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毒物质生物接触限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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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GBZ2.1职业接触限值 :化学有害因素

【新】GBZ2.1职业接触限值 :化学有害因素

ICS 13.100C52GBZ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职业卫生标准××××GBZ2.1-代替GBZ2.1-2007 工作场所有害因素职业接触限值第1部分:化学有害因素Occupational exposure limits for hazardous agents in theworkplacePart 1: Chemical hazardous agentsXXXX-XX-XX发布XXXX-XX-XX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发布前言本标准代替GBZ 2.1-2007工作场所有害因素职业接触限值第1部分:化学有害因素》。

本标准自实施之日起,GBZ 2.1-2007同时废止。

本标准4.4 生物接触限值、附录A.8 生物接触限值、附录B职业接触限值的计算为推荐性条款,其余均为强制性条款。

本标准与GBZ 2.1-2007相比,除编辑性修改外主要技术变化如下:1.增加5项规范性引用文件:GBZ/T 192、GBZ/T 173、GBZ/T 224、GBZ/T 225和GBZ/T 229。

2.增加9种与职业接触限值相关的概念及定义:职业接触、接触水平、职业接触限值比值(包括混合接触比值)、有害效应、行动水平、生物接触限值、生物监测以及粉尘和职业性致癌物。

3.补充了近年来制、修订的的14种化学有害因素及粉尘的职业接触限值:碲及其化合物(不含碲化氢)、多溴联苯醚、二噁英类化合物、过氧化甲乙酮、杀鼠灵、双酚A、溴鼠灵、工业酶及工业酶混合粉尘、过氯酸铵粉尘以及人造矿物纤维绝热棉(玻璃棉、岩棉、矿渣棉)的职业接触限值。

2.调整了7种化学物质的中文或英文名称:对茴香胺、二甲基苯胺、2,4-二硝基氯苯、氟化物、甲氧基乙醇、苦味酸、β-氯丙烷4.修订2种物质的CAS号:邻氯苯乙烯、二氧化锡;增加3种物质的CAS号。

5.增加或调整了一些物质的致敏或致癌标识:——增加11种物质的致敏标识:百菌清、多次甲基多苯基多异氰酸酯、二苯基甲烷、二异氰酸酯、2,4-二硝基氯苯、钴及其化合物、1,6-己二异氰酸酯、乙二胺、木尘、工业酶及工业酶混合尘以及谷物粉尘;——增加7种物质的致癌标识:增加邻-甲苯胺、硝基甲苯、1,3-二氯丙醇、二氧化钛粉尘的致癌标注G1;将1,3-丁二烯、三氯乙烯的致癌标注由G2A调整为G1。

GBZ2.1-2019《工作场所有害因素职业接触限值 第1部分:化学有害因素》

GBZ2.1-2019《工作场所有害因素职业接触限值 第1部分:化学有害因素》

GBZ2.1-2019《⼯作场所有害因素职业接触限值 第1部分:化学有害因素》GBZ 2.1-2019《⼯作场所有害因素职业接触限值 第1部分:化学有害因素》(⽂中简称新标准)于2020年4⽉1⽇正式施⾏[1]。

本⽂通过对新标准主要修改内容的介绍,帮助⽤⼈单位及职业卫⽣专业⼈员更好地理解和应⽤该标准。

与GBZ 2.1-2007《⼯作场所有害因素职业接触限值 第1部分:化学有害因素》⽐较,新标准除编辑性修改外,主要技术性修改包括:增加规范性引⽤⽂件,增加或调整了术语、定义和缩略语,调整化学物质的中英⽂名称与化学⽂摘(CAS)号,增加部分化学有害因素的致敏、经⽪、致癌标识并对部分致癌标识进⾏了调整,汇总增加近年研制、修订的⼯作场所化学有害因素的职业接触限值(OELs)和⽣物接触限值(BELs),进⼀步完善了⼯作场所空⽓中化学有害因素职业接触的卫⽣要求及监测检测⽅法的原则要求,增加职业接触控制及对不同⼯时制与长时间⼯时制职业接触评价的原则及要求,明确应⽤职业接触限值时需要注意的事项。

⼀、增加规范性引⽤⽂件新标准在保留GBZ 2.1-2007中3项规范性引⽤⽂件基础上,新增加6项规范性引⽤⽂件:(1)GBZ/T 300《⼯作场所空⽓中有毒物质测定》;(2)GBZ/T 192《⼯作场所空⽓中粉尘测定》;(3)GBZ/T 224《职业卫⽣名词术语》;(4)GBZ/T 225 《⽤⼈单位职业病防治指南》;(5)GBZ/T 229.2《⼯作场所职业病危害作业分级 第2部分:化学物》;(6)GBZ/T295《职业⼈群⽣物监测⽅法 总则》。

⼆、对术语、定义和缩略语进⾏调整1.新标准中增加的术语或定义:增加了9项与OELs相关的术语或定义,可分别归类为职业接触类、健康效应类和BELs类。

(1)职业接触类,包括接触⽔平、OELs⽐值、混合接触⽐值和⾏动⽔平(action level);(2)健康效应类,包括有害健康效应和临界不良健康效应;(3)BELs类,包括⽣物监测和BELs。

作业环境空气中有害物质容许浓度与职业接触生物限值-推荐下载

作业环境空气中有害物质容许浓度与职业接触生物限值-推荐下载

我国作业环境空气中有害物质容许浓度与职业接触生物限值WS/T批准日期 1999-09-01 实施日期 1999-09-01 作业环境空气中有害物质容许浓度在职业卫生监督和职业病防治工作中具有重要作用。

在劳动卫生工作实践中,对各种职业性有害因素常规定一个接触限量,简称为职业接触限值(occupational exposure limit)。

在不同国家、机构或团体对职业接触限值所使用的名称不尽相同。

我国对作业环境空气中有害物质的接触限值分为三种∶最高容许浓度(Maximum Allowable Concentration, MAC);时间加权平均容许浓度(Permissible Exposure Concetration-Time-Weighted Average, PEC-TWA);短时间接触容许浓度(Permissible Exposure Concentration-Short Term Exposure Limit, PEC-STEL)。

最高容许浓度,是指任何有代表性的采样测定均不得超过的浓度。

时间加权平均容许浓度,是按8小时工作日的时间加权平均浓度规定的容许浓度。

短时间接触容许浓度,是指每次接触时间不得超过15分钟的时间加权平均容许浓度,每天接触不超过4次,且前后两次接触至少要间隔60分钟;同时当日的时间加权平均容许浓度亦不得超过。

短时间接触容许浓度(PEC-STEL)迄今我国尚未制订。

我国现行的作业环境空气中有害物质容许浓度主要来自两个方面。

其一是《工业企业设计卫生标准(TJ 36-79)》中的表4;另一个是1988年以来陆续批准、颁布的作业环境空气中有害物质单项卫生标准。

本文将我国现有作业环境空气中有害物质容许浓度汇集、列表刊出,供参阅。

目前仅有少数有害物质规定了时间加权平均容许浓度,在容许浓度表中以斜线隔开同时列出两个数值者,其分母位置处的数值为时间加权平均容许浓度。

需要指出的是,容许浓度数值只是卫生标准的一个构成部分,而不是其全部内容。

msds中职业接触限值

msds中职业接触限值

msds中职业接触限值文章题目:职业接触限值及其意义——保护工人健康的重要举措引言:在现代化的社会中,各行各业的发展离不开勤奋工作的职工。

然而,许多职业环境中存在着各种潜在的危害物质,长期接触这些危害物质可能对工人的健康造成严重威胁。

为了保护工人免受这些危害物质的伤害,各国都根据科学研究制定了一系列的职业接触限值标准,本文将详细介绍职业接触限值的概念、制定过程以及其在保护工人健康中的重要性。

一、职业接触限值的概念及分类职业接触限值,简称“职限值”,是一种国际上通用的评估职业环境中危害物质浓度的标准。

它是根据致病性或毒性物质的生物学效应和职业工人的暴露方式而制定的。

根据不同的国家和地区,职业接触限值一般分为以下几类:国际职业接触限值、国家职业接触限值、工业界职业接触限值和企业职业接触限值。

二、职业接触限值的制定过程1. 数据收集与评估:职业接触限值的制定需要大量的数据支持,包括危害物质的理化性质、毒理学数据、职业暴露水平和职业病与危害因素的关联等。

这些数据来自于科研机构的实验研究、临床实践以及职业病监测等。

2. 制定委员会的成立:在制定职业接触限值的过程中,通常会成立专家委员会或权威机构,由相关专家组成对数据进行整理和评估。

他们将根据现有的科学研究结果和国家实际情况,制定出合理的职业接触限值。

3. 参与者的广泛参与:由于职业接触限值的制定关系到数百万职工的健康,各方利益相关者的意见和建议十分重要。

他们可以是企业代表、工会代表、职工代表等。

在制定职业接触限值的过程中,需要广泛听取各方的意见,并根据实际情况进行权衡。

4. 决策的制定和发布:制定委员会根据数据评估和各方意见,制定出职业接触限值标准,并提出相关政策建议。

政府机构根据这些标准和建议进行最终的决策,并将其发布给企业和相关部门。

三、职业接触限值的意义1. 保障工人健康:职业接触限值的制定旨在保护工人免受危害物质的侵害。

通过合理设置危害物质的浓度限值,可以避免工人长期接触高浓度危害物质而导致的职业病和健康问题。

工作场所有害因素职业接触限值

工作场所有害因素职业接触限值

超限倍数是在符合TWA的前提下,对于没有制定段时间容许浓度(STEL)的化学物质或粉尘,制定的一种用来控制短时间接触水平的过高波动的方法。

只是针对短时间接触浓度而言的。

关于这个问题,首先要要了解超限倍数和STEL的制定目的和意义。

如果说测定TWA是为了解工作期间劳动者接触毒物或粉尘的8小时时间加权浓度即平均浓度的话,超限倍数或STEL的制定则是为了解整个工作期间毒物或粉尘浓度的波动情况,超限倍数只不过是对那些没有制定PC-STEL的毒物或所有的粉尘,所制定的短时间浓度波动的上限,即短时间浓度波动不得超过PC-STEL的若干倍数。

它所对应的是短时间接触浓度,采样和检测方法同PC-STEL。

是STEL除以PC-TWA《工作场所有害因素职业接触限值》(2008-05-07 10:44:17)转载▼标签:杂谈《工作场所有害因素职业接触限值》一、发布和实施日期2007年4月12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通告(卫通[2007]8号)发布了《工作场所有害因素职业接触限值》国家职业卫生标准,2007年11月1日起实施。

二、新旧标准对照此次修订将GBZ2-2002 《工作场所有害因素职业接触限值》分为GBZ 2.1 《工作场所有害因素职业接触限值第1部分:化学有害因素》和GBZ 2.2《工作场所有害因素职业接触限值第2部分:物理因素》。

三、GBZ 2.1-2007《工作场所有害因素职业接触限值第1部分:化学有害因素》1.主要修改内容⑴进一步明确了职业卫生标准所采用的概念及其定义,并增加了以下内容:①超限倍数及其应用;②总粉尘、呼吸性粉尘和空气动力学直径的定义;③化学物质的致癌性参考分类、标识及其应用;④致敏性物质的标识及其应用;⑤经皮标识的应用。

⑵修订了乙腈、乙酸甲酯的接触限值;⑶增订了少量国内需要的标准限值,具体为:百草枯、毒死蜱、氯乙酸、钡及其可溶性化合物、萤石混合性粉尘呼尘的接触限值。

⑷删除了GBZ2-2002中47种粉尘的PC-STEL值和164种化学物质的带*号的PC-STEL值。

我国和美国OELs(职业接触限值)对照表

我国和美国OELs(职业接触限值)对照表
0.5mg/m3
1
3
80.11 A4
101
氢氧化钙Calcium hydroxide
5mg/m3
74.1
102
氧化钙Calcium oxide
2mg/m3
2
5
56.08
103
硅酸钙(合成) Calcium silicate
10mg/m3
A4
104
硫酸钙Calcium sulfate
10mg/m3
136.14
0.1ppm
174.92
76
溴仿Bromoform
0.5ppm
252.80 A3
77
1,3-丁二烯1,3-Butadiene
2ppm
5
12.5
54.09 A2
78
丁烷Butane
800ppm
58.12
79
正丁醇n-Butanol
C 50ppm
100
200
74.12
80
仲丁醇sec-Butanol
100ppm
可溶性盐,以铝计
2mg/m3
烷基铝,以铝计
2mg/m3
铝、铝合金总尘
3
4
25
氧化铝Aluminum oxide
10mg/m3
A4
总尘
4
6
26
4-氨基联苯4-Aminodiphenyl
169.23 A1
27
2-氨基吡啶2-Aminopyridine
0.5ppm
2
5
91.11
28
3-氨基-1,2,4-三唑3-Amino-1,2,4-triazole
16
活性炭粉尘(总尘)

工作场所有害因素职业接触限值 第1部分:化学有害因素

工作场所有害因素职业接触限值 第1部分:化学有害因素

工作场所有害因素职业接触限值第1部分:化学有害因素1 范围本部分规定了工作场所职业接触化学有害因素的卫生要求、检测评价及控制原则。

本部分适用于工业企业卫生设计以及工作场所化学有害因素职业接触的管理、控制和职业卫生监督检查等。

2 规范性引用文件下列文件对于本文件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

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注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

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

GBZ 1 工业企业设计卫生标准GBZ 159 工作场所空气中有害物质监测的采样规范GBZ/T 160(所有部分)工作场所空气有毒物质测定GBZ/T 300(所有部分)工作场所空气有毒物质测定GBZ/T 295职业人群生物监测方法总则GBZ/T 192(所有部分)工作场所空气中粉尘测定GBZ/T 224 职业卫生名词术语GBZ/T 225 用人单位职业病防治指南GBZ/T 229.2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作业分级第2部分:化学物3 术语、定义和缩略语GBZ/T 224界定的以及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文件。

3.1化学有害因素 chemical hazardous agents本部分所称化学有害因素包括化学物质、粉尘及生物因素。

3.2职业接触 occupational exposure劳动者在职业活动中通过呼吸道、皮肤黏膜等与职业性有害因素之间触的过程。

3.3不良健康效应 adverse health effects机体因接触职业性有害因素而产生或出现的有害健康效应或毒作用效应。

只有达到一定水平的接触,即过量的接触才会引起健康损害。

3.4临界不良健康效应 critical adverse health effects用于确定某种职业性有害因素容许接触浓度,即职业接触限值大小时所依据的不良健康效应。

3.5职业接触限值 occupational exposure limits,OELs劳动者在职业活动过程中长期反复接触某种或多种职业性有害因素,对绝大多数接触者的健康不引起不良健康效应的容许接触水平。

工作场所有害因素职业接触限值 第1部分:化学有害因素

工作场所有害因素职业接触限值 第1部分:化学有害因素

工作场所有害因素职业接触限值第1部分:化学有害因素1 范围本部分规定了工作场所职业接触化学有害因素的卫生要求、检测评价及控制原则。

本部分适用于工业企业卫生设计以及工作场所化学有害因素职业接触的管理、控制和职业卫生监督检查等。

2 规范性引用文件下列文件对于本文件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

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注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

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

GBZ 1 工业企业设计卫生标准GBZ 159 工作场所空气中有害物质监测的采样规范GBZ/T 160(所有部分)工作场所空气有毒物质测定GBZ/T 192(所有部分)工作场所空气中粉尘测定GBZ/T 224 职业卫生名词术语GBZ/T 225 用人单位职业病防治指南GBZ/T 229.2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作业分级第2部分:化学物GBZ/T 295职业人群生物监测方法总则GBZ/T 300(所有部分)工作场所空气有毒物质测定3 术语、定义和缩略语GBZ/T 224界定的以及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文件。

3.1化学有害因素 chemical hazardous agents本部分所称化学有害因素包括工作场所存在或产生的化学物质、粉尘及生物因素。

3.2职业接触 occupational exposure劳动者在职业活动中通过呼吸道、皮肤黏膜等与职业性有害因素之间接触的过程。

3.3不良健康效应 adverse health effects机体因接触职业性有害因素而产生或出现的有害健康效应或毒作用效应。

只有达到一定水平的接触,即过量的接触才会引起健康损害。

3.4临界不良健康效应 critical adverse health effects用于确定某种职业性有害因素容许接触浓度大小,即职业接触限值时所依据的不良健康效应。

3.5职业接触限值 occupational exposure limits;OELs劳动者在职业活动过程中长期反复接触某种或多种职业性有害因素,不会引起绝大多数接触者不良健康效应的容许接触水平。

工作场所有害因素职业接触限值GBZ2-2002

工作场所有害因素职业接触限值GBZ2-2002

前言本标准除第2章外均为强制性条款。

《工业企业设计卫生标准》(TJ36—79)修订后分为两个标准:工业企业设计卫生标准和工作场所有害因素职业接触限值。

本标准是根据职业性有害物质的理化特性、国内外毒理学及现场劳动卫生学或职业流行病学调查资料,并参考美国、德国、前苏联、日本等国家的职业接触限值及其制定依据而修订和制定的,是作为工业企业设计及预防性和经常性监督、监测使用的卫生标准。

本标准与TJ36—79相比变化如下:——分为两个标准——修订了原111项有毒物质和9项粉尘的标准值——纳入后颁布的119项国家标准——增订119项标准本标准的附录A是标准的附录本标准由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提出并归口本标准由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批准本标准起草单位:中国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复旦大学公共卫生学院、上海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北京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哈尔滨医科大学公共卫生学院、华中科技大学同济公共卫生学院。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吴维皑、吕伯钦、梁友信、孟德山、谷京宇、刚葆琪、傅慰祖、杨磊、于永中、于冬梅、庞应发、程秀荣本标准由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负责解释。

原标准 GB3869—1983,GB/T4200—1997,GB8773~8780—1988,GB10328~10333-1989,GB10434~10439—1989,GB11516~11522—1989,GB11524~11532—1989,GB11719~11726—1989,GB16182~16250—1996,GB3869—1997,GB17052~17055—1997,GB18528~18563—2001与本标准不一致的,以本标准为准。

工作场所有害因素职业接触限值Occupational Exposure Limit for Hazardous Agents in the WorkplaceGBZ2-20021 范围本标准规定了工作场所有害因素的职业接触限值。

本标准适用于生产、使用或产生有害因素的各类用人单位。

我国和美国OELs(职业接触限值)对照表

我国和美国OELs(职业接触限值)对照表
联苯Biphenyl
0.2ppm
1.5
3.75
154.2
65
双2-二甲基胺乙基醚
0.05ppm
0.15ppm
160.26
Bis(2-dimethylaminoethyl) etherE
66
双(巯基乙酸)二辛基锡
0.1
0.2
Bis(mercaptoacetate) dioctyltin
67
双氯甲醚Bis(chloromethyl) ether
216.06 A4
46
谷硫磷Azinphos-methyl
0.2mg/m3
317.34 A4
47
重晶石粉尘(总尘) Barite
5
10
48
钡及其可溶性化合物,以钡计Barium
0.5mg/m3
137.30 A4
49
硫酸钡Barium sulfate
10mg/m3
10
25
233.43
50
白僵蚕孢子Beauveria bassiana
1ppm
148.18
97
镉,Cadmium元素和化合物
0.01mg/m3
0.01
0.02
112.40 A2
按Cd计
0.002mg/m3
98
碳酸钙Calcium carbonate
10mg/m3
100.09
99
铬酸盐Calcium chromate按Cr计
0.001mg/m3
156.09 A2
100
氰氨化钙Calcium cyanamide
25ppm
60
120
130.21
93
乳酸正丁酯n-Butyl lactate

职业接触甲苯的生物限值

职业接触甲苯的生物限值

职业接触甲苯的生物限值WS/T 110—1999职业接触甲苯的生物限值WS/T 110—1999WS/T 110—1999前言本标准是根据现场劳动卫生调查资料及参考国外职业接触生物限值后提出的。

为职业接触甲苯的生物监测卫生标准。

本标准从1999年7月1日起实施。

本标准的附录A是标准的附录。

本标准的附录B是提示的附录。

本标准由卫生部卫生法制与监督司提出。

本标准起草单位:北京医科大学劳动卫生教研室、杭州市职业病防治院。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沈惠麒、胡宣扬。

本标准由卫生部委托中国预防医学科学院劳动卫生与职业病研究所负责解释。

职业接触甲苯的生物限值Biological limit values for occupational exposure to toluene1 范围本标准规定了职业接触甲苯的生物监测指标、生物限值及监测检验方法。

本标准适用于甲苯职业接触的生物监测。

2 引用标准下列标准所包含的条文,通过在本标准中引用而构成为本标准的条文。

本标准出版时,所示版本均为有效。

所有标准都会被修订,使用本标准的各方应探讨使用下列标准最新版本的可能性。

WS/T52—1996尿中马尿酸的分光光度测定方法WS/T53—1996尿中马尿酸、甲基马尿酸的高效液相色谱测定方法WS/T97—1997尿中肌酐分光光度测定方法3 生物监测指标和接触限值见表1。

4 监测检验方法4.1 尿马尿酸监测检验按WS/T52或WS/T53执行。

4.2 尿肌酐的监测检验按WS/T97执行。

4.3 终末呼出气甲苯监测检验按附录A执行。

附录A(标准的附录)呼出气中甲苯的气相色谱测定法A1 原理采终末呼出气100mL,在常温下用TenaxGC吸附管吸附富集后,经热解吸仪在250℃下解吸,由载气带入10%FFAP/6201色谱柱分离,经FID检测器检测,以保留时间定性,峰高定量。

A2 仪器A2.1 注射器100mL,微量注射器1μL。

A2.2 热解吸浓缩进样装置:此装置必须具有加热、致冷功能,并且在换采样管时能保证色谱内有连续的载气通过。

我国和美国OELs(职业接触限值)对照表

我国和美国OELs(职业接触限值)对照表
aldehyde
C 25ppm
C 45
44.05 A3
3
乙酸Acetic acid
10ppm
15ppm
10
20
60
4
乙酐Acetic anhydride
5ppm
16
32
102.09
5
丙酮Acetone
500ppm
750ppm
300
450
58.05 A4
6
丙酮氰醇Acetone cyanohydrin
100
200
74.12
81
特丁醇tert-Butanol
100ppm
100
200
74.12 A4
82
2-丁氧基乙醇2-Butoxyethanol
20ppm
118.17
83
乙酸正丁酯n-Butyl acetate
150ppm
200ppm
200
300
116.16
84
乙酸仲丁酯sec-Butyl acetate
西维因Carbaryl
5mg/m3
201.20 A4
110
呋喃丹Carbofuran
0.1mg/m3
221.30 A4
111
炭黑Carbon black
3.5mg/m3
A4
总尘
4
8
112
二氧化碳Carbon dioxide
5000ppm
30000ppm
9000
18000
44.01
113
二硫化碳Carbon disulfide
C 0.005
68
碲化铋Bismuh telluride

工作场所有害因素职业接触限值.

工作场所有害因素职业接触限值.

范围:
❖ 本标准规定了工作场所有害因素的职业接触 限值。
❖ 本标准适用于生产、使用或产生有害因素的 各类用人单位。
❖ 包括毒物标准330项、粉尘47项、生物因素1 项、物理因素9项。
定义:
❖ 1、职业接触限值:是职业性有害因素的接触限制量 值,指劳动者在职业活动过程中长期反复接触对机 体不引起急性或慢性有害健康影响的容许接触水平。 化学因素的职业接触限值可分为时间加权平均容许 浓度、最高容许浓度和短时间接触容许浓度三类。 2、 时间加权平均容许浓度(PC-TWA):指以时间为 权数规定的8小时工作日的平均容许接触水平。
❖ 粉尘
❖ GBZ2—2002卫生标准提出了47项粉尘标准,其中 绝大多数含有呼吸性粉尘标准,均提出了短时间接 触容许浓度和时间加权平均容许浓度。标准要求尽 量测定呼吸性粉尘浓度来评价,但不具备测定呼吸 性粉尘条件时,可测定总粉尘浓度来评价。
❖ 噪声 ❖ 参见GBZ1-2002
❖ GBZ2对监测提出的要求
❖ 4、STEL是15min的时间准确、越真实。因此,最好进行15min的采样检 测。
❖ 5、MAC是工作日内任何时间都不能超过的浓度。采样检测时间确定 为不超过15min。
❖ 6、容许浓度都是工作日中不能超过的浓度,要在工作日内,有害物 质浓度最高的时段进行采样检测。
制定依据:
❖ 1、有害物质的物理和化学特性资料; ❖ 2、动物实验和人体毒理学资料; ❖ 3、现场职业卫生学调查资料; ❖ 4、流行病学调查资料。
制定原则:
❖ 在保障健康的前提下,做到经济合理、技术 可行。 科学性 可行性
❖ 根据有害因素特征提出不同的接触限值
❖ (1)对毒性大、刺激性大并容易导致急性中毒的 毒物只提出最高容许浓度一个卫生标准值,共53 项。该职业接触限值要求,工作场所中有毒物质 的浓度必须控制在最高容许浓度以下,而不容许 超过此限值。

GBZ2-2002 工作场所有害因素职业接触限值

GBZ2-2002 工作场所有害因素职业接触限值

工作场所有害因素职业接触限值GBZ2-2002Occupational Exposure Limit for Hazardous Agents in the Workplace1 范围本标准规定了工作场所有害因素的职业接触限值。

本标准适用于生产、使用或产生有害因素的各类用人单位。

2 规范性引用文件下列文件中的条款,通过本标准的引用而成为本标准的条款。

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随后所有的修改单(不包括勘误的内容)或修订版均不适用于本标准,然而,鼓励根据本标准达成协议的各方研究是否可使用这些文件的最新版本。

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适用于本标准GBJ19—87 工业企业采暖通风和空气调节设计规范GB934—89 高温作业环境气象条件测试规范GBZ1—2002 工业企业设计卫生标准3 定义本标准采用如下定义:3.1 职业接触限值(Occupational Exposure Limit,OEL)是职业性有害因素的接触限制量值,指劳动者在职业活动过程中长期反复接触对机体不引起急性或慢性有害健康影响的容许接触水平。

化学因素的职业接触限值可分为时间加权平均容许浓度、最高容许浓度和短时间接触容许浓度三类。

3.1.1 时间加权平均容许浓度(Permissible concentration-Time Weighted Average,PC-TWA)指以时间为权数规定的8 小时工作日的平均容许接触水平。

3.1.2 最高容许浓度(Maximum Allowable Concentration,MAC)指工作地点、在一个工作日内、任何时间均不应超过的有毒化学物质的浓度。

3.1.3 短时间接触容许浓度(Pemissible concentration-Short Term Exposure Limit,PC-STEL),指一个工作日内,任何一次接触不得超过的15 分钟时间加权平均的容许接触水平。

3.2 工作场所(workplace)指劳动者进行职业活动的全部地点。

我国作业环境空气中有害物质容许浓度与职业接触生物限值

我国作业环境空气中有害物质容许浓度与职业接触生物限值

我国作业环境空气中有害物质容许浓度与职业接触生物限值1999.09.01批准,1999.09.01实施作业环境空气中有害物质容许浓度在职业卫生监督和职业病防治工作中具有重要作用。

在劳动卫生工作实践中,对各种职业性有害因素常规定一个接触限量,简称为职业接触限值(occupational exposure limit)。

在不同国家、机构或团体对职业接触限值所使用的名称不尽相同。

我国对作业环境空气中有害物质的接触限值分为三种∶最高容许浓度(Maximum Allowable Concentration, MAC);时间加权平均容许浓度(Permissible Exposure Concetration-Time-Weighted Average, PEC-TWA);短时间接触容许浓度(Permissible Exposure Concentration-Short Term Exposure Limit, PEC-STEL)。

最高容许浓度,是指任何有代表性的采样测定均不得超过的浓度。

时间加权平均容许浓度,是按8小时工作日的时间加权平均浓度规定的容许浓度。

短时间接触容许浓度,是指每次接触时间不得超过15分钟的时间加权平均容许浓度,每天接触不超过4次,且前后两次接触至少要间隔60分钟;同时当日的时间加权平均容许浓度亦不得超过。

短时间接触容许浓度(PEC-STEL)迄今我国尚未制订。

我国现行的作业环境空气中有害物质容许浓度主要来自两个方面。

其一是《工业企业设计卫生标准(TJ 36-79)》中的表4;另一个是1988年以来陆续批准、颁布的作业环境空气中有害物质单项卫生标准。

本文将我国现有作业环境空气中有害物质容许浓度汇集、列表刊出,供参阅。

目前仅有少数有害物质规定了时间加权平均容许浓度,在容许浓度表中以斜线隔开同时列出两个数值者,其分母位置处的数值为时间加权平均容许浓度。

需要指出的是,容许浓度数值只是卫生标准的一个构成部分,而不是其全部内容。

有害因素职业接触限值指标及监视和测量方法

有害因素职业接触限值指标及监视和测量方法

有害因素职业接触限值指标及监视和测量方法下载提示:该文档是本店铺精心编制而成的,希望大家下载后,能够帮助大家解决实际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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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Hb
工作班末
WS/T 114-1999
有机磷农药
全血胆碱酯酶活性***
全血胆碱酯酶活性***
原基础值或参考值70%
原基础值或参考值50%
接触起始后三个月后任意时间
接触起始后三个月后任意时间
WS/T 115-1999
二氧化碳
尿2-硫代噻唑烷-4-羧酸
1.5mmol/mol 肌酐(2.2mg/g)
工作班末或接触末
WS/T 239-2004
氟及其无机化合物
尿氟
42mmol/mol肌酐(7mg/g)
24mmol/mol肌酐(4mg/g)
工作班后
工作班前
WS/T 240-2004
苯乙烯
尿中苯乙醇酸加苯乙醛酸
295mmol/mol肌酐(400mg/g肌酐)
120mmol/mol肌酐(160mg/g肌酐)
工作班末
下一个工作班前
工作周末的班末
WS/T 267-2006

尿总汞
20μmol/mol(35μg/g肌酐)
接触6个月后工作班前
WS/T 265-2006
可溶性铬盐
尿总铬
65μmol/mol 肌酐(30μg/g)
接触1个月后工作周末的班末
WS/T 266-2006
五氯酚
尿总五氯酚
0.54mmol/mol肌酐(1.5mg/g)
接触化学物质
生物监测指标
职业接触生物限值
采样时间
标准代号与编号
甲苯
尿马尿酸
(1.5g/g肌酐)或11 mmol/L** (2.0g/L)
(停止接触后)
WS/T 110-1999
终末呼出气甲苯
20 mg/m3
工作班末(停止接触后15~30min)
5 mg/m3
工作班前
三氯乙烯
尿中三氯乙酸
0.3 mmol/L(50 mg/L)
工作周末的班末尿
WS/T 111-1999
铅及其化合物
血铅
2.0 μmol/L(400 μg/L)
接触三周后的任意时间
WS/T 112-1999
镉及其化合
尿镉血镉
5 μmol/mol肌酐
45 nmol/L(5 μg/L)
不作严格规定
不作严格规定
WS/T 113-1999
一氧化碳
血中碳氧血红蛋白(HbCO)
WS/T 241-2004
三基甲苯
血中4-氨基-2,6 二硝基甲苯-血红蛋白加合物
200 ng/g Hb
接触4个月后任意时间
WS/T 242-2004
正乙烷
尿2,5-已二酮
35.0μmol/L(4.0mg/L)
工作班后
WS/T 243-2004
酚ቤተ መጻሕፍቲ ባይዱ
尿总酚
150mmol/mol肌酐(125mg/g肌酐)
工作周末的班末
WS/T 264-20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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