仪器仪表校验管理规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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仪器仪表校准、校验管理规程
1 目的
对仪器、仪表进行管理和校正,确保仪器、仪表的精确度和准确度能满足其使用要求。
2 范围
化验室用于成品、半成品和原材料主要检测的仪器、仪表。
3 职责
3.1 质量控制(化验室):按照本规范作业。
3.1.1 对新进设备结构及性能做验收判定。对仪器、仪表进行管理和校正,确保仪器、仪表精确
度和准确度能满足其使用要求。
3.1.2 负责仪器、仪表统计和制定校验计划;负责仪器、仪表的外校,并对校正的记录进行保管存档;负责对仪器、仪表的使用和维护后的状况进行检查确认。
3.1.3 负责理化室检测仪器和仪表的使用、维护和保养;并对仪器、仪表出现异常时的反馈、处理。
4 内容
4.1 仪器、仪表校验。
4.1.1 依据仪器、仪表的使用频率、情况变化等来设定校验周期。
4.1.2 所有化验室用于检测原料、半成品和成品的主要检测仪器、仪表都必须附有产品合格证并经过校准后方能使用,所有校验记录连同通化(集安)市计量测试所校验合格颁发的合格证书一起归档到记录文件。
4.1.3 每年汇编监控仪器、仪表年度校验清单及校验计划填写“仪器、仪表检定计划表”。
4.1.4 新购进的定量检测仪器、仪表(如温度表、天平等)需经校验合格后方投入使用,经过校
验合格的仪器、仪表要求贴上标签,标签上注明名称、校准日期、校准单位、负责人、有效值。4.2 校正实施
4.2.1 校验期限临近,需在指定日期前将仪器、仪表送交校正单位。
4.2.2 当仪器、仪表出现以下情况之一时,应立即停止使用,并送交校正人员校验或处理:
1)受到损伤、摔落或破坏时;
2)校验标签残缺不清或遗失时;
3)对其准确度表示怀疑时。
4.2.3 对不作为检测功能使用的仪器、仪表,进行免校。
4.2.4 外部检验必须以国家或国际标准体系为依据,且校正单位需提供书面校正报告或说明,由
品控部保存。
4.3 不合格管制
4.3.1 仪器、仪表检验不合格时,须暂停使用,并拟定校验计划,进行再校验。
4.3.2 贴上不合格标签的仪器、仪表,经再确认,不能使用时,提出申请报废处理。
4.3.3 使用过程中发现不合格时,立即上报部门主管,并根据该检测仪器的使用情况和检验记录
进行追溯,追溯日期以上次检验校准日为止,并对检验的产品所产生的影响进行评估,采取措施,消除影响。
4.4 报废
当仪器、仪表损坏不能修复或无修复价值时,由质量控制(化验)鉴定并填写《报废申请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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