可加计扣除的8项研发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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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加计扣除的8项研发费用

一、国家政策

国家税务总局于2008年12月10日发布文件:《企业研究开发费用税前扣除管理办法(试行)》,根据这一文件规定:企业从事《国家重点支持的高新技术领域》和国家发展改革委员会等部门公布的《当前优先发展的高技术产业化重点领域指南(2007年度)》规定项目的研究开发活动,其在一个纳税年度中实际发生的下列费用支出,允许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按照规定实行加计扣除。

(一)新产品设计费、新工艺规程制定费以及与研发活动直接相关的技术图书资料费、资料翻译费。

(二)从事研发活动直接消耗的材料、燃料和动力费用。

(三)在职直接从事研发活动人员的工资、薪金、奖金、津贴、补贴。

(四)专门用于研发活动的仪器、设备的折旧费或租赁费。

(五)专门用于研发活动的软件、专利权、非专利技术等无形资产的摊销费用。

(六)专门用于中间试验和产品试制的模具、工艺装备开发及制造费。

(七)勘探开发技术的现场试验费。

(八)研发成果的论证、评审、验收费用。

二、费用解析

(一)新产品设计费、新工艺规程制定费以及与研发活动直接相关的技术图书资料费、资料翻译费。

这里的新产品设计费、新工艺规程制定和高新技术企业认定所涉及的设计费道理类似,但具体应把哪些支出归入此类别,目前没有明确的文件规定。

第一,设计活动又属于研发活动的一部分,人工费用已经在人工成本中进行归集,当然也就无法在设计费中归集。除非是一些不符合研发人员定义的员工参与了设计活动,该类人员发生的人工成本归入设计费。理论上当然存在这种可能,但这种情况在企业的实际情况中确实比较少见。

第二,有些设计活动需要适当的材料投入,但对于材料的投入,已经归入前面的直接投入费用,如果再计入设计费,就会产生重复计算。因此还是归入直接投入比较合适。

第三,设计过程中发生的设备或建筑物折旧和长期待摊费用可以放在设计费中,但也不太合适。毕竟有专门的折旧与长期待摊费用科目进行归集。

第四,部分或全部设计工作交他人完成,并签订《设计合同》,支付的费用属于设计费吗?从表面上看,该部分费用归入设计费好像是天经地义的。因为有专门的《设计合同》,而且对方出具的发票写得也很清楚,就是设计费。但从实质效果看,这样的合同其实更应该称之为委托外部研发。毕竟,从形式到内容刭结果,设计合同与委托外部研发的性质都是一致的。如果是这样,该类费用归入设计费也不合适。

如此看来,凡是可以归入设计费的内容其实都有对应的其他科目可以进行专门归集,单独一个设计费用的科目设置显得有些多余。那么,作为政策制定者的初衷是希望通过该科目的设置要达到什么样的效果呢?不得而知。

那么,企业应该怎么操作昵?一般情况下,该科目下直接按0计算即可。除非有极端特殊的情况确实需要归集的,也应该在专家的指导下进行。

对于与研发活动直接相关的技术图书资料费、资料翻译费,需要明确的是技术图书资料费及资料翻译费,常规管理类的图书资料费及资料翻译费不能作为加计扣除的内容。另外,技术图书及资料翻译必须是与研发活动直接相关的,非直接相关的也不能加计扣除。

(二)从事研发活动直接消耗的材料、燃料和动力费用。需要注意的是,该项费用指的

是研发活动直接消耗的材料、燃料和动力费用,如果是间接消耗的则不能加计扣除。

(三)在职直接从事研发活动人员的工资、薪金、奖金、津贴、补贴。这里需要确认以下几个问题:

1、在职。对于在职的具体条件在116号文中没有明确界定。企业在申报时会遇到这些问题,如:中间离职的人是否符合条件?当年新入职的是否符合条件?当年在企业工作不满183天的人员是否符合条件?兼职人员是否符合条件?对于这些问题,如果仅从字面上理解,只要在企业工作过,并且与企业签订了劳动合同,企业确实支付了人工费用,都可以认为是在职。至于兼职人员,如果没有和企业形成正式的劳动关系,如果企业在支付人工费用时也代扣代缴了个人所得税,则该部分费用可以考虑归入设计费核算。

2、直接从事研发。这里强调的是直接以事研发,而不是专职从事研发。因此,凡是直接从事过研发的人员都可以认为符合条件。但对于有些既从事研发又从事其他工作的人员发生的人工成本应如何分摊?原则上还是按照个人工作的工时进行分配。

3、可扣除的人工成本。从文件规定看,允许扣除的内容包括工资、薪金、奖金、津贴、补贴。在这里面并没有社会保险、住房公积金等。因此,没有在文件中提及的上述内容是不允许加计扣除的。

(四)专门用于研发活动的仪器、设备的折旧费或租赁费。对于本条内容的理解,需要把握以下几点:

1、专门用于研发活动。对于一些既用于研发,又用于生产或管理用的仪器、设备发生的费用不能加计扣除。

2、仪器、设备的折旧费或租赁费。这里面的折旧费或租赁费仅指仪器、设备的折旧费或租赁费,不包括房屋的折旧费或租赁费;同时,对于仪器、设备发生的长期待摊费用也不能加计扣除。

(五)专门用于研发活动的软件、专利权、非专利技术等无形资产的摊销费用。对于本条内容的理解,需要把握以下几点:

1、专门用于研发活动。对于一些既用于研发,又用于生产或管理用的软件、专利权、非专利技术等无形资产发生的摊销费用不能加计扣除。

2、无形资产的摊销费用。软件、专利权、非专利技术等专有技术必须在最初以无形资产入账,如果未以无形资产入账,即使该技术专门用于研发,其发生的费用也不能加计扣除。

(六)专门用于中间试验和产品试制的模具、工艺装备开发及制造费。对于本条内容的理解,需注意的是专门用于中间试验和产品试制的费用。对于一些既用于研发,又用于生产或管理用的模具、工艺装备制造费用不能加计扣除。

(七)勘探开发技术的现场试验费。指的是一些石油勘探、天然气开发等需要勘探开发的行业在现场进行试验所发生的费用可以加计扣除。

(八)研发成果的论证、评审、验收费用。对于本条内容的理解,需要把握以下几点:

1、专家交通费、招待费、会议费。指专家为了参加项目论证、评审、验收时发生的交通差旅费、招待费和会议费,这些费用是否属于论证、评审、验收费?对于这个问题,文件没有明确界定。因此,企业在确认时,可以按照合理的原则进行统计。

2、专家酬劳费。在研发成果的论证、评审、验收结束后,企业通常会为专家支付一笔酬劳费。对于该笔费用,如果企业代扣代缴了个人所得税,则该表费用可以确认,如果没有代扣代缴,则该表费用不能加计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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