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程结算审核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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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程预结算编制审核管理规定

工程预结算编制审核管理规定

工程预结算编制审核管理规定为加强对工程预结算编制审核工作的管理,明确预结算编审依据、编审时限、成果文件及相关资料的具体要求,规范工作流程,确保工作顺利高效完成,以达到准确合理确定工程造价的目的。

特制订本管理规定。

一、预算工作管理要求1、施工图预算编制的依据以工程施工合同、施工图及设计说明文件、(设计交底)图纸会审记录、经监理及建设方审核后批准的施工组织设计或施工方案、现行施工及验收规范、设计选用的(通用)标准图集、发包方下发的交楼装修标准或营造做法、发包方施工界面划分通知、甲供材料及设备和甲方指定分包工程明细、现行相关造价管理法规以及经发包方确认的其它有关资料等作为编制依据。

2、施工图预算成果文件要求(1)预算成果文件内容:预算书(含分部分项及措施项目工程造价汇总表)、主要工程量计算书(含钢筋料表)、单位工程造价(比例)分析表以及必要的说明文件和经甲方确认的编制依据文件。

(2)预算成果文件格式:纸质版一式两份;电子版一式一份(编制依据文件除外)。

3、预算编制时限(提交时间要求)别墅类(含多层住宅)施工图齐备会审后二十五天内提交;(小高层)高层公寓类,施工图齐备会审后四十五天内提交;会所、商业中心、幼儿园、学校等公建配套类,施工图纸齐备会审后三十五天内提交。

(预算提交时间具体要求以合同约定为准)二、结算工作管理要求1、工程结算编制的依据以工程施工合同、单位(或分部分项)工程质量验收合格证明文件、竣工图、设计变更通知或技术核定单、图纸会审记录、经批准实施的施工组织设计(或施工方案)、经备案的施工现场签证单、甲方下发(或签认)的工作联系单及材料设备定价(定品牌)单或核价单、甲供材料设备明细及设备移交确认单、工程实际选用的通用(或标准)施工图集、建设物价等主管部门现行有关定价调价文件、合同违约索赔记录和其它甲方认可的相关资料等为编制依据。

2、工程结算文件要求(1)结算资料需包含以下内容a.封面:封面及装订要求采用“天津市城市建设档案馆制”统一样式装订立卷,需加盖编制单位公章)b.工程项目竣工结算资料清单(目录)c.竣工结算申请书:施工方及甲方有效签字的结算申请表,其中:甲供材或甲分包工程另需总承包单位签字的确认意见d.工程竣工验收合格证明文件(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后,甲方组织的各单位验收合格证明文件)e.工程保修承诺书f.工程移交证明文件g.甲供材料设备明细及设备移交确认单(如有)h.全套施工/供应合同(含合同附件)i.经甲方审定的施工组织设计j.图纸会审记录、设计变更通知单(包含经签认的变更图纸)、技术核定单、经甲方签认并备案的施工现场签证单。

工程预(结)算编制审核规定

工程预(结)算编制审核规定

工程预(结)算编制审核规定为了统一工程预(结)算的编制办法,提供准确的预(结)算编审依据,减少工作中的反复,提高工作效率,特对工程预(结)算的编制提出如下规定:1基础工程结算:各承包人应配备足够的专业专职预算人员;1.1基础结算时间安排:基础竣工并经设计、地勘、质监、监理、发包人验收合格后20天,承包人编制完成基础工程结算并提交给发包人,由发包人安排时间审核承包人的基础结算。

1.2基础结算审核资料基础竣工并经设计、地勘、质监、监理、发包人验收合格,承包人即可办理基础结算。

承包人办理基础结算应向发包人提供如下结算资料:基础结算书2份(分别提交给发包人和监理单位),施工场地交接平面高程验收记录2份,基础设计交底图纸会审纪要2份,基础设计变更通知书和现场有关经济技术签证单2份,基础结算工程量计算书2份,以及发包人认为承包人需要提供的其他有关资料等。

2主体工程预算2.1土建主体工程施工图预算2.1.1土建主体工程施工图预算的编制、审核时间以发包人具体安排的工作计划各阶段时间为准。

2.1.2土建主体工程施工图预算编制的依据:以工程施工合同、施工图说、施工图设计交底图纸会审纪要、(施工方案取消)现行施工及验收规范、设计选用的有关的工程(通用或标准)施工图集、发包人施工界面通知、甲供材料及设备明细表及认价通知书和发包人《施工图预算编制要求》等为编制依据。

2.2主体安装工程施工图预算2.2.1主体安装工程施工图预算的编制、审核时间以发包人具体安排的工作计划各阶段时间为准。

2.2.2主体安装工程施工图预算编制的依据:以工程施工合同、施工图说、施工图设计交底图纸会审纪要、经监理及建设方审批的单位工程施工组织设计或施工方案、现行施工及验收规范、设计选用的有关的工程(通用或标准)施工图集、发包人施工界面通知、甲供材料及设备明细表及认价通知书和发包人《施工图预算编制要求》等为编制依据。

2.3主体施工图预算审核资料承包人在发包人安排的施工图预算编制阶段时间内,完成施工图预算的编制并提交2份施工图预算给发包人,同时还应提交的资料包括施工图设计交底图纸会审纪要,经监理及建设方审批的单位工程施工组织设计或施工方案,甲供材料及设备明细表及认价通知书,施工图预算主要工程量计算稿,套用的有关的工程(通用或标准)施工图集,以及发包人认为需要提供的其他有关资料等。

工程结算审核监理工作规定

工程结算审核监理工作规定

工程结算审核监理工作规定1. 介绍为规范工程结算审核监理工作,保障建设工程结算工作的规范化和公正性,特制定本规定。

2. 责任和职责2.1 监理机构监理机构应根据规定,对工程结算审核进行监管,主要职责是:1.按照工程合同约定,审核安装施工图纸和材料等资料,发现问题及时提出处理意见;2.审核工程进度和质量状况,对工程中发现的质量问题适时提出整改意见,确保工程质量符合相关标准及合同约定;3.审核工程结算资料,确保结算资料合理、科学、准确。

2.2 工程承包方工程承包方应以上合同为准,按照相关标准进行工程建设,主要职责是:1.提供安装施工图纸和材料等资料;2.按照工程进度要求和质量标准完成工程建设,确保工程质量符合标准及合同约定;3.组织工程结算资料的编制和审核,确保结算资料的合理性、科学性、准确性。

2.3 工程结算审核小组工程结算审核小组是由项目建设单位组织成立的,主要职责是:1.审核工程结算资料,确保结算资料符合相关标准和合同要求,尤其是成本计算,起估预算和规划的合理性;2.审核监理机构提出的问题并及时提出意见,确保审核信息的准确性;3.向相关部门提出意见和建议,促进工程结算的公正性和安全性。

3. 工作流程工程结算审核监理工作主要流程如下:1.建设单位在项目初期成立工程结算审核小组;2.工程承包方将安装施工图纸和材料等资料提供给监理机构;3.监理机构对施工图纸和材料进行审核,并及时提出处理意见;4.监理机构审核工程进度和质量状况,提出整改意见;5.工程结算资料编写完成后,由工程承包方提交给工程结算审核小组;6.工程结算审核小组审核结算资料,确保结算资料合理、科学、准确;7.工程结算审核小组向相关部门提出意见和建议,促进工程结算的公正性和安全性。

4. 结论本规定旨在规范工程结算审核监理工作,保证工程结算工作的公正性和规范化。

希望相关部门和人员在工作中认真执行本规定,确保工程结算审核监理工作的有效实施。

工程结算审计新规定

工程结算审计新规定

工程结算审计新规定我们知道工程结算需要审计,这是非常严肃的一件事情,当然审计也是依法审计,必须严格依照法律的规定来,这就要求我们必须知道相关的法律规定是什么,下面我就带大家一起来看一下工程结算审计新规定,希望对你有帮助。

一、工程结算审计新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审计准则》第七条“审计机关对依法属于审计机关审计监督对象的单位、项目、资金进行审计”,是国家行政主管机关对基本建设项目的投资效益、质量、过程实行的监督评价;审价(或审核)是指依据《建设工程价款结算暂行办法》第十四条第二项的规定“单项工程竣工结算或建设项目竣工总结算由总(承)包人编制,发包人可直接进行审查,也可以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工程造价学习机构进行审查。

”其审计内容为:竣工决算编制依据;项目建设及概(预)算执行情况;建设成本;交付使用资产;尾工工程;结余资金;基建收入;投资包干结余;投资效益评价。

二、工程结算的种类有几种我国目前采用的工程结算方式主要有以下几种:第一种按月结算实行旬末或月中预支,月终结算,竣工后清算的方法。

跨年度竣工的工程,在年终进行工程盘点,办理年度结算。

第二种竣工后一次结算建设项目或单项工程的全部建筑安装工程建设期在12个月以内,或者工程承包价值在100万元以下的,可以实行工程价款每月月中预支,竣工后一次结算。

第三种分段结算即当年开工,当年不能竣工的单项工程或单位工程,按照工程形象进度,划分不同阶段进行结算。

第四种目标结算方式即在工程合同中,将承包工程的内容分解成不同的控制界面,以业主验收控制界面作为支付工程款的前提条件。

三、工程结算方式中国采用的工程结算方式主要有以下几种:(1)按月结算实行旬末或月中预支,月终结算,竣工后清算的方法。

跨年度竣工的工程,在年终进行工程盘点,办理年度结算。

(2)竣工后一次结算建设项目或单项工程全部建筑安装工程建设期在12个月以内,或者工程承包价值在100万元以下的,可以实行工程价款每月月中预支,竣工后一次结算。

工程结算审核工作制度

工程结算审核工作制度

工程结算审核工作制度一、目的和依据制定本制度旨在规范工程结算审核流程,确保工程结算的准确性和合法性,防止工程造价的虚报冒领,维护建设单位和施工单位的合法权益。

本制度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行业标准,结合本单位实际情况制定。

二、适用范围本制度适用于本单位负责的所有工程项目的结算审核工作,包括但不限于新建、改建、扩建、维修等各类工程项目。

三、审核原则1. 公正性:确保审核工作的独立性,避免利益冲突,保证审核结果的客观公正。

2. 准确性:严格按照合同约定和实际完成的工程量进行审核,确保结算数据的真实准确。

3. 透明性:审核过程和结果应对所有相关方公开,接受监督。

四、审核流程(一)初步审核1. 收集并核对工程项目合同文件、设计图纸、变更洽商记录、竣工图纸等资料。

2. 对照施工日志、检验记录和相关证明材料,核实工程量的完成情况。

3. 检查材料使用、设备租赁等费用的合理性和真实性。

4. 初步审核完成后,编制初步审核报告,指出存在的问题和疑点。

(二)现场核查1. 对工程现场进行实地勘察,核实工程量和质量。

2. 对照初步审核报告,验证疑点和问题。

3. 现场核查结束后,形成现场核查记录,作为结算审核的依据。

(三)最终审核1. 根据初步审核和现场核查的结果,调整和完善结算数据。

2. 与施工单位进行沟通,解决争议点,达成一致意见。

3. 编制最终的工程结算审核报告,明确结算金额和支付意见。

五、责任与义务1. 审核人员应具备相应的专业知识和职业道德,保证审核工作的专业性和准确性。

2. 施工单位应提供完整真实的工程资料,配合审核工作的开展。

3. 建设单位应对审核工作给予必要的支持和监督,确保审核工作的顺利进行。

六、附则1. 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实施,由本单位财务部门负责解释。

2. 对于特殊情况,经单位领导批准后,可适当调整审核流程和方法。

3. 本制度如与国家法律法规有冲突,以国家法律法规为准。

工程结算审核工作制度

工程结算审核工作制度

工程结算审核工作制度一、总则为了规范工程结算审核工作,保证工程造价的准确性和合理性,根据《建设工程价款结算暂行办法》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国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二、工程结算审核的范围和内容1. 工程结算审核的范围:包括各类建设工程项目的施工合同履行过程中的价款结算。

2. 工程结算审核的内容:主要包括工程量的准确性、工程款的支付与结算、工程变更及签证的费用计算、合同价款调整、优惠条款的执行等。

三、工程结算审核的程序1. 提交资料:施工单位在工程竣工后,向建设单位提交完整的工程结算资料,包括施工合同、工程量清单、工程变更签证、材料设备价格等。

2. 初步审核:建设单位对施工单位提交的资料进行初步审核,确保资料的完整性和准确性。

3. 详细审核:建设单位组织专业人员进行详细审核,主要包括:(1)工程量的审核:按照施工合同和工程量清单,对施工单位提交的工程量进行现场核实,确保工程量的准确性。

(2)工程款的支付与结算:根据施工合同和工程量清单,计算应支付的工程款,对已支付的款项进行核对。

(3)工程变更及签证的费用计算:对施工过程中发生的变更及签证进行审核,计算相应的费用。

(4)合同价款调整:根据合同条款和实际情况,对合同价款进行调整。

(5)优惠条款的执行:对合同中的优惠条款进行审核,确保执行到位。

4. 审核反馈:审核完成后,建设单位向施工单位反馈审核结果,对审核中发现的问题进行解释和说明。

5. 审核修正:施工单位对审核结果如有异议,可以提出修正申请,并提供相关证据。

建设单位重新组织审核,必要时邀请第三方机构进行鉴定。

6. 审核确认:审核无异议后,建设单位与施工单位签署工程结算书,确认工程结算金额。

四、工程结算审核的要求1. 审核人员要求:审核人员应具备相应的专业知识和经验,具备工程师及以上职称。

2. 审核质量要求:审核工作应保证客观、公正、准确,确保工程结算金额的准确性。

3. 审核时间要求:建设单位应在收到施工单位提交的工程结算资料后, within a reasonable time进行审核,确保工程款的及时支付。

建设项目工程结算审核规程

建设项目工程结算审核规程

建设项目工程结算审核规程1. 前言本规程为了规范和统一建设工程项目的结算审核工作,保证结算审核工作的准确性和可靠性,保证资金使用的安全性、及时性、透明度和规范性,特制定本规程。

2. 适用范围本规程适用于建设工程项目的结算审核工作。

3. 工程结算审核流程3.1 工程结算编制工程建设单位或施工方应当按照合同约定的工程量、价款和结算方式及有关规定和标准,编制工程结算书并经审核后送审。

3.2 工程结算审核工程建设单位应当对工程结算进行质量、数量、单价、税费、奖罚等方面进行审核。

审核不合格或有疑义的,应当有关工程建设单位或施工方提供明确的证明材料,责令其改正或补充材料。

3.3 工程结算审批审核通过的工程结算书应当在规定时间内进行审批。

审批程序和程序应当按照建设部颁布的《建设工程结算程序管理办法》执行。

3.4 工程结算支付工程结算书经批准后,财政单位按照工程款项规定的比例和支付方法支付工程款项。

4. 工程结算审核要求4.1 确定工程结算范围工程建设单位或施工方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和有关规定和标准,在建设工程项目施工的过程中分期提交结算书。

4.2 结算编制要求工程结算书应当真实、准确地反映相应工程的工程量、价款和结算方式等内容。

4.3 结算审核要求审核人员应当认真审查工程结算书中所填写的各项内容,并结合相关资料进行比对核查。

4.4 结算审批要求审批人员应当认真审查工程结算书所填写的各项内容,结合审查的材料进行比对核查,并履行相应审批职责。

5. 工程结算审核责任5.1 工程建设单位或施工方的责任工程建设单位或施工方在结算编制和审核过程中,应当保证工程的工程量、价款和结算方式的真实性和准确性,并提供明确的证明材料。

5.2 审核人员的责任审核人员应当认真履行职责,对审核不合格或有疑义的工程结算书及时提出质疑或建议,并责令相关工程建设单位或施工方改正或补充材料。

5.3 审批人员的责任审批人员应当认真履行职责,对审批过程中发现的问题及时提出质疑或建议,确保工程结算的规范、公正、透明。

严格审核工程结算报告制度

严格审核工程结算报告制度

严格审核工程结算报告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工程结算报告制度,确保工程结算的准确性和合法性,加强对工程结算过程的监督管理,保障国有资产的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所有涉及工程结算的单位,包括国有、集体、私营等各类所有制单位。

第三条工程结算报告是对工程施工过程中发生的工程款支付和收入的总结和汇报,必须严格按照有关规定编制和审核。

第四条工程结算报告应当真实、准确、完整,不得有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隐瞒重要信息。

第五条工程结算报告的编制、审核、公示和监督管理,应当坚持依法合规,坚持公平公正,保护数据安全和商业秘密。

第二章工程结算报告的编制第六条工程结算报告的编制应当由具备相应资质和经验的负责人和专业技术人员共同完成,严禁由无关人员代为编制。

第七条工程结算报告应当包括以下内容:(一)工程项目的基本情况介绍;(二)工程项目的施工过程和完成情况;(三)工程项目的实际耗费和成本预算;(四)工程项目的结算金额和支付情况;(五)工程项目的质量验收和维护情况;(六)其他有关工程结算的重要信息。

第八条工程结算报告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要求的格式进行编制,不得随意修改或删除相关内容。

第九条工程结算报告的编制过程中,应当严格履行程序,确保过程的合法性和透明性。

第十条工程结算报告的编制人员应当保证编制过程的独立性和客观性,不得受到任何利益干扰。

第三章工程结算报告的审核第十一条工程结算报告的审核应当由单位内部专门设立的审核机构负责,确保审核的独立性和客观性。

第十二条工程结算报告的审核人员应当具备相应的资质和经验,严格履行审核程序,保证审核的准确性和合法性。

第十三条工程结算报告的审核应当包括对工程项目的实际耗费、结算金额和质量验收等内容的逐项审核。

第十四条工程结算报告的审核结果应当明确和具体,对于存在问题或疑点的,应当提出合理的建议和意见。

第十五条工程结算报告的审核人员应当保证审核过程的保密性,不得泄露相关信息。

工程结算审核监理工作规定范文(4篇)

工程结算审核监理工作规定范文(4篇)

工程结算审核监理工作规定范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工程结算审核监理工作,保证工程结算审核监理工作的质量和效率,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和标准,结合具体工程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工程结算审核监理工作应遵循公正、公平、公开的原则,保证结算结果客观、准确、合理。

第三条工程结算审核监理工作由业主委托的独立第三方机构或专业监理单位承担。

第四条工程结算审核监理工作应与工程进度管控相结合,确保施工进度与结算审核相对应。

第二章工程结算审核监理任务第五条工程结算审核监理任务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一)审核施工单位提交的施工合同、工程量清单、材料清单、价格计算表等相关文件的真实性、合理性;(二)审核施工单位报价的合理性,与国家工程造价标准相符合;(三)审核施工单位的工程项目分包与转包情况,及时发现并处理违规情况;(四)审核施工单位履行质量承诺和合同约定的工程质量等级和工期等相关规定;(五)审核施工单位结算资料的真实性和准确性,确保符合财务审计要求;(六)审核施工单位的应付工程款与实际完成工程量的对应情况;(七)审核工程变更及索赔情况,确保变更和索赔的合理性、合规性;(八)审核工程支付情况,按照合同约定和工程进度支付工程款。

第六条工程结算审核监理单位应按照工程结算审核监理任务和工程的特点,组织合适的人员和技术设备参与工作,确保工作的顺利进行。

第三章工程结算审核监理程序第七条工程结算审核监理工作应按照以下程序进行:(一)施工单位递交结算申请并提供相关资料;(二)工程结算审核监理单位收到结算申请和相关资料后,组织人员进行初步审核,并出具初步审核报告;(三)初步审核报告应包括结算申请的真实性、合理性的评价,以及发现的问题和建议;(四)施工单位收到初步审核报告后,进行回复和补充资料;(五)工程结算审核监理单位收到回复和补充资料后,进行细致审核,并出具终审报告;(六)终审报告应包括结算申请的真实性、合理性的评价,以及最终审核结果和意见;(七)终审报告送达业主,业主进行复核并作出决策;(八)如有异议,可进行申诉和仲裁,最终予以解决。

工程结算审核监理工作规定

工程结算审核监理工作规定

工程结算审核监理工作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工程结算审核监理工作,加强工程项目质量管理,保障工程项目质量安全,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各类工程项目的结算审核监理工作,包括建筑工程、水利工程、交通工程等。

第三条工程结算审核监理工作应严格遵守国家有关规定,并按照法律法规和部门规章进行操作。

第四条工程结算审核监理工作应坚持公平公正、廉洁自律、依法行政的原则。

第五条工程结算审核监理工作应加强宣传教育,提高工作人员的业务水平和责任意识。

第六条工程结算审核监理工作应注重工作成果的应用和推广,提供优质、高效的服务。

第二章工程结算审核监理的职责第七条工程结算审核监理主要负责工程项目的结算审核和监理工作。

第八条工程结算审核是指对工程项目的施工进度、质量、金额等进行审核,确保结算金额与实际工程量相符。

第九条工程监理是指对工程项目的进度、质量、安全等进行监督和检查,确保工程项目按照合同要求进行施工。

第十条工程结算审核监理应根据工程项目的情况,制定相应的工作计划和方案。

第十一条工程结算审核监理应及时与相关部门和单位进行沟通和协调,解决工作中的问题。

第十二条工程结算审核监理应对工程质量问题进行及时处理,并制定相应的整改措施。

第十三条工程结算审核监理应组织相关人员进行培训和考核,提高工作人员的业务水平和工作质量。

第三章工程结算审核监理的程序第十四条工程结算审核监理应按照以下程序进行:(一)收集工程项目的相关资料,包括合同、施工图纸、施工进度表等。

(二)对工程项目的进度、质量进行监督和检查,确保施工按照合同要求进行。

(三)对工程项目的质量问题进行审核和评估,提出整改意见。

(四)审核工程项目的结算金额,确保结算金额与实际工程量相符。

(五)对工程结算文件进行审核,确保合同的履行和合规性。

(六)对工程结算文件进行盖章和签字,保障文件的有效性。

第十五条工程结算审核监理应做到客观公正,不得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

工程竣工结算审核制度

工程竣工结算审核制度

工程竣工结算审核制度一、总则为规范和加强工程竣工结算审核工作,提高工程结算质量,确保工程款支付的合理性和合法性,特制订本制度。

二、适用范围本制度适用于所有涉及建筑、市政、交通、水利等工程的竣工结算审核工作。

三、审核流程1. 结算资料的准备承包方在工程建设完成后,应按照合同约定,提供齐全的结算资料,包括施工合同、工程款发票、材料、劳务清单等。

2. 审核委员会的成立审核委员会由项目经理、财务总监、工程监理等相关人员组成,负责审核结算资料,确定结算金额。

3. 资料审核审核委员会对提供的结算资料进行仔细审查,核对各项费用是否合理,是否符合合同约定。

4. 现场核对审核委员会对工程现场进行实地核对,确认工程实际完成情况,与结算资料进行比对。

5. 结算金额确定审核委员会根据资料审核和现场核对的结果,确定最终的结算金额,提出结算意见。

6. 结算报告编制审核委员会编制结算报告,详细列出结算金额分解情况,附上相关资料和证明文件。

7. 审核结果确认结算报告提交给业主方,由业主方财务部门审核确认结算结果,如有异议应及时提出并协商解决。

8. 结算款支付经审核无误后,业主方将结算款支付给承包方,结算工作完成。

四、审核原则1. 依法合规结算审核工作必须遵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保证合法合规。

2. 严格公正审核委员会成员必须独立、客观、公正地审核结算资料,不得受到任何利益干扰。

3. 实事求是审核委员会要严格按照实际工程情况审核结算,不得虚增或减少结算金额。

4. 保密原则审核委员会对审核过程和结算资料要做到严格保密,不得外泄。

五、责任分工1. 项目经理负责协调审核委员会工作,监督结算审核全过程,并对结算结果负最终责任。

2. 财务总监负责审核结算资料中的财务部分,确定费用的合理性和准确性。

3. 工程监理负责现场审核核对,确认工程质量和进度符合合同要求。

4. 审核委员会成员各成员要认真履行本职工作,保证审核结果准确无误。

六、附则1. 本制度自颁布日起生效,如有修改,须经审核委员会讨论通过后方可实施。

工程结算审核监理工作规定(3篇)

工程结算审核监理工作规定(3篇)

工程结算审核监理工作规定是指在工程项目完成后,对工程结算进行审核和监督的工作规定。

一、审核工作范围:1. 对工程项目的材料清单、工程量、计量计价等进行审核,确保结算金额的准确性和合理性。

2. 对施工单位提供的结算资料进行评估、核实和整理,确保结算文件的完备性和规范性。

3. 对施工单位提交的工程变更、索赔等相关资料进行审核,确保变更、索赔的合理性和合法性。

二、审核流程:1. 审核前期:了解工程项目的基本情况,建立项目档案,明确审核的重点和难点。

2. 审核材料:对施工单位提交的结算资料进行详细审核,核实每一项工程量、材料清单和计价依据。

3. 核实工程变更:对施工单位提出的工程变更进行审核,核实变更事实的合理性和变更费用的计算依据。

4. 审核索赔:对施工单位提出的索赔进行审核,核实索赔事实的合理性和索赔金额的计算依据。

5. 编制结算报告:根据审核结果,编制结算报告,提出审核意见和建议。

三、监督工作范围:1. 对施工单位的结算资料进行抽查,确保结算文件的真实性和合法性。

2. 对施工单位的工程量计算和计价依据进行监督,确保结算金额的准确性和合理性。

3. 对施工单位的变更事项和索赔进行监督,确保变更、索赔的合理性和合法性。

4. 对施工单位的行为进行监督,防止违规操作和偷工减料等不正当行为。

四、监督流程:1. 监督准备:了解工程项目的基本情况,建立监督档案,明确监督的重点和难点。

2. 监督实施:对施工现场进行抽查,核实工程量和材料使用情况,确保施工过程的合规性。

3. 监督记录:对抽查结果进行记录,提出问题和建议,并及时向相关部门报告。

4. 监督报告:汇总监督记录,编制监督报告,提出监督意见和建议。

以上是工程结算审核监理工作规定的一般要求,具体的规定可根据实际情况进行调整和制定。

工程结算审核监理工作规定(2)1范围本规定规定了审查施工方工程结算书的程序、操作与管理办法、使用于电力建设项目和工民建项目工程的俊工结算。

工程结算审核规定

工程结算审核规定

工程结算审核规定一、审计依据及相关规定:(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三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进行下列工程建设项目包括项目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以及与工程建设有关的重要设备、材料等的采购,必须进行招标:(一)大型基础设施、公用事业等关系社会公共利益、公众安全的项目;(二)全部或者部分使用国有资金投资或者国家融资的项目;(三)使用国际组织或者外国政府贷款、援助资金的项目。

前款所列项目的具体范围和规模标准,由国务院发展计划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制订,报国务院批准。

第四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将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化整为零或者以其他任何方式规避招标。

第十六条招标人采用公开招标方式的,应当发布招标公告。

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招标公告,应当通过国家指定的报刊、信息网络或者其他媒介发布。

招标公告应当载明招标人的名称和地址、招标项目的性质、数量、实施地点和时间以及获取招标文件的办法等事项。

第十七条招标人采用邀请招标方式的,应当向三个以上具备承担招标项目的能力、资信良好的特定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发出投标邀请书。

投标邀请书应当载明本法第十六条第二款规定的事项。

第十九条招标人应当根据招标项目的特点和需要编制招标文件。

招标文件应当包括招标项目的技术要求、对投标人资格审查的标准、投标报价要求和评标标准等所有实质性要求和条件以及拟签订合同的主要条款。

国家对招标项目的技术、标准有规定的,招标人应当按照其规定在招标文件中提出相应要求。

招标项目需要划分标段、确定工期的,招标人应当合理划分标段、确定工期,并在招标文件中载明。

第四十一条中标人的投标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之一:(一)能够最大限度地满足招标文件中规定的各项综合评价标准;(二)能够满足招标文件的实质性要求,并且经评审的投标价格最低;但是投标价格低于成本的除外。

(二)、《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十一条建设单位应当将施工图设计文件报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审查。

工程项目结算审核工作规定

工程项目结算审核工作规定

工程项目结算审核工作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处内修缮工程项目核定工作,提高建设资金使用效益,推动修缮工程规范化管理,促进廉政建设,依据关于进一步加强建设工程、修缮工程项目审计的通知和修缮工程项目审计工作规定(修订)等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处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原有建筑物、构筑物、公共设施进行的改建、扩建、修缮、装修、拆除等工程及其相关的服务修缮工程项目(以下简称修缮项目),均按本规定执行。

第三条各科室工程初核人员在资产处的领导下,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规定,开展修缮项目核定,不受其他任何部门、单位和个人干涉。

第四条各科室工程初核人员应将风险管理、内部控制、效益评价贯穿于修缮项目始终。

工程初核人员办理核定事项,要遵守核定工作纪律、职业道德,做到客观公正、实事求是、廉洁奉公、保守秘密,并遵守核定回避制度。

第二章核定内容第五条修缮项目核定,是指对工程项目全部成本的真实性、合法性进行的核定和评价,主要是检查工程结算价格与实际完成额的真实性、合法性,检查是否存在虚列工程、套取资金、弄虚作假、高估冒算的行为等。

修缮项目竣工结算核定,主要内容包括:1.竣工验收手续是否齐全,项目竣工结算及相关送核资料是否真实、合法、完整。

相关人员的签字手续是否齐全。

2.是否按照规定进行招标,实行公开招标的工程项目,中标价格与合同发包价格是否相符合。

3.招标工程项目是否按照合同约定履行,工程内容有无增减,检查合同内未做项目是否已做减项处理。

4.工程结算书中的设计变更和工程量签证单是否真实,手续是否齐全,资料是否符合要求。

5.结算方式是否符合国家规范的计量和计价规定。

6.是否按照规定缴纳水电费。

7.拆除工程是否进行折价。

8.其他。

第三章核定程序第六条修缮项目须由初核人员报所在科室科长、主管副处长审核后报处长审批。

竣工结算额度为1万元以下的修缮项目可直接办理财务报销手续,竣工结算额度为1万元至30万元的修缮项目由资产管理处委托有资质的造价咨询机构终审后办理财务报销手续。

合同法关于工程结算的规定

合同法关于工程结算的规定

民法典关于工程结算的规定
一、结算依据
1. 工程量清单:根据合同约定的工程量清单进行结算。

如实际完成的工程量与清单不符,应按照实际完成的工程量进行结算。

2. 工程质量标准:工程质量必须符合国家和行业的相关标准。

如有不合格部分,应按照合同约定进行处理。

3. 变更和索赔:对于因设计变更、施工条件变化等原因导致的额外费用或损失,应及时提出并按照合同约定的程序进行结算。

4. 其他约定:除上述内容外,双方还可以根据具体情况约定其他结算依据。

二、结算程序
1. 提交结算资料:承包方应在工程竣工后及时提交完整的结算资料给发包方。

2. 审核结算资料:发包方应对承包方提交的结算资料进行审核,如有问题应及时提出并协商解决。

3. 确定最终结算金额:经过双方协商一致后,确定最终的结算金额。

4. 支付结算款项:发包方应根据合同约定的时间和方式支付结算款项给承包方。

三、争议解决
如在工程结算过程中出现争议,双方应首先通过友好协商解决;如协商不成,可依法申请仲裁或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四、其他条款
1. 保密条款:双方应对在结算过程中知悉的商业秘密和技术信息予以保密。

2. 生效和终止:本结算规定自双方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至工程结算完成之日终止。

3. 法律适用:本结算规定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法律。

4. 附则:未尽事宜,可由双方另行协商补充。

工程结算二审制度

工程结算二审制度

工程结算二审制度工程结算二审制度是指在工程项目完工后,施工单位提交初步结算报告,由建设单位或其委托的第三方进行初次审核(一审),随后,该结算报告将提交给上级管理部门或专业审计机构进行第二次审核(二审)。

这一过程的目的是确保工程量的准确性和费用的合理性,防止出现高估冒算等问题。

一、二审程序启动条件1. 一审完成:一审完成后,建设单位应整理好相关的审核资料,包括但不限于工程变更单、材料用量清单、施工日志等,为二审提供充分的依据。

2. 资料齐全:所有与工程结算相关的资料应当完整无缺,包括设计图纸、施工合同、验收记录等。

3. 时间要求:通常在一审完成后的一定时间内(如30日内)启动二审程序,确保整个审核流程的时效性。

二、二审流程1. 提交资料:建设单位需向二审机构提交完整的工程结算资料。

2. 审核计划:二审机构根据资料制定详细的审核计划,明确审核重点和时间节点。

3. 现场勘查:必要时,二审机构可进行现场勘察,核实工程量及工程质量。

4. 数据分析:通过对比分析一审结果,结合市场行情、行业标准等进行综合评估。

5. 出具意见:二审机构出具审核意见书,指出存在的问题并提出建议。

6. 反馈修正:建设单位根据二审意见,对结算报告进行必要的修改和完善。

7. 最终审定:二审机构对修改后的结算报告进行最终审定,并出具二审报告。

三、责任与义务1. 建设单位责任:确保提交的结算资料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响应二审机构的要求,配合做好结算工作。

2. 二审机构责任:秉持客观、公正的原则进行审核,确保审核工作的专业性和权威性。

3. 双方协作:建设单位与二审机构应保持良好的沟通与协作,共同推进结算工作的顺利进行。

四、问题处理机制在二审过程中,若发现有争议或疑问,应及时召开协调会议,双方协商解决。

如无法达成一致意见,可按照合同约定或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采取仲裁或诉讼等方式解决。

工程竣工结算审核需要的及要求

工程竣工结算审核需要的及要求

工程竣工结算审核需要的及要求工程竣工结算审核是指对工程项目在竣工验收后进行的结算审核工作。

结算审核是保证工程质量和合同履约的重要环节,主要包括合同文件的审核、工程量审核、资金结算审核等。

下面将详细介绍工程竣工结算审核所需要的内容及要求。

一、合同文件的审核1.合同基本信息:审核合同的履行义务、签订时间、工程工期、施工阶段等基本信息是否符合实际情况。

2.工程量清单:审核工程量清单的编制是否符合实际施工情况,并与竣工图纸和合同约定相符。

3.工程变更:审核工程变更的合法性和变更前后的工程量变化情况,并与变更单据相对应。

4.工程价款支付:审核工程价款支付的进度和方式是否符合合同约定,并与工程进度相吻合。

5.工程竣工报告:审核工程竣工报告的真实性和完整性,包括工程量计算、施工过程、质量验收等情况。

二、工程量审核1.工程量清单计算:对工程量清单进行计算,核实每一项工程量的准确性,并与实际施工情况进行比对。

2.计量支付证书:审核计量支付证书的真实性和合法性,确认计量单位的资质和计量工作的准确性。

3.阶段竣工结算:对工程项目的阶段竣工情况进行审核,核实阶段结算金额是否与实际工程量相符。

三、资金结算审核1.资金支付凭证:审核资金支付凭证的真实性和合法性,确认支付金额与工程量计算和合同约定相符。

3.质量担保金:审核质量担保金的缴纳情况和解冻条件,核实是否符合合同约定和相关法律法规。

四、其他审核内容1.工程质量审查:审核工程质量的验收情况,包括施工图纸的设计合理性、质量检测报告和验收证书的真实性等。

2.竣工资料:审核竣工资料的完整性和合法性,包括竣工报告、施工记录、质量检测报告等。

3.工期延误分析:对工期延误的原因进行分析,核实分包商的责任和赔偿责任。

4.工程款支付情况:审核工程款支付情况,包括是否按照进度支付、是否有合同外付款等。

在审核过程中,需要注意以下要求:1.准确性:审核过程中要求准确计算工程量和金额,核实相关文件的真实性和合法性。

工程结算审核工作制度

工程结算审核工作制度

工程结算审核工作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工程结算审核工作,提高审核效率和审核质量,保障工程结算工作的公平、公正、准确,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工程结算审核工作制度适用于工程结算审核工作人员,包括审核组长、审核员等。

第三条工程结算审核工作应遵守法律法规,按照程序要求进行,不得违规操作。

第四条工程结算审核工作应保证文档的真实、完整、准确,在结算文件上签字盖章者为审核员本人。

第五条工程结算审核工作应实行保密制度,不得私自将相关信息泄露给他人。

第六条工程结算审核工作应遵循诚实守信原则,不得收受、索取他人财物,不得以权谋私利。

第七条工程结算审核工作人员应接受公司的管理和监督,配合公司的相关工作。

第八条工程结算审核工作人员应遵守公司的规章制度,服从公司的安排。

第九条工程结算审核工作人员应提高自身素质,不断学习提高审核水平。

第二章工程结算审核工作程序第十条工程结算审核工作程序包括:接收结算资料、初审、复审、最终审核、签字盖章、归档等。

第十一条工程结算审核工作人员应按照程序要求进行,不得擅自改变审核程序。

第十二条工程结算审核工作人员应严格按照审核程序完成每个环节工作,不得有疏漏。

第十三条工程结算审核工作人员应认真核对结算资料的真实性和准确性,不得随意签字盖章。

第十四条工程结算审核工作人员应在规定的时间内完成审核工作,不得拖延。

第十五条工程结算审核工作人员应如实记录审核情况,不得随意篡改。

第十六条工程结算审核工作人员应将审核意见写明,不得敷衍塞责。

第三章工程结算审核工作质量要求第十七条工程结算审核工作质量要求包括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等。

第十八条工程结算审核工作人员应认真核对结算资料的真实性,不得随意篡改。

第十九条工程结算审核工作人员应详细核实结算资料的准确性,不得有疏漏。

第二十条工程结算审核工作人员应保证结算资料的完整性,不得有遗漏。

第二十一条工程结算审核工作人员应做到审核意见客观、公正,不得受到他人影响。

第二十二条工程结算审核工作人员应加强沟通交流,及时解决问题,确保审核工作质量。

工程结算审核监理工作规定

工程结算审核监理工作规定

工程结算审核监理工作规定
1. 工程结算审核监理工作规定的目的是确保工程结算的准确性和合法性,保障工程施工的质量和工程款项的合理支付。

2. 工程结算审核监理工作应由专业资质的监理工程师或相关专业人员负责,他们应熟悉相关法规、规范和标准,具备一定的工程管理和审计经验。

3. 工程结算审核监理工作应在工程施工完成后进行,审核的内容包括工程量的计算、成本的核算、项目经费的合理性等。

审核过程中应充分考虑工程质量、合同要求和工程变更的影响。

4. 工程结算审核监理工作应按照相关法规、规范和标准进行。

审核人员应了解相关的政策和法规,并对工程文件、图纸、合同等进行仔细复核和比对,以确保结算的准确性和合法性。

5. 工程结算审核监理工作应注重审核的及时性和有效性,及时反馈审核结果,并提出合理化建议和意见。

对于发现的问题和不符合要求的事项,应及时协调解决,并记录相关的处理过程和结果。

6. 工程结算审核监理工作应保证工程款项的合理支付,并防止违规行为和财务风险的发生。

审核人员应主动了解相关的财务政策和流程,及时与业主和承包商进行沟通,解决相关的财务问题。

7. 工程结算审核监理工作应定期进行工作总结和经验交流,改进工作方法和提高工作效率。

监理单位和相关人员应建立相应的监督机制和责任制度,对审核人员的工作进行评价和考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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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程竣工决算审核规定一、审计依据及相关规定:(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三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进行下列工程建设项目包括项目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以及与工程建设有关的重要设备、材料等的采购,必须进行招标:(一)大型基础设施、公用事业等关系社会公共利益、公众安全的项目;(二)全部或者部分使用国有资金投资或者国家融资的项目;(三)使用国际组织或者外国政府贷款、援助资金的项目。

前款所列项目的具体范围和规模标准,由国务院发展计划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制订,报国务院批准。

第四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将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化整为零或者以其他任何方式规避招标。

第十六条招标人采用公开招标方式的,应当发布招标公告。

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招标公告,应当通过国家指定的报刊、信息网络或者其他媒介发布。

招标公告应当载明招标人的名称和地址、招标项目的性质、数量、实施地点和时间以及获取招标文件的办法等事项。

第十七条招标人采用邀请招标方式的,应当向三个以上具备承担招标项目的能力、资信良好的特定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发出投标邀请书。

投标邀请书应当载明本法第十六条第二款规定的事项。

第十九条招标人应当根据招标项目的特点和需要编制招标文件。

招标文件应当包括招标项目的技术要求、对投标人资格审查的标准、投标报价要求和评标标准等所有实质性要求和条件以及拟签订合同的主要条款。

国家对招标项目的技术、标准有规定的,招标人应当按照其规定在招标文件中提出相应要求。

招标项目需要划分标段、确定工期的,招标人应当合理划分标段、确定工期,并在招标文件中载明。

第四十一条中标人的投标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之一:(一)能够最大限度地满足招标文件中规定的各项综合评价标准;(二)能够满足招标文件的实质性要求,并且经评审的投标价格最低;但是投标价格低于成本的除外。

(二)、《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十一条建设单位应当将施工图设计文件报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审查。

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的具体办法,由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其他有关部门制定。

施工图设计文件未经审查批准的,不得使用。

第十三条建设单位在领取施工许可证或者开工报告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工程质量监督手续。

第十六条建设单位收到建设工程竣工报告后,应当组织设计、施工、工程监理等有关单位进行竣工验收。

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完成建设工程设计和合同约定的各项内容;(二)有完整的技术档案和施工管理资料;(三)有工程使用的主要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的进场试验报告;(四)有勘察、设计、施工、工程监理等单位分别签署的质量合格文件;(五)有施工单位签署的工程保修书。

建设工程经验收合格的,方可交付使用。

(三)、《监理规范》:项目监理机构应按下列程序进行竣工结算:承包单位按施工合同规定填报竣工结算报表;专业监理工程师审核承包单位报送的竣工结算报表;总监理工程师审定竣工结算报表, 与建设单位、承包单位协商一致后,签发竣工结算文件和最终的工程款支付证书报建设单位。

项目监理机构应依据施工合同有关条款、施工图,对工程项目造价目标进行风险分析,并应制定防范性对策。

总监理工程师应从造价、项目的功能要求、质量和工期等方面审查工程变更的方案,并宜在工程变更实施前与建设单位、承包单位协商确定工程变更的价款。

专业监理工程师应及时建立月完成工程量和工作量统计表,对实际完成量与计划完成量进行比较、分析,制定调整措施,并应在监理月报中向建设单位报告。

专业监理工程师应及时收集、整理有关的施工和监理资料,为处理费用索赔提供证据。

未经监理人员质量验收合格的工程量,或不符合施工合同规定的工程量,监理人员应拒绝计量和该部分的工程款支付申请。

项目监理机构应按下列程序处理工程变更:1 设计单位对原设计存在的缺陷提出的工程变更,应编制设计变更文件;建设单位或承包单位提出的工程变更,应提交总监理工程师,由总监理工程师组织专业监理工程师审查。

审查同意后,应由建设单位转交原设计单位编制设计变更文件。

当工程变更涉及安全、环保等内容时,应按规定经有关部门审定。

2 项目监理机构应了解实际情况和收集与工程变更有关的资料。

3 总监理工程师必须根据实际情况、设计变更文件和其它有关资料,按照施工合同的有关条款,在指定专业监理工程师完成下列工作后,对工程变更的费用和工期作出评估:1)确定工程变更项目与原工程项目之间的类似程度和难易程度;2)确定工程变更项目的工程量;3)确定工程变更的单价或总价。

4 总监理工程师应就工程变更费用及工期的评估情况与承包单位和建设单位进行协调。

5 总监理工程师签发工程变更单。

工程变更单应符合附录C2表的格式,并应包括工程变更要求、工程变更说明、工程变更费用和工期、必要的附件等内容,有设计变更文件的工程变更应附设计变更文件。

6 项目监理机构应根据工程变更单监督承包单位实施。

6.2.2 项目监理机构处理工程变更应符合下列要求:1 项目监理机构在工程变更的质量、费用和工期方面取得建设单位授权后,总监理工程师应按施工合同规定与承包单位进行协商,经协商达成一致后,总监理工程师应将协商结果向建设单位通报,并由建设单位与承包单位在变更文件上签字;2 在项目监理机构未能就工程变更的质量、费用和工期方面取得建设单位授权时,总监理工程师应协助建设单位和承包单位进行协商,并达成一致;3 在建设单位和承包单位未能就工程变更的费用等方面达成协议时,项目监理机构应提出一个暂定的价格,作为临时支付工程进度款的依据。

该项工程款最终结算时,应以建设单位和承包单位达成的协议为依据。

6.2.3 在总监理工程师签发工程变更单之前,承包单位不得实施工程变更。

6.2.4 未经总监理工程师审查同意而实施的工程变更,项目监理机构不得予以计量。

7.1.1 施工阶段的监理资料应包括下列内容:1 施工合同文件及委托监理合同;2 勘察设计文件;3 监理规划;4 监理实施细则;5 分包单位资格报审表;6 设计交底与图纸会审会议纪要;7 施工组织设计(方案)报审表;8 工程开工/复工报审表及工程暂停令;9 测量核验资料;10 工程进度计划;11 工程材料、构配件、设备的质量证明文件;12 检查试验资料;13 工程变更资料;14 隐蔽工程验收资料;15 工程计量单和工程款支付证书;16 监理工程师通知单;17 监理工作联系单;18 报验申请表;19 会议纪要;20 来往函件;21 监理日记;22 监理月报;23 质量缺陷与事故的处理文件;24 分部工程、单位工程等验收资料;25 索赔文件资料;26 竣工结算审核意见书;27 工程项目施工阶段质量评估报告等专题报告;28 监理工作总结(四)、《合同法》:第二百七十二条发包人可以与总承包人订立建设工程合同,也可以分别与勘察人、设计人、施工人订立勘察、设计、施工承包合同。

发包人不得将应当由一个承包人完成的建设工程肢解成若干部分发包给几个承包人。

总承包人或者勘察、设计、施工承包人经发包人同意,可以将自己承包的部分工作交由第三人完成。

第三人就其完成的工作成果与总承包人或者勘察、设计、施工承包人向发包人承担连带责任。

承包人不得将其承包的全部建设工程转包给第三人或者将其承包的全部建设工程肢解以后以分包的名义分别转包给第三人。

禁止承包人将工程分包给不具备相应资质条件的单位。

禁止分包单位将其承包的工程再分包。

建设工程主体结构的施工必须由承包人自行完成。

第二百七十四条勘察、设计合同的内容包括提交有关基础资料和文件(包括概预算)的期限、质量要求、费用以及其他协作条件等条款。

第二百七十五条施工合同的内容包括工程范围、建设工期、中间交工工程的开工和竣工时间、工程质量、工程造价、技术资料交付时间、材料和设备供应责任、拨款和结算、竣工验收、质量保修范围和质量保证期、双方相互协作等条款。

(五)、《建设工程价款结算暂行办法》:第十条工程设计变更价款调整(一)施工中发生工程变更,承包人按照经发包人认可的变更设计文件,进行变更施工,其中,政府投资项目重大变更,需按基本建设程序报批后方可施工。

(二)在工程设计变更确定后14天内,设计变更涉及工程价款调整的,由承包人向发包人提出,经发包人审核同意后调整合同价款。

变更合同价款按下列方法进行:1、合同中已有适用于变更工程的价格,按合同已有的价格变更合同价款;2、合同中只有类似于变更工程的价格,可以参照类似价格变更合同价款;3、合同中没有适用或类似于变更工程的价格,由承包人或发包人提出适当的变更价格,经对方确认后执行。

如双方不能达成一致的,双方可提请工程所在地工程造价管理机构进行咨询或按合同约定的争议或纠纷解决程序办理。

(三)工程设计变更确定后14天内,如承包人未提出变更工程价款报告,则发包人可根据所掌握的资料决定是否调整合同价款和调整的具体金额。

重大工程变更涉及工程价款变更报告和确认的时限由发承包双方协商确定。

收到变更工程价款报告一方,应在收到之日起14天内予以确认或提出协商意见,自变更工程价款报告送达之日起14天内,对方未确认也未提出协商意见时,视为变更工程价款报告已被确认。

确认增(减)的工程变更价款作为追加(减)合同价款与工程进度款同期支付。

第十三条工程进度款结算与支付应当符合下列规定:(一)工程进度款结算方式1、按月结算与支付。

即实行按月支付进度款,竣工后清算的办法。

合同工期在两个年度以上的工程,在年终进行工程盘点,办理年度结算。

2、分段结算与支付。

即当年开工、当年不能竣工的工程按照工程形象进度,划分不同阶段支付工程进度款。

具体划分在合同中明确。

(二)工程量计算1、承包人应当按照合同约定的方法和时间,向发包人提交已完工程量的报告。

发包人接到报告后14天内核实已完工程量,并在核实前1天通知承包人,承包人应提供条件并派人参加核实,承包人收到通知后不参加核实,以发包人核实的工程量作为工程价款支付的依据。

发包人不按约定时间通知承包人,致使承包人未能参加核实,核实结果无效。

2、发包人收到承包人报告后14天内未核实完工程量,从第15天起,承包人报告的工程量即视为被确认,作为工程价款支付的依据,双方合同另有约定的,按合同执行。

3、对承包人超出设计图纸(含设计变更)范围和因承包人原因造成返工的工程量,发包人不予计量。

(三)工程进度款支付1、根据确定的工程计量结果,承包人向发包人提出支付工程进度款申请,14天内,发包人应按不低于工程价款的60%,不高于工程价款的90%向承包人支付工程进度款。

按约定时间发包人应扣回的预付款,与工程进度款同期结算抵扣。

2、发包人超过约定的支付时间不支付工程进度款,承包人应及时向发包人发出要求付款的通知,发包人收到承包人通知后仍不能按要求付款,可与承包人协商签订延期付款协议,经承包人同意后可延期支付,协议应明确延期支付的时间和从工程计量结果确认后第15天起计算应付款的利息(利率按同期银行贷款利率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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