船员教育和培训质量管理规则修订情况介绍
船舶培训整改报告
船舶培训整改报告1. 引言本报告旨在对船舶培训存在的问题进行分析和整改,以提高船员的培训质量和效果。
在此之前,我们进行了对船舶培训现状的调研和问题的梳理,并开展了相应的整改措施,现将整改情况进行总结和评估。
2. 调研情况2.1 船舶培训现状在调研中我们发现,当前船舶培训存在以下问题:•内容过于单一和陈旧:现有培训内容相对单一,无法满足不同船员的需求。
同时,部分培训内容过于陈旧,未能与时俱进。
•培训方法单一:主要依靠讲授和示范,缺乏互动和实践环节,培训效果有限。
•缺乏评估和反馈机制:缺少对培训效果进行评估和改进的机制,无法及时发现和解决存在的问题。
•培训资源不足:培训材料和设备有限,无法满足培训需求。
2.2 整改目标针对以上问题,我们制定了以下整改目标:•更新培训内容:根据船员需求和行业变化,更新培训内容,提高培训的实用性和适应性。
•多元化培训方法:丰富培训形式,引入互动和实践环节,加强与培训对象的互动,提高培训效果。
•建立评估和反馈机制:建立培训效果评估和反馈机制,及时发现问题并进行改进。
•提高培训资源:增加培训材料和设备,提供更好的培训条件。
3. 整改措施3.1 更新培训内容为了提高培训的实际效果,我们针对不同等级和专业的船员进行了培训内容的更新。
具体措施包括:•定期组织专业课程:根据船员的职务和岗位需求,定期组织专业培训课程,更新最新的技术知识和操作要点。
•引入跨学科课程:增加跨学科课程,如应急救援和心理辅导等方面的培训内容,提高船员综合素质和应对能力。
3.2 多元化培训方法为了提高培训效果,我们采取了多元化的培训方法。
具体措施包括:•引入案例教学:结合实际案例,进行案例教学,让船员能够将培训内容与实际情况相结合,提高应对复杂情况的能力。
•增加实践环节:增加培训的实际操作环节,让船员能够亲自动手进行实践,提高技能水平和操作熟练度。
•培训讲师互动:鼓励培训讲师与学员进行互动,加强对学员的引导和激发学员的学习兴趣。
中华人民共和国船员培训和船员管理质量体系管理规则
中华人民共和国船员培训和船员管理质量体系管理规则
中华人民共和国船员培训和船员管理质量体系的管理规则可以包括以下内容:
1. 培训机构资质认证:船员培训机构应经过相关部门的认证,并具备必要的培训设施和师资力量。
2. 基础培训要求:船员培训机构应按照国际航运组织(IMO)的要求,制定船员基础培训课程和教材。
3. 培训课程设置:船员培训机构应根据船员的岗位要求,制定相应的培训课程和实习计划。
4. 培训设施和设备:船员培训机构应具备符合国际标准的培训设施和设备,包括模拟船舶和模拟控制室等。
5. 培训师资力量:船员培训机构应具备合格的培训师资力量,师资队伍包括教学人员和模拟训练指导员。
6. 船员管理质量体系:船员管理机构应建立、实施和维护符合国际标准的船员管理质量体系,确保船员的合格培训和管理。
7. 船员评估和认证:船员培训机构应对培训结束的船员进行评估和认证,确保其符合相关的国际标准和要求。
8. 船员培训记录管理:船员培训机构应对船员的培训记录进行有效管理,包括培训内容、时长、实习证明等。
9. 质量管理审计:船员培训机构应定期进行内部质量管理审计,确保培训和管理的合规性和有效性。
10. 处罚和监管:对于不符合相关规定的船员培训机构,相关
部门应依法给予处罚,并加强监管,确保船员培训和管理的质量和安全性。
中华人民共和国船员教育和培训质量体系审核实施细则
关于发布《中华人民共和国船员教育和培训质量体系审核实施细则》的通知(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务监督局港监字[1998]143号 1998年5月27日)各港务监督:为规范船员教育和培训质量体系的审核行为,保障审核工作公正、有序、有效地进行,我局制定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船员教育和培训质量体系审核实施细则》,现予发布,自1998年6月1日生效实施,请遵照执行。
附件:《中华人民共和国船员教育和培训质量体系审核实施细则》中华人民共和国船员教育和培训质量体系审核实施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船员教育和培训质量体系的审核工作,确保审核工作按照规定的程序和标准公正、循序和有效地进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船员培训管理规则》(交通部1997年第13号令)第六章和1995年修正的《1978年海员培训、发证和值班标准国际公约》(即STCW78/95公约)的有关规定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船员教育和培训质量管理规则》的要求,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本细则适用于船员教育和培训质量体系(以下简称“质量体系”)的审核以及相关的审核机构、审核员和被审核单位,包括船上培训。
第三条质量体系的审核应达到以下目的:(一)确定质量体系是否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船员培训管理规则》和STCW78/95公约的有关规定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船员教育和培训质量管理规则》的基本要求;(二)确定质量体系能否连续和有效地实现保证船员教育和培训质量的既定目标;(三)促进被审核单位的质量体系的有效运行和不断完善。
第四条质量体系的审核工作由审核机构负责实施,由有资格的人员组成的审核组独立进行。
审核机构向主管书[关负责。
审核机构和审核人员的资格应符合本细则第二章的规定。
第五条质量体系审核应以体系的要素和相关部门及主要岗位的审核为中心,并按照质量体系运作的顺序进行审核。
审核的全过程应符合本细则的规定。
第二章审核机构和审核员的资格与职责第六条审核机构与被审核单位应无隶属关系和无直接的利益关系,对受审核的质量体系的实施无直接责任。
新版《船员培训管理规则》10月1日正式施行
训 机构 不得 出具培 训证 明。 《 则》 进 一 步 明确 了船 员培 训 许 可 与船 员 规 还
教 育和 培 训质量体 系的关 系 , 即建 立和 有效运 行质 量管理 体 系是取 得 船 员培 训 许 可和 保 持 许 可 有 效
《 规则》 制定 了 4个 附件 , 分别 就 海船船 员培 训和 内
三 、 论 与 展 望 结
在 世界 变得 日益 平坦化 的今 天 , 我们 古老 中 在
华 重新 崛起 奋力 赶超 之 际 , 在每 个人都 拥 有激情 与
梦想 之时 , 大学 教 育 承载 着 激励 青 年 、 新 未 来 的 创 历史 使命 。青 年 智 , 国 家智 ; 年 强 , 民族 强 。 则 青 则 衷 心希望 有更 多 的师生 关注教 学法 的研 究 , “ ” 在 学 与“ ” 问 之间提 升 学问 , “ 晓” “ 在 知 与 辨识 ” 间增长 之 知识, 在不 断的 “ 惑 ” 启 和共 同的 “ 惑 ” 解 中实现 创新
由“ 惑 ” “ 惑 ” 解 到 启
生 以实践精 神 和创 新 精 神 的感 染 。科 研 工 作 既是 教 师成 长不 可或 缺的环 节 , 也是 提高 教学质 量的必 由之路 。学汇百 川济 四海 , 寓知 于行行 更行 。一个 普 遍 的认识 规律 是 :感 觉 到的东 西 , “ 我们 不能立刻 理解它 ; 只有理 解 的东西 才能更 深刻 的感 觉它 。 从 ” 世界观 的高度 进行专 业课 教学— — 智慧教 学 , 帮助
河船舶 船员培 训 中每 一 个 培 训项 目, 教 学场 地 、 对
设施 、 设备 以及 教 学 人 员 的 要 求 进 行 了细化 和 明
性 的必要条 件 。《 则》 将 航 海教 育 中关 于 船 员 规 还 培训 的 内容 剥 离 出来 , 纳入 到船 员培 训 的范畴进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船员教育和培训质量管理规则
中华人民共和国船员教育和培训质量管理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全面履行经1995年修正的《1978年海员培训、发证和值班标準国际公约》(以下简称stcw78/95公约),确保船员教育和培训的质量,特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本规则适用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开展船员教育和培训的机构。
第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务监督局是船员教育和培训质量管理的主管机关。
经主管机关授权的港务监督是依据本规则的规定对船员教育和培训机构实施质量监督、检查、评估和稽核的管理机关。
第四条开展船员教育和培训的机构必须建立质量体系,制定出包括质量方针的体系档案,使船员教育和培训工作在质量体系的连续控制之下进行,以达到既定的目标。
第二章质量管理体系的基本要求第五条船员教育和培训机构必须按照本规则的要求建立质量体系,并形成档案,作为确保船员教育和培训符合规定的质量要求和管理模式。
质量手册作为船员教育和培训机构质量体系的核心档案应涵盖质量体系程式并概述质量体系结构。
质量手册至少包括质量方针职责和许可权、教学计划、学员录取与管理、教学与管理人员、教学和培训装置、教学和训练的实施、质量记录控制、教学和训练的检查与评估、纠正和预防措施、档案与资料控制、内部稽核等基本要素。
第六条质量方针船员教育和培训机构应明确其质量方针,包含质量目标和质量承诺。
质量方针要与培训机构的总体目标以及用人单位的期望和需要相吻合。
质量方针应被其所有员工和学员理解,并坚决贯彻执行。
第七条职责和许可权船员教育和培训机构应建立合理有效的内部管理机构。
对所有从事管理、执行和验证影响教育和培训活动质量的工作人员,应明确其职责、许可权和相互关係,并予以贯彻和保持。
第八条教学计划教育和培训机构应建立档案化程式,保持教学汁划和大纲编写与开发的管理,以控制和验证教学计划、教学大纲满足stcw78/95公约和主管机关有关适任标準等方面的要求。
教学计划和大纲的编制必须充分考虑教育手段、师资力量、教学装置条件等相关资源,以确保船员教育和培训的目标得以实现。
中华人民共和国船员培训管理规则(2017年修订)
【法规标题】中华人民共和国船员培训管理规则(2017年修订)【发布部门】交通运输部【发文字号】【适用区域】全国适用【发布时间】2017-03-31【生效时间】2017-04-15【关键词】安全,劳动保护,培训与资格管理【有效性】有效【更替信息】取代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船员培训管理规则(2009年发布)【注:此文档于2018年12月由一点通平台导出】交通运输部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船员培训管理规则》的决定交通运输部决定对《中华人民共和国船员培训管理规则》(交通运输部令2013年第15号)作如下修改:一、删去第九条第二款第(八)项、第(九)项、第(十六)项;将“(十)普通值班机工”修改为“(八)值班机工”,将“(十一)普通值班水手”修改为“(九)值班水手”。
二、在第十条第一款第(十)项后增加:“(十一)使用气体或者其他低闪点燃料船舶船员基本培训;(十二)使用气体或者其他低闪点燃料船舶船员高级培训;(十三)极地水域船舶操作船员基本培训;(十四)极地水域船舶操作船员高级培训;(十五)水上飞机驾驶员特殊培训。
”在第十条第二款中增加“(九)水上飞机驾驶员特殊培训。
”三、将第十一条第四款修改为:“除为本单位自有的公务船船员开展培训外,任何国家机关以及船员培训和考试的主管部门均不得举办或者参与举办船员培训。
”四、将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二)项修改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证”。
五、增加一条作为第三十五条:“开展船上培训的航运公司和相关机构,应当将船上培训计划、学员名单,负责指导和训练学员的船长及高级船员的名单、资历等信息报送海事管理机构。
开展船上培训的航运公司和船舶,在保证船舶正常操作以及航行、作业安全的情况下,应当按照《船上培训记录簿》所载培训项目的目标和要求开展培训,并保证承担教学和指导任务的船长、高级船员有适当的时间和精力从事相应的船上培训工作。
”六、增加一条作为第三十六条:“采用远程教学和电子教学方式对船员进行培训的培训机构,应当保证提供安全的学习环境并且使学员有充足的时间进行学习,远程教学和电子教学课程适合于选定的目标和训练任务。
中华人民共和国船员教育和培训质量管理规则解读(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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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人才培养计划(方案)、课程大纲编制、 评审、审批和发布、修改的过程控制要求。教 学和培训实施计划的编制、审批和发布过程控 制要求。
对于没有开展航海类专业学历教育而只开展船 员培训的机构而言,如果直接采用主管机关制 定的培训纲要,则只需要对培训实施计划的编 制、审批和发布进行控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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理解:
最高管理者是指在最高管理层指挥和控制船员 教育和培训机构的一个人或一组人。最高管理 者具有推进质量管理体系建立、实施和持续改 进的责任,并确保质量管理体系持续有效运行 所需的组织、人力和其他资源。
最高管理者应通过正式的文件在本机构的最高 管理层指定一名管理者代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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应结合组织机构图来表述质量管理的组织结构 与相互关系。
人员的职责与权限与相关关系可以通过质量管 理体系文件来表现,例如岗位指导书等。可写 明上下级关系、特定岗位的替代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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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控范围至少应包括下列人员及所在部门: (一)教学人员。包括理论和实操教师(员)。 (二)教学和学员管理人员。包括教务管理、学员(生)管理人员。 (三)招生人员。 (四)场地、设施和设备管理人员。主要包括实验室、实训场所及相关
(一)教学人员;
(二)教学和学员管理人员;
(三)招生、场地、设施和设备、人事、文件资料、 档案、图书教材等管理人员;
(四)审核员;
(五)其他负责质量管理体系建立、运行的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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理解:船员教育和培训的机构应确定质量管理 体系的受控范围,对所有与船员教育培训质量 有关的部门和人员,应规定其职责与权限并进 行沟通。并确保在质量管理体系运行过程中对 质量管理体系的有效性进行沟通。并形成文件。
船员教育和培训质量管理体系
**学院船员教育和培训质量管理体系宣贯材料质量管理办公室二○一八年九月编印前言我校建立与实施船员教育和培训质量管理体系(简称“质量管理体系”)是《中华人民共和国船员教育和培训质量管理规则》的要求,其目的是使船员教育和培训活动的全过程在质量管理体系的控制下进行,确保船员教育和培训的质量能够达到既定的目标。
2018年下半年,我校将迎接国家海事局的质量管理体系换证审核。
为了让质量管理体系相关部门和人员了解质量管理体系的基本要求,有效实施质量管理体系,质量管理办公室修订印发了本宣贯材料。
质量管理办公室2018年9月*一.**技术学院船员教育和培训质量方针和目标质量方针:确保培养出符合国际公约、国家法规和用人单位要求的优质船员。
质量目标:●航海类三年制专科毕业生专业理论满足经修正的STCW公约和国家船员管理法规规定的操作级要求。
●实践技能满足操作级要求。
英语听、说、读、写能力强,环保意识、安全意识和服从意识强。
●各类专项培训的学员,满足国家相应的发证要求和与用人单位约定的质量要求。
*二.**学院船员教育和培训质量管理体系组织机构见质量手册*三.STCW公约概况经修正的《1978年海员培训、发证和值班标准国际公约》(简称“STCW公约”)是国际海事组织(IMO)约50个最重要的公约之一,目前已有158个缔约国,于1978年7月7日通过,1984年4月28日生效。
我国于1981年6月8日加入该公约。
STCW公约生效实施以来,对促进包括我国在内的各缔约国海员素质的提高,在全球范围内保障海上人命、财产的安全和保护海洋环境,有效地控制人为因素对海难事故的影响,都起到了积极的作用。
根据航海技术及航运业发展的需要,STCW公约进行了多次修正,于1995年和2010年分别进行了全面修正,带来大范围的履约培训。
1995年STCW修正案称STCW78/95公约于1997年2月1日生效。
该修正案保留了公约正文内容,全面修改了公约附则,新增了与公约和附则对应的更为具体的《海员培训、发证和值班规则》(即STCW规则),其中A部分为强制性标准,B部分为建议和指导。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关于印发《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关于印发《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公布日期】2019.09.27•【文号】海船员〔2019〕340号•【施行日期】2019.11.01•【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水运正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文件海船员〔2019〕340号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关于印发《<中华人民共和国船员培训管理规则>实施办法》的通知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地方海事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海事局,各直属海事局: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船员培训管理规则》(交通运输部令2019年第5号),我局修订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船员培训管理规则〉实施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2019年9月27日《中华人民共和国船员培训管理规则》实施办法第一条为规范船员培训管理,提高船员培训质量,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船员培训管理规则》(以下简称《培训规则》),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培训机构申请从事船员培训业务,按《培训规则》第十二条规定提交的材料,应符合下列要求:(一)“开展船员培训申请”中应将申请人的总体情况、具体申请的培训项目(见附录1)及规模、满足许可条件的总体情况予以说明,并填写船员培训业务申请表(见附录2)。
(二)“培训场地、设施设备的情况”应通过填写船员培训项目场地、设施设备配置情况表(见附录3)说明基本配置情况,对所申请船员培训项目及规模符合船员培训项目场地、设施设备配置标准(见附录4)的情况进行说明,并提供足以证明符合标准的相关材料,如视频、照片等;使用模拟器开展船员培训的,培训机构还应提供模拟器符合相应模拟器性能标准的说明,以及为确保其与培训目标相适应所进行充分测试后的测试报告。
(三)“教学人员的情况”“管理人员的情况”应通过填写船员培训项目教学人员和管理人员配置情况表(见附录5),说明所配置的教学人员、管理人员的基本情况,同时需说明教学人员情况是否符合教学人员配备标准(见附录6)以及相关规定的要求,说明管理人员情况是否符合《海事行政许可条件规定》相关规定的要求,并提供足以证明满足标准的相关材料,包括教学人员、管理人员身份证件、教师证、船员服务簿、考试成绩合格证明等相关复印件。
中华人民共和国船员教育和培训质量管理规则
中华人民共和国船员教育和培训质量管理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保证船员教育和培训质量,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船员条例》和经修正的《1978年海员培训、发证和值班标准国际公约》,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本规则适用于船员教育和培训质量管理体系的建立、实施、审核和发证活动。
第三条开展船员教育和培训的机构必须依据本规则建立、实施船员教育和培训质量管理体系,并通过审核机构组织的质量管理体系审核,使船员教育和培训活动在质量管理体系的连续控制之下进行,以达到既定的目标。
第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是实施本规则的主管机关。
审核机构在主管机关授权范围内组织实施质量管理体系审核活动。
第二章质量管理体系基本要求第五条质量方针和质量目标船员教育和培训机构建立船员教育和培训质量管理体系应明确其质量方针和质量目标。
质量方针是船员教育和培训总的质量宗旨和方向,要与机构总方针保持一致。
质量目标是船员教育和培训机构在质量管理方面追求的目的,应与质量方针相适应,并具有可测性。
第六条职责、权限和沟通船员教育和培训机构应确保组织内的职责、权限和相互关系得到规定和沟通。
应明确适当的途径,确保对质量管理体系的有效性进行沟通。
质量管理体系范围至少应包括下列人员及所在部门:(一)教学人员;(二)教学和学员管理人员;(三)招生、设施和设备、人事、文件资料、档案、图书教材等管理人员;(四)内部审核员;(五)其他负责质量管理体系建立、运行的人员。
船员教育和培训机构的最高管理者应推进质量管理体系的建立、实施与持续改进,并确保质量管理体系持续有效运行所需的资源。
最高管理者应在本机构的最高管理层指定1名管理者代表,无论该成员在其他方面的职责如何,应具有以下方面的职责和权限:(一)负责质量管理体系建立、实施与持续改进的管理;(二)向最高管理者报告质量管理体系的运行情况和改进的需求;(三)采取有效措施,不断提高人员的质量意识。
第七条教学和培训计划船员教育和培训机构应建立文件化程序,对专业人才培养计划(方案)、课程教学大纲(标准)的编制、评审、审批、发布、修改等过程进行控制,对教学和培训实施计划的编制、审批和发布进行控制,以保证教学和培训计划符合规定。
2024年船员培训工作总结
2024年船员培训工作总结2024年是航运业发展的关键一年,船员培训工作在推动航运行业提升发展水平、确保船员素质与安全生产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
本文将对2024年船员培训工作进行总结。
一、培训内容丰富多样2024年,我们注重船员培训内容的全面丰富,注重高素质船员培养和培训,为其提供各类先进管理理念、最新航运技术和安全操作规程等方面的培训,以满足不同航运企业船员的实际需求。
我们组织了涵盖航行术、操作技能、应急处理、安全意识等多个方面的培训,力求让船员掌握更为全面的知识和技能,提高工作效率和安全生产水平。
二、培训方式灵活多样为了适应航运市场的多样化需求,我们积极开展多层次、多形式的培训工作。
除了传统的面授培训,我们还开展了在线培训、视频培训等灵活多样的培训方式,提供更为便利的学习途径。
通过网络平台和专业视频,船员能够随时随地进行学习和培训,提高学习的效果和培训的效率,更好地为航运行业提供优秀的船员。
三、培训管理科学规范为了确保培训工作的质量和效益,我们建立了科学规范的培训管理体系。
在培训内容的选择和设计上,我们坚持以市场需求为导向,以职业标准为基础,科学规划培训内容,并制定相应的学习目标和评估标准。
在培训方式上,我们注重培训资源的整合和优化,充分利用现代技术手段,提高培训的质量和效率。
在培训管理上,我们建立了完善的培训档案和评估体系,对船员的培训记录和学习情况进行全面、准确、及时地统计和分析,为航运企业提供有效的人才支持。
四、培训效果显著通过2024年的船员培训工作,我们取得了显著的成效。
一方面,航运企业对我们的培训工作给予了高度评价,认为我们提供的培训内容全面,培训方式灵活多样,培训效果显著。
另一方面,船员的综合素质和工作能力有了明显提升,他们在实际工作中更加熟练的运用各类管理知识和技术,为船舶的安全生产和经营管理做出了积极贡献。
总之,2024年的船员培训工作在内容丰富多样、培训方式灵活多样、培训管理科学规范等方面取得了显著成效。
船员教育和培训质量管理体系中存在的问题与对策
船员教育和培训质量管理体系中存在的问题与对策船员教育和培训质量管理体系中存在的问题与对策【摘要】船员教育和培训质量体系在航海教育中具有重要作用。
我国的船员教育和培训质量管理体系已经有10年的发展历史,取得了一些进步,也存在需要改进的问题。
本文阐述了船员教育与培训质量体系的规定,分析了船员教育和培训质量管理体系中存在的问题,提出了改进体系的有效对策。
【关键词】船员教育;培训质量管理体系;问题;对策航运业作为国民经济的一个重要部门,可以有效地带动国民经济的发展,提高人民的生活水平。
我国的航海教育必须抓住当前的良好机遇,在新一轮的较量中,提高船员教育和培训质量管理的水平,培养高级的航运人才,为世界航运业的发展做出应有的贡献。
一、船员教育与培训质量体系的规定为了保障海上生命财产安全,保护海洋环境,防止因人为因素造成的海难事故,1987年联合国国际海事组织(IMO)制订了《海员培训、发证和值班标准国际公约》,对全世界海员的素质、能力、教育、培训、考试发证、任职上岗等环节都制定了一系列强制性的严格的标准。
这一标准在1995年进行了再次修订(简称STCW78/95公约),此公约规定:所有由其授权的非政府机构或组织所执行的海员培训、适任评估、发证、签证和再有效工作,都必须通过一个质量标准体系进行连续的监控,以确保达到既定目标。
二、船员教育和培训质量管理体系中存在的问题(1)教师及管理人员的认识不足。
当前许多高校教师及管理人员对船员教育和培训质量体系的认识片面,缺乏整体上的综合把握,除了院校的一些内审员和外审员,许多工作人员对这一体系的内容和重要性没有加以关注,缺乏必要的了解,对其重要性认识不足导致工作不认真,对于一些检查只是应付而已,没有做任何的具体实际性工作,工作中懒散且没有创造的热情,出现的问题不及时整改。
质量体系的建设仅成了一个形式工程。
另外一个比较突出的问题是重视外审忽视内审。
通过外审可以获得证书,减免学生的考试科目等,其重要性不言而喻。
《中华人民共和国船员教育、培训和船员管理质量管理体系审核员管理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船员教育、培训和船员管理质量管理体系审核员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船员教育、培训和船员管理质量管理体系审核员(以下简称“审核员”)的管理,建设公正、廉洁的审核队伍,促进质量管理体系审核工作规范、有效,不断提高审核质量,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从事船员教育和培训质量管理体系及船员管理质量管理体系审核工作的人员及审核活动。
第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是实施本规定的主管机关。
审核机构在主管机关的授权范围内负责审核员的培训、考试、发证与管理工作。
外部审核员的培训、考试、发证与管理工作由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负责;内部审核员的培训、考试、发证与管理工作由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授权的海事管理机构负责。
第二章审核员的资格第四条审核员分为内部审核员和外部审核员,外部审核员又分为普通审核员和高级审核员。
第五条初次申请内部审核员证书者,须满足下列条件:(一)未满55周岁,身体健康;(二)具有大专及以上学历,并具有中级及以上技术职务任职资格或持有无限航区管理级适任证书或担任副主任科员及以上行政职务;(三)具有不少于1年与船员教育、培训相关的工作经历或不少于1年与海事船员管理相关的工作经历;(四)参加内部审核员培训并考试合格。
第六条初次申请普通审核员证书者,须满足下列条件:(一)未满55周岁,身体健康;(二)具有大学本科及以上学历,并具有中级及以上技术职务任职资格或持有无限航区管理级适任证书或具有副主任科员及以上行政职务;(三)具有不少于2年船员教育、培训的工作经历或不少于2 年海事船员管理的工作经历;(四)参加普通审核员培训并考试合格。
第七条初次申请高级审核员证书者,须满足下列条件:(一)未满58周岁,身体健康;(二)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或担任副处长及以上行政职务;(三)具备普通审核员资格,并具有不少于6次的审核经历;(四)参加高级审核员培训并考试合格。
第八条申请内部审核员、普通审核员和高级审核员证书者,应向相应的审核机构提交〈〈中华人民共和国船员教育、培训和船员管理质量管理体系审核员申请表》(见附录1)。
船员教育和培训质量管理体系实施指南
船员教育和培训质量体系实施指南1目的和依据1.1本指南为各类船员教育、培训机构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船员培训管理规则》第三、第六章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船员教育和培训质量管理规则》,建立并保持船员教育和培训质量体系,提供指导意见。
1.2本指南按国际海事组织1995年修正的《1978年海员培训、发证和值班标准国际公约》(即STCW78/95公约)的基本原则和要求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船员教育和培训质量管理规则》规定的质量要素而制定.1.3本指南符合国际、国内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强制性要求.1.4船员教育和培训质量体系应符合国际、国内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并至少覆盖《中华人民共和国船员教育和培训质量管理规则》第二章规定的基本要求.2适用范围2.1本指南适用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为船员或学员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海船船员适任考试、评估和发证规则》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船员培训管理规则》的规定申请船员适任证书、培训合格证而设置的或相关的教育和培训,以及从事上述船员教育或培训的机构。
2.2实施船员教育和培训质量体系的机构应具有独立的法人资格。
否则,船员教育和培训质量体系应覆盖船员教育和培训机构的上级机关的有关部门和岗位。
2.3本指南可作为下列用途的参考标准2.3.1海事主管机关依照STCW78/95公约附则的规则I/10对其他缔约国的船员教育和培训质量体系的评价;2.3.2对从事非强制性船员培训项目的培训机构的质量评价。
3质量体系文件的构成3.1质量体系文件由三个层次组成3.1.1质量手册,属第一层体系文件,用于阐明船员教育和培训机构的质量方针,描述其文件化的质量体系,是质量体系审核的主要文件,并可用于对外介绍其质量体系:3.1.2质量体系程序,属第二层体系文件,用于概括性描述质量体系要素所涉及的活动,并规定实施这些活动的途径,是质量体系的核心文件;3.1.3规范性文件,属第三层体系文件,用于明确具体的工作要求、工作程序、岗位职责等,是质量体系的支持文件。
STCW公约马尼拉修正案主要修正了以下内容
STCW公约马尼拉修正案主要修正了以下内容1。
第I章“总则”的主要修正内容(1)新增“适任证书”、“培训合格证书”、“书面证明”、“电子员”、“电子技工”、“高级值班水手"、“高级值班机工”、“保安职责”等新定义。
明确证书分为三层:适任证书(COC)、培训合格证书(COP)、书面证明.适任证书系指依据本附则第Ⅱ、Ⅲ、Ⅳ或Ⅶ章的条款向船长、高级船员以及GMDSS无线电操作员签发或签注的证书.培训合格证书系指向海员签发的除适任证书以外的,说明符合本公约要求的相关培训、能力和海上服务资历的证书。
书面证明系指除适任证书或培训合格证书以外的,用来证明已符合本公约的相关要求的文件。
新修正案提高了证书的签发、签证、认可的审查要求,规定适任证书、根据规则第V/1—1条和规则第V/1-2条规定签发给船长和船员的培训合格证书仅应由主管机关签发。
强调现代化船舶中电子员的必要性。
适应海上运输保安的需要增设船舶保安方面的强制性培训要求。
(2)新增证书的签发和登记条款,对海上服务资历的认可、培训课程的确认、登记的电子查询、证书注册数据库的开发都做了明确的规定.(3)在控制近岸航行原则中新增缔约国应与相关缔约国就有关航区和其他相关条件的细节达成一致的条款。
(4)增加了独立评价报告内容的明确要求,对最初资料交流(履约报告)、后续报告(独立评价报告)及有资格人员的小组等做出了明确的规定。
(5)明确了海员健康标准及健康证书的签发要求.要求海员健康检查均应由缔约国认可的完全合格的有经验的从业医生完成;缔约国应制定认可从业医生的规则,对从业医生进行登记;并根据请求向其他缔约国、公司及海员提供.(6)增加了公司的责任。
公司应确保其指派到任一船上的海员均接受了本公约要求的知识更新的培训;任何时候都必须按SOLAS公约第V章第14条第3款的规定确保其在船上能进行有效的口头交流。
(7)明确了过渡期的安排.过渡期为生效日加5年.2、第II章“船长和甲板部”的主要修正内容(1)强调电子海图显示与信息系统(ECDIS)的应用。
STCW公约马尼拉修正案主要内容
STCW公约马尼拉修正案主要内容《STCW公约马尼拉修正案》2012年1月1日正式生效。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船船员适任考试和发证规则》<11规则>(交通运输部令2011年第12号) 2012年3月1日开始实施。
《STCW公约马尼的考试拉修正案过渡规定实施办法》规定从2012年7月 1日开始实施《11规则》确定的新的考试大纲的考试。
自2013年2月1日起停止举行按照“04规则”进行的海船船员适任考试初考,补考自2013年7月1日起停止。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船船员培训合格证书签发管理办法》自2012年3月1日起施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船船员健康管理办法》自2012年7月1日起,签发健康证书,自2013年7月1日起,除本办法规定之外的体检证明不予承认。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船船员值班规则》第一部分STCW公约马尼拉修正案主要内容国际船舶发展的趋势第一,大型化。
第二,高速化。
第三,现代化。
第四、重视环保第五,信息化第六,成熟的经验STCW公约马尼拉修正案修改的历程2005年开始IMO要求STW分委会在36次(2006年)分委会上确定修改STCW78/95公约的原则,原计划通过37次(2006年)、38次(2007年)两次分委会讨论确定修改方案,于39次(2008年)分委会上确定修改方案提交IMO下属的海上安全委员会(MSC)上通过实施。
但是由于修改过程中各国代表团的意见分歧较大,2007年MSC83次海安会确定推迟到2010年完成修订,经过2008年的39次会和9月份的会间会,09年2月2-6日的40次分委会和9月份的会间会,2010年1月11-16 日的41次会议终于形成STCW78/95公约新的初步修正案供各国政府审批。
2010年6月21-25日在马尼拉召开的IMO外交大会上通过新的2010年修正案,简称“马尼拉修正案”修改STCW78/95公约的基本原则1、保留STCW公约95修正案的结构与目标;2、不降低现有标准;3、不修改公约条款;4、解决不一致的问题、解释海安会的指示、澄清已发布的、过时的要求及技术的发展;5、确保有效的信息交流;6、由于技术的创新,在履行培训、发证与值班要求方面,提供一些灵活性;7、考虑短航线船舶与近海石油工业特点与环境;8、考虑海上保安的要求内容。
中华人民共和国船员教育和培训质量管理规则
中华人民共和国船员教育和培训质量管理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全面履行经1995年修正的《1978年海员培训、发证和值班标准国际公约》(以下简称STCW78/95公约),确保船员教育和培训的质量,特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本规则适用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开展船员教育和培训的机构。
第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务监督局是船员教育和培训质量管理的主管机关。
经主管机关授权的港务监督是依据本规则的规定对船员教育和培训机构实施质量监督、检查、评估和审核的管理机关。
第四条开展船员教育和培训的机构必须建立质量体系,制定出包括质量方针的体系文件,使船员教育和培训工作在质量体系的连续控制之下进行,以达到既定的目标。
第二章质量管理体系的基本要求第五条船员教育和培训的机构必须按照本规则的要求建立质量体系,并形成文件,作为确保船员教育和培训符合规定的质量要求和管理模式。
质量手册作为船员教育和培训机构质量体系的核心文件应涵盖质量体系程序并概述质量体系结构。
质量手册至少包括质量方针职责和权限、教学计划、学员录取与管理、教学与管理人员、教学和培训设备、教学和训练的实施、质量记录控制、教学和训练的检查与评估、纠正和预防措施、文件与资料控制、内部审核等基本要素。
第六条质量方针船员教育和培训机构应明确其质量方针,包含质量目标和质量承诺。
质量方针要与培训机构的总体目标以及用人单位的期望和需要相吻合。
质量方针应被其所有员工和学员理解,并坚决贯彻执行。
第七条职责和权限船员教育和培训机构应建立合理有效的内部管理机构。
对所有从事管理、执行和验证影响教育和培训活动质量的工作人员,应明确其职责、权限和相互关系,并予以贯彻和保持。
第八条教学计划教育和培训机构应建立文件化程序,保持教学计划和大纲编写与开发的管理,以控制和验证教学计划、教学大纲满足STCW78/95公约和主管机关有关适任标准等方面的要求。
教学计划和大纲的编制必须充分考虑教育手段、师资力量、教学设备条件等相关资源,以确保船员教育和培训的方针、目标得以实现。
《船员教育和培训质量管理规则》修订的必要性与可行性分析
的确定 , 特别是 依 法行 政 工作 的 全面 推 广 , 国对 我
立 法工作 提 出了更高 的要求 。《 中华人 民共和 国立
法法》 《 、 中华人 民共 和 国行 政许 可法 》 2 0 于 0 0年 、
2 0 年 相继 颁 布实 施 , 04 明确 了主 管 机 关 的规 范 性
个标 准 , 规则》 同样需 要 定期修 订和完 善 。另 《 也
方面 , 现在 的形势 和 1 0年前迥 然不 同 , 为适 用新
文件 不得设 立行 政 审批 。 由于《 规则 》 的立 法 依 据
不是 很充 分 , 国务院取 消 了该 项行 政审批 。这导 致
一
形势 《 则 》 需 要 修 订 和 更 新 。 1 规 也 0多 年 前 , 经
中图 分 类 号 : 7 . U66 2 文献标识码 : A 文 章 编 号 :0 6 74 2 0 )4 0 9 3 10 —8 2 ( 0 70 —0 0 —0
海员 的国际 性 决定 了海 员 培 训必 须 遵 照 国际
法 上根 本解决 。《 中华人 民共 和 国船员 条 例》 以下 ( 简 称《 员条 例》 已于 2 0 船 ) 0 7年 3月 2 8日国务 院第
好 的适用 ,规则 》 《 的法 律效力 处 于“ 休眠 ” 状态 。因
此 , 内法 规与 国际公 约 相 冲 突 的问 题 , 国 需要 从 立
收 稿 日期 :0 7—0 —1 20 5 2 作者简介 : 滚金(92 , 船员 管 理工 作 。 高 主
12次常 务会议通 过 , 2 0 7 自 0 7年 9月 1日起 施行 。
标准 和 国际要求 , 海员 培训 的质量 控制体 系就是 其 中之 一 。 S C 8公 约 9 T W7 5修 正 案 附 则 I/ 8和
新“质量管理规则”对航海院校和船员培训机构的影响分析
两个 阶段 并 一 次 完 成 , 其 他 类 型 的 审 核 方 式 一 与
根据本 次 履 约工 作 的 总体 指 导 思想 , “ 量 致 。 新 质
十 收稿 日期 :02— 5—3 21 0 0
作者简介 : 黄
一
明( 9 5 , , 16 一)男 博士研究生 , 副教授 , 主要从事航海 教育 、 水上交通风险评估研究 。
航 海教 育研 究 2 1 . 02 3
ห้องสมุดไป่ตู้
新 “ 量 管 理 规 则 " 顺 海 皖 校 和 质 对 船 员 I l 构 D m 分 析 S i相 i l  ̄ -l Jg g
黄 明
406) 30 3 ( 武汉理工大学 , 武汉
摘
要: 对新颁布的 2 1《 0 1 中华人 民共和 国船员教 育和培训 质量 管理规 则》 主要修 订 内容进行介 绍 , 就其对航 海院校
中的要求基 本一 致 。 量管理体系审核并 获得 了《 质量管理体系证 书》 南 ” 。 ( ) 加 了 管 理 评 审要 求 。将 “内部 质 量 审 2增 质 量管理 体 系在 我 国船 员 教 育 和培 训 机 构 已经 得
基本 要求 改为 “ 内部质 量 审核 和 管理 评 审 ” 增 , 到 广泛认 可 和逐步深 化 , 于促 进我 国航 海教 育 和 核 ” 对 船 员培训 管理水 平 、 教学和 管理人 员 质量 意识 的 提 加 了管 理评 审的要 求 。
2 — 2
新 “ 量管理规 则 ” 质 对航 海 院校 和船 员培训 机构 的影 响分析
高 起到 重要 的促进作 用 。
( ) 加 了对 最 高 管 理 者 和 管 理 者 代 表 的要 3增
船员教育和培训质量体系
船员教育和培训质量体系船员教育和培训质量体系宣传材料质量管理办公室2020年1月目录一、STCW78/95条约简介 (2)1.STCW78/95条约概略 (2)2.1995 STCW修正案在培训方面新添加内容 (2)3.STCW78/95条约对船员教育和培训的影响 (2)4.STCW78/95条约对船员教育和培训的要求 (2)二、我国实行STCW78/95条约对树立船员教育和培训质量体系的要求 (3)1.交通部对树立船员教育和培训质量的要求 (3)2.国度海事局对树立船员教育和培训质量的要求 (3)3.质量体系的基本要素 (3)4.船员教育和培训的质量管理规那么主要用语 (3)三、质量体系的主要术语 (4)1.质量管理 (4)2.质量体系 (4)3.质量体系文件 (5)4.质量审核 (5)四、ISO9000系列规范的基本知识 (6)五、我校的质量体系 (7)1.树立和运转质量体系的意义 (7)2.树立质量体系的依据 (8)3.我院质量体系的要素和文件.......................... .84.我院地教职工在任务中应遵照5个W1个H (8)5.我院最高管理者和管理者代表 (8)6.我院的质量方针、质量目的及外延 (8)7.我院质量体系试运转的日期和内、外审的日期 (9)8.我院员工参与质量活动的要求 (9)一、STCW78/95条约简介1.STCW78/95条约概略STCW78/95条约是International Convention on Standards of Training,Certification and Watchkeeping for Seafarers,1978,as amendedin 1995的英文缩写。
其中: S-规范 T-培训 C-发证 W-值班中文翻译是:经1995年缔约国大会经过修正的«1978年海员培训、发证和值班规范国际条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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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条文:第六条 职责、权限和沟通
船员教育和培训机构应确保组织内的职责、权限和相 互关系得到规定和沟通。应建立适当的过程,确保对 质量管理体系的有效性进行沟通。质量管理体系范围 至少应包括下列人员及所属部门:
(一)教学人员;
(二)教学和学员管理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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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Leabharlann 第二章 船员教育和培训质量管理体系基本要求
一、建立质量管理体系的总体要求 开展船员教育和培训的机构必须依据《规则》
的要求建立与实施船员教育和培训质量管理体 系,并取得《质量管理体系证书》,使船员教 育和培训活动在质量管理体系的连续控制之下 进行,以达到既定的目标。
开展船员教育和培训的机构应符合主管机关规 定的船员培训机构资质许可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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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质量管理体系的基本要求和审核要点
1、条文: 第五条 质量方针和质量目标 船员教育和培训质量管理体系应明确其质量方
针和质量目标。 质量方针是船员教育和培训机构总的质量宗旨
和方向,要与其总方针保持一致。 质量目标是船员教育和培训机构在质量管理方
面追求的目的,应与质量方针相适应,并具有 可测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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理解:
船员教育和培训的机构应根据自身船员教育和培训的 规模、师资和设备状况、教学环境、教学质量、管理 水平、发展目标等情况制定质量方针和质量目标。
(三)招生、场地、设施和设备、人事、文件资料、 档案、图书教材等管理人员;
(四)审核员;
(五)其他负责质量管理体系建立、运行的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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理解:船员教育和培训的机构应确定质量管理 体系的受控范围,对所有与船员教育培训质量 有关的部门和人员,应规定其职责与权限并进 行沟通。并确保在质量管理体系运行过程中对 质量管理体系的有效性进行沟通。并形成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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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核要点:
船员教育和培训机构是否制定了与本机构自身情况相 适应的船员教育和培训质量方针和目标,以及质量目 标与质量方针的一致性、质量目标的可测性。
如果没有制定质量方针和目标,则可认定为重大不符 合项。
如果制定有船员教育和培训质量方针和目标,但质量 方针和目标不吻合或质量目标不具备可测性,则可根 据具体情况认定为一般不符合项或建议项。
实训设备的管理人员,场地、设施和设备的清洁卫生、物业等辅助人员 不是强制要求的对象。但应将无纸化考场的技术支持人员纳入受控范围。
(五)人事管理人员。包括负责体系内教师和管理人员人事管理的人员。 (六)文件资料管理人员。包括负责内外部受控文件、资料管理的人员。 (七)档案、图书教材管理人员。负责档案管理、图书教材管理的人员。 (八)审核员。内审员和外审员。 (九)其他负责质量管理体系建立、运行的人员。包括最高管理层的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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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主要修改情况 (一)删除质量管理体系建立指南,将部分建议性要求纳
入《规则》升级成为强制性要求; (二)增加了管理评审要求; (三)规定了质量管理体系受控范围; (四)增加了对最高管理者和管理者代表的要求; (五)对个别要素的内容和名称做了调整; (六)对质量管理体系审核类型和定义做了调整。
质量方针是机构船员教育和培训质量管理的质量宗旨 和方向,机构可根据自身教育和培训总体质量宗旨和 方向制定一个统一的质量方针,也可以单独针对船员 教育和培训质量管理制定质量方针。
质量目标是船员教育和培训机构质量管理的具体目标, 应与质量方针相适应,并具有可测性,质量目标可以 是量化的目标也可以不是量化的,但无论如何,质量 目标应该具有可以测量的特性。
《中华人民共和国船员教 育和培训质量管理规则》 解读
2012年12月3日厦门
主要内容
第一章 船员教育和培训质量管理规则简介 第二章 船员教育和培训质量管理体系要求 一、质量管理体系的总体要求 二、质量管理体系的基本要求和审核要点 三、船员教育和培训质量管理体系文件要求 第三章 审核种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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船员教育和培训的机构是指开展各类船员培训 的培训机构和具有航海类专业的各类院校。
各类船员培训仅指主管机关规定的各类船员适 任培训、专业培训和知识更新培训。
各类航海院校是指办有航海技术、轮机工程等 航海类专业,举办这些专业的学历教育,且学 生将参加主管机关举办的各类船员培训的院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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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船员教育和培训质量管理规则简介
一、97版《中华人民共和国船员教育和培训质 量管理规则》
STCW公约95修正案首次提出了履约国政府要建 立船员教育、培训、考试、评估和发证质量标 准体系,对船员教育和培训全过程进行质量控 制的要求。
1997年颁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船员教育和培 训质量管理规则》及体系建立指南、审核实施 细则等文件。
应结合组织机构图来表述质量管理的组织结构 与相互关系。
人员的职责与权限与相关关系可以通过质量管 理体系文件来表现,例如岗位指导书等。可写 明上下级关系、特定岗位的替代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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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控范围至少应包括下列人员及所在部门: (一)教学人员。包括理论和实操教师(员)。 (二)教学和学员管理人员。包括教务管理、学员(生)管理人员。 (三)招生人员。 (四)场地、设施和设备管理人员。主要包括实验室、实训场所及相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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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修订过程
2010年8月29日,交通运输部海事局履行 STCW马尼拉公约工作组启动,第五工作小组体系组,开始进行规则的修订工作。经过一年 多的工作,经过多次征求意见和修改,最后形 成了现在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船员教育和培训 质量管理规则》(以下简称《规则》)等四个 质量管理体系相关文件的上报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