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E投资合伙制的各地优惠政策整理
合伙企业法的税务规定与优惠政策
合伙企业法的税务规定与优惠政策在当今的商业世界中,合伙企业因其灵活性和独特的优势,成为了众多创业者和投资者的选择。
而了解合伙企业法中的税务规定与优惠政策,对于企业的规划和发展至关重要。
首先,我们来谈谈合伙企业的税务规定。
合伙企业本身并非独立的纳税主体,而是“税收透明体”。
这意味着合伙企业在生产经营过程中取得的收入,不需要像公司那样先缴纳企业所得税。
合伙企业的生产经营所得和其他所得,按照国家有关税收规定,由合伙人分别缴纳所得税。
具体来说,对于合伙企业的个人合伙人,取得的所得应按照“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项目缴纳个人所得税。
而对于合伙企业的法人合伙人,则需要将其从合伙企业分得的所得,并入其应纳税所得额,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
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合伙企业的亏损不能直接冲减合伙人的其他所得。
如果合伙企业发生亏损,需要在以后年度的盈利中进行弥补。
而且,合伙企业的合伙人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应当遵循相关的扣除标准和规定。
接下来,我们看看合伙企业法中的优惠政策。
为了鼓励创业和投资,国家出台了一系列针对合伙企业的优惠政策。
其中,比较常见的是税收减免政策。
在一些特定的地区或行业,合伙企业可能会享受到一定期限内的税收减免。
例如,在某些经济开发区或高新技术产业园区设立的合伙企业,可能会在企业所得税或个人所得税方面获得减免优惠。
还有针对创业投资的优惠政策。
如果合伙企业从事创业投资活动,符合一定条件的,可以按照投资额的一定比例抵扣应纳税所得额。
这对于鼓励合伙企业投资初创企业,推动创新发展起到了积极的作用。
此外,对于一些小型微利的合伙企业,也可能会享受到税收优惠。
比如在一定的收入规模内,适用较低的税率或者享受减半征收等优惠。
另外,需要注意的是,合伙企业在享受税务优惠政策时,通常需要满足一定的条件和要求。
比如,企业的经营范围、投资方向、从业人员数量等可能都需要符合相关规定。
同时,合伙企业需要按照规定进行税务申报和备案,以确保能够合法地享受优惠政策。
外商投资企业享受优惠待遇方案
外商投资企业享受优惠待遇方案清晨的阳光透过窗帘的缝隙,洒在键盘上,手指轻轻敲击,一串串文字跳跃出来。
关于外商投资企业享受优惠待遇的方案,就让我以意识流的方式,为你一一道来。
一、税收优惠1.对外商投资企业实行减免税政策,降低企业税负,让其在市场竞争中更具优势。
2.对特定行业的外商投资企业,如高新技术、环保、新能源等,给予更大的税收优惠力度。
3.对外商投资企业的研发支出,允许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予以扣除,鼓励企业创新。
4.对外商投资企业在我国境内新设立的研发中心,给予一定期限的税收减免。
二、土地政策1.对外商投资企业用地,优先保障供应,简化审批流程。
2.对重点外商投资项目,给予土地使用优惠,降低企业用地成本。
3.鼓励外商投资企业参与土地整治、开发,提高土地利用效率。
三、融资政策1.对外商投资企业给予信贷支持,降低融资成本。
2.鼓励金融机构为外商投资企业提供融资租赁、保理等服务。
3.对外商投资企业发行债券、股票等融资工具,给予政策支持。
四、人才政策1.对外商投资企业的高级管理人员、技术人员,给予优厚的薪酬待遇。
2.对外商投资企业引进的高层次人才,提供住房、子女教育等优惠政策。
3.鼓励外商投资企业参与我国人才培养、交流项目,促进人才流动。
五、市场准入1.对外商投资企业放宽市场准入,允许其在更多领域进行投资。
2.对外商投资企业参与政府采购、招投标等,给予平等待遇。
3.简化外商投资企业设立、变更等手续,提高行政效率。
六、知识产权保护1.加强对外商投资企业知识产权的保护,严厉打击侵权行为。
2.建立知识产权快速维权机制,提高维权效率。
3.对外商投资企业的知识产权侵权案件,依法从重处罚。
七、产业政策1.鼓励外商投资企业参与我国产业结构调整,支持其向高端产业转型。
2.对外商投资企业在特定产业领域的投资,给予政策扶持。
3.对外商投资企业参与我国国际合作项目,给予优先支持。
八、优惠政策衔接1.确保外商投资企业享受优惠政策的连续性,避免政策断档。
PE基金公司制合伙制利弊分析
公司制、有限合伙制利弊分析详情:一、公司制优点公司制创投能建立一个完善法人治理机构;公司制制度相对完善,设有董事会、监事会,这种形式简单清晰,对资金出资人有一定保障,也易于被各类市场主体承受。
在国内环境和政策方面,公司制受政策倾斜性鼓励开展。
出于种种考虑,我国政府鼓励投资公司按创投公司形式成立,对于信托、合伙来说,优惠政策很难操作;同时为了扶持公司制企业开展,对其实行低税政策,税率是按15%计算。
如果投资中、小高科技公司,那么对外投资总额70%还可以用来抵扣税款。
目前来说有限合伙是不能实现。
设立公司制创投机构能够获得充分法律保护。
作为一个投资公司股东,可以通过股东形式参与一些重大决策,其所在公司财产等均有相对成熟法律规定。
4.股权构造明确,转让流程便捷公司不依章程规定解散或破产,不受股东退出或股权转让影响。
公司制创投企业股权转让不会影响另外股东。
公司制股东退出相对简单,而合伙企业不是一个独立法人实体,任何一个股东退股或者转让,整个合伙协议需要重新签订或重新登记,操作繁琐;公司制创投在股权转让后可无限期继续,合伙制创投那么需重新签订协议。
有限责任公司是国内比拟成熟投资主体。
有关公司相关立法比拟成熟,包括细那么和各地工商行政管理人员配置较完善,在国内开展公司制,面临限制比拟小。
二、有限合伙人制优点1. 防止双重纳税合伙企业作为非纳税主体,其生产经营所得和其他所得按照国家有关税收规定由普通合伙人和有限合伙人分别缴纳所得税。
有限合伙制之所以在美国创投业能够取得如此迅速开展,主要是因为有限合伙企业本身并不是所得税纳税义务人。
有限合伙企业全部收益在分配给每一个合伙人之后,再由他们按照自己适用边际税率纳税,防止了公司制下双重税赋。
2.LP和GP关系清晰、基金管理运作简洁高效公司治理方面,有限合伙企业充分授权普通合伙人〔GP〕管理运作基金。
有限合伙制中有限合伙人承当有限责任但不参与管理;普通合伙人承当无限责任且有最高决策权,既尊重了普通合伙人管理价值、又保护了有限合伙人权利,使得基金管理运作简洁高效。
外资PE
– 缴付出资完成的,全体合伙人签署对各合伙人缴付出资的确 认书(可以分期缴付)
三、办理工商登记
– 提交设立申请书、全体合伙人身份证明、合伙协议、全体合 伙人认缴和实缴出资的确认书等(20个工作日)
四、领取营业执照
外资投资领域战略选择
通过设立有限合伙制基金和中外合作平行基金 同时进行人民币和美金基金的管理,同时也是 混合资金的管理方,为人民币和美金的自由转 换铺平道路,穿越法律障碍
外资PE和中资PE分别在境内和境外设立基金,两只 基金平行存在,在法律上独立运作
与此同时,这两家基金公司在境内建立一家创业投资 管理公司,并委托这家公司同时管理国内外两只基金
该管理公司行使了部分普通合伙人的职责,不仅负责 推荐项目,申请所需投资款,还负责投资后的管理和 提供增值服务,以实现企业增长和投资的退出
灵活的运作机制
– 有限合伙以协议为基础,很多方面可以由合伙人协议决定,这更适合投资者 的各种不同需求。风险投资的领域很多,各领域风险情况也不一样,所以必 须有一个比较灵活的组织管理体制,才能够应对这样的风险,以减少损失。 此外,合伙企业的信息披露义务远比公司宽松,仅以满足债权人保护和政府 监管为限,这种商事保密性对出资人更具有吸引力。
因为有人民币基金、外资基金和混合基金,为 投资国家限定的外资投资领域铺平了道路
通过三种基金的管理,同时由于有限合伙制的 体制,可以规避双重税收的问题
行办法》2010年 《合伙企业法》
外资适用怎样的组织模式
有限合伙制基金 非法人制中外合作基金 外商独资或中外合资形式基金 中外合作平行基金
有限合伙制基金
有限合伙制基金,是指投资者与管理人签订合 伙协议,共同出资结成合伙关系,所有资产均 交由管理人管理运作,投资者只在其出资范围 内对合伙债务承担有限责任,而管理者对合伙 债务承担无限责任的基金组织形式。
有限合伙制基金会计账务处理及税务实操指引
一、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简介私募股权投资(PrivateEquity,简称PE)是指以非公开方式向特定对象募集设立的对非上市企业进行股权投资并提供增值服务的非证券类投资基金(包括产业投资基金、创业投资基金等)。
私募股权投资基金可以依法采取公司制、合伙制、契约性等组织形式。
随着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的发布,越来越多的私募股权基金选择有限合伙形式。
对比公司制,有限合伙制具有以下优势:第一,出资方式灵活。
合伙人的出资方式包括货币、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普通合伙人还可以用劳务出资。
第二,避免了"双重课税",税赋相对较低。
对于公司制基金个人股东分配的收益,要缴纳企业所得税和个人所得税双重税。
而对于有限合伙制基金,合伙企业以每一个合伙人为纳税义务人,分别缴纳个人所得税或者企业所得税,避免了〃双重课税〃,税负相对较低。
第三,财政税收优惠政策较多(主要投资的税收优惠梳理见附件1λ各地针对有限合伙制基金给予了很多财政返还或税收优惠政策。
第四,激励机制有效、收益分配灵活。
有限合伙制私募股权基金可按项目实际情况进行分配,灵活性大,收益可不按照出资比例分配。
因此,合伙制私募股权投资基金成为目前的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的主流,而根据目前的主流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的分配顺序:首先返还有限合伙人之累计实缴资本;其次支付有限合伙人优先回报;再次按照有限合伙人优先回报的约定比例向管理人及普通合伙人分配弥补回报;最后,剩余收益在有限合伙人和普通合伙人之间分配。
本文主要就有限合伙制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的会计及税务处理进行探讨。
二、合伙制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的会计税务处理关于合伙制私募股权投资基金,涉及到GP(普通合伙人)和LP (有限合伙人)投资合伙制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的会计处理,也涉及到成立后的合伙制私募股权投资基金自身业务的会计处理,由于合伙制私募股权投资基金自身业务的会计处理与普通企业并无差异,因此我们主要就GP(普通合伙人)和LP(有限合伙人)投资合伙制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的会计处理进行分析:(一)GP(普通合伙人)和LP(有限合伙人)投资合伙制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的会计处理:由于合伙私募股权基金GP(普通合伙人)和LP(有限合伙人)出资人对于私募股权的投资有着两种不同的理解,所以有两种不同的会计处理方式。
外资PE的北京春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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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 金企业 可Βιβλιοθήκη 以用 合伙 形式设 立股权 投资管 理基 金 企业 的政 策 已经 被打破 。
外 商投 资股权 投资基 金管 理企业 以合 伙形 式
设立的话 可以享受一些税 收方面的优 惠政 策。 在缴 纳个人所得 税方面采取 “ 分后缴” 先 的方 式。 合伙制
政策 、 具有 行业 公认 的优 秀管理 团 队、 符合 北京市
股权 投资 发展基 金支持 方 向的外商 投资 的股权投 资基金管理 企业 , 可由北京股权投 资发展基金给予
资金支 持” 外 资P 本身就 具有 比较丰 富的国 际化 。 E
管理经验 , 暂行办法 而 的这一规 定使得在北京设 立 的外 资P 有 望获 得 高质量 的 资金 支持 。 于外 E 对 资P 来说 这将 是一 件具有 实质性 利好 的规定 。 E 暂行 办法 明确 了在 北京设 立 外商投 资股权 投资基金企业 可享受 与内资基 金相 同的政 策支持。 此外 ,暂行 办法 已经设立 的外商 投资企业变更 《 对
为外 商投 资的股权 投资 管理 基金企 业和在 外商投
资 的股权 投资基 金管理 企业 工作 的高管 人员 的任 职条 件 进行 了明确 的 规定 。 尤其 是 信用 方面 的规 定, 对企业 以及 高管人 员均要 求“ 最近 5 没有 违规 年 记 录或 尚在 处理 的经 济诉 讼 纠纷 案件 ” o ( 。 作者
系亿达律 师 事务所 高级合伙 人 )
合伙 人 。 股权 投资基 金还 可享受 营业税 优惠 。 合伙
制股权基金 的普 通合伙人 , 其行 为符 合 以下条件之
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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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浙江、安徽、山东各省私募基金税收优惠政策
江苏、浙江、安徽、山东各省私募基金税收优惠政策江苏、浙江、安徽、山东各省私募基金税收优惠政策大全你知道什么是私募基金税收优惠政策吗?你对私募基金税收优惠政策了解吗?下面是yjbys店铺为大家带来的私募基金税收优惠政策的知识,欢迎阅读。
江苏省江苏-南京1.适用条件:对新设立、注册登记在我市工商部门、税务登记在我市税务部门并经主管部门备案的股权投资基金。
2.优惠政策:(1)税收返还:①对合伙制股权投资基金执行有限合伙企业事务的自然人普通合伙人,按照“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项目,适用5%-35%的五级超额累进税率计征个人所得税。
不执行有限合伙企业合伙事务的自然人有限合伙人,其从有限合伙企业取得的股权投资收益,按照“利息、股息、红利所得”项目,按20%的比例税率计征个人所得税。
②股权投资基金和股权投资基金管理机构自获利年度起,缴纳企业所得税形成的地方留成财力部分,前两年按80%给予补助,后三年按40%给予补助。
③新注册成立的股权投资基金和股权投资基金管理机构缴纳营业税形成地方留成财力部分,前两年按100%给予补助,后三年按50%给予补助。
(2)落户奖励:以合伙制形式设立的股权投资基金,根据合伙企业募集资金的规模,分期予以合伙企业委托管理方补贴:募集资金10-20亿元的,最高给予500万元补贴;募集资金20-40亿元的,最高给予800万元补贴;募集资金40-60亿元的,最高给予1000万元补贴;募集资金60-100亿元的,最高给予1200万元补贴;募集资金达到100亿元以上的,最高给予1500万元补贴。
(3)高管奖励:高级管理人员,缴纳的个人所得税形成的地方留成财力部分按40%给予补贴。
3.政策依据:《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快全市金融业改革创新发展的若干意见之附件四:促进全市股权投资基金发展实施办法》(宁政发[2011]73号,自2011年1月1日起施行)。
江苏—苏州工业园区1.适用条件:①按本办法规定在园区办理注册登记。
私募基金的税收优惠政策有哪些
私募基金的税收优惠政策有哪些私募基金,作为金融领域的重要组成部分,其发展不仅受到市场环境和投资策略的影响,税收政策也是一个关键因素。
了解私募基金的税收优惠政策,对于基金管理者和投资者来说都至关重要。
接下来,我们就详细探讨一下私募基金所涉及的税收优惠政策。
首先,我们来谈谈增值税方面的优惠政策。
在特定情况下,私募基金投资的金融商品转让收入可能会享受增值税的优惠。
比如,投资于国债、地方政府债取得的利息收入免征增值税。
这一政策旨在鼓励私募基金参与国家和地方的债券投资,为国家和地方的融资提供支持。
对于所得税,也有一些值得关注的优惠政策。
如果私募基金投资于未上市的中小高新技术企业,且持股期限达到一定年限,那么按照相关规定,其投资额的 70%可以在股权持有满 2 年的当年抵扣应纳税所得额;当年不足抵扣的,可以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抵扣。
这一政策有利于引导私募基金支持中小高新技术企业的发展,促进科技创新。
另外,在一些地区设立的私募基金,还可能享受到区域性的税收优惠。
例如,某些特定的经济开发区、自贸区等,为了吸引私募基金入驻,会出台一系列的税收优惠措施,包括企业所得税的减免、个人所得税的优惠等。
还有,对于创业投资基金,国家也给予了一定的税收支持。
符合条件的创业投资基金,其采取股权投资方式投资于未上市的中小高新技术企业、初创科技型企业满 2 年(24 个月)的,可以按照其对中小高新技术企业、初创科技型企业投资额的 70%,在股权持有满 2 年的当年抵扣该创业投资企业的应纳税所得额;当年不足抵扣的,可以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抵扣。
在税收征管方面,私募基金也有一些特殊的规定。
比如,私募基金管理人作为纳税义务人,需要按照规定进行纳税申报和缴纳税款。
同时,私募基金的收益分配方式和时间也会对税收产生影响,合理安排收益分配可以在一定程度上优化税收负担。
此外,对于私募基金从业人员的个人所得税,也有一些潜在的优惠政策。
比如,在一些地区,对于高层次金融人才可能会给予个人所得税的奖励或补贴。
VC和PE的税务解读
VC和PE的税务解读目前在中国进行投资的VC/PE,主要采取离岸基金、中国公司制创投企业、中国非法人制(中外合作)创投企业,以及中国有限合伙制创投企业四种组织形式。
不同组织形式所面临的中国税务问题亦有所不同。
来源: 《财经》张宝云随着中国经济持续稳定地高速增长和资本市场的逐步完善,中国的资本市场在最近几年呈现出强劲的增长态势,从而带动了中国风险投资基金和私募基金(下称VC/PE)产业的迅猛发展。
在中国VC/PE产业迅速发展的背景下,该领域的法律和税收政策也在逐步完善。
中国政府近几年陆续出台了一系列针对VC/PE产业的税收政策规定,对不同组织形式的VC/PE适用的税收政策进行了明确。
从组织形式来看,目前世界各国VC/PE普遍采取的组织形式主要有两种,即有限合伙制和公司制。
有限合伙制是目前国际上比较流行的VC/PE的组织形式,由有限合伙人和普通合伙人共同设立而成,并不具有法人资格;公司制VC/PE则依据《公司法》而设立,是具有法人资格的经济实体。
目前在中国进行投资的VC/PE,主要采取离岸基金、中国公司制创投企业、中国非法人制(中外合作)创投企业,以及中国有限合伙制创投企业四种组织形式。
而上述四种组织形式所面临的中国税务问题亦有所不同。
对这些税务问题的梳理,将有助于对VC/PE产业现状的理解,亦可为VC/PE法律环境完善呼吁,促进内外资VC/PE在中国的成长。
第一种形式,离岸基金。
在离岸基金形式下,VC通常在开曼群岛等地设立离岸基金(通常为有限合伙制),投资于中国境内企业的原始股东在境外设立的拟上市主体,然后该拟上市主体通过中间持股公司间接持有境内公司的股权。
另一种方式,则是离岸基金直接设立境外中间持股公司,持有境内公司的股权。
若被投资企业所从事的行业存在外资准入限制,则往往可以通过在外商独资企业与从事实质业务的内资企业之间,安排VIE协议控制与关联交易(例如提供服务)的方式,实现对内资企业的实质控制,即所谓的新浪模式(控制性协议模式)。
合伙制创投企业所得税政策
浅谈合伙制创投企业所得税政策摘要:pe行业渐热,给投资者带来高收益的同时又给投资者带来税收政策的困扰。
公司制创投企业面临自然人投资者“双重纳税”的问题,合伙制创投企业虽然有效的解决了此项问题,但同时又给法人合伙人带来“双重纳税”的问题,本文将以创投行业为切入点,探讨所得税政策给合伙制创投企业带来的影响。
关键词:pe;合伙企业;所得税中图分类号:f810.42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1-828x(2012)05-0-012012年第二季度,有媒体报导:“《合伙企业及合伙人所得税实施办法》草案已完备,草案对合伙制pe基金的账面浮盈税为以投资企业ipo为征税时间点,将pe投资入股价与投资项目ipo招股价的差额作为’’增值部分’’,按40%税率征收所得税。
”该报导一石激起千层浪,在创投业引起不小的震动,沉积已久的合伙制创投企业所得税问题引起了各界关注。
一、合伙制创投企业形成背景创投企业发展初期大都采用公司制形式,随着创投行业的快速发展,公司制的弊端很快凸显出来:1.需建立“三会”,决策流程复杂且缓慢,不适应创投行业的快速决策的特点;2.对实收资本缴付限制较多,与创投行业的投资进度不匹配;3.创投企业的lp(创投基金的出资人)大都为自然人,做为公司制企业,在实现收益后须先缴纳25%的企业所得税,税后利润分配给自然人股东时,再缴纳20%的个人所得税,“双重纳税”使lp的税收负担较重。
为规避这些与创投行业发展不适应的弊端,一种新的企业模式被引进,并很快被创投行业普遍接受——合伙制创投企业。
在创投企业中引进合伙制模式,是合伙企业形式的一种创新,其优点显而易见:1.gp(创投基金的管理者)作为合伙企业的普通合伙人,其主导地位明显,可以简化决策流程,适应了创投行业迅速决策的特点;2.合伙制企业工商上采用认缴制,lp可根据企业的投资进度出资,降低了企业的资金闲置率;3.合伙企业税收上采用“先分后税”,合伙企业本身不缴纳所得税,合伙企业利润按照一定原则分回到合伙人,由合伙人做为纳税义务人。
北京天津投资优惠扶持政策比较分析
北京天津投资优惠扶持政策比较分析北京北京鼓励扶持风险投资的政策文件主要是2009年2月20日北京市金融办、财政局、国税局、地税局以及工商局联合下发的《关于促进股权投资基金业发展的意见》,以及北京市发改委、财政局、地方税务局和人事局分别于2005年2月7日和12月27日发布的《关于促进首都金融产业发展的意见》及其《实施细则》。
北京鼓励扶持风险投资的主要政策内容包括:1.税收优惠1)股权投资基金和股权投资基金管理企业根据《关于促进股权投资基金业发展的意见》享有的优惠:(1)对合伙制股权基金中个人合伙人的税收优惠合伙制股权基金中的个人合伙人,无论是否执行合伙事务,从合伙取得的收益均按照“利息、股息、红利所得”或者“财产转让所得”项目征收个人所得税,税率为20%。
(2)明确对合伙制股权基金中企业法人合伙人从被投资企业获得的股息、红利等投资性收益不征收企业所得税根据企业所得税法的规定,符合条件的居民企业之间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为免税收入,不再征收企业所得税。
鉴于合伙企业自身不适用企业所得税法,从被投资企业分回的股息收益经由合伙企业再分配给境内法人合伙人是否可以享受免税待遇,存在不确定性。
北京明确规定,合伙制基金从被投资企业获得的股息、红利等投资性收益,属于已缴纳企业所得税的税后收益的,该收益可按照合伙协议约定直接分配给法人合伙人。
(3)明确对合伙制股权基金中普通合伙人的股权转让行为不征收营业税按照目前的法规,对股权投资及股权转让不征收营业税。
北京明确规定,合伙制股权基金的普通合伙人,以无形资产、不动产投资入股,参与接受投资方利润分配,共同承担投资风险,或者进行股权转让的,不征收营业税。
(4)对股权投资管理企业实施所得税优惠对经国务院或国家主管部门批准设立并在北京注册登记的产业投资基金的管理企业,或者发起设立的基金累计实收资本在5亿元以上的公司制股权投资管理企业,自其获利年度起,由所在区县政府前两年按其所缴企业所得税区县实得部分全额奖励,后三年减半奖励。
各地扶持PE行业优惠政策主要条款
营业税
股权投资类企业因提供融资管理或咨询服务等收入而缴纳营业税后,自治区按其对地方财政贡献的50%予以奖励,奖励资金由纳税所在地财政部门拨付。股权投资类企业取得的权益性投资收益和权益转让收益,以及合伙人转让股权的,依法不征收营业税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促进股权投资类企业发展暂行办法》(2010年8月)
高管人员
高管按当年个人所得税的40%给予补贴,投资经理等骨干按个人所得税的20%给予补贴
办公场地及其他
在陆家嘴功能区和张江功能区租赁办公用房给予500元/平方米/年的补贴,或按购房价给予1.5%补贴;投资于浦东新区鼓励产业的企业,奖励所获投资收益形成的新区地方财力的50%
重庆
有限合伙制PE
个人LP:所得税率20%
自然人普通合伙人,既执行合伙业务又为基金的出资人的,取得的所得能划分清楚时,对其中的投资收益或股权转让收益部分,税率适用20%,其他按照“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项目,适用5%~35%的五级超额累进税率计征个人所得税。其缴纳的个人所得税地方实得部分60%给予奖励。
《芜湖市促进股权投资基金业发展办法》(2011年4月)
《深圳市关于促进股权投资基金业发展的若干规定》(2010年7月)
所得税征收
合伙制的股权投资类企业的合伙人,按照“先分后税”缴纳所得税后,自治区按其对地方财政贡献的50%予以奖励,奖励资金由纳税所在地财政部门拨付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促进股权投资类企业发展暂行办法》(2010年8月)
个人所得税
市政府给予股权基金或管理企业有关人员的奖励,依法免征个人所得税
GP以无形资产不动产投资入股的投资收益和股权转让不收营业税
管理企业
pe基金税收政策
pe基金税收政策Pe基金,是私募股权基金的简称。
现在,pe基金已经成为投资者资产配置方案中的重要组成部分。
也正是因为这样,越来越多的投资者也很关心pe基金税收的问题。
pe基金税收政策究竟是怎样的呢?下面,金斧子小编就来说说相关的问题。
pe基金税收私募股权投资是指通过私募基金对非上市公司进行的权益性投资,之后通过被投资企业的上市、并购或者管理层回购等方式,出售所持股份获利。
私募股权投资基金即pe基金,主要侧重处于扩张期和成熟期的公司。
pe基金税收的问题,根据不同的组织架构,有不同的政策。
pe基金税收政策PE基金按组织架构的不同,分为三类:有限合伙型基金、公司型基金和契约型基金。
私募股权基金组织架构不同,pe基金税收政策亦存在很大差异。
(一)合伙制基金1、股权投资所得如果合伙人是机构投资者,应缴纳企业所得税。
如果合伙人为个人投资者,应适用"利息、股息、红利" 应税项目按照20%的税率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
如果合伙人为合伙企业,由该合伙企业的性质征收个人或企业所得税。
自然人合伙人按照5-35%税率(比照个体工商户生产经营所得)或20%税率("利息、股息、红利所得")缴纳个人所得税(仅有部分地区有相关规定),公司合伙人则依法缴纳企业所得税。
如果合伙人外国投资者,则应分为个人和企业两种类型。
2、股权转让所得合伙人为机构投资者的,应缴纳企业所得税。
合伙人为个人投资者的,应按照"个体工商户生产经营所得"税目适用5-35%超额累进税率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或按照"财产转让所得"税目适用20%税率(仅有部分地区有相关规定)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
合伙人为合伙企业的,由该合伙企业自然人合伙人按照5-35%税率(比照个体工商户生产经营所得)或20%税率("财产转让所得")缴纳个人所得税(仅有部分地区有相关规定),公司合伙人则依法缴纳企业所得税。
有限合伙人(LP)投资收益应适用20%个人所得税率
PE/VC:有限合伙人(LP)投资收益应适用20%个人所得税率2006年新的《合伙企业法》确立了中国有限合伙制度,由此,有限合伙制股权投资基金在我国迅速发展。
通常,基金投资人以有限合伙人(LP)身份加入,不参与基金的管理、运作,基金管理人为了控制风险责任,一般成立基金管理公司,以普通合伙人(GP)的身份进行股权基金的管理运作。
2000年以后,我国不再对合伙企业征收企业所得税,根据财税[2000]91号,“合伙企业以每一个合伙人为纳税义务人”,财税[2008]159号文首次则明确“先分后税”的原则,合伙企业虽然不再是纳税的主体,但是必须作为应纳税所得核算主体,在核算出应纳税所得后,将“税基”分配到合伙人,然后由合伙人缴税。
这一政策在执行中常常被错误的“认为”是:先分后税“分”的是合伙人企业利润,如果没有利润,则无需纳税。
实际上,这是对政策的一种错误理解及做法。
财税[2000]91号同时规定: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每一纳税年度的收入总额减除成本、费用以及损失后的余额,作为投资者个人的生产经营所得,比照个人所得税法的“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应税项目,适用5%—35%的五级超额累进税率,计算征收个人所得税。
同时,《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投资者征收个人所得税的规定〉执行口径的通知》(国税函〔2001〕84号)第二条规定,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对外投资分回的利息或者股息、红利,不并入企业的收入,而应单独作为投资者个人取得的利息、股息、红利所得,按“利息、股息、红利所得”应税项目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
以合伙企业名义对外投资分回利息或者股息、红利的,应按《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关于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投资者征收个人所得税的规定〉的通知》(财税〔2000〕91号)第五条规定确定各个投资者的利息、股息、红利所得,分别按“利息、股息、红利所得”应税项目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
按照《个人所得税法》的规定,“利息、股息、红利所得”适用20%的个人所得税率。
北京、珠海、南宁、雄安、南京发布QFLP新政,16地QFLP政策总结
北京、珠海、南宁、雄安、南京发布QFLP新政,16地QFLP政策总结为支持高水平、全方位的对外开放,近年来各地纷纷出台地方性QFLP试点政策,给予外资投资境内股权更清晰、可操作的指引。
截至2021年7月底,全国共有16个地区出台了QFLP政策,2021年发布频率有所加快,共有5个地区颁布/修订QFLP政策。
在此背景下,清科研究中心发布《2021年中国QFLP试点政策研究报告》,梳理对比各地QFLP企业的监管架构、设立条件和运营模式。
下文将选取报告中部分内容作简单介绍。
QFLP政策的前世今生QFLP(Qualified Foreign Limited Partners),即合格境外有限合伙人,系指境外投资者通过资格审批和外汇资金的监管,将境外资本兑换为人民币资金,投资于境内股权投资基金。
在QFLP政策中,主要涉及外商投资股权投资企业与外商投资股权投资管理企业两类主体,前者系指由合格境外有限合伙人(QFLP)参与投资设立、以非公开方式向投资者募集资金并进行投资的私募投资基金;后者指的是由外国的自然人、企业或者其他组织参与投资设立的,以发起设立或受托管理外商投资股权投资企业为主要经营业务的企业。
自2010年上海率先推出试点以来,QFLP试点政策已在全国16个地区落地,包括上海、北京、天津、重庆、深圳、青岛、贵州、平潭、珠海、广州、厦门、苏州、海南、广西南宁、雄安、南京,具体政策见下表。
八大维度对比各地QFLP政策经历10余年的发展,QFLP试点政策的准入门槛正逐步降低;业务范围也从原来单一的未上市企业股权投资,拓展到各类债权、定增、ABS、债券等多样化的标的;运营模式从原来的外资公司管理外资基金的“外资管外资”模式,拓展到外资公司管理境内资金的“外资管内资”模式、国内公司管理外资基金的“内资管外资”模式。
由于各地外资发展历史和现实需求不同,QFLP试点政策各有特色,下文将依次从监管架构、准入条件、设立程序三大方面八个细分维度对比各地QFLP政策。
私募基金税收政策解析
私募基金税收政策解析私募基金按照业务区分,可以分为私募股权投资基金和私募证券投资基金。
按照组织形式来区分,又可以分为公司制的基金,合伙制的基金和契约型的基金。
涉及的主体有管理人、投资人、托管人等,包括企业所得税,个人所得税和增值税等税种。
一、增值税增值税的纳税人可以划分成两类,一类是一般纳税人,一个是小规模纳税人。
根据《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金融行业一般纳税人标准为年应税销售额达到500万元。
根据《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三十四条规定,纳税人销售额超过小规模纳税人标准,未申请办理一般纳税人认定手续的,按销售额依照增值税税率计算应纳税额,不得抵扣进项税额,也不得使用增值税专用发票。
若企业连续12个月销售额达到500万元而未申请一般纳税人,税务机关可要求企业按6%税率缴纳增值税,但不允许抵扣进项税额。
如果企业会计核算健全,即使未达到一般纳税人申请标准,也可向税务机关进项一般纳税人申请,但要综合考虑企业销售额、税率和进项税额情况。
对于一般纳税人,增值税的计算方法是应纳税额等于销项税额减去进项税额。
销项税额是根据销售额,按照一定的税率,一般来说私募基金一些涉税服务,或者买卖金融商品,按6%的增值税的税率来确定销项税额。
然后,再减去进项税额,进项税额就是公司里面日常一些经营活动当中取得的一些增值税专用发票上面确定的税额,税率可能是6%的,可能是3%的,也可能是17%的。
对于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采用简易的计税办法,应纳税额等于不含增值税的销售额乘以征收率,没有进项税额抵扣的问题。
公司型的和合伙型的企业都是一个应当缴纳增值税的单位,二者在增值税上是不存在差异的。
但不同业务类型的基金在增值税方面存在差异。
(一)私募证券投资基金私募证券投资基金主要业务是买卖股票、债券,或者其他金融商品,按照 [2016]年36号文的规定,应按金融商品转让缴纳增值税。
金融商品转让是指转让一些外汇、有价证券、非货物期货和其他金融商品所有权的业务活动。
全国各地市、县、区、经开区招商引资优惠政策对比表
符合条件的重点工业项目,按不高于土地出让价的60%给予补助
符合条件的重点工业项目,按固定资产投资额(不含土地价款)的3%给予补助
符合条件的重点工业项目入驻标准厂房的给予3年房租补贴
提供以土地、资金、厂房参股方式支持
河北省衡水市
2017.7
一次性固定资产投资10亿元以上购买高端设备的,按照设备总价的2%-5%补助
投资额10亿元-30亿元的项目,按固定资产投资的2% -4%进行奖励,最高6000万元
山西省长治市
2018.2
增值税、所得税三免三减半
按二年之内形成固定资产的3%-5%给予奖励,最高3000万
对获得国家、省奖励的给予100%、50%的配套支持
地区名称
出台 年月
财政政策
土地政策
固定资产补贴政策
标准厂房政策
年纳税300万以上,给予最高50万贷款贴息;县担保公司担保贷款免收担保费
固定资产投资2000万元按以上项目首次中介服务收费全额 补贴
湖北省黄冈市浠水县
2017.3
增值税三年50%,
所得税三免两减半
挂牌起始价120元/㎡
根据项目落户地点和固定资产投资规模,由县政府按29-64元/㎡标准进行奖励
过桥资金补助
江西省抚州市资溪县
2016.11
增值税前三年50%,后两年25%;所得税前三年100%,后三年80%
项目投资、上缴税收达到约定金额后,给予土地出让金60%-70%扶持
湖北省黄冈市黄梅县
2017.8
增值税前三年50%,所得税三免二减半
项目投产后,对厂房、基础设施投资的4%、生产性设备的7%给予补贴,最高不超过缴纳土地出让金总额
特色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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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一:北京市出台《关于促进股权投资基金业发展的意见》京金融办[2009]5号为扩大内需,促进经济又好又快发展,支持本市股权投资基金业发展,推动科技金融创新,提高直接融资比重,建设多层次资本市场,优化资源配置,加快经济结构调整和产业升级,按照《中共北京市委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促进首都金融业发展的意见》(京发[2008]8号)的要求,提出促进本市股权投资基金业发展的意见。
一、适用对象本意见适用于在本市注册的内资、外资股权投资基金和股权投资基金管理企业。
“股权投资基金”(以下简称“股权基金”,又称PE)是指以非公开方式向特定对象募集设立的对非上市企业进行股权投资并提供增值服务的非证券类投资基金。
股权基金可以依法采取公司制、合伙制等企业组织形式。
“股权投资管理企业”(以下简称“管理企业”)是指管理运作股权基金的企业。
管理企业可以依法采取公司制、合伙制等企业组织形式。
二、对股权基金或管理企业给予工商注册登记的便利,符合条件的股权投资基金或管理企业可在企业名称中使用“基金”或“投资基金”。
三、合伙制股权基金和合伙制管理企业不作为所得税纳税主体,采取“先分后税”方式,由合伙人分别缴纳个人所得税或企业所得税。
合伙制股权基金和合伙制管理企业的合伙人应缴纳的个人所得税,由合伙制股权基金和合伙制管理企业代扣代缴。
其中通过法人单位分得的个人所得,由该单位负责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
四、合伙制股权基金中个人合伙人取得的收益,按照“利息、股息、红利所得”或者“财产转让所得”项目征收个人所得税,税率为20%。
五、合伙制股权基金从被投资企业获得的股息、红利等投资性收益,属于已缴纳企业所得税的税后收益,该收益可按照合伙协议约定直接分配给法人合伙人,其企业所得税按有关政策执行。
六、合伙制股权基金的普通合伙人,其行为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不征收营业税:(一)以无形资产、不动产投资入股,参与接受投资方利润分配,共同承担投资风险;(二)股权转让。
七、管理企业内部人员共同出资设立的,与所管理股权基金形成共同投资关系的合伙制企业,享受本意见有关税收政策。
八、鼓励和支持从事创业投资业务的股权基金或管理企业按照《创业投资企业管理暂行办法》(国家发展改革委等十部委第39号令)进行备案,并按照《企业所得税法》第三十一条和《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九十七条的规定享受国家税收优惠政策支持。
九、经国务院或国家主管部门批准设立并在本市注册登记的产业投资基金的管理企业,及符合下列条件的管理企业,参照金融企业,享受《关于促进首都金融产业发展的意见》(京发改[2005]197号)和《关于促进首都金融产业发展的意见实施细则》(京发改[2005]2736号)的政策支持:(一)在本市注册登记;(二)其所发起设立的股权基金在本市注册登记,符合国家有关规定,且累计实收资本在5亿元以上;(三)投资领域符合国家和本市产业政策。
十、对符合第九条所列条件的公司制管理企业,自其获利年度起,由所在区县政府前两年按其所缴企业所得税区县实得部分全额奖励,后三年减半奖励。
十一、市政府给予股权基金或管理企业有关人员的奖励,依法免征个人所得税。
十二、进一步改革创新政府资金使用模式,引入市场化的资产管理模式的运作机制,建立市级股权投资基金,扶持和引导社会资本投资股权基金。
鼓励有条件的区县建立本区县股权投资基金。
支持企业年金、地方社保基金按照有关规定投资在本市注册设立的股权基金。
十三、国有参股的非上市企业,可作为普通合伙人发起设立合伙制股权基金或合伙制管理企业。
十四、鼓励商业银行在本市开展股权投资基金托管业务和并购贷款业务,支持其依法依规以信托方式投资于股权基金。
鼓励证券公司、保险公司、信托公司、财务公司等金融机构在本市依法依规投资或设立股权基金和直接投资公司。
本市各有关部门要在注册登记、人才引进、经营场所选定等方面做好政府服务工作,并给予相应的政策支持。
十五、在金融街建设PE中心大厦,鼓励有条件的区县建设PE大厦,吸引和聚集本市股权基金及管理企业入驻发展,在购租房补贴上,参照金融企业给予支持。
各区县和有关部门要在办公场所、政府服务等方面为股权基金及管理企业的聚集发展营造良好环境,提供相应支持。
十六、支持在京注册的股权基金免费分享政府上市后备企业数据库信息。
本市优秀上市后备企业优先推荐给在京注册的股权基金。
对股权基金投资的本市企业,优先列入本市上市后备企业培育计划,支持其在国内外资本市场上市。
十七、支持股权基金及其所投资的高新技术企业在中关村代办股份转让系统挂牌。
十八、对北京股权投资基金协会在办公场所等方面给予大力支持,做好政府服务,强化其行业自律职能。
北京股权投资基金协会下设股权投资基金服务中心为股权基金及管理企业提供高效便捷的“一站式”服务。
支持中国股权投资基金协会在北京的设立和发展。
十九、本意见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实施过程中遇到的问题,由市金融办会同市政府有关部门负责解释。
北京市金融服务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北京市财政局北京市国家税务局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二〇〇九年一月十九日附件二:上海出台关于《关于本市股权投资企业工商登记事项的通知》沪金融办通[2008]3号各区(县)金融办、工商分局、税务局及有关单位:随着我国经济的快速增长和资本市场的不断壮大,私募股权基金等股权投资企业在本市取得了长足的发展。
股权投资企业通过市场化资源配置,改善所投资公司的治理和运营,实现价值创造,有助于培育优质上市资源,有助于促进产业结构调整,有助于非公有制经济发展,有助于提供资金资产管理服务。
为更好地为股权投资企业在本市发展创造规范良好的环境,现就本市股权投资企业工商登记等事项通知如下:一、明确本市股权投资企业发展的原则和目标(一)基本原则本市股权投资企业发展遵循市场化、国际化、规范化的原则。
股权投资企业及其相关各方是本市股权投资发展的主体。
要充分发挥市场的主导作用,鼓励符合条件的境内外各类主体,参与本市股权投资企业的发展。
政府相关职能部门根据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为本市股权投资企业健康发展营造良好的市场环境。
(二)发展目标通过发挥股权投资企业及其相关各方的积极性,促进股权投资企业在本市的健康发展。
引入各类长期投资资金,形成一批经营规范、治理良好、业绩优异、具有影响力的股权投资企业和股权投资管理企业,推动上海成为资金和资产管理中心,促进上海国际金融中心建设。
二、形成股权投资企业健康发展的环境本市金融服务、工商、税务等部门共同努力形成有利于股权投资企业集聚和健康有序发展的市场环境。
既充分发挥股权投资各市场主体的积极性,促进本市股权投资企业和股权投资管理企业加快发展;又各司其职规范企业行为,推动本市股权投资企业和股权投资管理企业依法尽责经营。
三、股权投资企业和股权投资管理企业应当具备必要的条件股权投资企业是指依法设立并以股权投资为主要经营业务的企业。
股权投资管理企业是指受股权投资企业委托,以股权投资管理为主要经营业务的企业。
股权投资企业的注册资本(出资金额)应不低于人民币1亿元,出资方式限于货币形式。
股东或合伙人应当以自己的名义出资。
其中单个自然人股东(合伙人)的出资额应不低于人民币500万元。
以有限公司、合伙企业形式成立的,股东、合伙人人数应不多于50人;以非上市股份有限公司形式成立的,股东人数应不多于200人。
股权投资管理企业以股份有限公司形式设立的,注册资本应不低于人民币500万元;以有限责任公司形式设立的,其实收资本应不低于人民币100万元。
四、做好本市股权投资企业的工商登记本市从事股权投资和股权投资管理的企业应当以公司或合伙的形式设立,本市各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法对本市从事股权投资和股权投资管理的企业进行注册登记。
本通知发布前已在本市注册登记的有关企业需要从事股权投资业务的,在符合本通知规定的情况下,可以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提出相应的变更登记申请。
(一)企业的投资者国家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境内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以及国外、境外的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可以作为股权投资企业和股权投资管理企业的投资者。
(二)企业的名称股权投资企业和股权投资管理企业名称中的行业可以分别表述为“股权投资”和“股权投资管理”,如“某某股权投资有限公司”等。
(三)企业的经营范围股权投资企业和股权投资管理企业的经营范围可以分别表述为“股权投资”和“股权投资管理”。
(四)企业的经营场所股权投资企业的经营场所可以与承担管理责任的股权投资管理企业的经营场所相同。
五、明确本市股权投资企业的税收政策(一)股权投资企业和股权投资管理企业应依法履行纳税义务股权投资企业和股权投资管理企业及其相关方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自觉履行相关纳税义务。
(二)明确以有限合伙企业形式设立的股权投资企业和股权投资管理企业中自然人的税收以有限合伙形式设立的股权投资企业和股权投资管理企业的经营所得和其他所得,按照国家有关税收规定,由合伙人分别缴纳所得税。
其中,执行有限合伙企业合伙事务的自然人普通合伙人,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的规定,按“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应税项目,适用5%-35%的五级超额累进税率,计算征收个人所得税。
不执行有限合伙企业合伙事务的自然人有限合伙人,其从有限合伙企业取得的股权投资收益,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的规定,按“利息、股息、红利所得”应税项目,依20%税率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
六、维护股权投资企业中投资者的权益在每个会计年度结束后,股权投资企业应当及时向其投资者(股东或合伙人)披露年度报告,全面告知股权投资企业公司治理、经营、财务等方面的情况,年度报告中的财务会计报告应当经会计事务所审计。
以有限合伙企业形式设立的股权投资企业的资产应当由经营托管业务的银行托管,以确保合伙人资产的安全。
七、鼓励股权投资企业通过行业自律实现规范发展鼓励本市股权投资企业组建行业协会,通过行业协会加强股权投资企业的自律经营,建立与政府部门的双向沟通,组织股权投资管理人才的专业培训,开展股权投资的各类合作交流。
上海市金融服务办公室是本市股权投资企业行业协会的行业业务主管部门。
八、发挥本市市场和项目优势为股权投资企业提供交易平台和投资资源股权投资企业的股权(或出资)可以在本市产权等要素市场进行转让,具体办法另行制订。
有关政府部门将及时发布本市投资项目信息,为股权投资企业提供投资资源。
九、加强宣传辅导工作市、区(县)金融服务、工商、税务等有关部门要结合各自工作做好本市股权投资企业发展的宣传工作,并根据企业的实际需要为股权投资企业和股权投资管理企业提供工商、税务等相关辅导咨询,支持本市股权投资企业实现健康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