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谈如何做好新形式下政府投资项目审计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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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谈如何做好新形式下政府投资项目审计工作
摘要:政府投资项目审计涉及到项目建设的方方面面,日常审计中存在重数量、轻质量,重造价审计、轻基本建设程序和项目管理审计等问题,对政府投资项目
未能够做到全面审计,未审深、审透,无法充分发挥政府投资项目审计监督的效果。为认真贯彻审计署《关于进一步完善和规范投资审计工作的意见》,笔者认
为做好新形式下政府投资项目审计工作应该重点抓好以下十个方面。
关键词:投资;审计
一、投资决策情况方面
(一)审查项目的投资方向。是否与党和国家政策导向相一致,有无符合投
融资体制改革的方向,是否体现财政性资金只投向市场不能有效配置资源的公共
领域这一原则,有无擅自投向楼堂馆所等限制性领域。
(二)审查项目的规划布局和选址。是否符合国民经济发展规划和地区规划、行业规划要求,是否与城市规划布局以及城市交通、通信、能源、市政、防灾规
划互相衔接,是否有必要的生活配套设施,有无对城市环境造成污染影响,是否
影响风景名胜、文物古迹保护,项目选址与建设项目特点、功能、要求是否相适应。
(三)审查项目的决策依据和过程。审查项目建设单位是否按照规定编制项
目建议书及可行性研究报告,并取得相关政府部门的审批;可行性研究报告是否
完整,拟建项目规模是否符合实际需要;审查投资估算是否合理,资金来源是否
可靠;可行性研究报告对项目经济效益、社会效益、环境效益的估计是否准确。
二、行业主管部门履职情况方面
(一)审查放管服改革政策的落实情况。公共投资项目审批及监管过程中,
相关政府职能部门有无落实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的改革要求,有无擅
自设置审批前置条件,有无违规收费和搭车收费,有无出现审批时长超出规定的
时限影响项目后续的正常建设甚至缓建、停建,有无建立政府投资项目信息统一
管理机制,涉审中介是否符合公开公平、竞争有序、收费合理、服务高效的市场
化改革趋势,政府职能转变尚待改进和完善的方面。
(二)审查职能部门的履职情况。对于采用直接投资和资本金注入方式的,
对经济社会发展、社会公众利益有重大影响或者投资规模较大的项目,有无在科
学论证基础上,严格审批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有无违背国
家投资政策擅自审批或越权审批;有无通过设置排他性条款、区域限制、附加准
入条件等限制竞争;有无切断中介服务机构与政府部门间的利益关联,建立公开
透明的中介服务市场。
三、基本建设程序执行情况方面
(一)审批程序的履行情况。审查项目建设单位是否按规定办理项目立项审批、初步设计及概算审批、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施工许
可证等必要的行政许可,对照审查相关申报材料,审查其事实、文字、数据、表
述等是否存在虚假,是否存在先批复、后申请,有无存在化整为零规避审批。
(二)审批结果的执行情况。审查项目建设管理有无违背和偏离行政许可明
确的方向和经济技术指标,有无及时补办和调整相关行政许可,分析造成差异的
原因及由此造成的损失。
四、土地利用和征地拆迁情况方面
(一)审查项目土地征收是否经相关部门批准并纳入建设规划和年度实施计
划,土地征(占)用批准手续是否完备,是否存在未批先用、征用和申报审批相
脱节等情况下开工建设或占用土地的情况;审查房屋征收部门的征收补偿方案是
否报审,是否履行公告程序。
(二)审查委托征地协议和征地拆迁补偿协议有无签订,协议内容是否合法、合理,征地或拆迁补偿费是否符合规定;审查房屋调查登记是否真实、合法,是
否按程序进行公告;是否取得了拆迁许可证以及拆迁许可证是否真实有效,拆迁
实施方案是否按规定获得了批准。
(三)审查评估机构选定是否合规,评估依据是否充分,过程是否合法,评
估收费是否合理,关注评估方法的合理性、评估结果的准确性和补偿安置费用确
认程序的合法性,有无故意篡改评估时点、高估补偿费用的行为,有无在补偿方
案公布后抢栽抢种农作物、抢建、扩建、新建和改变房屋用途的行为,是否存在
权属不一致、篡改房屋用途和建筑面积骗取国家补偿资金等问题。
(四)审查有无擅自扩大拆迁及征地范围;审查补偿标准制定及执行情况;
补偿资金是否及时到位;审查征地、拆迁实施单位及相关单位的账目,抽查拆迁
实施单位和被拆迁人是否按照拆迁安置协议进行补偿,有无弄虚作假,截留、冒领、侵占、挪用拆迁资金。
五、工程招标投标及合同管理情况方面
(一)工程招标投标情况审查。审查招标代理委托是否合规,各项招标前期
审批手续是否完备,资金是否落实,是否具备招标所需的设计图纸及技术资料,
标段划分、招标范围、招标方式及招标程序是否合规,是否存在化整为零规避公
开招标,有无存在虚假招标、明招暗定、指定分包。审查招标投标过程是否在规
定期限内完成,有无因招标延期造成工期延误等损失。
(二)工程开标、评标、中标情况审查。审查是否在招标文件规定的时间、
地点进行开标,开标程序是否符合国家和行业有关规定。审查投标人和投标文件
是否满足国家和行业有关规定,是否对招标文件提出的实质性要求和条件做出响应,有无存在围标串标行为。审查项目在评标过程中是否依法组建评标委员会,
是否按国家和行业规定及招标文件进行评标,评标过程记录是否真实、完整。审
查项目最终确定中标人的过程是否合法,在确定中标人前招标人是否存在与投标
人就投标价格、投标方案等实质性内容进行谈判,中标人与合同签订人是否一致,是否按照要求提交履约保证金或其他形式的履约担保,合同的主要条款是否与招
标文件和中标人的投标文件内容一致。
(三)项目合同管理情况审查。审查建设工程勘察单位、设计单位、施工单位、监理单位、咨询单位等是否超越其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或以其他单位的名义
承揽建设工程相关业务。审查勘察设计单位、施工单位、监理单位、咨询单位等
是否存在允许其他单位或个人以本单位的名义承揽建设工程业务,是否存在违法
转包和违规分包,有无存在拖欠民工工资情况。合同实质性条款是否完备、合同
条款是否合法、违约条款与违约责任是否对应。业务承接单位是否按照合同约定
配备从业人员、技术装备和管理力量,有无按合同约定履行职责,合同中关于工期、质量、安全、人员变更及到位率等奖惩条款有无得到实际执行。建设单位是
否按合同约定支付进度款,有无违反合同约定提前或拖延支付工程款。
六、工程质量管理情况方面
(一)审查各参建单位质量管理制度是否建立,确定的质量管理事项是否落实。检查人员、机具和材料是否按要求配备。抽查监理月报、监理日志和旁站记
录等资料,检查监理人员履职情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