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络链接中的知识产权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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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络链接中的知识产权问题
黄艳凤
苏州大学图书馆江苏苏州 215006
[摘要] 本文阐述了网络链接的定义,论述了深层链接与著作权保护、商标权保护、反不正当竞争等问题,提出了网络链接中知识产权纠纷的解决对策。
[关键词]网络链接知识产权著作权信息法
The Problem of Intellectual Property Rights in the Network Link Huang Yanfeng
Library of Soochow University,Suzhou,Jiangsu 215006
[Abstract] This article elaborates the definition of the network links and the problems of deep chains, the protection of copyright, the protection of trademark rights and anti-illegitimate competition. It also points out the countermeasure of disputes with respect to intellectual property rights in network links. [Keywords] Network links; Intellectual property right; Copyright; Information law
在信息化技术普及的今天,网络侵权问题层出不穷,并给信息产业的发展造成不可忽视的阻碍。虽然网络链接只是网络服务中的一种,但它最能体现网络的便捷。
1 网络链接定义
网络链接,是指使用超文本标记语言编辑包含标记指令的文本文件,在网络页面上实现内容相关的文本、图形或主题之间的联系,用户只要用鼠标点击这些文本、图形或主题,就可以得到它们所链接的内容、网页、网站,从而使访问者可以通过一个网址访问不同网址的文件或通过一个特定的栏目访问同一站点上的其他栏目[1]。
网络链接比较常见的划分标准是按照链接目标进行划分,将其划分为两种类型:普通链接和深层链接。
普通链接又称“外链”。它链接的对象是网站的首页,这时屏幕上显示的是被链网站的全部内容,用户明白地知道:他已经从一个网站跳到另一个网站上。
典型的普通链接,譬如:搜索引擎中所出现的各种网址的集合。当用户点击其中一个网址时,搜索引擎就会将用户带往被点击网站的首页。
深层链接又称“内链”。一个网站并非链接到另一个网站之首页,而是连入到其内部某些内容上。可以是保留该内容的提供者标识或者网站标题等,也可以直接链接抹去网站名称等相关内容,搜索引擎所产生的链接则是深度链接。对应链接为网站上一些目录或者分类链接等,友情链接也属于这类。
网络链接中的知识产权纠纷绝大部分都集中在深层链接,所以深层链接与知识产权问题将是本文探析的重点。
2 深层链接与著作权保护问题
2.1 深层链接与复制权
复制权是著作权人财产权的一种,是“版权所有人决定实施或不实施上述复制行为或者禁止他人复制其受保护作品的权利。”复制的特点就是复制的作品与原作品相比在内容和形式上没有任何的变化。对于链接行为,只是发送指令打开了一个URL,显现出了另外一个网站的网页,设链者的行为相当于提供一个机会能站到别人的橱窗下看橱窗中的东西,也就是说设链者没有“复制”链接对象,只是提供了一个途径让人们看到被链对象,并且设链者不能控制链接的内容,还是由被链者控制链接的网页,用上面的比喻来说,就相当于橱窗所有人拉上了窗帘,站在橱窗外的人什么也看不见了[2]。从上面的分析看出,链接并没有导致侵犯复制权,但是对于复制权是有争议的,关键就是对“临时复制”的认识。“临时复制”是指数字化的内容调人计算机的随机存储器的行为即被认定为一种复制的行为,虽然这是不可被视觉感知,甚至一旦关机调人内存的内容将不再存在。“临时”的意思也就在此。对于链接这一行为,肯定会有读入内存的事实,如果肯定了临时复制,那么链接侵犯复制权的命题也就成立了,不过目前关于临时复制的讨论还很激烈,始终还没有统一的定论。
2.2 深层链接与发行权
发行权是著作权人的专有权利。在网络上发行作品可能并不是发行人自己复制的,链接过程中设置链接者并没有复制,但是用户对被链材料确有暂时复制,设置链接是不是发行?打个比方来说,链接类似于现在的电话点歌。在电话点歌时,我们只要按提示音输入,就可以听到预先录制好的歌曲。如果没有预先录制好的歌曲,那么拨号后什么都听不到。当用户点击链接标志时,就好比按提示音
拨号,被链材料所在的服务器会相应地做出反应。被链材料所在服务器删除掉了该材料,或者设置了密码拒绝访问,单纯的链接是什么材料也看不到的。设置链接,就像是提供给用户点歌的电话号码的报纸,至于能听到什么歌曲,则完全由点歌台控制。因此,在链接中实际上是被链材料所在的服务器控制着作品的传播与否,恰恰是被链方的服务器在提供作品的原件,即在“发行”作品,而不是设置链接方。用户计算机中形成的暂时复制件是用户浏览材料所必须的,即便是用户将被链材料永久储存下来,那也是用户自行操作的结果,设置链接者没有直接侵犯发行权。
在深层链接的情况下,由于地址栏中的网址是设置链接者的,即使设置链接人标明了被链材料的作者,但还是应当认定为侵权。《著作权法》第三十二条第二款规定:作品刊登后,除著作权人声明不得转载、摘编的外,其他报刊可以转载或者作为文摘、资料刊登,但应当按照规定向著作权人支付报酬[3]。从中可以看出,《著作权法》赋予了网站与报刊转载、摘编的法定许可权,是侵权诉讼中被告减轻责任的一个有利依据,但对于利益平衡的另一方即著作权人和作品则施加了一定的限制。
2.3 深层链接与网络传播权
信息网络传播权是我国新修订的《著作权法》中一项新权利。我国《著作权法》第十条规定,信息网络传播权是以有线或者无线方式向公众提供作品,使公众可以在其个人选定的时间和地点获得作品的权利[4]。对于普通链接,用户在链接的导引下访问被链对象时,就离开了设链者的网页,用户浏览器会清楚地显示地址的变化。而对于深层链接行为而言,虽然设置链接的内容是其他网站的,但显示的网址却是设链者的网址,改变了被链者预设的传播途径和传播方式,从而影响被链网站的传播,致使其传播行为背后的经济目的或其他目的落空,甚至足以造成上网者误认为被链接的网页内容是设链者所有,这就可能导致被链者的信息网络传播权被侵犯,构成了侵权。
2.4 链接与修改权、保护作品完整权
我国《著作权法》规定权利人的修改权是指修改或者授权他人修改作品的权利;保护作品完整权是指保护作品不受歪曲、篡改的权利。《伯尔尼公约》中没有规定修改权,却对作品完整权做出了界定,指出作者“有权反对对其作品的任何有损其声誉的歪曲、割裂或其他更改,或其他损害行为”[5]。从链接行为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