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完整word版)钢铁产业调整政策(2018年修订)
(完整word版)国家发改委、建设部发改价格〔2007〕670号
建设工程监理与相关服务收费管理规定国家发改委、建设部发改价格〔2007〕670号(2007年3月30日)第一条为规范建设工程监理与相关服务收费行为,维护发包人和监理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及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建设工程监理与相关服务,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自愿和诚实信用的原则。
依法须招标的建设工程,应通过招标方式确定监理人。
监理服务招标应优先考虑监理单位的资信程度、监理方案的优劣等技术因素。
第三条发包人和监理人应当遵守国家有关价格法律法规的规定,接受政府价格主管部门的监督、管理。
第四条建设工程监理与相关服务收费根据建设项目性质不同情况,分别实行政府指导价或市场调节价。
依法必须实行监理的建设工程施工阶段的监理收费实行政府指导价;其它建设工程施工阶段的监理收费和其它阶段的监理与相关服务收费实行市场调节价。
第五条实行政府指导价的建设工程施工阶段监理收费,其基准价根据《建设工程监理与相关服务收费标准》计算,浮动幅度为上下20%。
发包人和监理人应当根据建设工程的实际情况在规定的浮动幅度内协商确定收费额。
实行市场调节价的建设工程监理与相关服务收费,由发包人和监理人协商确定收费额。
第六条建设工程监理与相关服务收费,应当体现优质优价的原则。
在保证工程质量的前提下,由于监理人提供的监理与相关服务节省投资,缩短工期,取得显著经济效益的,发包人可根据合同约定奖励监理人。
第七条监理人应当按照《关于商品和服务实行明码标价的规定》,告知发包人有关服务项目、服务内容、服务质量、收费依据,以及收费标准。
第八条建设工程监理与相关服务的内容、质量要求和相应的收费金额以及支付方式,由发包人和监理人在监理与相关服务合同中约定。
第九条监理人提供的监理与相关服务,直当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标准规范,满足合同约定的服务内容和质量等要求。
监理人不得违反标准规范规定或合同约定,通过降低服务质量、减少服务内容等手段进行恶性竞争,扰乱正常市场秩序。
上海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关于进一步推进钢铁水泥行业淘汰落后化解过剩产能有关工作的通知
上海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关于进一步推进钢铁水泥行业淘汰落后化解过剩产能有关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上海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公布日期】2018.05.03•【字号】沪质技监监〔2018〕193号•【施行日期】2018.05.03•【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建筑市场监管正文上海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关于进一步推进钢铁水泥行业淘汰落后化解过剩产能有关工作的通知沪质技监监〔2018〕193号各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质量发展局),市质量技监局执法总队、业务受理中心,相关行业协会、相关技术机构:为贯彻《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开展质量提升行动的指导意见》(中发〔2017〕24号)关于提高供给质量的精神,落实中央经济工作会议关于淘汰落后产能、推动化解过剩产能的部署要求,根据《质检总局关于进一步推进钢铁水泥行业淘汰落后化解过剩产能有关工作的通知》(国质检监函〔2018〕115号)精神,决定在2018年全市范围内继续严厉打击无证生产,分类处理涉及“地条钢”的企业,持续开展生产企业监督检查,坚决淘汰落后产能、推动化解过剩产能。
现就有关工作通知如下:一、严厉打击钢铁、水泥产品违法生产行为各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要加强排摸,对涉嫌生产“地条钢”和无生产许可证违法生产企业的信息组织调查核实,加大打击力度,依法从严查处违法生产行为,并通报相关部门,应移交司法的一律移交。
二、分类处理涉及“地条钢”的获证企业(一)如有被政府相关部门明确认定为涉及违规生产“地条钢”的生产许可证获证企业,各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要立即对企业集中开展一次专项检查;对没有被认定为涉及违规生产“地条钢”的生产许可证获证企业,可参照行业协会联合发文《关于支持打击地条钢、界定工频和中频感应炉使用范围的意见》(钢协〔2017〕23号)(详见附件)进行界定,并进行专项检查。
重点检查企业是否严格做到“四个彻底”(彻底拆除中(工)频炉主体设备,彻底拆除变压器,彻底切割掉除尘罩,彻底拆除操作平台及轨道),拆除后是否保持获证条件要求。
钢铁行业产业政策
钢铁行业产业政策
钢铁行业是一个重要的基础产业,对国民经济发展和国家安全具有重要意义。
为了促进钢铁行业的健康发展,各国政府会制定一系列产业政策。
以下是一些常见的钢铁行业产业政策措施:
1. 保护政策:政府采取一系列措施,限制进口钢铁产品的数量和价格,以保护国内钢铁产业不受外国竞争的冲击。
2. 扶持政策:政府通过财政补贴、税收减免等措施,给予钢铁企业一定的经济支持,促进其技术改造和升级。
3. 环保政策:钢铁行业是排污较多的行业,为了减少环境污染,各国政府会制定一系列环保政策,要求钢铁企业使用清洁生产技术,减少排放。
4. 产能调整政策:为了保持钢铁市场的平衡,各国政府会制定产能调控政策,限制新增产能的建设,促进产能过剩的去化。
5. 国际合作政策:政府积极推动钢铁行业的国际合作,与其他国家开展技术交流、市场合作等,加强行业竞争力。
6. 产业协同政策:政府鼓励钢铁企业与上下游产业形成产业链,建立良好的合作关系,提高全产业链的竞争力。
7. 研发创新政策:政府加大对钢铁行业科技创新的支持力度,鼓励企业加大科研投入,提高技术水平和产品质量。
这些钢铁行业产业政策的实施可以促进钢铁行业的健康发展,提高钢铁企业的竞争力,促进全球钢铁市场的平衡稳定。
(完整word版)2011版《国民经济行业分类》(GBT4754-2011)
国民经济行业分类(GB/T 4754-2011)1 范围本标准规定了全社会经济活动的分类与代码。
本标准适用于在统计、计划、财政、税收、工商等国家宏观管理中,对经济活动的分类,并用于信息处理和信息交换。
2 术语和定义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文件。
2.1 行业 industry行业(或产业)是指从事相同性质的经济活动的所有单位的集合。
2.2 主要活动 principal activity当一个单位对外从事两种以上的经济活动时,占其单位增加值份额最大的一种活动称为主要活动。
如果无法用增加值确定单位的主要活动,可依据销售收入、营业收入或从业人员确定主要活动。
与主要活动相对应的是次要活动和辅助活动。
次要活动是指一个单位对外从事的所有经济活动中,除主要活动以外的经济活动。
辅助活动是指一个单位的全部活动中,不对外提供产品和劳务的活动。
辅助活动是为保证本单位主要活动和次要活动正常运转而进行的一种内部活动。
2.3 单位 unit本标准中的单位是指有效地开展各种经济活动的实体,是划分国民经济行业的载体。
2.4 产业活动单位 establishment产业活动单位是法人单位的附属单位。
产业活动单位应具备下列条件:--在一个场所从事一种或主要从事一种经济活动;--相对独立地组织生产、经营或业务活动;--能够掌握收入和支出等资料。
2.5 法人单位 corporate unit具备下列条件的单位为法人单位:文案大全--依法成立,有自己的名称、组织机构和场所,能够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独立拥有和使用(或授权使用)资产,承担负债,有权与其他单位签定合同;--会计上独立核算,能够编制资产负债表。
3 分类的原则和规定3.1 划分行业的原则本标准采用经济活动的同质性原则划分国民经济行业。
即每一个行业类别按照同一种经济活动的性质划分,而不是依据编制、会计制度或部门管理等划分。
3.2 行业分类的基本单位根据联合国《所有经济活动的国际标准产业分类》(ISIC Rev. 4),本标准主要以产业活动单位和法人单位作为划分行业的单位。
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印发钢铁行业产能置换实施办法的通知
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印发钢铁行业产能置换实施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布日期】2021.04.17•【文号】工信部原〔2021〕46号•【施行日期】2021.06.01•【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原材料工业正文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印发钢铁行业产能置换实施办法的通知工信部原〔2021〕46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中国宝武钢铁集团有限公司、鞍钢集团有限公司、中国五矿集团有限公司、新兴际华集团有限公司:经商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务院国资委,现将修订后的《钢铁行业产能置换实施办法》印发给你们,自2021年6月1日起施行,请认真抓好贯彻落实。
工业和信息化部2021年4月17日钢铁行业产能置换实施办法第一条为巩固钢铁行业化解过剩产能工作成效,推动行业高质量发展,按照《国务院关于化解产能严重过剩矛盾的指导意见》(国发〔2013〕41号)和《国务院关于钢铁行业化解过剩产能实现脱困发展的意见》(国发〔2016〕6号),结合钢铁行业发展新形势,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各类所有制钢铁企业建设炼铁、炼钢冶炼设备的项目。
钢铁企业建设冶炼项目须按程序公示公告产能置换方案。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的等量置换是指建设产能等于退出产能;减量置换是指建设产能小于退出产能;置换比例是指退出产能与建设产能之比。
第四条本办法所称的大气污染防治重点区域是指京津冀、长三角、珠三角、汾渭平原等地区以及其他“2+26”大气通道城市。
其中,京津冀地区是指北京市、天津市、河北省;长三角地区是指上海市、江苏省、浙江省、安徽省;珠三角地区是指广东省的广州、深圳、珠海、佛山、江门、东莞、中山、惠州、肇庆等9市;汾渭平原是指山西省晋中、运城、临汾、吕梁市,河南省洛阳、三门峡市,陕西省西安、铜川、宝鸡、咸阳、渭南市以及杨凌示范区等。
其他“2+26”大气通道城市是指山西省太原、阳泉、长治、晋城市,山东省济南、淄博、济宁、德州、聊城、滨州、菏泽市,河南省郑州、开封、安阳、鹤壁、新乡、焦作、濮阳市。
钢材政策法规
钢材政策法规
钢材政策法规是指国家对钢铁行业制定的相关政策和法规。
以下是一些常见的钢材政策法规:
1. 钢铁行业调控政策:国家对钢铁行业的生产、销售、进出口等进行调控的政策,包括钢铁行业发展规划、生产和产能调整政策等。
2. 钢材质量标准:国家制定的钢材的技术标准和质量要求,包括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和地方标准等。
3. 钢铁行业准入制度:针对钢铁行业,制定了相关的准入标准,包括企业注册、资质认定和生产许可等。
4. 钢材出口退税政策:国家对钢材出口进行退税的政策,以鼓励出口和提高竞争力。
5. 反倾销和反补贴措施:国家对进口的钢材进行反倾销和反补贴调查,并采取相应的措施,以保护国内钢铁产业的利益。
6. 钢材价格管理政策:国家对钢材价格进行管理的政策,包括价格指导、价格干预和价格监管等。
7. 环境保护政策:国家对钢铁生产过程中的环境保护要求,包括减少污染排放、提高资源利用率等。
8. 产能调控政策:国家对钢铁产能进行管理和调控的政策,包
括限制过剩产能、引导结构调整等。
9. 进口配额和关税政策:国家对钢材进口实行配额和关税管理的政策,以保护国内产业。
以上是钢材政策法规的一些常见内容,实际政策法规以国家发布的具体文件为准。
钢铁产能政策文件
钢铁产能政策文件
关于钢铁产能政策的文件
1.《关于调整钢铁产能的意见》
该文件是中国政府发布的一项关于调整钢铁产能的重要政策文件,旨在指导和推动钢铁行业的产能优化和调整。
文件明确了钢铁产能调整的总体目标、原则和政策措施,以及实施该政策的组织实施、监督与评估等方面的要求。
2.《钢铁行业产能过剩治理方案》
该文件是中央政府印发的一项重要治理钢铁产能过剩问题的方案,包括了具体的目标要求、政策措施和工作计划等内容。
文件主要涉及到对产能过剩企业的淘汰和整合、优化供给结构、推进技术改造、加大出口引导和市场监管等方面的具体举措。
3.《全国钢铁产能过剩治理工作方案》
这是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等部门联合发布的一份全面治理钢铁产能过剩问题的工作方案。
文件主要包括产能调减措施、防止新增产能、优化资源配置、改革企业经营机制等方面的具体工作要求,以及督查检查和奖惩机制等内容。
4.《关于淘汰落后产能加快推进钢铁行业转型升级的指导意见》
该文件由中国钢铁工业协会等部门联合发布,旨在指导和推动
钢铁行业的转型升级。
文件提出了淘汰落后产能的目标和要求,以及加大科技创新和技术进步、促进行业结构调整、完善环保政策和资源节约等方面的具体措施,以推动钢铁行业的升级和可持续发展。
以上是一些与钢铁产能政策相关的文件,它们都具有指导和约束力,对于钢铁行业的产能调整、转型升级和过剩治理起到了重要的推动作用。
2018-2024年中 国钢材行业发展趋势研究报告
2018-2024年中国钢材行业发展趋势研究报告钢材作为现代工业中最重要的基础原材料之一,其在建筑、机械制造、汽车、船舶、能源等众多领域都发挥着不可或缺的作用。
近年来,中国钢材行业经历了一系列的变革和调整,从产能过剩到供给侧结构性改革,从环保压力到技术创新,这些因素都在深刻影响着行业的发展走向。
在此背景下,对 2018-2024 年中国钢材行业的发展趋势进行研究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
一、2018-2024 年中国钢材行业发展的宏观环境(一)政策环境政府出台了一系列政策来规范和引导钢材行业的发展。
供给侧结构性改革持续推进,旨在淘汰落后产能,优化产业结构,提高行业整体竞争力。
环保政策日益严格,促使企业加大环保投入,推动绿色生产。
同时,产业政策鼓励企业进行技术创新和产品升级,以满足不断变化的市场需求。
(二)经济环境中国经济保持中高速增长,基础设施建设、房地产投资等领域对钢材的需求较为稳定。
但随着经济结构的调整,传统制造业对钢材的需求增长放缓,而高端制造业和新兴产业对高性能、高品质钢材的需求逐渐增加。
(三)社会环境社会对环境保护和可持续发展的关注度不断提高,钢材企业需要承担更多的社会责任,注重节能减排和资源回收利用。
同时,消费者对钢材产品的质量和安全性要求也越来越高。
(四)技术环境科技的不断进步为钢材行业带来了新的发展机遇。
智能制造、大数据、物联网等技术在钢材生产中的应用日益广泛,提高了生产效率和产品质量,降低了生产成本。
二、2018-2024 年中国钢材行业的市场需求分析(一)建筑行业房地产市场的调控政策对建筑用钢需求产生了一定影响,但城镇化进程的推进以及保障房建设等仍将为建筑用钢提供一定的支撑。
(二)机械制造行业随着机械制造业的转型升级,对高强度、高精度钢材的需求不断增加。
(三)汽车行业新能源汽车的发展对钢材的性能和轻量化提出了更高的要求,推动了车用钢材的创新和升级。
(四)船舶行业船舶制造行业的复苏有望带动船舶用钢需求的增长,但同时也对钢材的耐腐蚀性和强度提出了新的挑战。
【发改意见】《河北省钢铁产业结构调整和化解过剩产能攻坚行动计划(2018-2018年)》的实施意见
【发改意见】石家庄市人民政府关于贯彻落实《河北省钢铁产业结构调整和化解过剩产能攻坚行动计划(2018-2018年)》的实施意见关于贯彻落实《河北省钢铁产业结构调整和化解过剩产能攻坚行动计划(2018-2018年)》的实施意见有关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为全面贯彻落实省政府《关于印发河北省钢铁产业结构调整和化解过剩产能攻坚行动计划(2018-2018年)的通知》(冀政字〔2018〕60号)精神,切实做好新常态下钢铁产业结构调整和化解过剩产能工作,现结合我市实际,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坚定不移完成化解过剩产能任务坚决落实省委、省政府要求,坚定不移完成省下达压减钢铁产能任务。
在已压减炼铁产能158万吨、炼钢产能160万吨的基础上,到2018年底前,通过压减敬业集团部分钢铁产能,实施石钢搬迁,累计完成省下达我市压减炼铁产能374万吨、炼钢产能482万吨总任务。
(市发改委牵头,市政府督查室督导,平山县、长安区、井陉矿区政府负责)二、确保石钢公司按时完成退城搬迁完善石钢搬迁推进工作领导机制,落实土地收益补偿、财政资金支持、职工安置、建设条件保障等方面的扶持政策,为石钢搬迁提供全程保障。
确保石钢搬迁项目2018年完成一期建设并实现主厂区停产,2018年底前完成搬迁转移及全部建设内容,形成200万吨特钢生产规模。
(市发改委牵头,市财政局、市环保局、市国土局、市人社局、市水务局配合,长安区、井陉矿区政府负责)三、拓宽钢铁产业发展领域立足钢材产品的深加工,充分发挥钢铁企业自身生产加工优势,大力发展钢材深加工配送、建筑用钢结构、装备制造等下游产业,敬业集团实施钢材深加工、100万吨管材管件制造、260万吨冷轧涂镀板、300万吨钢筋深加工配送、增材制造(3D打印)用材料及高性能粉末成形先进制备技术开发等项目,石钢公司建设年产5万吨特钢深加工项目,河冶科技建设高端模具钢产业化开发项目,促进产品由粗加工向精深加工转变。
钢铁产业调整政策
钢铁产业调整政策
一、背景
钢铁产业是我国重要的工业领域之一,但近年来,由于国内外市场需求的变化、资源环境压力的增大以及产业结构的调整,钢铁产业面临着许多挑战。
为了促进钢铁产业的可持续发展,我国政府制定了一系列钢铁产业调整政策。
二、政策内容
1. 严格控制产能过剩
针对钢铁行业产能过剩的问题,政策提出要进一步压缩钢铁产能,淘汰落后设备和工艺,鼓励企业进行兼并重组,提高产业集中度。
2. 推动绿色发展
政策鼓励企业采用清洁生产技术和设备,降低能源消耗和排放,提高资源利用效率。
同时,政府还加大了对环保违法行为的处罚力度,确保环保法规得到有效执行。
3. 提高产业水平
政策鼓励企业加大技术研发和创新投入,引进和吸收国际先进技术,提高产业水平。
政府还支持企业进行设备更新和改造,提高生产效率和产品质量。
4. 加强对外合作
政策鼓励企业加强与国际先进企业的合作和交流,引进国外先进技术和管理经验,拓宽国际市场。
同时,政府还支持企业进行对外投
资和跨国经营,提高国际化水平。
三、实施效果
通过实施钢铁产业调整政策,我国钢铁产业得到了有效调整和优化。
产能过剩问题得到了有效缓解,产业结构得到了进一步优化。
同时,环保法规得到了有效执行,环境质量得到了明显改善。
企业技术水平得到了提高,产品质量得到了提升。
对外合作得到了加强,国际化水平得到了提高。
四、结论
钢铁产业调整政策是我国政府促进钢铁产业可持续发展的重要举措。
通过实施这些政策,我国钢铁产业得到了有效调整和优化,为我国经济的可持续发展做出了积极贡献。
(完整word版)国家发改委、建设部发改价格〔2007〕670号
建设工程监理与相关服务收费管理规定国家发改委、建设部发改价格〔2007〕670号(2007年3月30日)第一条为规范建设工程监理与相关服务收费行为,维护发包人和监理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及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第二条建设工程监理与相关服务,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自愿和诚实信用的原则。
依法须招标的建设工程,应通过招标方式确定监理人。
监理服务招标应优先考虑监理单位的资信程度、监理方案的优劣等技术因素。
第三条发包人和监理人应当遵守国家有关价格法律法规的规定,接受政府价格主管部门的监督、管理。
第四条建设工程监理与相关服务收费根据建设项目性质不同情况,分别实行政府指导价或市场调节价。
依法必须实行监理的建设工程施工阶段的监理收费实行政府指导价;其它建设工程施工阶段的监理收费和其它阶段的监理与相关服务收费实行市场调节价.第五条实行政府指导价的建设工程施工阶段监理收费,其基准价根据《建设工程监理与相关服务收费标准》计算,浮动幅度为上下20%。
发包人和监理人应当根据建设工程的实际情况在规定的浮动幅度内协商确定收费额。
实行市场调节价的建设工程监理与相关服务收费,由发包人和监理人协商确定收费额。
第六条建设工程监理与相关服务收费,应当体现优质优价的原则.在保证工程质量的前提下,由于监理人提供的监理与相关服务节省投资,缩短工期,取得显著经济效益的,发包人可根据合同约定奖励监理人。
第七条监理人应当按照《关于商品和服务实行明码标价的规定》,告知发包人有关服务项目、服务内容、服务质量、收费依据,以及收费标准。
第八条建设工程监理与相关服务的内容、质量要求和相应的收费金额以及支付方式,由发包人和监理人在监理与相关服务合同中约定。
第九条监理人提供的监理与相关服务,直当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标准规范,满足合同约定的服务内容和质量等要求。
监理人不得违反标准规范规定或合同约定,通过降低服务质量、减少服务内容等手段进行恶性竞争,扰乱正常市场秩序。
《钢铁行业产能置换实施办法》解读(2018)
《钢铁行业产能置换实施办法》解读(2018)一、为什么要修订钢铁行业产能置换实施办法2013年10月,国务院出台《关于化解产能过剩严重过剩矛盾的指导意见》(国发〔2013〕41号),提出钢铁行业严禁建设新增产能项目,项目建设须制定产能置换方案,实施等量或减量置换。
2016年2月,国务院出台《关于钢铁行业化解过剩产能实现脱困发展的意见》(国发〔2016〕6号),再次强调严格执行41号文,严禁新增产能。
2016年,我部出台《钢铁工业调整升级规划(2016-2020年)》,提出各地一律不得净增钢铁冶炼能力,结构调整及改造项目必须严格执行产能减量置换。
在国家大力推进供给侧结构性改革、坚定不移化解钢铁过剩产能、三令五申严禁新增产能的背景下,产能置换是实现严禁新增产能和结构调整有机结合的重要手段。
为指导各地做好产能置换工作,2015年我部制定发布了《部分产能严重过剩行业产能置换实施办法》,该办法有效期至2017年12月31日。
按照国务院部署并结合行业发展现状,我们对原产能置换办法进行修订,出台了《钢铁行业产能置换实施办法》(以下简称《办法》),自2018年1月1日起施行。
二、哪些钢铁项目建设必须实施产能置换明确哪些项目建设须实施置换是开展产能置换工作的前提。
为避免个别项目钻空子逃避置换新增产能,无论建设项目属新建、改建、扩建还是异地大修等何种性质,只要建设内容涉及建设炼铁、炼钢冶炼设备,就须实施产能置换,简言之,即建设炉子、就须置换。
按照《国务院关于发布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2016年本)的通知》(国发〔2016〕72号),产业政策是项目核准机关对项目审查的依据。
因此,根据国务院41号文件要求,对于钢铁行业的建设项目,须公告产能置换方案后,才能开展项目备案工作;对于已经核准或备案但未公告置换方案的拟建、在建项目,须按《办法》尽快补充公告产能置换方案。
需要注意,新办法施行前已启动但尚未完成公告的产能置换方案,要按照本《办法》规定开展工作。
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2018年本)最新
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2018年本)最新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2015年本)第一类鼓励类一、农林业1、中低产田综合治理与稳产高产基本农田建设2、农产品基地建设3、蔬菜、瓜果、花卉设施栽培(含无土栽培)先进技术开发与应用4、优质、高产、高效标准化栽培技术开发与应用5、畜禽标准化规模养殖技术开发与应用6、重大病虫害及动物疫病防治7、农作物、家畜、家禽及水生动植物、野生动植物遗传工程及基因库建设8、动植物(含野生)优良品种选育、繁育、保种和开发;生物育种;种子生产、加工、贮藏及鉴定9、种(苗)脱毒技术开发与应用10、旱作节水农业、保护性耕作、生态农业建设、耕地质量建设及新开耕地快速培肥技术开发与应用11、生态种(养)技术开发与应用12、农用薄膜无污染降解技术及农田土壤重金属降解技术开发与应用13、绿色无公害饲料及添加剂开发14、内陆流域性大湖资源增殖保护工程15、远洋渔业、渔政渔港工程16、牛羊胚胎(体内)及精液工厂化生产17、农业生物技术开发与应用18、耕地保养管理与土、肥、水速测技术开发与应用19、农、林作物和渔业种质资源保护地、保护区建设;动植物种质资源收集、保存、鉴定、开发与应用20、农作物秸秆还田与综合利用(青贮饲料,秸秆氨化养牛、还田,秸秆沼气及热解、气化,培育食用菌,固化成型燃料,秸秆人造板,秸秆纤维素燃料乙醇、非粮饲料资源开发利用等)21、农村可再生资源综合利用开发工程(沼气工程、“三沼”综合利用、沼气灌装提纯等)22、平垸行洪退田还湖恢复工程23、食(药)用菌菌种培育24、草原、森林灾害综合治理工程25、利用非耕地的退耕(牧)还林(草)及天然草原植被恢复工程26、动物疫病新型诊断试剂、疫苗及低毒低残留兽药(含兽用生物制品)新工艺、新技术开发与应用27、优质高产牧草人工种植与加工28、天然橡胶及杜仲种植生产29、无公害农产品及其产地环境的有害元素监测技术开发与应用30、有机废弃物无害化处理及有机肥料产业化技术开发与应用31、农牧渔产品无公害、绿色生产技术开发与应用32、农林牧渔产品储运、保鲜、加工与综合利用33、天然林等自然资源保护工程34、碳汇林建设、植树种草工程及林木种苗工程35、水土流失综合治理技术开发与应用36、生态系统恢复与重建工程37、海洋、森林、野生动植物、湿地、荒漠、草原等自然保护区建设及生态示范工程38、防护林工程39、石漠化防治及防沙治沙工程40、固沙、保水、改土新材料生产41、抗盐与耐旱植物培植42、速生丰产林工程、工业原料林工程、珍贵树种培育及名特优新经济林建设43、竹藤基地建设、竹藤精深加工产品及竹副产品开发44、森林抚育、低产林改造工程45、野生经济林树种保护、改良及开发利用46、珍稀濒危野生动植物保护工程47、林业基因资源保护工程48、次小薪材、沙生灌木及三剩物深加工与产品开发49、野生动植物培植、驯养繁育基地及疫源疫病监测预警体系建设50、道地中药材及优质、丰产、濒危或紧缺动植物药材的种植(养殖)51、香料、野生花卉等林下资源人工培育与开发52、木基复合材料及结构用人造板技术开发53、木质复合材料、竹质工程材料生产及综合利用54、松脂林建设、林产化学品深加工55、人工增雨防雹等人工影响天气技术开发与应用56、数字(信息)农业技术开发与应用57、农业环境与治理保护技术开发与应用58、海水养殖及产品深加工,海洋渔业资源增殖与保护59、生态清洁型小流域建设及面源污染防治60、农田主要机耕道(桥)建设61、油茶、油棕等木本粮油基地建设62、生物质能源林定向培育与产业化63、粮油干燥节能设备、农户绿色储粮生物技术、驱鼠技术、农户新型储粮仓(彩钢板组合仓、钢骨架矩形仓、钢网式干燥仓、热浸镀锌钢板仓等)推广应用64、农作物、林木害虫密度自动监测技术开发与应用65、森林、草原火灾自动监测报警技术开发与应用66、气象卫星工程(卫星研制、生产及配套软件系统、地面接收处理设备等)和气象信息服务二、水利1、江河堤防建设及河道、水库治理工程2、跨流域调水工程3、城乡供水水源工程4、农村饮水安全工程5、蓄滞洪区建设6、海堤建设7、江河湖库清淤疏浚工程8、病险水库、水闸除险加固工程9、堤坝隐患监测与修复技术开发与应用10、城市积涝预警和防洪工程11、出海口门整治工程12、综合利用水利枢纽工程13、牧区水利工程14、淤地坝工程15、水利工程用土工合成材料及新型材料开发制造16、灌区改造及配套设施建设17、防洪抗旱应急设施建设18、高效输配水、节水灌溉技术推广应用19、水情水质自动监测及防洪调度自动化系统开发20、水文应急测报、旱情监测基础设施建设21、灌溉排水泵站更新改造工程22、水利血吸虫病防治工程(采用护坡、吹填、隔离沟、涵闸改造、设臵沉螺池、抬洲降滩等防螺灭螺工程措施和疫情监测、防治宣教等措施)23、农田水利设施建设工程(灌排渠道、涵闸、泵站建设等)24、防汛抗旱新技术新产品开发与应用25、山洪地质灾害防治工程(山洪地质灾害防治区监测预报预警体系建设及山洪沟、泥石流沟和滑坡治理等)26、水生态系统及地下水保护与修复工程27、水源地保护工程(水源地保护区划分、隔离防护、水土保持、水资源保护、水生态环境修复及有关技术开发推广)28、水土流失监测预报自动化系统(水土流失数据采集存储、智能传输、数据分析处理、科学预测预报、数据库管理一体化)开发与应用29、洪水风险图编制技术及应用(大江大河中下游及重点防洪区、防洪保护区等特定地区洪涝灾害信息专题地图)30、水资源管理信息系统建设(以水源、取水、输水、供水、用水、耗水和排水等水资源开发利用主要环节的监测及大江大河行政边界控制断面、地下水超采区监测为基础,以国家电子政务外网和国家防汛指挥系统骨干网为依托,以水资源业务应用系统为核心的综合管理信息系统)31、水文站网基础设施建设及其仪器设备开发与应用三、煤炭1、煤田地质及地球物理勘探2、120万吨/年及以上高产高效煤矿(含矿井、露天)、高效选煤厂建设3、矿井灾害(瓦斯、煤尘、矿井水、火、围岩、地温、冲击地压等)防治4、型煤及水煤浆技术开发与应用5、煤炭共伴生资源加工与综合利用6、煤层气勘探、开发、利用和煤矿瓦斯抽采、利用7、煤矸石、煤泥、洗中煤等低热值燃料综合利用8、管道输煤9、煤炭高效洗选脱硫技术开发与应用10、选煤工程技术开发与应用11、地面沉陷区治理、矿井水资源保护与利用12、煤电一体化建设13、提高资源回收率的采煤方法、工艺开发与应用14、矿井采空区矸石回填技术开发与应用15、井下救援技术及特种装备开发与应用16、煤矿生产过程综合监控技术、装备开发与应用17、大型煤炭储运中心、煤炭交易市场建设18、矿井进出人员自动监控记录系统开发与应用19、新型矿工避险自救器材开发与应用20、建筑物下、铁路等基础设施下、水体下采用煤矸石等物质充填采煤技术开发与应用四、电力1、水力发电2、单机60万千瓦及以上超临界、超超临界机组电站建设3、采用背压(抽背)型热电联产、热电冷多联产、30 万千瓦及以上热电联产机组4、缺水地区单机60万千瓦及以上大型空冷机组电站建设5、重要用电负荷中心且天然气充足地区天然气调峰发电项目6、30万千瓦及以上循环流化床、增压流化床、整体煤气化联合循环发电等洁净煤发电7、单机30万千瓦及以上采用流化床锅炉并利用煤矸石、中煤、煤泥等发电8、500千伏及以上交、直流输变电9、在役发电机组脱硫、脱硝改造10、电网改造与建设11、继电保护技术、电网运行安全监控信息技术开发与应用12、大型电站及大电网变电站集约化设计和自动化技术开发与应用13、跨区电网互联工程技术开发与应用14、输变电节能、环保技术推广应用15、降低输、变、配电损耗技术开发与应用16、分布式供电及并网技术推广应用17、燃煤发电机组脱硫、脱硝及复合污染物治理18、火力发电脱硝催化剂开发生产19、水力发电中低温水恢复措施工程、过鱼措施工程技术开发与应用20、大容量电能储存技术开发与应用21、电动汽车充电设施22、乏风瓦斯发电技术及开发利用23、垃圾焚烧发电成套设备24、分布式电源五、新能源1、太阳能热发电集热系统、太阳能光伏发电系统集成技术开发应用、逆变控制系统开发制造2、风电与光伏发电互补系统技术开发与应用3、太阳能建筑一体化组件设计与制造4、高效太阳能热水器及热水工程,太阳能中高温利用技术开发与设备制造5、生物质纤维素乙醇、生物柴油等非粮生物质燃料生产技术开发与应用6、生物质直燃、气化发电技术开发与设备制造7、农林生物质资源收集、运输、储存技术开发与设备制造;农林生物质成型燃料加工设备、锅炉和炉具制造8、以畜禽养殖场废弃物、城市填埋垃圾、工业有机废水等为原料的大型沼气生产成套设备9、沼气发电机组、沼气净化设备、沼气管道供气、装罐成套设备制造10、海洋能、地热能利用技术开发与设备制造11、海上风电机组技术开发与设备制造12、海上风电场建设与设备制造六、核能1、铀矿地质勘查和铀矿采冶、铀精制、铀转化2、先进核反应堆建造与技术开发3、核电站建设4、高性能核燃料元件制造5、乏燃料后处理6、同位素、加速器及辐照应用技术开发7、先进的铀同位素分离技术开发与设备制造8、辐射防护技术开发与监测设备制造9、核设施实体保护仪器仪表开发10、核设施退役及放射性废物治理11、核电站延寿及退役技术和设备12、核电站应急抢险技术和设备七、石油、天然气1、常规石油、天然气勘探与开采2、页岩气、油页岩、油砂、天然气水合物等非常规资源勘探开发3、原油、天然气、液化天然气、成品油的储运和管道输送设施及网络建设4、油气伴生资源综合利用5、油气田提高采收率技术、安全生产保障技术、生态环境恢复与污染防治工程技术开发利用6、放空天然气回收利用与装置制造7、天然气分布式能源技术开发与应用8、石油储运设施挥发油气回收技术开发与应用9、液化天然气技术开发与应用八、钢铁1、黑色金属矿山接替资源勘探及关键勘探技术开发2、煤调湿、风选调湿、捣固炼焦、配型煤炼焦、干法熄焦、导热油换热、焦化废水深度处理回用、煤焦油精深加工、苯加氢精制、煤沥青制针状焦、焦油加氢处理、焦炉煤气高附加值利用等先进技术的研发与应用3、非高炉炼铁技术4、先进压水堆核电管、百万千瓦火电锅炉管、耐蚀耐压耐温油井管、耐腐蚀航空管、高耐腐蚀化工管生产5、高性能、高质量及升级换代钢材产品技术开发与应用。
中国特钢行业政策
中国特钢行业政策
中国特钢行业的政策涵盖了一系列领域,主要包括钢铁生产、技术升级、环境保护、市场监管等方面。
以下是中国特钢行业的主要政策内容:
1. 产能调整与限制:中国政府对钢铁行业的过剩产能进行限制和调整,以解决产能过剩问题。
通过淘汰落后产能、整合优质资源,促进行业健康发展。
2. 技术升级和创新支持:政府支持特钢企业进行技术改造和升级,推动产业向高端、智能化、绿色化方向发展,提高产品质量和降低生产成本。
3. 环保政策:加强对特钢行业的环保监管,推动企业减少污染排放、节能减排,推行清洁生产,以确保生产过程对环境影响的最低化。
4. 市场准入与价格管控:对特钢行业实行市场准入管理,限制低质量和高污染产品的生产。
同时,通过价格政策控制,保持市场价格的稳定性。
5. 国际贸易政策:加强对特钢产品的出口管控和贸易政策制定,以维护国内产业的稳定和公平竞争。
6. 供给侧结构性改革:推动特钢行业供给侧结构性改革,优化产业布局,提高供给质量,降低产能过剩和低水平重复建设风险。
这些政策旨在推动特钢行业的可持续发展,提高企业竞争力,同时确保行业发展符合环境保护和资源利用的要求。
需要注意的是,政策在执行和调整过程中可能会随着国家发展战略、国际形势等因素而不断调整和完善。
钢铁产业调整政策(2015年修订)
钢铁产业调整政策(2015年修订)文章属性•【公布机关】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布日期】•【分类】征求意见稿正文钢铁产业调整政策(2015年修订)(征求意见稿)钢铁产业是我国国民经济的重要基础产业,在推进工业化、城镇化进程中发挥着重要作用。
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关于全面深化改革的战略部署,使市场在资源配置中起决定性作用和更好发挥政府作用,着力解决钢铁产业产能严重过剩、无序竞争、自主创新能力不足和综合竞争力不强等问题,推动钢铁产业适应经济发展新形势、新常态,实现结构调整和转型升级,对2005年国家发布的《钢铁产业发展政策》进行修订,制定《钢铁产业调整政策》。
第一章政策目标到2025年,钢铁产品与服务全面满足国民经济发展需要,实现钢铁企业资源节约、环境友好、创新活力强、经济效益好、具有国际竞争力的转型升级。
产品服务、工艺装备、节能环保、自主创新等达到世界先进水平,公平开放的市场环境基本形成。
第一条〔结构调整〕产品结构实现升级。
大中型钢铁企业品种质量达到国际先进水平,拥有一批国际化钢铁制造标准;服务体系和服务能力与国际接轨,实现由钢铁制造商向以用户为中心的材料服务商转变。
钢铁产能基本合理。
到2017年,钢铁产能严重过剩矛盾得到有效化解,产能规模基本合理,产能利用率达到80%以上,行业利润率及资产回报率回升到合理水平。
生产设备大型化、自动化水平进一步提高。
鼓励推广以废钢铁为原料的短流程炼钢工艺及装备应用。
到2025年,我国钢铁企业炼钢废钢比不低于30%,废钢铁加工配送体系基本建立。
大中型钢铁企业主业劳动生产率超过1000吨/人·年,先进企业超过1500吨/人·年。
组织结构优化调整。
兼并重组步伐加快,混合所有制发展取得积极成效,到2025年,前十家钢铁企业(集团)粗钢产量占全国比重不低于60%,形成3~5家在全球范围内具有较强竞争力的超大型钢铁企业集团,以及一批区域市场、细分市场的领先企业。
空间布局得到优化。
钢铁产业发展政策-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令第35号
钢铁产业发展政策正文:----------------------------------------------------------------------------------------------------------------------------------------------------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令(第35号)《钢铁产业发展政策》业经国务院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经国务院同意,现予以发布,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主任:马凯二00五年七月八日钢铁产业发展政策钢铁产业是国民经济的重要基础产业,是实现工业化的支撑产业,是技术、资金、资源、能源密集型产业,钢铁产业的发展需要综合平衡各种外部条件。
我国是一个发展中大国,在经济发展的相当长时期内钢铁需求较大,产量已多年居世界第一,但钢铁产业的技术水平和物耗与国际先进水平相比还有差距,今后发展重点是技术升级和结构调整。
为提高钢铁工业整体技术水平,推进结构调整,改善产业布局,发展循环经济,降低物耗能耗,重视环境保护,提高企业综合竞争力,实现产业升级,把钢铁产业发展成在数量、质量、品种上基本满足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需求,具有国际竞争力的产业,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和钢铁行业面临的国内外形势,制定钢铁产业发展政策,以指导钢铁产业的健康发展。
第一章政策目标第一条根据我国经济社会发展需要和资源、能源及环保状况,钢铁生产能力保持合理规模,具体规模可在规划中解决。
钢铁综合竞争能力达到国际先进水平,使我国成为世界钢铁生产的大国和具有竞争力的强国。
第二条通过产品结构调整,到2010年,我国钢铁产品优良品率有大幅度提高,多数产品基本满足建筑、机械、化工、汽车、家电、船舶、交通、铁路、军工以及新兴产业等国民经济大部分行业发展需要。
第三条通过钢铁产业组织结构调整,实施兼并、重组,扩大具有比较优势的骨干企业集团规模,提高产业集中度。
到2010年,钢铁冶炼企业数量较大幅度减少,国内排名前十位的钢铁企业集团钢产量占全国产量的比例达到50%以上;2020年达到70%以上。
国家产业政策相关文件汇编
国家产业政策相关文件汇编(2006年3月)全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审查中心目录国务院及各部委文件1.国务院关于发布实施《促进产业结构调整暂行规定》的决定(2005年12月2日国务院国发[2005]40号发布,自2005年12月2日起实施) (1)附:《促进产业结构调整暂行规定》 (2)2.《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2005年本)(2005年12月2日国家发展改革委员会第40号令发布,自2005年12月2日起实施) (8)3.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2004年11月30日国家发展改革委员会、商务部第24号令发布,自2005年1月1日起实施) (51)4.关于进一步加强产业政策和信贷政策协调配合控制信贷风险有关问题的通知(2004年4月30 日国家发展改革委员会、中国人民银行、中国银监会,发改产业[2004]746号文发布) (71)附:《当前部分行业制止低水平重复建设目录》 (73)相关行业文件一、冶金产品1.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家经贸委《关于清理整顿小钢铁厂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0]10号) (93)2.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家发展改革委等部门关于制止钢铁电解铝水泥行业盲目投资若干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3]103号) (96)3.国务院关于投资体制改革的决定(国发[2004]20号) (99)附: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2004年本) (104)4.《钢铁产业发展政策》(2005年7月8日国家发展改革委员会第35号令发布施行) (109)5.关于加强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级审批的通知(环发[2004]164号) (116)6.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分级审批规定(2002年11月1日国家环境保护总局令第15号发布,自2003年1月1日起实施) (119)二、水泥产品1. 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家经贸委关于清理整顿小玻璃厂小水泥厂意见的通知(1999年5月22日国办发[1999]49号文) (124)2.关于公布第一批严重污染环境(大气)的淘汰工艺与设备名录的通知(1997年6月5日国家经贸委、国家环保局、机械部,国经贸资[1997]367号文) (126)3.关于印发《建材工业“控制总量、调整结构”若干意见》的通知(1998年9月8日国经贸产业[1998]572文) (128)4.关于印发《建材工业“控制总量、调整结构”实施细则》的通知(1999年5月7日建材规划发[1999]105号文) (132)5.关于印发《关于新(扩)建改建水泥粉磨站的规定》的通知(1999年9月14日建材规划发[1999]218号) (138)6.关于新(扩)建水泥粉磨站的补充规定(1999年12月3日建材规划便字[1999]98号)(国家建材工业局的补充说明) (140)7.关于公布取缔、关闭、淘汰小玻璃厂小水泥厂企业(生产线)名单的通知(1999年7月27日国家经贸委国经贸建材[1999]715号) (141)三、机械产品1.关于贯彻国家经贸委第14号令有关问题的请示(2000年3月17日质技监质函[2000]03号文) (142)2.国家经贸委国经贸产业司函(2000年4月19日国经贸产业司函[2000]54号文) (143)3.关于对《关于企业生产资格认证的请示》的复函(2002年11月20日运行函[2002]250号文) (144)4.关于商请明确原国家经贸委《工商投资领域制止重复建设目录(第一批)》(14号令)有关问题的函(2003年6月24日国质检监函[2003]478号文) (145)5.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关于工商领域制止重复建设有关问题的复函(2003年9月2日发改办产业[2003]799号文) (146)6.关于电线电缆产品严格执行国家产业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2003年11月19日许可中心函[2003]89号文) (147)7.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关于中外合资山东时风洋马有限公司单缸发动机项目有关问题的函(2004年3月28日发改办外资[2004]489号文) (148)8.关于商请明确《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2004年修订)》有关问题的函(2005年4月22日全许办[2005]18号文) (149)四、棉机产品1.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棉花收购加工与市场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2001年9月1日国办发[2001]65号文) (150)已废止文件目录(参考用)1.工商投资领域制止重复建设目录(第一批)(1999年8月9日国家经贸委第14号令发布,(废止) (156)1999年9月1日起施行)2.淘汰落后生产能力、工艺和产品目录(第一批)(国家经贸委第6令发布1999年2月1日起施行)(废止) (163)3.淘汰落后生产能力、工艺产品的目录(第二批)(国家经贸委1999年16号令发布,2000年1月1日起施行)(废止) (168)4.淘汰落后生产能力、工艺和产品的目录(第三批)(2002年6月2日国家经贸委第32号令发布,2002年7月1日起施行)(废止) (173)5.当前国家重点鼓励发展的产业、产品和技术目录(2000年7月27日经国务院批准,2000年8月31日国家计委、国家经贸委第7号令发布,2000年9月1日起执行)(废止) (178)。
钢铁产业调整和振兴规划-12页word资料
钢铁产业调整和振兴规划钢铁产业是国民经济的重要支柱产业,涉及面广、产业关联度高、消费拉动大,在经济建设、社会发展、财政税收、国防建设以及稳定就业等方面发挥着重要作用。
为应对国际金融危机的影响,落实党中央、国务院保增长、扩内需、调结构的总体要求,确保钢铁产业平稳运行,加快结构调整,推动产业升级,特编制本规划,作为钢铁产业综合性应对措施的行动方案。
规划期为2009-2019年。
一、钢铁产业现状及面临的形势我国是钢铁生产和消费大国,粗钢产量连续13年居世界第一。
进入21世纪以来,我国钢铁产业快速发展,粗钢产量年均增长21.1%。
2019年,粗钢产量达到5亿吨,占全球产量的38%,国内粗钢表观消费量4.53亿吨,直接出口折合粗钢6000万吨,占世界钢铁贸易量的15%。
2019年,规模以上钢铁企业完成工业增加值9936亿元,占全国GDP的4%,实现利润2436亿元,占工业企业利润总额的9%,直接从事钢铁生产的就业人数358万。
钢铁产品基本满足国内需要,部分关键品种达到国际先进水平。
钢铁产业有力支撑和带动了相关产业的发展,促进了社会就业,对保障国民经济又好又快发展做出了重要贡献。
但是,钢铁产业长期粗放发展积累的矛盾日益突出。
一是盲目投资严重,产能总量过剩。
截至2019年底,我国粗钢产能达到6.6亿吨,超出实际需求约1亿吨。
二是创新能力不强,先进生产技术、高端产品研发和应用还主要依靠引进和模仿,一些高档关键品种钢材仍需大量进口,消费结构处于中低档水平。
三是产业布局不合理,大部分钢铁企业分布在内陆地区的大中型城市,受到环境容量、水资源、运输条件、能源供应等因素的严重制约。
四是产业集中度低,粗钢生产企业平均规模不足100万吨,排名前5位的企业钢产量仅占全国总量的28.5%。
五是资源控制力弱,国内铁矿资源禀赋低,自给率不足50%。
六是流通秩序混乱。
钢铁产品经销商超过15万家,投机经营倾向较重。
2019年下半年以来,随着国际金融危机的扩散和蔓延,我国钢铁产业受到严重冲击,出现了产需陡势下滑、价格急剧下跌、企业经营困难、全行业亏损的局面,钢铁产业稳定发展面临着前所未有的挑战。
国务院关于加强钢材管理的决定-国发[1988]78号
国务院关于加强钢材管理的决定正文:---------------------------------------------------------------------------------------------------------------------------------------------------- 国务院关于加强钢材管理的决定(1988年11月11日)(国发(1988)78号)钢材是重要的生产资料。
近几年来,钢材生产有很大发展,国家对钢材的管理也进行了较大改革,开放了钢材市场,进入市场交易的钢材品种和数量逐年增多,这对活跃流通、促进生产、保证国民经济持续发展起了积极作用。
与此同时,也存在着市场秩序混乱,价格上涨过猛,有些单位和个人转手倒卖,牟取暴利等问题,严重影响经济的稳定和改革的深入。
为了整治钢材流通领域中的混乱现象,促进钢材生产,稳定钢材市场,保证国家生产建设的需要,国务院决定进一步加强对钢材的计划管理和市场管理。
一、钢铁企业必须保证完成国家下达的指令性计划任务。
全面完成国家指令性计划是稳定国民经济、保证重点需要的重要条件,也是每个企业应尽的义务。
所有企业必须按指令性计划规定的数量、品种、规格接受订货,严格按合同交货,不得拖欠。
要把完成指令性计划作为考核企业经营好坏的一项主要指标,对没有完成指令性计划而将产品自销的企业,要追究企业领导人的责任,其自销多得的收入由物价部门予以没收并对企业处以罚款,上缴国家财政,这样的企业不能评为先进企业。
钢铁企业承担国家指令性计划所需的燃料、电力、炉料、运输等主要生产条件,有关主管部门在计划上应予以保证,有关企业、单位要在主管部门的组织下,严格完成计划,按合同保证供应。
如有关企业、单位不执行合同造成钢铁企业损失,除由其承担应负的责任,赔偿损失外,还要追究领导人的责任,这样的企业也不能被评为先进企业。
这方面的问题,由国家计委会同冶金部、物资部处理,或由合同管理机关依法仲裁。
《钢铁行业产能置换实施办法》解读(2021)
《钢铁行业产能置换实施办法》解读(2021)一、为什么要修订产能置换实施办法产能置换是利用市场化和法制化手段推动钢铁工业供给侧结构性改革、化解过剩产能的有效手段。
《钢铁行业产能置换实施办法》(工信部原〔2017〕337号)自2017年底发布实施以来,有效遏制了钢铁产能无序扩张,在化解过剩产能、调整产业布局、推动兼并重组、提升技术装备水平、节能减排等方面起到了积极推动作用。
但是,有关方面也反映产能置换实施过程中存在一些问题,主要表现为:一是产能置换比例偏低,非重点地区没有明确具体的置换比例要求,难以抑制产量不减反增问题;二是产能认定标准不统一,同一个炉型有备案、底单、测算、设计等产能口径,置换过程中存在玩“数字游戏”、打“擦边球”等现象;三是全流程监管体系不健全,存在置换设备未及时拆除到位、“以停代关”问题,“畸形”炉容、“一炉多分”等现象;四是存在“僵尸企业”复活的风险,部分地方出于区域经济发展需要和利益驱动,想方设法盘活本应出清的“僵尸企业”,导致实际产能增长。
为适应钢铁行业发展新形势,贯彻新发展理念,构建新发展格局,更好地推动高质量发展,按照钢铁煤炭行业化解过剩产能和脱困发展工作部际联席会议安排,我部对原产能置换实施办法进行修订,出台了《钢铁行业产能置换实施办法》,自2021年6月1日起实施。
二、哪些钢铁项目建设必须实施产能置换明确哪些项目建设须实施置换是开展产能置换工作的前提。
为避免个别项目打政策擦边球,坚决杜绝新增钢铁产能,无论建设项目属新建、改建、扩建还是“异地大修”等何种性质,只要建设内容涉及炼铁、炼钢冶炼设备地点、型号、规模等任一变化的,须实施产能置换,简言之,即“动设备、须置换”。
需要注意的是,按照《关于完善钢铁产能置换和项目备案工作的通知》(发改电〔2020〕19号),2020年1月24日之前未履行省级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公示或公示后有异议的产能置换方案,须按照本办法规定制定产能置换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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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钢铁产业调整政策(2015年修订)(征求意见稿)钢铁产业是我国国民经济的重要基础产业,在推进工业化、城镇化进程中发挥着重要作用。
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关于全面深化改革的战略部署,使市场在资源配置中起决定性作用和更好发挥政府作用,着力解决钢铁产业产能严重过剩、无序竞争、自主创新能力不足和综合竞争力不强等问题,推动钢铁产业适应经济发展新形势、新常态,实现结构调整和转型升级,对2005年国家发布的《钢铁产业发展政策》进行修订,制定《钢铁产业调整政策》。
第一章政策目标到2025年,钢铁产品与服务全面满足国民经济发展需要,实现钢铁企业资源节约、环境友好、创新活力强、经济效益好、具有国际竞争力的转型升级。
产品服务、工艺装备、节能环保、自主创新等达到世界先进水平,公平开放的市场环境基本形成。
第一条〔结构调整〕产品结构实现升级。
大中型钢铁企业品种质量达到国际1先进水平,拥有一批国际化钢铁制造标准;服务体系和服务能力与国际接轨,实现由钢铁制造商向以用户为中心的材料服务商转变。
钢铁产能基本合理。
到2017年,钢铁产能严重过剩矛盾得到有效化解,产能规模基本合理,产能利用率达到80%以上,行业利润率及资产回报率回升到合理水平。
生产设备大型化、自动化水平进一步提高。
鼓励推广以废钢铁为原料的短流程炼钢工艺及装备应用。
到2025年,我国钢铁企业炼钢废钢比不低于30%,废钢铁加工配送体系基本建立。
大中型钢铁企业主业劳动生产率超过1000吨/人·年,先进企业超过1500吨/人·年。
组织结构优化调整。
兼并重组步伐加快,混合所有制发展取得积极成效,到2025年,前十家钢铁企业(集团)粗钢产量占全国比重不低于60%,形成3~5家在全球范围内具有较强竞争力的超大型钢铁企业集团,以及一批区域市场、细分市场的领先企业。
空间布局得到优化。
积极推进中心城市城区钢厂转型和搬迁改造,实现国内有效钢铁产能向优势企业和更具比较优势的地区集中。
技术创新体系不断完善。
到2025年,形成可支撑行业发展的自主创新和研发体系,建成一批具有先期介入、后续服2务及推广应用功能的研发中心、实验室和产业联盟等创新平台,构建起世界领先的科研领军人才和职业技能人才培育体系。
大中型钢铁企业新产品销售收入占企业销售收入比重超过20%,R&D经费占主营业务收入比重不低于1.7%。
两化深度融合水平得到明显提升。
行业大数据资源开发利用及云计算综合服务平台建设取得较大进展,两化融合技术和评价标准保障体系渐趋完善,装备智能化水平不断提升,电子商务全面普及,两化融合成为钢铁行业新型工业化发展的重要特征。
重点统计企业中应用生产制造执行系统(manufacturing execution system,简称MES)的比重超过80%,全行业电子商务交易总额占销售总额比重达到20%,建成一批钢铁智能制造示范工厂。
第二条〔节能减排〕到2025年,钢铁企业污染物排放、工序能耗全面符合国家和地方规定的标准。
钢铁行业吨钢综合能耗下降到560kgce,取水量下降到3.8m3以下,SO2排放量下降到0.6kg、烟粉尘排放量下降到0.5kg,固体废弃物实现100%利用。
第三条〔资源保障〕到2025年,铁矿石供应渠道和交易平台建设取得积极进展,进口铁矿石权益矿和贸易矿发展并举,实现权益矿、协议矿和现货矿多元发展,基本形成合理、稳定的全球铁矿资3源保障体系。
国内铁矿业有序发展,国内矿山与国外矿山互补的合理保障体系,以及再生矿产资源保障体系基本形成。
第四条〔市场环境〕政府管理方式不断创新,事中事后监管和服务不断加强,政府作用得到更好发挥。
相关法律法规在行业内得到较好的执行,基本构建起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
建立健全投资项目信息公开和企业信用档案制度,形成公开、诚信、社会监督的监管体系。
第二章市场准入强化节能节地节水、环境、技术、安全等市场准入要求,新(改、扩)建钢铁项目布局、工艺装备以清单形式,节能环保以底线思维理念,完善准入标准。
第五条〔生产布局〕新(改、扩)建钢铁项目满足全国主体功能区规划、行业发展规划、区域发展规划、城市总体规划、节能减排规划、水资源开发利用规划、环境保护和污染防治规划等要求,并根据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报告合理布局。
第六条〔工艺装备〕新(改、扩)建钢铁项目不得采用《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限制类和淘汰类的工艺装备。
4第七条〔节能环保〕新(改、扩)建钢铁项目各工序能耗应满足《焦炭单位产品能源消耗限额》、《粗钢生产主要工序单位产品能源消耗限额》准入值的要求。
新(改、扩)建钢铁项目各工序污染物排放应满足《炼焦化学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钢铁烧结、球团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炼铁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炼钢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轧钢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钢铁工业水污染物排放标准》以及《关于执行大气污染物特别排放限值的公告》的要求。
第八条〔节约用水〕新(改、扩)建钢铁企业吨钢取水量、水重复利用率应满足《节水型企业钢铁行业》标准的要求。
第九条〔节约土地〕新建、改造钢铁项目建筑系数不小于30%,容积率不小于0.6,绿地率不超过15%,配套行政办公及生活服务设施用地面积占比不超过7%。
生产规模大于500万吨钢的长流程钢铁项目用地指标不大于0.8m2/t钢,生产规模500万吨及以下长流程钢铁项目用地指标不大于1.0m2/t钢。
短流程钢铁项目用地指标不大于0.2 m2/t钢。
5第十条〔安全生产〕钢铁企业须遵守《安全生产法》和其他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和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应具备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规定的安全生产条件。
钢铁企业必须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配备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各生产环节必须采取和配备符合相关规定的安全生产防范措施和防护设施,重大危险源应有检测、评估、监控措施以及应急预案和救援体系。
钢铁企业必须严格执行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制度,安全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
安全设施设计、投入生产和使用前,必须依法经过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审查、验收。
钢铁企业必须严格执行《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等有关规定,对焦化、氧气制备及相关气体制备等危险化学品生产,必须依法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后,方可从事生产活动。
第十一条〔监督管理〕2017年底之前,新(改、扩)建炼铁、炼钢项目严格按照《部分产能严重过剩行业产能置换实施办法》程序及要求,制定置换方案,落实产能等量或减量置换,严控新增产能。
6结合市场准入要求,加强对新(改、扩)建钢铁项目的事中事后监管,引导钢铁企业规范发展。
第三章市场退出依法依规淘汰落后产能,完善钢铁企业落后产能退出机制,有效化解钢铁产能过剩矛盾。
第十二条〔依法淘汰〕钢铁企业必须严格执行环境保护法、污染物排放标准和能耗限额标准等法律法规。
对超过污染物排放标准或者超过重点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排放污染物的企业,责令限产或停产,整改后仍不达标的依法予以停业、关闭。
对超过能耗限额标准基准值的企业,实施差别电价和惩罚性水价、电价,促使其退出。
第十三条〔依规淘汰〕钢铁企业必须严格遵守《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部分工业行业淘汰落后生产工艺装备和产品指导目录》,淘汰落后生产工艺、装备和产品。
第十四条〔引导退出〕现有钢铁企业达不到本产业政策准入要求的,应积极改造升级。
经改造仍达不到准入要求的,应逐步退出,有序压减过剩产能。
鼓励现有城市钢厂积极实施环保搬迁。
7第四章结构调整与产业升级围绕“调整结构、转型升级”主线,加快创新体系建设,促进产品升级、组织调整和技术进步。
第十五条〔产品结构调整〕淘汰落后钢材产品,提升量大面广的普通产品质量和性能,加大高强度、高抗腐蚀性、高专项性能等关键钢材品种的开发和应用。
大力发展功能材料,积极发展新型合金材料、高品质特殊钢等先进钢铁材料,加快材料设计、制备加工、高效利用及工程化的技术研发,促进产学研用相结合,实现新材料产业与原材料工业融合发展,支撑战略新兴产业发展,保障国家重大工程建设。
第十六条〔标准升级〕加强对钢材产品全生命周期评价,合理制定钢材消费行业的用钢标准,加强钢材产品标准与下游行业用钢标准、设计规范以及国际标准的衔接协调,及时组织修订。
第十七条〔消费升级〕大力推广应用高强度、耐腐蚀、耐高温、长寿命等高性能钢材,加快钢铁产品升级换代。
深入推广应用400MPa钢筋,试点示范使用500MPa及以上高强抗震钢筋、耐候耐火耐蚀钢筋等。
8第十八条〔服务升级〕构建和完善新型高效客户服务体系,丰富服务内容,提升服务质量,开展服务标准化作业。
鼓励供应商先期介入模式,为客户提供全方位的技术支持和服务。
第十九条〔兼并重组方式〕鼓励钢铁企业通过收购、股权转让、技术入股、管理整合以及民营资本参与等多种方式进行实质性联合重组,优化资金、技术、人才等生产要素配置,实施业务流程再造和技术升级改造,压减过剩产能、淘汰落后产能、退出低效产能。
第二十条〔兼并重组方向〕支持优势钢铁企业强强联合,实施战略性重组;鼓励具有实力的钢铁企业开展跨国并购,在全球范围内优化资源配置;鼓励钢铁企业与上下游企业兼并重组,依托产业链优势提高竞争力;引导省(区、市)内钢铁企业兼并重组,形成优强企业主导、中小企业“专精特新”协调发展的产业格局,优化市场环境、加快改造升级。
第二十一条〔兼并重组监管〕加强和完善对重大的企业兼并重组交易的管理,对达到经营者集中法定申报标准的企业兼并重组,依法进行经营者集中审查。
进一步完善外资并购管理规定,建立健全外资并购国内企业国家安全审查制度,维护国家安全。
9第二十二条〔兼并重组服务体系〕进一步完善企业兼并重组公共信息服务平台,拓宽信息交流渠道。
充分发挥中介服务机构的作用,为促进企业兼并重组提供咨询评估、调查研究、分析预测、信息数据、政策法规等服务。
加强兼并重组的统计信息工作,构建企业兼并重组统计指标体系,建立和完善统计调查、监测分析和发布制度。
整合行业协会、中介组织等信息资源,畅通统计信息渠道,为企业提供及时有效的信息服务。
进一步发挥兼并重组部际联席协调机制作用,解决企业兼并重组和跨国并购中的重大问题,组织开展政策执行情况评估和监督检查。
优化信贷融资服务,充分发挥资本市场作用,落实完善财政、税收、土地使用、职工安置政策。
第二十三条〔体制改革〕鼓励钢铁企业积极发展混合所有制,推进企业股份制改革,允许员工持股,形成符合市场经济运行规律的社会化、公众公司。
第二十四条〔创新体系建设〕建立健全鼓励原始创新、集成创新、引进消化吸收再创新的体制机制,健全技术创新市场导向机制,发挥市场对技10术研发方向、路线选择、要素价格、各类创新要素配置的导向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