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节能能源领域政策梳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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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节能能源领域政策梳理
为全面做好我区节能及应对气候变化以及能源领域各项工作,我们对全市相关政策进行了梳理,现将有关情况汇报如下:
一、节能及应对气候变化领域政策
(一)节能管理方式
1.能源管理体系和碳排放管理体系。
支持政策:市财政对于通过能源管理体系认证的单位给予一次性资金奖励,其中:年综合能源消费量1万吨标准煤以下的,奖励10万元;1万吨标准煤(含)—5万吨标准煤的,奖励11万元;5万吨标准煤(含)—100万吨标准煤的,奖励13万元;100万吨标准煤以上(含)的,奖励15万元。
文件依据:市发改委、市质监局、市财政局《关于推进在京万家企业和市级考核重点用能单位能源管理体系和碳排放管理体系建设工作的通知》(京发改〔2014〕2184号)
2.能效领跑者。
支持政策:对获得“2015年度北京市能效领跑者”称号的单位,将根据评审名次,给予一次性资金奖励,其中:第一名奖励8万元,第二名奖励4万元,第三名奖励2万元。
文件依据:市发改委、市财政局、市统计局《关于开展2015年能效领跑者试点的通知》(京发改〔2014〕2650号)
3.电力需求侧管理。
支持政策:
3.1 基准型项目
第一类:对提高用电设备能效产生永久性节约电力负荷的改造项目,奖励标准分为三档,分别为:300元/千瓦、400元/千瓦、500元/千瓦。
第二类:对采用电蓄冷(蓄热)供冷(供暖)技术产生永久性转移高峰电力负荷的改造或新建项目,奖励标准分为三档,分别为:350元/千瓦、450元/千瓦、550元/千瓦。
第三类:对通过主动需求响应临时性减少的高峰电力负荷项目,按照响应时间(24小时、4小时、30分钟)签订合同,奖励标准分为三档,分别为:80元/千瓦、100元/千瓦、120元/千瓦。
第四类:其他新技术实施的项目,确能实现永久性节约和转移高峰负荷的,由市发展改革委组织专家评审,奖励标准不得超过440元/千瓦。
3.2 整合型项目
通过自愿签订协议,采用整合节约电力指标的方式,承担一揽子永久性节约电力负荷的项目,奖励标准为:440元/千瓦。
3.3 示范型项目
技术先进、运行控制优化、节电效果显著、项目运作模式新颖,能够成为节电技术典范或行业学习标杆的项目,奖励标准为采用同类技术的基准型项目奖励标准的1.2倍。
文件依据:市财政局、市发改委、关于印发《北京市电力需求侧管理城市综合试点工作财政奖励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京财公用〔2013〕1839号)
4.能源计量体系建设
支持政策:
对按照规定完成重点用能单位(含中央在京、市属、区属)一级计量器具配置的能源供应单
位,市财政采取以奖代补的方式,在项目竣工验收后给予一次性奖励。奖励标准为计量器具购置费与安装费之和的30%(安装费按照器具购置费的5%来计算),能源供应单位负责落实配套资金。
对按照规定完成本单位二级计量器具配置的重点用能单位,市财政采取以奖代补的方式,在项目竣工验收后给予一次性奖励。奖励标准为计量器具购置费与安装费之和的30%(安装费按照器具购置费的5%来计算),重点用能单位负责落实配套资金。
重点用能单位中中央在京全额拨款行政事业单位,按照规定完成二级计量器具配置的,市财政对计量器具购置费及安装费给予全额支持。
重点用能单位中市属的全额拨款行政事业单位,二级计量器具配置所需的配套资金,由本单位申请在部门预算中解决。
重点用能单位中区属的全额拨款行政事业单位,二级计量器具配置所需的配套资金由区县财政负责落实。
各区(县)政府根据本区县实际情况安排资金积极支持辖区内其他重点用能单位开展能源计量器具配置,保障本地区相关工作顺利开展。
文件依据:市发改委、市质监局、市财政局《关于印发北京市能源计量基础能力建设实施方案(2014年-2015年)的通知》(京发改〔2014〕2617号)
(二)节能工程
1.节能技改项目
支持政策:非工业项目按照节能量800元/吨标准煤予以支持;工业按照600元/吨予以支持。文件依据:市发改委《关于组织申报2013年节能减排财政政策综合示范项目的通知》
2.能源审计
支持政策:年综合能耗500万吨标准煤以上(含)重点用能单位。市级财政奖励资金不超过40万元,其中:满额奖励标准为40万元,中间档次奖励标准为35万元,基础奖励标准为30万元;
年综合能耗300万吨标准煤以上(含)—500万吨标准煤重点用能单位。市级财政奖励资金不超过30万元,其中:满额奖励标准为30万元,中间档次奖励标准为28万元,基础奖励标准为25万元;
年综合能耗100万吨标准煤以上(含)—300万吨标准煤重点用能单位。市级财政奖励资金不超过20万元,其中:满额奖励标准为20万元,中间档次奖励标准为18万元,基础奖励标准为15万元;
年综合能耗5万吨标准煤以上(含)—100万吨标准煤重点用能单位。市级财政奖励资金不超过15万元,其中:满额奖励标准为15万元,中间档次奖励标准为13万元,基础奖励标准为10万元;
年综合能耗5000吨标准煤以上(含)—5万吨标准煤重点用能单位。市级财政奖励资金不超过10万元,其中:满额奖励标准为10万元,中间档次奖励标准为9万元,基础奖励标准为8万元;
公共机构。市级财政奖励资金不超过15万元,其中:满额奖励标准为15万元,中间档次奖励标准为13万元,基础奖励标准为10万元。
文件依据:市发改委、市财政局《北京市用能单位能源审计推广实施方案(2012—2014年)的通知》(京发改〔2012〕600号)
3.能源管控中心
支持政策:给予项目总投资30%的政策支持。
文件依据:市发改委《关于征集2014年度能源管控中心项目的通知》
4.公共机构数据中心节能改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