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态环境部2021年度环评与排污许可监管工作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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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版本排污许可管理条例解读

2021版本排污许可管理条例解读

2021版本排污许可管理条例解读日前,国务院颁布了《排污许可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自2021年3月1日起施行。

《条例》实施有何重要意义?在排污企业的责任和义务以及违法行为的处罚等方面,做出了哪些规定?围绕《条例》相关问题,请小编为您一一解读。

1.《条例》实施的重要意义《条例》的实施,是推进环境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重要内容,是落实企事业单位治污主体责任,落实精准治污、科学治污、依法治污的有力举措,同时也有利于推动形成公平规范的环境执法守法秩序。

《条例》强化了排污单位的主体责任和义务,这是落实党的十九大报告中强化排污者责任的一个具体体现,核心是排污治理的责任回归企业,改变以往政府“包办式”“保姆式”管理的做法,理清政府部门和企业的责任边界。

《条例》规范了申请与审批排污许可证的程序,明确审批部门、申请方式、材料要求、审批期限,以及颁发排污许可证的条件和排污许可证应当记载的具体内容;规定排污单位按证排污,排污行为必须与排污许可证相符,要求排污单位开展自行监测、如实记录主要生产设施及污染防治设施运行情况,如实提交执行报告及公开排放信息;要求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按证监管。

同时,对未取得排污许可证排放污染物等违法行为,提出了按日连续处罚,责令限制生产、关闭等处罚规定。

对逃避监管违法排污的,依法拘留或者追究刑事责任。

下一步,省厅将严格按照《条例》有关规定,完善排污许可监管工作机制,推进排污许可与环评审批、环境管理、环境执法和污染防治工作的衔接;开展排污许可执法检查,严厉查处违法行为;继续开展排污许可发证登记质量“回头看”,严格排查“应办证未办证”“应登记未登记”情况;组织开展排污许可核发、变更、延续、换证工作,确保发证和登记“全覆盖”。

此外,还将加大宣传力度,组织开展系列政策、技术培训,提高排污单位和监管部门对《条例》的认识。

开展针对排污单位的帮扶,指导企业依证管理、守法排污。

2.排污单位如何办理排污许可证简而言之,就是对号入座、明确管理类别。

河南省生态环境厅关于推进产业园区规划环评及相关事项改革的通知-

河南省生态环境厅关于推进产业园区规划环评及相关事项改革的通知-

河南省生态环境厅关于推进产业园区规划环评及相关事项改革的通知正文:---------------------------------------------------------------------------------------------------------------------------------------------------- 河南省生态环境厅关于推进产业园区规划环评及相关事项改革的通知各省辖市、济源示范区生态环境局:为落实《生态环境部关于进一步加强产业园区规划环境影响评价工作的意见》,深化入园建设项目环评改革,做好我省产业园区规划环评工作,服务全省重大项目建设“三个一批”活动,推动产业园区绿色发展,持续改善区域生态环境质量,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依法依规开展产业园区规划环评(一)明确相关规定省级以上开发区和市级以上产业园区(包括国家级和省级经济技术开发区、高新技术开发区;市级以上产业集聚区、工业园区、旅游度假区等)应在编制园区发展规划的同时,依法开展规划环评工作。

已经批准或正在实施的产业园区发展规划发生重大调整或者修订的,应当重新或者补充进行规划环评工作,其中产业园区规划适用期限、范围、主导产业发生调整的,应重新进行规划环评;产业园区规划适用期限、范围、主导产业不变,空间布局发生调整的,应编制补充分析报告。

规划审批机关在审批规划时,应将规划环评结论及审查意见作为决策的重要依据,在审批中未采纳环评结论及审查意见的,应当作出说明并存档备查。

以“两高”行业为主导产业的园区应试行开展碳排放环境影响评价,对现有规划实施情况进行碳排放调查和分析,研究碳排放环境影响评价指标,对规划实施后碳排放情况进行预测,提出碳减排优化调整建议及管控对策措施。

(二)落实主体责任产业园区管理机构应依法承担规划环评工作主体责任,在编制(修编)产业园区开发建设规划时,同步组织开展环评工作,对规划环评文件的质量和结论负责;在园区规划实施过程中认真落实规划环评及相关生态环保要求,建立产业园区规划环评文件、环境质量监测数据与入园建设项目共享机制;按规定及时组织开展规划环境影响跟踪评价等工作。

环境影响评价和排污许可制度衔接存在的现实问题及对策研究

环境影响评价和排污许可制度衔接存在的现实问题及对策研究

环境影响评价和排污许可制度衔接存在的现实问题及对策研究1. 引言1.1 背景介绍环境影响评价和排污许可制度是我国环境保护工作中的两项重要制度,其衔接问题对于环境保护工作的顺利进行具有重要意义。

环境影响评价是在项目规划和建设前进行的,目的是评估项目对环境的影响,提出减少和避免环境污染的措施。

而排污许可制度是对企业排放污染物进行管理的制度,通过核发排污许可证来限制企业的排放。

在实际应用中,环境影响评价和排污许可制度之间存在一些衔接问题,导致环境保护工作效果不尽如人意。

环境影响评价和排污许可制度之间缺乏有效的信息共享机制,导致在评价和许可过程中存在信息不对称的情况。

环境影响评价和排污许可制度的时效性不完全匹配,导致项目在环评通过后仍存在排放超标的情况。

环境影响评价和排污许可制度的监督执法机制不够协调,导致一些企业在环评通过后仍存在违法排放行为。

这些问题的存在严重影响了环境保护工作的效果,亟需采取相应对策来改进环境影响评价和排污许可制度的衔接问题。

1.2 研究意义环境影响评价和排污许可制度是当前环境管理领域中的两项重要制度,它们对于保护环境、促进可持续发展具有至关重要的意义。

现实中环境影响评价和排污许可制度之间存在一些衔接问题,影响了它们的有效实施和运行。

研究环境影响评价和排污许可制度衔接存在的现实问题及对策,对于进一步完善环境管理工作,保护生态环境,推动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具有重要的意义和价值。

1.3 研究目的研究目的是为了深入探讨环境影响评价和排污许可制度衔接存在的现实问题,并提出相应的对策和建议。

通过对问题的原因进行分析和解决方案的探讨,旨在为相关部门提供决策参考,促进环境保护工作的科学管理和有效实施。

通过对策建议的实施效果评估,评估新政策或措施对环境改善和保护的作用,为今后的政策制定和实施提供经验和借鉴。

通过本研究,希望能够加深对环境保护工作的认识,提高排污许可制度的执行效果,促进环境影响评价和排污许可制度的有效衔接,推动我国环境保护事业的持续发展。

加强排污许可执法监管实施方案

加强排污许可执法监管实施方案

加强排污许可执法监管实施方案为贯彻落实关于深入打好污染防治攻坚战有关决策部署,全面推进排污许可制度改革,加快构建以排污许可制为核心的固定污染源执法监管体系,根据生态环境部《关于加强排污许可执法监管的指导意见》(以下简称《指导意见》),以及相关工作要求,结合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指导思想坚持精准治污、科学治污、依法治污,以固定污染源排污许可制为核心,创新执法理念,加大执法力度,优化执法方式,提高执法效能,构建企业持证排污、政府依法监管、社会共同监督的生态环境执法监管新格局,为深入打好污染防治攻坚战提供坚强保障。

二、工作目标到2023年年底,全省重点行业实施排污许可清单式执法检查,排污许可日常管理、环境监测、执法监管有效联动,以排污许可制为核心的固定污染源执法监管体系基本形成。

到2025年年底,全省实现排污许可清单式执法检查全覆盖,排污许可执法监管系统化、科学化、法治化、精细化、信息化水平显著提升,以排污许可制为核心的固定污染源执法监管体系全面建立。

三、主要任务(一)依法核发排污许可证。

加强排污许可证延续、变更、注销、撤销等环节管理。

做好燃煤发电(含单台2MW 及以上自备电厂)企业排污许可证核发工作。

深入实施环评、排污许可、入河排污设置“三合一”行政审批制度改革试点工作。

持续开展排污许可管理业务培训和技术指导。

(二)加强动态跟踪监管。

加大排污许可证抽查指导力度,从2023 年起,每年按比例抽取排污许可证进行发证质量抽查,抽取数量不少于3张。

组织市(州)生态环境部门对现有排污许可证进行发证质量检查,重点抽查是否应发尽发、应登尽登,是否违规降低管理级别,实际排污状况与排污许可证载明事项是否一致。

对发现的问题,要分级分类处置,依法依规变更,动态跟踪管理。

(三)开展清单式执法检查。

制定排污许可清单式执法检查实施方案,推行以排污许可证载明事项为重点的清单式执法检查。

各级生态环境执法机构将造纸、炼钢、电力生产、污水处理及其再生利用等行业作为试点,综合运用现场执法检查、非现场核查、区域交叉检查等方式开展执法检查,重点检查排放规范化建设、污染物排放浓度和排放量、污染防治设施和污染物排放自动监测设备运行维护、无组织排放控制等要求的落实情况。

环办生态函〔2021〕73号 关于印发《副省级城市创建国家生态文明建设示范区工作方案》的通知

环办生态函〔2021〕73号 关于印发《副省级城市创建国家生态文明建设示范区工作方案》的通知

关于印发《副省级城市创建国家生态文明建设示范区工作方案》的通知环办生态函〔2021〕73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生态环境厅(局),副省级城市生态环境局:为提升生态文明示范建设水平和影响力,支持和规范副省级城市创建国家生态文明建设示范区,我部制定了《副省级城市创建国家生态文明建设示范区工作方案》。

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生态环境部办公厅2021年2月10日(此件社会公开)副省级城市创建国家生态文明建设示范区工作方案一、基本原则坚持自下而上。

在下辖区(县、市)全部获得国家生态文明建设示范区称号后,副省级城市可提出创建申请。

坚持质量为本。

副省级城市应统筹谋划、认真组织下辖区(县、市)开展生态文明示范建设,持续改善本地区生态环境质量,大力推动生态文明建设。

坚持鼓励优先。

副省级城市及其下辖区(县、市)创建不占当年所在省创建国家生态文明建设示范区名额指标。

二、创建范围本方案所指副省级城市,包括哈尔滨、长春、沈阳、济南、南京、杭州、广州、武汉、成都、西安等10个省会城市和大连、青岛、宁波、厦门、深圳等5个计划单列市。

三、申报条件(一)副省级城市完成生态文明建设示范区建设规划纲要的制定发布,且规划纲要处于有效期内。

(二)下辖全部区(县、市)达到国家生态文明建设示范区标准并获得国家生态文明建设示范区称号。

(三)严格落实生态环境保护相关法律法规,生态环境保护重点工作按照国家总体部署有效开展。

(四)近3年不得出现下列情况:1.中央生态环境保护督察和生态环境部组织的各类专项督查中存在重大生态环境问题,且未按计划完成整改任务的;2.对中央领导同志作出重要指示批示的生态环境问题整改不力的;3.对发生在该区域的重、特大突发环境事件或生态破坏事件负有责任,以及因违规决策或监管不力造成重大生态环境问题或引发影响较大群体性事件,被生态环境部约谈、挂牌督办或实施区域限批的;4.未完成国家下达的生态环境质量、节能减排、土壤污染防治和安全利用、排污许可证核发、工业园区污水集中处理设施建设、流域海域综合治理、围填海管控等生态环境保护重点工作任务的;5.市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在组织编制重大规划时未依法开展规划环评的;6.生态环境质量出现明显下降,或生态环境质量较差且未见明显改善的;7.群众信访举报的生态环境案件未及时办理、办结率低的;8.发生按照国家规定应当追究赔偿责任的情形,且未开展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工作或开展比率不高的;9.出现生态环境监测数据造假的。

生态环境部办公厅关于做好“三磷”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与排污许可管理工作的通知

生态环境部办公厅关于做好“三磷”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与排污许可管理工作的通知

生态环境部办公厅关于做好“三磷”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与排污许可管理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生态环境部•【公布日期】2019.12.31•【文号】环办环评〔2019〕65号•【施行日期】2019.12.31•【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环境影响评价正文关于做好“三磷”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与排污许可管理工作的通知环办环评〔2019〕65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生态环境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生态环境局: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十三五”生态环境保护规划》(国发〔2016〕65号)和《长江保护修复攻坚战行动计划》(环水体〔2018〕181号)相关要求,充分发挥环境影响评价制度的源头预防作用,强化排污许可监管效能,切实做好磷矿、磷化工(包括磷肥、含磷农药、黄磷制造等)和磷石膏库(以下简称“三磷”)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与排污许可管理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严格环境影响评价,源头防范环境风险(一)优化产业规划布局,严格项目选址要求。

新建、扩建磷化工项目应布设在依法合规设立的化工园区或具有化工定位的产业园区内,所在化工园区或产业园区应依法开展规划环境影响评价工作,并与所在省(区、市)生态保护红线、环境质量底线、资源利用上线和生态环境准入清单成果做好衔接,落实相应管控要求。

磷化工建设项目应符合园区规划及规划环评要求。

“三磷”建设项目应论证是否符合生态环境准入清单,对不符合的依法不予审批。

“三磷”建设项目选址不得位于饮用水水源保护区、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以及国家法律法规明确的其他禁止建设区域。

选址应避开岩溶强发育、存在较多落水洞或岩溶漏斗的区域。

长江干流及主要支流岸线1公里范围内禁止新建、扩建磷矿、磷化工项目,长江干流3公里范围内、主要支流岸线1公里范围内禁止新建、扩建尾矿库和磷石膏库。

(二)严格总磷排放控制,规范区域削减替代要求。

地方生态环境部门应以环境质量改善为核心,严格总磷等主要污染物区域削减要求。

环境影响评价与排污许可制度的差异与整合

环境影响评价与排污许可制度的差异与整合

| 45对应的审批工作,按照项目中的具体内容来为污染物做一次排放之前的预测以及分析,而且在分析和预测时也需要将废水废气还有噪音等诸多影响因素考虑进去。

所谓环境影响评价,实际上就是预先对环境污染情况进行的一个专业预测,核心预测方案即借助数据信息来进行分析,利用调查报告还有相关数据做一个相对合理且科学的预算,此类预算得到的数据与实际排放量之间往往存在有较大偏差。

不同于环境影响评价,排放许可制度在某些条件之下,能够根据企业具体的运行情况来推算得到污染物实际的排放状况,而排污许可证则可以对企业实行动态化管理。

然而,在现阶段的实际操作中,上述两项制度还无法实现有效的结合,从而使得技术部门不能根据企业具体的运行数据来完善当前的核算技术,虽然已经发放了许可证,但是依旧不能按照相关的技术方法来给检测数据做有效推理。

2.2 存在的问题(1)衔接的制度尚未完善。

长期以来,我国并未把在环境影响评价中所涉及的一些信息加入到当前正在实施的排污许可制度中,例如说各个污染源的特点、环境管理、污染物的排放量以及排放特点还有环境检测等。

除此之外,由于环境影响评价以及排污许可制度之间衔接的制度尚未完善,因此在实际的污染管理中很容易出现“两张皮”等问题,进而对企业日常的管理工作造成一定影响,特别是制度实际的价值得不到有效发挥。

(2)管理规定并未得到有效落实。

在环境影响评价中的管理规定没有得到有效落实是目前制度衔接工作中最显著的一个问题,其主要在以下几个方面有所体现,首先,项目在事中以及事后的监管过程中,监管的力度较小,对于发证这一过程给予了过高的重视,但是却并未察觉到监管工作具有的重要作用;其次环境监察与执法人员在实际工作时,仅仅只将排污标准当作了参考的依据,从而导致环境影响评价中的相关管理规定得不到有效实行,最终造成了环境影响评价以及排污许可制度无法实现有效的衔接等问题。

(3)技术规范不统一。

在当前环境影响评价中污染源强度的计算问题与排污许可制度中污染排放数量的计算方式之间存在有较大的差异,而且在这种情况之下的污染源数据同样也会出现一定差异,连续性同样也会受到一定影响,从而导致污染源综合的管理受到一定阻碍。

生态环境部办公厅关于开展重点行业建设项目碳排放环境影响评价试点的通知

生态环境部办公厅关于开展重点行业建设项目碳排放环境影响评价试点的通知

生态环境部办公厅关于开展重点行业建设项目碳排放环境影响评价试点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生态环境部•【公布日期】2021.07.21•【文号】环办环评函〔2021〕346号•【施行日期】2021.07.21•【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环境影响评价正文关于开展重点行业建设项目碳排放环境影响评价试点的通知环办环评函〔2021〕346号河北省、吉林省、浙江省、山东省、广东省、重庆市、陕西省生态环境厅(局):实施碳排放环境影响评价,推动污染物和碳排放评价管理统筹融合,是促进应对气候变化与环境治理协同增效,实现固定污染源减污降碳源头管控的重要抓手和有效途径。

为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重要指示批示,加快实施积极应对气候变化国家战略,推动《关于统筹和加强应对气候变化与生态环境保护相关工作的指导意见》和《环境影响评价与排污许可领域协同推进碳减排工作方案》落地,我部组织部分省份开展重点行业建设项目碳排放环境影响评价试点。

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工作目标2021年12月底前,试点地区发布建设项目碳排放环境影响评价相关文件,研究制定建设项目碳排放量核算方法和环境影响报告书编制规范,基本建立重点行业建设项目碳排放环境影响评价的工作机制。

2022年6月底前,基本摸清重点行业碳排放水平和减排潜力,探索形成建设项目污染物和碳排放协同管控评价技术方法,打通污染源与碳排放管理统筹融合路径,从源头实现减污降碳协同作用。

二、试点范围(一)试点地区在河北、吉林、浙江、山东、广东、重庆、陕西等地开展试点工作,鼓励其他有条件的省(区、市)根据实际需求划定试点范围,并向生态环境部申请开展试点。

(二)试点行业试点行业为电力、钢铁、建材、有色、石化和化工等重点行业,试点地区根据各地实际选取试点行业和建设项目(详细名单见附件1)。

除上述重点行业外,试点地区还可根据本地碳排放源构成特点,结合地区碳达峰行动方案和路径安排,同步开展其他碳排放强度高的行业试点。

山东省生态环境厅转发生态环境部《关于进一步深化生态环境监管服务推动经济高质量发展的意见》的通知

山东省生态环境厅转发生态环境部《关于进一步深化生态环境监管服务推动经济高质量发展的意见》的通知

山东省生态环境厅转发生态环境部《关于进一步深化生态环境监管服务推动经济高质量发展的意见》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山东省生态环境厅•【公布日期】2019.11.05•【字号】鲁环发〔2019〕138号•【施行日期】2019.11.0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环境监测正文山东省生态环境厅转发生态环境部《关于进一步深化生态环境监管服务推动经济高质量发展的意见》的通知鲁环发〔2019〕138号各市生态环境局:现将生态环境部《关于进一步深化生态环境监管服务推动经济高质量发展的意见》(环综合〔2019〕74号,以下简称《意见》)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我省实际提出以下要求,请一并贯彻落实。

一、深化简政放权,进一步激发市场主体活力加快推进“三线一单”(生态保护红线、环境质量底线、资源利用上线和生态环境准入清单)编制工作,推动“三线一单”在“十四五”规划编制、产业政策制定、国土开发监管等工作中的应用。

加强规划环评和项目环评联动,对符合规划环评结论和审查意见的建设项目,应当根据规划环评审查意见简化环评内容。

牢固树立“店小二”“保姆式”服务意识,持续深化“一次办好”改革,进一步精简审批环节、提升审批效能,有序推进生态环境行政许可标准化,及时公开行政许可事项法定依据、业务流程、办理时限和受理批复情况等。

将新旧动能转换重大项目纳入环评审批绿色通道,拉条挂账,提前介入,加强指导,及时解决重点项目在生态环境保护中遇到的实际问题。

二、加强执法监管,进一步营造公平市场环境深入开展全省生态环境综合执法行动,严格落实行政执法公示制度、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三项制度”要求,持续推行“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常态化。

扎实推进固定污染源排污许可清理整顿工作,定期开展排污许可制执行情况监督检查,依法严厉查处无证排污、不按证排污行为。

持续推进山东省企业环境信用评价工作,根据企业环境信用记分情况,对监管对象进行分级分类管理,采取差异化监管措施,营造生态环境保护“守信激励、失信惩戒”的社会氛围。

《排污许可管理条例》3月1日起正式施行 生态环境部门和排污企业要关注哪些事项

《排污许可管理条例》3月1日起正式施行 生态环境部门和排污企业要关注哪些事项

POLITICS《排污许可管理条例》3月1日起正式施行生态环境部门和排污企业要关注哪些事项?□李静云2021年1月29日,李克强总理签署国务院第736 号令,公布了《排污许可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 例》),自2021年3月1日起施行。

实行排污许可管理,是党中央、国务院从推进生态文明建设全局出发,全面深化生态环境领域改革的一项重要部署,也是推进生态环境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重要内容,有利于推动企事业单位落实治污主体责任,进一步形成公平规范的环境执法守法秩序。

随着《条例》的发布,排污许可制度有了更详细明确的实施程序、实施条件和实施步驟。

笔者梳理总结了 12个方面,就《条例》有关内容进行探讨。

1. 排污许可制度从何而来?2. 为什么要实行排污许可管理?3.排污许可制度改革进展如何?4. 《条例》对排污许可制度的贡献是什么?5. 《条例》作出了哪些规定?6. 如何与环境影响评价制度衔接?7.如何与总量控制制度衔接?8. 如何与执法监管衔接?9. 哪类企业应当取得排污许可证?10. 《条例》对企业提出哪些具体要求?11. 企业何时需提出变更排污许可证申请?12. 企业需要特别注意哪些法律责任?2021.09Environm ental\^'C c o n o m y排污许可制度从何而来?从上世纪80年代后期开始,一些地方陆续试点实施排污许可制度,2016年我国排污许可制度改革进入实施阶段从上世纪80年代后期开始,一些地方陆续试点实施排污许可制度,先后出台了排污许可管理相关地方法规、规章或规范性文件,总计约向24万家排污单位发放了排污许可证,积累了一些良好的实践和管理经验。

党的十八大以来,党中央、国务院将全面推动实施排污许可制度作为深化生态环境领域改革的一项重要部署。

《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深化改 革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要求,完善污染物排放 许可制,实行企事业单位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 制度;《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快推进生态文 明建设的意见》要求,完善污染物排放许可证制 度,禁止无证排污和超标准、超总量排污;中共 中央国务院印发的《生态文明体制改革总体方 案》要求,完善污染物排放许可制,尽快在全国 范围建立统一公平、覆盖所有固定污染源的企 事业排放许可制。

上海市生态环境局关于印发《上海市生态环境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上海市生态环境局关于印发《上海市生态环境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上海市生态环境局关于印发《上海市生态环境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上海市生态环境局•【公布日期】2022.01.29•【字号】•【施行日期】2022.01.29•【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环境监察正文上海市生态环境局关于印发《上海市生态环境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各区生态环境局,上海化工区管委会,上海自贸区管委会保税区管理局,上海自贸区临港新片区管委会,浦东新区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市环境监测中心,市环境执法总队,市辐射安全中心,市固化管理中心:为加快在生态环境保护领域构建以“双随机、一公开”监管为基本手段、以重点监管为补充、以信用监管为基础的新型监管机制,提高生态环境监管绩效,优化营商环境,我局制定了《上海市生态环境“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工作实施方案》,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上海市生态环境局2022年1月29日上海市生态环境“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工作实施方案为加快在生态环境保护领域构建以“双随机、一公开”监管为基本手段、以重点监管为补充、以信用监管为基础的新型监管机制,提高生态环境监管绩效,优化营商环境,根据《国务院关于在市场监管领域全面推行部门联合“双随机,一公开”监管的意见》(国发〔2019〕5号)、《关于进一步加强生态环境“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工作的指导意见》(环办执法〔2021〕18号)等相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指导思想坚持以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为指引,立足新发展阶段,完整、准确、全面贯彻新发展理念,构建新发展格局,更加突出精准治污、科学治污、依法治污,深入打好污染防治攻坚战,通过在生态环境保护领域全面推行“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工作,切实转变监管理念、创新监管方式、规范监管行为、提高监管效能,解决多头监管、重复执法的问题,减轻企业负担,进一步营造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和法治环境。

二、总体目标2022年起,本市生态环境领域计划性检查全部纳入“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工作范围,实现年度抽查结果100%公开;2023年起,做到“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工作常态化;力争三到五年时间内,使生态环境领域新型监管机制更加完善更加规范,达到依法监管、精准监管、科学监管的工作目标。

济宁市生态环境局关于印发《济宁市生态环境局2023年度环评与排污许可监管工作方案》的通知

济宁市生态环境局关于印发《济宁市生态环境局2023年度环评与排污许可监管工作方案》的通知

济宁市生态环境局关于印发《济宁市生态环境局2023年度环评与排污许可监管工作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济宁市生态环境局•【公布日期】2023.02.28•【字号】济环函〔2023〕4号•【施行日期】2023.02.28•【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正文济宁市生态环境局关于印发《济宁市生态环境局2023年度环评与排污许可监管工作方案》的通知济环函〔2023〕4号各县(市、区)分局,局有关科室、单位:现将《济宁市生态环境局2023年度环评与排污许可监管工作方案》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济宁市生态环境局2023年2月28日济宁市生态环境局2023年度环评与排污许可监管工作方案为全面学习把握落实党的二十大精神,贯彻2023年全国生态环境保护工作会议和全省生态环境系统加强环评质量监督管理工作视频会议等有关要求,着力解决环评与排污许可工作中存在的突出问题,充分发挥环评制度源头预防和排污许可固定污染源管理优势,推进审查审批与行政执法衔接,形成监管合力,制定本方案。

一、主要任务开展产业园区规划环评落实情况抽查、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表)(以下简称环评文件)复核、建设项目环评文件及批复要求落实情况抽查、环境影响登记表项目环评合法合规抽查、环评编制单位和编制人员情况检查、固定污染源排污许可发证登记工作质量情况及执行报告报送情况抽查、固定污染源排污许可证执行情况抽查。

二、工作内容(一)产业园区规划环评落实情况抽查1.检查对象。

全市产业园区规划环境影响报告书或者跟踪评价报告书。

2.检查数量。

完成产业园区抽查全覆盖。

3.检查内容。

主要包括规划环境影响报告书或者跟踪评价报告书结论及审查意见提出的准入要求、避让敏感区等优化调整建议及环保对策措施等落实情况,并对实施中已产生重大不良环境影响的规划依法进行核查,同步倒查报告书是否存在严重失实等质量问题。

4.检查形式。

湖北省生态环境厅关于印发2021年全省生态环境工作要点的通知

湖北省生态环境厅关于印发2021年全省生态环境工作要点的通知

湖北省生态环境厅关于印发2021年全省生态环境工作要点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湖北省生态环境厅•【公布日期】2021.02.03•【字号】鄂环发〔2021〕4号•【施行日期】2021.02.03•【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环境保护其他规定,机关工作正文湖北省生态环境厅关于印发2021年全省生态环境工作要点的通知鄂环发〔2021〕4号各市、州、直管市、神农架林区生态环境局,厅机关各处室、各专员办、厅属各单位:现将《2021年全省生态环境工作要点》印发你们,请结合工作职责抓好落实。

湖北省生态环境厅2021年2月3日2021年全省生态环境工作要点2021年是我国开启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新征程的开局之年,也是生态文明建设迈向新目标的起步之年。

根据党中央、国务院以及省委、省政府和生态环境部的决策部署和工作要求,现对2021年全省生态环境工作做出如下安排。

一、总体要求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四中、五中全会,以及中央和省委经济工作会议、省委十一届八次全会、2021年全国生态环境保护工作会议精神,深入贯彻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和习近平总书记视察湖北、考察长江重要讲话精神,围绕更好地统筹常态化疫情防控、经济社会发展和生态环境保护工作,坚定不移贯彻新发展理念,深入打好污染防治攻坚战,持续推进长江大保护,更加突出精准治污、科学治污、依法治污,加快推动绿色低碳发展,协同推进减污降碳,持续推进中央和省环保督察问题整改,持续改善生态环境质量,推进生态环境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确保“十四五”开好局、起好步,以优异的成绩庆祝建党100周年。

二、主要目标对标“十四五”生态环境保护规划目标,综合考虑常态化疫情防控、疫后经济重振等多方面的因素,2021年主要指标设置为:1.水环境方面。

全省国考地表水水质优良(达到或好于Ⅲ类)断面比例和劣Ⅴ类断面控制比例达到国家考核要求;县级及以上城市集中式饮用水水源水质优良比例达到100%。

生态环境局关于2021年建设项目环境保护及自主验收监督专项执法工作的总结

生态环境局关于2021年建设项目环境保护及自主验收监督专项执法工作的总结

XX县生态环境局关于XX年建设项目环境保护“三同时”及自主验收监督专项执法工作的总结为深入贯彻生态环境领域“放管服”改革要求,进一步加强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事中事后监管,按照《XX市XX 年建设项目环境保护“三同时”及自主验收监督专项执法检查计划》要求,县生态环境局全面加强建设项目监督、检查、整改、处罚工作,进一步落实环保主体责任。

现将工作情况报告如下。

一、工作情况(一)以案促建,提升执法能力,打造环保铁军。

成立以副局长XX为组长,抽调XX名骨干执法人员为成员的学习小组,定期对照建设项目环评弄虚作假、未批先建以及未落实环境保护“三同时”等典型案例,深入学习现场检查、案件办理、证据锁定等经验做法,集体研判我县建设项目环境保护“三同时”和环评手续质量现状,具体分析违法行为根源所在,针对性的完善执法方式方法。

目前,我局已开展X期建设项目主题学习,有力推动生态环境执法工作迈上新台阶。

(二)从批到建,强化监管力度,实现全面覆盖。

为强化建设项目全过程环境质量管理,我局印发《XX年建设项目环境保护“三同时”及自主验收监督专项执法检查计划》,细化建设项目设计、施工、变动以及建成等环节检查要点,夯实环评文件审批、质量核查、执法检查、监督监测等科室监管责任,结合污染源在线监测、排污许可管理信息、XX 环保监管等信息数据,实行跟踪监管和专业指导。

自XX年专项行动开展以来,我县共有XX个建设项目纳入“双随机”抽查监管。

(三)扶优罚劣,做好执法服务,落实主体责任。

截止XX年XX月,我局围绕涂料、砖厂、涉VOCS等行业以及有违法记录、信访投诉量大的建设项目进行抽查,开展建设项目环境保护“三同时”及自主验收监督检查XX家次,依法查处XX起建设项目环境违法行为。

对检查发现符合条件的守法建设项目,按照程序纳入正面清单,发挥示范引领作用,加大正向激励力度,对存在严重违法行为的建设项目,适度提高抽查比例,指导帮助加强环境管理,推动履行生态环境保护责任和义务。

上海市生态环境局关于开展排污许可制与环境影响评价制度衔接改革试点工作的通知

上海市生态环境局关于开展排污许可制与环境影响评价制度衔接改革试点工作的通知

上海市生态环境局关于开展排污许可制与环境影响评价制度衔接改革试点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上海市生态环境局•【公布日期】2022.03.03•【字号】•【施行日期】2022.03.03•【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环境影响评价正文上海市生态环境局关于开展排污许可制与环境影响评价制度衔接改革试点工作的通知闵行区、奉贤区、青浦区生态环境局,上海化学工业区管委会,各有关单位:为落实生态环境部《关于构建以排污许可制为核心的固定污染源监管制度体系实施方案》要求,推进排污许可制与环境影响评价制度的衔接融合,深化生态环境领域“放管服”改革,进一步优化营商环境,根据生态环境部相关试点工作安排和《上海市固定污染源排污许可试点工作实施方案》,在本市部分区域实施排污许可制与环境影响评价制度衔接改革试点工作。

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工作目标以建设项目环境管理为主线,探索排污许可制和环境影响评价制度从审批发证到事中事后监管全周期的衔接融合,推进营商环境优化、减轻企业负担,提高行政审批效率、提升生态环境监管效能。

到2023年6月底,建立排污许可制与环境影响评价制度有机衔接的管理机制,形成一套“可复制、可借鉴、可推广”的经验。

二、试点范围建设地点位于闵行区、奉贤区、青浦区和上海化学工业区范围内,由同一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负责审批、依法需编制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表)(以下简称环评文件)并申请排污许可证的排污单位。

三、试点内容(一)减免排污许可证申请材料。

减免许可证部分支撑材料的事前提交,减少重复提交;推进“全程网办”,已批建设项目相关环评材料免于提交。

(二)简化排污许可证变更形式。

对登记事项、许可事项、管理要求等内容分类实施简化许可证变更的办理方式和形式,减少变更次数,提高办事效率。

(三)重构排污许可证和环评审批流程。

对环评和排污许可证的核发流程进行衔接,推进“两证合一”行政审批制度改革试点,实现两项行政许可“一套材料、一口受理、同步审批、一次办结”。

《排污许可管理条例》框架下环境守法与监管执法论析——以造纸行业为例

《排污许可管理条例》框架下环境守法与监管执法论析——以造纸行业为例

《排污许可管理条例》框架下环境守法与监管执法论析——以造纸行业为例 王焕松 王 洁 张 亮 董 妍 周 添 顾琦玮党的十八大以来,我国大力推进排污许可制度改革。

十八届三中、五中全会和十九届四中、五中全会等重要会议及其通过的系列文件都对实施排污许可制度提出要求,明确全面实行排污许可制度,构建以排污许可制为核心的固定污染源监管制度体系,凸显了排污许可制度对生态环境保护工作的重大意义和重要作用。

当前,“十三五”已收官,排污许可制度体系基本形成,全国排污许可证管理信息平台(以下简称排污许可信息平台)基本建成,排污许可管理全覆盖基本实现,排污许可“一证式”管理理念逐步深入人心,改革取得阶段性积极成效。

2021年正值“十四五”开局之际,国务院颁布《排污许可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推动排污许可制改革的法治化建设向前迈出了具有里程碑意义的重要一步,也标志着我国排污许可制改革进入深化完善和提质增效的新阶段。

《条例》是全面落实精准治污、科学治污、依法治污的重要举措,进一步明确了相关主体的法律责任,为推进排污许可制改革筑牢了法治保障,为落实排污单位环境治理主体责任提供了法律手段,为固定污染源依证监管执法提供了法律依据。

同时,也对排污单◎ 王焕松轻工业环境保护研究所副研究员;主要从事排污许可、环境管理及环境评估方面的研究工作。

轻工业环境保护研究所核心提示:我国排污许可管理的首部专门性法规《排污许可管理条例》自2021年3月1日起正式施行。

文章系统解析了《条例》的出台背景、立法进程、框架结构和主要内容。

以造纸行业为 例,通过梳理《条例》规定的排污单位污染防治责任和义务,结合行业排污许可制度实施现状,从排污许可证申请(延续、变更、重新申请)、按证排污、自行监测、台账记录、执行报告、信息公开、配合检查等方面,全过程分析论述了造纸行业排污单位环境守法要求与实施路径。

同时,根据《条例》规定内容和排污许可制改革目标要求,探讨了排污许可依证监管执法趋势。

生态环境部关于印发《全面实行排污许可制实施方案》的通知

生态环境部关于印发《全面实行排污许可制实施方案》的通知

生态环境部关于印发《全面实行排污许可制实施方
案》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生态环境部
•【公布日期】2024.11.03
•【文号】环环评〔2024〕79号
•【施行日期】2024.11.03
•【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环境影响评价
正文
关于印发《全面实行排污许可制实施方案》的通知
环环评〔2024〕79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生态环境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生态环境局:为贯彻落实党的二十大、二十届三中全会精神,推进美丽中国建设,全面实行排污许可制,我部组织制定了《全面实行排污许可制实施方案》。

现印发给你们,请抓好落实。

生态环境部
2024年11月3日。

健全绿色发展体制机制实施方案

健全绿色发展体制机制实施方案

健全绿色发展体制机制实施方案“十四五”时期,我国步入全面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新征程,立足新发展阶段,贯彻新发展理念,构建新发展格局。

广州市将进入实现老城市新活力、“四个出新出彩“,巩固提升城市发展位势的关键阶段,生态环境保护面临重大机遇。

一、健全绿色发展体制机制建立生态产品价值实现机制。

在从化打造温泉生态经济总部集聚区。

健全自然资源资产产权管理制度。

建立生态产品统计和价值核算体系,制定生态产品名录,开展生态资产实物量统计,建立生态系统生产总值核算统计制度,探索制定生态产品价值核算规范。

推进自然资源要素市场化,完善资源要素价格形成机制。

健全生态产品市场交易机制,完善促进生态产品价值实现的金融支持体系。

探索开展生态系统服务功能价值评估,促进生态调节服务产品有效开发。

健全生态保护补偿机制。

建立多元化生态保护补偿机制,提出健全生态保护补偿机制的政策措施,探索实现森林、湿地、水体、耕地等重要领域和禁止开发区域等重要区域生态保护补偿全覆盖。

探索建立资金补偿之外的其他多元绿色利益分享和合作机制。

配合广东省推进跨市河流生态保护补偿工作。

持续深化绿色金融体系。

深化国家绿色金融改革创新试验区建设,大力引进培育绿色金融机构,打造绿色金融总部集聚区。

加大力度发展环境污染责任保险。

推进绿色金融产品和融资模式创新,探索建立粤港澳大湾区绿色金融标准体系。

发挥广州期货交易所、广州碳排放权交易所平台功能,搭建粤港澳大湾区环境权益交易与金融服务平台,推进用能权、用水权、碳排放权市场化交易,提高二级市场活跃度,稳步推进碳排放权抵质押贷款等碳金融业务创新。

探索开展碳排放权交易外汇试点。

二、增强环保意识积极践行绿色生活方式落实“美丽中国,我是行动者”活动,加强生态文明宣传教育,增强生态环保意识,倡导绿色价值观,健全生态文明推广体系,营造良好氛围,更广泛地动员全社会参与生态文明建设,推动形成人人关心、支持、参与生态环境保护的社会氛围和简约适度、绿色低碳、文明健康的生活方式、消费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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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态环境部2021年度环评与排污许可监管工作方案
一、主要任务
开展产业园区规划环评落实情况抽查、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表)复核、建设项目环评要求落实情况抽查、固定污染源排污许可证核发情况抽查。

二、工作内容
(一)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表)及批复要求落实情况抽查
检查对象。

2015年以来,重点区域(指京津冀及周边“2+26”城市和汾渭平原等,下同)和重点流域(指长江经济带、黄河流域和环渤海地区等,下同)内,由生态环境部和省级生态环境部门审批的石化、化工、煤化工、水电、铁路等行业环境影响报告书(表)项目;根据《关于统筹做好疫情防控和经济社会发展生态环保工作的指导意见》(环综合〔2020〕13号)要求,纳入告知承诺制审批试点的项目。

检查内容。

已经开工在建的,重点检查生态环境保护要求和措施是否同步实施,是否存在重大变动;已经投入生产或者使用的,重点检查环境影响报告书(表)及批复提出的生态环境保护措施和污染物削减替代等要求落实情况,检查需配套建设的环保设施是否存在未建成、未经验收或验收不合格情况,检查验收报告信息公开情况。

检查有关评估、审批中是否存在违规涉企收费。

检查形式。

环境影响评价与排放管理司依托全国建设项目环评智慧监管平台,随机抽取检查对象并开展非现场工作,形成现场重点检查任
务清单,并统筹开展现场检查工作;会同生态环境执法局,将现场检查中发现的涉嫌违法线索,移交有处罚权的地方生态环境部门依法查处。

(二)产业园区规划环评落实情况抽查
检查对象。

针对重点区域,2015年以来各级生态环境部门组织审查的产业园区规划环境影响报告书。

检查内容。

主要包括检查规划环境影响报告书结论及审查意见提出的准入要求、避让敏感区等优化调整建议及环保对策措施落实情况,并对实施中已产生重大不良环境影响的规划依法进行核查,同步倒查报告书是否存在严重失实等质量问题。

检查形式。

环境影响评价与排放管理司随机抽取检查对象,采用现场监管和非现场监管相结合的方式进行检查。

(三)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表)复核
复核对象。

全国省市县三级生态环境部门或其他环评审批部门审批的环境影响报告书(表)。

对重点区域、重点流域加大抽查比例;对石化、化工、医药、冶金、水利水电、采掘、危险废物处置、建材、印刷、工业涂装等高污染、高风险、生态影响大的行业加大抽查比例;对环评信用平台中列入重点监督检查名单的环评技术单位编制的报告书(表)加大抽查比例。

复核数量。

按季度开展复核,全年不少于300份环境影响报告书(表)。

复核内容。

主要包括环境影响报告书(表)编制规范性检查和编制质量检查,检查是否符合有关环境影响评价法律法规、标准和技术规范
等规定,是否存在基础资料明显不实,内容存在重大缺陷、遗漏或者虚假,环评结论不正确或者不合理等严重质量问题;相关审批部门和技术评估单位是否严格把好建设项目环评文件质量关。

复核形式。

环境影响评价与排放管理司依托全国建设项目环评智慧监管平台、全国建设项目环评申报和审批系统、环评信用平台,抽取复核对象,采用随机抽取和靶向聚焦相结合、非现场监管和现场监管相结合的方式进行复核。

(四)环境影响登记表项目环评合法合规抽查
检查对象。

重点区域、重点流域内编制环境影响登记表的建设项目环评合法合规情况进行抽查。

检查数量。

环境影响登记表项目不少于300个。

检查内容。

重点检查是否存在擅自降低环评等级、弄虚作假等违法行为,是否存在建设项目位于饮用水水源保护区等法定禁止开发区域的违法行为。

检查形式。

环境影响评价与排放管理司依托全国建设项目登记表备案系统随机抽取检查对象并开展非现场工作,形成现场重点检查任务清单,并统筹开展现场检查工作。

(五)固定污染源排污许可证核发情况抽查
检查对象。

重点区域、重点流域内的重点行业排污许可证核发情况进行抽查。

检查数量。

排污许可证不少于300张。

检查内容。

主要包括按照《固定污染源排污许可分类管理名录》要求,检查应发证行业排污单位是否依法申领排污许可证;检查已发证排污单位是否存在发证类违规降为登记类、发证类重点管理违规降为简化管理等情况;检查已核发的排污许可证质量。

检查形式。

环境影响评价与排放管理司依托全国排污许可证管理信息平台,随机抽取检查对象,采用随机监管和靶向监管相结合、非现场监管和现场监管相结合的方式进行核发质量检查。

三、工作要求
统筹开展有关工作,视疫情防控要求,集中安排涉及赴地方的现场检查指导。

严格遵守中央八项规定及其实施细则精神,发扬生态环保铁军精神,严守工作纪律,确保取得实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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