进一步做好证明事项清理工作的实施方案(最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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进一步做好证明事项清理工作的实施方案

为了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做好证明事项清理工作的通知》(国办发〔x〕x号),持续推进减证便民、优化服务改革,方便企业和群众办事创业,自治区人民政府决定对现行有效的政府规章、规范性文件涉及证明事项的规定进行清理。现将有关事项实施方案如下:

一、清理标准

没有法律、法规规定的证明事项一律取消。对法律、法规设定的证明事项中,可以通过法定证照、书面告知承诺、政府部门内部核查和部门间核查、网络核验、合同凭证等办理的,能被其他材料涵盖或者替代的,开具单位无法调查核实的,以及不适应形势需要的证明事项,提出取消建议。

二、清理方式

(一)各市、县(区)人民政府,自治区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要结合本地区实际和本部门职责,对法律、行政法规、国务院各部门规章和规范性文件及地方性法规(自治区、设区的市人大及其常委会制定)中设定的证明事项进行梳理,列出清单,逐项提出取消或者保留的建议。

(二)各市、县(区)人民政府,自治区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对本地区、本部门执行的自治区政府规章和规范性文件中设定的证

明事项进行梳理,列出清单,报送自治区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由自治区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依照法定程序提请自治区人民政府予以取消。

(三)各级人民政府及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所属部门(包括政府派出机关、法定授权组织)制定的政府规章和规范性文件,按照“谁制定、谁清理,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进行全面清理,对设定的证明事项予以取消。

可直接取消的,要作出决定,立即停止执行,同时启动修改或者废止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程序;对应当取消但立即取消存在困难的,应采取必要措施,确保x年年底前取消。

三、工作要求

(一)及时公布清单。

各地区、各部门对本地区、本部门取消的证明事项清单和依法保留的证明事项清单要及时在门户网站公布,并做好宣传和解读工作;对取消的证明事项,制定并公布新的办事流程和指南,保证平稳过渡,防止出现管理和服务“真空”。

政府部门、公用事业单位和服务机构不得在清单之外索要证明。

(二)加强督促检查。

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要加强督促检查,对下级机关在清单之外索要证明、违法增加证明事项和证明材料、提高证明要求、随意将行政机关的核查义务转嫁给群众和企业的,要及时纠正查处。

对未及时纠正查处、造成不良社会影响的,严肃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

(三)加强协同协作

自治区信息化建设等部门要加大信息系统互联互通建设力度,打破政府部门间、部门内部“信息孤岛”,从根本上铲除“奇葩”证明、循环证明、重复证明滋生的土壤。

加强信用体系建设,大力推行告知承诺制,强化对承诺人承诺事项的事后审查,对不实承诺甚至弄虚作假的,依法予以严厉处罚。

四、组织实施

各地区、各部门要高度重视本次清理工作,切实加强组织领导,统筹安排涉及产权保护政府规章规范性文件等各项清理工作,制定工作方案,细化分解任务,确保证明事项清理工作全面彻底。

各级政府法制机构要加强对清理工作的组织实施、督促指导,统一汇总本级人民政府及其部门设定及实施的证明事项(包括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设定及实施的证明事项),分类填写本通知所附证明事项统计表,于x年8月31日前报送自治区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自治区人民政府将组织有关部门对清理工作进行督查。

清理工作情况将纳入x年度法治政府建设考评内容。

五、保障措施

(一)加强责任落实。

各有关部门要高标来抓,围绕工作任务,加强责任落实,做到任

务明确、责任到人、措施到位,把每项工作做深、做细、做实。

(二)加强密切配合。

本工作是一项建设性、基础性和群众性很强的工作。认真落实各项工作任务,确保工作取得实效。

(三)加大督查考核。

工作时间紧、任务重,各有关部门要切实履行各自工作职责,按照实施方案和各项工作时间节点紧锣密鼓开展工作,确保任务完成。政府督查室将此项工作纳入重要督查事项,对工作不力、推诿扯皮、影响工作进度的部门和人员严肃追究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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