人信息:预结算部对患者的个人隐私和医疗信息必须保密,严禁泄露和滥用患者信息,确保患者权益。

3.严谨细致地审核医疗费用:预结算部的工作人员应认真负责地审核医疗费用,核对每一项费用的合理性和准确性,确保预结算的准确性。

4.优化工作流程:预结算部应不断优化工作流程,提高工作效率和质量,采用自动化工具和系统,减少人工错误。

5.及时跟进异常情况:预结算部应及时发现和处理医疗费用预结算过程中的异常情况,如费用不合理、报销额度超标等,纠正并及时进行调整。

工程预结算管理制度

工程预结算管理制度

工程预结算管理制度第一章绪论第一条为规范工程预结算工作,促进工程造价合理、经济和科学管理,维护国有资产利益,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所有涉及工程预结算工作的单位,包括施工单位、设计单位、监理单位等。

第三条工程预结算管理应遵循合理、公正、公开、透明的原则,加强成本控制,确保工程造价的合理性和经济性。

第四条工程预算管理应当依法合规,不得违法违规进行不正当的成本操作和资金挪用。

第五条工程预结算管理应当注重信息化、数字化管理手段的应用,提高工作效率和管理水平。

第六条工程预结算管理应当注重人才培养、技术创新,不断提高工程造价管理水平。

第二章工程预结算编制第七条工程预结算编制应当遵循国家有关建筑工程计价和结算标准,按照工程量清单、单价措施、施工图纸、设计文件和合同约定等依据编制。

第八条工程预结算编制应当进行费率分析和市场调查,合理确定人工、材料、机械、设备、施工条件等费用,并进行综合考虑。

第九条工程预结算编制应当注重成本控制和风险评估,提前做好应对施工中可能出现的不确定性因素的准备。

第十条工程预结算编制应当进行专业审查和复核,确保编制的数据真实、准确、完整。

第三章工程预结算审核第十一条工程预结算审核应当由预结算审查委员会组织专业人员进行,进行综合审核评审。

第十二条工程预结算审核应当对编制过程中的数据、计算、费率等进行抽查和复核。

第十三条工程预结算审核应当依据国家有关工程计价和结算标准进行审查,并就技术、经济、合同、质量、安全等方面进行评估。

第十四条工程预结算审核应当公开透明,接受相关监督。

第十五条工程预结算审核应当出具书面审核意见,对合格的审核意见进行备案。

第四章工程预结算管理第十六条工程预结算管理应当建立健全制度和流程,明确责任主体和工作程序。

第十七条工程预结算管理应当进行定期检查和评估,及时发现问题并加以纠正。

第十八条工程预结算管理应当建立成本台账和档案,做好数据和资料的保存和管理。

第十九条工程预结算管理应当进行数据分析和汇总,形成成本控制和风险防范的策略。

河北省建设工程预结算编制审查管理办法【最新版】

河北省建设工程预结算编制审查管理办法【最新版】

河北省建设工程预结算编制审查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合理确定和有效控制建设工程价格,规范预结算行为,提高投资效益,根据建设部《建设工程施工发包与承包价格管理暂行规定》等国家和省的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预算,是指建设工程施工图预算。

本办法所称结算,是指依据工程承包合同和调整条件、施工组织方案、设计变更、施工签证等所办理的单项或单位工程竣工结算。

第三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含有国有和集体投资,建筑面积 500 平方米(或总造价 50 万元)以上的建设工程(以下简称“工程”)的预结算编制以及管理活动适用本办法。

其它工程项目的预结算及其管理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四条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省建设工程预结算的统一监督管理,省工程建设造价管理机构(以下简称省工程造价管理机构)负责具体的监督管理工作;设区的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建设项目分级管理的划分权限,负责所辖区域内建设工程预结算的统一监督管理;其所属的工程建设造价管理机构(以下简称“市工程造价管理机构”)负责具体的管理工作,并接受省工程造价管理机构的监督指导;省直有关厅、局造价(定额)管理机构按工程造价管理分工,在省工程造价管理机构的指导下,负责本专业工程预结算管理。

第五条编制和审查建设工程预结算应坚持实事求是、科学合理、客观公正的原则,严格执行国家和本省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防止少算、漏算和高估冒算。

第六条省、市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应根据市场情况,适时发布人工、材料和施工机械台班价格信息及造价调整办法,为合理确定工程造价提供政策性依据。

第二章建设工程预结算编制审查依据第七条建设工程预结算编审的政策依据:(一)国家和本省的建设法规、政策,省建筑、装饰、安装、市政、仿古园林、抗震加固和修缮等工程定额以及有关的调整文件等计价依据。

(二)各设区的市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发布的工程材料设备预算价格和材料价差调整办法等配套政策。

(三)施工企业取费等级。

河北省医疗保障局、河北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河北省基本医疗保险异地就医住院直接结算经办规程》的通知

河北省医疗保障局、河北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河北省基本医疗保险异地就医住院直接结算经办规程》的通知

河北省医疗保障局、河北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河北省基本医疗保险异地就医住院直接结算经办规程》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河北省财政厅,河北省医疗保障局•【公布日期】2021.05.06•【字号】冀医保规〔2021〕4号•【施行日期】2021.05.06•【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基本医疗保险正文河北省医疗保障局、河北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河北省基本医疗保险异地就医住院直接结算经办规程》的通知冀医保规〔2021〕4号河北省医疗保障局河北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河北省基本医疗保险异地就医住院直接结算经办规程》的通知各市(含定州、辛集市)医保局、财政局,雄安新区管委会公共服务局、省直三行业医疗保障管理部门:为贯彻落实国家医疗保障局、财政部关于规范跨省异地就医住院费用直接结算的有关要求,完善医疗保障住院异地就医直接结算管理服务工作机制,进一步做好我省基本医疗保险异地就医直接结算工作,切实保障参保人员异地就医权益,确保资金运行安全、规范有效,现将《河北省基本医疗保险异地就医住院直接结算经办规程》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确保工作取得成效。

河北省医疗保障局河北省财政厅2021年5月6日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范围对象第三章登记备案第四章就医结算管理第五章医疗费用对账第六章预付金管理第七章医疗费用清算第八章基金财务管理第九章业务协同管理第十章稽核与监管第十一章附则河北省基本医疗保险异地就医住院直接结算经办规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做好我省参加基本医疗保险人员跨省和省内异地就医住院直接结算管理服务工作,规范异地就医住院直接结算业务内容、时限和程序,根据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关于做好基本医疗保险跨省异地就医住院医疗费用直接结算工作的通知》(人社部发〔2016〕120号),财政部《关于印发〈社会保险基金会计制度〉的通知》(财会〔2017〕28号),国家医疗保障局、财政部《关于切实做好2020年跨省异地就医住院费用直接结算工作的通知》(医保发〔2020〕23号)等文件要求,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规程。

  1.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2.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3.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河北省建设工程
预结算编制审查管理办法(试行)
冀建法规[2000]4 号
各市建委、省直有关部门、华北石油管理局:
《河北省建设工程预结算编制审查管理办法(试行)》已经 2000 年 5 月 19 日第四次厅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自印发之日起执行。

河北省建设厅
2000 年5月30 日
河北省建设工程预结算编制审查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合理确定和有效控制建设工程价格,规范预结算行为,提高投资效益,根据建设部《建设工程施工发包与承包价格管理暂行规定》等国家和省的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预算,是指建设工程施工图预算。

本办法所称结算,是指依据工程承包合同和调整条件、施工组织方案、设计变更、施工签证等所办理的单项或单位工程竣工结算。

第三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含有国有和集体投资,建筑面积 500 平方米(或总造价 50 万元)以上的建设工程(以下简称
“工程”)的预结算编制以及管理活动适用本办法。

其它工程项目的预结算及其管理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四条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省建设工程预结算的统一监督管理,省工程建设造价管理机构(以下简称省工程造价管理机构)负责具体的监督管理工作;
设区的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建设项目分级管理的划分权限,负责所辖区域内建设工程预结算的统一监督管理;其所属的工程建设造价管理机构(以下简称“市工程造价管理机构”)负责具体的管理工作,并接受省工程造价管理机构的监督指导;
省直有关厅、局造价(定额)管理机构按工程造价管理分工,在省工程造价管理机构的指导下,负责本专业工程预结算管理。

第五条编制和审查建设工程预结算应坚持实事求是、科学合理、客观公正的原则,严格执行国家和本省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防止少算、漏算和高估冒算。

第六条省、市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应根据市场情况,适时发布人工、材料和施工机械台班价格信息及造价调整办法,为合理确定工程造价提供政策性依据。

第二章建设工程预结算编制审查依据
第七条建设工程预结算编审的政策依据:
(一)国家和本省的建设法规、政策,省建筑、装饰、安装、市政、仿古园林、抗震加固和修缮等工程定额以及有关的调整文件等计价依据。

(二)各设区的市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发布的工程材料设备预算价格和材料价差调整办法等配套政策。

(三)施工企业取费等级。

第八条编审建设工程预结算应依据以下资料进行:
(一)编审预算依据的资料;
1 、经批准的设计概算文件;
2 、经过批准和会审的全部施工图设计文件;
3 、现行的设计规范、标准、通用图、标准图及说明;
4 、施工合同、协议、招标文件;
5 、经建设单位认可的施工组织设计(或方案)及技术措施;
6 、其他有关资料。

(二)编审结算依据的资料:
1 、施工企业与建设单位签订的工程承包合同、协议(包括补充协议);
2 、经建设单位批准的施工组织设计或方案;
3 、施工进度计划、月旬作业计划、进度报表和实际工期;
4 、施工过程中现场实际情况和有关费用签证;
5 、施工图纸及其有关资料、会议纪要、设计变更通知书;
6 、经过有关部门审查,承、发包双方确认的工程预算书;
7 、其他有关资料。

第三章建设工程预结算的编制
第九条建设工程预结算的编制必须统一使用《河北省建设工程预结算书》规定的格式。

内容包括:
(一)封面(附一)
(二)签署页(附二)
(三)编制说明(附三)
(四)实调材料明细表(附四)
(五)费用计算表(附五)
(六)工程计价表(附六)
(七)造价调整表(附七)
(八)工程量计算表(附八)
第十条工程预算编制说明应包括下列内容:
(一)工程概况及预算总价值;
(二)编制依据及对采用的取费标准和计算方法的说明;
(三)工程技术经济指标分析;
(四)其他要说明的问题。

工程结算编制说明应包括以下内容:
(一)工程结算价款
(二)工程价款结算的依据
(三)增减合同价款的主要原因
(四)其他要说明的问题
第十一条工程预算费用包括直接工程费、间接费、计划利润、税金及造价调整部分。

计算方法见下表:
第十二条工程结算费用包括:合同价(或预算价)款、合同价款增减和费用增减。

合同价款系指按合同条款的约定完成的全部工程内容的价款总额。

合同价款增减系指在施工过程因工程变更而增减的合同价款以及按合同条款约定的计算方法计算的材料价差。

材料价差只计算税金,不作为计算其他费用的基础。

费用增减系指在合同价款之外建设单位应增付或少付的款项。

第十三条工程竣工结算编审应以合同工期为准。

合同工期是指承、发包双方以国家、省颁发的工程建设工期定额为基础,结合工程实际在合同中约定的工期。

第十四条对于施工过程不可避免的设计变更、现场洽商变更等引起造价增减的项目,在保证有关资料完整、及时、合理的基础上,变更价款按以下原则进行计算:
(一)合同中有适用于变更工程的价格,按合同已有的价格计算变更价款。

(二)合同中只有类似于变更情况的价格可以此为基础,确定变更价款,并报工程所在地工程造价管理机构批准后执行。

(三)合同中没有类似和适用的价格,由承包方提出适当的变更价格或编制一次性补充定额单价送发包方审查后,报工程造价管理机构批准后执行。

第四章建设工程预结算管理
第十五条施工图设计阶段应编制施工图预算,施工图预算由设计单位或中介服务机构编制,应控制在经批准的初步设计概算以内。

第十六条招标工程标底价由发包单位或其委托的工程造价咨询单位进行编制。

第十七条合同价必须符合国家的政策和法律,应以中标价(或预算价)为基础,经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审查确认后,在合同中确定。

第十八条工程施工阶段预算由承包单位负责编制,经发包单位或其委托的中介服务机构审查同意后方可实施。

单项、单位工程预算一经确认,不得任意突破。

第十九条建设工程竣工后,由承包单位编制竣工结算书,经发包单位或其主管部门审查(无审查能力的,委托工程造价咨询单位审查)同意,填写《河北省建设工程结算审定表》一式四份,承、发包双方签字盖章后,连同本办法第二十一条规定的资料一并报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审定。

工程造价管理机构一般应在 1 个月内完成审定工作(特殊情况也不应超过 3 个月),并在审定表上签署意见,加盖公章,承、发包单位及开户银行各一份,据此办理价款结算手续。

第二十条工程竣工结算按下列规定审定:
(一)中央委托省管的建设工程和省属重点建设工程,由省工程造价管理机构或委托设区的市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审定;
(二)其它建设工程,由设区的市工程造价管理机构或县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审定(各市可自行划分管理权限);
(三)上述建设工程中的专业工程可委托相应的行政主管部门的专业工程造价管理机构进行审定。

第二十一条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审定结算所需资料及审定的主要内容为:
(一)编、审结算书的人员和单位的资格;
(二)施工企业工程取费资格。

(三)施工图纸、设计变更、竣工结算书、工程施工合同、协议;
(四)我省现行定额、取费、材料调价、政策性调整等计价依据执行情况;
(五)检查工程量计算规则的执行情况,抽查工程量;通过招投标承发包造价包死的工程,仅审查包干以外的费用。

第二十二条工程竣工结算应经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审定。

建设单位向当地县以上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其他主管部门办理竣工验
收报告备案时,应当提交建设、施工等单位共同确认的已经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审定的结算证明文件。

第二十三条编制审查建设工程预结算的专业人员,必须持有《造价工程师注册证》或《河北省工程建设概预算人员资格证》,并按规定的执业或从业范围开展工作。

否则,所编制审查的工程预算、结算无效。

第二十四条工程造价咨询单位必须持有建设部或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工程造价咨询单位资质证书,并按核定的资质等级承担工程造价咨询业务。

无资质证或超越所核定的资质等级从业的单位所编审的工程结算无效。

第二十五条发包、承包、造价咨询单位在工程预结算编制审查过程中发生争议的,当事人一方可提请工程所在地工程造价管理机构调解。

各级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应在收到调解申请之日起 1 个月内予以答复。

当事人一方对调解决定不服的,可在收到调解决定书 60 日内依法申请复议。

第二十六条工程预结算当事人在预结算发生纠纷时,可按合同约定或协商一致申请仲裁,也可向人民法院起诉。

在纠纷处理中涉及的工程造价鉴定应由各级工程造价管理机构负责。

第二十七条发包、承包、咨询单位违反本办法,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河北省建筑市场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进行处罚。

第二十八条工程造价管理机构的工作人员必须秉公办事,依法行使职责。

对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由其所在单位或上级主管部门依据有关规定给予行政处分。

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章附则
第二十九条本办法由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解释。

第三十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相关文档
最新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