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景区城建设指南实施细则
浙江省景区城建设指南实施细则
2.1.3
有绿道、骑行道、游步道、水上交通等多样化的慢行系统, 一种得2分。
6
2.1.4
提供自行车、游船、分时租赁汽车等多样化的交通工具(3
分),一种得1分;有倡导绿色岀行的措施或平台(2分)。
5
2.1.5
有合理顺畅的游览(参观)线路(2分),与周边主要景区(点) 实现交通有机衔接(2分),视情得分。
15
3.2.
美食
35
3.2.1
有美食街区,地域文化特色鲜明,餐饮场所内外环境优美,
9
一个街区得3分,视情得分。
322
有品牌餐厅,国字号得3分,省字号得2分,地方字号得1分,网红餐厅得1分,同一家餐厅不重复计分。
10
323
有参与“百县千碗”活动的餐厅,一家得2分。
6
3.2.4
各类不同菜系餐厅丰富,每类得1分。
5
2.2.3
旅游景点、文化场馆、公园、厕所、购物、餐饮、公共交通 等公共场所设置标识标牌,发现一处未设置的,扣1分;发
现一处不规范的,扣0.5分。
10
2.2.4
在停车场、岀入口、售票处、购物点、医疗点、厕所等位置, 设置国家标准的公共信息图形符号,现有国家标准没有提供 图形符号的,可参照国际惯例。发现一处没有的,扣0.5分; 设置不规范的,扣0.5分。
8
1.12
主要街区和背街小巷有雕塑、艺术小品等艺术景观设施,布 局面广(3分),地域文化展示充分(3分),效果美观(3分), 视情得分。
9
2
设施与服务
16
5
2.1
交通
30
2.1.1
停车场(位)管理有序(5分),发现一处管理不到位的扣1分;有节假日停车保障措施(1分)。
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浙江省省级旅游度假区管理办法的通知-浙政办发〔2020〕15号
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浙江省省级旅游度假区管理办法的通知正文:----------------------------------------------------------------------------------------------------------------------------------------------------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浙江省省级旅游度假区管理办法的通知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直属各单位:《浙江省省级旅游度假区管理办法》已经省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组织实施。
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2020年4月7日浙江省省级旅游度假区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保护和合理开发利用旅游资源,促进文化和旅游融合发展,有序推进我省旅游度假区高质量发展,根据《浙江省旅游条例》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省级旅游度假区,是指有明确的空间边界,依托优质的度假资源与环境,具备高质量的度假设施和服务,能够满足旅游休闲度假需求的综合性旅游区。
第三条省级旅游度假区发展定位为文化和旅游产业集聚区、高质量发展示范区、改革创新先行区。
第二章申报与设立第四条申报省级旅游度假区,应符合《旅游度假区等级划分》国家标准(GB/T26358),同时具备下列条件:1.旅游度假资源丰富,生态环境质量优良;2.区位优势明显,具备良好的交通、通信、供水、供电、供气等公用设施;3.符合国家有关自然资源、历史文化遗产保护等方面法律法规的规定;4.突出文化和旅游融合发展,注重优秀文化保护、传承和利用;5.有一批具备一定投资规模和影响力且投资主体明确的旅游项目,建成、在建和已签订合同的旅游项目总投资达50亿元以上(26个加快发展县〔市、区〕达30亿元以上);6.具有明确的地域界限,无泥石流、崩塌、滑坡等可预测地质灾害威胁,无明显的旅游安全隐患和污染源;7.与所在地文化和旅游发展规划、国土空间规划、环境保护规划、林地保护利用规划、流域和区域水利规划等相衔接;8.总占地面积在5平方公里以上。
浙江省景区城建设指南实施细则
2.3.4
设施完整、管理有效、卫生良好。卫生环境差和设施设备损坏或不齐全的,发现一处扣1分。
10
2.3.5
沿街单位、社区等场所的厕所能为游客免费开放,发现一处未实行的,扣1分。
5
2.4
咨询服务
20
2.4.1
游客集散地设立旅游咨询服务点,可自助式(3分),一个得1分;咨询点须公布咨询、投诉受理方式(0.5分),信息资料准确(0.5分)、全面(0.5分)、及时更新(0.5分)。
20
1.8
城市传统文化街区、文物古迹和历史建筑保护得当,发现一处保护不当的,扣2分。
10
1.9
利用城市传统文化街区、文物古迹和历史建筑等资源合理开发,打造有品质的旅游景点,每处得2分。
10
1.10
城市改造有机更新,未大拆大建,城市肌理保持完好,视情得分。
6
1.11
艺术景观、公共休息设施、观景设施、垃圾箱等城市家具设计美观,造型与景观协调(4分),有烘托效果,体现地域特色(4分),视情况得分。
3
2.2.10
标识标牌维护保养得当,无脱落、无毛刺、无腐蚀,发现一处维护不当的,扣0.5分。
5
2.3
厕所
35
2.3.1
分布合理,数量充足,满足需要,步行30分钟内须有设置,视情得分。
5
2.3.2
建筑外观、色彩、造型与景观环境协调,视情得分。
5
2.3.3
符合市政厕所标准,其中旅游景点、旅游集散地厕所应达到旅游厕所标准,且高等级旅游景区内至少有1个AAA级旅游厕所;文化场馆和大型购物场所参照旅游厕所标准管理,有一处不达标扣1分。
5
2.4.2
景区(点)、文化场所实现语音导览或电子导览功能,缺一处扣0.5分。
浙江风景名胜区规划实施导则
浙江省风景名胜区规划实施评估导则浙江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二零一五年九月前言为促进风景名胜区规划科学编制,依法、合理、有效实施,更好发挥规划对风景名胜区保护、建设、管理的引领作用,导则编制组深入调查研究,认真总结经验,参考相关规划实施评估要求,通过组织专家论证,并经广泛征求意见,制定本导则。
本导则共分6章,主要包括总则、风景名胜区规划适应性评估、风景名胜区资源保护状态评估、风景名胜区规划与建设评估、风景名胜区管理与政策评估、评估结论和建议。
各地可根据实际深化或细化。
编制中应符合国家、省有关法律法规、标准规范等要求。
本导则组织编制单位:浙江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本导则主编单位:浙江省城乡规划设计研究院。
本导则主要起草人员:杨永康、张秀珍、陈超、高黑、王铮忾、马仲坤。
本导则主要审查人员:顾浩、陈航、吴毅峰、郑轶民。
目录1 总则 (1)2风景名胜区规划适应性评估 (2)2.1风景名胜区外部条件的发展变化评估 (2)2.2风景名胜区自身的发展变化评估 (2)2.3风景名胜区发展诉求评估 (2)3风景名胜区资源保护状态评估 (3)3.1山水格局保护状态评估 (3)3.2景源保护状态评估 (3)3.3生态环境保护状态评估 (4)3.4生物多样性保护状态评估 (4)4.风景名胜区规划与建设评估 (6)4.1规划强制性内容的执行情况评估 (6)4.2规划阶段性目标的落实情况评估 (6)4.3风景名胜区规划实施的建设状况评估 (6)5.风景名胜区管理与政策评估 (7)5.1风景名胜区管理主体评估 (7)5.2风景名胜区管理制度评估 (7)5.3风景名胜区公共政策评估 (7)6.评估结论和建议 (8)1 总则1.0.1为促进风景名胜资源的严格保护和合理利用,确保风景名胜区规划科学、有效、合理实施,指导规划评估编制工作,根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及标准规范的要求,结合浙江省实际,制定本导则。
1.0.2导则由浙江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负责解释。
中国浙江省风景名胜区管理条例
浙江省风景名胜区条例浙江省风景名胜区条例(2011年7月29日浙江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26次会议通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对风景名胜区的管理,有效保护和合理利用风景名胜资源,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以下简称城乡规划法)、国务院《风景名胜区条例》和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省行政区域内风景名胜区的设立、规划、建设、保护和管理,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本条例所称的风景名胜区,是指依法设立的具有观赏、文化或者科学价值,自然景观、人文景观比较集中,环境优美,可供人们游览或者进行文化、科学活动的区域,包括国家级风景名胜区和省级风景名胜区。
本条例所称的风景名胜资源,是指具有观赏、文化或者科学价值的江河、湖海、瀑布、溪流、山体、溶洞、特殊地质地貌、林木植被、湿地、野生动物、天文气象等自然景观和文物古迹、宗教活动场所、历史纪念地、古文化遗址、园林、建筑等人文景观及其所处的环境、风土人情等。
第四条风景名胜区实行科学规划、统一管理、严格保护、永续利用的原则。
第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风景名胜区工作的领导,协调解决风景名胜区设立、规划、建设、保护和管理工作中的重大问题,并将所需经费纳入本级财政预算。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按照规定职责,协助上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和风景名胜区管理机构,做好风景名胜区的有关工作。
第六条省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负责本省风景名胜区的监督管理工作。
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和县(市、区)人民政府确定的风景名胜区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风景名胜区的监督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发展和改革、城乡规划、财政、国土资源、海洋、民族宗教、交通运输、环境保护、旅游、文物、林业、水利、价格、工商、公安等部门,按照规定职责,做好风景名胜区的有关监督管理工作。
第七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依法设置风景名胜区管理机构,具体负责风景名胜区的建设、保护和管理工作。
《浙江省景区城建设指南》、实施细则及评定办法(2020修订版)
浙江省景区城建设指南、实施细则及评定办法(修订版)一、浙江省景区城建设指南 (2)二、浙江省景区城建设指南实施细则 (8)三、浙江省景区城评定管理办法 (13)四、浙江省景区城评定申报表 (27)浙江省景区城建设指南本指南规定了浙江省景区城(以下简称“景区城”)的环境与景观、设施与服务、产品与业态、管理与保障以及等级划分。
1 适用范围本指南适用于浙江省内县(市、区)为单位的景区城建设。
2 景区城定义以县(市、区)建成区为景区城范围,文化底蕴深厚、人居环境优美和谐、休闲业态丰富多元、公共服务配套完善、综合管理保障有力的宜居、宜业、宜游的区域。
3 等级划分景区城分为3个等级,由低到高依次为AAA级、AAAA 级和AAAAA级。
4 环境与景观4.1 生态环境良好。
洁化、绿化、美化,自然景观与城区建设协调美观。
4.2 城市公园或公共绿地数量充足、设施完善、满足需求、免费开放,体现主客共享。
4.3 公共区域视线可及范围内建筑物整体景观融合,风格统一,新旧建筑风貌协调;天际轮廓线美观;有地标式建筑。
4.4 主要道路和街巷两侧建筑立面美观,有地域特色,整体环境卫生、整洁、有序。
4.5 开展美丽单位、美丽河湖、美丽庭院、美丽社区、美丽街区、美丽阳(露)台等“美丽工程”建设,全面提升城区“颜值”,实现景在城中,人在景中。
4.6 城市传统街区、文物古迹和历史建筑得到有效保护和利用,城市建设改造有机更新,城市历史文化记忆保存完好。
4.7 艺术景观、公共休息设施、观景设施、垃圾箱等城市家具布局合理、满足需求、管理到位,造型与景观环境协调,体现地域特色和文化传承。
4.8 街道和背街小巷设置雕塑、艺术小品等艺术景观设施,布局面广,展现地域风貌。
5 设施与服务5.1 交通5.1.1 停车场地管理有效,秩序良好;有节假日停车保障措施。
5.1.2 有覆盖城区文化、旅游和体育等主要场所的交通体系。
5.1.3 有包含绿道、骑行道、游步道、水上交通等形式多样化的慢行系统。
景区建设实施方案
景区建设实施方案第1篇景区建设实施方案一、项目背景随着我国经济的快速发展和人民生活水平的不断提高,旅游消费需求日益旺盛,旅游业已成为国民经济的战略性支柱产业。
为适应旅游市场的需求,提高景区的品质和竞争力,促进区域经济发展,现就某景区建设制定以下实施方案。
二、项目目标1. 景区总体目标:将景区建设成为具有较高知名度、美誉度和市场竞争力的旅游目的地,为游客提供高质量的旅游体验。
2. 具体目标:(1)完善景区基础设施,提高景区接待能力;(2)丰富景区旅游产品,满足游客多样化需求;(3)提升景区管理水平,保障游客安全与舒适;(4)加强景区生态环境保护,实现可持续发展。
三、项目内容1. 景区基础设施建设(1)道路设施:完善景区内外道路,提高道路质量,确保游客安全便捷出行;(2)公共服务设施:增设游客服务中心、停车场、洗手间等公共服务设施,提高景区服务水平;(3)住宿设施:建设不同档次的酒店、民宿、露营基地等住宿设施,满足游客多样化住宿需求;(4)餐饮设施:打造特色餐饮品牌,提供丰富多样的餐饮服务;(5)购物设施:设立特色商品店、纪念品店等购物设施,方便游客购物。
2. 旅游产品开发(1)观光旅游产品:优化景区观光路线,丰富观光内容,提高游客满意度;(2)体验旅游产品:开发亲子、拓展、探险等体验项目,满足游客个性化需求;(3)度假旅游产品:结合景区资源,打造高品质度假产品,吸引中高端游客;(4)节庆活动:举办各类节庆活动,提升景区知名度和吸引力。
3. 景区管理水平提升(1)完善景区管理制度,确保景区安全、有序、高效运行;(2)加强景区人才培训,提高员工服务意识和专业素养;(3)推进景区智能化建设,提高景区运营效率。
4. 生态环境保护(1)加强景区生态环境保护,确保景区景观资源的可持续利用;(2)实施垃圾分类、污水处理等环保措施,降低景区对环境的影响;(3)开展生态旅游宣传,提高游客环保意识。
四、实施步骤1. 项目前期:开展项目可行性研究,明确项目目标、内容和投资估算,制定项目实施方案;2. 项目中期:分阶段推进景区基础设施建设、旅游产品开发、管理水平提升和生态环境保护等工作;3. 项目后期:对项目实施效果进行评估,针对存在的问题进行整改,确保项目目标的实现。
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雪窦山风景名胜区总体规划的函-建城函[2016]69号
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雪窦山风景名胜区总体规划的函正文:----------------------------------------------------------------------------------------------------------------------------------------------------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雪窦山风景名胜区总体规划的函建城函[2016]69号浙江省人民政府:你省关于审批雪窦山风景名胜区总体规划的请示收悉。
经国务院同意,现函复如下:一、原则同意《雪窦山风景名胜区总体规划(2016—2030年)》(以下简称《总体规划》)。
雪窦山风景名胜区面积为54.86平方公里,核心景区面积为16.54平方公里。
自规划批准之日起1年内,应完成风景名胜区和核心景区范围的标界立桩工作,建立健全国家级风景名胜区徽志。
二、要按照《风景名胜区条例》及《总体规划》确定的分级分类保护要求,按照划定的一级、二级、三级保护区范围,严格执行相应保护措施、建设控制要求和环境保护标准。
严格保护风景名胜区内的自然水系、地质遗迹、古树名木等资源,特别要加强对千丈岩瀑布、妙高台、雪窦寺、蒋氏故居和宗祠等重要资源的保护管理,维护风景名胜资源的真实性和完整性。
风景名胜区内严禁开山采石、滥伐林木、污染水体、损毁文物古迹等行为。
要限期改造、搬迁或拆除影响景观环境的建筑设施,恢复自然环境和景观风貌。
要尽快完善环境卫生、污水处理、防灾减灾等保护性基础设施。
三、要按照《总体规划》要求,严格控制利用强度。
坚持保护优先、开发服从保护的原则,抓紧编制报批详细规划,引导和控制各类建设活动。
禁止超容量接纳游客,风景名胜区日合理游客容量控制在38400人次以内、日极限游客容量控制在59000人次以内。
严格控制景区内旅游服务设施数量、用地和建筑规模,接待床位总数控制在3850张以内。
做好规划设计,做到建筑风格与景区环境相协调。
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强风景名胜区工作的意见
谢谢观看
(二)推进法制建设。加快推进《浙江省风景名胜区管理条例》修订的有关工作,大力推进单个国家级风景 名胜区立法,鼓励富春江—新安江、溪口—雪窦山、雁荡山、楠溪江、双龙、天台山等面积较大、区内社会构成 较复杂的风景名胜区先行开展立法工作。省法制部门要加强立法工作指导。省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要会同有关部门 加快制定和完善风景名胜区规划建设管理方面的地方性标准规范。
总体要求和基本原则
总体要求:以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按照“保护是核心、规划是 前提、管理是关键”的要求,依法保护风景名胜区各类自然和人文资源,全面提高风景名胜区规划建设品位和保 护管理水平,使风景名胜区成为我省人与自然和谐相处的典范,推动我省由风景名胜大省向风景名胜强省跨越发 展。到2015年,争取基本实现省级以上风景名胜区详细规划全覆盖,风景名胜区配套设施进一步完善,法规标准 体系和管理机构进一步健全,管理技术和手段不断创新,资源和生物多样性得到切实有效保护。
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强风景名胜 区工作的意见
浙江省人民政府发布的文件
01 引言
03 主要任务
目录
02 总体要求和基本原则 04 保障措施
是浙江省为有效保护与合理利用风景名胜资源,促进风景名胜区事业持续健康发展,现就加强风景名胜区工 作提出的意见。以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按照“保护是核心、规划是 前提、管理是关键”的要求,依法保护风景名胜区各类自然和人文资源,全面提高风景名胜区规划建设品位和保 护管理水平,使风景名胜区成为山东省人与自然和谐相处的典范,推动山东省由风景名胜大省向风景名胜强省跨 越发展。
引言
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然和文化遗产高度集中的区域,保护和管理好风景名胜区是各级政府的重要职责。我省是风 景名胜大省,进入新世纪以来,风景名胜区事业快速发展。当前,我省正处在大力推进生态文明建设、加快转变 经济发展方式、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关键时期,风景名胜区事业面临难得的发展机遇。为有效保护与合理利用风 景名胜资源,促进风景名胜区事业持续健康发展,现就加强风景名胜区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浙江景区城建设指南实施细则
浙江景区城建设指南实施细则浙江是一个拥有丰富自然资源和悠久历史文化的省份,拥有许多优秀的旅游景区。
为了保护和开发这些景区,浙江省制定了《浙江景区城建设指南实施细则》。
本文将详细介绍该细则的内容和实施要点。
一、指南的背景和目的浙江省景区城建设指南实施细则的制定,是为了适应旅游业发展的需要和推动城市旅游景区的建设和管理。
旅游业已成为浙江省的重要支柱产业之一,需要有规范和科学的建设和管理措施。
该指南的目的是通过明确景区城建设的原则和要求,规范和引导景区建设和管理,提升景区的整体品质和竞争力。
二、指南的内容和要点1.宏观规划浙江省景区城建设指南强调了宏观规划的重要性。
即在景区开发前,要进行详细全面的规划工作,确定景区的基本定位、功能定位和发展目标。
同时,还要考虑到景区的环境保护和可持续发展的因素,避免对生态环境的破坏。
2.规划设计景区城建设要根据景区规模、特色和功能需求进行规划设计。
要注重景观设计和建筑风格的统一性,保持浙江建筑传统文化的风貌。
同时,还要考虑到游客的便利性和安全性,合理规划交通、停车和出入口等设施。
3.建设标准景区城建设要符合相关的建设标准和规范,包括安全标准、建筑质量标准和环境保护标准等。
要注重建筑材料的选用和建筑施工的质量,确保景区的安全和可持续发展。
4.管理措施景区城建设要建立健全的管理机构和管理制度,制定相关的管理规定和操作规程。
要加强对景区的巡检和监管,及时发现和解决问题。
同时,还要加强对景区工作人员的培训和管理,提高服务质量和水平。
5.智慧化建设景区城建设要充分利用信息化技术,提升景区的智慧化水平。
可以通过建设智能导览系统、提供网络接入和无线信号覆盖等方式,提供更便捷的服务和体验。
三、指南的实施步骤1.建立领导小组浙江省景区城建设指南实施细则的实施需要建立相关的领导小组,负责统筹规划和推动指南的实施工作。
2.制定实施方案领导小组要制定详细的实施方案,包括具体工作内容、实施时间表和责任分工等。
浙江省文化和旅游厅关于印发《浙江省5A级旅游景区、国家级旅游度假区培育管理意见》的通知
浙江省文化和旅游厅关于印发《浙江省5A级旅游景区、国家级旅游度假区培育管理意见》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浙江省文化和旅游厅•【公布日期】2021.12.14•【字号】浙文旅资源〔2021〕46号•【施行日期】2021.12.14•【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城市建设正文浙江省文化和旅游厅关于印发《浙江省5A级旅游景区、国家级旅游度假区培育管理意见》的通知浙文旅资源〔2021〕46号各市、县(市、区)文化和旅游局:《浙江省5A级旅游景区、国家级旅游度假区培育管理意见》已经厅长办公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特此通知。
浙江省文化和旅游厅2021年12月14日浙江省5A级旅游景区、国家级旅游度假区培育管理意见一、为进一步规范5A级旅游景区、国家级旅游度假区培育管理工作,建立具有浙江特色的高等级旅游景区和度假区、高质量发展模式,全面推进旅游业高质量发展,依据《旅游景区质量等级管理办法》《旅游景区质量等级的划分与评定》国家标准(GB/T17775)《国家级旅游度假区管理办法》《旅游度假区等级划分》国家标准(GB/T26358)的有关要求,特制定本意见。
二、本意见适用于国家5A级旅游景区、国家级旅游度假区创建单位,相关类似创建参照执行。
三、坚持系统观念,树立科学创建观,推动理性创建、量力创建、持续创建,切实解决当前“创而不动、创而不实、创而不快”问题,推动创建为了更好的发展,实现社会效益、经济效益和生态效益有机统一。
四、按照“自愿申报、规范程序、动态管理、注重实效”的原则,建立5A级旅游景区、国家级旅游度假区发展梯队,推动创建培育工作滚动协同、持续开展。
五、申报5A级旅游景区、国家级旅游度假区,应具备以下基本条件:(一)旅游资源禀赋优质,生态环境质量优良,四至边界清晰,是资源普查认定的文旅资源“优集区”。
具备世界级的旅游资源吸引力和市场影响力,国际化程度高;(二)突出文旅融合,深入挖掘充分展示中华优秀传统文化、革命文化、社会主义先进文化,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
浙江省园林城市建设标准
浙江省园林城市标准一、组织领导(一)认真执行国务院《城市绿化条例》、《国务院关于加强城市绿化建设的通知》、《城市绿线管理办法》、《浙江省城市绿化管理办法》等法规政策。
(二)政府领导重视城市园林绿化工作,创建工作指导思想明确,组织保障,政策措施实施有力。
(三)结合城市园林绿化工作实际,不断探索出有益经验。
(四)建立健全城市园林绿化管理机构,职能明确,行业管理到位。
(五)近3年城市园林绿化建设资金逐年增加,园林绿化养护经费有保障,并随绿地增加逐年增长。
(六)管理制度健全、配套、管理手段较先进,执法严格有效,无非法侵占绿地、破坏绿化成果的严重事件。
(七)园林绿化科研队伍和资金落实,有科研新成果并推广应用。
(八)园林绿化设计、施工市场管理规范。
二、管理制度(一)城乡一体化的绿地系统规划编制(修编)完成,内容完善,并批准纳入城市总体规划,严格实施。
(二)城市绿线向社会公布并严格实施。
(三)城市各类绿地布局合理、功能健全、形成科学合理的绿地系统。
(四)编制和实施城市规划区生物(植物)多样性保护规划,城市植物以乡土物种为主。
其中,县城应在城市绿地系统规划中明确内容或在上一级生物(植物)多样性保护规划覆盖。
(五)各类工程建设项目绿化指标符合建设部《城市绿化规划建设指标的规定》;认真执行城市绿化补偿收费制度。
(六)园林建设项目严格执行国家强制条文要求。
三、景观保护(一)注重城市原有自然风貌的保护。
(二)突出城市文化和地方特色,保护历史文化措施有力,效果明显,文物古迹及其所处环境得到有效保护。
(三)城市布局合理,建筑和谐,容貌美观。
(四)城市古树名木保护管理规章健全,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审定公布古树名木保护建档立卡,责任落实,措施有力。
(五)大型户外广告管理,制度健全完善,设置规范,审批手续齐全。
四、绿化建设(一)指标管理1、城市园林绿化工作成效明显,各项园林绿化指标近三年逐年增长。
2、城市绿化覆盖率、建成区绿地率、人均公共绿地面积指标达到以下要求3、各城区间的绿化指标差距逐年缩小,城市绿化覆盖率、绿地率相差在5个百分点以内、人均绿地面积差距在2平方米以内。
《浙江省全域旅游示范县(市、区)创建工作指南》解读文本
《浙江省全域旅游示范县(市、区)创建工作指南》解读文本发布日期:2017-08-15 来源:县旅游局字体:[ 大中小 ]现就《浙江省全域旅游示范县(市、区)创建工作指南》(以下简称《指南》)制定的相关情况解读如下。
一、制定背景1.全域旅游是国家旅游局对新时期中国旅游业发展作出的重大决策和行动。
2016年全国国内旅游人数达44.4亿人次,到2020年这一市场规模将达到67亿人次,我国已经进入了“大众旅游时代”。
大众旅游的蓬勃发展对旅游供给提出了更高的要求,以景点景区为依托的观光旅游模式已不能满足日益增长的旅游消费需求。
在扩大旅游产品有效供给的同时,进一步优化旅游产品结构,改善旅游消费软硬环境,全面推进旅游供给侧结构性改革势在必行,全域旅游应运而生。
2.全域旅游是发展中的新生事物,是旅游发展模式的改革创新,需要加强引导和规范。
2016年2月,国家旅游局正式启动全域旅游示范区创建工作,通过示范区的创建和示范带动作用,引导全域旅游持续健康发展。
国家全域旅游示范区的创建工作得到地方党委政府积极响应,纷纷将全域旅游发展纳入地方社会经济发展的中心工作。
浙江全省共有19个市县被国家旅游局确定为国家全域旅游示范区创建单位。
2016年12月,在各地推荐上报基础上,25个县入选浙江省全域旅游示范县(市、区)创建名单。
浙江全域旅游示范区的创建将有利于推动“两美浙江”建设和全省旅游业转型升级、提质增效、科学发展、全面发展,并助推我省全面建成“诗画浙江”中国最佳旅游目的地。
二、制定依据国家《“十三五”旅游业发展规划》提出,“十三五”时期,要加快由景点旅游发展模式向全域旅游发展模式转变,促进旅游发展阶段演进,实现旅游业发展战略提升;2017年国务院政府工作报告提出“大力发展全域旅游”;《浙江省旅游业发展“十三五”规划》提出加快推进全域旅游发展,把国家全域旅游示范区和浙江省全域旅游示范县(市、区)作为推动全省景点旅游迈向全域旅游的重要载体,着力培育一批景城一体、彰显个性、错位发展、宜居宜游、主客共享的全域旅游目的地;2017年浙江省政府工作报告提出“积极创建全域旅游示范县(市、区)”,为“十三五”期间全省旅游业发展的重要方向。
浙江省风景名胜区管理条例
浙江省风景名胜区管理条例发布时间:2006-4-6 发布机构:省八届人大常委会文号: 省八届人大常委会公告第48号实施时间:1996-07-08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保护第三章规划第四章建设第五章管理第六章法律责任第七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风景名胜区的管理,更好地保护、利用和开发风景名胜资源,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所称的风景名胜区,是指风景名胜资源集中,自然环境优美,具有一定规模和游览条件,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审定命名、划定范围,供人们游览、观赏、休闲和进行科学文化活动的地域。
本条例所称的风景名胜资源,是指具有观赏、文化、科学价值的江河、湖海、瀑布、山体、溶洞、特殊地质地貌、林木植被、野生动物、天文气象等自然景观和文物古迹、宗教寺庙、革命纪念地、古文化遗址、园林、建筑等人文景观及其所处的环境、风土人情等。
第三条风景名胜区按其景观的观赏、文化、科学价值和环境质量、规模大小等因素,划分为市、县级和省级、国家级风景名胜区。
市、县级风景名胜区由市、县人民政府审定公布,省级风景名胜区由省人民政府审定公布,国家级风景名胜区由省人民政府报国务院审定公布。
第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风景名胜区事业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加强对风景名胜区工作的领导,组织有关部门依法做好风景名胜区的保护、规划、建设和管理工作,实现环境效益、社会效益、经济效益的统一。
风景名胜区工作必须把保护风景名胜资源放在首位,坚持严格保护、统一管理、合理开发、永续利用的方针。
第五条省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主管全省的风景名胜区工作。
市(地)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县级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县级人民政府授权的风景名胜区主管部门(以下简称市、县风景名胜区主管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风景名胜区工作。
林业、水利、文物、环保、旅游、土地、宗教、工商、交通、地矿、卫生和公安等部门应当按照法律、法规规定的职责,共同做好风景名胜区保护管理工作。
浙江省美丽城镇建设指南(试行)
浙江省美丽城镇建设指南(试行)浙江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2019年9月前言为贯彻落实浙江省委、省政府关于高水平推进美丽城镇建设的决策部署,切实加强对美丽城镇建设的规范引导,浙江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组织力量,深入各地调查研究,认真总结经验做法,在广泛征求意见的基础上,制订了本指南。
本指南主要内容是:1.总则;2.功能便民环境美;3.共享乐民生活美;4.兴业富民产业美;5.魅力亲民人文美;6.善治为民治理美;7.城乡融合体制机制;8.群众主体。
本指南由浙江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负责管理,由浙江省城乡规划设计研究院负责具体技术内容的解释。
各地在执行过程中如有意见或建议,请寄送至浙江省城乡规划设计研究院(地址:杭州市西湖区余杭塘路828号,邮编310030)。
本指南主要起草人员:何青峰余建忠江勇董翊明赵华勤余伟张如林吴敏范征张焕发王海琴朱振通程红波洪明张艳琼何家骏陈奋飞翁大伟吕文佳范嘉诚徐硕含柴舟跃陈信王丰本指南主要审查人员:张奕目录1 总则 (1)2 功能便民环境美 (4)2.1 深化环境综合整治 (4)2.2 构建现代化交通网络 (6)2.3 推进市政设施网络建设 (8)2.4 提升城镇数字化水平 (11)3 共享乐民生活美 (14)3.1 提升住房建设水平 (14)3.2 加大优质商贸文体设施供给 (16)3.3 提升医疗健康服务水平 (18)3.4 促进城乡教育优质均衡发展 (20)3.5 加大优质养老服务供给 (21)4 兴业富民产业美 (24)4.1 整治提升“低散乱” (24)4.2 搭建主平台 (25)4.3 培育新业态 (26)5 魅力亲民人文美 (29)5.1 彰显人文特色 (29)5.2 推进有机更新 (31)5.3 强化文旅融合 (34)6 善治为民治理美 (36)6.1 建立健全长效机制 (36)6.2 全面提升公民素养 (37)6.3 加强社会治理体系和能力建设 (38)7 城乡融合体制机制 (40)7.1 统筹空间布局 (40)7.2 统筹要素保障 (41)7.3 统筹公共服务供给 (42)8 群众主体 (45)附录1 群众满意度调查问卷 (47)附录2 浙江省美丽城镇建设指南图示 (50)规范性引用文件 (61)1 总则1.0.1 为指导实施“百镇样板、千镇美丽”工程,高水平推进美丽城镇建设,制定浙江省美丽城镇建设指南。
浙江省园林城市建设标准
浙江省园林城市标准一、组织领导(一)认真执行国务院《城市绿化条例》、《国务院关于加强城市绿化建设的通知》、《城市绿线管理办法》、《浙江省城市绿化管理办法》等法规政策。
(二)政府领导重视城市园林绿化工作,创建工作指导思想明确,组织保障,政策措施实施有力。
(三)结合城市园林绿化工作实际,不断探索出有益经验。
(四)建立健全城市园林绿化管理机构,职能明确,行业管理到位。
(五)近3年城市园林绿化建设资金逐年增加,园林绿化养护经费有保障,并随绿地增加逐年增长。
(六)管理制度健全、配套、管理手段较先进,执法严格有效,无非法侵占绿地、破坏绿化成果的严重事件。
(七)园林绿化科研队伍和资金落实,有科研新成果并推广应用。
(八)园林绿化设计、施工市场管理规范。
二、管理制度(一)城乡一体化的绿地系统规划编制(修编)完成,内容完善,并批准纳入城市总体规划,严格实施。
(二)城市绿线向社会公布并严格实施。
(三)城市各类绿地布局合理、功能健全、形成科学合理的绿地系统。
(四)编制和实施城市规划区生物(植物)多样性保护规划,城市植物以乡土物种为主。
其中,县城应在城市绿地系统规划中明确内容或在上一级生物(植物)多样性保护规划覆盖。
(五)各类工程建设项目绿化指标符合建设部《城市绿化规划建设指标的规定》;认真执行城市绿化补偿收费制度。
(六)园林建设项目严格执行国家强制条文要求。
三、景观保护(一)注重城市原有自然风貌的保护。
(二)突出城市文化和地方特色,保护历史文化措施有力,效果明显,文物古迹及其所处环境得到有效保护。
(三)城市布局合理,建筑和谐,容貌美观。
(四)城市古树名木保护管理规章健全,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审定公布古树名木保护建档立卡,责任落实,措施有力。
(五)大型户外广告管理,制度健全完善,设置规范,审批手续齐全。
四、绿化建设(一)指标管理1、城市园林绿化工作成效明显,各项园林绿化指标近三年逐年增长。
2、城市绿化覆盖率、建成区绿地率、人均公共绿地面积指标达到以下要求3、各城区间的绿化指标差距逐年缩小,城市绿化覆盖率、绿地率相差在5个百分点以内、人均绿地面积差距在2平方米以内。
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旅游风情小镇创建工作的指导意见-浙政办发〔2016〕144号
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旅游风情小镇创建工作的指导意见正文:----------------------------------------------------------------------------------------------------------------------------------------------------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旅游风情小镇创建工作的指导意见浙政办发〔2016〕144号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直属各单位:加快培育建设一批旅游风情小镇是省委、省政府补齐低收入农户增收致富短板,加快培育旅游业成为万亿产业,推动全省旅游产业转型提升和城乡统筹发展的一项重要举措。
为加快旅游风情小镇规划建设,现提出如下意见:一、目标要求旅游风情小镇创建命名坚持以小乡小镇人文个性体现魅力,以风采、意趣、韵味打造旅游休闲体验人居地,实现文化传承、产业兴旺、农民增收、事业发展的目标,按照成熟一个、命名一个,确保创建质量的要求,利用5年左右时间在全省验收命名100个左右民俗民风淳厚、生态环境优美、旅游业态丰富的省级旅游风情小镇,所有省级旅游风情小镇建成3A级以上旅游景区。
二、申报条件及材料省级旅游风情小镇的申报主体为拥有独特的原生态历史文化风土人情资源,并满足以下基本条件的行政建制乡镇(街道)。
(一)申报条件。
1.拥有独特的历史文化风土人情资源。
有进入省级以上物质与非物质文化遗产名录或被列为其他省级以上自然、文化保护系统的资源,有历史建筑和可供游客参与、体验的独特地方风土人情资源。
2.拥有可满足游客需求的旅游业态。
有各类旅游业态。
有满足不同旅游者的2—3种住宿设施、不同特色的地方餐饮、可供主客共享的公共休闲体验场所、体现当地特色的旅游文化活动和旅游商品。
3.拥有较为完整的旅游公共服务体系。
有完善的游客咨询服务、公共交通服务、智慧旅游服务、旅游慢行系统、旅游标识标牌、公共休闲区域、星级旅游厕所等旅游公共服务设施。
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风景名胜区工作的意见
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风景名胜区工作的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浙江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2.03.29•【字号】浙政发[2002]12号•【施行日期】2002.03.29•【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景区管理正文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风景名胜区工作的意见(浙政发[2002]12号)我省是全国风景名胜资源大省。
改革开放以来,我省风景名胜区事业取得了很大的发展。
但是,由于种种原因,近年来一些地方风景名胜区人工化、商业化现象日趋严重,有些风景名胜区面临着失去原有风貌和历史价值的严重威胁。
为弘扬传统文化,促进风景名胜资源的永续利用,推进旅游业和经济社会的持续健康发展,现就进一步加强我省风景名胜区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提高认识,深刻领会风景名胜区工作的重要意义风景名胜区是大自然和前人留给我们的宝贵财富。
做好风景名胜区工作,对于保护生态环境和历史文化,发展旅游产业,扩大对外开放,带动地区经济与社会发展,促进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等方面都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各地、各部门一定要充分认识在新形势下搞好风景名胜区工作的重要性,增强紧迫感和责任感,认真贯彻“严格保护、统一管理、合理开发、永续利用”的方针,正确处理风景名胜资源保护与开发利用、经济效益与社会效益、眼前利益与长远利益、局部利益与全局利益的关系,防止和杜绝各种急功近利、建设性破坏行为的发生。
尤其对那些具有重大价值的自然和文化景观,要千方百计保持其完整性、真实性,切切实实把风景名胜区保护好、规划好、建设好、利用好、管理好。
二、抓住当前有利时机,切实强化风景名胜区的规划工作各地要充分利用当前加快推进城市化进程的有利时机,抓紧编制和完善风景名胜区规划,尤其是要加快国家级和省级风景名胜区总体规划的编制进度。
所有国家级和省级风景名胜区,均应分别在2002年和2004年底前完成规划编制和上报工作。
市、县级风景名胜区总体规划编制进度由市、县政府根据实际情况自行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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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2
主要街区和背街小巷有雕塑、艺术小品等艺术景观设施,布 局面广(3分),地域文化展示充分(3分),效果美观(3分), 视情得分。
9
2
设施与服务
16
5
2.1
交通
30
2.1.1
停车场(位)管理有序(5分),发现一处管理不到位的扣1分;有节假日停车保障措施(1分)。
6
2.1.2
有覆盖城区文化、旅游和体育主要场所的公共交通体系,没 覆盖到的场所,少一处扣0.5分。
3
2.2.1
0
标识标牌维护保养得当,无脱落、无毛刺、无腐蚀,发现一 处维护不当的,扣0.5分。
5
2.3
厕所
35
2.3.1
分布合理,数量充足,满足需要,步行30分钟内须有设置,
视情得分。
5
2.3.2
建筑外观、色彩、造型与景观环境协调,视情得分。
5
2.3.3
符合市政厕所标准,其中旅游景点、旅游集散地厕所应达到 旅游厕所标准,且高等级旅游景区内至少有1个AAA级旅游
20
1.8
城市传统文化街区、文物古迹和历史建筑保护得当,发现一 处保护不当的,扣2分。
10
1.9
利用城市传统文化街区、文物古迹和历史建筑等资源合理开
发,打造有品质的旅游景点,每处得2分。
10
1.10
城市改造有机更新,未大拆大建,城市肌理保持完好,视情 得分。
6
1.11
艺术景观、公共休息设施、观景设施、垃圾箱等城市家具设 计美观,造型与景观协调(4分),有烘托效果,体现地域特 色(4分),视情况得分。
12
1.2
获得国家卫生城市得4分、省级卫生城市得2分。获得国家 生态文明示范县得4分,省级得2分。
8
1.3
城市公园和公共绿地数量充足,人均公园绿地面积15平方
米以上得5分,12-15平方米3分,12平方米以下得1分。
运动、休憩等设施完善,能满足各Hale Waihona Puke 龄段需求(5分),视情得分。
10
1.4
城市建筑与整体景观风格一致,相互协调(2分),天际轮廓
线美观(2分),有地标式建筑(2分),视情得分。
6
1.5
主要道路和街巷两侧建筑立面美观,有地域特色,视情得分。
6
1.6
主要道路和街巷整体环境卫生、整洁,有乱堆、乱放、乱扔、
乱停、乱贴、乱涂、乱拉、乱挂、乱搭、乱晒等现象的发现 一处扣1分。
15
1.7
开展美丽单位、美丽庭院、美丽社区、美丽街区、美丽店铺、 美丽阳(露)台等美丽工程,措施有力、参与度高、效果明 显。每项4分,视情得分。
5
2.2.3
旅游景点、文化场馆、公园、厕所、购物、餐饮、公共交通 等公共场所设置标识标牌,发现一处未设置的,扣1分;发
现一处不规范的,扣0.5分。
10
2.2.4
在停车场、岀入口、售票处、购物点、医疗点、厕所等位置, 设置国家标准的公共信息图形符号,现有国家标准没有提供 图形符号的,可参照国际惯例。发现一处没有的,扣0.5分; 设置不规范的,扣0.5分。
细则计分总表
项目
单位
分值情况
负责人签字
评定日期
自检计分
初审单位计分
评定组评分
浙江省景区城细则评分表
序号
评定项目
大项 分值
分 项 分 值
小 项 分 值
自 检 得 分
初 评 得 分
验 收 得 分
1
环境与景观
12
0
1.1
绿化覆盖率达》40% (3分),>30%( 2分),V30%( 1分); 获得国家园林城市(3分)、省级森林城市(2分);河道干 净整洁(2分);建成区内主要河湖建成省级美丽河湖 (2分)
5
2.4.2
景区(点)、文化场所实现语音导览或电子导览功能,缺一 处扣0.5分。
3
2.4.3
主要街区设置自助式咨询功能设施,每一处得0.5分。
2
2.4.4
主要酒店和知名餐厅提供本地旅游信息宣传资料,可提供咨询 服务,发现一处未提供资料或者不能提供服务的分别扣0.5分。
5
2.2.5
游客集散场所、主要街区交叉路口和城区主要公交站台设置 城区导览图(5分),标明现在所处位置、周边景点、文化场 馆、厕所等公共文化和服务设施图示,并明示咨询、投诉和 救援电话(5分),少一项扣0.5分。
10
2.2.6
主要历史建筑物、古迹、景点、景观或相关展示有内容介绍 说明牌(4分),发现一处没有的,扣0.5分。内容介绍说明 有深度(3分),视情况得分。
10
厕所;文化场馆和大型购物场所参照旅游厕所标准管理,有 一处不达标扣1分。
2.3.4
设施完整、管理有效、卫生良好。卫生环境差和设施设备损 坏或不齐全的,发现一处扣1分。
10
2.3.5
沿街单位、社区等场所的厕所能为游客免费开放,发现一处 未实行的,扣1分。
5
2.4
咨询服务
20
2.4.1
游客集散地设立旅游咨询服务点,可自助式(3分),一个得1分;咨询点须公布咨询、投诉受理方式(0.5分),信息资 料准确(0.5分)、全面(0.5分)、及时更新(0.5分)。
2
2.1.3
有绿道、骑行道、游步道、水上交通等多样化的慢行系统, 一种得2分。
6
2.1.4
提供自行车、游船、分时租赁汽车等多样化的交通工具(3
分),一种得1分;有倡导绿色岀行的措施或平台(2分)。
5
2.1.5
有合理顺畅的游览(参观)线路(2分),与周边主要景区(点) 实现交通有机衔接(2分),视情得分。
7
2.2.7
标识标牌设置分布合理(2分),醒目(1分),指向正确(1分),设计美观(2分),有地域文化特色(2分),视情得分。
8
2.2.8
步行街、中心商业街、夜间开放的公园、景点景观等游览区 域指示牌有夜间识认效果,满足夜间游览需要,发现一处未 达到的,扣1分。
4
2.2.9
交通指引标识、行人引导标识、景区导览和景点景物说明牌 有中英文对照,发现一处没有的,扣0.5分,翻译不准确的, 扣0.5分。
浙江省景区城建设指南实施细则
说明:
1.根据《浙江省景区城建设指南》制定本实施细则。
2.本细则共计500分,共分为四大项,各大项分值为:环境与景
观120分,设施与服务165分,产品与业态160分,管理与保障55分。
3.AAAAA级景区城需达到480分,AAAA1景区城需达到420分,
AAA级景区城需达到360分。
4
2.1.6
高铁站、客运中心等交通场所实现旅游集散功能,接驳服务 设计人性化,实现不出站换乘(3分),视情得分;可提供咨 询、订房购票、汽车租赁等服务(4分),一项得1分。
7
2.2
标识
65
2.2.1
入城主要入口有门户形象标志,有主题、有特色得8分,一
般得4分,较差或没有不得分。
8
2.2.2
旅游交通标识、标牌设置符合国家标准,发现一处未设置的, 扣1分;发现一处设置不规范的,扣0.5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