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团校外活动安全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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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团外出活动安全协议书

甲方(指导老师):

联系电话:

乙方(组织负责人):

联系电话:

为了提高学生的安全意识,强化学生的纪律观念和法律意识,明确学生人身伤害事故发生时学校与学生双方的责任,保护学生、学校的合法权益,保证学校工作的顺利进行,经协商,参与集体外出活动的学生与学校双方签定如下协议:

一、学生集体外出活动须遵守下列规定:

1)组织出游必须事先提前两周向团委和指导老师提出申请,须经指导老师审核签字同意后,报校团委审查具备各项安全条件,批准备案后,方可组织外出。

2)未经批准,任何学生社团、班级等集体组织不得组织人员进行任何出游活动。私自组织出游活动,责任自负,学校将根据情节轻重追究组织者的责任。

3)经批准同意组织出游的集体必须成立临时安全领导小组,制定安全措旌,负责在外期间的学生安全。临时安全领导小组成员必须从参加出游活动的人员中产生,并由负责人作为安全第一责任人,社团或学生党员为安全领导小组成员。

4)团队成员要在社团或班级负责人的统一协调下开展外出活动。社团或班级负责人要高度重视团队成员的人身安全队员的安全教育宣传,带领队员遵守安全规定,保护同学们的生命财产安全。

5)返校后负责人应及时向校团委汇报活动情况及安全情况。

6)不得组织学生参加商业性庆典、演出等活动,不得组织学生前往不安全或安全措施不落实的地方。

7)组织集体活动,必须贯彻“谁组织、谁负责”的原则。组织部门必须提前做好详细、周密的安全预案,明确安全责任人,安全措施必须细化到活动小组。

8)学生集体外出活动,必须严格执行信息报送制度,在活动开始、期间及结束返校都必须向校团委进行活动安全事故零报告,凡在活动中出现意外,在做好应急处理的同时,必须在第一时间汇报,不得迟报、瞒报和漏报。

9)社团开展具有一定安全风险的活动,应视情况举行专家答辩会;开展出国出境活动,须经学校国际合作教育中心批准。以上两类活动的出行社员须经其家长、社团指导老师和社

团挂靠单位签署书面同意意见,并报校社联批准。

10)社团举行外出活动之前,须按规定向指导教师、挂靠单位和校社联提交申请报告,经初步审核同意后提交一份包括经费预算和安全预案在内的完整活动方案,经共同批准后方可按规定程序开展活动。活动结束后,社团负责人必须向指导教师、挂靠单位和校社联以书面形式进行总结汇报。

11)社团跨校举行交流活动,必须在办理以上手续的同时,报黑龙江省学生联合会秘书处批准。

二、参与外出集体活动的学生要特别注意人身和财物安全,增强自我保护意识,须遵守

下列规定:

1)必须是自愿参与集体活动的成员;

2)必须遵守国家法律、校纪校规、交通规则,尊重民族地区的风俗习惯;

3)严禁在危险场所从事活动,不得到险要地带游玩(不得私自下水,服从组织安排。

4)联系用车必须到正规的客运单位,使用由专门线路驾驶员驾驶的专用车辆;

5)注重礼貌待人,体现一名大学学生良好的精神风貌;

6)必须重视对流行性疾病的预防工作,不到人员密集且通风较差的室内活动;

7)按照集体统一安排开展活动,不得单独行动;

8)积极协助集体做好成员的安全事宜,杜绝各种安全事故的发生。

9)不得打架斗殴,哗众取宠,不得做危险的活动。如若违背,造成的人身财产损害,自行负责。一切活动听从带队人员安排。

10)不得进行宗教活动,不得参与非法传销和进行邪教、封建迷信活动。

11)严禁寻恤滋事、起哄闹事、打架斗殴等扰乱公共秩序和侵犯他人人身权利的行为。

三、如因违反法律法规、学校有关规定及以上条款而在校外造成安全事故的一切责任自负。

四、本协议一式三份,团委、指导老师、外出活动集体各一份。

甲方(指导老师)签字:

年月日乙方(组织负责人)签字:

年月日全体学生确认签字:

年月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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