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级会计职称《经济法》主观题必备法条
中级会计职称经济法主观题提分篇_合伙企业法律制度
第三单元合伙企业法律制度【案例1】(2010年简答题)甲、乙、丙拟设A有限合伙企业(以下简称“A企业”)。
企业协议约定:甲为普通合伙人,以实物作价出资3万元;乙、丙为有限合伙人,各以5万元现金出资,丙自企业成立之日起2年内缴纳出资;甲执行A企业事务,并由A企业每月支付报酬3000元;A企业定期接受审计,由甲和乙共同选定承办审计业务的会计师事务所;A企业的盈利在丙未缴纳5万元出资前全部分配给甲和乙。
要求:根据上述内容,分别回答下列问题:(1)合伙协议可否约定每月支付甲3000元的报酬?简要说明理由。
(2)合伙协议有关乙参与选择承办审计的会计师事务所的约定可否被视为乙在执行合伙企业事务?简要说明理由。
(3)合伙协议可否约定A企业的利润全部分配给甲和乙?简要说明理由。
【案例1答案】(1)合伙协议可以约定每月支付甲3000元的报酬。
根据规定,有限合伙企业由普通合伙人执行合伙事务,执行事务合伙人可以要求在合伙协议中确定执行事务的报酬及报酬提取方式。
(2)不视为执行合伙企业事务。
根据规定,有限合伙人参与选择承办有限合伙企业审计业务的会计师事务所,不视为执行合伙事务。
(3)合伙协议可以约定A企业的利润全部分配给甲和乙。
根据规定,有限合伙企业不得将全部利润分配给部分合伙人;但是,合伙协议另有约定的除外。
【案例2】(2014年简答题)2011年10月,甲、乙、丙、丁四人出资设立A有限合伙企业(以下简称“A企业”),合伙协议约定:甲、乙为普通合伙人,丙、丁为有限合伙人;甲以劳务出资;乙出资5万元;丙、丁各出资50万元。
合伙协议对其他事项未作约定。
2013年1月8日,A企业与B公司签订买卖合同,双方约定货款80万元,收到货物后7日内付款。
2月26日A企业如约收到货物,但因资金周转困难一直未付款。
4月,乙因发生车祸瘫痪,退出A企业,并办理了退伙结算。
7月,丙未征求其他合伙人的意见,以其在A企业中的财产份额出质,向C银行借款15万元。
中级会计职称-经济法试题及答案民法典合同编(分则)主观题(一)
中级会计职称-经济法试题及答案第05 讲《民法典·合同编》(分则)主观题(一)四、主观题(一)历年考题1.(2019 年简答题)2017 年1 月15 日,甲公司向乙公司借款 1000 万元。
甲公司将厂房抵押给乙公司,办理了抵押权登记。
2017 年 2 月 1 日,甲公司将该厂房出租给丙公司,但未将厂房抵押情况告知丙公司。
借款到期后,甲公司无力还款,所剩主要资产为该出租的厂房。
2018 年 2 月 25 日,由于甲公司法定代表人陈某与乙公司存在利益关联关系,甲、乙公司订立如下折价协议:将市场价值 1500 万元的该厂房折价为 1200 万元;该厂房由乙公司取得所有权;折价所得款项全部偿还所欠乙公司的借款本息。
此时,丙公司对厂房的租期还有 1 年才到期。
2018 年 3 月,乙公司接收厂房的过程中,先后发生如下事项:(1)乙公司要求丙公司在一周内腾退厂房,丙公司要求乙公司继续履行原租赁合同。
(2)一周后,乙公司实际控制了厂房,丙公司不得不搬离,丙公司遂要求甲公司赔偿因租约未到期搬离导致的各项损失。
(3)甲公司债权人丁公司因甲公司不能清偿其于 2018 年1 月31 日到期的 200 万元债权,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撤销甲、乙公司的厂房折价协议。
要求:根据上述资料和合同、担保法律制度的规定,不考虑其他因素,回答下列问题:(1)丙公司能否要求乙公司继续履行原租赁合同?简要说明理由。
『正确答案』丙公司不能要求乙公司继续履行原租赁合同。
根据规定,抵押权设立后抵押财产出租的,该租赁关系不得对抗已登记的抵押权。
(2)丙公司能否要求甲公司赔偿因租约未到期搬离导致的损失?简要说明理由。
『正确答案』丙公司可以要求甲公司赔偿因租约未到期搬离导致的损失。
根据规定,抵押人将已抵押的财产出租时,如果抵押人未书面告知承租人该财产已抵押的,抵押人对出租抵押物造成承租人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
(3)丁公司是否可以起诉要求撤销甲、乙公司的厂房折价协议?简要说明理由。
中级会计师考试《经济法》中的常考知识点归纳
中级会计师考试《经济法》中的常考知识点归纳读书之法,在循序而渐进,熟读而精思1.根据《合同法》和《担保法》的规定,合同可以约定定金条款,定金数额不得超过主合同标的额的20%。
2.根据《合同法》的规定,依法订立的合同成立后,即具有法律约束力,任何一方当事人都不得擅自变更或解除合同,当事人协商一致可以解除合同。
当事人一方主张解除合同时、对方有异议的,应当请求人民法院或仲裁机构确认解除合同的效力。
3.根据《合同法》的规定,合同双方当事人约定的违约金低于造成的损失的,当事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增加。
4.根据《合同法》的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对方当事人可以要求继续履行,违约方应当承担继续履行的违约责任。
5.根据《担保法》的规定,在甲、乙之间的合同纠纷经审判或者仲裁,并就乙公司的财产依法强制执行仍不能履行债务时,XXX对甲公司应当履行一般包管义务。
6.根据《合同法》的规定,采用合同书形式订立合同,在签字或者盖章之前,当事人一方已经履行主要义务。
对方接受的,该合同建立。
7.按照《合同法》的规定,当事人一方因第三人的原因造成违约的,应当向对方承担违约义务。
8.根据《合同法》的规定,承运人对运输过程中货物的毁损、灭失承担损害赔偿责任,但承运人证明货物的毁损、灭失是因为不成抗力、货物本身的天然性子或合理损耗以及托运人、收货人的过错造成的,不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9.按照规定,标的物毁损、灭失的风险,在标的物交付之前由出卖人承担,交付之后由买受人承担。
10.按照规定,因不成抗力、意外事件导致主合同不能履行的,不需要承担违约义务。
11.根据规定,当事人采用合同书形式订立合同的,自双方当事人签字或者盖章时合同成立。
12.根据有关规定,借款利息不得预先从借款本金中扣除。
利息预先在本金中扣除的,应当按照实际借款数额返还乞贷并计算利钱。
13.根据《合同法》规定,借款人未按照约定的借款用途使用借款的,贷款人可以停止发放借款、提前收回借款或解除合同。
2024年中级经济法-主观题高频考点汇总
温馨提示:考点,法条还是要回归教材精选!第一单元公司+证券法律制度主观题高频考点汇总一、公司法人财产权及相关责任1.一般公司为股东、实际控制人提供担保公司为公司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提供担保的,应当经股东会决议。
接受担保的股东或者受接受担保的实际控制人支配的股东,不得参加该事项的表决。
该项表决由出席会议的其他股东所持表决权的过半数(>1/2)通过。
【链接】上市公司提供的担保上市公司在1年内购买、出售重大资产或者向他人提供担保的金额超过公司资产总额30%的,应当由股东会作出决议,并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2/3以上通过。
2.分公司和子公司的民事责任①分公司没有独立的公司名称、章程,没有独立的财产,不具有法人资格,但是可以领取营业执照,进行经营活动,其民事责任由总公司承担。
【注意】分支机构以自己的名义从事民事活动,产生的民事责任由法人承担;也可以先以该分支机构管理的财产承担,不足以承担的,由法人承担。
②公司可以设立子公司,子公司具有法人资格,依法独立承担民事责任。
二、股东出资1.注册资本(1)有限责任公司的限期认缴资本制①注册资本:有限责任公司的注册资本为在公司登记机关登记的全体股东认缴的出资额。
②缴纳期限:除另有规定外,有限责任公司全体股东认缴的出资额由股东按照公司章程的规定自公司成立之日起5年内缴足。
(2)股份有限公司的实缴资本制除另有规定外,股份有限公司的注册资本为在公司登记机关登记的已发行股份的股本总额。
【链接】股份有限公司授权资本制(1)公司章程或股东会可以授权董事会在3年内决定发行不超过已发行股份50%的股份。
但以非货币财产作价出资的应当经股东会决议。
(2)董事会依照前述决定发行股份导致公司注册资本、已发行股份数发生变化的,对公司章程该项记载事项的修改不需再由股东会表决。
(3)公司章程或股东会授权董事会决定发行新股的,董事会决议应当经全体董事2/3以上通过。
2.出资方式股东不得以劳务、信用、自然人姓名、商誉、特许经营权或者设定担保的财产等作价出资。
中级会计职称《经济法》解题技巧
中级会计职称《经济法》解题技巧会计职称考试是由财政部、人事部共同组织的全国统一考试,共分初级会计、中级会计师和高级会计师职称三个级别。
那么中级会计职称《经济法》解题技巧是怎样的呢?以下仅供参考!中级会计职称《经济法》解题技巧如下:不同的题型应有不同的答题对策和技巧,我们这里可以结合古代《三十六计》兵法中的几计来阐述相关题型的答题思路,希望对考生有所裨益。
1.单项选择题――“浑水摸鱼”在浑浊的水中鱼会晕头转向,这时捉鱼是最好的时机,做此题型时也是一样,单项选择题是各类题型中难度最小的一种题型。
由于此类题型的备选答案中只有一个答案是符合题意的正确答案,考生在考试时可以广泛应用“排除法”进行解题,命题者在出题时为了凑足四个备选答案,有些备选答案往往就显得荒谬和拙劣(水比较浑),将那些荒谬的、显然是不正确的备选答案予以剔除,剩余的就是正确答案了(趁机摸鱼)。
如按照上述方法将不正确的备选答案剔除一项或两项后实在无法再加以剔除时,则可考虑采用“猜测法”,即按照自己的理解,去选择一个你认为最正确的答案,而此时排除的备选答案越多,猜测正确答案的成功率也就越高。
哪怕确实无法猜测时,也绝对不要轻易放弃。
因为放弃不答永远都不会得分的,而即使答错了,也不会倒扣分的。
另外,由于此类题型相对较为容易,考生应当在较短的时间内作出解答,尽可能多得分,并注意合理分配时间(一个单项选择题往往在数十秒钟内就应做出正确的选择)。
在此题型中过多占用时间,即使答对了也仅得1分,是得不偿失的。
2.多项选择题――“反客为主”根据考试要求,多项选择题的备选答案中有两个或两个以上的答案符合题意,考生多选、少选、错选、不选都不得分。
相对单项选择题而言,其考试的难度较大,得分不易,因为此类题型至少有两个备选答案是正确的,所以也可以采用“排除法”,即将不正确的备选答案排除后,剩余可选择的备选答案就少了,正确率也就相对提高了,但需要注意,这并非是化解此题的“良药”,多选题是考试通过的关键所在,其分值占到了总分数的30%,因此考生必须在平时复习时多注意积累和巩固,注重将法律规定准确理解,要努力做到化被动为主动,只有这样才能做到“反客为主”,积极的占有得分主动权。
中级会计师-经济法-主观题集训-金融法律制度-保险法
中级会计师-经济法-主观题集训-金融法律制度-保险法[问答题]1.2020年10月10日,赵某在某4S店购买了一辆小汽车,并向甲保险公司购买了“交强(江南博哥)险”以及足额“车损险”,被保险人为赵某。
2021年初,单位派赵某去海外工作两年,赵某决定转让该辆小汽车。
2021年2月1白,赵某与钱某签订了买卖小汽车的合同。
当日,赵某即将小汽车交付钱某。
钱某将上述事实通知了甲保险公司。
钱某在开车回家途中因操作失误撞到马路护栏上,导致车辆损失。
钱某随即向甲保险公司报案并索赔。
甲保险公司提出以下两项抗辩:(1)小汽车虽已经交付,但尚未办理过户登记。
因此,钱某无权主张行使被保险人的权利;(2)钱某虽及时将转让小汽车的事实通知了甲保险公司,但甲保险公司尚未作出答复,此时发生保险事故,甲保险公司不承担赔偿保险金的责任。
要求:根据上述资料和保险法律制度的规定,不考虑其他因素,回答下列问题:(1)甲保险公司的第(1)项抗辩理由是否符合法律规定?简要说明理由。
(2)甲保险公司的第(2)项抗辩理由是否符合法律规定?简要说明理由。
正确答案:详见解析参考解析:(1)不符合法律规定。
根据规定,保险标的已交付受让人,但尚未依法办理所有权变更登记,承担保险标的毁损灭失风险的受让人,依照规定主张行使被保险人权利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2)不符合法律规定。
根据规定,被保险人、受让人依法及时向保险人发出保险标的转让通知后,保险人作出答复前,发生保险事故,被保险人或者受让人主张保险人按照保险合同承担赔偿保险金的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问答题]2.2018年6月,30岁的张某为其58岁的父亲投保以死亡为给付保险金条件的人身保险,张某为投保人和受益人,父亲为被保险人,2021年5月父亲去世,张某要求保险公司支付保险金。
保险公司经查得知:张某为其父亲投保时,张某的父亲不能完全辨认自己的行为能力,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保险公司认为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投保,因此保险合同无效。
中级会计职称-经济法试题及答案民法典合同编(分则)主观题(三)
中级会计职称-经济法试题及答案第07 讲《民法典·合同编》(分则)主观题(三)13.(2010 年简答题)2008 年 3 月,甲合伙企业(以下简称甲企业)向乙银行借款 100 万元,期限 2 年,由王某和陈某与乙银行签订保证合同,为甲企业借款提供共同保证,保证方式为一般保证,后甲企业经营业绩不佳,亏损严重,王某遂与陈某约定,以3∶2的比例分担保证责任。
2009 年 6 月,因甲企业提出破产申请,人民法院受理了该破产案件,故乙银行要求王某与陈某承担连带保证责任。
王某认为:保证合同约定的保证方式为一般保证,乙银行应先要求甲企业承担责任;陈某则宣称自己没有财产,且认为自己与王某已有约定,只需承担 40%的责任。
经查,陈某对自己的远亲林某还享有10 万元的到期借款债权,一直没有要求林某返还。
乙银行最后决定分别对王某、陈某和林某提起诉讼,请求法院判定由王某和陈某承担责任,由林某代替陈某向自己偿还 10 万元借款。
要求:根据上述情况和合同法律制度的规定,回答下列问题:(1)王某提出的乙银行应先要求甲企业承担责任的主张是否成立?简要说明理由。
『正确答案』王某的主张不成立。
根据规定,人民法院受理债务人破产案件,中止执行程序的,一般保证的保证人不得行使先诉抗辩权。
本题中,王某和陈某与乙银行的保证合同中虽然将保证方式约定为一般保证,但是甲企业的破产申请已为人民法院受理,保证人王某不再享有先诉抗辩权。
(2)陈某提出自己对银行的保证责任只需要承担 40%的主张是否成立?简要说明理由。
『正确答案』陈某的主张不成立。
根据规定,按份共同保证是保证人与债权人约定按份额对主债务承担保证义务的共同保证。
各保证人与债权人没有约定保证份额的,应当认定为连带共同保证。
连带共同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后,向债务人不能追偿的部分,由各连带保证人按其内部约定的比例分担。
本题中,王某与陈某并未与债权人乙银行就份额作出约定,属于连带共同保证,因此,陈某不得以其内部份额对抗乙银行,王某与陈某向债权人乙银行承担保证责任后,向债务人甲公司不能追偿的部分,由王某和陈某按其约定的比例分担。
中级会计师经济法公司法律制度考点重点归纳总结
第二章 公司法律制度本章是历年考试中最重要的一章,近几年考试中均出现了主观性试题,因此考生在复习时要对本章内容有高度的重视,学习中尽量多花费一些时间和精力。
本章重要的考点包括: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设立条件;公司组织机构及其职权;股东大会和董事会的会议制度;股权转让的限制条件;公司法律制度与证券法律制度的结合(包括股票和债券的发行条件)等。
第一节 公司法律制度概述一、公司的概念和种类(一)公司的概念根据我国《公司法》的规定,公司是指依法设立的,以营利为目的的,由股东投资形成的企业法人。
1.依法设立这是指公司必须依法定条件、法定程序设立。
2.以营利为目的公司设立以经营并获取利润为目的,而且要求公司有利润时应当分配给股东。
3.以股东投资行为为基础设立注册资本来源于股东的投资,因此没有股东的投资行为就不能设立公司。
4.具有法人资格公司是企业法人,主要是独立的法人财产和独立承担民事责任。
股东以其认缴的出资额或者认购的股份为限对公司承担有限责任,公司要以全部财产对公司的经营活动产生的债务承担责任。
【例题·单选题】甲有限责任公司注册资本是500万元,甲公司对乙企业负有1000万元的合同债务。
下列说法正确的是( )。
A.甲公司仅以500万元注册资本为限对公司债务承担责任B.甲公司以其全部财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C.如果甲公司资产不足以清偿其债务,由全体股东清偿D.如果甲公司资产不足以清偿其债务,不再清偿[答疑编号5721020101]『正确答案』B『答案解析』本题考核点是有限责任公司的性质。
有限责任公司是指股东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公司以其“全部财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
(二)公司的种类格,但在一定条件下也是经济法律关系的主体。
【考题·单选题】甲公司的分公司在其经营范围内以自己的名义对外签订—份货物买卖合同。
根据《公司法》的规定,下列关于该合同的效力及其责任承担的表述中,正确的是( )。
中级会计职称考试《中级经济法》必背法条 100 条
中级会计职称考试《中级经济法》必背法条100 条总论:【无效的法律行为】1.根据《民法总则》的规定,下列几种法律行为无效:(1)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独立实施的。
(2)当事人通谋虚假表示实施的。
(3)恶意串通,损害他人合法权益的。
(4)违反强制性规定或违背公序良俗的。
【可撤销的法律行为】2.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撤销权消灭:(一)当事人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内、重大误解的当事人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三个月内没有行使撤销权;(二)当事人受胁迫,自胁迫行为终止之日起一年内没有行使撤销权;(三)当事人知道撤销事由后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放弃撤销权。
当事人自民事法律行为发生之日起五年内没有行使撤销权的,撤销权消灭。
【无权代理】3.行为人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终止后,依然实施代理行为,相对人有理由相信行为人有代理权的,代理行为有效。
【《仲裁法》的适用范围】4.平等主体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之间发生的合同纠纷和其他财产纠纷,可以仲裁。
与人身有关的婚姻、收养、监护、扶养、继承纠纷是不能进行仲裁的。
【仲裁协议】5.当事人对仲裁协议的效力有异议的,应当在仲裁首次开庭前请求仲裁委员会作出决定,或请求人民法院作出裁定。
一方请求仲裁委员会作出决定,另一方请求人民法院作出裁定的,由人民法院裁定。
6.根据规定,当事人达成仲裁协议,一方向人民法院起诉未声明有仲裁协议,人民法院受理后,另一方在首次开庭前提交仲裁协议的,人民法院应当驳回起诉,但仲裁协议无效的除外;另一方在首次开庭前未对人民法院受理该案提出异议的,视为放弃仲裁协议,人民法院应当继续审理。
【仲裁效力】7.当事人提出证据证明裁决有依法应撤销情形的,可在收到裁决书之日起 6 个月内,向仲裁委员会所在地的中级人民法院申请撤销裁决。
【诉讼管辖】8.因合同纠纷引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
【诉讼时效】9.下列请求权不适用诉讼时效的规定:(1)请求停止侵害、排除妨碍、消除危险;(2)不动产物权和登记的动产物权的权利人请求返还财产;(3)请求支付抚养费、赡养费或者扶养费;(4)依法不适用诉讼时效的其他请求权。
中级会计职称《经济法》答题技巧
中级会计职称《经济法》答题技巧一、多项选择题1、“反客为主”根据考试要求,多项选择题的备选答案中有两个或两个以上的答案符合题意,考生多选、少选、错选、不选都不得分。
相对单项选择题而言,其考试的难度较大,得分不易,因为此类题型至少有两个备选答案是正确的,所以也可以采用“排除法”,即将不正确的备选答案排除后,剩余可选择的备选答案就少了,正确率也就相对提高了,但需要注意,这并非是化解此题的“良药”,多选题是考试通过的关键所在,其分值占到了总分数的40%,因此考生必须在平时复习时多注意积累和巩固,注重将法律规定准确理解,要努力做到化被动为主动,只有这样才能做到“反客为主”,积极的占有得分主动权。
2、做题提示多项选择题的答案是两个或两个以上。
答好选择题,首先要掌握相应的知识;其次,掌握一些答题技巧,将有助于你选择正确答案。
注意是否反方向提问。
选择题多数是从正面提问,但有时也从反方向提问,审题时应注意是否有“不”之类否定意义的字词,一字之差答案全变了。
有些题需要一定分析,才能得出正确答案。
对于实在不知道确切答案或纯考查记忆的题目,也不要轻易放弃,猜测一下,如果运气好,也可能得分。
二、主观题为避免主观题丢分,我们可以采取答题“三步走”:第一步作出判断,如“成立还是不成立”。
第二步简述法律条文简要说明理由。
第三步具体分析。
三、其他1、测试方向和测试重点的变化是会计职称考试改革的必然。
大家知道,任何知识都是为实践服务的,而法律知识的实践性更为突出。
机械地背几个概念对于考生掌握系统的法律知识并在实践中加以运用是毫无意义的。
学习法律的目标在于理解法律规则的意义并能够在实践中加以运用,我国会计职称考试也正在向这一目标靠拢。
2、主动调整自己的复习方向和复习方法是明智的选择。
在中级会计职称复习的基本方法上,要改变以前那种机械记忆的复习习惯,将复习的重点放在理解法律规则的含义及如何运用上,而要正确理解法律规则的含义并能灵活运用。
黄洁洵老师:《中级经济法》近10年考试中主观题引用法条汇总
珍品收藏!黄洁洵老师:《中级经济法》近10年考试中主观题引用法条汇总中级考试真可谓是迫在眉睫,黄洁洵老师针对《中级经济法》精心整理近10年考试中主观题引用过的法条,就是为了让大家能心中有数的去面对考试,小伙伴们,切记在这段时间里,一定要坚持住,切勿放弃,东奥的老师们还有奥奥都一路相伴专题1:公司法与证券法1分公司分公司不具有法人资格,但可领取营业执照进行经营活动,其民事责任由总公司承担。
(2011年)2担保1.上市公司一年内出售、购买重大资产,或者对外提供担保金额超过资产总额30%的,由股东大会审议批准,且应当经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2/3以上通过。
(2016年、2010年)2.公司为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提供担保的,必须经股东(大)会决议。
接受担保的股东或者受实际控制人支配的股东不得参加表决,该项表决由出席会议的其他股东所持表决权的过半数通过。
(2015年)3出资制度1.股东不得以劳务、信用、自然人姓名、商誉、特许经营权或者设定担保的财产等作价出资。
(2017年)2.出资人以符合法定条件的非货币财产出资后,因市场变化或者其他客观因素导致出资财产贬值,公司、其他股东或者公司债权人请求该出资人承担补足出资责任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2017年)3.出资人以房屋、土地使用权或者需要办理权属登记的知识产权等财产出资,已经办理权属变更手续但未交付给公司使用的,公司或者其他股东主张其向公司交付、并在实际交付之前不享有相应股东权利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2017年)4.补足责任(2017年、2012年)(1)股东未履行或者未全面履行出资义务,公司或者其他股东请求其向公司依法全面履行出资义务(补足未出资本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2)股东在公司设立时未履行或者未全面履行出资义务,发起人与该股东承担连带责任,但公司发起人承担责任后,可以向该股东追偿。
5.抽逃出资(2016年)公司债权人请求抽逃出资的股东在抽逃出资本息范围内对公司债务不能清偿的部分承担补充赔偿责任,协助抽逃出资的其他股东、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或者实际控制人对此承担连带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中级会计师《经济法》最新简答题必背复习资料
中级会计师《经济法》最新简答题必背复习资料1、简述有限责任公司股东的法定权利。
(1)出席股东会的权利,参与公司重大决策和选择经营管理者的权利;(2)被选举为公司董事、监事的权利;(3)查阅股东会会议记录和公司财务报告的权利;(4)按办理获取红利的权利;(5)公司新增出资时,享有优先认购的权利;(6)对其他股东转让出资在同等条件下的优先认购权。
(7)为公司及股东利益起诉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权利等。
2、简述有限责任公司股东的义务。
(1)缴纳所认缴的出资;(2)遵守公司章程;(3)以其认缴的出资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4)在公司核准登记后,不得抽逃出资;(5)对公司其他股东的诚信义务等。
3、简述一人公司的特别规制。
(1)出资期限规制。
股东应当一次足额缴纳公司章程规定的出资额。
(2)设立公司的规制。
一个自然人只能投资设立一个一人有限责任公司。
该一人有限责任公司不能投资设立新的一人有限责任公司。
(3)财务监督规制。
一人有限责任公司应当在每一会计年度终了时编制财务会计报告,并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
(4)法人人格否认规制。
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不能证明公司财产独立于股东自己财产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4、股份有限公司的设立条件。
(1)发起人符合法定人数,应当有2人以上200人以下为发起人,其中须有半数以上的发起人在中国境内有住所。
(2)有符合公司章程规定的全体发起人认购的股本总额或者实收股本总额。
(3)股份发行、筹办事项符合法律规定;(4)发起人制订公司章程,采用募集方式设立的经创立大会通过;(5)有公司名称,建立符合要求的组织机构;(6)有公司住所。
5、简述个人独资企业的设立条件。
(1)投资人为一个自然人;(2)有合法的企业名称;(3)有投资人申报的出资;(4)有固定的生产经营场所和必要的生产经营条件;(5)有必要的从业人人员。
6、个人独资企业解散的原因1投资人决定解散2投资人死亡,无人继承或继承人放弃继承。
经济法必备法条
经济法必备法条1.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经依法登记,发生效力;未经登记,不发生效力,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2.当事人以动产设定抵押的,抵押权自抵押合同生效时设立,但未经登记,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
3.当事人一方以出卖人在缔约时对标的物没有所有权或者处分权为主张合同无效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4.担保期间,担保财产毁损、灭失或者被征收时,担保物权人可以就获得的保险金、赔偿金或者补偿金等优先受偿。
5.多重抵押顺位的确认(1)抵押权已登记的,按照登记的先后顺序清偿;顺序相同的,按照债权比例清偿(2)抵押权已登记的先于未登记的受偿;(3)抵押权均未登记的,按照债权比例清偿。
6.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对保证方式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确的,承担连带保证责任。
7.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债务或者有其他违约行为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当事人可以解除合同。
8.标的物毁损、灭失的风险,在标的物交付之前由出卖人承担,交付之后由买受人承担,但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9.分期付款的买受人未支付到期价款的金额达到全部价款的1/5的,出卖人可以要求买受人一并支付到期与未到期的全部价款或者解除合同。
10.在借款合同中,借款的利息不得预先在本金中扣除。
利息预先在本金中扣除的,应当按照实际借款数额返还借款并计算利息。
11.出租人未履行维修义务的,承租人可以自行维修,维修费用由出租人负担。
因维修租赁物影响承租人使用的,应当相应减少租金或者延长租期。
12.租赁物在租赁期间发生所有权变动的,不影响租赁合同的效力。
13.除合伙协议另有约定外,合伙企业的下列事项应当经全体普通合伙人一致同意:(1)改变合伙企业的名称;(2)改变合伙企业的经营范围、主要经营场所的地点;(3)处分合伙企业的不动产;(4)转让或者处分合伙企业的知识产权和其他财产权利;(5)以合伙企业名义为他人提供担保;(6)聘任合伙人以外的人担任合伙企业的经营管理人员。
14.有限合伙企业由普通合伙人执行事务,有限合伙人不得执行事务;但有限合伙人的下列行为,不视为执行合伙事务:(1)参与决定普通合伙人入伙、退伙;(2)对企业的经营管理提出建议;(3)参与选择承办有限合伙企业审计业务的会计师事务所;(4)获取经审计的有限合伙企业财务会计报告;(5)对涉及自身利益的情况,查阅有限合伙企业财务会计账簿等财务资料;(6)在有限合伙企业中的利益收到侵害时,向有责任的合伙人主张权利或者提起诉讼;(7)执行事务合伙人怠于行使权利时,督促其行使权力或者为了本企业的利益以自己的名义提起诉讼;(8)依法为本企业提供担保。
2024年《中级经济法》必背法条
第一章总论1.自然人的民事行为能力(1)无民事行为能力人:不满8周岁(<8周岁)的未成年人和不能辨认自己行为的成年人,其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
(2)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8周岁以上(≥8周岁)的未成年人和不能完全辨认自己行为的成年人。
实施的纯获利益的民事法律行为或者与其年龄、智力、精神健康状况相适应的民事法律行为有效;实施的其他民事法律行为效力待定,经法定代理人同意或者追认后有效。
(3)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18周岁以上的成年人和16周岁以上不满18周岁但以自己劳动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的未成年人,可以独立地实施法律行为。
【提示】“超过、不满”是不含临界点的;“以上、以下”是含临界点的。
2.撤销权消灭的时间因没有行使撤销权而导致撤销权消灭的情形(注意记忆时间点)(1)重大误解的当事人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九十日内没有行使撤销权;(2)当事人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内没有行使撤销权;(3)当事人受胁迫,自胁迫行为终止之日起一年内没有行使撤销权;(4)当事人知道撤销事由后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放弃撤销权。
当事人自民事法律行为发生之日起五年内没有行使撤销权的,撤销权消灭。
3.可撤销法律行为第三人实施欺诈行为,使一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对方“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该欺诈行为的,受欺诈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撤销。
可撤销的民事法律行为被依法撤销后,法律行为从行为开始时起无效。
【提示】若对方当事人不知道且不应当知道存在欺诈的,受欺诈方不得主张撤销。
4.不得代理的情形应当由本人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不得代理,如订立遗嘱、婚姻登记、收养子女等。
5.表见代理被代理人将某种有代理权的“证明文件”交给他人,他人以该种文件使“第三人相信”其有代理权并与之进行法律行为属于表见代理。
【提示】有代理权的证明文件如盖有公章的空白介绍信;空白合同文本;合同专用章等。
6.转委托代理(23年新增)代理人需要转委托第三人代理的,应当取得被代理人的同意或者追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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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级经济法主观题必备法条第一章总论1.行为人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终止后,仍然实施代理行为,(善意)相对人有理由相信行为人有代理权的,代理行为有效。
2.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为“3年”,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3.诉讼时效期间自权利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受到损害以及义务人之日”起计算,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第二章公司法律制度1.公司“章程”对担保的总额或者单项担保的数额有限额规定的,不得超过规定的限额。
2.公司为公司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提供担保的,“必须”经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决议。
3.接受担保的股东或者受实际控制人支配的股东不得参加表决;该项表决由“出席”会议的“其他”股东所持“表决权”的“过半数”(>1/2)通过。
4.除非公司章程有特别规定(完全自由)或者经股东(大)会的批准同意,公司的董事、经理不得擅自将公司资金借贷给他人。
5.股份有限公司不得直接或者通过子公司向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提供借款。
6.出资人以房屋、土地使用权或者需要办理权属登记的知识产权等财产出资,已经交付公司使用但未办理权属变更手续,公司、其他股东或者公司债权人主张认定出资人未履行出资义务的,人民法院应当责令当事人在指定的合理期间内办理权属变更手续;在前述期间内办理了权属变更手续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其已经履行了出资义务。
7.出资人主张自其实际交付财产给公司使用时享有相应股东权利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8.出资人以房屋、土地使用权或者需要办理权属登记的知识产权等财产出资,已经办理权属变更手续但未交付给公司使用,公司或者其他股东有权主张其向公司交付、并在实际交付之前不享有相应股东权利。
9.出资人以划拨土地使用权出资,或者以设定权利负担的土地使用权出资,公司、其他股东或者公司债权人主张认定出资人未履行出资义务的,人民法院应当责令当事人在指定的合理期间内办理土地变更手续或者解除权利负担;逾期未办理或者未解除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出资人未依法全面履行出资义务。
10.出资人以不享有处分权的财产出资,当事人之间对于出资行为效力产生争议的,人民法院可以参照《物权法》“善意取得制度”的规定予以认定。
11.“公司债权人”有权请求其在未出资本息范围内对公司债务不能清偿的部分承担“补充赔偿责任”;未履行或者未全面履行出资义务的股东已经承担上述责任,其他债权人无权提出相同请求。
12.股东未履行或者未全面履行出资义务,公司可以根据公司章程或者股东会决议对其利润分配请求权、新股优先认购权、剩余财产分配请求权等股东权利作出相应的合理限制。
13.公司股东未履行或者未全面履行出资义务,公司或者其他股东请求其向公司全面履行出资义务或者返还出资,被告股东以诉讼时效为由进行抗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14.公司债权人的债权未过诉讼时效期间,依照规定请求未履行或者未全面履行出资义务的股东承担赔偿责任,被告股东以出资义务超过诉讼时效期间为由进行抗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15.违反公司章程的规定或者未经股东会、股东大会同意,与本公司订立合同或者进行交易。
16.未经股东(大)会同意,利用职务便利为自己或者他人谋取属于公司的商业机会,自营或者为他人经营与所任职公司同类的业务。
17.股份有限公司股东大会的一般职权:(1)决定公司的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2)选举和更换非由职工代表担任的董事、监事,决定有关董事、监事的报酬事项;(3)审议相关报告、方案①审议批准董事会或者执行董事的报告;②审议批准监事会或者监事的报告;③审议批准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④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4)决议重大事项①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作出决议;②对发行公司债券作出决议;③对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清算或者变更公司形式作出决议;④修改公司章程。
(5)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
18.上市公司股东大会的特别职权,包括但不限于:(1)对公司聘用、解聘会计师事务所作出决议。
(2)审议批准变更募集资金用途事项。
(3)审议股权激励计划。
(4)审议上市公司应当由股东大会审议的对外担保事项:①单笔担保额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10%的担保;②上市公司在1年内购买、出售重大资产或者担保金额达到或超过公司资产总额30%的;③上市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的对外担保总额,达到或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50%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④为资产负债率超过70%的担保对象提供的担保;⑤对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提供的担保;⑥由董事会审批的对外担保,但出席董事会的无关联关系董事人数不足3人的;⑦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事项。
19.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在2个月内召开临时股东大会:(1)董事人数不足5人“或者”公司章程所定人数的2/3时;(2)公司未弥补的亏损达实收股本总额的1/3时;(3)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10%以上股份(不计优先股)的股东请求时;(4)董事会认为必要时;(5)监事会提议召开时;(6)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情形。
20.股东大会会议由董事会召集,董事长主持;董事长不能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副董事长主持;副董事长不能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半数以上董事共同推举一名董事主持。
董事会不能或者不履行召集股东大会会议职责的,监事会应当及时召集和主持;监事会不召集和主持的,连续90日以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10%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自行召集和主持。
21.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3%以上”股份(不计优先股)的股东,可以在股东大会“召开10日前”提出临时提案并书面提交董事会;董事会应当在收到提案后2日内通知其他股东,并将该临时提案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22.股东大会对普通事项作出决议,必须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过半数”(>1/2)通过。
23.必须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2/3以上”(≥2/3)通过。
采用特别决议通过的事项包括:(1)修改公司章程;(2)增加或减少注册资本;(3)公司合并、分立、解散;(4)变更公司形式;(5)上市公司:在1年内购买、出售重大资产或者担保金额超过公司资产总额30%的,应当由股东大会作出决议,并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2/3以上通过。
24.股份有限公司的董事会独立职权(1)决定公司的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2)决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的设置;(3)决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经理及其报酬事项,并根据经理的提名决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经理、财务负责人及其报酬事项;(4)制定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25.临时董事会会议(1)提议主体:代表1/10以上表决权的股东;1/3以上董事;监事会。
(2)董事长应当自接到提议后10日内,召集和主持董事会会议。
26.董事会会议应有“过半数的董事出席”方可举行。
27.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作出决议必须经“全体董事的过半数”通过。
28.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会议应当由董事本人出席,董事因故不能出席的,可以“书面”委托其他“董事”代为出席,委托书中应载明授权范围。
29.上市公司董事与董事会会议决议事项所涉及的企业有关联关系的,不得对该项决议行使表决权,也不得代理其他董事行使表决权。
30.该董事会会议由“过半数的无关联关系董事出席”即可举行,董事会会议所作决议须经“无关联关系董事过半数”通过。
31.出席董事会的无关联关系董事不足3人(<3人)的,应将该事项提交上市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32.下列人员不得担任独立董事(1)在上市公司或者其附属企业任职的人员及其直系亲属、主要社会关系。
(2)直接或间接持有上市公司已发行股份1%以上或者是上市公司前10名股东中的自然人股东及其直系亲属。
(3)在直接或间接持有上市公司已发行股份5%以上的股东单位或者在上市公司前5名股东单位任职的人员及其直系亲属。
(4)最近1年内曾经具有前3项所列举情形的人员。
(5)为上市公司或者其附属企业提供财务、法律、咨询等服务的人员。
(6)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人员。
(7)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人员。
33.实际出资人与名义股东因投资权益的归属发生争议,实际出资人有权以其实际履行了出资义务为由向名义股东主张权利。
34.名义股东不得以公司股东名册记载、公司登记机关登记为由否认实际出资人的权利。
35.实际出资人未经公司其他股东半数以上同意,请求公司变更股东、签发出资证明书、记载于股东名册、记载于公司章程并办理公司登记机关登记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36.公司债权人以登记于公司登记机关的股东未履行出资义务为由,请求其对公司债务不能清偿的部分在未出资本息范围内承担补充赔偿责任,股东无权以其仅为名义股东而非实际出资人为由进行抗辩。
37.有限责任公司股东有权“查阅、复制”公司章程、股东会会议记录、董事会会议决议、监事会会议决议和财务会计报告;有限责任公司股东还有权要求“查阅”公司会计账簿。
38.股份有限公司股东有权“查阅”公司章程、股东名册、公司债券存根、股东大会会议记录、董事会会议决议、监事会会议决议、财务会计报告。
39.公司章程或者股东间协议可以对查阅范围、方式等作出规定,但不得实质性剥夺股东依法享有的查阅或者复制公司文件材料的权利。
40.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等未依法履行职责,导致公司未依法制作或者保存有关的公司文件材料,给股东造成损失,应当承担民事赔偿责任。
41.股东查阅信息后如泄露公司商业秘密导致公司损害,须对公司承担赔偿责任。
42.辅助股东查阅公司文件材料的会计师、律师等泄露公司商业秘密导致公司合法利益受到损害,须对公司承担赔偿责任。
43.股东(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股份有限公司连续180日以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1%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书面”请求“监事会”或者不设监事会的有限责任公司的监事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如果监事会或者不设监事会的有限责任公司的监事收到股东的书面请求后拒绝提起诉讼,或者自收到请求之日起30日内未提起诉讼,或者情况紧急、不立即提起诉讼将会使公司利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的,股东有权为了公司的利益以自己的名义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44.股东(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股份有限公司连续180日以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1%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书面”请求“董事会”或者不设董事会的有限责任公司的执行董事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如果董事会或者执行董事收到股东的书面请求后拒绝提起诉讼,或者自收到请求之日起30日内未提起诉讼,或者情况紧急、不立即提起诉讼将会使公司利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的,股东有权为了公司的利益以自己的名义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45.股东(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股份有限公司连续180日以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1%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书面请求董事会或者执行董事、监事会或者不设监事会的有限责任公司的监事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