进一步做好证明事项清理工作的实施方案(最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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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规章设定证明事项清理工作实施方案(最新)

政府规章设定证明事项清理工作实施方案(最新)

政府规章设定证明事项清理工作实施方案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做好证明事项清理工作的通知》(国办发〔2018〕47号)精神,做好我区政府规章设定证明事项清理工作,特制定本方案。

一、清理的范围截至xx现行有效的xx区和设区市政府规章。

二、清理原则和标准(一)尽可能取消原则。

即xx区和设区市政府规章设定的证明事项尽可能取消。

凡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一律取消:1.可以通过部门内部调查、信息共享、网络核验方式办理;2.能够通过其他材料代替或凭有效证照证明办理;3.能够通过申请人书面承诺、签字声明或提交相关协议办理;4.各级政府、部门及其派出机关、居民(村民)委员会无权查证、无法开具;5.xx区人民政府文件明确要求各级政府、部门取消。

(二)保留审核原则。

即xx区和设区市政府规章设定证明事项确需保留的,由同级法制部门审核,以适当形式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后,编制暂保留证明事项清单,逐项列明设定依据、保留理由、实施基本情况、有关研究论证材料和拟通过制定地方性法规设定的建议,逐级报xx区人民政府审核。

需要由地方性法规设定的证明事项,按立法程序设定。

三、清理的主体(一)xx区人民政府规章设定证明事项的清理工作,由区直有关部门负责提出清理意见,报xx区司法厅审核。

(二)各设区市人民政府规章设定证明事项的清理工作,由起草和实施的各设区市有关部门负责提出清理意见,报各设区市法制办审核。

(三)因机构改革或者职能调整导致政府规章起草和实施部门不一致的,由现在实施的部门负责清理。

四、清理步骤和清理结果处理(一)梳理出属于自行设定证明事项的政府规章。

各实施部门要认真查阅相关法律、行政法规、国务院部门规章和规范性文件,核查政府规章的证明事项是否确为xx区政府规章、设区市政府规章所设定。

(二)对政府规章设定的证明事项,区分不同情况提出不同的清理意见。

1.政府规章内容已不适应当前形势,需要废止的,提出废止的清理意见,于xx前报同级法制部门审核,按立法程序办理。

XXX开展行政规范性文件自查自纠和证明事项清理工作实施方案

XXX开展行政规范性文件自查自纠和证明事项清理工作实施方案

Xxx开展行政规范性文件自查自纠和证明事项清理工作实施方案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和监督管理工作的通知》(国办发〔2018〕37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做好证明事项清理工作的通知》(国办发〔2018〕47号)、《XXX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广西开展行政规范性文件自查自纠和证明事项清理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XXX号)及《XXX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XXX开展行政规范性文件自查自纠和证明事项清理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XXX号)的部署要求,为做好我县行政规范性文件自查自纠和证明事项清理工作,特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清理自查范围此次清理自查的范围是XXX县人民政府、乡镇人民政府及XXX人民政府所属部门制定的现行有效行政规范性文件。

二、清理自查职责清理自查工作坚持全面清理、应改尽改、应废尽废的原则,根据“谁起草、谁实施、谁提出清理意见”确立清理自查责任主体。

(一)XXX县人民政府制定的行政规范性文件,由起草、实施部门提出清理自查意见和建议,送XXX县法制办审核,报XXX县人民政府决定。

乡镇人民政府制定的行政规范性文件,由乡镇人民政府负责清理自查,并将清理自查结果报送XXX县法制办审核。

(二)XXX县人民政府所属部门制定的行政规范性文件,由制定部门负责清理自查;部门联合制定或涉及多个部门职责的,由牵头部门负责组织清理自查,并征求相关部门意见;制定部门被撤销或职权已调整的,由继续行使该职权的部门负责清理自查。

并将清理自查结果报送XXX县法制办审核。

三、清理自查标准(一)行政规范性文件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要予以自查自纠,并按程序予以废止或者修改:1.以议事协调机构、临时机构、部门内设机构名义制发行政规范性文件的;2.增加法律、法规规定之外的行政权力事项或者减少法定职责的;3.设定行政许可、行政处罚、行政强制等事项,增加办理行政许可事项条件的;4.减损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或者增加其义务,侵犯公民人身权、财产权、人格权、劳动权、休息权等基本权利的;5.超越职权规定应由市场调节、企业和社会自律、公民自我管理的事项的;6.制定含有排除或者限制公平竞争内容的措施,违法干预或者影响市场主体正常生产经营活动,违法设置市场准入和退出条件的;7.其他违反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侵犯群众合法权益的。

清理证明事项规范行政行为工作方案(最新)

清理证明事项规范行政行为工作方案(最新)

清理证明事项规范行政行为工作方案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做好证明事项清理工作的实施方案》(国办发﹝X﹞47号),减证便民、优化服务的部署要求,做好证明事项清理工作。

切实对没有法律法规规定的证明事项一律取消。

经市政府同意,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方案:一、清理范围(一)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部门规章和行政规范性文件设定的,在我市实施的证明事项。

(二)市政府规章和行政规范性文件、市政府部门行政规范性文件自行设定的证明事项。

二、清理原则(一)对可以通过法定证照、书面告知承诺、政府部门内部核查和部门间核查、网络核验、合同凭证等办理的,能被其他材料涵盖或者替代的,开具单位无法调查核实的,以及不适应形势需要的,一律取消;对工作实践中确需保留的,应当列出目录,并提出保留理由。

(二)对市政府规章设定的证明事项,无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依据的,一律取消;超出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规定的范围、增设条件的,一律取消。

(三)对行政规范性文件设定的证明事项,一律取消。

(四)其他原因应取消的。

三、清理步骤(一)自查自纠阶段市政府各部门、公用事业单位和服务机构结合自身职责,索要证明事项,对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行政规范性文件设定的,在我市实施的证明事项,以及地方性法规、政府规章和行政规范性文件自行设定的证明事项要进行全面梳理,逐项提出取消或保留建议,分别填写《X市区域内实施证明事项建议取消统计表》、《X市区域内实施证明事项建议保留统计表》、《X市地方性法规设定证明事项拟取消统计表》、《X市地方性法规设定证明事项拟保留统计表》、《X 市自行设定证明事项拟取消统计表》、《X市自行设定证明事项拟保留统计表》。

公用事业单位、服务机构由主管部门汇总。

(责任单位:市政府各部门)(二)报送阶段1.市政府各部门于X年7月30日前将《X市区域内实施证明事项建议取消统计表》、《X市区域内实施证明事项建议保留统计表》电子版及纸质版报送市政府法制办。

政务服务事项繁琐环节和手续清理工作方案(最新)

政务服务事项繁琐环节和手续清理工作方案(最新)

政务服务事项繁琐环节和手续清理工作方案为进一步做好政务服务事项繁琐环节和手续清理工作,根据《X 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做好证明事项清理工作的实施方案》(X政办字〔X〕92号)和《X市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X市政务服务中心管理办公室关于印发政务服务事项繁琐环节和手续清理工作方案的实施方案》(X府法发〔X〕37号)要求,制定以下工作方案:一、清理任务在前期证明事项清理的基础上,对政务服务事项(主要包括行政权力事项和公共服务事项,下同)办理中的繁琐环节和手续进行清理,最大限度减少环节流程、精简申报材料、压缩办理时限,切实将“减证便民”“一次办好”等改革举措落到实处。

二、清理依据各有关单位要依据法律法规、规章赋予的职责,对照本单位行政审批事项目录、公共服务事项目录以及政务服务事项“一次办好”清单、权责清单等,对政务服务事项办理中的繁琐环节和手续逐项进行清理。

三、清理内容清理内容包括清理环节和清理材料。

(一)清理环节:对政务服务办理中的申请、受理、审查、决定等各个环节进行清理。

凡没有法律法规、规章依据的环节要一律取消;确需保留的听证、招标、拍卖、检验、检测、检疫、鉴定、专家评审以及现场踏勘、审图、公示、会议研究、负责人签署等环节,必须合法有据;涉及部门内设多个机构办理以及两个以上部门联合办理的事项,要按照“两集中、两到位”、“相对集中许可权”等改革要求,最大限度减少环节流程。

除有明确的法律法规依据外,不再保留部门负责人签批环节;一般即办事项要按照“一审一核”两个环节办理;一般承诺事项要按照受理初审、审核查验、办结批准三个环节办理;对直接涉及公共安全、生态环境保护以及直接关系人身健康、生命财产安全的事项,也要先批后签。

(二)清理材料:对政务服务办理中的申报材料进行清理。

凡没有法律法规、规章依据的材料要一律取消;能通过政务服务网络共享或核验的材料不得要求申请人提供;本部门及所属系统已制发过的证照、批文等材料不得要求申请人提供;涉及兜底性质的“其他材料”、“有关材料”,要逐一明确,凡不符合保留要求,且不会危害国家安全和公共安全的材料不得要求申请人提供。

关于做好证明事项清理工作的通知

关于做好证明事项清理工作的通知

关于做好证明事项清理工作的通知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减证便民、优化服务的部署要求,切实做到没有法律法规规定的证明事项一律取消,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做好证明事项清理工作的通知》(国办发〔2018〕47号)精神,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清理范围本次清理的对象是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设定的证明事项。

(一)各地各部门要对法律、行政法规、国务院部门规章和规范性文件设定的、在湖北省内实施的证明事项进行梳理,逐项提出取消或保留的建议。

对可以通过法定证照、书面告知承诺、政府部门内部核查和部门间核查、网络核验、合同凭证等办理的,能被其他材料涵盖或者替代的,开具单位无法调查核实的,以及不适应形势需要的,要提出取消建议;对实践中确需保留的,要列出目录。

对于建议取消或保留的证明事项,要逐项列明设定依据、取消或保留理由、实施基本情况(包括年受理量、索要单位、开具单位)、相关部门意见等。

(二)各地各部门对地方性法规、省政府规章和规范性文件设定的证明事项,要根据本次清理工作精神,逐一研究,逐项提出取消或保留的建议。

(三)各地要对本地区规章和规范性文件,各部门要对本部门规范性文件自行设定的证明事项进行全面清理,对可以直接取消的,要作出决定,立即停止执行,同时启动修改或废止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程序;对应当取消但立即取消存在困难的,应采取必要措施,确保最迟在2018年底前取消。

二、清理职责全省清理工作实行分级负责制。

市(州)、县(市、区)清理工作由各市(州)、县(市、区)人民政府统一负责清理,省政府各部门的清理工作由各部门具体负责。

省政府法制办负责牵头组织实施全省清理工作。

清理工作坚持“谁主管、谁清理”的原则。

对法律、行政法规、国务院部门规章和规范性文件设定的,在湖北省内实施的证明事项,由主管的省政府各部门负责组织清理,清理结果报省政府法制办审核。

地方性法规、政府规章、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制定的规范性文件设定的证明事项,由具体实施的主管部门负责组织清理,清理结果报同级政府法制办审核。

关于做好证明事项清理的工作方案(最新)

关于做好证明事项清理的工作方案(最新)

关于做好证明事项清理的工作方案(最新)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做好证明事项清理工作的通知》(国办发〔X〕47 号)、《X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做好证明事项清理工作的通知》(X府办〔X〕27号)和《X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关于做好证明事项清理工作方案的通知》(X府办〔X〕22号)精神,做好证明事项清理工作,进一步减证便民,优化政务服务,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清理范围本市实施的证明事项,包括:法律、行政法规、国家部委规章、国家部委规范性文件设定,我市政府及其部门规范性文件、镇政府规范性文件设定的,在办理政务服务事项时要求行政相对人(居民、企业等)提供的各类证明事项。

省人大及其常委会制定的地方性法规、省政府规章、省政府规范性文件、省政府部门规范性文件、X市人大及其常委会制定的地方性法规、X市政府规章、X市政府及其部门规范性文件设定的证明事项,由省政府及X市政府组织清理,具体按照省政府和X市政府的相关工作安排实施,不纳入本通知清理范围。

二、清理职责(一)按照“谁制定、谁清理,谁实施、谁清理”的原则开展清理:1.市政府规范性文件设定的证明事项,由负责实施的市政府部门进行清理。

2.市政府部门规范性文件设定的证明事项,由规范性文件制定部门负责清理工作。

部门联合制定或涉及多个部门职责,由牵头部门负责组织清理;制定部门被撤销或职权已调整的,由继续行使职权的部门负责清理。

(二)镇级政府规范性文件自行设定的证明事项,由各镇(街,下同)政府负责清理。

三、清理标准X年年底前全面取消市政府规范性文件、市政府部门规范性文件、镇级政府规范性文件自行设定的证明事项。

四、清理步骤(一)动员部署阶段(9月30日前完成)各镇、各部门要认真学习国家、省、X市有关文件精神,及时制定清理工作方案,明确责任领导、牵头单位(股室)和联络人,确保方案的科学性和可操作性。

(二)集中清理,报送汇总(10月15日前完成)1.市政府部门对本部门负责实施的市政府规范性文件设定的证明事项,提出直接取消的建议,形成《市政府规范性文件设定的证明事项目录》;对法律、行政法规、国务院部门规章和规范性文件设定,但在市政府规范性文件中具体规定的证明事项,提出保留的建议,填写《法律、行政法规、国务院部门规章和规范性文件设定的在我市政府规范性文件具体规定证明事项目录》。

关于做好证明事项清理工作的通知.doc

关于做好证明事项清理工作的通知.doc

附件2
公安部关于不再要求提供有关规章设定证明事项和取消有关规范性文件设定证明事项的通知
公法〔2018〕1248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公安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公安局:为深入贯彻党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放管服”改革的重大决策部署,按照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做好证明事项清理工作的通知》(国办发〔2018〕47号,以下简称《通知》)要求,公安部对有关规章和规范性文件设定的证明事项进行清理。

2018年8月,公安部已下发通知,对申请典当特行许可证时提供无犯罪记录证明、相关负责人简历,申请保安服务(培训)许可证时提供有关人员相关工作经验、经历证明、无被刑事处罚、劳动教养、收容教育、强制隔离戒毒证明、无故意犯罪记录证明,会见被收容教育人员时提供家属关系证明,发生自然灾害造成机动车灭失申请注销登记时提交机动车灭失证明等9项证明事项不再要求提供。

现根据《通知》要求,决定对有关规章设定的13项证明事项不再要求提供,对有关规范性文件设定的9项证明事项予以取消。

各地接此通知后,请结合本地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公安部
2018年11月1日
不再要求提供部门规章设定的证明事项目录
部门规范性文件设定的证明事项取消目录。

证明事项清理工作方案

证明事项清理工作方案

证明事项清理工作方案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减证便民、优化服务的部署要求,进一步提高公共服务质量,提升为民服务水平,按照《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做好证明事项清理工作的通知)(国办发〔20XX〕47号)及《XX 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XX省证明事项清理工作方案的通知》(X 政办发〔20XX〕38号)要求,制定本工作方案。

一、工作任务(一)对法律、行政法规、国务院部门规章和国务院部门规范性文件设定的、在我市实施的证明事项进行梳理,逐项提出取消或者保留的建议。

(二)对本地区(包括我省、XX市和我市设定的证明事项)、本单位自行设定的证明事项进行清理,除地方性法规设定的外,一律取消。

对地方性法规设定的证明事项,也要根据本次清理工作精神,逐一研究,逐项提出清理意见,尽可能予以取消。

二、清理原则(一)坚持“谁主管、谁清理、谁负责”原则。

各单位具体负责本单位(系统)要求相对人提供证明事项的清理工作,履行主体责任。

单位已撤销或者变更的由继续行使其职权的单位负责。

(二)坚持“六个一律”原则。

各单位要结合本单位职责,对本单位实施的证明事项提出清理意见,坚持凡没有法律法规依据的一律取消,能通过个人现有证照来证明的一律取消,能采取申请人书面承诺方式解决的一律取消,能被其他材料涵盖或替代的一律取消,能通过政府部门内部核查和部门间核查或者网络核验的一律取消,开具单位无法调查核实的证明一律取消。

对法律、法规设定的证明事项,本着尽可能取消的原则,逐项提出取消或保留的建议。

三、职责分工(一)市政府法制办负责证明事项清理的组织实施工作。

对各单位的建议进行汇总,按程序报送我市清理工作情况。

(二)各单位认真梳理职责范围内要求相对人提供的一切证明事项,并逐项注明设定依据并提出保留或取消的建议,填写本通知附件表格,径送市政府法制办。

四、工作安排(一)国家设定证明事项清理。

各单位对法律、行政法规、国务院部门规章和国务院部门规范性文件设定的、本单位要求相对人提供的证明事项进行梳理,提出取消或者保留建议。

全区关于做好证明事项清理的工作要求(最新)

全区关于做好证明事项清理的工作要求(最新)

全区关于做好证明事项清理的工作要求(最新)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减证便民、优化服务的部署要求,做好证明事项清理工作,切实做到没有法律法规规定的证明事项一律取消,按照《X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做好证明事项清理工作的通知》(X府厅X〔X〕88号)、《X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做好证明事项清理工作的通知》(X府厅字〔X〕380号)要求,经区政府同意,现就做好证明事项清理工作通知如下:一、清理范围(一)设定证明事项的区政府规范性文件(包括以区政府办公室名义制发的规范性文件,下同)。

(二)设定证明事项的各乡(镇)人民政府,区政府各部门制定的规范性文件;在清理工作中,发现相关法律、行政法规、国家部委规章和国家部委规范性文件以及省人大及其常委会制定的地方性法规、省政府规章和省政府及其部门规范性文件、市政府规章、市政府及其部门制定的规范性文件设定的证明事项应当逐项进行梳理,提出取消或保留建议。

二、清理标准(一)设定证明事项的区政府制定的规范性文件及各乡(镇)人民政府、区政府各部门制定的规范性文件设定的证明事项一律取消,可以直接取消的,要作出决定,立即停止执行,同时启动修改或废止规范性文件程序;对应当取消但立即取消存在困难的,应采取必要措施,确保在X年年底前取消。

(二)国家部委规章、国家部委规范性文件、省政府规章、省政府及其部门规范性文件、市政府规章、市政府及其部门规范性文件设定的证明事项,尽可能提出取消建议。

(三)法律、行政法规和地方性法规设定的证明事项,可以通过法定证照、书面告知承诺、政府部门内部核查和部门间核查、网络核验、合同凭证等办理的,能被其他材料涵盖或者替代的,开具单位无法调查核实的,以及不适应形势需要的,要提出取消建议;对实践中确需保留的,提出保留建议。

对于建议取消和保留的证明事项,要逐项列明设定依据,取消或者保留理由、实施基本情况(包括年受理量、索要单位、开具单位)、相关部门意见等。

三、清理步骤我区证明事项清理工作自发文之日起至12月中旬基本完成,分五个阶段开展。

做好证明事项清理工作的实施方案(最新)

做好证明事项清理工作的实施方案(最新)

做好证明事项清理工作的实施方案为了深入落实中、省、市、县关于减证便民、优化服务的部署要求,认真做好证明事项清理工作,根据市政府法制办公室《关于做好证明事项清理工作的通知》(X府法发〔X〕1X号),经县政府同意,现就做好全县证明事项清理工作实施方案如下:一、清理内容各镇办、各部门要对要求当事人提供的证明事项进行全面清理,做到没有法律法规规定的证明事项予以取消。

(一)对法律、行政法规、部委规章和规范性文件设定的、在本县行政区域内或者本部门职责范围内实施的证明事项进行梳理(可参照权责清单梳理事项基数和依据),逐项提出取消或保留的建议。

(二)对地方性法规设定的证明事项逐一研究,本着尽可能取消的原则,按照法定程序,提出取消或保留的建议。

对可以通过法定证照、书面告知承诺、政府部门内部核查和部门间核查、网络核验、合同凭证等办理的,能被其他材料涵盖或者替代的,开具单位无法调查核实的,以及不适应形势需要的,提出取消建议;对实践中确需保留的,要列出目录。

对于建议取消和保留的证明事项,要逐项列明设定依据、取消或保留理由、实施基本情况(包括年受理量、索要单位、开具单位)、相关部门意见等。

(三)对规章、规范性文件设定的各类证明事项进行全面清理,一律取消。

对可直接取消的,要作出决定,立即停止执行;对应当取消但立即取消存在困难的,应采取必要措施,确保最迟在X年年底前取消。

二、组织实施县政府各工作部门法制机构负责本部门证明事项的清理工作,对清理结果汇总审核后经单位主要负责人签字盖章后于8月13日前将清理结果报县政府法制办公室(纸质版、电子版各一份)。

县政府法制办公室对各镇办、各部门报送的清理结果进行汇总审核并报经县政府审定后,于8月15前报市政府法制办公室。

三、有关要求(一)加强组织领导。

这次清理工作时间紧、任务重,各镇办、各部门要引起高度重视,加强组织领导,制定工作方案,细化分解任务,明确实施单位和时间节点,层层压实责任,按时完成清理任务。

关于做好证明事项清理工作方案

关于做好证明事项清理工作方案

关于做好证明事项清理工作方案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做好证明事项清理工作的通知》(国办发〔X〕47号)和《xx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做好证明事项清理工作的通知》(xx府办〔xx〕29号)精神,做好证明事项清理工作,进一步减证便民,优化政务服务,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清理范围本市实施的证明事项,包括:法律、行政法规、国家部委规章、国家部委规范性文件设定,市人大及其常委会制定的地方性法规、市政府规章,市政府及其部门、各市(区)政府及其部门规范性文件设定的,在办理政务服务事项时要求行政相对人(居民、企业等)提供的各类证明事项。

省人大及其常委会制定的地方性法规、省政府规章、省政府规范性文件、省政府部门规范性文件设定的证明事项,由省政府部门组织清理,具体按照省政府的相关工作安排实施,不纳入本通知清理范围。

二、清理职责(一)按照“谁制定、谁清理,谁实施、谁清理”的原则开展清理:1.市人大及其常委会制定的地方性法规设定的证明事项,由负责实施的市政府部门进行梳理,提出取消或者保留的建议。

2.市政府规章、市政府规范性文件设定的证明事项,由负责实施的市政府部门进行清理。

3.市政府部门规范性文件设定的证明事项,由规范性文件制定部门负责清理工作。

部门联合制定或涉及多个部门职责的,由牵头部门负责组织清理;制定部门被撤销或职权已调整的,由继续行使职权的部门负责清理。

(二)各市(区)政府及其部门规范性文件自行设定的证明事项,由各市(区)政府负责清理。

三、清理标准市人大及其常委会制定的地方性法规设定的证明事项,可以通过法定证照、书面告知承诺、政府部门内部核查和部门间核查、网络核验、合同凭证等办理的,能被其他材料涵盖或者替代的,开具单位无法调查核实的,以及不适应形势需要的,要提出取消建议;对实践中确需保留的,提出保留建议。

对于建议取消和保留的证明事项,要逐项列明创设依据,取消或保留理由、实施基本情况(包括年受理量、索要单位、开具单位)、相关部门意见等。

证明事项清理工作方案

证明事项清理工作方案

证明事项清理工作方案为贯彻落实省政府关于减证便民、优化服务的工作要求,进一步提高公共服务质量,提升为民服务水平,按照《XX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XX省证明事项清理工作方案的通知》(X政办发〔20XX〕38号)相关要求,制定本工作方案。

一、工作任务(一)对法律、行政法规、国务院部门规章和国务院部门规范性文件设定的、在本行政区域内实施的证明事项进行梳理,逐项提出取消或者保留的建议。

(二)对本地区、本单位自行设定的证明事项进行清理,除地方性法规设定的外,一律取消。

对地方性法规设定的证明事项,也要根据本次清理工作精神,逐一研究,逐项提出清理意见,尽可能予以取消。

二、清理原则(一)坚持“谁主管、谁清理、谁负责”原则。

各单位具体负责本单位(系统)要求相对人提供证明事项的清理工作,履行主体责任。

单位已撤销或者变更的由继续行使其职权的单位负责。

(二)坚持“六个一律”原则。

各县(区)、各单位要结合工作实际和单位职责,对本县(区)、本单位实施的证明事项提出清理意见,坚持凡没有法律法规依据的一律取消,能通过个人现有证照来证明的一律取消,能通过政府部门内部核查和部门间核查或者网络核验的一律取消,开具单位无法调查核实的证明一律取消。

对法律、法规设定的证明事项,本着尽可能取消的原则,逐项提出取消或保留的建议。

三、工作安排(一)国家设定证明事项清理。

1.各县(区)政府负责组织下级政府和单位对法律、行政法规、国务院部门规章和国务院部门规范性文件设定的、在本行政区域内实施的证明事项进行梳理,提出保留或者取消建议。

对于建议取消和保留的证明事项,要逐项列明设定依据、取消或保留理由、实施基本情况(包括年受理量、索要单位、开具单位)、相关部门意见等。

清理建议及其电子版(报送形式见附件1)要于20XX年8月16日前径送市政府法制办。

2.市直各单位对法律、行政法规、国务院部门规章和国务院部门规范性文件设定的、本单位要求相对人提供的证明事项进行梳理,提出取消或者保留建议。

乡镇证明事项清理实施方案

乡镇证明事项清理实施方案

乡镇证明事项清理实施方案为进一步规范乡镇证明事项管理,提高行政效能,减轻群众办事负担,经研究决定,制定乡镇证明事项清理实施方案。

具体内容如下:一、整体目标。

本次乡镇证明事项清理的总体目标是,减少不必要的证明事项,简化证明材料,优化证明流程,提高办事效率,让群众和企业少跑腿、少排队、少提交材料,推动乡镇证明事项改革向纵深发展。

二、清理范围。

本次清理的范围包括乡镇政府和相关部门出具的各类证明事项,具体包括但不限于户口证明、居住证明、婚姻证明、收入证明、就业证明等。

三、清理原则。

1.依法依规。

清理过程中,要严格依照法律法规和政策文件的规定,确保清理工作合法合规。

2.便民利企。

清理的目的是为了减少群众和企业的办事负担,因此在清理过程中要以便民利企为出发点,尽量减少不必要的证明事项。

3.科学合理。

清理工作要科学合理,遵循客观公正的原则,充分考虑各方利益,确保清理结果合理合适。

四、清理程序。

1.梳理清单。

各乡镇政府及相关部门要对现行的证明事项进行梳理,形成清单,并按照清单对各项证明事项进行分类、归档。

2.逐项审核。

对清单中的每一项证明事项,逐一进行审核,分析其必要性和合理性,确定是否需要保留或者简化。

3.公开征求意见。

在确定清理方案后,要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听取各方意见和建议,形成较为完善的清理方案。

4.正式实施。

经过公开征求意见后,正式实施清理方案,对不再需要的证明事项进行废止或者简化。

五、清理成果。

经过本次清理,将减少不必要的证明事项,简化证明材料,优化证明流程,提高办事效率。

群众和企业办事将更加便利,减少了不必要的时间和金钱成本。

六、保障措施。

为确保清理工作的顺利进行,各乡镇政府及相关部门要加强组织领导,明确责任分工,加强督促检查,确保清理工作的有效实施。

七、时限安排。

本次清理工作将于XX年X月X日启动,计划于XX年X月X日前完成所有清理工作,并对外公布清理结果。

八、其他事项。

本方案经乡镇政府研究通过,自公布之日起正式实施。

实施方案:县证明事项清理工作实施方案

实施方案:县证明事项清理工作实施方案

××县证明事项清理工作实施方案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减证便民、优化服务的部署要求,做好我县证明事项清理工作,按照《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做好证明事项清理工作的通知》(国办发〔××〕47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开展证明事项清理工作的通知》、《××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市证明事项清理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要求,现结合我县工作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清理范围(一)对我县各级行政机关规范性文件等设定的各类证明事项进行清理。

(二)对省市地方性法规、省政府规章和省、市政府及其工作部门规范性文件等设定的、在我县实施的证明事项进行清理。

(三)对法律、行政法规、国务院部门规章和国务院及其部门规范性文件设定的、在我县实施的证明事项进行全面梳理。

二、清理原则(一)合法原则。

凡保留的证明事项,必须具有法律法规规章依据,凡无法律法规规章依据设定的一律取消或提出取消建议。

(二)分级原则。

按照“谁设定、谁决定”的原则,凡是我县各级行政机关规范性文件等设定的证明事项,一律取消;省级以上文件设定的证明事项,各乡镇(街道)政府(办事处)、县直各相关部门提出保留或取消的建议按规定逐级上报。

(三)精简原则。

凡能够通过当事人已有材料、有效证照核实或办事单位可自行核实的,不再要求申请人提供。

能通过法定证照、书面告知承诺、政府部门内部核查和部门间核查、网络核验、合同凭证等办理的,能被其他材料涵盖或替代的,开具单位无法调查核实的,以及不适应形势需要的,一律取消或提出取消建议。

(四)便民原则。

凡对办理结果无实质性影响、可通过部门内部调查、协调其他部门办理的证明事项,一律取消或提出取消建议;凡能通过申请人书面承诺、签字声明或提交相关协议办理的,一律取消或提出取消建议。

三、职责分工(一)我县规范性文件设定的证明事项的清理分别由乡镇(街道)政府(办事处)和县政府各工作部门、各直属机构组织清理。

证明材料梳理实施方案

证明材料梳理实施方案

证明材料梳理实施方案为了有效地梳理和整理证明材料,提高工作效率,我们需要制定一个实施方案。

以下是针对证明材料梳理的实施方案:一、明确梳理的目的和范围。

首先,我们需要明确梳理证明材料的目的和范围。

梳理的目的是为了整理和归档证明材料,便于查阅和管理。

范围包括公司的各类证明材料,如合同、协议、报告、凭证等。

明确目的和范围有助于我们有针对性地进行梳理工作。

二、建立梳理工作小组。

为了高效地完成证明材料的梳理工作,我们需要建立一个梳理工作小组。

小组成员应包括相关部门的负责人和专业人员,他们应具备一定的梳理和整理能力。

小组成员之间需要密切合作,共同完成梳理工作。

三、制定梳理流程和标准。

在梳理证明材料的过程中,我们需要制定详细的梳理流程和标准。

流程包括收集、整理、归档和备份等环节,标准包括文件命名规范、归档分类标准、备份频率等。

制定流程和标准有助于规范梳理工作,提高工作效率。

四、利用信息化工具辅助梳理工作。

在梳理证明材料的过程中,我们可以利用信息化工具来辅助工作。

比如,可以使用电子文档管理系统来进行文件的收集、整理和归档,可以使用专业的扫描仪来数字化纸质文件,可以使用云存储来进行文件的备份和共享。

信息化工具能够提高梳理工作的效率和质量。

五、定期进行梳理工作的检查和评估。

为了确保证明材料的梳理工作持续有效,我们需要定期进行检查和评估。

检查和评估的内容包括梳理工作的进展情况、工作质量和效率等。

通过检查和评估,可以及时发现问题并加以解决,确保梳理工作的顺利进行。

六、建立梳理工作的长效机制。

最后,我们需要建立证明材料梳理工作的长效机制。

这包括建立梳理工作的规章制度、培训梳理人员、完善梳理工作流程等。

长效机制的建立有助于使梳理工作成为一项常态化、制度化的工作。

综上所述,通过明确梳理的目的和范围、建立梳理工作小组、制定梳理流程和标准、利用信息化工具辅助梳理工作、定期进行梳理工作的检查和评估、建立梳理工作的长效机制等措施,我们可以有效地实施证明材料梳理方案,提高工作效率,为公司的管理工作提供有力支持。

证明事项清理工作方案

证明事项清理工作方案

证明事项清理工作方案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做好证明事项清理工作的通知)》(国办发〔xx〕47号)和《xx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证明事项清理工作方案的通知》(〔xx〕49号)精神,做好证明事项清理工作,进一步减证便民,优化服务,制定本方案。

一、清理原则和标准按照《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做好证明事项清理工作的通知)》(国办发〔xx〕47号)和《xx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证明事项清理工作方案的通知》(〔xx〕49号)文件要求,原则上没有法律法规规定的证明事项一律取消;地方性法规设定的证明事项,尽可能取消;政府规章和规范性文件设定的证明事项一律取消。

凡证明事项可以通过法定证照、书面告知承诺、政府部门内部核查和部门间核查、网络核验、合同凭证等办理的,能被其他材料涵盖或者替代的,开具单位无法调查核实的,以及不适应形势需要的,一律取消。

二、清理分工和时限按照“谁实施、谁清理”的原则,各级政府及其部门以及法律、法规授权管理公共事务的组织是证明事项清理工作的责任单位。

实施单位职能调整的,由现承担该职能的单位负责清理。

(一)对法律、行政法规、国务院部门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省人大制定的地方性法规、省政府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省政府部门规范性文件设定的,在我市行政区域内实施的证明事项,由市政府有关部门进行梳理,逐项提出取消或保留的建议,填写《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设定的证明事项清理建议登记表》,于xx年8月5日前报市法制办汇总,市法制办将按照省要求将汇总结果报省法制办审核。

(二)我市地方性法规设定的证明事项,由本级实施部门进行梳理,逐项提出取消或保留的建议,填写《市人大制定的地方性法规设定的证明事项清理建议登记表》,于8月5日报本级政府法制机构汇总审核;政府法制机构将汇总审核结果报本级政府,经本级政府同意后报本级人大常委会。

(三)市政府规章和政府规范性文件设定的证明事项,由本级实施部门进行梳理,提出立即取消或xx年底前取消的处理建议,填写《市政府规章和规范性文件设定的证明事项清理建议登记表》,于8月5日前报本级政府法制机构汇总审核;政府法制将汇总审核结果报本级政府决定,取消证明事项清单待本级政府决定后向社会公布。

湛江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做好证明事项清理工作的通知

湛江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做好证明事项清理工作的通知

湛江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做好证明事项清理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湛江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公布日期】2018.10.05•【字号】湛府办〔2018〕33号•【施行日期】2018.10.0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湛江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做好证明事项清理工作的通知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管委会)、市府直属各单位: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做好证明事项清理工作的通知》(国办发〔2018〕47号)和《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做好证明事项清理工作的通知》(粤府办〔2018〕29号)要求,为做好我市证明事项清理工作,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清理范围此次清理的范围是设定了证明事项的市地方性法规,自行设定了证明事项的市政府规章,市县两级政府和部门规范性文件,以及乡镇(街道)制发的规范性文件。

二、清理任务(一)市直有关部门(含所属公用事业单位、服务机构,下同)要牵头梳理本系统(市、县、镇三级,下同)实施的市政府规章、规范性文件以及市人大及其常委会有关地方性法规设定的证明事项,本着尽可能取消的原则,分别提出取消或保留的建议。

(二)市直有关部门要全面梳理本部门规范性文件设定的证明事项,对可直接取消的,立即停止执行,同时启动修改或废止部门规范性文件程序;对立即取消存在困难的,应采取必要措施,确保在2018年12月底前全部取消。

(三)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管委会)负责组织本辖区政府规范性文件、部门规范性文件、乡镇(街道)规范性文件的清理工作,并在规定的时间报送清理意见情况。

三、工作安排(一)全面梳理阶段。

1.市直有关部门接到本通知后,要按照分级负责和“谁设定、谁清理,谁主管、谁负责”原则,抓紧行动,全面清理筛查各类证明事项,并填报证明事项清理目录(详见附件2-4)。

2.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管委会)要按照通知要求,及时组织开展本地区证明事项的清理工作,填报相关清理表格(详见附件5-7)。

东营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做好证明事项清理工作的通知

东营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做好证明事项清理工作的通知

东营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做好证明事项清理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东营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公布日期】2018.09.03•【字号】东政办字〔2018〕78号•【施行日期】2018.09.03•【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行政法总类综合规定正文东营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做好证明事项清理工作的通知东政办字〔2018〕78号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单位: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做好证明事项清理工作的通知》(国办发〔2018〕47号)、《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做好证明事项清理工作的通知》(鲁政办字〔2018〕146号)精神,经市政府同意,现就做好证明事项清理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持续推进“减证便民”行动,全面清理证明事项,做到没有法律法规规定的一律取消,能通过个人现有证照来证明的一律取消,能够采取申请人书面承诺方式解决的一律取消,能被其他材料涵盖或者替代的一律取消,能通过网络核验的一律取消,开具单位无法调查核实的一律取消,从根本上铲除“奇葩”证明、循环证明、重复证明等各类无谓证明。

二、各部门、单位要组织本系统以及所属或者管理的单位(行业)开展证明事项清理工作。

对法律、行政法规、省人大制定的地方性法规、部门规章和国务院部门规范性文件设定的证明事项进行梳理,逐项提出取消或保留的建议。

对市人大制定的地方性法规设定的证明事项,逐项提出取消或保留的建议,建议取消的,要尽快提请修改相应的地方性法规。

对省政府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省政府部门规范性文件设定的,在本市范围内实施的证明事项,全部予以取消,提报清理目录。

对市政府规章和规范性文件、市政府部门规范性文件设定的证明事项,全部予以取消,提报清理目录;要在停止执行的同时启动修改或废止规章、规范性文件程序。

各部门清理建议和清理目录于2018年9月10日前报送市政府法制办。

三、各县区政府负责组织本县区证明事项清理工作。

对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部门规章和国务院部门规范性文件设定的,在本县区范围内实施的证明事项进行梳理,逐项提出取消或保留的建议;对省政府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省政府部门规范性文件及市政府规章和规范性文件、市政府部门规范性文件设定的,在本县区范围内实施的证明事项,全部予以取消,提报清理目录。

关于证明事项清理工作方案

关于证明事项清理工作方案

证明事项清理工作方案为贯彻落实省政府关于减证便民、优化服务的工作要求,进一步提高公共服务质量,提升为民服务水平,按照《XX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XX省证明事项清理工作方案的通知》(X政办发〔20XX〕38号)、《XX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XX市证明事项清理工作方案的通知》(X政办发〔20XX〕49号)相关要求,制定本工作方案一、工作任务(一)对法律、行政法规、国务院部门规章和国务院部门规范性文件设定的、在本行政区域内实施的证明事项进行清理,逐项提出取消或者保留的建议。

(二)对本单位自行设定的证明事项进行清理,除地方性法规设定的外,一律取消。

对地方性法规设定的证明事项,也要根据本次清理工作精神,逐一研究,逐项提出清理意见,尽可能予以取消。

二、清理原则(一)坚持“谁主管、谁清理、谁负责”原则。

各单位具体负责本单位要求相对人提供证明事项的清理工作,履行主体责任。

单位已撤销或者变更的由继续行使其职权的单位负责(二)坚持“六个一律”原则。

各单位要结合工作实际和单位职责,对本单位实施的证明事项提出清理意见,坚持凡没有法律法规依据的一律取消,能通过个人现有证照来证明的一律取消,能通过政府部门内部核查和部门间核查或者网络核验的一律取消,开具单位无法调查核实的证明一律取消。

对法律、法规设定的证明事项,本着尽可能取消的原则,逐项提出取消或保留的建议。

三、工作安排(一)国家设定证明事项清理。

1.各单位负责组织对法律、行政法规、国务院部门规章和国务院部门规范性文件设定的、在本行政区域内实施的证明事项进行梳理,提出保留或者取消建议。

对于建议取消和保留的证明事项,要逐项列明设定依据、取消或保留理由、实施基本情况(包括年受理量、索要单位、开具单位)、相关部门意见等。

清理建议及其电子版(报送形式见附伴1)要于20XX年8月20日前径送县政府法制办。

2.各单位对法律、行政法规、国务院部门规章和国务院部门规范性文件设定的、本单位要求相对人提供的证明事项进行梳理,提出取消或者保留建议。

进一步做好证明事项情况工作

进一步做好证明事项情况工作

进一步做好证明事项情况工作以进一步做好证明事项情况工作为题,本文将从以下几个方面探讨如何提升证明事项的办理效率和质量。

一、规范证明事项的办理流程为了提高证明事项的办理效率和质量,首先需要建立起规范的办理流程。

这包括明确的申请材料要求、审批程序和办理时限等。

同时,应尽量采用在线申请和电子审批的方式,提高办理效率,减少纸质材料的使用。

此外,还要建立起完善的信息共享机制,以便各个部门之间可以快速获取所需的相关信息,避免重复提交材料,提高办理效率。

二、加强对证明事项的监督和评估为了确保证明事项的办理质量,需要加强对办理过程的监督和评估。

可以通过建立投诉举报渠道,接受公众的监督和意见反馈,及时发现和解决问题。

同时,还可以定期对证明事项的办理情况进行评估,对办理效率、准确性和便捷性等方面进行评价,及时发现问题并采取改进措施。

三、推行证明事项的“一网通办”为了提高办理效率,可以推行证明事项的“一网通办”。

即通过建立统一的在线平台,将各个部门的证明事项集中在一起办理,实现“一网通办”。

这样可以避免群众在办理证明事项时需要跑多个部门,节省时间和精力。

同时,还可以通过信息共享和自动化处理,提高办理效率,减少人为因素的干扰,确保办理结果的准确性和公正性。

四、加强对证明事项办理人员的培训和管理为了提高证明事项的办理质量,需要加强对办理人员的培训和管理。

一方面,要加强对办理人员的法律法规和办理流程的培训,确保他们具备足够的知识和技能。

另一方面,要建立起严格的管理机制,对办理人员的工作进行监督和考核,及时发现和纠正问题,确保办理质量和效率。

进一步做好证明事项情况工作,需要全面推进改革,规范办理流程,加强监督和评估,推行“一网通办”,加强培训和管理。

只有这样,才能提高证明事项的办理效率和质量,为公众提供更加高效、便捷的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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进一步做好证明事项清理工作的实施方案
为了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做好证明事项清理工作的通知》(国办发〔x〕x号),持续推进减证便民、优化服务改革,方便企业和群众办事创业,自治区人民政府决定对现行有效的政府规章、规范性文件涉及证明事项的规定进行清理。

现将有关事项实施方案如下:
一、清理标准
没有法律、法规规定的证明事项一律取消。

对法律、法规设定的证明事项中,可以通过法定证照、书面告知承诺、政府部门内部核查和部门间核查、网络核验、合同凭证等办理的,能被其他材料涵盖或者替代的,开具单位无法调查核实的,以及不适应形势需要的证明事项,提出取消建议。

二、清理方式
(一)各市、县(区)人民政府,自治区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要结合本地区实际和本部门职责,对法律、行政法规、国务院各部门规章和规范性文件及地方性法规(自治区、设区的市人大及其常委会制定)中设定的证明事项进行梳理,列出清单,逐项提出取消或者保留的建议。

(二)各市、县(区)人民政府,自治区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对本地区、本部门执行的自治区政府规章和规范性文件中设定的证
明事项进行梳理,列出清单,报送自治区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由自治区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依照法定程序提请自治区人民政府予以取消。

(三)各级人民政府及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所属部门(包括政府派出机关、法定授权组织)制定的政府规章和规范性文件,按照“谁制定、谁清理,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进行全面清理,对设定的证明事项予以取消。

可直接取消的,要作出决定,立即停止执行,同时启动修改或者废止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程序;对应当取消但立即取消存在困难的,应采取必要措施,确保x年年底前取消。

三、工作要求
(一)及时公布清单。

各地区、各部门对本地区、本部门取消的证明事项清单和依法保留的证明事项清单要及时在门户网站公布,并做好宣传和解读工作;对取消的证明事项,制定并公布新的办事流程和指南,保证平稳过渡,防止出现管理和服务“真空”。

政府部门、公用事业单位和服务机构不得在清单之外索要证明。

(二)加强督促检查。

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要加强督促检查,对下级机关在清单之外索要证明、违法增加证明事项和证明材料、提高证明要求、随意将行政机关的核查义务转嫁给群众和企业的,要及时纠正查处。

对未及时纠正查处、造成不良社会影响的,严肃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

(三)加强协同协作
自治区信息化建设等部门要加大信息系统互联互通建设力度,打破政府部门间、部门内部“信息孤岛”,从根本上铲除“奇葩”证明、循环证明、重复证明滋生的土壤。

加强信用体系建设,大力推行告知承诺制,强化对承诺人承诺事项的事后审查,对不实承诺甚至弄虚作假的,依法予以严厉处罚。

四、组织实施
各地区、各部门要高度重视本次清理工作,切实加强组织领导,统筹安排涉及产权保护政府规章规范性文件等各项清理工作,制定工作方案,细化分解任务,确保证明事项清理工作全面彻底。

各级政府法制机构要加强对清理工作的组织实施、督促指导,统一汇总本级人民政府及其部门设定及实施的证明事项(包括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设定及实施的证明事项),分类填写本通知所附证明事项统计表,于x年8月31日前报送自治区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

自治区人民政府将组织有关部门对清理工作进行督查。

清理工作情况将纳入x年度法治政府建设考评内容。

五、保障措施
(一)加强责任落实。

各有关部门要高标来抓,围绕工作任务,加强责任落实,做到任
务明确、责任到人、措施到位,把每项工作做深、做细、做实。

(二)加强密切配合。

本工作是一项建设性、基础性和群众性很强的工作。

认真落实各项工作任务,确保工作取得实效。

(三)加大督查考核。

工作时间紧、任务重,各有关部门要切实履行各自工作职责,按照实施方案和各项工作时间节点紧锣密鼓开展工作,确保任务完成。

政府督查室将此项工作纳入重要督查事项,对工作不力、推诿扯皮、影响工作进度的部门和人员严肃追究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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