可编辑版本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草案) 2019年12月16日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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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类型网络服务提供者的性质认定

新类型网络服务提供者的性质认定

新类型网络服务提供者的性质认定一、国内外对网络服务提提供者的规定(一)美国和欧盟立法中的网络服务提供者责任在美国,除了一般的版权间接侵权规则,1998年《千禧年数字版权法》(DMCA)第二部分在版权法案的基础上增加了第512条,对网络服务提供者进行区分并规定了“避风港”规则。

[1] “避风港”规则指如果服务提供者的行为符合“避风港”规则的所有特定要求,即使可能存在将来能制止侵权的禁令,网络服务提供者也不承担版权侵权造成的金钱损失赔偿责任。

其次,当出现著作权领域的侵权纠纷时,网络服务者对“网络服务提供者”上传的内容不具有审查义务。

网络服务者接到权利人通知后则负有删除义务,否则可能承担侵权责任。

DMCA第512条主要就以下领域的的网络服务提供者进行区分并对其的责任进行了限制,它们分别是:(a)临时数字网络通信服务提供者(Transitory Digital Network Communications)(b)系统缓存服务提供者(System Caching)(c)经同意的用户信息储存驻留服务提供者(Information Residing on Systems or Networks At Direction of Users)(d)信息定位服务提供者(Information Location Tools)。

在欧盟,2000年出台了《电子商务指令》(Directive 2000/31/EC)。

该指令对网络服务提供者作了如下区分:(1)传输服务提供者(Mere Conduit)。

其提供的信息社会服务包括在在通讯网络中传输由服务接受则提供的信息,或者未通讯网络提供接入服务,前提是服务提供者(a)不是首先进行传输的一方;(b)未对对传输的接受者进行选择;(c)未对传输的信息进行选择或者更改。

(d)传输接入行为包括对传输信息的自动、中转性储存,目的是为了在合理的时间内在通讯网络中传输信息。

(2)缓存服务提供者(Caching)。

编纂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草案主要内容PPT

编纂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草案主要内容PPT

民法典编纂工作情况
2021/4/4
民法总则草案
2015年3月,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启动民法 典编纂工作,着手第一步的民法总则制定工作,以1986年 制定的民法通则为基础,系统梳理总结有关民事法律的实践 经验,提炼民事法律制度中具有普遍适用性和引领性的规则, 形成民法总则草案,2016年由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进行 了三次审议,2017年3月由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五 次会议审议通过。制定民法总则,完成了民法典编纂工作的 第一步,为民法典编纂奠定了坚实基础。
民法典编纂工作情况
针对性的修改完善
2021/4/4
民法典编纂工作情况
2021/4/4
进一步修改完善
2020年4月20日、21日,全国人大宪法和法律委员会 召开会议,根据全国人大常委会的审议意见、代表研读讨论 中提出的意见和各方面的意见,对民法典草案作了进一步修 改完善;认为经过全国人大常委会多次审议和广泛征求意见, 草案充分吸收各方面的意见建议,已经比较成熟,形成了提 请本次会议审议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草案)》。
民法典编纂工作情况
2021/4/4
各分编编纂
民法总则通过后,十二届、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接续努力、 抓紧开展作为民法典编纂第二步的各分编编纂工作。
2018年12月、2019年4月、6月、8月、10月,第十三届全国 人大常委会第七次、第十次、第十一次、第十二次、第十四次会 议对民法典各分编草案进行了拆分审议,对全部6个分编草案进行 了二审,对各方面比较关注的人格权、婚姻家庭、侵权责任3个分 编草案进行了三审。
在此基础上,将民法总则与经过常委会审议和修改完善的民 法典各分编草案合并,形成《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草案)》, 提请2019年12月召开的第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第十五次会议审 议。经审议,全国人大常委会作出决定,将民法典草案提请本次 大会审议。

2020年广西普法考试试题答案4

2020年广西普法考试试题答案4
D
多选题
A 保密是公民的义务,每个大学生应该自觉贯彻遵守《国家安全法》,自觉履行保密 义务,坚决地同失泄密行为和窃密行径作斗争 B 发现泄露或可能泄露国家秘密的线索,应当及时向有关机关、单位或保密工作部门举 报 C《国家安全法》将网络与信息安全规定为维护国家安全的重点任务
D 维护国家安全既是国家责任也是公民责任
6.根据《广西司法鉴定管理条例》,司法鉴定机构具有下列哪种情形的, 自治区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应当依法办理注销登记手续或者备案手续,并予 以公告。( ) C
单选题
A 登记事项发生变化的 B 登记后停止执业半年以上的 C 登记后未实际开展司法鉴定业务的 D 司法鉴定备案有效期限届满的
7.《广西实施招标投标办法》规定,经评标委员会评审,所有投标被否决 或者部分投标被否决后,有效投标不足( )个,导致投标明显缺乏竞争的,招 标人在分析招标失败的原因采取相应措施后,应当依法重新招标。 B
单选题
A 县级地方人民政府 B 市级人民政府 C 市级交通运输部门 D 海事管理部门
22.(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和国务院相关规定 履行乡镇渡口渡船的安全管理职责。 B
单选题
A 县级地方人民政府 B 乡镇人民政府 C 县级交通运输部门 D 海事管理部门
23.航运公司应当确定( )在船舶安全与防污染管理方面的最终决定 权A
民族自治地方的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中应当有实行区域自治的民族的 公民担任( )。 B
单选题
A 主任 B 主任或者副主任 C 副主任 D 委员
2.以改革创新精神全面推进党的建设新的伟大工程,以党的( )为统 领。 B
单选题
A 思想建设 B 政治建设 C 组织建设 D 作风建设

离婚冷静期之我见

离婚冷静期之我见

离婚冷静期之我见发表时间:2020-07-09T08:07:06.591Z 来源:《科技新时代》2020年4期作者:孙羽溪[导读]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草案)2019年12月16日稿当中规定了有关离婚冷静期的制度。

本文将结合各种数据和案例解读离婚冷静期在当前中国社会的适用问题及其潜在的制度风险。

孙羽溪西北政法大学陕西西安 710063摘要: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草案)2019年12月16日稿当中规定了有关离婚冷静期的制度。

本文将结合各种数据和案例解读离婚冷静期在当前中国社会的适用问题及其潜在的制度风险。

关键词:离婚登记、民法典、冷静期一、离婚冷静期的概念本文所他探讨的离婚冷静期仅限于民法典(草案)中规定的在婚姻登记机关离婚时所需要适用的冷静期。

根据民法典(草案)第一千零七十七条的规定,自婚姻登记机关收到离婚登记申请之日起三十日内,任何一方不愿意离婚的,可以向婚姻登记机关撤回离婚登记申请。

前款规定届满后三十日内,双方应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发给离婚证;未申请的,视为撤回离婚登记申请。

从上述规定我们不难看出,离婚冷静期的适用情形是登记离婚,适用主体是婚姻登记机关,而适用对象是所以向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离婚的夫妻。

二、离婚冷静期制度的建构背景离婚冷静期顾名思义是为了降低离婚率而设计,离婚率连年攀升也确实是当前的社会现实。

民政部公布的数据显示,从2003年起,我国离婚率连续十五年上涨,由1987年的0.55%上升到2017年的3.2%。

有人认为我国当前登记离婚的条件太过宽松,为了降低离婚率而主张提高登记离婚的门槛,离婚冷静期制度应运而生。

首先,离婚率上涨的原因是复杂的,仅仅从离婚登记的条件上入手或许可以短时间内降低离婚率,但是却无法从根本上解决问题。

其次,离婚的负面影响并没有许多人宣称的那样大。

主流观点认为离婚的负面影响主要有以下几点,(1)离婚容易导致弱势一方的妇女陷入贫困;(2)离异家庭不利于未成年子女成长;(3)对公民婚姻选择形成不利导向。

民法典的五次编纂历史

民法典的五次编纂历史

民法典的五次编纂历史十三届全国人大三次会议开幕了,备受关注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草案)》已提交大会审议。

这部具有中国特色、体现时代精神、反映人民意愿的民法典草案共7编,分别是总则编、物权编、合同编、人格权编、婚姻家庭编、继承编、侵权责任编,以及附则,共1260条,总计10万余字。

编纂一部符合我国国情的民法典,是几代中国人的夙愿。

新中国成立以来,民法典的编纂一直受到党和国家的高度重视,从20世纪50年代至今先后启动过五次民法典编纂的工作。

第一次编纂1954年,全国人大常委会组织力量起草民法典。

第二次编纂1962年,民法典起草工作再次被提上议程,并于1964年完成了草案(试拟稿)。

第三次编纂 1979年11月,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三次组织民法典起草工作,至1982年形成民法草案第四稿。

虽然草案并未正式通过成为法律,但后来制定的《民法通则》都是以该草案为基础。

第四次编纂2002年12月,第九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三十一次会议审议民法草案。

第五次编纂2014年10月23日,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审议通过《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明确提出了“加强市场法律制度建设,编纂民法典”的目标。

2016年6月,民法总则草案提请全国人大常委会初次审议,标志着民法典编纂工作正式进入立法程序。

此前,我国已修改婚姻法,出台了继承法、民法通则、担保法、合同法、物权法、侵权责任法等一系列民事法律,为民法典编纂工作打下了坚实基础。

2017年3月,作为中国民法典开篇之作的民法总则,获十二届全国人大五次会议表决通过。

民法典编纂完成了关键的“第一步”。

2018年8月,各分编草案首次提请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五次会议审议,其中包括6编,即物权编、合同编、人格权编、婚姻家庭编、继承编、侵权责任编,共1034条。

民法典编纂迈出“第二步”。

2021民法典(总则与物权)知识测试题6(附答案)

2021民法典(总则与物权)知识测试题6(附答案)

2021民法典(总则与物权)知识测试题6(附答案)2020民法典(总则与物权)知识测试题6(附答案)一、单选题(共 40 题,每题 2 分,共 80 分)1、民法典增加了打印、录像等新的遗嘱形式。

这一说法()。

A 正确B 错误2、下列行为中, 属于民事法律行为的是()。

A. 创作文学作品B. 设立遗嘱C. 无因管理D. 先占3、为了耕种自己的土地而必须经过他人土地的,可在他人土地上成立通行权,该通行权在物权的权利体系中属于()。

A. 相邻关系B. 地役权C. 用益物权D. 土地承包经营权4、、抵押权人在债务履行期限届满前,与抵押人约定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时抵押财产归债权人所有的,()依法就抵押财产优先受偿。

A. 应当B. 只能C. 可以D. 必须5、民事案件同人民群众权益联系最直接最密切。

各级司法机关要秉持公正司法,提高民事案件审判()和效率。

A. 质量B. 标准C. 水平D. 能力6、甲婚前全款购买了一套商品房并办理了房产证,婚后甲主动表示商品房一半产权赠与妻子乙,并重新办理了署有二人名字的房产证,婚后甲乙感情破裂,欲离婚,该商品房应作为()来分割。

A. 甲婚前个人财产B. 乙婚后个人财产C. 甲和乙夫妻共有财产D. 产权不明财产7、以下关于土地经营权的法律条文表述,说法错误的是()。

A. 土地承包经营权自土地承包经营权合同生效时设立。

B. 地承包经营权人可以共商决定依法采取出租、入股或者其他方式向他人流转土地经营权。

C. 地经营权人有权在合同约定的期限内占有农村土地, 自主开展农业生产经营并取得收益。

D. 通过招标、拍卖、公开协商等方式承包农村土地, 经依法登记取得权属证书的, 可以依法采取出租、入股、抵押或者其他方式流转土地经营权。

8、“人格权” 在现行有关法律法规和司法解释的基础上,从民事法律规范的角度规定自然人和其他民事主体人格权的内容、边界和保护方式,不涉及公民政治、社会等方面权利。

民法典合同编与合同法及相关司法解释比对

民法典合同编与合同法及相关司法解释比对

民法典合同编与合同法及相关司法解释比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以下简称“民法典”)于2020年5月28日由全国人大表决通过。

这是中国法学界的大事,也是影响亿万中国人民生活的大事。

民法典逾1200条,合同编独占500多条。

作为专业研究合同的机构,“法天使-中国合同库”持续跟进民法典修订中与合同有关的部分,此前已完成民法典草案2019年12月稿(以下简称“19版民法典草案”)与《合同法》的比对工作。

当前,对19版民法典草案已有了解的法律人希望进一步获知:•正式版民法典合同编与现有《合同法》对比•正式版民法典与19版相比,又做了哪些修改现在,我们就将对正式版《民法典》、19版民法典草案与现有《合同法》进行统一比对说明,并且更进一步,将对比范围扩大至与合同有关的一些法律法规、司法解释。

也即:对比内容不仅涉及现行《合同法》,还涉及部分司法解释、法律法规中部分涉及合同的内容,主要包括:•《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本文结构:一.整体情况说明二.正式版民法典合同编与《合同法》及相关法律法规对比表(获取比对版方式:法天使公众号后台回复合同编)如时间有限,可先收藏,重点查阅本文“整体情况说明”部分。

注:为便于表述,以下将《合同法》、相关司法解释等被《民法典》所取代的现有法律法规称为“旧法”。

说明:为方便阅读,内容对比将使用简称,对比简称表如下:PDF细节对比如下图所示一、整体情况说明1.对比更改类型根据笔者梳理,民法典与旧法的对比主要分为五类:•新增规定•将司法解释上升为立法•仅有形式变化•既有形式变化又有实质变化•无任何变化其中,将司法解释上升为立法,仅有形式变化,既有形式变化又有实质变化三类存在重合,各更改类型在民法典全文中所占比例详见下图。

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草案)》的说明

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草案)》的说明

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草案)》的说明文章属性•【公布机关】全国人大常委会•【公布日期】2020.05.22•【分类】立法草案及其说明正文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草案)》的说明——2020年5月22日在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三次会议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副委员长XXX各位代表:我受全国人大常委会委托,作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草案)》的说明。

一、编纂民法典的重大意义编纂民法典是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确定的一项重大政治任务和立法任务,是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作出的重大法治建设部署。

编纂民法典,就是通过对我国现行的民事法律制度规范进行系统整合、编订纂修,形成一部适应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发展要求,符合我国国情和实际,体例科学、结构严谨、规范合理、内容完整并协调一致的法典。

这是一项系统的、重大的立法工程。

编纂一部真正属于中国人民的民法典,是新中国几代人的夙愿。

党和国家曾于1954年、1962年、1979年和2001年先后四次启动民法制定工作。

第一次和第二次,由于多种原因而未能取得实际成果。

1979年第三次启动,由于刚刚进入改革开放新时期,制定一部完整民法典的条件尚不具备。

因此,当时领导全国人大法制委员会立法工作的彭真、习仲勋等同志深入研究后,在八十年代初决定按照“成熟一个通过一个”的工作思路,确定先制定民事单行法律。

现行的继承法、民法通则、担保法、合同法就是在这种工作思路下先后制定的。

2001年,九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组织起草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草案)》,并于2002年12月进行了一次审议。

经讨论和研究,仍确定继续采取分别制定单行法的办法推进我国民事法律制度建设。

2003年十届全国人大以来,又陆续制定了物权法、侵权责任法、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等。

总的看,经过多年来努力,我国民事立法是富有成效的,逐步形成了比较完备的民事法律规范体系,民事司法实践积累了丰富经验,民事法律服务取得显著进步,民法理论研究也达到较高水平,全社会民事法治观念普遍增强,为编纂民法典奠定了较好的制度基础、实践基础、理论基础和社会基础。

民法典(草案)物权编“权利质权”章节的立法评述

民法典(草案)物权编“权利质权”章节的立法评述

2020年第1期法治研究民法典(草案)物权编“权利质权”章节的立法评述*石冠彬《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草案)·物权编》(2019年12月审议稿,以下简称《民法典(草案)·物权编》)延续了现行《物权法》的立法模式,在担保物权制度质权部分,仍然根据“动产质权”和“权利质权”对两者加以分别规定,除了立法用语的变化之外,上述草案在条文数量、条文顺序以及所规定内容上都与《物权法》保持了一致,是学者所言“小修小补”模式的具体体现。

①所谓权利质权,是指以所有权以外的可让与的财产权为标的物而设立的质权。

②也就是说,所出质的权利必须是有价值且能依法转让的权利,并且不能违背法律的规定以及权利质权的性质,动产物权以及不动产物权均不属于权利质权的客体。

③一般认为,权利质权扩大了担保财产的范围,有利于提高民事主体的融资能力,活跃金融,民法典物权编担保物权在质权部分做此规定还是很有必要的,各国立法基本也予以承认。

④对于《民法典(草案)·物权编》关于该部分的规定,不论是立法技术还是制度本身,笔者都认为还存在一些进步的空间,本文拟对此加以宏观评述并提出具体的立法建议。

一、权利质权章节的立法技术评判(一)立法技术进步之处就草案关于权利质权章节在立法技术上的进步而言,至少体现在两方面。

一方面,草案在体系化努力上迈出了实质性步伐,比如现行草案在表达上相对于《物权法》的规定更为简练,避免了重复。

以质权设立要件的改变为例,现行《物权法》第224条、第226条、第227条、第228条对各类权利设定质权时均规定“当事人应当订立书面合同”这一要件,同时在第229条肯定权利质权还适用动产质权的相关规定,而该法第221条明确规定“设立质权,当事人应当采取书面形式订立质权合同。

”由此可知,《物权法》上述权利质权设立要件中的“当事人应当订立书面合同”的规定确实属于重复性规定,理应删除。

对此,《民法典(草案)·物权编》分别在第441肖俊在《我国居住权定义的结构分析》一文中提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草案)·物权编》第366条的居住权定义,与大陆法系传统模式不同,包含了合同约定、房屋使用与个体需求三个层次的内容,需要对各层次内容进行解释,以协调物权法定与合同自由,居住权的使用权能与用益权能,以及住宅客观范围与个人生活需求之间的关系。

王利明:民法典合同编的十大重大疑难问题剖析

王利明:民法典合同编的十大重大疑难问题剖析

王利明:民法典合同编的⼗⼤重⼤疑难问题剖析本⽂是《云南社会科学》2020年法学专栏的两篇⽂章之⼀,本专栏由王利明教授主持,并撰写了主持⼈话语。

全⽂约两万⼋千字,阅读时长约40分钟为迎接民法解释学的时代⽽努⼒2019年12⽉,全国⼈⼤常委会第⼗五次会议⾸次审议了包含总则编在内的《中华⼈民共和国民法典草案》,并明确将在2020年3⽉提交给全国⼈⼤审议,⼀个民法典的时代即将来临。

中国未来民法典将采纳具有中国特⾊的“七编制结构”,将分别由总则编、物权编、合同编、⼈格权编、婚姻家庭编、继承编、侵权责任编⼏部分组成,其中⼈格权编与侵权责任编是中国民法学为世界民法学理论所贡献的中国智慧,具有开创性的意义。

因为未来民法典未设⽴债法总则,这就促使合同法通则部分需要发挥债法总则的功能,⽆因管理和不当得利的法定之债也将通过合同分编中的“准合同”来处理。

值此民法典编纂的最后冲刺之际,民法学理论研究中的纯粹⽴法论研究也将接近尾声解释学的全⾯“繁荣”指⽇可待。

本期的两篇⽂章均以⽴法论和解释论的交叉运⽤为特⾊,既关注现有草案规范的完善余地,更注重草案⽴场的释义,探讨未来的民法典适⽤所需解决的疑难问题,⼀定程度上可谓彰显了这⼀特定历史时刻的民法学研究具有的特⾊。

具体⽽⾔,《民法典合同编通则中的重⼤疑难问题研究》⼀⽂⽴⾜于⽴法的宏观叙事,注重于⽴法制度的宏观构建,较为全⾯地梳理了民法典合同编通则所需解决的若⼲疑难问题;《民法典侵权责任编(草案)个⼈⽤⼯责任制度的⽴法解读》⼀⽂⽴⾜于具体制度研究,就个⼈⽤⼯责任制度的⽴法演变、未来适⽤以及完善空间加以了较为详细的阐释。

就⽂章本⾝的内容与话题重要性来看,它们都涉及未来民法典新规则的适⽤,具有⼀定的理论价值和实践意义。

“集万众智慧,成伟⼤法典”!让我们以饱满的激情与精神⾯貌迎接⼀个民法典时代的到来,希望彼时也能有更多的年轻学者积极投⾝到民法典适⽤的理论与实务研究当中。

民法典合同编通则中的重⼤疑难问题研究作者:王利明,男,教授,博⼠⽣导师,中国⼈民⼤学民商事法律科学研究中⼼研究员,主要从事民商法学研究。

82020年民法典草案全文

82020年民法典草案全文

重磅:《民法典(草案)》全文发布,内容共1260条(附全文)政务:南昌市西湖区人民法院2020-05-22 02:41民法,社会生活的记载与表达。

民法典,“社会生活的百科全书”,也是市场经济的基本法。

民法典每一条都与你我息息相关!十三届全国人大三次会议召开在即,民法典草案即将提请全国人代会审议,中国民法典呼之欲出。

我国的民法制度也将迎来民法典时代。

一部民法典,提升一个国家的治理水平。

中国民法典——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这座“大厦”的重要支柱,必将为法治中国建设筑牢根基,为实现“两个一百年”奋斗目标提供坚强法治保障。

时光回溯到2014年10月,编纂民法典——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决定提出了这一重大立法任务。

我国民法典编纂采取“两步走”:第一步出台民法总则;第二步编纂民法典各分编,并将修改完善的各分编草案同民法总则合并为完整的民法典草案,由全国人大常委会提请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审议。

保障人民权益、增进民生福祉,民法典的编纂对于推进全面依法治国意义重大。

具有纲领性作用的民法总则,规定民事活动必须遵循的基本原则和一般性规定,统领各分编,因此广受关注。

2016年6月,民法总则草案首次提请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标志着民法典编纂工作正式进入立法程序。

2017年3月,民法典编纂完成了关键的“第一步”。

作为中国民法典开篇之作的民法总则,获十二届全国人大五次会议表决通过。

2018年8月,民法典编纂迈出“第二步”,各分编草案首次提请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五次会议审议,其中包括6编,即物权编、合同编、人格权编、婚姻家庭编、继承编、侵权责任编,共1034条。

此后,2018年12月、2019年4月、2019年6月、2019年8月、2019年10月,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七次、第十次、第十一次、第十二次、第十四次会议对各分编草案进行了拆分审议。

2019年12月23日,“完整版”中国民法典草案首次亮相。

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五次会议现场,一本本《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草案)》摆放在与会人员面前。

小学生民法典手抄报文字内容大全2021

小学生民法典手抄报文字内容大全2021

小学生民法典手抄报文字内容大全2021我们的法律是非常多的禁忌的,但是对于普通的公民们来说,我们的一生中对于其中的大部分都不会去进行了解和触碰,但是民法典与众不同,民法典是与所有的公民的普通生活息息相关的一部法典。

那么你知道民法典的手抄报内容有哪些吗??为了方便大家,一起来看看吧!下面给大家分享关于小学生民法典手抄报文字内容大全最新2021,欢迎阅读!《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民法典在国家法律体系中的地位仅次于宪法。

民法典是市场经济的基本法、市民生活的基本行为准则,法官裁判民商事案件的基本依据。

中国曾于1954年、1962年、1979年三次启动民法典的制定,均无果。

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六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为了保障公民、法人的合法的民事权益,正确调整民事关系,适应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事业发展的需要,根据宪法和我国实际情况,总结民事活动的实践经验,制定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该法于1986年4月颁布,被学者称为“准法典”,是我国改革开放后鉴于当时国情和紧迫形势出台的一部不太完善、不太全面和系统的调整我国民事关系的法律,是民事政策权宜之计的产物,但即使这样,这部法律也有着划时代和里程碑式的意义! 所以《民法通则》既不是民法典,又不是民法总则,但从1986年开始,《民法通则》在我国起着民法典的作用,它和其它单行民事法律及其它部门法中有关的民事法律规定一起调整着二十多年来我国的民事法律关系,对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起到了不可低估的作用!2002年12月,全国人大常委会首次审议民法典草案,但最终由于内容复杂、体系庞大、学术观点存在分歧等原因,最终未能实现。

《中国民法典草案(建议稿)》由中国社会科学院民法典立法研究课题组起草。

课题组由中国社会科学院法学研究所、中央财经大学法学院、北京大学法学院、清华大学法学院、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烟台大学法学院、复旦大学法学院、山东大学法学院、北京化工大学法学院、对外经济贸易大学法学院、深圳大学法学院、中国建银集团法律部等单位的26人组成。

高考政治一轮复习第三单元发展社会主义民主政治第6课我国的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练习(含解析)新人教版必修

高考政治一轮复习第三单元发展社会主义民主政治第6课我国的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练习(含解析)新人教版必修

第六课我国的人民代表大会制度一、选择题1.2020年5月28日十三届全国人大三次会议表决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开创了我国法典编纂立法的先河。

有同学收集到以下三条信息。

①中国共产党是民法典的立法主体②民法典是社会主义民主政治的产物③民法典立法全面体现了以人民为中心的价值追求④“开门立法”维护了人民群众审议民法典草案的权利A.①③B.①④C.②③D.②④[解析] 中国共产党是民法典的立法的领导力量,但不是立法的主体,①错误。

审议权是人大代表的权利,人民群众无审议民法典草案的权利,④说法错误。

故选C。

2.2020年5月25日,最高人民法院院长向十三届全国人大三次会议作最高人民法院工作报告时指出:“完善诉讼服务中心建设,做到人民群众的司法需求发展到哪里,人民法院的司法服务就跟进到哪里。

”这说明( B )①人民法院坚持司法为民的理念②国家依法打击各种犯罪活动③坚持专政是社会主义的生命④国家维护人民的合法权益A.①③B.①④C.②③D.②④[解析] 完善诉讼服务中心建设,做到人民群众的司法需求发展到哪里,人民法院的司法服务就跟进到哪里,说明人民法院坚持司法为民的理念,国家维护人民的合法权益。

①④符合题意。

材料说明人民法院坚持司法为民的理念,国家维护人民的合法权益,并没有体现国家依法打击各种犯罪活动。

②不符合题意。

人民民主是社会主义的生命。

③说法错误。

故选B。

3.询问是人大常委会监督的法定形式之一,采用一问一答的形式,询问人为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列席会议的有人大各专门委员会的委员和人大代表。

询问人们普遍关心的问题,向政府有关职能部门主要负责人提问,再由相关部门负责人解答。

询问( B )①作为人大的法定监督形式,助力国家机关的高效运转②落实了人大代表的质询权,参与政府行政部门的工作③落实了民主集中制的原则,助力政府改进工作④决定人民民主专政的性质,增强各级人大的监督实效A.①②B.①③C.②④D.③④[解析] ②错误,人大代表不能直接参与政府行政部门的工作。

一文读懂池保理ABS

一文读懂池保理ABS

⼀⽂读懂池保理ABS⽂/ 法海求索笑尘缘在ABS项⽬中,除反向保理外,以正向保理融资债权作为基础资产的项⽬已⽐较常见。

保理融资债权项⽬⼀般可以与底层应收账款相对应,实践中,管理⼈及中介机构也是穿透保理融资债权直接关注底层应收账款债权。

但池保理很难实现与底层应收账款⼀⼀对应,因为涉及到基础资产特定化问题,本⽂总结了市场中的不同观点以飨读者。

在ABS项⽬中,除反向保理项⽬外,以正向保理融资债权作为基础资产的项⽬已⽐较常见。

保理融资债权项⽬⼀般可以与底层应收账款相对应,在ABS实践中,管理⼈及中介机构也是穿透保理融资债权直接关注底层应收账款债权。

但池保理很难实现与底层应收账款⼀⼀对应,这在保理业务中⽐较常见,但在ABS业务中则涉及到基础资产特定化问题,本⽂总结了市场中不同观点以飨读者。

⼀、池保理的定义、特点(⼀)池保理的定义池保理是随着保理业务的发展确⽴的新型保理⽅式,是指供应商将现有的或未来产⽣的多笔应收账款持续转让给保理商,形成相对稳定的应收账款池,保理商根据池中应收账款余额及保理融资⽐例为供应商提供保理融资服务。

保理融资的期限不要求与应收账款的期限匹配,实务中池保理⼀般为有追索权保理。

池保理与定保理的概念相对应,定保理是指将确定应收账款⼀次性转让给保理商的业务模式。

在反向供应链⾦融中较为常见。

池保理⼀般适⽤于具有稳定供货关系的供应商开展,实践中具体项⽬对池保理的定义如下:(⼆)池保理的特点基于上述池保理业务的开展模式,池保理具有以下特点:1.底层的应收账款池处于动态变化中,⽽⾮固定。

供应商将现有及未来产⽣的应收账款转让给保理商形成应收账款池,随着池内应收账款的陆续到期与新增,应收账款池不断变化。

2.底层应收账款余额⼀般与保理融资额不匹配。

池保理模式下,保理商⼀般会为供应商核定特定的融资⽐例,应收账款池余额、保理融资款⽐例和授信余额之间的关系满⾜计算公式:有效应收账款余额*保理融资⽐例≥授信余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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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草案) (2019年12月16日稿)目录第一编总则第一章基本规定第二章自然人第一节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第二节监护第三节宣告失踪和宣告死亡第四节个体工商户和农村承包经营户第三章法人第一节一般规定第二节营利法人第三节非营利法人第四节特别法人第四章非法人组织第五章民事权利第六章民事法律行为—1—第一节一般规定第二节意思表示第三节民事法律行为的效力第四节民事法律行为的附条件和附期限第七章代理第一节一般规定第二节委托代理第三节代理终止第八章民事责任第九章诉讼时效第十章期间计算第二编物权第一分编通则第一章一般规定第二章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第一节不动产登记第二节动产交付第三节其他规定第三章物权的保护第二分编所有权第四章一般规定第五章国家所有权和集体所有权、私人所有权—2—第六章业主的建筑物区分所有权第七章相邻关系第八章共有第九章所有权取得的特别规定第三分编用益物权第十章一般规定第十一章土地承包经营权第十二章建设用地使用权第十三章宅基地使用权第十四章居住权第十五章地役权第四分编担保物权第十六章一般规定第十七章抵押权第一节一般抵押权第二节最高额抵押权第十八章质权第一节动产质权第二节权利质权第十九章留置权第五分编占有第二十章占有—3—第三编合同第一分编通则第一章一般规定第二章合同的订立第三章合同的效力第四章合同的履行第五章合同的保全第六章合同的变更和转让第七章合同的权利义务终止第八章违约责任第二分编典型合同第九章买卖合同第十章供用电、水、气、热力合同第十一章赠与合同第十二章借款合同第十三章保证合同第一节一般规定第二节保证责任第十四章租赁合同第十五章融资租赁合同第十六章保理合同第十七章承揽合同—4—第十八章建设工程合同第十九章第十九章运输合同第一节一般规定第二节客运合同第三节货运合同第四节多式联运合同第二十章技术合同第一节一般规定第二节技术开发合同第三节技术转让合同和技术许可合同第四节技术咨询合同和技术服务合同第二十一章保管合同第二十二章仓储合同第二十三章委托合同第二十四章物业服务合同第二十五章行纪合同第二十六章中介合同第三分编准合同第二十七章合伙合同第二十八章无因管理第二十九章不当得利第四编人格权—5—第一章一般规定第二章生命权、身体权和健康权第三章姓名权和名称权第四章肖像权第五章名誉权和荣誉权第六章隐私权和个人信息保护第五编婚姻家庭第一章一般规定第二章结婚第三章家庭关系第一节夫妻关系第二节父母子女关系和其他近亲属关系第四章离婚第五章收养第一节收养关系的成立第二节第二节收养的效力第三节收养关系的解除第六编继承第一章一般规定第二章法定继承第三章遗嘱继承和遗赠第四章遗产的处理—6—第七编侵权责任第一章一般规定第二章损害赔偿第三章责任主体的特殊规定第四章产品责任第五章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第六章医疗损害责任第七章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责任第八章高度危险责任第九章饲养动物损害责任第十章建筑物和物件损害责任附则—7—第一编总则第一章基本规定第一条为了保护民事主体的合法权益,调整民事关系,维护社会和经济秩序,适应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发展要求,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根据宪法,制定本法。

第二条民法调整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之间的人身关系和财产关系。

第三条民事主体的人身权利、财产权利以及其他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侵犯。

第四条民事主体在民事活动中的法律地位一律平等。

第五条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应当遵循自愿原则,按照自己的意思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法律关系。

第六条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应当遵循公平原则,合理确定各方的权利和义务。

第七条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应当遵循诚信原则,秉持诚实,恪守承诺。

第八条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不得违反法律,不得违背公序良俗。

第九条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应当有利于节约资源、保护生态环境。

第十条处理民事纠纷,应当依照法律;法律没有规定的,—8 —可以适用习惯,但是不得违背公序良俗。

第十一条其他法律对民事关系有特别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第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的民事活动,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

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第二章自然人第一节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第十三条自然人从出生时起到死亡时止,具有民事权利能力,依法享有民事权利,承担民事义务。

第十四条自然人的民事权利能力一律平等。

第十五条自然人的出生时间和死亡时间,以出生证明、死亡证明记载的时间为准;没有出生证明、死亡证明的,以户籍登记或者其他有效身份登记记载的时间为准。

有其他证据足以推翻以上记载时间的,以该证据证明的时间为准。

第十六条涉及遗产继承、接受赠与等胎儿利益保护的,胎儿视为具有民事权利能力;但是,胎儿娩出时为死体的,其民事权利能力自始不存在。

第十七条十八周岁以上的自然人为成年人。

不满十八周岁的自然人为未成年人。

第十八条成年人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可以独立实施民事法律行为。

—9—十六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以自己的劳动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的,视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

第十九条八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 实施民事法律行为由其法定代理人代理或者经其法定代理人同意、追认;但是,可以独立实施纯获利益的民事法律行为或者与其年龄、智力相适应的民事法律行为。

第二十条不满八周岁的未成年人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由其法定代理人代理实施民事法律行为。

第二十一条不能辨认自己行为的成年人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由其法定代理人代理实施民事法律行为。

八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不能辨认自己行为的,适用前款规定。

第二十二条不能完全辨认自己行为的成年人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实施民事法律行为由其法定代理人代理或者经其法定代理人同意、追认;但是,可以独立实施纯获利益的民事法律行为或者与其智力、精神健康状况相适应的民事法律行为。

第二十三条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监护人是其法定代理人。

第二十四条不能辨认或者不能完全辨认自己行为的成年人,其利害关系人或者有关组织,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认定该成年人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

被人民法院认定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10—人的,经本人、利害关系人或者有关组织申请,人民法院可以根据其智力、精神健康恢复的状况,认定该成年人恢复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

本条规定的有关组织包括: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学校、医疗机构、妇女联合会、残疾人联合会、依法设立的老年人组织、民政部门等。

第二十五条自然人以户籍登记或者其他有效身份登记记载的居所为住所;经常居所与住所不一致的,经常居所视为住所。

第二节监护第二十六条父母对未成年子女负有抚养、教育和保护的义务。

成年子女对父母负有赡养、扶助和保护的义务。

第二十七条父母是未成年子女的监护人。

未成年人的父母已经死亡或者没有监护能力的,由下列有监护能力的人按顺序担任监护人: (一)祖父母、外祖父母; (二)兄、姐;(三)其他愿意担任监护人的个人或者组织,但是须经未成年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或者民政部门同意。

第二十八条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成年人,由下列有监护能力的人按顺序担任监护人:—11—(一)配偶;(二)父母、子女;(三)其他近亲属;(四)其他愿意担任监护人的个人或者组织,但是须经被监护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或者民政部门同意。

第二十九条被监护人的父母担任监护人的,可以通过遗嘱指定监护人。

第三十条依法具有监护资格的人之间可以协议确定监护人。

协议确定监护人应当尊重被监护人的真实意愿。

第三十一条对监护人的确定有争议的,由被监护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或者民政部门指定监护人,有关当事人对指定不服的,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指定监护人;有关当事人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申请指定监护人。

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民政部门或者人民法院应当尊重被监护人的真实意愿,按照最有利于被监护人的原则在依法具有监护资格的人中指定监护人。

依据本条第一款规定指定监护人前,被监护人的人身权利、财产权利以及其他合法权益处于无人保护状态的,由被监护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法律规定的有关组织或者民政部门担任临时监护人。

监护人被指定后,不得擅自变更;擅自变更的,不免除被指定的监护人的责任。

—12—第三十二条没有依法具有监护资格的人的,监护人由民政部门担任,也可以由具备履行监护职责条件的被监护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担任。

第三十三条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成年人,可以与其近亲属、其他愿意担任监护人的个人或者组织事先协商,以书面形式确定自己的监护人。

协商确定的监护人在该成年人丧失或者部分丧失民事行为能力时,履行监护职责。

第三十四条监护人的职责是代理被监护人实施民事法律行为,保护被监护人的人身权利、财产权利以及其他合法权益等。

监护人依法履行监护职责产生的权利,受法律保护。

监护人不履行监护职责或者侵害被监护人合法权益的,应当承担法律责任。

第三十五条监护人应当按照最有利于被监护人的原则履行监护职责。

监护人除为维护被监护人利益外,不得处分被监护人的财产。

未成年人的监护人履行监护职责,在作出与被监护人利益有关的决定时,应当根据被监护人的年龄和智力状况,尊重被监护人的真实意愿。

成年人的监护人履行监护职责,应当最大程度地尊重被监护人的真实意愿,保障并协助被监护人实施与其智力、精神健康状况相适应的民事法律行为。

对被监护人有能力独立处理的事务, 监护人不得干涉。

—13—第三十六条监护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根据有关个人或者组织的申请,撤销其监护人资格,安排必要的临时监护措施,并按照最有利于被监护人的原则依法指定监护人:(一)实施严重损害被监护人身心健康的行为;(二)怠于履行监护职责,或者无法履行监护职责并且拒绝将监护职责部分或者全部委托给他人,导致被监护人处于危困状态;(三)实施严重侵害被监护人合法权益的其他行为。

本条规定的有关个人和组织包括:其他依法具有监护资格的人,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学校、医疗机构、妇女联合会、残疾人联合会、未成年人保护组织、依法设立的老年人组织、民政部门等。

前款规定的个人和民政部门以外的组织未及时向人民法院申请撤销监护人资格的,民政部门应当向人民法院申请。

第三十七条依法负担被监护人抚养费、赡养费、扶养费的父母、子女、配偶等,被人民法院撤销监护人资格后,应当继续履行负担的义务。

第三十八条被监护人的父母或者子女被人民法院撤销监护人资格后,除对被监护人实施故意犯罪的外,确有悔改表现的, 经其申请,人民法院可以在尊重被监护人真实意愿的前提下,视情况恢复其监护人资格,人民法院指定的监护人与被监护人的监护关系同时终止。

—14—第三十九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监护关系终止:(一)被监护人取得或者恢复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二)监护人丧失监护能力;(三)被监护人或者监护人死亡;(四)人民法院认定监护关系终止的其他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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