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 自然排烟系统设计 施工及验收规范 DB11-1025-2013
建筑工程消防设施施工及验收规范(防排烟系统篇)
建筑工程消防设施施工及验收规范(防排烟系统篇)1.1 设备及配件进场1.1.1 一般规定1 .主要设备应有装箱单、设备说明书、产品质量证明书、产品性能检测报告等随机文件,进口设备还应有商检证明。
所有产品的型号和规格应符合设计要求。
2 设备安装前,应进行开箱检查,并形成验收文字记录。
参加人员为建设、监理、施工和厂商等方单位的代表。
3设备就位前,应对其基础进行检查验收,合格后方可安装。
4设备的搬运和吊装必须符合产品说明书的有关规定,并做好设备保护,防止搬运或吊装造成设备损坏。
1.1.2 风管1 普通风管的材料品种、规格、性能与厚度等应符合设计和现行国家产品标准的规定。
金属风管的钢板或镀锌钢板的厚度不得小于表7.1.2的规定。
检查数量:按材料与风管加工批数量抽查10%,不得少于5件。
检验方法:检查材料质量证明书、性能试验报告、尺量和观察检查。
2 防火风管的材料品种、规格、性能与厚度等应符合设计和现行国家产品标准的规定;风管的本体、框架与固定材料、密封材料等必须为不燃材料,耐火极限应符合设计的规定。
检查数量:按材料与风管加工批数量抽查10%,不得少于5件。
检查方法:查验材料质量合格证明文件、性能检测报告,观察检查。
1.1.3 风管部件1防火阀和排烟防火阀必须符合产品标准的要求,并具有相应的产品合格证书。
检查数量:按种类、批抽查10%,不得少于2个。
检查方法:核对产品的合格证明文件、性能检测报告。
2电动防火阀、排烟防火阀、排烟口和送风口驱动装置,动作应可靠。
检查数量:按批抽查10%,不得少于1个。
检查方法:核对产品的合格证明文件、性能检测报告、观察或测试。
1.1.4 风机1.防排烟风机必须符合产品标准的规定,并有相应的产品合格证。
检查数量:全数检查。
检查方法:核对产品的合格证明文件、性能检测报告。
1.1.5 其他附件1挡烟立墙应采用不燃材料或不燃材料制作,活动挡烟立墙的驱动装置应可靠。
检查数量:按批抽查10%,不得少于1个。
自然排烟系统设计施工及验收规范(参考Word)
自然排烟系统设计施工及验收规范自然排烟系统设计施工及验收规范北京市地方标准(DBJ 01-623-2006)自然排烟系统设计施工及验收规范(节选)3 设计系统3.1一般规定3.1.1具备自然排烟条件的各类建筑场所或部位宜优先采用自然排烟系统。
下列场所或部位不应采用自然排烟系统:(1)建筑高度超过50M的一类公共建筑和建筑高度超过100M 的居住建筑的防烟楼梯间及其前室、消防电梯间前室和合用前室;注:防烟楼梯间前室或合用前室,当利用敞开的阳台、凹廊或前室内有不同朝向的可开启外窗自然排烟时,该楼梯间可不设防烟设施。
(2)封闭避难层(间);(3)歌舞厅、录像厅、夜总会、卡拉ok厅、游艺厅等歌舞娱乐放映游艺场所长度超过40M的疏散内走道,其他建筑长度超过60M的内走道;(4)净空高度超过12M的中庭、剧场等高大空间。
3.1.2采用自然排烟系统的中庭及建筑面积大于500M2且高度大于6M的大空间场所,应设置自动自然排烟系统。
采用自然排烟系统的2层及2层以上的商场、公共娱乐场所,当建筑面积大于500M2时,宜设置自动自然排烟系统。
3.1.3自动自然排烟系统应与火灾自动报警系统联动。
与自动自然排烟系统联动的火灾自动报警系统的设计应符合现行《火灾自动报警系统设计规范》(GB50116)的规定。
3.2设计要求3.2.1自然排烟系统防烟分区面积不宜大于2000 M2,长边不宜大于60 M,且不应跨越防火分区。
当防烟分区超过此限值时,可采用固定的(或活动的)挡烟垂壁(垂帘)加以分隔。
3.2.2穿越不同防烟分区的敞开楼梯和自动扶梯穿越楼板的口部,应设挡烟垂闭(垂帘)。
3.2.3设计烟层厚度不应小于空间净空高度的10%,且不应小于0.5M。
3.2.4 自然排烟系统的排烟开口有效面积应满足下列要求:(1)防烟楼梯间前室、消防电梯间前室,排烟开口有效面积不应小于2.0M2,合用前室不应小于3.0 M2;(2)靠外墙的防烟楼梯间,每五层内排烟开口有效面积之和不应小于2.0 M2。
DB11-1026-2013 吸气式感烟火灾探测报警系统设计、施工及验收规范
主编单位:北京市公安局消防局 批准部门:北京市规划委员会
北京市质量技术监督局 实施日期:2014 年 05 月 01 日
2013 北京
DB11/1026—2013
前言
根据《北京市“十二五”时期城乡规划标准化工作规划》及北 京市质量技术监督局 2012 年北京市地方标准制修订工作计划(京质 监标发〔2012〕20 号)的要求,编制组经过收集国内外资料,进行 调查研究和试验,认真总结实践经验,参考有关国家标准和国外先 进经验,并在广泛征求意见的基础上,对《吸气式烟雾探测火灾报 警系统设计、施工及验收规范》进行了修编。
2013-11-01 发布
2014-05-01 实施
北京市规划委员会 北京市质量技术监督局
联合发布
DB11/1026—2013
北京市地方标准
吸气式感烟火灾探测报警系统 设计、施工及验收规范
Code for Design, Installation and Acceptance of a Aspirating Smoke Detection Fire Alarm System
3.1 General .................................................................................. 4 3.2 Application Sites .................................................................... 4 3.3 Detection Area ....................................................................... 5 3.4 Requirements for Design ........................................................ 5 4 System Installation.................................................................. 8 4.1 General .................................................................................. 8 4.2 Requirements for Installation.................................................. 8 5 System Commissioning ........................................................... 10 5.1 General ................................................................................ 10 5.2 Requirements for Commissioning ......................................... 10 6 System Acceptance ..................................................................... 12 6.1 General ................................................................................ 12 6.2 Requirements for Acceptance ............................................... 12 7 System Maintenance ................................................................... 14 7.1 General ................................................................................ 14 7.2 Requirements for Maintenance ............................................. 14 Appendix A Protection Objectives and Setting Location .................... 16 Appendix B Record for Installation ................................................... 17 Appendix C Record for Commissioning ............................................ 18 Wording............................................................................................ 19 Reference Standard ........................................................................... 20 Explanation of Clauses ..................................................................... 21
DB11-510-2007《北京市公共建筑节能施工质量验收规范》
DB11-510-2007《北京市公共建筑节能施工质量验收规范》北京市地方标准DB编号:DB11/xx-2006备案号:J10xxx-2006 公共建筑节能施工质量验收规程Specification for acceptance of public building construction quality of energy efficiency2006-xx-xx 发布2007-xx-xx实施北京市建设委员会联合发布北京市质量技术监督局目次1 总则 (1)2 术语 (1)3 围护结构节能保温工程 (2)3.1一般规定 (2)3.2屋面保温 (2)3.3外墙保温 (4)3.4外门窗 (5)3.5透明幕墙/屋顶透明部分 (6)3.6底面接触室外空气的架空或外挑楼板和非采暖空调房间与采暖空调房间的隔墙或楼板 (7)4、采暖、空调与通风系统验收 (7)4.1一般规定 (7)4.2水力平衡 (8)4.3风平衡 (9)4.4散热器供暖系统室温调控 (10)4.5制冷系统室温调控 (11)4.6冷热计量 (11)4.7设备保温和管道保冷、保温 (13)4.8循环水泵 (13)4.9冷却塔 (14)4.10水质和水管道、风管清洗 (14)附录A节能施工验收记录表 (16)公共建筑节能施工质量验收规程1 总则1.0.1 为贯彻国家和北京市节能政策,控制公共建筑节能工程施工质量,统一验收标准,制定本规程。
1.0.2 本规程适用于北京地区新建、扩建的公共建筑的建筑节能施工,其他项目的施工与验收应按有关标准进行。
1.0.3 本规程未对建筑照明节能进行规定,建筑照明工程验收应按有关规范规定进行。
1.0.4 公共建筑应严格按照公共建筑节能设计要求进行施工。
有关节能施工质量的要求,不得低于本规程的规定。
1.0.5 北京地区公共建的筑节能工作,尚应符合国家和北京市现行相关标准的规定。
2 术语略3、围护结构节能保温工程3.1一般规定3.1.1围护结构的节能保温工程划分为:屋面、外墙、外窗、透明幕墙/屋顶透明部分、底面接触室外空气的架空或外挑楼板和非采暖空调房间与采暖空调房间的隔墙或楼板等6个分项工程。
自然排烟系统设计施工及验收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火灾自动报警系统施工及验收规范 火灾自动报警系统施工及验收规范GB 50166 一92主编部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批准部门: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施行日期:1 9 93 年7 月1 日关于发布国家标准关于发布国家标准《《 火灾自动报警系统施工及验收规范火灾自动报警系统施工及验收规范》》 的通知的通知建标[1992]807号根据原中国工程建设标准化委员会(88)建标委字第10号和建设部(91)建标技字第13号文的要求,由公安部会同有关部门共同制订的《火灾自动报警系统施工及验收规范》,已经有关部门会审。
现批准《火灾自动报警系统施工及验收规范》GB50166一92为强制性国家标准,自一九九三年七月一日起施行。
本规范由公安部负责管理,其具体解释等工作由公安部沈阳消防科学研究所负责。
出版发行由建设部标准定额研究所负责组织。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 一九九二年十一月五日编制说明编制说明本规范是根据原中国工程建设标准化委员会(88)建标委字第10号文的要求,并按建设部(91)建标技字第13号文通知,由公安部沈阳消防科学研究所会同北京市建筑设计院、北京市消防局、能源部核工业总公司国营二六二厂等单位共同编制的。
在编制过程中,规范编制组遵照国家的有关方针、政策和“预防为主、防消结合”的消防工作方针,进行了调查研究,总结了我国火灾自动报警系统安装、调试、验收和运行的实践经验,参考了国外有关标准规范,并征求了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有关部、委所属施工、设计、科研、生产、使用单位和公安消防、高等院校等单位的意见,最后经有关部门会审定稿。
本规范共分四章和六个附录,主要内容包括:总则、系统的施工、系统的调试和系统的验收。
各单位在执行本规范过程中,请注意总结经验,积累资料。
如发现有需要修改和补充之处,请将意见和有关资料寄给公安部沈阳消防科学研究所(沈阳市皇姑区蒲河街七号,邮政编码:110031), 供今后修订时参考。
《固定式内燃机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DB11-1056-2013
2
DBXX/ XXXXX—XXXX
表1 内燃机大气污染物最高允许排放浓度
单位:mg/m3
燃料类型
颗粒物
Байду номын сангаас
氮氧化物
一氧化碳
氨a
天然气、人工煤气 b
5
75
800
2.5
沼气等其他气体 c
—
250
1000
—
a 适用于内燃机烟气脱硝使用含氨还原剂的情况。
b 燃柴油及其他液体燃料内燃机执行燃天然气内燃机大气污染物排放限值。
固定式内燃机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
1 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固定式内燃机(以下简称“内燃机”)大气污染物排放限值、监测和监控要求,以及 标准的实施与监督等相关规定。
本标准适用于现有冷热电三联供、热电联产分布式能源供应等系统中的内燃机大气污染物排放管 理,以及使用内燃机的分布式能源供应系统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环境保护设施设计、竣工环境保 护验收及其投产后的大气污染物排放管理。
A —内燃机每年总运行时间,h; B —脱硝系统每年总停运时间,h。
5 污染物监测要求
5.1 烟气监测孔和采样平台
应在污染物排放监控位置设置规范的永久性烟气监测孔、采样平台和排污口标志,并应符合相关规 范要求。
3
DBXX/ XXXXX—XXXX
5.2 监测负荷 内燃机大气污染物的监测负荷应按照HJ/T 397的规定执行。
限值 ≤10 ≤11
4.4 操作规范
脱硝系统运行管理应符合HJ 562的要求,按公式(1)计算的脱硝系统可用率不应小于98%。
脱硝系统可用率= (A − B) ×100% ...........................................................(1)
北京市地方标准公告——关于批准发布DB11_1022-2013等6项地方标准的公告
北京市地方标准公告——关于批准发布DB11/1022-2013等6
项地方标准的公告
【法规类别】标准化综合规定
【发文字号】2013年标字第14号[总第139号]
【发布部门】北京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北京市规划委员会
【发布日期】2013.11.12
【实施日期】2014.02.01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XP10
北京市地方标准公告
(2013年标字第14号(总第139号))
以下6项北京市地方标准经北京市质量技术监督局批准,北京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北京市规划委员会共同发布,现予以公布(见附件)。
附件:批准发布的北京市地方标准目录
北京市质量技术监督局
北京市规划委员会
2013年11月12日
附件
批准发布的北京市地方标准目录
【标准号】DB11/1022-2013
【标准名称】简易自动喷水灭火系统设计规程
【标准性质】强制性
【发布日期】2013-11-1
【实施日期】2014-2-1
【起草单位】北京市公安局消防局、公安部天津消防研究所。
装饰消防专篇(北京)
XX装修改造项目消防设计文件XX设计有限公司二零一七年十一月工程名称:XX装修改造项目设计单位:XX设计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技术总负责人:项目总负责人:电气负责人:给排水专业负责人:设计文件目录一、设计说明书1.工程设计依据;2.建筑规模;3. 精装修设计范围;4.改建或装修的面积等指标;5.工程原设置(或新增)的主要消防设备、消防产品及有防火性能要求的建筑构件、建筑材料等;6.采用新技术、新材料、新设备和新结构的情况;7.具有特殊火灾危险性的消防设计和需要设计审批时解决或确定的问题;8.装修专业有关概况。
二、装修设计图纸一、设计说明书1.工程设计依据《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2014)《建筑内部装修设计防火规范》(GB-50222-95(2001年局部修订版)) 《室内设计资料集》中国建筑工业出版社《建筑装修防火设计材料手册》中国计划出版社《室内装饰工程手册》中国建筑工业出版社《建筑装饰实用手册2.3》中国建筑工业出版社《建筑灭火器配置设计规范》 GB50140-2005《消防给水及消火栓系统技术规范》 GB50974-2014《自动喷水灭火系统设计规范》 GB 50084-2001 (2005)《工业建筑供暖通风与空气调节设计规范》(GB50019-2015)《火灾自动报警系统设计规范》(GB 50116-2013);《自然排烟系统设计、施工及验收规范》(DB11/1025-2013)(北京地区);2.建筑规模A.本项目位于XXB.本次施工图深化设计涉及建筑总面积约为XX㎡C.建筑耐久年限:50年。
D.建筑等级:XX工业厂房E.建筑耐火等级:二级。
F.建筑抗震设防烈度:8度。
G.本工程内无人防工程。
H.建筑层数及建筑高度:建筑高度为XXm。
其中:层高XXm。
3. 精装修设计范围;建筑室内全部空间的装饰装修设计。
4.改建或装修的面积等指标;每层建筑面积:XXm2。
5.工程原设置(或新增)的主要消防设备、消防产品及有防火性能要求的建筑构件、建筑材料等1)建筑消防设计①防火分区:本建筑为独立单体,建筑为一个完整的防火分区,设置室内消火栓系统、自动喷水灭火系统、火灾报警系统。
DB111025—2013 自然排烟系统设计、施工及验收规范
北京市地方标准编号:DB11/1025—2013备案号:J10820—2013自然排烟系统设计、施工及验收规范Code for Design,Installation and Commissioning of Natural Smoke Ventilation System2013-11-01发布2014-05-01实施北京市规划委员会北京市质量技术监督局联合发布北京市地方标准自然排烟系统设计、施工及验收规范Code for Design,Installation and Commissioning of Natural Smoke Ventilation SystemDB11/1025—2013主编单位:北京市公安局消防局中国建筑科学研究院建筑防火研究所批准部门:北京市规划委员会北京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实施日期:2014年05月01日2013 北京DB11/1025—2013前言根据《北京市“十二五”时期城乡规划标准化工作规划》及北京市质量技术监督局2012年北京市地方标准制修订工作计划(京质监标发〔2012〕20号)的要求,编制组经过收集国内外资料,进行调查研究和试验,认真总结实践经验,参考有关国家标准和国外先进经验,并在广泛征求意见的基础上,对《自然排烟系统设计、施工及验收规范》进行了修编。
本规范的主要技术内容分为8章,即总则、术语与符号、系统设计、系统主要组件、系统施工与安装、系统调试、系统验收、系统维护管理。
本规范修订的主要技术内容为:重新界定规范适用范围,明确了排烟窗口有效面积计算、自然排烟系统选型、自动排烟窗功能、挡烟垂帘的要求,增加了救援窗口设置要求和实体热烟试验检验等内容。
本规范中第3.2.4条、第4.1.2条为强制性条文,必须严格执行。
本规范由北京市规划委员会归口管理,北京市公安局消防局负责具体技术内容的解释。
规范日常管理机构为北京市城乡规划标准化办公室。
在实施过程中如发现需要修改和补充之处,请将意见和有关资料寄送北京市公安局消防局(通讯地址:北京市西城区西直门内南小街1号,邮编100035,联系电话:82215000)。
自然排烟系统设计施工及验收规范
自然排烟系统设计施工及验收规范设计系统3.1一般规定3.1.1具备自然排烟条件的各类建筑场所或部位宜优先采用自然排烟系统。
下列场所或部位不应采用自然排烟系统:(1)建筑高度超过50M的一类公共建筑和建筑高度超过100M的居住建筑的防烟楼梯间及其前室、消防电梯间前室和合用前室;注:防烟楼梯间前室或合用前室,当利用敞开的阳台、凹廊或前室内有不同朝向的可开启外窗自然排烟时,该楼梯间可不设防烟设施。
(2)封闭避难层(间);(3)歌舞厅、录像厅、夜总会、卡拉ok厅、游艺厅等歌舞娱乐放映游艺场所长度超过40M的疏散内走道,其他建筑长度超过60M的内走道;(4)净空高度超过12M的中庭、剧场等高大空间。
3.1。
2采用自然排烟系统的中庭及建筑面积大于500M2且高度大于6M的大空间场所,应设置自动自然排烟系统。
采用自然排烟系统的2层及2层以上的商场、公共娱乐场所,当建筑面积大于500M2时,宜设置自动自然排烟系统。
3。
1。
3自动自然排烟系统应与火灾自动报警系统联动。
与自动自然排烟系统联动的火灾自动报警系统的设计应符合现行《火灾自动报警系统设计规范》(GB50116)的规定.3.2设计要求3.2。
1自然排烟系统防烟分区面积不宜大于2000 M2,长边不宜大于60 M,且不应跨越防火分区。
当防烟分区超过此限值时,可采用固定的(或活动的)挡烟垂壁(垂帘)加以分隔。
3.2.2穿越不同防烟分区的敞开楼梯和自动扶梯穿越楼板的口部,应设挡烟垂闭(垂帘)。
3。
2.3设计烟层厚度不应小于空间净空高度的10%,且不应小于0.5M。
3。
2。
4 自然排烟系统的排烟开口有效面积应满足下列要求:(1)防烟楼梯间前室、消防电梯间前室,排烟开口有效面积不应小于2.0M2,合用前室不应小于3.0 M2;(2)靠外墙的防烟楼梯间,每五层内排烟开口有效面积之和不应小于2。
0 M2。
靠外墙的防烟楼梯间顶层宜设有不小于0。
80 M2的可开启外窗;(3)需要排烟的房间和疏散内走道,排烟开口有效面积分别不应小于该房间和内走道地面面积的2%;(4)净空高度小于12M的中庭或剧场舞台,排烟开口有效面积不应小于该中庭或舞台地面面积的5%;(5)建筑面积大于500 M2且净空高度大于6M、小于12M的大空间场所,排烟开口有效面积不应小于该场所地面面积的5%。
最新排烟工程施工验收规范
最新排烟工程施工验收规范一、总则为了规范排烟工程的施工验收工作,保障排烟系统的正常运行和安全使用,制定本规范。
二、施工验收的一般要求1、施工验收的工作原则是依据工程设计文件要求,结合实际施工情况,对排烟工程的施工质量和技术指标进行验收。
2、施工验收应由专业技术人员进行,并且应该是在排烟系统完成全部安装,接通供电、调试完毕而且性能符合设计要求后进行。
3、对排烟系统的施工验收,应按照相关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和规范进行验收。
4、施工验收应全面、细致、深入,不放过任何一个细节。
5、施工验收应将验收结果进行书面记录,并留存备案。
6、施工验收工作要从严,对于发现的问题严格要求整改,确保排烟系统工程的质量。
三、施工验收的具体步骤1、前期准备(1)验收前,应准备排烟工程的相关资料和资料归档,包括设计图纸、工程施工方案、工程施工报告等。
(2)验收前,应对排烟工程的相关安全措施和施工程序进行相应的了解,以提前做好验收准备。
2、现场验收(1)现场验收人员应对排烟系统的设备和管道进行全面检查,包括排烟风机、排烟管道、排烟口等设备的安装是否牢固、管道是否畅通等。
(2)现场验收人员应对排烟系统的电气设备进行检查,包括电线的敷设是否规范、接线是否接地、配电箱的安装是否符合要求等。
(3)现场验收人员应对排烟系统的安全控制设备进行检查,包括排烟风机控制箱、排烟风机紧急停止按钮等设备的安装、连接是否符合要求。
(4)现场验收人员应对排烟系统的运行状态进行检查,包括排烟风机的启停情况、排烟管道的通风情况等。
(5)现场验收人员应对排烟系统的附属设施进行检查,包括强制排风系统、排烟防火门等设施的设置是否符合要求。
3、数据记录与整改(1)现场验收人员应将每一个验收项的情况进行详细记录,包括设备的安装情况、电气连接情况、安全控制情况、运行状态情况等。
(2)现场验收人员对于发现的问题,应及时提出整改要求,并将整改情况进行记录。
4、技术评定(1)验收结束后,现场验收人员应对排烟系统的工程质量和技术指标进行评定,包括设备的安装质量、电气连接质量、安全控制质量、运行状态等。
DBJ01-623-2006 自然排烟系统设计施工及验收规范(北京)
自然排烟系统设计施工及验收规范北京市地方标准(DBJ 01-623-2006)3 设计系统3.1一般规定3.1.1具备自然排烟条件的各类建筑场所或部位宜优先采用自然排烟系统。
下列场所或部位不应采用自然排烟系统:(1)建筑高度超过50M的一类公共建筑和建筑高度超过100M的居住建筑的防烟楼梯间及其前室、消防电梯间前室和合用前室;注:防烟楼梯间前室或合用前室,当利用敞开的阳台、凹廊或前室内有不同朝向的可开启外窗自然排烟时,该楼梯间可不设防烟设施。
(2)封闭避难层(间);(3)歌舞厅、录像厅、夜总会、卡拉ok厅、游艺厅等歌舞娱乐放映游艺场所长度超过40M的疏散内走道,其他建筑长度超过60M的内走道;(4)净空高度超过12M的中庭、剧场等高大空间。
3.1.2采用自然排烟系统的中庭及建筑面积大于500M2且高度大于6M的大空间场所,应设置自动自然排烟系统。
采用自然排烟系统的2层及2层以上的商场、公共娱乐场所,当建筑面积大于500M2时,宜设置自动自然排烟系统。
3.1.3自动自然排烟系统应与火灾自动报警系统联动。
与自动自然排烟系统联动的火灾自动报警系统的设计应符合现行《火灾自动报警系统设计规范》(GB50116)的规定。
3.2设计要求3.2.1自然排烟系统防烟分区面积不宜大于2000 M2,长边不宜大于60 M,且不应跨越防火分区。
当防烟分区超过此限值时,可采用固定的(或活动的)挡烟垂壁(垂帘)加以分隔。
3.2.2穿越不同防烟分区的敞开楼梯和自动扶梯穿越楼板的口部,应设挡烟垂闭(垂帘)。
3.2.3设计烟层厚度不应小于空间净空高度的10%,且不应小于0.5M。
3.2.4 自然排烟系统的排烟开口有效面积应满足下列要求:(1)防烟楼梯间前室、消防电梯间前室,排烟开口有效面积不应小于2.0M2,合用前室不应小于3.0 M2;(2)靠外墙的防烟楼梯间,每五层内排烟开口有效面积之和不应小于2.0 M2。
靠外墙的防烟楼梯间顶层宜设有不小于0.80 M2的可开启外窗;(3)需要排烟的房间和疏散内走道,排烟开口有效面积分别不应小于该房间和内走道地面面积的2%;(4)净空高度小于12M的中庭或剧场舞台,排烟开口有效面积不应小于该中庭或舞台地面面积的5%;(5)建筑面积大于500 M2且净空高度大于6M、小于12M的大空间场所,排烟开口有效面积不应小于该场所地面面积的5%。
北京地方标准排烟
DBXX 北京市地方标准自然排烟系统设计、施工及验收规范Code for Design, Installation and Approval ofNatural Ventilation System(送审稿)2005-××-××发布2005-××-××实施自然排烟系统设计、施工及验收规范目录1. 总则 (3)2.术语、符号 (3)2.1术语 (3)2.2符号 (4)3. 系统设计 (5)3.1一般规定 (5)3.2设计要求 (5)3.3设计计算 (7)4. 系统主要组件 (7)4.1自动排烟窗 (7)4.2挡烟垂帘 (8)5. 系统施工与安装 (9)6. 系统运转与调试 (9)7. 系统验收 (10)8. 系统维护与保养 (11)1. 总则1.0.1 为了合理设计自然排烟系统,规范自然排烟系统施工、验收、维护等各环节,减少建筑火灾烟气危害,保护人身和财产安全,特制定本规范。
1.0.2 本规范适用于新建、扩建和改建工程中设置的自然排烟系统设计、施工、验收及维护保养工作。
1.0.3自然排烟系统的设计,应针对不同建筑空间火灾烟气流动的特点,采取可靠的技术措施,做到安全适用、技术先进、经济合理。
1.0.4 当设置自然排烟系统的场所用途发生变更时,应校核原有系统的适应性,当不适应时,应重新进行系统设计。
1.0.5自然排烟系统中所采用的组件、部件必须符合现行的国家、行业及地方标准,并应经被授权的国家质量检验机构检验合格。
1.0.6 自然排烟系统的设计、施工、调试及验收,除执行本规范的规定外,尚应符合现行的其他相关标准或规范的规定。
2.术语、符号2.1 术语2.1.1 自然排烟系统natural ventilation system利用火灾时产生的热烟气流的浮力和外部风力作用,通过建筑物的对外开口把烟气送至室外的排烟方式。
自然排烟系统按排烟开口控制方式不同可分为自动自然排烟系统、手控自然排烟系统和不可控自然排烟系统三种类型。
自然排烟系统设计规范
自然排烟系统设计施工及验收规范自然排烟系统设计施工及验收规范北京市地方标准(DBJ 01-623-2006)自然排烟系统设计施工及验收规范(节选) 3 设计系统3.1一般规定3.1.1具备自然排烟条件的各类建筑场所或部位宜优先采用自然排烟系统。
下列场所或部位不应采用自然排烟系统:(1)建筑高度超过50M的一类公共建筑和建筑高度超过100M的居住建筑的防烟楼梯间及其前室、消防电梯间前室和合用前室;注:防烟楼梯间前室或合用前室,当利用敞开的阳台、凹廊或前室内有不同朝向的可开启外窗自然排烟时,该楼梯间可不设防烟设施。
(2)封闭避难层(间);(3)歌舞厅、录像厅、夜总会、卡拉ok厅、游艺厅等歌舞娱乐放映游艺场所长度超过40M的疏散内走道,其他建筑长度超过60M的内走道;(4)净空高度超过12M的中庭、剧场等高大空间。
3.1.2采用自然排烟系统的中庭及建筑面积大于500M2且高度大于6M的大空间场所,应设置自动自然排烟系统。
采用自然排烟系统的2层及2层以上的商场、公共娱乐场所,当建筑面积大于500M2时,宜设置自动自然排烟系统。
3.1.3自动自然排烟系统应与火灾自动报警系统联动。
与自动自然排烟系统联动的火灾自动报警系统的设)的规定。
GB50116计应符合现行《火灾自动报警系统设计规范》(.3.2设计要求3.2.1自然排烟系统防烟分区面积不宜大于2000 M2,长边不宜大于60 M,且不应跨越防火分区。
当防烟分区超过此限值时,可采用固定的(或活动的)挡烟垂壁(垂帘)加以分隔。
3.2.2穿越不同防烟分区的敞开楼梯和自动扶梯穿越楼板的口部,应设挡烟垂闭(垂帘)。
3.2.3设计烟层厚度不应小于空间净空高度的10%,且不应小于0.5M。
3.2.4 自然排烟系统的排烟开口有效面积应满足下列要求:(1)防烟楼梯间前室、消防电梯间前室,排烟开口有效面积不应小于2.0M2,合用前室不应小于3.0 M2;(2)靠外墙的防烟楼梯间,每五层内排烟开口有效面积之和不应小于2.0 M2。
自然排烟系统设计规范
自然排烟系统设计施工及验收规范自然排烟系统设计施工及验收规范北京市地方标准(DBJ 01-623-2006)自然排烟系统设计施工及验收规范(节选) 3 设计系统3.1一般规定3.1.1具备自然排烟条件的各类建筑场所或部位宜优先采用自然排烟系统。
下列场所或部位不应采用自然排烟系统:(1)建筑高度超过50M的一类公共建筑和建筑高度超过100M的居住建筑的防烟楼梯间及其前室、消防电梯间前室和合用前室;注:防烟楼梯间前室或合用前室,当利用敞开的阳台、凹廊或前室内有不同朝向的可开启外窗自然排烟时,该楼梯间可不设防烟设施。
(2)封闭避难层(间);(3)歌舞厅、录像厅、夜总会、卡拉ok厅、游艺厅等歌舞娱乐放映游艺场所长度超过40M的疏散内走道,其他建筑长度超过60M的内走道;(4)净空高度超过12M的中庭、剧场等高大空间。
3.1.2采用自然排烟系统的中庭及建筑面积大于500M2且高度大于6M的大空间场所,应设置自动自然排烟系统。
采用自然排烟系统的2层及2层以上的商场、公共娱乐场所,当建筑面积大于500M2时,宜设置自动自然排烟系统。
3.1.3自动自然排烟系统应与火灾自动报警系统联动。
与自动自然排烟系统联动的火灾自动报警系统的设)的规定。
GB50116计应符合现行《火灾自动报警系统设计规范》(.3.2设计要求3.2.1自然排烟系统防烟分区面积不宜大于2000 M2,长边不宜大于60 M,且不应跨越防火分区。
当防烟分区超过此限值时,可采用固定的(或活动的)挡烟垂壁(垂帘)加以分隔。
3.2.2穿越不同防烟分区的敞开楼梯和自动扶梯穿越楼板的口部,应设挡烟垂闭(垂帘)。
3.2.3设计烟层厚度不应小于空间净空高度的10%,且不应小于0.5M。
3.2.4 自然排烟系统的排烟开口有效面积应满足下列要求:(1)防烟楼梯间前室、消防电梯间前室,排烟开口有效面积不应小于 2.0M2,合用前室不应小于 3.0 M2;(2)靠外墙的防烟楼梯间,每五层内排烟开口有效面积之和不应小于 2.0 M2。
自然排烟系统设计施工及验收规范
自然排烟系统设计施工及验收规范(节选)1 设计系统1.1一般规定1.1.1具备自然排烟条件的各类建筑场所或部λ宜优先采用自然排烟系统。
下列场所或部λ不应采用自然排烟系统:(1)建筑高度超过50M的一类公共建筑和建筑高度超过100M的居住建筑的防烟¥梯间及其前室、消防电梯间前室和合用前室;注:防烟¥梯间前室或合用前室,当利用敞开的阳台、凹廊或前室内有不同朝向的可开启外窗自然排烟时,该¥梯间可不设防烟设施。
(2)封闭避难层(间);(3)歌舞厅、¼像厅、夜总会、卡拉ok厅、游艺厅等歌舞娱乐放映游艺场所长度超过40M 的疏散内走道,其他建筑长度超过60M的内走道;(4)净空高度超过12M的中庭、剧场等高大空间。
1.1.2采用自然排烟系统的中庭及建筑面积大于500M2且高度大于6M的大空间场所,应设置自动自然排烟系统。
采用自然排烟系统的2层及2层以上的商场、公共娱乐场所,当建筑面积大于500M2时,宜设置自动自然排烟系统。
1.1.3自动自然排烟系统应与火灾自动报警系统联动。
与自动自然排烟系统联动的火灾自动报警系统的设计应符合现行《火灾自动报警系统设计规范》(GB50116)的规定。
1.2设计要求1.2.1自然排烟系统防烟分区面积不宜大于2000 M2,长边不宜大于60 M,且不应跨越防火分区。
当防烟分区超过此限值时,可采用固定的(或活动的)挡烟垂壁(垂帘)加以分隔。
1.2.2穿越不同防烟分区的敞开¥梯和自动扶梯穿越¥板的口部,应设挡烟垂闭(垂帘)。
1.2.3设计烟层厚度不应小于空间净空高度的10%,且不应小于0.5M。
1.2.4自然排烟系统的排烟开口有效面积应满足下列要求:(1)防烟¥梯间前室、消防电梯间前室,排烟开口有效面积不应小于2.0M2,合用前室不应小于3.0 M2;(2)靠外墙的防烟¥梯间,ÿ五层内排烟开口有效面积之和不应小于2.0 M2。
北京地方重点标准排烟
DBXX北京市地方原则自然排烟系统设计、施工及验收规范CodeforDesign,InstallationandApprovalofNaturalVentilationSystem(送审稿)-××-××发布-××-××实行自然排烟系统设计、施工及验收规范目录1. 总则 (3)2.术语、符号 (3)2.1术语 (3)2.2符号 (4)3. 系统设计 (5)3.1一般规定 (5)3.2设计规定 (5)3.3设计计算 (7)4. 系统重要组件 (7)4.1自动排烟窗 (7)4.2挡烟垂帘 (8)5. 系统施工与安装 (9)6. 系统运转与调试 (9)7. 系统验收 (10)8. 系统维护与保养 (11)1.总则1.0.1为了合理设计自然排烟系统,规范自然排烟系统施工、验收、维护等各环节,减少建筑火灾烟气危害,保护人身和财产安全,特制定本规范。
1.0.2本规范合用于新建、扩建和改建工程中设立旳自然排烟系统设计、施工、验收及维护保养工作。
1.0.3自然排烟系统旳设计,应针对不同建筑空间火灾烟气流动旳特点,采用可靠旳技术措施,做到安全合用、技术先进、经济合理。
1.0.4当设立自然排烟系统旳场合用途发生变更时,应校核原有系统旳适应性,当不适应时,应重新进行系统设计。
1.0.5自然排烟系统中所采用旳组件、部件必须符合现行旳国家、行业及地方原则,并应经被授权旳国家质量检查机构检查合格。
1.0.6自然排烟系统旳设计、施工、调试及验收,除执行本规范旳规定外,尚应符合现行旳其她有关原则或规范旳规定。
2.术语、符号2.1术语2.1.1自然排烟系统naturalventilationsystem运用火灾时产生旳热烟气流旳浮力和外部风力作用,通过建筑物旳对外开口把烟气送至室外旳排烟方式。
自然排烟系统按排烟开口控制方式不同可分为自动自然排烟系统、手控自然排烟系统和不可控自然排烟系统三种类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