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际法》作业参考答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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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法》
作业参考答案
一、填空题
1.国际条约国际习惯 2.国际组织争取独立的民族 3.领空底土4.国际海底管理局平行开发
5.互不干涉内政、平等互利、和平共处 6.政权组织主权 7.不超过十二海里
8.《联合国人类环境宣言》 9.合并、分离、分立 10.国际不当行为损害行为 11.时效 12.12 13.属人管辖权(属人优越权) 14.属地管辖权(属地优越权)
15.世界人权宣言经济、社会和文化权利国际盟约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盟约
二、判断题
1.错 2.对 3. 对 4.错 5.错 6.对 7.错 8.错 9.错 10.对
11. 错 12.对 13.错 14.错 15.错 16.对 17.错 18.对 19.错 20.错 21.错
三、单项选择题
1B 2B 3C 4C 5C 6D 7C 8C 9C 10D 11B 12C 13D 14B
15D 16C 17D 18D 19B 20A 21C 22A 23D
四、名词解释
1.国家主权,指国家统治的权力。它包括对内最高权和对外独立权。对内最高权是指国家对其内外事务行
使最高权力,对外独立权是指国家按照国际法原则,独立自主地处理其内外事务,而不受任何外来的干涉。它体
现为政治独立、领土完整和经济自主。
2.国际罪行指违背对于保护国际社会根本利益至关紧要的国际义务,以致整个国际社会公认违背该项义务
是一种罪行的行为。
3.引渡,指一国应有关国家的请求把在其境内而被外国通缉或判刑的人,移交给请求国审判或处罚的一种
国际司法协助行为。
4.庇护是指国家对于遭受追诉或迫害而来避难的外国人准其入境和居留,给予保护,并拒绝将他引渡给另一
国。庇护的对象,主要是政治犯,也包括从事科学或创作活动而受迫害的人。
5.条约的保留指一国于签署、批准、接受、赞同或加入条约时所作之片面声明,不论措辞或名称如何,其目
的在于摒弃或更改条约中若干规定对该国适用时之法律效果。
6.反报指一国以同样或类似的行为对待某国的不礼貌、不友好或不公正的行为。反报所针对的不是违反法律
的行为,因而反报本身也不是违法行为,只要该行为不是国际法所禁止的,反报是可以允许的。一旦对方改变了
它的不正当的做法,反报就应停止。
7.指具有直接享有国际法上的权利和承担国际法上的义务的能力的国际法律关系的独立参加者。
8.登临权是指各国的军舰在公海上对于有合理根据被认为犯有国际罪行或其他违反国际法行为嫌疑的商船
时,有登临和检查的权利。
9.国籍的抵触包括积极抵触和消极抵触两种。国籍的积极抵触指一个人同时具有两个或两个以上国家的国
籍。国籍的消极抵触指一个人不具有任何国家的国籍。
10.安理会的表决程序,安理会的每个理事国有一个投票权,表决时,程序性事项以9个理事国的可决票决
定;非程序事项,以包括全体常任理事国同意票在内的9个理事国的可决票决定,即所谓的“五大国一致原则”。
五、简答题
1.国家承认中法律上承认的法律后果主要有以下几方面:①两国关系正常化,双方可以建立正式外交关系或领事关系;②双方可以缔结政治、经济、文化等各方面的条约或协定;③承认被承认国的法律法令的效力、司法管辖权和行政管辖权;④承认被承认国取得在承认国法院进行诉讼的权利及被承认国或国家财产的司法豁免权。
2.《联合国宪章》确立了七项国际法的基本原则:①会员国主权平等原则;②善意履行宪章义务原则;③和平解决国际争端原则;④禁止以武力相威胁或使用武力原则;⑤集体协助原则;⑥确保非会员国遵守宪章原则;
⑦不干涉内政原则。
3.外层空间法的原则:①探索和利用必须为全人类谋福利和利益;②自由探索和利用原则;③不得拒为已有原则;④为和平目的原则;⑤援救宇航员原则;⑥国家责任和赔偿责任原则;⑦对空间物体的管辖权和所有权原则;⑧空间物体的登记原则;⑨保护空间环境原则;⑩国际合作原则。
4.国家的基本权利主要包括:①独立权。是指国家按照自己的意志处理本国对内对外事务而不受他国控制和干涉的权利。②平等权。是国家在国际法上地位平等的权利,意味着国家在法律上的地位平等和享受权利的平等。③自卫权。是指国家保卫自己的生存和独立的权利,包括两方面内容:a.国家有权使用一切力量进行国防建设;b.当国家遭到外来武力攻击时,有权行使单独或集体的自卫。④管辖权。指对其领域内的一切人(除享受豁免权者外)、物和所发生的事件,以及对其在领域外的本国人行使管辖的权利。一般地说,管辖权包括四个方面的内容,即属地管辖权、属人管辖权、保护性管辖权、普遍性管辖权。
5.引渡的基本原则有:①政治犯不引渡原则;②本国公民不引渡原则;③双重审查制;④相同原则,即可引渡的罪行,必须是请求引渡国和被请求引渡国双方法律都认定为犯罪的行为;⑤罪行特定原则,即在引渡的效果上,要求引渡请求国将某人引渡回国后,只能就作为引渡理由的罪行对该罪犯进行审判或处罚,不得对引渡理由之外的其他罪行进行审判或处罚,或再引渡给第三国。
6.公海上的船舶以及船上的人和货物都受船旗国法律的限制,并且一般地受该国的专属管辖,但有两点特殊例外,受登临权和紧迫权的限制。登临权是指各国的军舰在公海上对于有合理根据被认为犯有国际罪行或其他违反国际法行为嫌疑的商船,有登临和检查的权利。《海洋法公约》第110条规定,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可以进行检查:①该船从事海盗或贩卖奴隶的行为;②从事非法广播;③无国籍;④拒绝展示国旗;⑤虽然悬挂外国国旗,但实际上与军舰同一国籍。紧追权是指对外国船舶在沿海国的内水、领海、毗连区、专属经济区、大陆架内违反该国法律和制度的行为,进行紧迫并在追逐未中断的情况下继续追至公海直至将该船加以逮捕的权利。
7.国家之所以是国际法的基本主体是由以下原则决定的:①国家在国际关系中处于最重要的地位和起着最重要的作用;②只有国家才拥有完全的法律行为能力和权利能力;③国家之间的关系是国际法的主要调整对象。
8.1959年制定《南极条约》,此后以此为核心制定了一些相关的条约,构成“南极条约体系”,以南极大陆及其沿海以及其中的人类活动作为规范对象。主要内容包括:①南极只用于和平目的;②科研自由和国际合作;
③冻结领土主权要求;④环境保护和生物资源的保护;⑤定期举行南极协商会议。
9.专属经济区是领海以外并邻接领海的一个区域,其宽度从领海基线量起不超过200海里。专属经济区不是公海,也不是领海,沿海国只行使一定的管辖权,它是自成一类的一个海域。专属经济区的权利并不是根据事实本身所存在的,沿海国必须宣布建立其专属经济区并说明其宽度。沿海国在专属经济区内享有对自然资源的主权权利和对人工岛屿设施的专属管辖权利。沿海国应决定区内生物资源的可捕量和它的捕捞能力并把剩余可捕量让给其他国家。其他国家在区内享有航行飞越、铺设海底电缆和管道的权利,但应顾及沿海国的权利并遵守其法律与规章。
10.外交代表对接受国的义务:①尊重接受国的法律规章;②不干涉接受国的内政;③使馆馆舍不得充作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