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限合伙制私募股权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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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同组织形式的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税负比较分析

不同组织形式的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税负比较分析

不同组织形式的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税负比较分析
私募股权投资基金是一种由股权投资管理机构为合格投资者筹集的私人基金,用于投资公司股权。

这种基金具有高风险、高收益的特点,对于各种类型的组织形式,其税负比较是关键因素之一。

本文将针对不同组织形式的私募股权投资基金,进行税负比较分析。

一、有限合伙制私募股权投资基金
在有限合伙制私募股权投资基金中,通常由一家有限合伙人(通常称为GP)和一家或多家有限合伙人(通常称为LP)共同组成。

GP通常是一家专业的股权投资管理机构,负责基金的管理和投资决策,LP则是基金的出资者。

在这种组织形式下,GP通常享有投资管理费和绩效费等税收优惠政策,可以在一定程度上减少税负。

对于LP来说,由于投资收益通常会受到企业所得税的影响,税负较高。

三、合伙制基金
在合伙制基金中,投资者通常按比例出资成为基金的合伙人,共同享有基金所产生的收益。

在这种组织形式下,基金的盈利往往会受到企业所得税的影响,但在分配收益给合伙人时,可以根据法律规定享受合伙人分配的税收优惠政策。

相对于有限合伙制私募股权投资基金来说,合伙制基金的税负相对较低。

不同组织形式的私募股权投资基金在税负方面存在着较大的差异。

对于投资者来说,选择合适的组织形式可以在一定程度上降低税负,提高投资回报率。

在设立私募股权投资基金时,需要充分考虑不同组织形式的税收政策和税负比较,做出合理的选择。

对于监管部门来说,需要进一步完善相关税收政策,促进私募股权投资基金行业的健康发展。

谈有限合伙制私募股权基金并表问题

谈有限合伙制私募股权基金并表问题

谈有限合伙制私募股权基金并表问题标题一:有限合伙制私募股权基金的概念及特点有限合伙制私募股权基金是一种证券投资工具,由有限合伙人和普通合伙人共同组成,由私募基金管理公司进行管理运作,以投资于未上市公司为主要目的进行运作。

有限合伙制是指私募股权基金的普通合伙人仅承担其投资额,而有限合伙人的责任仅限于其对基金的投资贡献。

有限合伙制私募股权基金的特点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1. 有限合伙人的责任有限:有限合伙人仅对其投资贡献承担责任,不会受到其他投资者的责任限制。

2. 普通合伙人的责任全部承担:普通合伙人承担了所有有限合伙人避免的风险,包括丧失资本的风险和合作风险。

3. 投资的重心在未上市公司:私募股权基金主要的投资目的是在未上市公司中进行投资。

4. 投资周期长:私募股权基金在未上市公司中投资,一般基金投资的期限较长,通常在3-7年之间。

5. 投资门槛高:由于私募股权基金的普通合伙人必须承担全部风险,且投资门槛高,因此只有最富有的投资人才能在私募股权基金中扮演普通合伙人的角色。

6. 基金管理公司很重要:由于私募股权基金是由基金管理公司进行管理,因此基金管理公司的经验和能力对基金的投资决策和绩效非常关键。

总之,有限合伙制私募股权基金在中国以及全球证券市场上已经成为了非常重要的投资工具,其独特的特点和优势在随着市场的发展而不断凸显。

标题二:有限合伙制私募股权基金会计处理问题2.1 有限合伙制私募股权基金的会计确认问题有限合伙制私募股权基金的会计确认问题是关注度非常高的一个方面。

根据《企业会计准则》及其解释“会计确认是指企业根据经济事项的实质、特点及其对企业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的影响,根据一定的会计政策、方法和准则,确定和记录经济事项对企业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的影响的过程。

”因此,在进行会计确认时应该根据私募股权基金的实质、特点及其对基金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的影响来确定会计政策、方法和准则。

具体来说,在进行会计确认时应该关注以下几个问题:1. 合规性:首先需要确保私募股权基金的合规性,即确保其在中国证券市场的合法性。

有限合伙制私募股权基金整体框架图解及案例

有限合伙制私募股权基金整体框架图解及案例

• 2007年4月30日,中信信托成立“中信锦绣1号股权投资基金信托计划”(简 称“锦绣1号”)。“锦绣1号”为集合资金信托,总额10.03亿元,委托人由 7个机构和7个自然人组成,并对受益人进行分层。其中优先受益权9.53亿元 人民币,次级受益权0.5亿元,次级受益权由中信信托认购。
• 募集资金用于中国金融领域企业的股权投资、IPO配售和定向增发项目,未9 投资的资金可用于银行存款、货币市场基金、新股申购和债券逆回购。
步骤一:设立基金
创始合伙人
普通合伙人
3
20%
80%
私募股权基金
步骤二:筹集资金
创始合伙人 20%
普通合伙人 2%
有限合伙人
4
78%
私募股权基金
步骤三:实际注资
创始合伙人 20%
被投资企业A
普通合伙人 2%
私募股权基金
被投资企业B
有限合伙人
78%
5
贷款
……
示例:天津鼎晖一期出资
合伙人名称
天津鼎晖股权投资管理中心 全国社会保障基金理事会 中国投资担保有限公司 恒生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天津钻石投资管理中心 中山市大信创业投资企业 天津丰瑞投资中心 泰达(北京)投资有限公司 西藏宏强生物科技有限公司 上海泽添投资发展有限公司 上海复旦大学教育发展基金会 戚石川 戚石飞 钟乃雄 王旭宁 合计 天津鼎晖股权投资基金第一期合伙人出资,单位:万元
– 通常来说,雇佣第三方筹资所发生的费用为普通合伙人承担。
• 交易成本
– 项目投资完成时的法律和会计费用一般是被投资公司承担的。 – 如项目未成功完成投资,这些费用通常也会得到被投资公司的补偿。
• 费用收入
– 基金管理人可能在进行投资时获得各种费用收入,如融资安排费,承诺 费以及董事收入等。

有限合伙制私募股权基金

有限合伙制私募股权基金

有限合伙制私募股权投资基金是指采取有限合伙的形式设立的股权投资基金。

产品特点采用有限合伙制形式的私募股权基金可以有效的避免双重征税,并通过合理的激励及约束措施,保证在所有权和经营权分离的情形下,经营者与所有者利益的一致,促进普通合伙人和有限合伙人的分工与协作,使各自的所长和优势得以充分发挥;此外,有限合伙制的私募股权基金的具有设立门槛低,设立程序简便,内部治理结构精简灵活,决策程序高效,利益分配机制灵活等特点。

从有限合伙制度的法律层面看,有限合伙制私募股权基金还具有以下特点:金斧子私募百科金斧子财富: (1)有限合伙私募股权基金的财产独立于各合伙人的财产。

作为一个独立的非法人经营实体,有限合伙制私募股权基金拥有独立的财产;对于合伙企业债务,首先以合伙企业自身的财产对外清偿,不足部分再按照各合伙人所处的地位的不同予以承担;在有限合伙企业存续期内,各合伙人不得要求分割合伙企业财产。

由此,保障了有限合伙制私募股权基金的财产独立性和稳定性。

(2)普通合伙人与有限合伙人享有不同的权利,承担区别的责任。

在有限合伙制企业内,由普通合伙人执行合伙事务,有限合伙人不参与合伙企业的经营;有限合伙人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责任,普通合伙人对合伙企业的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

这样的制度安排,可促使普通合伙人认真、谨慎地执行合伙企业事务;对有限合伙人而言,则具有风险可控的好处。

设立的条件(摘自《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1)有限合伙企业由二个以上五十个以下合伙人设立;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1](2)有限合伙企业至少应当有一个普通合伙人。

(3)有限合伙人可以用货币、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或者其他财产权利作价出资。

(4)有限合伙人不得以劳务出资。

(5)有限合伙企业由普通合伙人执行合伙事务。

执行事务合伙人可以要求在合伙协议中确定执行事务的报(6)酬及报酬提取方式。

(7)有限合伙人不执行合伙事务,不得对外代表有限合伙企业。

非公开募集股权投资基金与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的区别与联系

非公开募集股权投资基金与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的区别与联系

非公开募集股权投资基金与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的区别与联系在金融投资领域,股权投资基金是一种重要的投资工具。

其中,非公开募集股权投资基金和私募股权投资基金是两种常见的类型。

本文将从定义、组织形式、监管要求和投资对象等方面,对这两种基金进行区分和联系的分析。

一、定义非公开募集股权投资基金是指在股权融资的基础上设立的,具备很高的灵活性和自由度,通过非公开方式募集资金,并投资于未上市或已上市公司股权的基金。

非公开募集股权投资基金通常由少数投资者组成,以新设立的方式成立。

私募股权投资基金是指募集资金仅限于特定投资者,为了满足特定投资者对于股权投资机会的需求所设立的基金。

私募股权投资基金通常由专业的基金管理人设立,通过限制投资者人数和资金来源等要求,以获取更高的投资自由度。

二、组织形式非公开募集股权投资基金一般采用有限合伙制(LP)的组织形式。

基金管理人作为有限合伙人,投资人作为有限合伙制的有限合伙人。

基金管理人拥有基金的管理权和决策权,投资人享有收益分配权和投票权。

私募股权投资基金通常采用有限合伙制(LP)或有限责任公司(LLC)的组织形式。

基金管理人作为有限合伙人或有限责任公司的管理人,投资人作为有限合伙制的有限合伙人或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

基金管理人负责基金的运营管理,投资人享有收益分配权和投票权。

三、监管要求非公开募集股权投资基金的监管要求相对较松。

根据相关法律法规,非公开募集股权投资基金不需要登记注册,也不需要向监管机构报备。

只需符合基金合同和有关法律法规的要求,如合规留存、信息披露等。

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的监管要求相对较严格。

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私募股权投资基金需要向监管机构进行登记注册,并按照规定报备相关信息。

私募股权投资基金还需要遵守投资者适当性管理、信息披露、内控制度建立等方面的监管要求。

四、投资对象非公开募集股权投资基金的投资对象主要是未上市公司的股权。

这些基金投资于初创企业、成长型企业,通过资本注入和行业资源整合,推动企业的发展和价值的提升。

合伙制私募股权投资基金业务的会计核算账务处理

合伙制私募股权投资基金业务的会计核算账务处理

核算的准则依据:根据《企业会计准则》并参照《证券投资基金会计核算业务指引》,合伙制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的主要账务处理如下:资金募集阶段借:银行存款贷:合伙人资本对外投资阶段首先,判定是权益投资还是金融资产,对外投资环节是私募股权投资基金财务处理的核心内容。

私募股权基金运行模式,其核心均是权益性投资。

在确定属于权益性投资的前提下,应根据2号准则指南第一条的规定判断应归属于长期股权投资还是金融资产。

一般原则是:第一、如能够对此类基金的募集、投资决策等日常运作事项具有控制、共同控制或者重大影响的,则应按长期股权投资核算。

第二、如果对此类基金的募集、投资决策等日常运作事项不具有控制、共同控制或者重大影响的,则进一步考虑基金份额的公允价值能否可靠确定。

能够可靠确定的,作为金融资产;不能可靠确定的,作为长期股权投资核算。

Ol对于LP而言作为交易性金融资产来核算,对外投资,收益分红及处置财务处理:(1)投资的确认及初始计量借:交易性金融资产(按公允价值入账)投资收益(交易费用)贷:银行存款(支付的总价款)交易费用应直接计入当期损益(交易费用指可直接归属于购买、发行或处置金融工具新增的外部费用,包括支付给代理机构、咨询公司、券商等的手续费和佣金及其他必要支出,不包括债券溢价、折价、融资费用、内部管理成本及其他与交易不直接相关的费用)。

(2)后续计量-被投资公司经营结果对基金的影响。

借交易性金融资产-公允价值变就公允价值大于账面价值,反之则作相反会计分录)贷:公允价值变动损益(3)处置投资。

借:银行存款(净售价)公允价值变动损益(持有期间公允价值的净增值额)贷:交易性金融资产(账面余额)公允价值变动损益(持有期间公允价值的净贬值额)投资收益(差额,或借记)1.P账务处理集中在购买、估值上升(下跌)、分红和出售四个核心环节,只要充分理解了交易性金融资产的属性,LP投资基金的账务处理并不复杂。

02对于LP而言作为长期股权投资来核算,对外投资,收益及处置财务处理:出资人将基金投资视作一项长期股权投资,在"长期股权投资〃科目下核算,按照合伙企业的报表调整其公允价值。

有限合伙型私募股权投资基金公司设立流程

有限合伙型私募股权投资基金公司设立流程

有限合伙型私募股权投资基金公司设立流程(一)设立条件及步骤合伙型私募股权投资基金企业的设立条件及程序基本遵循《合伙企业登记管理办法》、《关于做好合伙企业登记管理工作的通知》、《企业登记程序规定》等文件的要求。

需要注意的是,各个地方在设立条件及程序方面有着不太一样的要求。

1。

根据《合伙企业法》的相关规定,设立有限合伙企业,应当具备下列条件:(1)有限合伙企业由2人以上50人以下合伙人设立,但是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有限合伙企业至少应当有一个普通合伙人;(2)有书面合伙协议;(3)有限合伙企业名称中应当标明“有限合伙"字样;(4)有合伙人认缴或者实际缴付的出资;有限合伙人可以用货币、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或者其他财产权利作价出资。

但有限合伙人不得以劳务出资;(5)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2.设立步骤(1)进行名称预先核准合伙型私募股权投资基金企业应按照规定预先申请名称核准,名称必须标明“有限合伙"。

在进行名称核准之前,应至少确定企业的商号、注册资本、投资人及投资比例等相关事项。

但各地对名称核准的要求有所差异,设立时应以注册地命名要求为准。

如天津合伙型股权投资企业的命名格式为“××××股权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北京则要求在企业名称中使用“基金”或“投资基金”式样.(2)申请设立登记设立有限合伙企业,应按照工商登记部门的要求提交申请材料.申请人应当由全体合伙人指定的代表或者共同委托的代理人向企业登记机关提交设立所需文件。

(3)领取营业执照申请人提交的申请资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企业登记机关能够当场登记的,应予当场登记,颁发营业执照。

合伙企业营业执照签发日期为合伙企业成立日期.领取营业执照后,还应刻制企业印章(至少应刻制公章、财务章、执行事务合伙人及其授权代表人名章),办理组织机构代码证,申请纳税登记(包括国税、地税),开立银行基本账户,在取得企业基本账户开户许可证后,企业方可进行对外投资。

有限合伙制私募股权基金税务问题处理

有限合伙制私募股权基金税务问题处理

有限合伙制私募股权基⾦税务问题处理有限合伙制私募股权基⾦税务问题处理随着我国经济的快速发展,⾼净值⼈越来越多,私募股权投资迎来历史发展机遇期。

私募股权基⾦按组织形式来划分可以分为公司型、合伙型和契约型,其中,有限合伙制更具长远制度优势,更能形成透明的税收渠道,因此,现在已经成为普遍采⽤的形式。

那么,有限合伙制私募股权基⾦和基⾦管理⼈是如何处理税收问题的呢?⼀、有限合伙制私募股权基⾦的运作模式⽬前合伙制私募股权投资基⾦普遍采取有限合伙的形式,即投资⼈作为基⾦的有限合伙⼈,按照约定的认缴额度出资,并以出资额为限承担有限责任,有限合伙⼈不参与基⾦的投资决策及⽇常管理。

基⾦管理团队出资设⽴的实体(该实体通常为⼀个有限责任公司)作为基⾦的普通合伙⼈,负责基⾦的投资决策,并承担⽆限责任,同时普通合伙⼈也会承诺按基⾦募集总额的1%~5%进⾏出资。

基⾦委托单独的管理公司管理除投资决策以外的其他⽇常事务,管理公司不向基⾦出资,⼆者之间是业务委托关系。

在实践中,也常见普通合伙⼈与管理公司合⼆为⼀的情况。

⼆、有限合伙制私募股权基⾦涉及的所得税问题《合伙企业法》第六条和《财税[2008]159号⽂》第⼆款明确说明,合伙企业以每⼀个合伙⼈为纳税义务⼈,对合伙企业的⽣产经营所得和其他所得按照“先分后缴”的原则缴纳个⼈所得税或企业所得税。

这明确了合伙企业⾃⾝的税收管道效⽤,但在实践中还⾯临如下问题。

(⼀)⾃然⼈合伙⼈所得税缴纳对⾃然⼈所得税适⽤税率的选择依据《个⼈所得税法》及其相关实施条例,个⼈所得税依据收⼊类别不同,采取不同的税率。

对于⾃然⼈合伙⼈从基⾦获取的投资收益如视为“个体⼯商户的⽣产、经营所得”,则应按3%~35%纳税,如视为“利息、股息、红利所得或财产转让所得”,则应按20%纳税。

各地税务部门对此认定的法⽅并不⼀致。

(⼆)关于居民企业间的权益性投资收益免税问题根据《企业所得税法》第⼆⼗六条的规定,“符合条件的居民企业之间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为免税收⼊,不计⼊应纳税所得。

合伙制私募股权投资基金收益分配的一般模式与计算

合伙制私募股权投资基金收益分配的一般模式与计算

合伙制私募股权投资基金收益分配的一般模式与计算四川君合律师事务所卢宇律师一、私募股权投资基金收益分配模式的确定依据有限合伙制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的合伙人包括普通合伙人(GP)和有限合伙人(LP)。

其中,GP是一般为基金管理公司,拥有专业的投资管理团队,主要提供基金的投资和运作管理,并提供较小的出资。

而LP提供绝大部分的资金,且一般情况下并不参与基金的投资和运作管理。

从盈利点看,GP主要通过提供良好的投资管理和决策,实现基金的盈利基础上,获得投资报酬;而LP则通过提供资金获得投资回报(保值和增值)。

因此,私募股权投资基金收益分配模式的确定依据就是集中在:如何将GP 和LP的利益有效捆绑在一起、如何对GP进行有效激励、如何实现投资人资金保值增值愿望。

二、合伙制私募股权投资基金收益分配模式介绍根据对私募股权投资基金收益分配模式的确定依据的探讨,目前PE行业基本上形成了以优先返还出资人全部出资和优先收益——GP激励——按比例分配为顺序的收益分配模式。

具体为:将投资退出的资金按照出资比例将出资优先返还给全部出资人,并按照8%年化复利优先向投资人分配(该分配原则系考虑资金占用的利息,简称资金占用费),以实现全部投资人出资的保值。

然后,按照“追赶条款”,以在满足LP投资保值的基础上,对GP进行激励。

即,将对投资人的优先分配后的剩余部分全部向GP分配或按比例在GP和全部投资人之间分配,直到GP所分部分与全部投资人累计所分部分的比例为1:4。

然后,在这个分配基础上还有剩余的,就直接按照GP分配百分之二十,全部投资人分配百分之八十比例进行最后一轮分配。

须说明的是,“追赶条款”的设计目的是对GP进行有效的激励,为了充分实现该条款的目的,一般情况下,LP与GP在百分之二十到百分之百之间确定追赶比例。

即如果确定百分之百的追赶比例,那么就意味着,投资人按照8%年化复利优先分配后,将暂停分配,剩余部分将全部用于向GP分配,一直到GP所分部分与全部投资人累计所分部分的比例为1:4;如果追赶比例小于百分之百的,那么,投资人按照8%年化复利优先分配后的剩余部分将按照比例在GP和全部投资人之间同时进行分配,一直到GP所分部分与全部投资人累计所分部分的比例为1:4。

有限合伙制私募证券投资基金

有限合伙制私募证券投资基金

有限合伙制私募基金,是以《合伙企业法》为基础,采取合伙制企业的组织形式,由普通合伙人(即基金管理人)和有限合伙人(即投资者)有机组成。

有限合伙人是资金主要提供者,不参与企业日常管理。

普通合伙人作为企业管理者的相应出资比例约占合伙资金的1%左右,作为激励,普通合伙人未来获得业绩报酬的分配比例可达20%上下。

在这种模式下,私募基金管理人可以绕过信托公司独立筹集和运作基金,而除了在法律范围内的特殊性和不存在信托管理人以外,这种新型私募证券投资基金的运营架构与阳光私募信托基金并无二致。

在欧美发达的资本市场中,有限合伙制早已是对冲基金的主流运作模式,如股神巴菲特最初是在1956年与几个亲戚成立了合伙人公司,在这个起点上开始了他传奇的投资人生。

那么国内的有限合伙制基金是否可以逐步做大做强,从而成为中国私募市场的新生力量呢?星星之火,可以燎原。

遥想当年私募阳光信托基金在国内出现伊始,相关市场人士亦是质疑声不断,而如今的阳光信托已成为了国内私募基金的主流运作模式,数据显示,截止2010年12月31日,国内私募基金管理公司共有242家,运行的私募产品已经达到628只,总资产管理规模已经超过2000亿元,而2008年私募产品的数量不过几十只,2009年也仅100只左右,年增速惊人。

目前这个市场虽后来人众,但先行者赵丹阳、刘明达的开拓品牌效应会始终存在。

下文将在法律框架和基金运作层面,探讨有限合伙制私募基金扎根中国资本市场的可行性。

一、有限合伙制发展的法律依托2006年8月27日,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三次会议表决通过了新修订的《合伙企业法》,该法将自2007年6月1日起正式施行。

2009年12月21日,中国证监会发布修改后的《证券登记结算管理办法》,新办法明确规定了合伙企业及其他组织形式的企业可以作为开立证券帐户的主体,由此使得有限合伙证券投资基金的设立和运营有法可依。

目前国内合伙制私募基金的发展仍期待完善、配套的法律环境和相关措施,这一新兴运作模式必将与传统模式竞争,被市场选择、复制和完善。

有限合伙私募股权基金合伙协议

有限合伙私募股权基金合伙协议

有限合伙私募股权基金合伙协议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以下简称“《合伙企业法》)及”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章的有关规定,经协商一致订立本协议。

第二条本合伙企业为有限合伙企业,是根据协议自愿组成的共同经营体。

全体合伙人愿意遵守中国国家有关的法律、法规、规章,依法纳税,守法经营。

第三条本协议条款与法律、行政法规、规章不符的,以法律。

行政法规、规章为准。

第四条本协议经全体合伙人签署后生效。

合伙人按照本协议享有权利,履行义务。

第五条本协议承诺,不以任何方式公开募集和发行基金。

第二章合伙企业的名称和住所第六条合伙企业名称:***创业投资基金(该名称为暂定名,应以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校准的名称为准,以下简称“本合伙企业”或“合伙企业”)。

第七条住所:第三章合伙目的和合伙经营范围及合伙期限第八条合伙目的:从事投资事业,为合伙人创造满意的投资回报。

第九条合伙经营范围:受托管理私募股权投资基金,从事投资中小企业融资管理及相关咨询服务。

第十条合伙期限为年,上述期限自合伙企业的业务执照签发之日起计算。

全体合伙人一致同意后,可以延长或缩短上述合伙期限。

第四章合伙人的姓名或名称及其住所、合伙人的性质和承担责任的形式第十一条本合伙企业的合伙人共人,其中普通合伙人为人,有限合伙人为人。

除本协议尚有规定外,未经全体合伙人一致同意,不得增加或减少普通合伙人的数量。

各合伙人名称及住所等基本情形如下:一)普通合伙人XXX住所:证件名称:证件号码:二)有限合伙人1.***身份证号码:XXX住所:证件名称:证件号码:第十二条普通合伙人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有限合伙人对合伙企业的责任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

第十三条经全体合伙人一致同意,普通合伙人可以转变为有限合伙人,或有限合伙人可以转变为普通合伙人,但须保证合伙企业至少有一名普通合伙人。

有限合伙人转变为普通合伙人的,对其作为有限合伙人期间合伙企业发生的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

有限合伙制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的运作模式、特点及存在问题

有限合伙制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的运作模式、特点及存在问题

表一 :有限合伙制与公司制比较
比较项 目 合伙制 公 司制 稳定性高 公司制法人治理结构具有一定优势
机构与资本的稳定性 稳定性相对较低 委托代理风 险 存有一定的代理风险
收益与成本
选 择 、谈 判 、 签 约成 本较 低 , 管理 费 用在 选择与谈判成本不高,管理费用不好控

十个以下合伙人设立 ;有限合伙 本有限合伙企业相竞争的业务 ;
定 完成 备 案程 序 的创 业 投 资企
人 可以 用货 币 、实 物 、知 识 产 有限合伙人可以按照合伙协议的 业 ,应当接受创业投资企业管理 权、土地使用权和者其他财产权 约定向合伙人以外 的人转让其在 部 门 的监 管 ,投 资 运作 符 合 有 关 利作价出资 ,有限合伙人不得以 有 限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 ,但 规定的可享受政策扶持 。在国家 劳务出资 ;有 限合伙人不执行合 应 当 提 前 三 十 日通 知 其 他 合 伙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注册登记的创
有 限合伙制私募股权投 资基金 的 运作模 式 、特 点及存在 问题
口 同创伟业 南海成长 吴晓珊
/厂 quiy,简称 Eie在上市时尚存在一定障碍 。合伙 / 募权资P]a 问的关系的一种组织形式 ,目前 l El投,P 指 股 1v rt E,是
资方式 。私募股权投资基金投资 伙制企业——深圳市南海成长创 于企业股权 而非股票市场 ,有较 业 投资合伙企业 ( 限合伙 ) 有 长的投资回报周期 ,其退出方式 ( 下 简 称 “ 海成 长 ( 以 南 一
由投资顾问与信托公司双重管理
证监会认可程度
有不确定性
直 接 以信托方式投资证监会不认 可, 须
以信托加合伙 制的方式加 以规避

私募股权投资基金公司 组织架构

私募股权投资基金公司 组织架构

私募股权投资基金公司组织架构(原创版)目录一、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的概念及特点二、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的组织架构1.有限合伙制2.公司制3.信托制三、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的作用及发展趋势正文一、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的概念及特点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简称私募基金,是指以非公开方式向投资者募集资金,主要用于对非上市公司的股权进行投资的基金。

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的特点包括:投资领域广泛、投资方式灵活、投资周期长、收益回报高、投资风险较大等。

二、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的组织架构1.有限合伙制有限合伙制私募股权投资基金公司是指由一名以上普通合伙人与一名以上有限合伙人组成的合伙企业。

这种组织形式在表面上及一些具体程序与做法上,介于合伙与有限责任公司之间,但在本质上,它是合伙的特殊形式之一,而不是公司。

在有限合伙制中,普通合伙人负责基金的投资管理,有限合伙人则负责出资,双方按约定分享投资收益。

2.公司制公司制私募股权投资基金是指以公司形式设立的私募基金,通常采用有限责任公司或股份有限公司的形式。

公司制私募基金的出资人称为股东,享有公司利润分配和公司决策等权利。

公司制私募基金的管理一般由公司聘请的专业投资管理团队负责。

3.信托制信托制私募股权投资基金是指通过信托计划设立的私募基金,其信托财产由受托人管理,受益人享有信托财产收益。

信托制私募基金的受托人通常为信托公司,也可以是其他有资质的机构。

受益人可以是单一投资者,也可以是多个投资者。

三、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的作用及发展趋势私募股权投资基金对于促进企业发展、优化资源配置、提高资本市场效率等方面具有重要作用。

随着我国经济的持续发展,私募股权投资基金在资本市场中的地位和作用日益凸显。

私募股权投资基金有限合伙企业与一般有限合伙企业的区别

私募股权投资基金有限合伙企业与一般有限合伙企业的区别

私募股权投资基金有限合伙企业与一般有限合伙企业的区别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的组织形式分为公司型、合伙企业型以及其他形式等,那么有限合伙形式的私募基金与一般的有限合伙企业有什么区别呢?如何判断一家合伙企业,尤其是从事股权投资的合伙企业是不是私募基金?其实从相关法律规定,也能窥见一二。

根据《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第二条规定,本办法所称私募投资基金(以下简称私募基金),是指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以非公开方式向投资者募集资金设立的投资基金。

非公开募集资金,以进行投资活动为目的设立的公司或者合伙企业,资产由基金管理人或者普通合伙人管理的,其登记备案、资金募集和投资运作适用本办法。

一、企业的设立目的私募股权投资基金,顾名思义,成立的唯一目的应当是对外投资从中获取投资收益,而不包含其他目的。

如果一个有限合伙企业从事实业经营,或者既有对外投资又有除了投资收益之外的其他业务收入,则应当不属于私募基金的范畴。

另外,对于一些为了做股权激励而设立的有限合伙形式的“员工持股平台”、“管理层持股平台”等,一般不属于私募股权投资基金。

此外,根据基金业协会的基金备案要求,私募投资基金的经营范围要求限定在“股权投资”“投资管理”这类精准、局限的范围内,而不允许出现其他表述,因此,如想设立私募股权投资基金,则注意在进行工商登记时经营范围不应出现其他内容;而如果不想被认定为私募股权投资基金,则在工商登记时避免使用“投资管理”类字眼,因为基于目前的监管要求,企业经营范围中如存在“股权投资”“投资管理”,则首先需经过当地金融监管部门审批通过后,才可正常进行工商登记,因此,一般的合伙企业需注意避免该类举动而触发前置审批程序。

此外,从投资项目的角度看,私募投资基金与一般合伙企业也存在一定区别。

从现在私募基金的行业现状看,一个私募基金管理人通常会针对每个股权投资项目单独设立一只投资基金,即其名下会管理多只投资基金,每只基金经过数年的运作、退出后,通常进行收益分配后即清算注销。

私募股权投资基金合伙协议模板(有限合伙)

私募股权投资基金合伙协议模板(有限合伙)

并购 XXXX 股权投资基金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合伙协议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 (以下简称“《合伙企业法》”)及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章的有关规定,经商议一致订立本协议。

第二条本合伙企业为有限合伙企业,是根据协议自愿组成的共同经营体。

全体合伙人愿意遵守中国国家有关的法律、法规、规章,依法纳税,守法经营。

第三条本协议条款与法律、行政法规、规章不符的,以法律、行政法规、规章的规定为准。

第四条本协议经全体合伙人签署后生效。

合伙人按照本协议享有权利,履行义务。

第二章合伙企业的名称和主要经营场所的地点第五条合伙企业名称:并购XXXX 股权投资基金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以下简称“合伙企业”或者“基金”)。

第六条企业经营场所:第三章合伙目的和合伙经营范围及合伙期限第七条合伙目的:保护全体合伙人的合伙权益,通过私募股权基金投资和管理等经营手段获取管理收益。

第八条合伙经营范围:从事对未上市企业的投资,对上市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的投资,以及相关咨询服务。

第九条合伙期限为 4 年,上述期限自合伙企业的营业执照签发之日起计算。

经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决权的合伙人表决允许后,可以延长或者缩短上述合伙期限。

第四章合伙人的姓名或者名称、住所第十条本合伙企业的合伙人共人,其中普通合伙人为 2 人,有限合伙人为人。

除本协议另有规定外,未经全体合伙人一致允许,不得增加或者减少普通合伙人的数量。

各合伙人名称及其住所等基本情况如下:(一)普通合伙人1、并购 XXXX 私募股权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住所:身份证号码(营业执照注册号码):2、 XX 股权投资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住所:身份证号码(营业执照注册号码):(二)有限合伙人3、 XXXX 投资集团有限公司住所:身份证号码(营业执照注册号码):4、住所:身份证号码(营业执照注册号码):5、……经全体合伙人一致允许,普通合伙人可以转变为有限合伙人,或者有限合伙人可以转变为普通合伙人,但须保证合伙企业至少有一位普通合伙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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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限合伙制私募股权投资基金
在有限合伙制的私募股权投资机构中,其法律依据是合伙企业法,合伙人分为两大类:有限合伙人和普通合伙人,有限合伙人是实际上的投资者,在美国等以有限合伙制为主流的国家,投资者一般包括公共养老基金、公司养老基金、捐赠基金、投资银行、银行持股公司、保险公司等机构投资者和富有的个人。

有限合伙人的投资通常占创业资本的99%,构成创业投资的主要资金来源。

普通合伙人一般由股权投资专家充当,他们的投资占创业资本的1%。

在有限合伙投资机构中,普通合伙人负责筹资、投资项目筛选评估、投资后参与管理以及创业资本退出的操作运营,他们对企业的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

有限合伙人在投资后,无须亲自参加投资企业的运营管理,仅以出资额为限承担有限责任。

一、有限合伙制私募股权基金的运营成本
(1)设立成本
在法律上承认有限合伙制的国家,合伙企业不具有法人资格,故采用有限合伙制管理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的,其设立较为简便。

例如,美国1985年《统一有限合伙法》中规定,建立有限合伙只需要向州的相关机构递交相关文件,得证书即可。

而该法修订版中要求提交的文件则更少,且有限合伙制的运作一般按照合伙协议进行,灵活性也很强。

(2)税收成本
有限合伙制私募股权投资基金是非独立主体资格的营业组织,适用于合伙企业的税收规定,按照国际上一般的税收管理制度,在税收上享受流过税的待遇,不需交纳企业所得税。

因此,其税务成本明显低于公司制。

(3)日常管理费用
由于有限合伙是一种自由契约关系,当事人可以协商约定双方的权利义务,即可以通过合同确定普通合伙人从基金中抽取的规定比例(一般占基金总额的百分之二至三),以事先固定成本,等于是管理费用包干制,从而管理费用是可以控制的。

二、有限合伙制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的约束机制
(1)出资与债务分担方面的约束
采用有限合伙制的,有限合伙人提供有限合伙所需的99%资本,不负责具体经营业务,仅以他们的出资额为限对有限合伙组织的亏损和债务承担有限责任,也就是说有限合伙组织在制度上为投资者承担的风险设置了最大值上限:而普通合伙人提供10k的资本,享有全面的经营管理权。

当该合伙企业发生经营负债时,普通合伙人则承担无限连带责任,倘若错误的投资决策致使企业资不抵债,那么,管理者还要用自己的其它资产充抵。

因此,风险和收益显得更加对称。

这就会极大地弱化管理者的道德风险问题,约束其随意性的投资行为。

从而把普通合伙人的责任与股权投资的成败紧密结合在一起,使得有限合伙制在组织制度上能够促使普通合伙人努力地工作。

此外,有限合伙人常常在有限合伙协议中设置一些限制条款,用以激励、约束普通合伙人,如“无过离婚”规则,即在合伙协议中规定:即使普通合伙人没有犯原则性错误,只要有限合伙人对其失去信心,即可停止追加投资,保留撤销后续资金的权利,这样可以刺激普通合伙人充分利用已筹集到的资金。

(2)投资期限约束
一般地,一项股权投资持续年限为7一10年,届时予以终止。

这就使得股权投资的管理者不可能无期限地控制企业,在投资期满后,管理者必须交还企业的控制权。

私募股权投资基金采用有限合伙制可以满足创业投资期限的这一特殊约束条件的要求,同时有限合伙人还可以采取“违约受罚”的方式,提前解除合同,撤出已缴纳的资金。

其次,有限合伙人的资本是分阶段投入的,投资者与创业投资家之间存在一定的合同期限,创业投资家不能永远控制创业资本。

每一个期限到期后,投资者可以根据自己的利益需要决定是否继续与创业投资家签订合同。

(3)声誉约束
有限合伙制私募股权投资基金中,普通合伙人发起筹集基金相当费时费力,往往需要几个月甚至一年时间,成功与否,主要取决于他的市场信誉和管理才能。

另一方面,由于投资期限的约束,普通合伙人要想不断地筹集资金,就要努力保持自己的声誉,成功的业绩是显示普通合伙人能力的标志。

对此,除了通过内部收益率来衡量投资企业业绩之外,有限合伙人还可以通过横向比较来衡量投资的相对业绩,以此约束普通合伙人。

(4)监督机制约束
在有限合伙制私募股权投资基金中,普通合伙人应当定期向有限合伙人报告资本的运作情况。

为了切实保障有限合伙人的利益,在合伙合同中可以加入给有限合伙人优先回报的条款,即规定在普通合伙人收到分配利润之前,应当允许有限合伙人先收回某个固定比例的投资。

同时,还可以规定限制普通合伙人的投资活动,如普通合伙人不能与其他投资家共同投资、不能获得被投资企业股份、资金不能投入其它的项目、在现有基金投出一定比例前不得筹集新的基金等等。

还可以规定在一些关键问题上(如合伙合同修正、合伙提前解散或年限延长、
撤消普通合伙人资格以及给被投资企业定价等),有限合伙人具有投票表决权。

(5)决策机制约束
有限合伙制中,普通合伙人必须按照合伙合同的有关规定享有充分的支配权和决策权,且主要凭个人的素质、能力临机决断。

同时,有限合伙人不直接千预经营活动,从而保证了普通合伙人在管理活动中的独立地位,有利于其不受外界干预地发挥自己的经营管理才能。

(6)法律约束
有限合伙组织必须依据合伙企业法登记设立,合伙人必须签署有限合伙协议以规范合伙的内部关系,包括合伙名称、存续期限、出资方式及责任、合伙人的权利及义务、盈亏分摊、入伙、退伙、解散等重大事项,以及为避免普通合伙人滥用经营管理权损害有限合伙人的利益而对普通合伙人的经营管理权进行必要的限制等。

三、有限合伙制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的激励机制
(1)经济利益激励
有限合伙制私募股权投资基金,对普通合伙人的报酬,分为固定报酬和变动报酬两个部分。

固定报酬是按照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的总额或己投资资金的2%一3%收取的管理费。

变动报酬就是股权上市或出售投资后取得的一定比例(一般为15%一20%)的收益提成,即剩余索取权,也就是说,普通合伙人虽然只投入合伙企业l%的资金,却享有15%一20%甚至更高的投资收益提成,这可以认为是普通合伙人知识资本(专业特长、经验和业绩)的注入,从而要求的相应资本权利。

这种采取期权形式的报酬结构,能够给普通合伙分很大的激励作
用。

(2)权力与地位激励
有限合伙制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的治理机制独特,投资者作为有限合伙人不参与投资资本的运营,不得干预普通合伙人的经营活动,否则将丧失有限责任的保护。

而普通合伙人全权负责创业资本的运营和管理,可以充分发挥其知识、经验,享有投资业务的控制权。

合伙协议还授予普通合伙人监督有限合伙人按时缴纳出资的权力,如果合伙人无故违背出资的承诺,拖欠或者拒绝缴纳承诺的资本金额,将会受到处罚,如降低其股份比例、限制他们撤回已投入的资金等。

这种机制充分保障了普通合伙人的创造性、独立性,有利于调动普通合伙人的积极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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