危险货物港口建设项目安全预评价

合集下载

港口危险货物安全管理规定

港口危险货物安全管理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运输部令2019年第34号《交通运输部关于修改〈港口危险货物安全管理规定〉的决定》已于2019年11月20日经第26次部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交通运输部部长李小鹏2019年11月28日交通运输部关于修改《港口危险货物安全管理规定》的决定交通运输部决定对《港口危险货物安全管理规定》(交通运输部令2017年第27号)作如下修改:删去第二十四条第二款。

本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港口危险货物安全管理规定》根据本决定作相应修正,重新发布。

港口危险货物安全管理规定(2017年9月4日交通运输部发布根据2019年11月28日《交通运输部关于修改〈港口危险货物安全管理规定〉的决定》修正)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港口危险货物安全管理,预防和减少危险货物事故,保障人民生命、财产安全,保护环境,根据《港口法》《安全生产法》《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新建、改建、扩建储存、装卸危险货物的港口建设项目和进行危险货物港口作业,适用本规定。

前款所称危险货物港口作业包括在港区内装卸、过驳、仓储危险货物等行为。

第三条港口危险货物安全管理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强化和落实危险货物港口建设项目的建设单位和港口经营人安全生产主体责任。

第四条交通运输部主管全国港口危险货物安全行业管理工作。

省、自治区、直辖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主管本辖区的港口危险货物安全监督管理工作。

省、市、县级港口行政管理部门在职责范围内负责具体实施港口危险货物安全监督管理工作。

第二章建设项目安全审查第五条新建、改建、扩建储存、装卸危险货物的港口建设项目(以下简称危险货物港口建设项目),应当由港口行政管理部门进行安全条件审查。

未通过安全条件审查,危险货物港口建设项目不得开工建设。

第六条省级港口行政管理部门负责下列港口建设项目的安全条件审查:(一)涉及储存或者装卸剧毒化学品的港口建设项目;(二)沿海50000吨级以上、长江干线3000吨级以上、其他内河1000吨级以上的危险货物码头;(三)沿海罐区总容量100000立方米以上、内河罐区总容量5000立方米以上的危险货物仓储设施。

港口危险货物安全管理相关法律法规

港口危险货物安全管理相关法律法规

港口危险货物安全管理相关法律法规作者:来源:《珠江水运》2015年第16期关于国内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使用、经营和运输的安全管理,我国有《安全生产法》和《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两部上位法对之进行规定。

交通运输部据此修订了《港口危险货物安全管理规定》并颁布实施,相继制定了《港口危险货物重大危险源管理办法》、《港口安全设施目录》、《港口建设项目安全预评价规范》、《港口建设项目安全验收评价规范》、《港口危险货物作业安全评价导则》等配套规范性文件和标准规范。

部分发达省市的港口行政管理部门也结合当地实际,制定了地方性港口危险货物的法规和标准,规范当地的安全监管工作。

例如,江苏省交通运输厅港口管理局制定了江苏省地方标准《石油化工码头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规范》、《石油化工码头及库区安全设施配备目录和技术要求》,浙江省交通运输厅印发了《浙江省港口危险货物作业经营许可条件和申请材料规定》,福建省交通运输厅印发了《福建省港口危险货物安全管理办法(试行)》等。

针对危险货物集装箱港口作业安全规程,《危险货物包装标志》(GB190)、《危险货物分类和品名编号》(GB6944)、《集装箱港口装卸作业安全规程》(GB11602)、《危险货物品名表》(GB12268)、《海运危险货物集装箱装箱安全技术要求》(JT672)、《国际海运危险货物规则》(IMO)等也对之进行了规定。

此外,内贸集装箱港口作业,执行国家水路危险货物运输规则;外贸集装箱港口作业,执行《国际海运危险货物规则》的规定;二者同时兼有的,执行“国家水路危险货物运输规则”第十七条规定。

名词解释危险货物集装箱:从装入危险货物起,至该箱经拆箱、清扫或清洗干净止,并带有危险货物标志的集装箱。

装有危险货物的集装箱,箱体两侧及两端应粘贴或印刷符合《危险货物包装标识》(GB190)或“国际海运危规”规定、且与箱内所装危险货物性质相一致的危险货物标志。

直装:危险货物集装箱直接运进港内装船而不在码头或堆场存放的过程。

码头项目安全验收评价资料清单

码头项目安全验收评价资料清单

码头建设项目安全验收评价所需资料清单1.企业法人营业执照2.港口经营许可证3.危险货物港口作业认可证4.海域使用权证书5.建设工程码头总平面图(竣工图)、码头立面图(竣工图)、码头断面图(竣工图)、码头水深图(竣工图)、供电系统、消防系统布置图6.建设项目地理位置图、与周边环境关系位置图7.建设项目立项批准文件8.岸线使用的批复9.安全预评价报告及备案文件10.初步设计说明书及安全设施设计专篇11.初步设计说明书备案文件及安全设施设计专篇备案文件12.设计重大变更说明13.码头前沿水域水深测量图、沉降观测记录14.装卸工艺流程图、交通组织流程图15.预评价单位、设计、施工、监理资质证书、施工许可证16.工程交工验收报告、建构筑物质量鉴定报告、工艺设备安装专项验收报告17.码头及其附属设备设施主要技术参数18.消防备案凭证或消防验收意见19.特种设备和强制检定设备检验检定报告20.防雷防静电检测报告及合格证21.趸船船检报告22.职业卫生检测报告23.工程试运行记录24.工程试运行的有关批复文件25.供配电系统试运行试验记录26.港口建设项目设计、施工、监理单位工作总结报告,建设单位关于工程建设情况的总结报告27.通航安全评估报告或通航环境安全影响论证资料及审查意见28.通航安全核查意见29.通航水域岸线安全使用的批复30.河港、河口港建设项目的防洪评估资料及审查意见31.安全机构设置及人员配置32.日常安全管理的相关记录33.作业人员个体防护用品配置清单及发放记录34.主要负责人、安全管理人员和操作人员安全培训合格证书及特种作业人员资格证书、危险货物管理及作业人员培训证书35.安全管理制度、安全操作规程36.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及演习演练记录37.安全生产管理协议38.安全投入明细表39.工伤保险缴纳证明。

(整理)港口安全评价管理办法

(整理)港口安全评价管理办法

港口安全评价管理办法日期:2007-12-19关于印发《港口安全评价管理办法》的通知交通部文件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交人劳发[2004]462号关于印发《港口安全评价管理办法》的通知各有关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交通厅(局、委)、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港航(港口)管理局、海事局、港务局(港务集团公司)及有关单位:为了贯彻“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规范港口建设工程项目和生产系统的安全评价管理,依据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交通部、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共同制定了《港口安全评价管理办法》,现予印发。

请你们结合本地区(单位)的具体情况,认真贯彻执行。

交通部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二00四年八月二十日港口安全评价管理办法第一条为贯彻“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安全生产方针,保障和促进港口安全生产,规范港口建设工程项目和港口生产系统的安全评价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上交通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沿海与内河港口(不包括渔港、军港)的新建、改建、扩建和技术改造工程项目(以下简称港口建设项目)及港口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评价管理工作。

第三条港口安全评价是以实现港口建设项目和港口生产系统的安全为目的,应用安全系统工程原理和方法,对港口建设项目和生产系统中存在的危险、有害因素进行辩识与分析,判断建设项目、生产系统发生安全事故的可能性及其严重程度,为制定港口建设与生产的安全对策措施以及进行安全生产监察提供科学依据。

安全评价包括港口建设项目安全预评价、安全验收评价以及港口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现状评价、专项安全评价。

第四条港口建设和生产经营单位可自主选择熟悉港口生产经营设备、设施及装卸工艺的安全评价机构承担评价项目,逐步建立招投标机制,鼓励评价机构间的公平竞争,促进评价工作的良性发展。

安全预评价是根据建设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的内容

安全预评价是根据建设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的内容

安全预评价是根据建设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的内容,分析和预测该建设项目存在的危险、有害因素的种类和程度,提出合理可行的安全技术和安全管理建议的一种安全评价。

实际上就是在项目建设前期应用安全评价的原理和方法对系统(工程、项目)的危险性、危害性进行预测性评价。

评价中心的业务范围包括陆地石油和天然气开采业,海洋石油和天然气开采业,有色金属矿采选业,非金属矿采选业,农副产品加工业,食品制造业,烟草加工业,纺织服装、鞋、帽制造业,造纸及纸制品业,化学原料及化学制品制造业,化学纤维制造业,有色金属冶金及压延加工业,船舶制造业,武器弹药、烟花爆竹制造业,电气机械及器材制造业,工艺品制造业,火力发电、热力的生产和供应业,水利水电业,燃气生产和供应业,水的生产和供应业,铁路运输业,道路运输业,港口业,机场及航空运输辅助业,管道运输业,仓储业,电信及信息传输服务业,商贸业,旅馆业等。

在建设项目可行性研究阶段、工业园区规划阶段或生产经营活动组织实施之前,根据相关的基础资料,辨识与分析建设项目、工业园区、生产经营活动潜在的危险、有害因素,确定其与安全生产法律法规、标准、行政规章、规范的符合性,预测发生事故的可能性及其严重程度,提出科学、合理、可行的安全对策措施建议,做出安全评价结论的活动。

安全预评价程序为:前期准备;辨识与分析危险、有害因素;划分评价单元;定性、定量评价;提出安全对策措施建议;做出评价结论;编制安全预评价报告等。

前期准备工作应包括:明确评价对象和评价范围;组建评价组;收集国内外相关法律法规、标准、规章、规范;收集并分析评价对象的基础资料、相关事故案例;对类比工程进行实地调查等内容。

辨识和分析评价对象可能存在的各种危险、有害因素;分析危险、有害因素发生作用的途径及其变化规律。

评价单元划分应考虑安全预评价的特点,以自然条件、基本工艺条件、危险、有害因素分布及状况、便于实施评价为原则进行。

根据评价的目的、要求和评价对象的特点、工艺、功能或活动分布,选择科学、合理、适用的定性、定量评价方法对危险、有害因素导致事故发生的可能性及其严重程度进行评价。

港口危险货物港口建设项目安全审查管理办法(正式)

港口危险货物港口建设项目安全审查管理办法(正式)

编订:__________________单位:__________________时间:__________________港口危险货物港口建设项目安全审查管理办法(正式)Standardize The Management Mechanism To Make The Personnel In The Organization Operate According To The Established Standards And Reach The Expected Level.Word格式 / 完整 / 可编辑文件编号:KG-AO-4497-87 港口危险货物港口建设项目安全审查管理办法(正式)使用备注:本文档可用在日常工作场景,通过对管理机制、管理原则、管理方法以及管理机构进行设置固定的规范,从而使得组织内人员按照既定标准、规范的要求进行操作,使日常工作或活动达到预期的水平。

下载后就可自由编辑。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港口危险货物港口建设项目的安全监督管理,保障港口危险货物港口建设项目安全生产条件符合国家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法》、《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和《港口危险货物安全管理规定》等法律、法规和部门规章,结合港口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在港区范围内新建、改建、扩建,装卸、过驳、储存、包装危险货物,以及对危险货物集装箱进行装拆箱的港口危险货物港口建设项目(以下简称“港口建设项目”)的安全审查。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港口建设项目安全审查是指港口建设项目的安全条件审查、安全设施设计审查和专项验收。

港口建设项目,未通过安全条件审查的,不得立项;未通过安全设施设计审查的,不得开工建设;未经安全设施专项验收合格的,不得从事港口危险货物作业。

第四条交通运输部负责全国港口建设项目的安全审查管理工作,安全审查实行分级管理。

国务院或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审批、核准或经交通运输部审批的港口建设项目,由交通运输部负责安全审查。

关于印发《港口安全评价管理办法》的通知

关于印发《港口安全评价管理办法》的通知

关于印发《港口安全评价管理办法》的通知关于印发《港口安全评价管理办法》的通知各有关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交通厅(局、委)、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港航(港口)管理局、海事局、港务局(港务集团公司)及有关单位:为了贯彻“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规范港口建设工程项目和生产系统的安全评价管理,依据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交通部、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共同制定了《港口安全评价管理办法》,现予印发。

请你们结合本地区(单位)的具体情况,认真贯彻执行。

交通部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二00四年八月二十日港口安全评价管理办法第一条为贯彻“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安全生产方针,保障和促进港口安全生产,规范港口建设工程项目和港口生产系统的安全评价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上交通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沿海与内河港口(不包括渔港、军港)的新建、改建、扩建和技术改造工程项目(以下简称港口建设项目)及港口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评价管理工作。

第三条港口安全评价是以实现港口建设项目和港口生产系统的安全为目的,应用安全系统工程原理和方法,对港口建设项目和生产系统中存在的危险、有害因素进行辩识与分析,判断建设项目、生产系统发生安全事故的可能性及其严重程度,为制定港口建设与生产的安全对策措施以及进行安全生产监察提供科学依据。

安全评价包括港口建设项目安全预评价、安全验收评价以及港口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现状评价、专项安全评价。

第四条港口建设和生产经营单位可自主选择熟悉港口生产经营设备、设施及装卸工艺的安全评价机构承担评价项目,逐步建立招投标机制,鼓励评价机构间的公平竞争,促进评价工作的良性发展。

第五条从事港口安全评价的机构应依法取得由国家安全生产主管部门核准的《安全评价机构资质证书》,资质类别应符合评价项目要求,业务范围包括港口业,从业人员应持有效《安全评价人员资格证书》。

安全预评价收费标准规定

安全预评价收费标准规定
2.服务型企业参照本标准执行。
(二)管道运输基本收费标准(单位:万元)
长度 km
项目
1-5
5-20
20-50
50-100
100以上
预评价报告
6-8
8-15
15-25
25-35
40以上
验收评价报告
8-10
10-16
16-28
28-36
50以上
注:管道不能明确计算长度,可参照表二建设项目(工程)三同时相应标准执行。
安全预评价收费标准规定(总12页)
四川省安全评价收费指导标准——2010年
(征求意见稿)
为了进一步规范安全评价机构执业行为,建立和完善安全评价市场体系,提高安全科学技术服务水平,针对四川省经济整体发展水平和行业发展规划,按照《中介服务收费管理办法》(计价字[1999]2255号)、《四川省中介服务收费管理办法实施细则》(川价费[2003]156号)四川省安监局川安监【2003】94号文对中介机构收费的有关规定,对《四川省安全评价收费标准——2005》(川职安协评【2005】3号)进行修订。
(三):石油、天然气钻井作业安全评价收费标准(单位:万元)
深度km
项目
1以下
1-2
2-3
3-5
5以上
预评价报告
8-10
10-12
12-15
15-20
20以上
现状评价报告
9-11
11-14
14-18
18-22
22以上
验收评价报告
10-12
12-15
15-20
20-25
25以上
注:1. 含硫气井在本标准基础上,按系数执行。高含硫气井按系数执行

危险货物港口建设项目安全预评价细则

危险货物港口建设项目安全预评价细则

危险货物港口建设项目安全预评价细则1范围本文件规定危险货物港口建设项目安全预评价报告编制内容等方面的详细要求。

本文件适用于新建、改建、扩建危险货物港口建设项目的安全预评价。

2规范性引用文件下列文件中的内容通过文中的规范性引用而构成本文件必不可少的条款。

其中,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该日期对应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

GB18218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辨识GB36894危险化学品生产装置和储存设施风险基准GB/T27921风险管理风险评估技术GB/T37243危险化学品生产装置和储存设施外部安全防护距离确定方法AQ/T3046化工企业定量风险评价导则AQ8001安全评价通则JTS/T108-1危险货物港口建设项目安全预评价规范3术语和定义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本文件。

3.1危险货物dangerous goods具有爆炸、易燃、毒害、感染、腐蚀、放射性等危险特性,在港口作业过程中容易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毁损或环境污染而需要特别防护的物质、材料或物品。

3.2危险货物港口作业handing in dangerous cargo port在港区内装卸、过驳、仓储危险货物等行为。

4危险货物港口建设项目安全预评价内容组成安全预评价由下列内容组成:a)编制说明;b)建设项目概况c)危险有害因素辨识和分析;d)评价单元划分和评价方法选择;e)建设方案安全评价;f)事故危险性评价;g)安全对策措施建议;h)评价结论;5危险货物港口建设项目安全预评价报告的基本内容5.1前言建设项目位置、码头吨级及用途、罐区、危险货物品种、安全评价的必要性、评价工作概况等。

5.2编制依据报告编制依据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a)有关国家法律、法规、部门规章、相关文件、国家标准规范、行业标准规范、地方标准规范;b)相关设计图纸等资料;c)其他相关资料。

5.3评价范围5.3.1地域范围码头、罐区、栈桥、堆场、输送管道及相应的工艺设施、水电等配套设施等。

2024年港口安全评价相关说明(三篇)

2024年港口安全评价相关说明(三篇)

2024年港口安全评价相关说明根据《安全生产法》、《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港口安全评价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定,国家规定的港口大中型基本建设项目和限额以上的技术改造项目,都应进行安全预评价;客运码头、石油化工码头及罐(库)区、散粮筒仓码头及筒仓、港口危险货物装卸码头及库场、构成重大危险源的港内加油站以及生产用燃料油储存库等建设项目必须进行安全预评价。

港口建设项目应在完成可行性研究报告审查后和初步设计会审前,经有资质的安全评价机构编制好安全预评价报告后送舟山港务管理局、舟山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并填写安全评价报告审查申请表,由舟山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协商舟山港务管理局确定评审时间、地点和相关内容。

编制好的评价报告经评审通过后,业主单位将修改完善的评价报告报备市、区两级港口、安监管理部门,施工单位和业主单位应严格按照评价报告内容进行安全设备、设施的配备和建设。

舟山港务管理局纪委监察室投诉可通过邮信、电话和电子邮件方式进行。

通信地址:舟山定海港1号港务大厦。

电话2067213,舟山港航网信箱。

依据《安全生产法》、《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港口安全评价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定,大型港口建设项目、客运码头、石油化工码头及罐(库)区、散粮筒仓码头及筒仓、港口危险货物装卸码头及库场、构成重大危险源的港内加油站以及生产用燃料油储存库等建设项目竣工、试生产运行正常后,应进行安全验收评价,安全验收评价报告作为建设项目安全设施单项验收的重要依据。

业主单位应委托有资质的安全评价机构编制好安全评价报告后,将评价报告送舟山港务管理局、舟山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并填写安全评价报告审查申请表,由舟山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协商舟山港务管理局确定评审时间、地点和相关内容。

编制好的评价报告经评审通过后,业主单位将修改完善的评价报告报备市、区两级港口、安监管理部门,施工单位和业主单位应严格按照评价报告内容进行安全设备、设施的配备和建设。

危险货物港口建设项目安全预评价指南

危险货物港口建设项目安全预评价指南

危险货物港口建设项目安全预评价指南危险货物港口建设项目安全预评价指南1 范围本指南规定了危险货物港口建设项目安全预评价(以下简称安全预评价)的基本要求、前期准备、危险因素辨识与分析、建设方案安全评价、事故危险性评价、安全对策措施和建议、评价结论等相关要求,以规范指导安全评价机构和有关单位开展安全预评价工作。

本指南适用于新建、改建和扩建危险货物港口建设项目安全预评价活动。

2 术语和定义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指南。

2.1 危险货物港口建设项目新建、改建和扩建储存、装卸危险货物的港口建设项目。

2.2 事故危险性评价运用科学的安全评价方法,预测危险货物港口建设项目建成投产后事故状态下的人员伤亡、设备损坏、泄漏扩散、火灾爆炸等事故危险的程度。

2.3 港口安全设施在港口生产经营活动中用于预防、控制、减少与消除事故影响采用的设备、设施、装备及其他技术措施的总称。

3 基本要求3.1 评价程序安全预评价的程序包括前期准备,辨识与分析危险因素,划分评价单元,选择评价方法,定性定量评价,提出安全对策措施和建议,做出安全预评价结论,编制安全预评价报告等。

安全预评价程序框图见图1。

3.2 评价范围3.2.1 安全预评价范围应根据工程可行性研究内容、项目实施情况等确定。

3.2.2 安全预评价范围应明确评价对象的具体作业范围、作业方式和作业货种范围(集装箱和包装危险货物载明到类别和项别、其他危险货物载明到品名)、联合国危规号(UN号)、包装方式等。

3.2.3 安全预评价的地域范围包括危险货物港口建设项目所含陆域和水域。

陆域范围包括码头、引桥及项目建成后的其他陆域部分。

水域范围包括码头前沿停泊水域和回旋水域。

3.3 评价内容和评价单元3.3.1 安全预评价内容包括危险因素辨识与分析,建设方案安全评价,事故危险性评价,安全对策措施和建议、评价结论等。

3.3.2 安全预评价单元根据危险货物港口建设项目评价范围、危险因素类别及安全特点等划分。

交通运输部办公厅印发《危险货物港口建设项目安全预评价指南》和《危险货物港口建设项目安全验收评价指南》

交通运输部办公厅印发《危险货物港口建设项目安全预评价指南》和《危险货物港口建设项目安全验收评价指南》
《危 险货物港 口建设项 目安全预评价指南 》规 定 了危险货物港 口建设 项 目安全预评价 的基本要求 、 前期准备 、危险因素辨识与分析 、建设方案安全评价 、 事故 危险性评价 、安全对策措施和建议 、评价结论 等相关要求 ,以规范指导安全评价机构和有关单位 开展安全预评价工作 。该指南适用 于新建 、改建 和 扩建危险货物港 口建设项 目安全预评价活动。
一 起 相上发生的顺空充电宝事故
2月25日,南航CZ3539(广 州一 上海虹桥 ,机 型B77w )航班在登机过程中 ,一名 已登机旅客所携 行李在行李架 内 冒烟并 出现明火 ,火苗被乘务员用
矿泉水浇灭 ,由于处置及 时 ,未造成进一步损 害。
经初 步了解 ,系旅 客所携带充 电宝冒烟并着火 ,事
44 M A RINE FlRE
《危 险货物港 口建设 项 目安全验 收评价指南 》 规定 了危险货物港 口建设项 目安全验收评价 的基本 要求 、前期准备 、危险 因素辨识与分析 、安全技术 状况评价 、安全生产管理状况评价 、安全设施 “三 同时”落实情况评价 、事故危险 『生评价 、隐患整改 意见及安全对策措施 、评价结论等相关要求 ,以规 范指 导安全评价机构和有关单位开展安全验 收评价 工作 。该指南适用 于新建 、改建 和扩建危 险货 物港 口建设项 目的安全 验收评价工作 。 (本刊编辑部 )
发时充 电宝未在使用状态。乘机携带和保管充电宝
应遵守相关安全规定 ,民航局对于携带移动 电源上
飞机 有 明文规定 ,额定 能量 在 100 Wh以 内的充 电
宝 ,允许带上飞机 。
(本刊编ቤተ መጻሕፍቲ ባይዱ部 )
交蘧 运输部安委办关 于201 8年度 危睑货物港 口作 业安至治理昀要求

《港口工程建设管理规定》(2019年11月20日经第26次部务会议通过)

《港口工程建设管理规定》(2019年11月20日经第26次部务会议通过)

港口工程建设管理规定题注:《交通运输部关于修改〈港口工程建设管理规定〉的决定》已于2019年11月20日经第26次部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部长李小鹏2019年11月28日交通运输部关于修改《港口工程建设管理规定》的决定交通运输部决定对《港口工程建设管理规定》(交通运输部令2018年第42号)作如下修改:一、将第四十二条修改为“港口工程建设项目建成后,符合竣工验收条件的,项目单位应当及时办理港口工程竣工验收手续。

”二、删去第四十三条。

三、删去第四十七条第三项。

四、删去第四十九条第四项。

五、删去附件1“XX工程竣工验收报告”中的“六、试运行报告”部分。

条文序号作相应调整。

本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港口工程建设管理规定》根据本决定作相应修改,重新发布。

港口工程建设管理规定(2018年1月15日交通运输部发布根据2018年11月28日《交通运输部关于修改〈港口工程建设管理规定〉的决定》第一次修正根据2019年11月28日《交通运输部关于修改〈港口工程建设管理规定〉的决定》第二次修正)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港口工程建设管理,规范港口工程建设活动,保证港口工程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企业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管理条例》等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港口工程建设活动,适用本规定。

本规定所称港口工程建设,是指在港口规划范围内,为实现港口功能进行新建、改建和扩建的码头工程(含舾装码头工程)及其同时立项的配套设施、防波堤、锚地、护岸等工程建设。

第三条交通运输部主管全国港口工程建设的行业管理工作。

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港口工程建设的监督管理工作。

所在地港口行政管理部门按照地方人民政府的规定具体实施本行政区域内港口工程建设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四条港口工程建设应当符合法规、技术标准和港口规划。

第五条港口工程安全设施应当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使用。

危险货物港口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专篇编制规范.doc-交通运输部

危险货物港口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专篇编制规范.doc-交通运输部

JTS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业标准JTS xx-x-201x危险货物港口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专篇编制规范Specifications for the Design of Safety Facilities for Dangerous Goods Port Construction Projects(征求意见稿)201x-xx-xx发布201x-xx-xx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运输部发布制定说明为贯彻“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安全生产方针,落实危险货物港口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把好安全源头关,保障港口生产作业安全,规范危险货物港口安全设施设计专篇编制,根据《交通运输部办公厅关于下达2017年度水运工程标准编制计划的通知》(交办水函〔2017〕1053号)的要求,由交通运输部水运局组织有关单位制订《危险货物港口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专篇编制规范》。

本规范在全面、深入调查研究的基础上,根据危险货物港口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和管理的需要,总结我国危险货物港口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专篇编制工作及相关安全生产管理工作实践经验,借鉴有关标准规范,并广泛征求设计单位、安全评价机构、港口企业和港口行政管理部门等相关单位和专家意见,经修改编制而成。

本规范主要包括总则、术语、基本规定、安全设施设计专篇内容、附录等技术内容。

本规范的主编单位为交通运输部水运科学研究所、中交水运规划设计院有限公司和中交第一航务工程勘察设计院有限公司。

本规范共分4章和3个附录,并附条文说明。

目次1 总则2 术语3 基本规定4 安全设施设计专篇内容4.1 第1章总论4.2 第2章项目概况4.3 第3章建设项目危险因素4.4 第4章安全设施设计4.5 第5章安全条件审查意见采纳情况4.6 第6章存在问题与建议4.7 第7章结论附录A 安全设施设计专篇附件附录B 安全设计专篇内容格式附录C(规范性附录)本规范用词说明附加说明1.0.1 为适应危险货物港口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和管理的需要,规范危险货物港口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专篇编制,保证危险货物港口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专篇编制质量,制定本规范。

港口危险货物建设项目安全条件审查要点(最终稿)

港口危险货物建设项目安全条件审查要点(最终稿)

附件1港口危险货物建设项目安全条件审查要点建设单位项目名称项目类型新建口改建口扩建口审查内容安全条件论证报告、安全评价报告审查地点审查时间年月日专家姓名职务/职称专业专家所在单位联系电话序号内容审查要点类别审查意见一、基本要求1安全评价单位资质甲级安全评价机构在交通运输部进行备案,乙级安全评价机构在省级港口行政管理部门进行备案;并有相应的有效备案证明材料。

A2安全条件论证报告内容与要求安全条件论证报告内容应当着重点围绕以下几个方面内容展开论证:(一)建设项目是否符合港口总体规划的安全要求;(二)建设项目内在的危险和有害因素对安全生产的影响;(三)建设项目与周边设施或者单位、人员密集区、敏感性设施和敏感环境区域在安全方面的相互影响;(四)自然条件对建设项目的影响。

安全论证报告由项目建设单位编制,落款为项目建设单位名称,并有项目建设单位盖章。

A3安全评价报告内容与格式报告中提供评价人员的姓名、在项目组职务及分工、职称、专业、资格证书编号以及本人签名原件(1份,其他可为复印件);报告审核中还应提供技术专家姓名以及本人签名原件(1份,其他可为复印件)。

符合《安全评价通则》、《安全预评价导则》、《港口建设项目安全预评价规范》。

报告内容符合国家、行业法规、标准、规范要求;报告封面加盖建设单位公章;封二、总体结论、与建设单位交换意见页加盖评价机构公章,并用公章对报告进行封页。

A二、项目概况简述企业概况,概括项目来由、性质、内容,明确哪些危险货物须凭港口危险货物作业附证作业。

B4前言准确界定项目评价对象、范围、依据及工作经过。

安全评价范围明确,与项目审批、核准或者备案文件内容一致。

评价的地域范围应包括建设项目所含的陆域和水域;应明确评价对象的作业范围和货种范围。

A5建设项目情况说明项目的地理位置、用地面积、储存规模和港口装卸能力。

属于现有企业新、改、扩建项目的,还应表述现有企业的基本情况,并列表说明项目建设前后平面布局、码头水工结构、建(构)筑物、设备设施等变化的对比情况。

码头安全预评价报告

码头安全预评价报告

杭州宇杭石油储运有限公司杭州港余杭港区仁和石油化工作业区北侧区块调整建设项目(码头)安全预评价报告浙江泰达工程咨询有限公司资质证书号:APJ-(浙)-001-2005二○○七年十二月杭州宇杭石油储运有限公司杭州港余杭港区仁和石油化工作业区北侧区块调整建设项目(码头)安全预评价报告工程号:YPJ[2007]0068法定代表人:陆执中技术负责人:邬海燕评价项目负责人:郑恩文浙江泰达工程咨询有限公司二○○七年十二月2007 年4 月,根据城市总体规划要求和危化品相对集中原则,余杭石油化工集团公司塘栖油库将要搬迁。

经余杭区政府协调,作为杭州港余杭港区仁和石化作业区工程项目法人的杭州梁运储运有限公司同意将部分码头岸线和后方陆域分割给余杭石油化工集团公司,用于建设新的储油基地。

项目前期已由杭州市交通设计研究院于2003 年10 月编制了《杭州港余杭港区仁和石油化工作业区(一期工程)工程可行性研究报告》,并于2003年12 月10 日获得浙江省发展计划委员会的批复,批复文号浙计函[2003]259 号。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关于印发<港口安全评价管理办法>的通知》(交人劳发[2004]462 号)及《关于港口安全评价工作的实施意见》(浙交[2005]328 号)的规定和要求,受杭州宇杭石油储运有限公司委托,浙江泰达工程咨询有限公司承担了杭州港余杭港区仁和石油化工作业区北侧区块调整建设项目(码头)安全预评价。

我公司接到委托后,成立了该项目安全预评价项目组,在进行工程资料分析、现场实地调研的基础上,编制完成了本评价报告。

1概述 (1)1.1评价目的 (1)1.2评价依据 (1)1.3评价范围 (8)1.4评价程序 (9)2建设项目概况 (10)2.1建设背景 (10)2.2项目简介 (11)2.3建设规模 (11)2.4码头卸运主要危险物质 (12)2.5项目选址和自然条件 (12)2.6平面布置 (15)2.7水工建筑物 (16)2.8主要技术经济指标 (17)2.9公用工程 (19)2.10生产工艺简介 (22)2.11外部协作条件及周围环境 (23)3危险有害因素辨识与分析 (25)3.1本项目主要危险、危害性 (25)3.2主要危险有害因素分析 (33)3.3作业过程中潜在危险性的存在部位 (35)3.4重大危险源辨识 (36)3.5相关事故案例 (37)4评价单元划分和评价方法选择 (40)4.1评价方法 (40)4.2评价单元 (42)5定性、定量评价 (43)5.1工可设计单位资质评价 (43)5.2选址和平面布置评价 (43)5.3工艺方案及设备选型评价 (48)5.4码头消防 (49)5.5预先危险分析评价 (50)5.6油品燃爆事故树分析评价 (57)6安全对策措施 (59)6.1采取对策措施的基本要求和原则 (59)6.2可行性研究报告中提出的主要安全对策措施 (59)6.3劳动安全对策措施和建议 (60)6.4劳动卫生安全技术措施 (71)6.5安全管理安全对策措施 (73)6.6应急救援预案的制定 (74)7评价结论 (79)附件:1)企业应建立的安全管理制度、生产责任制及操作规程目录2)汽油、柴油理化特性表3)杭州港余杭港区仁和石油化工作业区北侧区块调整建设项目(码头)安全预评价委托书4)杭州宇杭石油储运有限公司工商营业执照复印件5)杭州港余杭港区仁和石油化工作业区北侧区块调整建设项目(码头)位置图6)杭州港余杭港区仁和石油化工作业区北侧区块调整建设项目(码头)平面布置图7)杭州港余杭港区仁和石油化工作业区码头断面图1 概述1.1评价目的安全预评价是根据建设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内容,分析和预测该建设项目可能存在的危险、有害因素的种类和程度,提出合理可行的安全对策措施及建议。

安全生产现状评价收费标准

安全生产现状评价收费标准

四川省安全评价收费指导标准—-2010年一、危险化学品企业安全评价收费标准注:农药经营企业、门市参照上述标准执行。

备注:1、企业规模划分参照《关于印发中小企业标准暂行规定的通知》(国经贸中小企【2003】143号)。

2、所评价范围中工艺属于“总局关于公布首批”重点监管的危险化工工艺目录(安监总管三[2009]116号)范围,应按1.2~1。

5系数收取3、所评价范围构成重大危险源的,应按1.2~1.5系数收取。

4、危险化学品包装物、容器定点生产条件评价费用按2万元以上收取.二、烟花爆竹企业安全现状评价收费标准(一)地下矿山、露天矿山1、固体矿山类矿山生产规模依据采矿许可证。

2。

条件论证参照预评价收费标准执行。

(二)河道采砂企业独立生产系统,根据采砂许可证范围按如下标准收费(三)温泉、矿泉水独立开采系统,根据采矿许可证的取水规模确定如下收费标准四、其它二类生产企业安全现状评价收费标准五、燃气经营企业安全现状评价收费标准六、建设项目安全评价收费标准备注:1、此标准包括房屋和土木工程建筑业;铁路运输业;城市轨道交通及辅助设施;公路;港口码头;水利业;水电工程业;黑色、有色金属冶炼及压延加工业;2、投资规模以立项备案文件为准,尚未立项备案的以可研报告确定的投资额为准。

3、涉及地下工程评价的按上述相应标准乘以相应系数(一般地质的系数为1.3,有不良地质的系数为1.5,有地质灾害的另议)。

4、涉及结构评价的按上述相应标准乘以相应系数(一般情况系数为1.3,大桥高墩的系数为1。

5,特大桥、深水桥的另议).5、烟花爆竹项目分别按照上述预、验评价收费标准乘以1.2系数。

6、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设立、验收评价分别按照上述预、验评价收费标准乘以1.2系数.7、陆上石油天然气开采业系数按照上述收费标准乘以1。

5系数,一般含硫项目系数1.6,高含硫项目系数1。

8。

8、如须施工评价的参照预评价收费标准乘以0。

8执行.9、其它建设项目调整系数为1.七、独立尾矿、灰渣、赤泥库安全评价收费标准注:1。

[教学设计]港口安全评价管理办法

[教学设计]港口安全评价管理办法

[教学设计]港口安全评价管理办法《港口安全评价管理办法》各有关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交通厅(局、委)、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港航(港口)管理局、海事局、港务局(港务集团公司)及有关单位:为了贯彻“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规范港口建设工程项目和生产系统的安全评价管理,依据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交通部、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共同制定了《港口安全评价管理办法》,现予印发。

请你们结合本地区(单位)的具体情况,认真贯彻执行。

第一条为贯彻“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安全生产方针,保障和促进港口安全生产,规范港口建设工程项目和港口生产系统的安全评价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上交通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沿海与内河港口(不包括渔港、军港)的新建、改建、扩建和技术改造工程项目(以下简称港口建设项目)及港口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评价管理工作。

第三条港口安全评价是以实现港口建设项目和港口生产系统的安全为目的,应用安全系统工程原理和方法,对港口建设项目和生产系统中存在的危险、有害因素进行辩识与分析,判断建设项目、生产系统发生安全事故的可能性及其严重程度,为制定港口建设与生产的安全对策措施以及进行安全生产监察提供科学依据。

安全评价包括港口建设项目安全预评价、安全验收评价以及港口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现状评价、专项安全评价。

第四条港口建设和生产经营单位可自主选择熟悉港口生产经营设备、设施及装卸工艺的安全评价机构承担评价项目,逐步建立招投标机制,鼓励评价机构间的公平竞争,促进评价工作的良性发展。

第五条从事港口安全评价的机构应依法取得由国家安全生产主管部门核准的《安全评价机构资质证书》,资质类别应符合评价项目要求,业务范围包括港口业,从业人员应持有效《安全评价人员资格证书》。

港口危险货物安全管理规定

港口危险货物安全管理规定

港口危险货物安全管理规定(修订征求意见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港口危险货物管理,预防和减少危险货物事故,保障人民生命、财产安全,保护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国际海运危险货物规则》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国际公约,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在港口内装卸、过驳、储存、包装危险货物或者对危险货物集装箱进行装拆箱等项作业(以下简称“港口危险货物作业”)适用本规定。

用于港口危险货物作业的港口设施设备符合本规定的要求。

第三条本规定所称“危险货物”,是指列入《国际海运危险货物规则》、《危险货物品名表》(GB12268)等国际海事组织或国家相关标准规定的,具有爆炸、易燃、毒害、感染、腐蚀、放射性等特性,在水路运输、港口装卸和储存等过程中,容易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毁损或对环境造成危害而需要特别防护的货物。

本规定所称“危险化学品”,是指列入《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规定的危险化学品目录,具有毒害、腐蚀、爆炸、燃烧、助燃等性质,对人体、设施、环境具有危害的剧毒化学品和其他化学品。

第四条交通运输部负责全国港口危险货物安全管理工作。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交通运输(港口)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港口危险货物安全管理工作。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港口所在地设区的市(地)、县人民政府确定的具体实施港口行政管理的部门负责该港口的危险货物安全管理工作。

上述部门统称为港口行政管理部门。

第二章安全条件审查第五条新建、改建、扩建从事港口危险货物作业的建设项目(以下简称“港口建设项目”)由港口行政管理部门进行安全条件审查。

未经安全条件审查或审查不通过的,不得建设或者从事港口危险货物作业。

港口建设项目安全条件审查包括设立安全审查和安全设施专项验收审查。

第六条港口建设项目安全条件审查实行分级管理制度。

国务院或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审批、核准或经交通运输部审批的港口建设项目,由交通运输部负责安全条件审查。

  1.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2.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3.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危险货物港口建设项目安全预评价指南
1 范围
本指南规定了危险货物港口建设项目安全预评价(以下简称安全预评价)的基本要求、前期准备、危险因素辨识与分析、建设方案安全评价、事故危险性评价、安全对策措施和建议、评价结论等相关要求,以规范指导安全评价机构和有关单位开展安全预评价工作。

本指南适用于新建、改建和扩建危险货物港口建设项目安全预评价活动。

2 术语和定义
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指南。

2.1 危险货物港口建设项目
新建、改建和扩建储存、装卸危险货物的港口建设项目。

2.2 事故危险性评价
运用科学的安全评价方法,预测危险货物港口建设项目建成投产后事故状态下的人员伤亡、设备损坏、泄漏扩散、火灾爆炸等事故危险的程度。

2.3 港口安全设施
在港口生产经营活动中用于预防、控制、减少与消除事故影响采用的设备、设施、装备及其他技术措施的总称。

3 基本要求
3.1 评价程序
安全预评价的程序包括前期准备,辨识与分析危险因素,划分评价单元,选择评价方法,定性定量评价,提出安全对策措施和建议,做出安全预评价结论,编制安全预评价报告等。

安全预评价程序框图见图1。

前期准备
辨识与分析危险因素 划分评价单元 选择评价方法
定性定量评价 提出安全对策措施和建议 做出安全预评价结论 编制安全预评价报告
图1 安全预评价程序框图
3.2 评价范围
3.2.1 安全预评价范围应根据工程可行性研究内容、项目实施情况等确定。

3.2.2 安全预评价范围应明确评价对象的具体作业范围、作业方式和作业货种范围(集装箱和包装危险货物载明到类别和项别、其他危险货物载明到品名)、联合国危规号(UN号)、包装方式等。

3.2.3 安全预评价的地域范围包括危险货物港口建设项目所含陆域和水域。

陆域范围包括码头、引桥及项目建成后的其他陆域部分。

水域范围包括码头前沿停泊水域和回旋水域。

3.3 评价内容和评价单元
3.3.1 安全预评价内容包括危险因素辨识与分析,建设方案安全评价,事故危险性评价,安全对策措施和建议、评价结论等。

3.3.2 安全预评价单元根据危险货物港口建设项目评价范围、危险因素类别及安全特点等划分。

3.3.3 安全预评价单元包括建设方案安全评价和事故危险性评价,并根据需要划分评价子单元。

评价单元及评价子单元可参照表1进行划分,并根据项目实际确定评价子单元。

表1 评价单元划分表
评价单元评价子单元
建设方案安全评价
选址安全评价
总平面布置安全评价
装卸储运工艺及设备设施安全评价建(构)筑物及附属设施安全评价
消防系统安全分析
供配电系统安全评价
其他主要配套及辅助生产设施安全评价
事故危险性评价
火灾、爆炸危险性评价泄漏扩散危险性评价重大危险源定量风险评价
评价单元评价子单元
装卸作业伤亡事故危险性评价
机损货损事故危险性评价
3.4 评价方法
3.4.1 安全预评价应根据评价的目的、要求和评价对象的特点选择适用的定性和定量评价方法。

评价方法的选择应符合充分性、适用性、系统性、针对性、合理性原则。

3.4.2 安全预评价的定性评价方法可根据项目实际选用预先危险性分析法(PHA)、作业条件危险性评价法(LEC)、风险矩阵法、故障类型和影响分析法(FMEA)、危险和可操作性分析法(HAZOP)、专家系统评分法或统计分析法等。

3.4.3 安全预评价的定量评价方法应根据项目实际选用概率风险评价法(PRA)、事故后果计算法、事故树分析法(FTA)、事件树分析法(ETA)、危险指数评价法和火灾爆炸泄漏模型方法等。

3.4.4 对构成港口危险货物重大危险源的储存设施或场所,安全预评价应按有关规定采用定量风险评价方法确定其个人和社会风险值。

3.5 安全预评价报告
3.5.1 安全预评价报告包括前言、编制说明、建设项目概况、危险因素辨识与分析、评价单元划分和评价方法选择、建设方案安全评价、事故危险性评价、安全对策措施建议和评价结论等。

安全预评价报告文本格式参见附录A。

3.5.2 安全预评价报告文字应简洁、准确,可同时采用图、表和照片,评价结论应清晰、明确。

4 前期准备
4.1 资料搜集
4.1.1 安全预评价应根据评价工作需要和评价对象的特点,搜集下列资料:
1)相关国际公约和规则、国内法律、法规、部门规章、文件以及标准、规范;
2)评价对象所在地港口规划相关资料;
3)评价对象的工程可行性研究资料、项目申请报告以及相关图纸资料;
4)作业货种的理化特性、化学品安全技术说明书(MSDS)等有关资料;。

相关文档
最新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