个人能否成为国际法主体 作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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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析个人在国际法上的主体地位

浅析个人在国际法上的主体地位

浅析个人在国际法上的主体地位浅析个人在国际法上的主体地位简历大全/html/jianli/个人在国际法上的地位是国际法学界争议较大的问题之一,这里的个人包括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但不包括国家元首、政府首脑以及外交代表等履行公共权利的人。

传统国际法认为,个人不具有国际法主体资格,但是第一次世界大战之后,部分国际法学者提出了相反的观点。

《奥本海国际法》在最初主张国家是国际法的唯一主体,但是由詹宁斯和瓦茨修订的《奥本海国际法》指出:“国家可以授予而且有时也的确授予个人—不论是本国人还是外国人—以严格意外的国际权利,即个人不需要国内立法的干预,即可取得并且可以用他们自己的名义在国际法庭上请求执行的权利。

作为实在法的一个问题,认为国家是国家法的唯一主体的观点已经不再可能维持了,人们愈加倾向于认为个人在有限的范围内也是国际法的主体。

”由此可见,国际社会越来越认可个人的国际法主体地位。

那么,关于个人的国际法主体地位有哪些观点?个人取得国际法主体地位有何依据?个人成为国际法上的主体又有何意义呢?一、国际法主体概述要讨论个人能否成为国际法上的主体,首先得明确国际法主体是什么、取得国际法主体资格需要具备哪些条件。

学界普遍认为,国际法主体,又称为国际法律人格者,是指“国际法上的法律关系的当事者,即直接拥有国际法上的权利和义务的法律人格者。

” 作文/zuowen/此外,要取得国际法上的主体资格须具备以下三种能力:(1)独立承受国际法上的权利和义务的能力。

(2)具有独立地参加国际关系的能力。

所谓独立地参加国际关系,是指以自己的名义参加国际关系,具体可以表现在以下几方面,比如参加国际组织和国际会议、缔结国际条约和协定、进行国际求偿和赔偿等。

(3)国际法主体是依国际法确定的国际法律人格者。

国内法律关系的主体是由国内法确定的,与此不同,国际法律关系的主体必须是国际法所确定的国际法律人格者。

个人可以成为国际法上的主体的探讨

个人可以成为国际法上的主体的探讨

个人可以成为国际法上的主体的探讨
传统观念中,国际法调整的主体仅限于国家及组织,但近年来随着国际
形势发展变化,个人在国际关系中的作用和地位日益凸显,因此,本文通过
分析将为个人成为国际法主体提供理论支持。

但我认为个人可以成为国际法的主体,理由如下:
一,国际法规范的实际上还是个人。

国际条约是各国为争取自身利益
制定的,而国家利益在一定程度上是组成国家的个人利益的体现,个人成
为国际法主体有利于直接维护自身利益。

二,个人在今天国际上的影响力越来越大,许多名声显赫的人甚至有
实力承担国际义务,在这种情况下还一直坚持主体的单一性显然是不可行的。

另外,实际在国内法上已有类似例子:早期国内法上的主体只包括自
然人,随着种类数量越来越多的社会团体出现,“法人”也成为法律主体,可以享受权利并承担义务。

我想,这足以成为国际法的借鉴。

至于个人如
何实现其主体地位,我认为这在国内法上亦是早有先例。

个人可以成为国
内法上单位的负责人接受刑事处罚,同样也可作为国家的负责人接受国际
审判。

传统观念中,国际法调整的主体仅限于国家及组织,但近年来随着国际
形势发展变化,个人在国际关系中的作用和地位日益凸显,因此,本文通过
分析将为个人成为国际法主体提供理论支持。

例如在二战结束后,既对战败国日本和德国进行制裁,也对“战犯”
进行审判并处罚。

再如美军处死萨达姆就是一个很好的例子,说明了个人
是可以成为国际法主体的。

尽管目前个人的国际法主体地位还不明确,但我想这一地位的确立是历史的必然。

浅论个人在国际法上的主体地位论文

浅论个人在国际法上的主体地位论文

浅论个人在国际法上的主体地位论文浅论个人在国际法上的主体地位论文在一战之前,学界普遍认为国际法上的主体只有国家。

但第一次世界大战以后,部分西方国际法学者提出相反的观点。

在个人与国家问题上,出现了以人为本的价值取向,对于国际法学者来说,个人是否是国际法的主体就成为了新的研究课题。

一、目前学界对于个人国际法主体问题的三种主要观点1、个人不是国际法主体。

这部分学者大多认为国际法的主体只能包括国家,个人没有独立参加国际关系的能力,不能享受权利和在国际法律中承担国际法上的义务。

但是近年来国际相关法律很多时候直接规定个人相关的权利义务,这种观点日渐衰微。

2、个人是国际法唯一主体。

这类学者认为国家的任何事务都是通过个人实现的,国家的各种权利和义务最终受影响的是个人。

国家行为要通过个人表现出来。

但国家的权利义务虽最终由个人实现,但个人的权利义务还是不同于国家。

不承认国家作为国际法主体的资格就相当于否认国家主权,这不可避免地导致了崩溃的国际法理论体系。

3、个人在某种范围内可以成为国际法主体。

这种折衷的观点既承认国家的主导地位,又主张个人在某种程度上,可以享受国际法主体地位。

从国际法主体的角度来看,国际认可的状态是国家是一个基本的国际法主体,国际法虽然承认了国际组织的地位,但国际组织只是一个特殊的主体,那承认个人是国际法的另一个特殊主体应该也是合适的。

尤其现代国际法对人权的重视与保护说明了个人已经登上了国际社会的大舞台,和国家、国际组织等其他主体一同扮演着国际法主体的角色。

二、国际法上主体的概念界定想要确定个人是否是国际法主体,就必须首先了解作为国际法主体的标准。

对此问题学界有不同的看法。

我国学者的观点大多认为,国际法主体首先要有独立的国际间交往能力,可以进行国际交流,还要能根据国际法的规定享有权利,受到侵害时可独立提出赔偿请求。

(一)已确认的主体构成当今社会已承认的国际法主体有国家、政府间组织还有争取独立的民族。

浅论个人是能否为国际法主体

浅论个人是能否为国际法主体

浅论个人是能否为国际法主体【摘要】个人作为国际法主体的讨论是当前国际法领域的热点话题之一。

在介绍国际法主体概念和个人在国际法中的地位的基础上,文章主要围绕个人作为国际法主体的理论探讨、个人在国际关系中的角色分析、个人在国际法中的义务和权利、以及个人参与国际法律程序的实践案例展开。

对于国际法是否应将个人纳入主体范畴进行了深入探讨。

在文章展望了个人作为国际法主体的前景,分析了个人在国际法中的发展趋势,以及个人在国际社会中的地位和作用。

通过对个人作为国际法主体的研究,可以帮助我们更好地理解个人在国际法中的地位和作用,为国际法发展提供新的思路和视角。

【关键词】国际法主体、个人、国际关系、权利、义务、法律程序、前景展望、发展趋势、国际社会、地位、作用1. 引言1.1 介绍国际法主体概念国际法主体是指可以独立承担国际法上义务和享有权利的实体。

传统上,国际法主体主要包括国家和国际组织,而个人则被视为国际法主体中的客体而非主体。

随着国际社会的发展和个人在国际事务中的日益重要地位,一些国际法学者开始探讨个人是否有可能成为国际法主体的问题。

个人作为国际法主体的概念并非完全陌生。

在某些国际法领域,个人已被赋予了一定的权利和义务,如国际人权法领域。

个人在国际法中的地位逐渐上升,其权利得到了越来越多的保护。

个人作为国际法主体的讨论仍然存在争议,一方面是因为个人在国际关系中的地位仍不够明确,另一方面是因为国际法体系主要是以国家为主体构建的,将个人纳入主体范畴可能会引发一系列新的问题和挑战。

个人作为国际法主体的概念正在逐渐受到关注和讨论。

个人在国际法中的地位和作用不断得到强调和探讨,这也反映了国际社会对于个人权利的越来越重视。

个人能否成为国际法主体,不仅是一项理论上的探讨,更是关乎国际法体系发展和完善的现实问题。

1.2 个人在国际法中的地位个人在国际法中的地位是一个备受讨论的话题。

传统上,国际法主体主要包括国家和国际组织,而个人并不被视为国际法主体。

国际法个人能否成为国际法主体

国际法个人能否成为国际法主体

二战结束后,国际环境日趋稳固。

和平与发展成为当今世界的两大主题。

随着各个主权国家的成立与确认,国际间的关于政治、经济、文化、军事等往来越来越频繁。

一系列的国际法的制定与实行是增进世界和平与发展的必定前提。

在和平环境下的当今世界关系中,由于各个国家的利益的不一致性,必定涌现军事与经济上的摩擦。

其中有些行动的产生和发展与某个个人有着密切的接洽。

确立个人在国际法中的地位,有利于国际法的正确实行与履行。

因此,个人是否是国际法的主体,是目前法学界正在讨论的重要问题之一。

关于个人(包含自然人和法人)是否能过成为国际法上的主体,法学界对此各种观点。

就本人的观点认为,个人由于其享有权利与承担任务的授予性,不能直接的认为是国际法上的主体。

换言之,个人同其他国际法上的主体相比较而言,并不具有更充分的权利与任务成为国家法上的主体。

讨论个人是否为国际法主体,首先要明确什么是构成国际法主体的条件。

对于确立国际法主体的定义和条件一直以来都没有定论。

关于国际法主体问题,学术界长期以来一直争论不休。

归结起来主要有下面几种学说:(1)国家唯一主体说这一学说认为只有国家才是国际法的主体,只有国家才能直接的享有并承担国际权利和义务。

这是传统国际法的观点。

是实在法学派坚持以国家为核心的必然结果。

奥本海在他生前自编的教本里也强调:/因为国际法是根据国家的公认,而不是根据个人的公认,只有国家是国际法的主体0[1]。

霍兰德、李斯特、安齐洛蒂也赞成国家唯一主体说。

我国学者周鲠生也持这一观点:/国家是国际法主体,并且是唯一的主体。

只有国家是享受国际权利和负担国际义务的人格者,个人则与国际法没有直接的法律关系,他们惟有通过国家才能享受国际法的利益。

0[2]这一学说统治了西方国际法学界三个世纪之久。

(2)个人唯一主体说这一学说认为只有个人才是国际法的主体,国家不是国际法的主体,因为国家的行为总是通过个人的行为表现出来的,所以国际法调整国家行为,实际上是以国家机关代表身份活动的个人行为;国家的权利义务总是通过个人来承受的,所以国家的权利义务也只是组成国家的个人的权利义务。

个人在国际公法上的主体地位

个人在国际公法上的主体地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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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代思潮
1 2 5—
个人在 国际公法中的地位是 法学界 中存在较 大争议的问题之一 ,其 中个人 涵盖 了 自然人 、法人 以及其他组 织,但是对于政府首脑、外交代表等 实 施公共权力的人并未囊括其 中。纵观传统 的国际公法,明确表 明该法律就是调整 国家之 间的法律 ,也就是说 ,国家是 国际 公 法的主体,而且是唯一的 主体 ,个人 不具备 国际公 法主体资格。伴随着对战犯的处置以及人权理论的发展 , 极 大程度上提 高了个人在 国际公法中的地位 。个人在 国际公 法中的 地位得到 了显著 改变,这样人们就无需完全依附 自己的 国家,倘 若 自己的基本权利受到侵害时就 可以直接 向国际组织提起申诉 ,在特定的领域范畴 内 成 为国际公法权利义务的主体。个人具备 国际公法的主体地位是社会发展 的必然结果。该文通过 分析个人 国际公法地位的主流学说、个人获得 国际主 体资格的相 关理论、个人成为 国际公法主体地位 的可行性以及 个人取得 国际公法主体资格的意义,对个人在 国际公法上的主体地位进行 了阐述 。
个人在 国际公法 上的主体 地位
◎李 海 洋
由。 ”1 9 4 9年所通过的 《 日内瓦条约》中也明确提出了要对伤病员、 平民以及战争遇难者进行人道主义保护。国际公法不仅对传统 的国 内人权进行了规定 ,同时对新领域范畴内的个人权利做出了相应的 规定 ,如发展权等。这些公约不但对个人的权利进行了规定 ,而且 对缔约国所给予的个人权利的义务也进行了规定。从而就可以理解 为个人属于公约的直接受益者 ,所行使的权利是国际公法上的。 个人具备了直接参与到国际公法的资格。 从国际法中我们可以看 出, 将个人的权利、义务和责任都进行了规定 , 从而就表示个人基本 上具备了能够直接参与到国际法的相关资格。也就是说 , 首先, 那些 非政府 组织 能 够通 过在 国际 法论 坛 中表 达 个人 观点 来对 国际 立法施 加一定的压力 , 这样就能够对国际立法的进程发挥作用 ; 其次, 控制 国际公法主体 阐述 对国际海底区域实行开发制度,即对于区域资源的开 要 想 真 正研 究个 人 是 否 可 以具 备 国际 公 法 上 的 主体 地 位 ,充 在经济范畴内, 从 分 了解 国 际 公法 的主 体 以 及 取得 国际 公 法 主体 资格 应 该 具 备 的 条 发往往都是由企业部门或者缔约国通过担保协议的形式来开展的。 件是前提。法学界认为 ,国际公法主体也就是所谓 的国际公法律 而也就 表 明 了个人 能够 凭借 恶化 国际 海底 委员 会签订 合 同来对 国际 海底区域资源进行勘探和开发 第三, 对个人在争端解决程序活动中 人格者 ,是指直接享有 国际公法上权利和 义务的法律人格者。 见 定。 例如 1 9 8 2 年所制定的《 联 与此同时 ,要具备国际公法的主体地位 ,具备一定 的能力也 的诉讼地位 以及权力都做出了相关的 海牙国际法庭争端分庭对缔约国管理局 是很有必要 的。具体来讲 ,具备 能够独立承担 国际公法权利 以及 合国海洋法公约》中提出 “ ”这样在一定程度上也就 义务的相关能力 :具备能够独立参与国际关系的能力。同时要注 以及企业部、法人、自然人等具有管辖权。 也就是 意的是 ,此处提到的 ,独立参与国际关系就应该凭借 自身的名义 意 味着 国际公法 中 已经 出现 了能够 受理 个人 起诉 的司法机构 , 说 ,在一定条件下 ,个人具备了能够独立进行国际求偿的能力。 来参与到国际关系中。例如缔结国际条约、要求国际进行赔偿等 ; 国际公法确认 了个人应该承担责任 的情形。一般而言 ,刑事 国际公法主体是根据国际公 法所确定的国际公法律人格者。也就 是说 ,对于 国内法律关系的主体通常都 是国内法所确定的 ,但是 责任属于个人在 国际公法中的主要责任。然而 ,传统的观点则认 国际公法法律关系则是由国际公法所确定的国际公法律人格者。 为 国际法对其个人行为并不使用 ,但纽伦堡审判以及东京审判则 大胆开创了个人在国际法中应承担刑事责任。在对 战犯进行审判 个人在 国际公法中地位问题 的相关理论争议 纽伦堡宪章 》中明确提 出了:“ 对于那些 为了欧洲轴心 近年来 ,国际社会取得 了蓬勃发展 ,从而就 为个人参与到国 的时候 ,《 危害和平罪 以及战争罪的人们 , 不 际交往活动 中提供有力保 障。同时在一定程度上也促使各界 更加 国的利益所犯下的危害人类罪、 关注个 人在 国际公法中的地位。关于个人的地位方面 ,存在一定 管他们 是个 人或者是某一组织或集团的成 员,军事法庭有权利对 ”此后 ,国际犯罪公约对个人责任也做 出了 的讨论余地 :实在法学家认 为国际公法的主体就是 国家。因为他 他们进行审判和惩处。 们 认 为只 有 国家 才 能够 独 立地 享 有 国 际权 利 和 承 担 相 应 的 国 际义 相 应 的 规定 ,例如 战 争 罪 、贩 卖 人 口罪 、 海盗 罪 等 。 此 外 ,值 得 注 意 的是 , 国际 公 法 中 的个 人 除 了 自然 人 之 外 , 务 ;自然法学派所提出的国际法 的主体是个人 ,个人构成 了国际 还包括 法人 , 而传统预定 中的责任规定往往是指 自然人的责任 , 但 社会的基本单位 ,也就是说 ,只有人类才能够成 为国际公法的推 行者 :充分肯定 了国家是较 为稳定的国际主体 ,明确 了在国际关 是近些年来 ,某些国际公 约对法人责任也进行 了相 关规定。依据 系中国家居于主导地位。因为个人不可能成为完全 的国际法主体 , 所 以 ,只 有 基于 一 定 范 围 ,个 人 才 有 可能 成 为 国 际法 主体 。 笔者认为个人成为国际公法主体地位是一种必然趋势。 由于国际 法主体是能够直接享有国际法的权利以及独立承担相应 的义务。自国 际人权法问世以来 , 这种认识的不合理很 l 澈 质疑。这些并非理论学 家所商讨 的结果 ,而是随着国际社会快速发展 以及个人作用 日益凸 显,所被 ^ 们所发现的。也就是说,我们不能单纯地因为一个婴儿没

浅论个人是能否为国际法主体

浅论个人是能否为国际法主体

浅论个人是能否为国际法主体【摘要】本文从介绍国际法主体的概念出发,探讨个人是否能成为国际法主体。

在论述了个人作为国际法主体的论点和影响,分析了国际法主体的种类以及个人在其中的地位,探讨了个人在国际法中的权利和义务。

结论部分总结了个人作为国际法主体的论点,展望了个人在国际法中的未来以及个人在国际法中的重要性。

个人虽然在国际法中并不是主体,但其在国际关系中的地位日益重要,其权利和义务也受到越来越多的关注。

个人作为国际法主体的地位和作用将在未来得到更多的探讨和发展。

【关键词】国际法主体、个人、权利、义务、地位、影响、种类、论点、展望、重要性、总结、未来1. 引言1.1 介绍国际法主体的概念国际法主体是指在国际法上享有权利和承担义务的实体。

通常情况下,国际法主体主要包括国家、国际组织和特定团体或个人。

国际法主体的概念体现了国际法的主体性原则,即国际法适用于特定的主体,而不是适用于全体人类。

国家是国际法主体中最主要的实体。

国家拥有独立性和主权性,是国际关系中最基本的主体。

国家之间的关系和行为被国际法所规范和约束。

国际组织也是重要的国际法主体,如联合国、世界贸易组织等,这些组织在国际事务中发挥重要作用,并具有一定的法律地位。

个人作为国际法主体的地位也备受争议。

传统上,个人并不被视为国际法主体,因为国际法主要是国家间的法律体系。

不过,随着人权和国际犯罪等议题的日益重要,个人作为国际法主体的讨论也越来越频繁。

在总体上,国际法主体的范围是广泛而复杂的,包括各种不同的实体和组织。

个人作为国际法主体的地位在不断发展和探讨中,将对国际法的发展产生重要的影响。

1.2 探讨个人是否能成为国际法主体在国际法主体的概念中,个人作为国际法主体的地位备受争议。

一些学者认为个人只是国际法中的客体,不具有主体地位;而另一些学者则认为,随着国际社会的发展,个人应该成为国际法的主体之一。

那么个人是否能成为国际法主体呢?这是一个复杂的问题,需要我们从不同角度进行探讨。

关于个人是否具有国际法主体资格问题的思考

关于个人是否具有国际法主体资格问题的思考

关于个人是否具有国际法主体资格问题的思考国际法的主体应随着国际关系的发展而发展,其性质取决于国际社会的需要。

尽管传统上国家是国际法的唯一主体,但从二战后国际法出现大量有关个人的内容来看,个人已在一定限度内成为国际法的主体。

不过,个人的国际法主体地位相当有限——取决于国家的授权,无法与国家相提并论。

传统上,国际法一般只涉及国家间的公共事务。

如外交关系、领土关系等,基本没有直接与个人相关的内容。

在唯一与个人权利和义务有关的国际法内容中,个人作为国家的侨民和在国家境内的外国人的身份出现,具体内容限于个人的国籍、外国人的法律地位、引渡与庇护等,且都与国家对其在国内或国外的国民行使管辖权相关。

因此,传统上只有国家才是国际法的主体,个人不是国际法的主体。

国际法在二战后开始出现大量有关个人的内容。

有学者形象地将国际法的这一发展动向定性为国际法的“个人化”(the individualization 0finternational law) 。

这种“个人化”发展动向使得国际法与个人利益日益攸关,对个人是否具有国际法主体资格的问题有必要进一步研究。

一、国际法的“个人化”发展动向有两个因素促成了国际法的“个人化”发展动向:其一是二战后人道主义价值(humanitarian values)在国际法创设中的重要性日益凸现。

法西斯国家造成的人权灾难使国际社会普遍认识到,保护个人和群体免受任何形式的暴力、保障其自由和尊严应成为国际社会的一个重要目标。

“在国际上承认和保护人权不但符合国际法目标的进步这一理念,而且符合国际和平的基本需要”。

《联合国宪章》第1 条明文规定,“不分种族、性别、语言、或宗教,增进并激励对于全体人类之人权及基本自由之尊重”是联合国的主要目标之一。

为实现这个目标,联合国会员国达成了大量国际人权条约来保护个人的权利,如《欧洲人权公约》、《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和《经济、社会与文化权利国际公约》等。

经过60 多年的努力,在全球和区域两个层面上,由一系列综合性人权条约和专门性人权条约组成的国际人权条约体系已基本形成。

个人能否成为国际法主体

个人能否成为国际法主体

个人能否成为国际法主体一、只有国家是国际法的主体,个人不是国际法主体说传统国际法认为只有国家是国际法的主体,个人不是国际法的主体,而是国际法的客体。

这一学说最具影响的学者有意大利著名国际法学家安吉诺第、英国的施瓦曾伯格以及意大利的斯佩尔杜蒂和斯里兰卡的平托等。

安吉诺第主张国家是国际法唯一的主体,个人仅是国内法的主体。

根据安吉诺第的说法,国际法规可明白地课予个人义务与责任,其实质上的意义是借国家处罚个人的行为。

如果没有国内法规束、禁止个人的行为,则也无所谓义务与责任,其实质上的意义是借国家处罚个人的行为。

如果没有国内法规束、禁止个人的行为,个人也不会有因违反国际法法规而受处罚的问题。

关于个人表面上的权利与诉讼程序能力,是国际法授权国家将这种特别权利与诉讼程序能力赋予个人,惟有在国家愿意赋予个人此种权利时,个人的权利与诉讼能力才会产生。

因此,个人的地位是在国内法之下,而不是在国际法之下。

[1]为了维护其观点,他提出的事实依据是:常设国际法院规约第34条的规定“唯有国家才可以成为法院的诉讼当事者”。

不错,现在的联合国国际法院也是这样规定的。

[2]但我们不能忽略这个规约仅是国际法的一部分,虽然是最重要的部分,但它并不是唯一的国际法庭,因此,就不能以此推论:个人在任何情形下绝不是国际法的主体。

施瓦曾伯格是一个反对个人的国际法主体的著名国际法学家,依照他的说法,原则上国际法不反对承认个人为国际法上的权利与诉讼程序的享有者以及义务与责任的承担者,但也无须寻找既存实例证据以证明个人为国际法的主体。

[3]因为既存的国际法以个人为法律的客体,既存的国际法规未赋予个人为权利与诉讼程序主体或为义务与责任主体资格,因此,个人不是国际法的主体。

这是一种不太负责的观点,我国有些学者可能因为寻找实例的麻烦也赞同这种观点。

由于施瓦曾柏格过分强调个人不是国际法的主体,即使遇到了一些个人可以成为国际法上的权利与诉讼程序主体或义务与责任主体时,他也一味轻率地下结论:除非在国际法上,个人为权利与义务的承担者之地位不象目前那样脆弱不稳,而国家对战犯或类似案件之管辖能延伸到国家之外,否则无法使国际法客体晋升为国际人格的地位。

论个人在国际法中的主体地位

论个人在国际法中的主体地位

论个人在国际法中的主体地位传统上,国际法学界对有关国际法主体的认识,大致产生了国家、个人唯一主体理论及折衷理论。

国际立法、个人参与、个人担责及价值导向等维度共同决定了个人理应获得国际法主体的资格。

在此基础上,具备国际法主体资格的个人,其在促进国际经济发展、维护国际政治秩序稳定、推动国际法与人权发展过程中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标签:国际法;个人;国际法主体众所周知,法律是一个开放的体系,它始终处在持续发展与完善之中,所以作为法律规范的国际法也不例外。

传统意义上的国际法仅把国家纳入规制范围,在当时的国际社会中唯有国家才属于国际法主体。

然而,伴随着国际社会及其法理论和实践的推进,尤其是在二战后,涉及个人在国际法上处于何种地位的讨论一直没有中断过,个人能否演变成国际法主体的议题甚至引发了学界的激烈探讨。

缘于经济全球化的持续推进、个人在国际众多场合亦扮演着愈来愈要紧的角色,因而有必要就个人的国际法主体地位问题进行研究。

一、传统国际法理论对国际法主体的阐述一般认为,国际法主体本身就意味着其具备独立参加国际法律活动的资格,同时拥有相关权利且能够履行相应义务。

通过梳理学界涉及国际法主体的理论,主要可作出以下三类划分:(一)国家唯一主体理论毫无疑问,国家是国际法主体的基本构成单位,持此观点者将其主体性唯一化、权威化,同时,认为个人并非国际法主体,只是以国际法客体的身份而出现、仅是国内法的调整对象之一。

当然,有学者虽不认可国家作为唯一主体,然而亦承认:不管如何,个人都无法变为国际法主体;只要国家仍然存续,那么个人就无法成为国际法主体,〔1〕否则,即表明该法的名存实亡。

(二)个人唯一主体理论在国际法中,国际条约通过调整各国国内公民的行为,从而达到国际法的目的〔2〕,因此,该理论通过否定国家之主体地位而得出个人才是充当着囊括国际法在内的法的主体之结论。

应当看到,此理论看似是正确的,然而它与国际社会的客观现实并不契合,因为它在根本上忽视了个人与国家之间的联系和区别。

国际法中个人的主体资格分析

国际法中个人的主体资格分析

国际法中个人的主体资格分析随着全球化和国际交流的日益频繁,国际法在国际事务中的重要性日益凸显。

在国际法中,个人的主体资格问题备受。

本文将从法律分析和案例分析两个方面对国际法中个人的主体资格进行深入探讨。

在国际法中,个人的主体资格是指个人作为国际法主体的地位和能力。

根据国际法,个人主体资格的认定通常基于两个条件:一是具有独立参与国际事务的能力,二是具有法律人格,即具有独立的法律地位和权利义务能力。

在国际法上,个人的主体资格主要表现在两个方面:一是国家元首、政府高级官员和外交代表等具有官方身份的个人,他们代表国家进行外交活动,参与国际事务,享有国际法赋予的权利,承担相应的义务;二是民间个人,如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等,他们虽然不是国家元首或政府高级官员,但根据国际法的基本原则和相关条约,也可能享有某些国际权利和承担某些国际义务。

下面我们通过一个具体案例来分析国际法中个人的主体资格。

在某国与另一国的边界争端中,双方均声称对一块领土拥有主权。

为了解决争端,两国决定通过谈判达成协议。

由于该争端涉及多方面的问题,双方决定成立一个由民间人士组成的调查组,对边界地区进行实地调查,为双方谈判提供参考。

在这个案例中,调查组成员虽然不是国家元首或政府高级官员,但根据国际法的基本原则和相关条约,他们具有民间个人的主体资格,可以参与国际事务,享有国际法赋予的权利,承担相应的义务。

从国际法角度出发,个人的主体资格认定具有以下法律意义:个人的主体资格认定有助于促进国际交流与合作。

在国际事务中,个人的作用不容忽视。

通过认定个人的主体资格,可以鼓励个人参与国际交流与合作,促进国际关系的和谐发展。

个人的主体资格认定有助于保护个人的国际权益。

在全球化背景下,个人的国际权益问题逐渐受到。

通过认定个人的主体资格,可以更好地保护个人的国际权益,促进全球人权事业的发展。

个人的主体资格认定有助于解决国际争端。

在某些情况下,国家间争端可能涉及到个人权益。

浅论个人是能否为国际法主体

浅论个人是能否为国际法主体

浅论个人是能否为国际法主体主要内容:二战结束后,国际环境日趋稳定。

和平与发展成为当今世界的两大主题。

随着各个主权国家的成立与确认,国际间的关于政治、经济、文化、军事等往来越来越频繁。

因此国际间的行为规则必然成为当前的、各个国际主体必然注意的问题。

一系列的国际法的制定与实施是促进世界和平与发展的必然前提。

在和平环境下的当今世界关系中,由于各个国家的利益的不一致性,必然出现军事与经济上的摩擦。

其中有些行为的发生和发展与某个个人有着密切的联系。

确立个人在国际法中的地位,有利于国际法的正确实施与执行。

因此,个人是否是国际法的主体,是目前法学界正在讨论的主要问题之一。

关键词:国际法主体个人权利与义务关于个人(包括自然人和法人 1.)是否能过成为国际法上的主体,法学界对此争论很大,甚至是相互对立的。

不同的法学工作者和专家从不同的角度出发,所得到的结论也不相同。

就本人的观点认为,个人由于其享有权利与承担义务的授予性,不能直接的认为是国际法上的主体。

换言之,个人同其他国际法上的主体相比较而言,并不具有更充分的权利与义务成为国家法上的主体。

讨论个人是否为国际法主体,首先要明确什么是构成国际法主体的条件。

对于确立国际法主体的定义和条件一直以来都没有定论。

“国际法的主体(也被称为法律上的…人‟,具有…人格‟者)使之有能力(capacity)享有国际法上权利和承担国际法上的义务,有能力进行国际关系活动的实体。

2. ”有的学者在此基础上认为,国际法主体必须具备的条件是:(1)具有享受国际权利和承担国际义务的能力;(2)具有参加国际关系活动的能力;(3)是“实体”3.。

??个人是否具有以上的条件也是判断其是否是国家法的主体的一种依据。

一、个人就其本身的能力来讲,并不具备国际法上的权利与义务。

国家作为国际法上的主体是毋庸置疑的。

国际法上有比较确定的规定:“在法院得为诉当事者,限丁•国家。

”4.因此,作为具有独立主权的国家,有其:“(1)固定的居民;(2)确定的领土;(3)政府;(4)与他国交往的能力。

浅析个人是否是国际法主体

浅析个人是否是国际法主体

浅析个人是否是国际法主体随着国际社会的风云变幻,国际关系也变的纷繁复杂,国与国之间的交流、合作、碰撞,无不左右着个人的生活与发展,同时个人也可能影响着国际发展走向。

当今世界,国际法范围内个人的地位日益突出,权利义务日益凸显,因此,个人是否是国际法主体这一问题的回答显得尤为重要。

所谓国际法主体,即是“享受国际法上权利和承担国际法义务能力的国际法律参加者,或者称为国际人格法律者”,它必须具有独立参与国际关系的资格,直接享受国际法上的权利并承担义务。

一战之前,传统国际法普遍认为国际法是国家间的法律,国家是国际法的唯一主体。

现代国际法认为国家是基本主体,其他主体是被赋予国际法主体资格,权利与义务一定程度上受到自身情况或条约规章限制,如国际组织、非政府组织、争取独立的民族等,而对于个人是否是国际法主体,仍存在争议。

争议焦点主要在于个人是不是国际法主体,个人是不是国际法唯一主体两方面。

对于前者,持否定态度的学者认为个人是国内法的主体,个人只是国际法的客体或者地位在于主体客体之间;肯定者认为法律关系主体即是法律关系参加者,是权力的享受者和义务承担者,基于此并有充足的理由证明个人在国际法上直接享受权利承担义务,如有关赋予个人权利的国际公约的规定,有关保护人权的国际公约的规定,有关个人在国际法庭上诉讼权的国际公约规定,有关国际犯罪的国际公约对个人责任的规定等,因此认为个人是国际法主体。

而对于后一个方面,个人是国际法唯一主体的理论基础来源于法国著名法学家狄骥创立的社会连带关系法学派,在他看来,国家不具有人格,其权利义务均依靠国家中的个人,国家与其他社会团体一样,只是组成人与人之间社会关系的手段。

因此国际法是为个人制定的规则,是以不同国家的个人之间存在的连带关系为依据的。

对于上述争议,我认为:首先,不可否认,个人是国际法的主体。

直接表现为个人可以排除国家干预直接在国际法庭行使诉权,如1907年中美洲五国在华盛顿缔结的设立中美法院的条约规定:缔约国国民可以在该法院对其他缔约国提起诉讼;1965年《关于解决国家与他国国民之间投资纠纷公约》和1982年《联合国海洋法公约》规定个人有权与有关缔约国以平等地位参与争端解决程序。

个人能否成为国际法主体作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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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人能否成为国际法主体作业个人能否成为国际法的主体的探讨第一次世界大战之前传统的国际法认为个人不是国际法的主体。

进入20世纪,随着全球化的发展和科学技术的不断进步,各国之间的政治、经济、科学科学技术、文化、宗教等其他人类活动领域交流更加频繁,伴随而来的国际关系所涉及的领域越来越广,国际法也产生了鲜明的变化。

个人在此过程中也越来越频繁的参与到不同领域的国际交往中,在国际法上享有越来越多的权利,承担越来越多的义务。

个人的地位在国际法的体系内上升,也逐渐成为国际法学术探讨的热点问题。

一、国际法主体概述对个人能否成为国际法的主体的探讨,必定以国际法主体的定义为基础。

国际法主体概念的界定,决定了个人能否成为国际法的主体。

英国学者布朗利著《国际公法原理》(第4版)中给国际法主体下的定义是:“能享有和承受国际权利和义务,并且有通过国际求偿维护其权利能力的实体。

”前苏联的国际法学者童金给国际法主体所下的定义是:具有享受权利和承担义务并在一定场合承担国际责任的能力的“国际法律关系的潜在或实际的参加者”。

我国国内学者一般倾向于梁西教授的观点,即国际法主体一般是指:“具有直接享受国际法上权利和承担国际法上义务的能力和国际法律关系的独立参加者。

''王铁崖教授认为国际法主体是指“独立参加国际关系并直接在国际法上享受权利和承担义务,并具有独立进行国际求偿能力者”。

李浩培先生则指出:“国际法主体是其行动直接由国际法加以规定因而其权利义务从国际法发生的那些实体”。

国际法的主体,是指有能力享有国际法上权利和承担国际法上义务,有能力进行国际关系活动的实体。

换用法学严谨的话说,国际法主体是指在国际关系中具有国际法上的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的实体。

二、个人能否成为国际法的主体目前,对于个人能否作为国际法主体的观点主要有“个人是国际法的唯一主体”、“个人不是国际法的主体”、“个人是国际法的主体”等三种。

(一)个人是国际法的唯一主体持这一观点的学者认为,在国际法关系中,国家的行为总是由个人来做的,国家的权利和义务也是由个人来行使和履行的。

浅论个人是能否为国际法主体

浅论个人是能否为国际法主体

浅论个人是能否为国际法主体作为一个普通的个人,能否成为国际法主体是一个复杂的问题。

在国际法中,主体是指能够参与到国际法律关系中的主体,包括国家、国际组织、个人、国际公司等。

而在这些主体中,个人的地位相对较低,通常被认为是辅助性的、次要的主体。

但事实上,个人在国际法中也发挥着越来越重要的作用,作为普通公民,我们应该了解自身在国际法中的角色和责任,以及如何参与到国际法律关系中。

本文将从以下几个方面进行探讨。

一、个人在国际法中的地位在传统的国际法中,个人通常被认为是国家主权下的“客体”,只有国家和国际组织才是真正的主体。

这是由于传统国际法是国家主义的,国家被认为是最高的法律实体,其他主体都是在国家的授权下行使权力。

但随着国际关系的发展和全球化的加速推进,个人在国际法中的地位逐渐得到了提高。

当前国际法实践中在一系列公约中,普遍规定个人权利和义务,包括《联合国人权公约》、《儿童权利公约》、《女性歧视消除公约》等。

另外,国际刑事法院和其他国际法律机构的设立是为了惩治个人犯罪行为,如战争罪、种族灭绝罪等,这些行为不仅侵犯了国家主权,也侵犯了个人的基本权利。

所以说,个人在国际法中的地位是受到法律保护的,不再是受害者或被章程主导,而是成为全部与国际组织、国家、他人间协商等对话的主体。

二、个人的国际法义务尽管个人在国际法中的地位得到了提高,但其在国际法中的权利和义务并不对等。

与国家和国际组织相比,个人不具有信任和治理权力,个人的权利和义务是建立在国家和国际组织保护和监督下的。

个人需要履行国际法下的一些义务,如交纳国际税费、按照国家规定行使第一顺位权等。

此外,个人在跨国行为、角色等方面还需要遵守国际法律规定。

在人权领域,个人拥有的权利也是由国家和国际组织保护和执行的。

例如,维护言论自由、享有教育、健康、人权等。

国际公约强调国家履行义务而非个人,个人只是受益人。

与此同时,个人还应尽可能主动维护和促进人权,在这一重大目标的实现中发挥自己的作用。

个人国际法主体资格范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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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人国际法主体资格范文今天咱们来唠唠个人有没有国际法主体资格这事儿。

一、传统观点下个人的国际法地位。

在国际法发展的很长一段时间里,传统观点可是坚决把个人排除在国际法主体之外的呢。

国家就像国际法这个大舞台上的主角,国际条约啊、国际组织的各种活动啊,那都是国家与国家之间的事儿。

为啥这么说呢?从历史的角度看,国际法最初就是为了调整国家之间的关系而产生的。

比如说,国家之间划分领土边界、进行战争与和平的相关约定,这些都是以国家为单位的。

就像一群大国在一张大桌子上谈事儿,个人连上桌的资格都没有。

而且啊,国家在国际上有主权这个大法宝。

主权意味着国家可以独立地决定自己的内外事务,在国际事务中有平等的地位。

个人呢,在国内法体系下,得乖乖遵守国家制定的法律,受到国家权力的管辖。

在这种情况下,个人看起来就像是国际法这个大游戏里的小喽啰,只能跟着国家的指挥棒转,根本没有自己独立的地位去参与国际事务。

二、现代国际法中个人国际法主体资格的争议。

不过呢,随着时代的发展,这事儿开始有了争议。

现在有不少人认为,个人也应该有国际法主体资格。

你想啊,在某些国际人权保护的领域,个人的身影可是越来越明显了。

比如说国际刑事法庭对一些严重违反国际人道法的个人进行审判,像那些战争罪犯,不管他是哪个国家的,都得接受国际法庭的审判。

这就好像在说,个人在国际人权和国际刑法这个小角落里,开始有了自己的角色,不再完全依赖国家来保护自己的权益或者对自己的罪行负责。

再看看跨国公司,那些大的跨国公司在全球经济舞台上可是呼风唤雨的。

它们的业务遍布各个国家,影响力巨大。

有时候,它们的行为会涉及到国际环境、劳工权益等全球性的问题。

那这些跨国公司里的个人呢?他们在公司决策和运营过程中的行为,从某种程度上也在影响着国际事务。

如果说跨国公司在国际事务中有一定的影响力,那公司里的那些关键人物,也就是个人,是不是也应该在国际法中有一定的地位呢?这就像是一个连锁反应,跨国公司这个大怪兽在国际上搞事情,那操纵这个大怪兽的个人是不是也该被国际法管管呢?三、个人具有国际法主体资格的依据。

个人国际法主体资格范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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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人国际法主体资格范文在国际法这个看似高深莫测的领域里,有一个话题就像一颗怪味豆,嚼起来很有滋味,那就是个人是否具有国际法主体资格。

咱先说说啥叫国际法主体。

简单来讲,就像是一场超级大派对里能自己决定事儿、承担责任,还有自己独特地位的“客人”。

传统上呢,国家那是国际法里当仁不让的大主角,就像派对里的VIP,主权国家可以签订条约、处理国际关系,还能在国际法庭上打官司,这些国家就像一个个威风凛凛的武林门派,在国际江湖里纵横捭阖。

那个人呢?个人在国际法里看起来就像小虾米,弱不禁风的样子。

可是呢,咱可不能小瞧了个人。

你看,在某些情况下,个人就像超级英雄一样开始在国际法的舞台上冒头了。

比如说那些跨国公司的大老板们。

这些家伙们手下的企业遍布全球,他们的决策有时候能影响到好几个国家的经济、环境等好多方面。

就像某个大老板决定在某个地方建个超级大工厂,这可能会带来就业机会,但也可能把当地的环境弄得乌烟瘴气。

这种时候,你说这个大老板的行为是不是已经有点国际法上的影响了?虽然他不是国家,但他的行为却有着超越国界的影响力,这就好像一个小小的武林高手,虽然不是门派掌门,却有着能搅乱江湖的本事。

再说说那些在国际法庭上打官司的个人。

像有些国际战犯法庭,那些被指控犯了战争罪的个人就站在了国际法律的审判台前。

这时候,个人就像一个被单独拎出来接受规则检验的“特殊存在”。

他们要为自己的行为负责,而负责的依据就是国际法。

这就好比一个人在江湖上犯了众怒,虽然他不是什么帮派,但是其他大侠们联合起来也要按照江湖规矩审判他。

但是呢,要说个人完全是国际法主体,也有很多人反对。

反对的人就会说,国际法主要还是用来处理国家和国家之间的关系的。

个人大多数时候还是要依靠国家的保护,就像小婴儿要靠妈妈一样。

国家可以制定法律来管理个人,个人在国内法的框架下活动,要是把个人也完全当成国际法主体,那国际法不就乱套了吗?就好像一场派对里,本来都是各个国家这些有组织有纪律的团队在交流互动,突然闯进一群自由散漫的个人,那还不得鸡飞狗跳。

个人国际法主体资格范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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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人国际法主体资格范文咱们今天来唠唠个人有没有国际法主体资格这个事儿。

首先呢,啥叫国际法主体?简单说,就是在国际法里能有权利、承担义务,能在国际上搞事情(当然是在法律框架内搞合法的事情啦)的角色。

传统上啊,国家那是妥妥的国际法主体,就像班里的学霸,大家都公认的。

国家能签条约,能派大使,在国际舞台上可威风了。

那个人呢?有人觉得个人不能是国际法主体,就好比说小蚂蚁不能跟大象平起平坐谈森林规则一样。

他们觉得国际法主要就是调整国家之间的事儿,什么战争与和平啦,领土划分啦,这些高大上的、国与国之间的博弈。

个人在这中间能起啥作用?比如说,一个国家决定跟另一个国家打仗,难道一个普通老百姓能跑过去说“你们不能打”,然后就阻止战争了?听起来有点天方夜谭。

但是呢,咱得看看现代社会的情况。

现在这个世界变得越来越复杂,就像一个超级复杂的大拼图。

个人在国际事务里的身影是越来越多了。

比如说那些跨国公司的大老板,他们的决策有时候能影响好几个国家的经济。

像比尔·盖茨,他搞的慈善事业在全球范围内对抗疾病、改善教育,他做的这些事儿已经不仅仅是国内事务的延伸,而是实实在在的国际事务。

再看看那些国际犯罪的情况。

国际刑事法庭抓那些犯了种族灭绝罪、战争罪的人。

这些罪犯都是个人啊,要是个人不是国际法主体,那为啥国际法庭能直接对他们进行审判呢?这就好比说在一个小区里(把世界想象成一个大的小区),如果只有业主委员会(国家)能被管理,但是里面个别坏蛋(犯罪的个人)却不受任何约束,那这个小区还不得乱套了。

所以从这个角度看,个人在涉及国际犯罪的情况下,是要承担国际法上的责任的,这似乎暗示着个人有国际法主体资格的一部分特征。

还有那些为了人权而奋斗的人。

比如昂山素季(当然她后来有争议,但咱们先看她早期为民主和人权奋斗的情况),她为缅甸的民主和人权状况在国际上发声,国际社会也关注她的遭遇并且通过各种方式向缅甸政府施加影响。

这说明个人的权利和遭遇已经成为国际事务的一部分,个人在一定程度上是在利用国际法的一些机制来达到自己的目的,或者说国际社会是在以国际法为依据来对待个人的这些情况。

个人国际法主体资格范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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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人国际法主体资格范文在国际法这个宏大又神秘的舞台上,关于个人是否具有国际法主体资格,就像一场热闹非凡的辩论赛,正反方都有自己的一套精彩说辞。

咱先来说说传统观点,那些坚持传统的人就像一群严守古老规则的卫士,他们觉得个人不是国际法主体。

在他们看来,国际法主要是国家之间的法,就好比一个只有国家能参加的高级俱乐部规则手册。

国家之间互相打交道,签订条约,解决争端,这才是国际法的“主业”。

个人呢,就像是这个俱乐部外面的小老百姓,只能看着国家在里面玩各种外交游戏。

比如说,国家之间签订贸易协定,这协定里说的都是两个国家之间怎么进行贸易往来,很少会直接涉及到某个具体的个人在贸易里能干啥。

传统观点觉得,个人没有能力直接在国际层面上主张权利或者承担义务,因为他们缺乏像国家那样的主权属性。

主权就像是国家的超级特权,国家能独立地决定自己的内政外交,可个人哪有这等权力呢?但是呢,随着时代这个调皮的孩子一路狂奔向前,情况变得有点复杂了,越来越多的人开始觉得个人也许是有国际法主体资格的。

这就好比在传统的音乐会上,突然有人说街头的小歌手也能登上这个大雅之堂。

再说说国际刑法。

那些犯下严重国际罪行的个人,像战争罪犯之类的,可不能再躲在国家主权的大伞下面逍遥法外了。

国际刑事法庭就像一个专门抓这些坏蛋的超级捕手。

比如在二战后的纽伦堡审判和东京审判,那些战犯个人被直接送上法庭接受审判,而不是仅仅处罚他们所在的国家。

这就表明,在国际刑法这个领域,个人要为自己的行为负责,就像一个人犯了错就得自己承担后果一样,而不是让国家全权代劳。

这也侧面说明了个人在国际刑法这个特定的国际法分支下,是具有主体资格的。

还有那些跨国公司里的大老板们,他们做的一些事情也在冲击着传统的观念。

跨国公司在全球到处做生意,他们的影响力有时候比一些小国家还大。

比如说,有些跨国公司在发展中国家开采资源,可能会因为污染环境或者侵犯当地劳工权益而引发国际争议。

在这种情况下,那些受影响的个人或者团体就会寻求国际上的解决办法,他们觉得跨国公司里的那些决策者(也就是个人)应该承担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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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个人成为国际法主体,符合现代国际社会发展趋势,也符合国际法在调整国际法律关系的客观要求。现代社会更加重视人权,更加注重公民个人的权利和义务。
综上所述:我个人认为,个人是国际法的主体,但不是唯一主体,也不是主要主体,国家仍是现代国际法的主要主体。
பைடு நூலகம்
(一)个人是国际法的唯一主体
持这一观点的学者认为,在国际法关系中,国家的行为总是由个人来做的,国家的权利和义务也是由个人来行使和履行的。因此,国家既不是国际法的主体,也不是国内法的主体,国家不具有人格,不享有任何权利。如劳特派特认为:“国际法所调整的所谓国家行为,实际上是作为国家机关的个人的行为。”这一理论在逻辑上好像是不成问题的,但这种说法实际上是否认国际法是“在国际交往中形成的,用以调整国际关系的,有法律约束力的各种原则、规则和制度的总称”的基本事实,否定了国家行为在国际法中的作用,这也是对传统国际法的根本否定。这一观点与当今国际社会的事实不相符合,是一种激进与极端的观点。
三、个人对这一问题的认识
个人是国际法的主体,但不是唯一主体,也不是国际法的主要主体。理由如下:
1、个人在国际法上能直接享有权利。人类进入20世纪,尤其是在第二次世界大战之后,个人在当今国际法实践中直接享受权利的事例屡见不鲜,尤其是体现在对于人权的国际保护方面。现代国际法通过国际公约直接赋予个人以权利的例子有很多,最为行之有效的当属欧洲的区域人权保护。如1950年欧洲理事会成员国缔结的《欧洲人权公约》详尽规定了公民的生存权、禁止酷刑和奴役、人身自由权、公正审判、罪行法定、私生活不受干扰、思想、良心和宗教自由、言论自由和集会结社等权利。
(三)个人是国际法的主体
此观点认为个人是国际法的主体,但不是唯一主体。赞同该观点的学者如詹宁斯、瓦茨主持修订的《奥本海国际法》第9版里认为:“国家可以将个人或其他人格者视为是直接被赋予国际权利和义务的,而且在这个限度内使他们成为国际法的主体。”我国著名国际法学家李浩培先生也认为:“例外地,个人也可以直接享有国际法上的权利和负担国际法上的义务,因而国际社会至少已趋向于承认个人为部分国际法主体。”
一、国际法主体概述
对个人能否成为国际法的主体的探讨,必定以国际法主体的定义为基础。国际法主体概念的界定,决定了个人能否成为国际法的主体。
英国学者布朗利著《国际公法原理》(第4版)中给国际法主体下的定义是:“能享有和承受国际权利和义务,并且有通过国际求偿维护其权利能力的实体。”前苏联的国际法学者童金给国际法主体所下的定义是:具有享受权利和承担义务并在一定场合承担国际责任的能力的“国际法律关系的潜在或实际的参加者”。
2、个人在国际法上具有行为能力。个人在国际机构中具有提起诉讼或其他程序的权利,不仅在制裁国际犯罪中体现出个人可以作为被告被起诉,而且在某些场合,个人也可以以原告的身份起诉,亦即个人在国际法上也具有行为能力,其能更多地参与到争端解决程序中去。
3、个人在国际法中亦有直接负担责任的情况。现代国际法不但直接赋予个人以权利,也直接规定了个人应当承担的责任与义务。这一类的国际公约主要涉及战争罪、海盗罪、灭种罪和贩卖毒品罪等。对于这些犯罪,无论哪一国家和国际法庭都可以行使刑事管辖权,而罪犯所属国负有不得干涉的义务。
国际法的主体,是指有能力享有国际法上权利和承担国际法上义务,有能力进行国际关系活动的实体。换用法学严谨的话说,国际法主体是指在国际关系中具有国际法上的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的实体。
二、个人能否成为国际法的主体
目前,对于个人能否作为国际法主体的观点主要有“个人是国际法的唯一主体”、“个人不是国际法的主体”、“个人是国际法的主体”等三种。
(二)个人不是国际法的主体
这一学说认为只有国家才是国际法的主体,只有国家才能直接享有并承担国际权利和义务。是实在法学派以国家为核心的必然结果。我国学者周鲠生也持这一观点:“国家是国际法主体,并且是唯一的主体。只有国家是享受国际权利和负担国际义务的人格者,个人则与国际法没有直接的法律关系,他们惟有通过国家才能享受国际法的利益。”这一观点是传统国际法的观点。然而当今国际法的某些情况下,个人亦有部分的国际法上的责任,如战争犯、海盗等,某些国际条约也直接适用到了个人身上,如欧共体一些条约中的有些规定就可以直接适用于个人。因此,这一传统观点面临着学术新观点的挑战。
我国国内学者一般倾向于梁西教授的观点,即国际法主体一般是指:“具有直接享受国际法上权利和承担国际法上义务的能力和国际法律关系的独立参加者。''王铁崖教授认为国际法主体是指“独立参加国际关系并直接在国际法上享受权利和承担义务,并具有独立进行国际求偿能力者”。李浩培先生则指出:“国际法主体是其行动直接由国际法加以规定因而其权利义务从国际法发生的那些实体”。
个人能否成为国际法的主体的探讨
第一次世界大战之前传统的国际法认为个人不是国际法的主体。进入20世纪,随着全球化的发展和科学技术的不断进步,各国之间的政治、经济、科学科学技术、文化、宗教等其他人类活动领域交流更加频繁,伴随而来的国际关系所涉及的领域越来越广,国际法也产生了鲜明的变化。个人在此过程中也越来越频繁的参与到不同领域的国际交往中,在国际法上享有越来越多的权利,承担越来越多的义务。个人的地位在国际法的体系内上升,也逐渐成为国际法学术探讨的热点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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