掘进队班组长安全生产责任制示范文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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掘进队班组长安全生产责任制示范文本
In The Actual Work Production Management, In Order To Ensure The Smooth Progress Of The Process, And Consider The Relationship Between Each Link, The Specific Requirements Of Each
Link To Achieve Risk Control And Planning
某某管理中心
XX年XX月
掘进队班组长安全生产责任制示范文本使用指引:此管理制度资料应用在实际工作生产管理中为了保障过程顺利推进,同时考虑各个环节之间的关系,每个环节实现的具体要求而进行的风险控制与规划,并将危害降低到最小,文档经过下载可进行自定义修改,请根据实际需求进行调整与使用。
掘进班组长是掘进工作面作业现场安全管理的直接责
任者,对本班次现场安全管理全面负责,要按照三大规程
组织施工。掘进班组长必须掌握相关专业知识并依法经过
培训,熟悉避灾路线。掘进班组长必须严格按照掘进作业
规程组织施工,保证安全。
一、岗位职责
第1条保证掘进班组在掘进过程中遵守国家有关安
全生产的法律,法规,规章,标准和技术规范。
第2条班前会监督本班组执行互保联保、班前安全
预想(提出安全防范措施)、施工现场菜单式交接班、井
下文明行为等制度。严格执行交接班制度,每次开始工作
以前,必须与安监员(验收员)一起对掘进工作面进行全
面的检查(负责检查迎头瓦斯,临时支护,永久支护的使用状况和迎头10m内的支护质量等),并严格执行“手指口述”制度,发现隐患立即处理,确保安全。
第3条安全检查以后,对迎头机电设备进行试运转,保证设备运转正常,信号畅通。
第4条在安排施工以前,按规定准备充足的支护材料。
第5条协调好本班各工种的工作,保证其能够按照“掘进工作面作业规程”规定的掘进方式、循环进度等进行施工。
第6条根据当班出勤人数和特长,合理安排人员,有序组织生产。
第7条带领全班人员参加班前会。
第8条监督检查本班组施工现场开工前、施工过程中的危险源辨识、安全确认和规程措施等现场落实情况。
根据“三大规程”的要求,督促工人按章操作,及时解决施工中的问题。
第9条坚持敲帮问顶等安全检查制度,及时进行安全检查,按规定进行超前支护,严禁空顶作业。
第10条保证掘进工作面的工程质量。
第11条组织落实劳动安全竞赛,安全质量标准化等活动。
第12条保证掘进工作面的安全监控系统,设备,仪器正常工作,发现异常及时处理,不能处理时,及时汇报。
第13条监督本班特种作业人员的持证上岗。
第14条进行放炮前的检查和警戒工作,严格落实“一炮三检”、“三级信号”、“三保险”、“三人连锁放炮”等制度。
第15条监督瓦斯检查员的检查操作,按规定在瓦
斯检查手册上签字,发现不按章操作,要及时纠正,汇报。
第16条掘进工作面发生险情,不适宜进行作业时,要及时命令工人撤离,保证安全。
第17条本班组生产过程中缺乏安全设施,防尘措施等,不得安排工人操作。
第18条保证局部通风机运转正常,可靠。
第19条保证掘进班组按规定进行探放水。
第20条及时组织班组安全教育,提高从业人员的安全意识。
第21条必须尽职尽责,杜绝“三违”现象。
第22条工作面发生灾害(水灾、火灾、顶板冒落等)时,必须立刻向调度室汇报,汇报内容包括灾害类型、地点、灾害情况等同时组织人员救灾。在灾害不能处理的情况下,保持冷静,在跟班队长的带领下,沿避灾路
线尽快撤离灾区。若撤离路线被堵塞,不能撤离时,就要设法到较安全的地方暂时躲避,安静、耐心地等待救护人员到来救护。二、责任追究
第23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掘进班组长警告处分;造成严重后果,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违章指挥工人或强令工人违章,冒险作业的;
(二)对工人屡次违章作业熟视无睹的,不加制止;
(三)对重大事故预兆或者已发现的事故隐患不及时采取措施的;
(四)拒不执行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及其煤矿安全监察人员的安全监察指令的。
第24条煤矿发生事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法给予掘进班组长降级直至开除的纪律处分;构成犯罪的,
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不按照规定及时,如实报告煤矿事故的;
(二)伪照,故意破坏煤矿事故现场的;
(三)阻碍,干涉煤矿事故调查工作,拒绝接受调查取证,提供有关情况和资料的。
第25条掘进班组长在生产过程中未认真贯彻执行党和国家的安全生产方针,政策和上级有关安全工作的指令、规定、法律、法规、规章、规程、标准和技术规范,掘进班组长应负直接责任。
第26条未严格执行交接班制度或对掘进工作面的检查不认真,掘进班组长应负直接责任。
第27条、未协调好本班各工种的工作,或相互之间有影响,不能够保证按照“掘进工作面作业规程”规定的掘进方式,循环进度等进行施工的,掘进班组长应负直接责任。
第28条不能够督促工人按章操作,遵守“三大规程”的要求,或不能够及时解决生产中的问题,掘进班组长应负直接责任。
第29条本班特种作业人员不持证上岗,掘进班组长应负直接责任。
第30条不认真进行放炮检查,警戒,落实安全放炮制度的,掘进班组长应负主要责任。
第31条未认真监督瓦斯检查员的检查操作,掘进班组长应负主要责任。
第32条掘进工作面发生险情,不适宜进行作业时,未及时命令工人撤离的,掘进班组长应负直接责任。
第33条本班组生产过程中缺乏安全设施,防尘措施等,仍安排工人作业,掘进班组长应负直接责任。
第34条掘进班组长对本班组的安全生产管理负直接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