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务公开标准
基层卫生健康领域基层政务公开标准目录
基层卫生健康领域基层政务公开标准目录基层卫生健康领域基层政务公开标准目录是指在基层卫生健康工作中,政府应主动向公众公开的信息内容的规范目录。
以下是一个基层卫生健康领域基层政务公开标准目录的示例:一、基层卫生健康机构基本信息1. 基层卫生健康机构名称、地址、联系方式等基本信息;2. 卫生健康机构主要负责人及其联系方式;3. 卫生健康机构服务范围、诊疗项目、人员配备等基本情况。
二、基层卫生健康人员信息1. 卫生健康机构医生、护士、药师等职业人员的基本信息和资质证书;2. 卫生健康人员的工作经历、专业特长等相关信息;3. 卫生健康人员的工作时间、门诊时间等具体安排。
三、基层卫生健康服务项目标准及收费项目1. 卫生健康机构提供的服务项目的标准及收费标准;2. 对于部分特殊项目,需公布其安全风险及操作步骤等相关信息。
四、基层卫生健康质量监督信息1. 基层卫生健康机构质量监督检查结果;2. 基层卫生健康机构投诉、纠纷处理情况及结果;3. 基层卫生健康机构的投诉电话、投诉渠道等联系方式。
五、基层卫生健康项目建设信息1. 基层卫生健康机构的设备、环境建设情况;2. 基层卫生健康机构的科研、教育培训等项目建设情况。
六、基层卫生健康宣传教育信息1. 基层卫生健康机构开展的健康宣传教育活动,包括宣传资料、宣传栏目等;2. 卫生健康机构定期发布的卫生健康知识、防病知识等宣传教育活动。
七、基层卫生健康资金使用情况1. 基层卫生健康机构资金使用情况及财务信息;2. 基层卫生健康机构对于各项政府补贴资金的使用情况。
八、其他相关信息1. 其他基层卫生健康工作相关的信息,如灾害应急预案、突发事件处置方案等。
以上仅为基层卫生健康领域基层政务公开标准目录的一个简单示例,实际标准目录应根据各地区具体情况和需求进行制定并不断完善。
同时,政府在公开信息时还应注重数据的时效性、准确性和可读性,以便公众更好地了解和参与基层卫生健康工作。
基层卫生健康领域基层政务公开标准目录是基于我国法律法规和政府公开信息规定的基础上,结合基层卫生健康行业的特点和实际需求,制定的一项规范目录。
水利领域基层政务公开标准指引
水利领域基层政务公开标准1. 公开内容:(1)政府决策和政策文件:公开涉及水利领域的政策文件、决策事项和重要决策结果,如水资源管理、防汛抗旱、水利工程建设等方面的政策文件和决策结果。
(2)工作计划和实施方案:公开水利领域的各类工作计划、实施方案和项目进展情况,如水利工程建设、水资源管理、防汛抗旱等方面的计划和方案。
(3)行政审批和执法事项:公开水利领域的行政审批事项、执法依据、执法程序和执法结果,如取水许可审批、水行政处罚等方面的信息。
(4)公共服务事项:公开水利领域的公共服务事项,如水资源查询、水利工程信息查询等方面的服务事项。
(5)其他应当公开的事项: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需要向社会公开的其他水利领域事项。
2. 公开方式:(1)政府网站:在政府网站上设立水利领域基层政务公开专栏,及时发布水利领域的政策文件、决策事项、工作计划和实施方案等信息。
(2)政务新媒体:利用政务微博、微信等新媒体平台,及时发布水利领域的政策文件、决策事项、工作计划和实施方案等信息。
(3)政务大厅:在政务大厅设立水利领域基层政务公开专窗或查询机,方便群众查询相关信息。
(4)村(居)务公开栏:在村(居)务公开栏上公示涉及水利领域的政策文件、工作计划和实施方案等信息。
(5)其他合法合规的公开方式:根据实际情况,采用其他合法合规的公开方式进行公开。
3. 公开时间:(1)政府决策和政策文件:自文件发布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进行公开。
(2)工作计划和实施方案:自计划或方案确定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进行公开。
(3)行政审批和执法事项:自审批或执法决定作出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进行公开。
(4)公共服务事项:自服务事项办理完结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进行公开。
(5)其他应当公开的事项:根据实际情况,按照相关规定进行公开。
公开透明政务公开的新标准
公开透明政务公开的新标准随着社会的进步和发展,公众对政府行为的关注和参与意识也日益增强。
作为公务员,政府应该以服务公众为宗旨,积极推行公开透明的政务公开制度,以满足公众对政府行为的知情权和参与权。
而为了更好地落实这一原则,公开透明政务公开的新标准应该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首先,政府应该制定具体明确的公开透明政务公开制度。
这个制度应该明确规定哪些行政信息需要公开,公开的方式和途径,以及公开信息的更新频率等。
政府应该根据实际情况把握好公开的尺度,避免过度公开或者不足以公开的问题。
同时,政府应当通过建立完善的信息发布平台和渠道,实现信息公开的便利化和高效化。
其次,政府应该加强对政府工作人员的培训和教育,提高其意识和能力。
政府工作人员应该深入了解公开透明政务公开的重要性,了解公众对信息公开的合理期待,同时,政府工作人员应该具备信息处理和发布的专业知识和技能,确保公开信息的准确性和及时性。
第三,政府应该主动与公众进行互动,建立起良好的沟通渠道。
政府可以通过召开公开透明政务公开的听证会、座谈会等形式,邀请公众参与政务公开的意见征询和决策过程,充分发挥公众的监督和参与作用。
同时,政府应该及时回应公众对政务公开的质疑和建议,提供必要的解释和回应。
第四,政府应该建立健全的监督机制,确保公开透明政务公开的有效实施。
政府可以通过成立独立的监察机构或者设立监察部门来监督政务公开制度的实施情况,对违反公开透明原则的行为进行惩处。
同时,政府还可以通过定期公开政务公开的执行情况和效果,接受公众的监督和评价。
公开透明政务公开是现代政府的基本要求,也是促进政府与公众互信的重要途径。
只有通过公开透明的政务公开制度,政府才能实现公众对政府行为的了解和参与,提高政府的决策科学性和公信力。
因此,政府应该不断加强对公开透明政务公开的推进力度,确保新标准的贯彻实施。
公开透明政务公开的新标准是政府与公众沟通的桥梁,是推动政府行为改革的动力。
只有通过公开透明政务公开制度,政府才能真正实现权力的透明化和公众的参与性,进一步提升政府的公信力和形象。
政务公开管理办法
政务公开管理办法中国政府强调政务公开,旨在推动政治透明度,增强公众参与和监督政府决策的能力。
为了确保政务公开的有效实施,政府出台了相关的政务公开管理办法。
一、概述政务公开管理办法是政府制定的一套规范和指导政务公开的措施。
它旨在明确政务公开的原则、内容和实施的程序,以保证公众获得国家重要信息的权利。
二、原则1. 透明度原则:政府应将国家决策和管理等信息公开,充分展示政府工作的过程和结果,提高政府决策的可预见性和可参与性。
2. 平等原则:政府应保证公众平等获取政府信息的权利,不得对不同群体或个人设置不合理的壁垒。
3. 主动公开原则:政府应主动向公众公开与民生息息相关的信息,主动回应公众关切的问题。
4. 法制原则:政府应遵守相关法律法规,维护政务公开的合法性和正当性。
三、内容1. 政府决策:政府应向公众公开政府工作报告、重要决策的依据和程序等信息,保证公众对政府决策的了解和参与。
2. 预算管理:政府应公开年度预算、预算执行情况等信息,让公众了解政府财政收支情况,增加对政府财政管理的监督力度。
3. 公共服务:政府应公开公共服务的标准、流程、评价和结果等信息,确保公众享受公共服务的权利。
4. 政府信息:政府应公开政府机构设置、职责、人员等信息,方便公众了解政府的组织结构和职能。
5. 公共安全:政府应公开与公众安全相关的信息,包括灾害事故应急预案、食品安全信息等,提醒公众注意安全问题。
四、实施程序1. 政务公开制度:政府应建立健全政务公开制度,明确政府和公众的权责,确保政务公开的有序进行。
2. 信息公开渠道:政府应为公众提供多样化的政务公开渠道,包括政府官方网站、报纸、广播、社交媒体等,方便公众获取信息。
3. 信息公开申请:公众有权通过正当渠道向政府申请公开特定信息,政府应按规定予以处理。
4. 监督和惩戒机制:政府应建立监督和惩戒机制,对未按照管理办法进行政务公开的行为予以纠正和处罚。
五、问题与挑战1. 治理能力问题:政府在实施政务公开过程中可能出现信息不真实、公开不全面等问题,需要加强治理能力。
政务信息五公开规范
政务信息“五公开”规范1 范围本标准规定了武陵区政务信息“五公开”的要求。
本标准适应于规范武陵区行政辖区内的政务公开工作。
2 规范性引用文件下列文件对于本文件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
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所注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
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
3 要求3.1 信息公开内容3.1.1 区级(区政府、组成部门)信息内容上级及本级政策文件、重大决策预公开、政策解读、规划计划、重大工程项目信息、重要政策执行落实情况、行政运行权力、行政审批信息、扶贫领域信息、财政资金信息、国有企业监管信息、企业信用信息、行政机关内部事务、公共资源交易信息、医疗卫生服务、政务服务、规划与计划实施情况、民主决策、惠农政策资金、救助补助、便民服务等。
3.1.2 直属部门信息内容上级及本级政策文件、重大决策预公开、政策解读、规划计划、重大工程项目信息、重要政策执行落实情况、财政资金信息、行政机关内部事务、政务服务、规划与计划实施情况、行政处罚结果、公共服务、民主决策等。
3.1.3 乡/镇(街道)信息内容上级及本级政策文件、重大决策预公开、政策解读、规划计划、重大工程项目信息、重要政策执行落实情况、财政资金信息、扶贫领域信息、内部事务、医疗卫生服务、社会保障服务、政务服务、规划与计划实施情况、行政处罚结果、公共服务、民主决策、惠农政策资金、救助补助、便民服务等。
3.1.4 村(社区)信息内容上级及本级政策、重大决策预公开、政策解读、规划计划、重大工程项目信息、财政资金信息、重要政策执行落实情况、扶贫领域信息、政务服务、规划与计划实施情况、公共服务、民主决策、惠农政策资金、救助补助、便民服务等。
3.2 信息呈现方式3.2.1 区级:网站、微博、微信公众号、纸质、公示栏、触摸屏、其他媒体形式。
3.2.2 乡(镇/街道)级:网站、微信公众号、纸质、公示栏、触摸屏、显示屏、其他媒体形式。
海事行政执法政务公开评价考核标准
海事行政执法政务公开评价考核标准
注:各级海事机构对政务公开工作的检查和评价考核应当依照本标准进行。
一、考核标准。
政务公开考核标准分为两大部分,第一部分是内容和方式,第二部分是场所和制度保障,共7大项,29小项,覆盖了海事行政执法政务公开工作的主要方面。
7大项内容分别为:(一)海事管理机构基本情况;(二)海事行政执法相关依据;(三)海事行政许可、行政确认、行政报备和其他许可类审批事项;(四)海事行政处罚(强制)、复议、听证;(五)其他海事行政执法相关信息;(六)场所要求;(七)监督保障措施。
二、考核资料来源。
包括公开资料、相关文件记录、档案和现场检查结果等。
政务公开工作细则
政务公开工作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切实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公报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自治区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及上级政府有关信息公开要求,遵循公开、公正、公平原则,加强政府信息公示工作,提高政府公开信息质量,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知情权,便于各方面对政府工作的监督和社会公众对政府决策的参与,特制定本工作细则。
第二条本工作细则适用于我国各级政府机关、直属事业单位和市属部门,以及其他有政务公开职责的企事业单位。
第三条政务公开工作应该坚持公开的原则,公正的方式,做到真实、准确、完整,以提升公众对政府的信任度和满意度。
第二章具体行动第四条机关部门应该制定科学、合理、清晰的信息公开制度和工作流程,规范谁、什么时候、何种方式公开信息的程序和要求。
政府信息公开除法律和行政法规另有规定外,应当公开政府工作职责、机构设置、人事任免、预算收支、重大决策、公共服务、交通安全、环境保护等事项的有关信息。
第六条政府信息公开目录应当及时发布。
目录内容应当包括政府信息公开事项、公开主体、公开内容、公开方式等信息。
第七条政府信息申请者向信息公开机关提出信息申请,应当说明申请信息的名称、类别、内容和形式,并提供身份证明。
第八条政府信息公开机关应当及时审查信息申请,对于合法、符合公开要求的申请,应当在规定期限内,确定信息公开的方式、形式、时间和地点,向申请者公开。
第九条对于未达到公开条件或者不予公开的政府信息,信息公开机关应当及时作出决定,并告知申请者理由。
第十条信息公开机关应当建立健全政府信息公开诉讼和监督机制,确保申请者及所有人行使知情权。
对企事业单位等社会组织公开信息的评定应以信息内容,透明度、重要性等作为依据,将其与政府信息公开统一管理。
第三章法律责任第十二条运用本工作细则的机关部门和市属企事业单位及管理人员,未依照规定发布公开信息,拒绝提供已明确公开的政府信息,或者刻意隐瞒、篡改、伪造政府信息的,依照有关规定给予行政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政务公开的要求
政务公开的要求政务公开是国家治理的一项基本原则,是现代化国家建设的重要内容之一。
政务公开要求政府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应主动向公众提供政府信息,并接受公众的监督和参与。
政务公开的目的在于增强政府的透明度,促进公民参与社会事务,提高政府决策的科学性和合理性。
下面将从不同角度介绍政务公开的要求。
首先,政务公开要求政府机关应尽可能提供丰富的政府信息,包括政策法规、政府工作报告、年度预算和统计数据等。
这些信息应以易于理解的方式进行展示,如文字、图表等形式,方便公众了解政府的工作内容、目标和成果。
此外,政府应及时更新这些信息,确保公众能够及时获知最新的政府决策和举措。
政府还应设立专门的政务公开渠道,如政府网站、政务公开平台等,提供方便快捷的获取政府信息的途径。
其次,政务公开要求政府机关应主动接受公众的监督和参与。
这意味着政府应主动回应公众的意见和关切,接受公众的监督和批评。
政府工作人员应积极回答公众提出的问题,解决公众遇到的困难和问题。
同时,政府还应鼓励和支持公众对政府的监督,例如设立投诉举报渠道,开展舆情监测,提供公众参与政府决策的机会等。
政府机关还应主动与利益相关方进行对话和协商,形成政府与公众之间的合作共赢关系。
第三,政务公开要求政府机关要遵守信息公开的规范和程序。
政府机关在公开政府信息时,应严格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确保信息的真实、准确和完整。
政府机关应设立信息公开管理制度,明确信息公开的责任和程序,加强对政务公开工作的监督和评估。
在信息公开时,政府机关还应注重保护个人隐私和商业秘密,避免信息泄露和滥用。
最后,政务公开要求政府机关要加强对公民的政府信息素养教育。
政府应开展相关培训和宣传活动,提升公民对政府信息的理解和利用能力。
公民应积极参与政务公开工作,关注政府工作的进展和成果,通过政府信息了解社会事务,参与社会事务,共同推动社会进步和发展。
综上所述,政务公开的要求涉及政府机关、公众和社会的各个方面。
政府机关应主动提供政府信息,接受公众监督和参与;公众应积极参与政务公开,监督政府工作;社会应加强对政府信息素养的培育。
政务公开制度范文
政务公开制度范文1. 背景和目的政务公开是一项重要的举措,旨在促进政府的透明度和市民的参与。
本规章制度旨在规范企业政务公开的实施,确保公正、透明、高效的政务公开工作。
2. 管理标准2.1 政务公开原则1.公开原则:政务公开应遵循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确保市民的知情权、参与权和监督权。
2.信息公开原则:政府部门应主动公开信息,除非信息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等法律法规明确禁止的情况,应将信息及时、准确地提供给市民。
3.便民原则:政府部门应以市民为中心,提供便民和高效的政务公开服务,确保市民方便地获取政府信息。
2.2 政务公开范围1.政策法规:包括重要法律法规、行政规章和政府决策文件等。
2.行政职责:包括政府职能、行政执法、行政审批等政府部门的主要行政职责。
3.财务预算:包括政府财政收入和支出情况、财税政策等。
4.重大工程和项目:包括政府投资的重大工程和项目的公开信息。
2.3 政务公开程序1.政府部门应建立政务公开工作机构,并指定专人负责政务公开工作。
2.政务公开工作应按照规定的程序进行,包括信息收集、整理、审核、公开发布等环节。
3.政务公开应利用现代信息技术手段,如政务公开网站、移动政务等,提供多样化的公开渠道。
2.4 政务公开的渠道和方式1.政务公开网站:政府部门应建立和维护政务公开网站,及时公开政府信息。
2.政府发布会:政府部门可以通过举行发布会的方式公开重大决策和政策解读等信息。
3.媒体发布:政府部门可以通过新闻发布、宣传报道等方式公开重要政府信息。
4.申请公开:市民可以通过书面或电子邮件等方式向政府部门提出公开申请。
3. 考核标准3.1 政务公开信息的发布及时性政府部门应按照规定的时间节点及时发布政务公开信息,确保信息的准确性和时效性。
3.2 政务公开信息的完整性和透明度政府部门应确保政务公开信息的完整性,不能删除或篡改有关信息的内容,保持信息的透明度。
3.3 政务公开工作的组织和管理政府部门应建立政务公开工作机构,并指定专人负责政务公开工作,确保工作的有序进行。
政务公开标准体系建设
政务公开标准体系建设
政务公开标准体系建设旨在确保政府信息的透明度、便民性和规范性。
这种体系的建设需要考虑以下几个关键方面:
1. 法律法规建设:制定相关的法律法规和政策文件,明确政府信息公开的范围、程序、标准和要求。
这些文件应当明确规定哪些信息属于公开范围、公开的程序和时限等内容。
2. 信息分类和归档标准:确定政府信息的分类标准和归档要求,确保信息的组织、存储和检索是规范和高效的。
3. 信息公开平台建设:建立政府信息公开的网络平台或门户网站,使得公民可以方便地查找和获取政府信息。
这些平台应当用户友好,信息分类清晰,并提供多种检索方式。
4. 信息发布标准和规范:设定政府信息发布的标准和规范,包括信息的格式、排版、语言表达等,确保发布的信息准确、清晰,并且易于理解。
5. 信息保护和安全标准:建立政府信息保护和安全的标准体系,保障公开信息的真实性、完整性和安全性,同时保护个人隐私和敏感信息。
6. 监督和评估机制:建立监督机制,确保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的质量和效果,对政府信息公开的情况进行评估和审查,并及时进行改进。
7. 培训和宣传:对政府工作人员进行信息公开相关法律法规和操作规范的培训,同时开展宣传活动,提升公众对政务公开的认知和参与度。
政务公开标准体系的建设是推进政府信息透明、规范运作和民主参与的重要保障。
它不仅有助于提升政府的透明度和公信力,也能够增强公民的知情权和参与度。
政务公开制度制度模板
标题:政务公开制度一、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政务公开工作,提高政府工作的透明度,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知情权、参与权和监督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政务公开应遵循全面、真实、及时、便民的原则,除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的外,应当将政府工作的基本情况、重要决策、工作进展、财政预算等情况,采取适当方式向公众公开。
第三条各级政府及政府部门应当建立健全政务公开工作制度,明确政务公开的内容、形式和程序,确保政务公开工作的规范化、制度化。
二、政务公开内容第四条政务公开内容应包括以下方面:(一)政府工作的基本情况和重要决策;(二)政府预算和财政收支情况;(三)政府职能、内设机构和工作人员情况;(四)行政许可、行政处罚、行政强制等执法行为的情况;(五)公共服务、社会管理、城市规划、环境保护等方面的情况;(六)其他应当公开的信息。
第五条涉及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切身利益的信息,如行政许可、行政处罚、财政资金分配等,应当全面、准确、及时地公开。
三、政务公开形式第六条政务公开应采取多种形式,便于公众获取信息,如政府网站、政务公开栏、新闻发布会、公告等。
第七条政府网站应作为政务公开的主要平台,及时发布政务信息,提供在线办事、互动交流等功能。
第八条政务公开栏应设置在政府机关、公共服务场所等便于公众查看的地方,定期更新政务信息。
第九条新闻发布会应定期召开,向公众通报政府工作的重要决策和重大事项。
四、政务公开程序第十条政务公开应按照以下程序进行:(一)制定政务公开方案,明确公开内容、形式和时间;(二)审核政务公开内容,确保真实、准确、合法;(三)发布政务信息,通过政府网站、政务公开栏、新闻发布会等形式向公众公开;(四)收集公众对政务公开的意见和建议,及时处理并回复;(五)定期对政务公开工作进行评估,完善政务公开制度。
五、监督和保障第十一条政府及政府部门应当建立健全政务公开监督机制,接受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监督。
政务公开示范点建设标准及要求
(1)主动公开和依申请公开制度;
(2)政务公开评议制度;
(3)政务公开责任追究制度;
(4)政务公开相关的监督、考核、奖惩、听证等制度;
(5)政府信息发布协调机制,保密审查机制,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受理机制等。
有正式文件或预案
监察室、人教股、办公室、征管股、法规股
公开重点突出
(1)推进政府行政权力公开透明运行,向社会公开行政机关机构设置、职能、工作程序等;
(2)把人民群众普遍关心、涉及人民群众切身利益的问题作为政务公开的重点;
(3)按《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和蚌埠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转发蚌埠市人民政府信息公开指南和目录编制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蚌政办[2008]13号)的要求,规范公开内容,编制信息公开指南和目录,绘制行政职权流程图。
有报刊或网络公示资料、审批项目进行政服务中心运行
(5)政府网站、网页;
(6)各类综合或专项行政服务大厅、行政服务中心。
(7)本地的国家档案馆、公开图书馆等公共场所建有政府信息查询设施等载体。
按规定将公开信息呈送档案馆或图书馆
公开事项按规定在办事大大厅或行政服务中心公示
建立政府信息查询系统
政务公开领导小组、
机关各股室、各有关单位
政务公开示范点建设标准及要求
示范点
建设内容
建设标准
具体要求
责任单位
组织保障有力
(1)政务公开领导机构和办事机构健全;
(2)政务公开工作列入议事日程,定期研究和解决政务公开工作中的问题;
(3)政务公开工作列入目标考核、机关效能建设、政风评议、党风廉政建设评议的重要内容。
有相关文件、计划、资料。
政务公开领导小组
政务公开领导小组制度建设健全有正式文件或预案监察室人教科办公室征管科法规科公开重点突出有报刊或网络公示资料审批项目进行政服务中心运行明确重点领域和范围有步骤有内容政府信息公开指南和目录编制工作实施方案有信息梳理资料网上信息更新间隔不低于15个工作日前绘制行政职权流程图政务公开领导小组机关各科室公开形式多样按规定将公开信息呈送档案馆或图书馆公开事项按规定在办事大大厅或行政服务中心公示建立政府信息查询系统政务公开领导小组机关各科室各有关单位
公共行政服务中心政务公开制度
公共行政服务中心政务公开制度第一条为了加强政务公开工作,提高政府工作的透明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和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所称政务公开,是指公共行政服务中心(以下简称服务中心)在履行职责过程中,依法主动公开政府信息,并为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提供查询、复制等服务。
第三条服务中心应当建立健全政务公开工作制度,明确政务公开的工作机构、工作程序、工作职责和工作人员,确保政务公开工作的顺利进行。
第四条服务中心应当坚持以公开为常态、不公开为例外的原则,全面推行政务公开。
除法律、法规、规章规定不得公开的信息外,下列信息应当主动公开:(一)服务中心的机构设置、职责范围、工作制度、办事流程、服务承诺等;(二)服务中心办理的行政审批、公共服务事项的名称、依据、条件、数量、程序、期限以及需要提交的全部材料的目录、申请示范文本等;(三)服务中心工作人员的姓名、职务、联系方式等;(四)服务中心作出的重大行政决策、重要人事任免、重大项目安排等;(五)服务中心财政预算、决算、支出情况等信息;(六)服务中心的其他应当公开的信息。
第五条服务中心应当通过以下途径和方式公开政务信息:(一)服务中心网站;(二)服务中心公告栏或者其他公开栏;(三)服务中心提供的查阅资料;(四)新闻媒体;(五)其他便于公众知晓的方式。
第六条服务中心应当建立健全政务公开申请接收、审查、处理、答复的工作机制,确保政务公开申请得到及时、规范的处理。
服务中心收到政务公开申请,能够当场答复的,应当当场予以答复;不能当场答复的,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需要延长答复期限的,应当经服务中心负责人同意,并告知申请人,延长的期限最长不得超过15个工作日。
第七条服务中心应当建立健全政务公开考核制度,对政务公开工作情况进行考核,定期通报考核结果。
第八条服务中心应当建立健全政务公开责任追究制度,对不依法履行政务公开义务的单位或者个人,按照有关规定予以责任追究。
政务公开考评指标
政务公开考评指标政务公开考评指标是对县市区政府在政务公开方面的评价标准和指导原则。
政务公开是指政府部门按照法定程序向社会公众及时、真实、全面地提供政府信息的活动。
政务公开是现代公共管理的重要内容,是实现政府透明、民主和法治的重要手段之一、政务公开对于促进政府的透明度,提高决策的科学性、公正性和有效性,推动社会公众参与政府决策,维护社会稳定和谐,具有重要的作用和意义。
一、政务公开的内容和范围政务公开的内容主要包括政府的组织机构、职能、行政管理和服务等方面的信息。
政务公开的范围应涵盖县市区政府所有部门和机构,涉及公共利益的各个方面。
二、政务公开的原则1.法律原则:政务公开应符合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按照法定程序进行,实现依法行政的要求。
2.全面原则:政务公开应做到信息的全面、真实和及时,避免信息不对称,确保社会公众了解政府工作的全貌。
3.便民原则:政务公开应方便社会公众获取信息,采取多种形式和渠道进行公开,提供多样化的信息服务。
4.公正原则:政务公开应公正、客观、真实地向社会公众提供信息,确保信息的真实性和可信度。
5.反馈原则:政务公开应对社会公众的信息需求和反馈提供积极回应,建立信息反馈和沟通机制。
三、政务公开的指标1.政府信息公开率:政府信息公开率是衡量政府信息公开程度的重要指标。
公开率可以从政府信息公开的内容、形式和途径等方面进行评估,为社会公众提供政府工作的全貌。
2.政府信息公开制度建设:政府应建立健全的政务公开制度和机制,制定相关的法律法规和政策文件,明确政府信息公开的程序、范围和责任。
3.政府信息公开平台和渠道:政府应建立多样化的政务公开平台和渠道,包括政府网站、政务新闻发布会、媒体、社交媒体等,方便社会公众获取政府信息。
4.政府信息公开内容:政府应公开包括政府组织机构、职能、工作报告、财务预算和执行情况、政策解读、重大决策等方面的信息,满足社会公众的知情权。
5.政府信息公开反馈机制:政府应建立信息反馈和沟通机制,及时回应社会公众的信息需求和反馈意见,提高政府工作的透明度和公信力。
计划生育政务公开标准
人口和计划生育政策类政务公开1、甘肃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规定:(1)、一孩生育条件:第十七条公民依法结婚后生育第一个子女的,由夫妻自主选择生育时间,并应当在女方工作单位或者其户籍所在地的人口和计划生育管理机构登记领取《生育保健服务证》,凭《生育保健服务证》享受婚育知识咨询、孕情查询等生殖保健服务。
(2)、二孩生育条件:第十九条夫妻双方均系农村居民,符合下列条件之一,要求生育第二个子女的可安排生育:(一)具有本条例第十八条所列条件之一的;(二)只生育一个女孩的;(三)一方系少数民族的;(四)男方到有女无儿家结婚落户并赡养女方老人的。
第二十条再婚夫妻一方未生育也未收养子女,要求生育子女的可安排生育。
(3)、三孩生育条件:第二十一条少数民族也要实行计划生育。
在民族区域自治地方符合下列条件之一,要求再生育子女的可安排生育:(一)夫妻双方或者一方系东乡、裕固、保安族的城镇居民,已生育一个子女的;(二)夫妻双方均系农村居民,其中一方系东乡、裕固、保安族以及居住在人口稀少的牧区、林区的藏、蒙古、撒拉、哈萨克族,已生育两个子女的。
2、甘肃省禁止非医学需要鉴定胎儿性别和选择性别终止妊娠规定:第五条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利用超声诊断仪、染色体检测和其他技术手段进行非医学需要的胎儿性别鉴定;禁止非医学需要选择性别的终止妊娠。
第六条医学上确有需要鉴定胎儿性别的,应当由省卫生行政部门批准的从事医学需要鉴定胎儿性别业务的医疗保健机构或者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实施,并由实施机构组织三名以上的专家进行集体审核、诊断,出具医学鉴定证明。
医学上确有需要鉴定胎儿性别的,是指已诊断为伴性遗传性疾病需要进行胎儿性别的鉴定。
第十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建立有奖举报制度。
设立专项举报奖励资金。
鼓励公民举报非法鉴定胎儿性别、选择性别终止妊娠、违法销售或者使用终止妊娠药品等违法行为。
有关部门对举报者应当予以保密。
对举报内容经查证属实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按照每例不低于2000元的标准给予奖励。
爱民区卫生健康领域基层政务公开标准目录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
自信息形成或者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予以公开
■政府网站
√
√
√
√
申请材料、受理范围及条件、办理流程
2
行政给付类事项
计划生育家庭特别扶助
法律法规和政策文件
咨询投诉渠道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关于印发全国独生子女伤残死亡家庭特别扶助制度试点方案的通知》
自信息形成或者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予以公开
■政府网站
√
√
√
√
申请材料、受理范围及条件、办理流程(涉及隐私不予公开)
申请材料、受理范围及条件、办理流程(涉及隐私不予公开)
爱民区卫生健康领域基层政务公开标准目录
序号
公开事项
公开内容(要素)
公开依据
公开时限
公开主体
公开渠道和载体
公开对象
公引
:方式
公方
F层级
一级
事项
二级事项
全社会
特定群众
主动
依申
清公
开
县级
乡、
村级
结果信息一包括催告书、强制执行决定书
申请材料、受理范围及条件、办理流程
1
行政给付
类事
基层政务公开工作指南
基层政务公开工作指南政务公开是国家的一项重要工作,也是保障政府依法行政、促进政府与公民之间良好关系的重要途径。
基层政务公开工作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为此,制定一份基层政务公开工作指南尤为必要。
一、政务公开的基本原则政务公开工作是以宪法法律为基础,以人民利益和公共利益为出发点,以下五个原则应予以遵循:1. 公开原则政务公开是政府部门应尽的法定职责,公开的范围应包括政府部门工作涉及的方方面面。
2. 公开同时性原则政府部门应该按照工作计划和信息公开计划的规定,及时对外公开有关信息。
3. 公开的实效性原则政府部门应该对公开的文件、资料确保真实、准确、完整、及时,保证并执行好处置安置方案,确保受到强制执行。
4. 公开的系统性原则政府部门应该制定相应的制度和规范,确保公开系统化、规范化。
5. 市民参与原则政府部门应该倾听市民意见和建议,搭建交流、互动和反馈途径,确保政务公开工作的公开性、透明性和民主性。
二、政务公开类型政务公开的类型多种多样,常见的有政府信息公开、公民信息公开、业务公开、服务公开、资产负债表公开等。
其中,政府信息公开是最为常见的一种类型。
三、政务公开的标准及相关法规政务公开的标准为“包容性、适用性、真实性与时效性、完成性、可读性、可复制性、可维护性、开放性、便利性”,相关法规主要包括《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信息公开办法》、《政府网站信息公开工作规定》、《政府信息公开与政务公开工作规范》等。
四、政务公开的保障机制及管理方法政务公开的保障机制主要包括制度体系、人才保障及网络技术保障等。
而政务公开的管理方法则包括常态化管理、信息公开工作办公室设立、信息公开专业化队伍建设、信息公开培训等方面。
总之,政务公开工作是政府部门职能之一,基层公务员要认识其重要性,根据相关的法律法规制定相应的政务公开计划,严格按照相关规定进行执行,不断提高政务公开工作的标准和质量,让公民与政府之间的关系更加和谐,为社会经济发展和政治稳定做出积极贡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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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层政务公开标准体系
1 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基层政务公开标准体系总体结构和要求,以及基础通用标准子体系、运行管理标准子 体系、重点领域标准子体系、监督管理办法标准子体结构和内容。
本标准适用于株洲县基层政务公开标准化规范化试点所涉及的相关单位和部门。
2 标准总体结构和要求
2.1 总体结构
基层政务公开标准体系由政务公开基础通用标准子体系、政务公开管理运行标准子体系、基层政务 监督管理办法标准子体、政务公开重点领域标准子体系四大子体系组成。其中政务公开基础通用标准子 体系是运行管理标准子体系、监督管理办法标准子体、重点领域标准子体系的基础,体系代码为JC;政 务公开运行管理标准子体系是标准体系的核心,是基层各部门各领域政务公开的支撑和保障,对政务公 开标准体系起到实施、运行、验证等作用,体系代码为GL;基层政务监督管理办法标准子体是对管理运 行标准子体系的实施效果进行检查、评价和考核,是对标准体系正常运转的促进,体系代码为JD;重点 领域标准子体系则是在管理运行标准子体系上的实例化应用,是结果的呈现,体系代码为LY。
2.1 总体结构 ...................................................................... 1 2.2 总体要求 ...................................................................... 1 3 基础通用标准子体系 ................................................................ 2 3.1 体系结构 ...................................................................... 2 3.2 体系内容 ...................................................................... 2 4 管理运行标准子体系 ................................................................ 3 4.1 体系结构 ...................................................................... 3 4.2 体系内容 ...................................................................... 3 5 监督管理办法标准子体系 ............................................................ 5 5.1 体系结构 ...................................................................... 5 5.2 体系内容 ...................................................................... 5 6 重点领域标准子体系 ................................................................ 6 6.1 体系结构 ...................................................................... 6 6.2 体系内容 ...................................................................... 6 7 标准体系编号 ...................................................................... 6 8 制度(标准、规范)清单 ............................................................ 7 附录 A(规范性附录) 制度(标准规范)清单 ............................................ 8
规定了基层政务公开政务大厅对所设触摸屏、电子显示屏、办事指南、宣传册的要求。
4
4.2.16 政府热线服务规范 规定了政府热线的术语和定义、基本要求、服务内容与要求、服务质量控制、服务评价与改进等内
容。 4.2.17 基层政务公开政府门户网站规范
规定了基层政务公开工作中政府网站的基本功能要求。 4.2.18 政务服务中心网上服务规范
规定了政务服务中心网上服务的基本原则、服务提供、服务保障和评价改进等内容。
5 监督管理办法标准子体
5.1 体系结构 基层政务监督管理办法标准子体结构如图4所示。 监督管理办法标准子体系 JD
JD
JD
JD JD JD
JD
101 102 103 104 105 106
基
基
基基基
基
层
层
层层层
层
政
政
政政政
政
3.2.6 政务公开流程图编制要求 规定了株洲县基层政务公开流程图的编制要求、采用的流程图符号以及流程图编制工具。
3.2.7 政务服务事项编码规范 规定了基层政务公开标准化工作中政务服务事项的基本编码规则、实施编码规则和编码维护等方面
的要求。
4 管理运行标准子体系
4.1 体系结构 政务公开管理运行标准子体系结构如图3所示。
5.2.2 基层政务公开举报投诉处理规范
务
务
务务务
务
公
公
公公公
公
开
开
开开开
开
绩
举
满责督
义
效
报
意任查
务
考
投
度追规
监
核
诉
测究范
督
管
处
评管
员
理
理
规理
管
规
规
范规
理
范
范
范
规
范
图4 基层政务监督管理办法标准子体系结构图
5.2 体系内容
5.2.1 基层政务公开绩效考核管理规范
规定了株洲县政务公开考核的标准、考核的对象、考核的内容、考核的方式以及考核程序等相关要 求。
五 公 公 办 公 信 公 公 公 事 公 公 服公 中
公 开 开 事 开 息 开 开 开 项 开 开 务开 心
开 政 舆 流 事 公 公 会 保 公 办 政 规政 网
程 策 情 程 项 开 文 议 密 开 事 务 范府 上
序 解 回优 动程办办 审 方 指 大
门服
规 读 应化 态序理理 查 式 南 厅
规定了基层政务公开标准化规范化试点的术语和定义。 3.2.4 基层政务公开标准体系
规定了基层政务公开标准体系总体结构和要求,以及基础通用标准子体系、运行管理标准子体系、 监督管理办法标准子体、重点领域标准子体系结构和内容。
2
3.2.5 政务服务事项实施清单要素 规定了株洲县基层政务服务事项实施清单梳理的相关要求和具体事项要素及其分类。
总体结构如图1所示。
适用的法律、法规、规章
各级政务公开相关政策、文件、规划
基层政务公开方针、目标
基层政务公开标准体系
政务公开基础通用标准子体系 JC
政务公开管理运行标准子体系 GL
基层政务监督管理办法标准子体 JD
政务公开重点领域标准子体系 LY
注:
指导关系连线 标准体系范围 直接作用关系连线
图 1基层政务公开标准体系结构图
规定了基层政务各相关部门政策解读公开的程序规范。 4.2.6 基层政务公开舆情回应程序规范
规定了基层政务公开各相关部门舆情回应的要求和程序规范。 4.2.7 基层政务办事流程优化程序规范
规定了基层政务公开各相关部门办事流程优化的程序规范。 4.2.8 基层政务公开事项动态调整程序规范
规定了基层政务公开各相关部门事项动态调整的程序规范。 4.2.9 基层政务信息公开程序规范
2.2 总体要求
体系构建的总体要求: a) 标准体系内标准应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章以及各级政府政务公开相关政策、文件、规
划,围绕基层政务公开的方针、目标制定。
1
b) 体系的结构组成应该完整、全面、层次恰当、配套,基本覆盖基层政务公开中所涉及的各个领 域和内容
c) 体系内各子体系以及各项标准之间,应尽量做到协调、统一,互为支撑。 d) 应定期对标准体系进行评价,持续改进完善体系,确保其有效性和适宜性。
3 基础通用标准子体系
3.1 体系结构
政务公开基础通用标准子体系结构如图2所示。 政务公开基础通用标准子体系 JC
JC
JC
JC
JC
JC
JC
JC
101
102 103 104 105
106 107
基
基
基
基
政
政
政
层
层
层
层
务
务
务
政
政
政
政
服
公
服
务
务
务
务
务
开
务
公
公
公
公
事
流
事
开
开
开
开
项
程
项
标
标
术
标
实
图
编
准
准
语
准
施
规定了株洲县基层政务公开前,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以及相关法律、法规和国 家有关规定对拟公开的政务信息进行的审查。 4.2.13 基层政务事项公开方式规范
规定了基层政务线上公开和线下公开的两种方式,以及每种方式下不同载体的建设和应用要求。 4.2.14 基层政务公开办事指南编制规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