职业危害因素接触限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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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作场所有害因素职业接触限值

工作场所有害因素职业接触限值

工作场所有害因素职业接触限值工作场所的害因素是指在工作过程中可能对人体健康产生不良影响的因素。

这些因素可以分为以下几个方面:1. 噪音:在工厂、建筑工地等工作场所中,可能存在强噪音环境。

长期接触噪音会对听力产生损害,造成聋哑等健康问题。

因此,职业接触限值应该设定为安全噪音水平以下。

2. 有害气体和蒸汽:某些工作环境中可能存在有害气体和蒸汽,例如化学实验室、炼油厂等。

长时间接触这些物质可能导致呼吸系统、神经系统等方面的健康问题。

职业接触限值应设置在不会对人体产生明显损害的安全水平以下。

3. 有害尘埃和颗粒物:在一些工作环境中,如矿石加工、建筑工地等,可能存在有害尘埃和颗粒物。

长期吸入这些粉尘会导致呼吸系统疾病,例如尘肺病。

职业接触限值需要设定在安全颗粒物浓度以下。

4. 高温和低温环境:一些特殊行业工作环境(例如冶金、冷链物流)可能会暴露于极高温或极低温的环境中。

长时间在高温环境中工作可能导致中暑和热衰竭,而长时间在低温环境中工作可能导致低体温,可能引发冻疮等健康问题。

职业接触限值应考虑到参与工作的人体适应性,并制定相关保护措施。

5. 电离辐射:在核能行业、医疗设备操作等特定工作场所,可能存在电离辐射。

长期接触电离辐射可能导致癌症等健康问题。

职业接触限值需要设定在安全辐射限度以下。

6. 职业病因素:一些特定工作环境可能存在诱发职业病的因素,如化学品接触、重金属中毒等。

职业接触限值需要基于相关职业病预防的科学研究设定,确保工作者不会受到职业病的侵害。

总之,为了保护工作者的身体健康,职业接触限值应该根据各种害因素的特点,科学合理地制定,从而确保工作环境的安全性和健康性。

工作场所的害因素是指在工作过程中可能对人体健康产生不良影响的因素。

这些因素包括噪音、有害气体和蒸汽、有害尘埃和颗粒物、高温和低温环境、电离辐射等。

为了保护工作者的身体健康,职业接触限值应该根据各种害因素的特点,科学合理地制定,从而确保工作环境的安全性和健康性。

GBZ-2.1-2.2工作场所有害因素职业接触限值

GBZ-2.1-2.2工作场所有害因素职业接触限值

GBZ 2.1-2007
MAC的应用
主要是针对具有明显刺激、窒息或中枢神经系统 抑制作用,可导致严重急性损害的化学物质而制定 的不应超过的最高容许接触限值,即任何情况都不 容许超过的限值。最高浓度的检测应在了解生产工
艺过程的基础上,根据不同工种和操作地点采集能
够代表最高瞬间浓度的空气样品再进行检测。
等。
本部分不适用于非职业性接触。
GBZ 2.1-2007
1.2 标准解读
(1)职业接触限值( OELs ) occupational exposure limits 职业性有害因素的接触限制量值。指劳动者在职业 活动过程中长期反复接触,对绝大多数接触者的健康不
引起有害作用的容许接触水平。化学有害因素的职业接
PC-STEL是与PC-TWA相配套的短时间接触限值,
可视为对PC-TWA的补充。只用于短时间接触较高浓
度可导致刺激、窒息、中枢神经抑制等急性作用,
及其慢性不可逆性组织损伤的化学物质。
GBZ 2.1-2007
PC-STEL的应用
在遵守PC-TWA的前提下,PC-STEL水平的短时间接 触不引起: 1) 刺激作用 2) 慢性或不可逆性损伤
相似的毒性作用(如刺激作用等),或已知这些物质可产生相加作 用时,则应按下列公式计算结果,进行评价: C1/L1+C2/L2+ · · · · · · +Cn/Ln=1 式中: C1,C2 · · · · · · Cn——各化学物质所测得的浓度; L1,L2 · · · · · · Ln——各化学物质相应的容许浓度限值。
GBZ 2.1-2007
1.6 标准备注栏说明: 1.6.1(皮):可因皮肤、黏膜和眼睛直接接触蒸气、液体和固体,通过完

工作场所危害因素职业接触限值(物理因素)

工作场所危害因素职业接触限值(物理因素)

工作场所危害因素职业接触限值(物理因素)
电磁波辐射接触限值:
超高频辐射(30MHz~300MHz)、高频电磁场(100KHz~30MHz)、工频电场(50Hz)、激光辐射(波长=200nm~1mm)、微波辐射(300MHz~300GHz)
照射量:手照面积上光能的面密度J/cm2
辐照度:单位面积照射的辐射通量W/cm2
功率密度:单位面积上的辐射功率P= mw/cm2
平均功率密度:单位面积上一个工作日的平均辐射功率mw.h/cm2 um.h/cm2
日剂量:一日接受辐射的总能量
高温作业职业接触限值:
25°C+1°C~2°C*(4-T/25%)+1°C~2°C*(4-N)
25%<=T<=100%(T为时间接触率,即为一个工作日内实际接触高温作业的累计时间与8h的比率)
1<=N<=4(N即为体力劳动强度级别)
噪声职业接触限值:
8h/d 40h/w 噪声职业接触限值为85dB(A)A表示A计全声压级,A计全网络测得的声压级
手传振动职业接触限值:
4h等能量频率计权振动加速度为5m/s2
∗ahw(T)其中T为手传振动实际职业接触的时间,ahw(T)为这个时间段内计ahw(4)=T
4
权振动加速度。

职业危害因素接触限值

职业危害因素接触限值

盛年不重来,一日难再晨。

及时宜自勉,岁月不待人。

工作场所有害因素职业接触限值第1部分:化学有害因素Occupational exposure limits for hazardous agents in the workplacePart 1: Chemical hazardous agentsGBZ2.1-2007代替GBZ 2-20022007-04-12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发布2007-11-01实施前言此次修订将GBZ 2-2002《工作场所有害因素职业接触限值》分为GBZ2.1 《工作场所有害因素职业接触限值第1部分:化学有害因素》和GBZ 2.2 《工作场所有害因素职业接触限值第2部分:物理因素》。

自本部分实施之日起,GBZ 2-2002中相应的内容作废。

本部分与GBZ 2-2002相比主要修改如下:a)进一步明确了职业卫生标准所采用的概念及其定义,并增加了以下内容:——超限倍数及其应用;——总粉尘、呼吸性粉尘和空气动力学直径的定义;——化学物质的致癌性参考分类、标识及其应用;——致敏性物质的标识及其应用;——经皮标识的应用。

b)对某些标准值进行了调整:——修订了乙腈、乙酸甲酯的接触限值;——增订了百草枯、毒死蜱、氯乙酸、钡及其可溶性化合物、萤石混合性粉尘呼尘的接触限值。

c)删除了GBZ2-2002中47种粉尘的PC-STEL值和164种化学物质的带*号的PC-STEL值。

d)增加参考致癌性标识59项、致敏性标识9项、经皮标识10项。

本部分的附录A为规范性附录。

本部分由卫生部职业卫生标准专业委员会提出。

本部分由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批准。

本部分主要起草单位:中国疾病预防控制中心职业卫生与中毒控制所、复旦大学公共卫生学院、华中科技大学同济公共卫生学院、北京大学公共卫生学院等。

本部分主要起草人:苏志、李涛、梁友信、杨磊、王生、张敏、吕伯钦、吴维皑、徐伯洪、刘占元、郑玉新、闫慧芳、陈卫红、谷京宇、杜燮祎、周志俊、夏昭林、何丽华、赵一鸣、黄汉林、缪剑影、刘晓延、张幸、雷玲、朱菊一。

GBZ2.1工作场所有害因素职业接触限值

GBZ2.1工作场所有害因素职业接触限值

GBZ2.1工作场所有害因素职业接触限值GBZ2.1 工作场所所有害因素职业接触限值工作场所的安全和健康是保障员工权益的重要问题,而职业接触限值则是确保工人在工作中避免接触有害物质的关键标准。

GBZ2.1 是中国国家标准中的一项重要指南,规定了工作场所中各种有害因素的职业接触限值。

本文将详细介绍 GBZ2.1 标准的背景、内容和实施意义。

一、GBZ2.1 标准的背景工作场所职业接触限值的制定和实施是为了保护工人不受有害物质的侵害。

GBZ2.1 标准由中国卫生部、中国劳动和社会保障部、中国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共同制定,并于2002年正式发布实施。

该标准的制定基于以下几点考虑:1. 保护工人健康:有害物质对人体健康有潜在危害,职业接触限值的设定可以控制工人在工作环境中接触到有害物质的程度,降低健康风险。

2. 国际经验借鉴:GBZ2.1 标准参考了多个国家和国际组织的相关标准和指南,结合中国工作场所的实际情况,制定了适合本国情况的职业接触限值。

3. 法律依据:GBZ2.1 标准是基于《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等国内法律的规定制定的,具有法律效力。

二、GBZ2.1 标准的内容GBZ2.1 标准主要包含了对工作场所常见有害因素的职业接触限值和评价依据。

它涵盖了以下几个方面的内容:1. 化学因素:对各种化学物质的职业接触限值进行了明确规定,包括有毒气体、有害液体、粉尘、纤维、金属等。

2. 生物因素:对工作环境中存在的各类生物因素(如细菌、病毒、真菌等)的职业接触限值进行了规定,以防止传染疾病的发生。

3. 物理因素:对工作环境中的各类物理因素(如噪音、震动、电磁辐射等)的职业接触限值提供了指导,以保护工人的听力、神经系统和眼睛等。

4. 放射性因素:对工作场所中可能存在的各类放射性物质的职业接触限值进行了规定,以控制射线对工人的辐射影响。

三、GBZ2.1 标准的实施意义GBZ2.1 标准的实施对于保障工作场所的安全和健康有着重要的意义。

职业危害因素接触限值

职业危害因素接触限值

工作场所有害因素职业接触限值第1部分:化学有害因素Occupational exposure limits for hazardous agents in theworkplacePart 1: Chemical hazardous agentsGBZ2.1-2007代替GBZ 2-20022007-04-12 中华人民国卫生部发布2007-11-01 实施前言此次修订将GBZ 2-2002《工作场所有害因素职业接触限值》分为GBZ2.1 《工作场所有害因素职业接触限值第1部分:化学有害因素》和GBZ2.2 《工作场所有害因素职业接触限值第2部分:物理因素》。

自本部分实施之日起,GBZ 2-2002中相应的容作废。

本部分与GBZ 2-2002相比主要修改如下:a)进一步明确了职业卫生标准所采用的概念及其定义,并增加了以下容:——超限倍数及其应用;——总粉尘、呼吸性粉尘和空气动力学直径的定义;——化学物质的致癌性参考分类、标识及其应用;——致敏性物质的标识及其应用;——经皮标识的应用。

b)对某些标准值进行了调整:——修订了乙腈、乙酸甲酯的接触限值;——增订了百草枯、毒死蜱、氯乙酸、钡及其可溶性化合物、萤石混合性粉尘呼尘的接触限值。

c)删除了GBZ2-2002中47种粉尘的PC-STEL值和164种化学物质的带*号的PC-STEL值。

d)增加参考致癌性标识59项、致敏性标识9项、经皮标识10项。

本部分的附录A为规性附录。

本部分由卫生部职业卫生标准专业委员会提出。

本部分由中华人民国卫生部批准。

本部分主要起草单位:中国疾病预防控制中心职业卫生与中毒控制所、复旦大学公共卫生学院、华中科技大学同济公共卫生学院、大学公共卫生学院等。

本部分主要起草人:志、涛、梁友信、磊、王生、敏、吕伯钦、吴维皑、徐伯洪、占元、玉新、闫慧芳、卫红、谷京宇、杜燮祎、周志俊、夏昭林、何丽华、一鸣、黄汉林、缪剑影、晓延、幸、雷玲、朱菊一。

工作场所有害因素接触限值定义

工作场所有害因素接触限值定义

工作场所有害因素接触限值定义职业接触限值(OccupationalExposureLimit,OEL)是职业性有害因素的结束限制量值,指劳动者在职业活动中长期反复接触对机体不引起急性或慢性有害健康的容许接触水平。

化学因素的职业接触限值可以分为时间加权平均容许浓度、最高容许浓度和短时间接触容许浓度三类。

1、时间加权平均容许浓度(PermissibleConcentration-TimeWeightedAverage,PC-TWA)指以时间为权数规定的8小时工作日的平均容许接触水平。

要求采集有代表性的样品,按8小时工作日内各个接触持续时间与其相应浓度的乘积之和除以8,得出8小时的时间加权平均浓度(TWA),应用个体采样器采样所得到的浓度值,主要适用于评价个人接触状况;工作场所的定点采样(区域采样),主要适用于工作环境卫生状况的评价。

2、最高容许浓度(MaximumAllowableConcentration,MAC)指工作地点在一个工作日内任何时间均不应超过的有毒化学物质的浓度。

该职业接触限值是对急性作用大、刺激作用强和(或)危害性较大的有毒物质而制定的最高接触限值;应根据不同工种和操作地点采集有代表性的空气样品;该职业接触限值要求,工作场所中有毒物质的浓度必须控制在最高容许浓度以下,而不容许超过此限值。

3、短时间接触容许浓度(PermissibleConcentration-ShortTermExposureLimit,PC-STEL)指一个工作日内任何一次接触不超过15分钟时间加权平均的容许接触水平。

该职业接触限值旨在防止劳动者接触过高的波动浓度,避免引起刺激、急性作用或有害健康的影响,要求在监测时间加权平均浓度的同时,对浓度变化较大的工作地点,进行监测评价(一般采集接触15分钟的空气样品;接触时间短于15分钟时,以15分钟的时间加权平均浓度计算);该职业接触限值是与8小时时间加权平均浓度配套的一种短时间接触限值,必须符合制定的接触限值或推算出的接触限值。

职业危害因素接触限值

职业危害因素接触限值

工作场所有害因素职业接触限值第1部分:化学有害因素Occupational exposure limits for hazardous agents in the workplacePart 1: Chemical hazardous agentsGBZ2.1-2007代替GBZ 2-20022007-04-12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发布2007-11-01实施前言此次修订将GBZ 2-2002《工作场所有害因素职业接触限值》分为GBZ2.1 《工作场所有害因素职业接触限值第1部分:化学有害因素》和GBZ 2.2 《工作场所有害因素职业接触限值第2部分:物理因素》。

自本部分实施之日起,GBZ 2-2002中相应的内容作废。

本部分与GBZ 2-2002相比主要修改如下:a)进一步明确了职业卫生标准所采用的概念及其定义,并增加了以下内容:——超限倍数及其应用;——总粉尘、呼吸性粉尘和空气动力学直径的定义;——化学物质的致癌性参考分类、标识及其应用;——致敏性物质的标识及其应用;——经皮标识的应用。

b)对某些标准值进行了调整:——修订了乙腈、乙酸甲酯的接触限值;——增订了百草枯、毒死蜱、氯乙酸、钡及其可溶性化合物、萤石混合性粉尘呼尘的接触限值。

c)删除了GBZ2-2002中47种粉尘的PC-STEL值和164种化学物质的带*号的PC-STEL值。

d)增加参考致癌性标识59项、致敏性标识9项、经皮标识10项。

本部分的附录A为规范性附录。

本部分由卫生部职业卫生标准专业委员会提出。

本部分由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批准。

本部分主要起草单位:中国疾病预防控制中心职业卫生与中毒控制所、复旦大学公共卫生学院、华中科技大学同济公共卫生学院、北京大学公共卫生学院等。

本部分主要起草人:苏志、李涛、梁友信、杨磊、王生、张敏、吕伯钦、吴维皑、徐伯洪、刘占元、郑玉新、闫慧芳、陈卫红、谷京宇、杜燮祎、周志俊、夏昭林、何丽华、赵一鸣、黄汉林、缪剑影、刘晓延、张幸、雷玲、朱菊一。

职业危害因素职业接触限值

职业危害因素职业接触限值

工作场所有害因素职业接触限值职业接触限值(Occupational Exposure Limit,OEL)是职业性有害因素的结束限制量值,指劳动者在职业活动中长期反复接触对机体不引起急性或慢性有害健康的容许接触水平。

化学因素的职业接触限值可以分为时间加权平均容许浓度、最高容许浓度和短时间接触容许浓度三类。

1、时间加权平均容许浓度(Permissible Concentration-Time WeightedAverage,PC-TWA)指以时间为权数规定的8小时工作日的平均容许接触水平。

要求采集有代表性的样品,按8小时工作日内各个接触持续时间与其相应浓度的乘积之和除以8,得出8小时的时间加权平均浓度(TWA),应用个体采样器采样所得到的浓度值,主要适用于评价个人接触状况;工作场所的定点采样(区域采样),主要适用于工作环境卫生状况的评价。

2、最高容许浓度(Maximum Allowable Concentration,MAC)指工作地点在一个工作日内任何时间均不应超过的有毒化学物质的浓度。

该职业接触限值是对急性作用大、刺激作用强和(或)危害性较大的有毒物质而制定的最高接触限值;应根据不同工种和操作地点采集有代表性的空气样品;该职业接触限值要求,工作场所中有毒物质的浓度必须控制在最高容许浓度以下,而不容许超过此限值。

3、短时间接触容许浓度(Permissible Concentration-Short Term Exposure Limit,PC-STEL)指一个工作日内任何一次接触不超过15分钟时间加权平均的容许接触水平。

该职业接触限值旨在防止劳动者接触过高的波动浓度,避免引起刺激、急性作用或有害健康的影响,要求在监测时间加权平均浓度的同时,对浓度变化较大的工作地点,进行监测评价(一般采集接触15分钟的空气样品;接触时间短于15分钟时,以15分钟的时间加权平均浓度计算);该职业接触限值是与8小时时间加权平均浓度配套的一种短时间接触限值,必须符合制定的接触限值或推算出的接触限值。

GBZ2.1-2019工作场所有害因素职业接触限值

GBZ2.1-2019工作场所有害因素职业接触限值

ICS13.100C 52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职业卫生标准GBZ 2.1—2019代替 GBZ 2.1—2007工作场所有害因素职业接触限值 第1部分:化学有害因素Occupational exposure limits for hazardous agents in the workplace —Part 1: Chemical hazardous agents2019-8-27发布2020-4-1实施前言本部分为GBZ 2的第1部分。

本部分按照GB/T 1.1―2009给出的规则起草。

本部分代替GBZ 2.1―2007《工作场所有害因素职业接触限值 第1部分:化学有害因素》。

本部分正文表1~表3中的临界不良健康效应、4.4 生物接触限值、5 监测检测原则要求、6 工作场所化学有害因素职业接触控制原则及要求;附录A.8 生物监测与生物接触限值、A.9应用OELs需要注意的事项为推荐性条款,其余均为强制性条款。

本部分与GBZ 2.1—2007相比,除编辑性修改外主要技术变化如下:——增加6项规范性引用文件:GBZ/T 300、GBZ/T 192、GBZ/T 173、GBZ/T 224、GBZ/T 225和GBZ/T 229;——增加9个与职业接触相关的概念或定义;删除5个规范性引用文件中的术语;引进峰接触浓度概念并替代超限倍数;——汇总增加近年来研制、修订的24种化学有害因素的职业接触限值(见4.1);工作场所空气中粉尘职业接触限值3种(见4.2);工作场所空气中生物因素的职业接触限值1种(见4.3)。

——调整8种化学物质的中文或英文名称,以及8种物质的CAS号;——增加16种物质的致敏标识、4种物质的皮肤标识、14种物质的致癌标识,调整7种物质的致癌标识;——将一氧化氮接触限值并入二氧化氮;明确列出制定接触限值时依据的不良健康效应;——在第4章“卫生要求”中增加了生物接触限值(生物监测指标和接触限值),对已发布的卫生行业标准生物接触限值及检测方法标准进行了确认,汇总并列出生物监测指标和接触限值共28种(见4.4)。

职业接触限值(Occupational Exposure Limit,OEL)是职业性有害因素的结束限制量值

职业接触限值(Occupational Exposure Limit,OEL)是职业性有害因素的结束限制量值
当评价该限值时,即使当日的8小时时间加权平均容许浓度符合要求时,仍不应超过短时间接触容许浓度。
要求采集有代表性的样品,按8小时工作日内各个接触持续时间与其相应浓度的乘积之和除以8,得出8小时的时间加权平均浓度(TWA),应用个体采样器采样所得到的浓度值,
主要适用于评价个人接触状况;工作场所的定点采样(区域采样),主要适用于工作环境卫生状况的评价。
(2)最高容许浓度(Maximum Allowable Concentration,MAC)指工作地点在一个工作日内任何时间均不应超过的有毒化学物质的浓度。该职业接触限值是对急性作用大、刺激作用强和(或)危害性较大的有毒物质而制定的最高接触限值;
职业接触限值(OБайду номын сангаасcupational Exposure Limit,OEL)是职业性有害因素的结束限制量值,
指劳动者在职业活动中长期反复接触对机体不引起急性或慢性有害健康的容许接触水平。
化学因素的职业接触限值可以分为时间加权平均容许浓度、最高容许浓度和短时间接触容许浓度三类。
(1)时间加权平均容许浓度(Permissible Concentration-Time Weighted Average,PC-TWA)指以时间为权数规定的8小时工作日的平均容许接触水平。
该职业接触限值旨在防止劳动者接触过高的波动浓度,避免引起刺激、急性作用或有害健康的影响,要求在监测时间加权平均浓度的同时,对浓度变化较大的工作地点,进行监测评价(一般采集接触15分钟的空气样品;
接触时间短于15分钟时,以15分钟的时间加权平均浓度计算);
该职业接触限值是与8小时时间加权平均浓度配套的一种短时间接触限值,必须符合制定的接触限值或推算出的接触限值。

GBZ-2.1-2.2工作场所有害因素职业接触限值

GBZ-2.1-2.2工作场所有害因素职业接触限值

GBZ 2.1-2007
MAC的应用
主要是针对具有明显刺激、窒息或中枢神经系统 抑制作用,可导致严重急性损害的化学物质而制定 的不应超过的最高容许接触限值,即任何情况都不 容许超过的限值。最高浓度的检测应在了解生产工 艺过程的基础上,根据不同工种和操作地点采集能 够代表最高瞬间浓度的空气样品再进行检测。
职业性有害因素的接触限制量值。指劳动者在职业 活动过程中长期反复接触,对绝大多数接触者的健康不 引起有害作用的容许接触水平。化学有害因素的职业接 触限值包括时间加权平均容许浓度、短时间接触容许浓 度和最高容许浓度三类。
GBZ 2.1-2007
1.2 标准解读 (2)时间加权平均容许浓度 ( PC-TWA) permissible concentration-time weighted average
GBZ 2.1-2007
1.2 标准解读 (3)短时间接触容许浓度 (PC-STEL) permissible concentration-short term exposure limit
在遵守PC-TWA前提下,容许短时间(15min)接触的 浓度。
GBZ 2.1-2007
PC-STEL的应用 PC-STEL是与PC-TWA相配套的短时间接触限值,
GBZ 2.1-2007
1.6 标准备注栏说明:
1.6.1(皮):可因皮肤、黏膜和眼睛直接接触蒸气、液体和固体,通过完 整的皮肤吸收引起全身效应。
使用(皮)的标识旨在提示即使空气中化学物质浓度等于或低于PCTWA时,通过皮肤接触也可引起过量接触。对于那些标注有(皮)标识并 有低OELs的物质,在接触高浓度,特别是在皮肤大面积、长时间接触的情 况下,需采取特殊预防措施减少或避免皮肤的直接接触。当难以准确定量 其接触程度时,也必需采取措施预防皮肤的大量吸收。对化学物质标识 (皮)并未考虑该化学物质引起刺激、皮炎和致敏作用的特性,对那些可 引起刺激或腐蚀效应但没有全身毒性的化学物质也未标以(皮)的标识。 患有皮肤病时可明显影响皮肤吸收。

工作场所有害因素职业接触限值试题

工作场所有害因素职业接触限值试题

工作场所有害因素职业接触限值试题工作场所的危害因素是指在工作环境中可能对工作者健康和安全造成危害的各种物理、化学、生物和心理因素。

为了保护工作者的身体健康,各国都制定了一系列的职业接触限值(occupational exposure limits, OELs)。

本文将围绕工作场所的危害因素和职业接触限值展开讨论。

一、物理因素1.噪声:(1)工作场所噪声限值是多少?(2)噪声对人体的危害是什么?(3)如何进行噪声的评估和控制?2.振动:(1)工作场所振动限值是多少?(2)振动对人体的危害是什么?(3)如何进行振动的评估和控制?3.照明:(1)工作场所照明限值是多少?(2)不良照明对人体的危害是什么?(3)如何进行照明的评估和控制?二、化学因素1.有毒气体和蒸气:(1)有毒气体和蒸气的职业接触限值是多少?(2)有毒气体和蒸气对人体的危害是什么?(3)如何进行有毒气体和蒸气的评估和控制?2.有毒颗粒物:(1)有毒颗粒物的职业接触限值是多少?(2)有毒颗粒物对人体的危害是什么?(3)如何进行有毒颗粒物的评估和控制?3.危险化学品:(1)危险化学品的职业接触限值是多少?(2)危险化学品对人体的危害是什么?(3)如何进行危险化学品的评估和控制?三、生物因素1.病原微生物:(1)病原微生物的职业接触限值是多少?(2)病原微生物对人体的危害是什么?(3)如何进行病原微生物的评估和控制?2.昆虫和动物:(1)昆虫和动物的职业接触限值是多少?(2)昆虫和动物对人体的危害是什么?(3)如何进行昆虫和动物的评估和控制?四、心理因素1.工作压力:(1)工作压力的职业接触限值是多少?(2)工作压力对人体的危害是什么?(3)如何进行工作压力的评估和控制?2.职业倦怠:(1)职业倦怠的职业接触限值是多少?(2)职业倦怠对人体的危害是什么?(3)如何进行职业倦怠的评估和控制?以上只是对工作场所危害因素和职业接触限值一些基本概念的介绍。

工作场所化学有害因素职业接触限限值及职业危害程度

工作场所化学有害因素职业接触限限值及职业危害程度
60-51-5

1

胆碱酯酶抑制

THI=44
中度危害(Ⅲ级)
37
O,O-二甲基-(2,2,2-三氯-1-羟基乙基)磷酸酯(敌百虫)
(2,2,2-trichloro-1-hydroxyethyl)dim ethylphosphonate(Trichlorfon,Metrifonate or Dipterex)

THI=63
高度危害(Ⅱ级)
48
1,3-丁二烯
1,3-Butadiene
106-99-0

5

眼和呼吸道刺激;麻醉;
神经衰弱;皮肤灼伤或冻伤
G1
THI=56高度危害(ⅡFra bibliotek)49
2-丁氧基乙醇
2-butoxyethanol
111-76-2

97

刺激

50
丁烯
Butylene
25167-67-3

100

THI=46
中度危害(Ⅲ级)
19
苄基氯
Benzyl chloride
100-44-7
5


呼吸道炎症;肝肾损害;
皮肤、上呼吸道和眼刺激;
G2A
THI=63
高度危害(Ⅱ级)
20
丙酸
Propionic acid
79-09-4

30

眼、皮肤和呼吸道刺激

THI=32
轻度危害(Ⅳ级)
21
丙酮
Acetone
Barium and soluble compounds, asBa
7440-39-3(Ba)

职业危害因素接触限值.

职业危害因素接触限值.

工作场所有害因素职业接触限值第1部分:化学有害因素Occupational exposure limits for hazardous agents in the workplacePart 1: Chemical hazardous agentsGBZ2.1-2007代替GBZ 2-20022007-04-12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发布2007-11-01实施前言此次修订将GBZ 2-2002《工作场所有害因素职业接触限值》分为GBZ2.1 《工作场所有害因素职业接触限值第1部分:化学有害因素》和GBZ 2.2 《工作场所有害因素职业接触限值第2部分:物理因素》。

自本部分实施之日起,GBZ 2-2002中相应的内容作废。

本部分与GBZ 2-2002相比主要修改如下:a)进一步明确了职业卫生标准所采用的概念及其定义,并增加了以下内容:——超限倍数及其应用;——总粉尘、呼吸性粉尘和空气动力学直径的定义;——化学物质的致癌性参考分类、标识及其应用;——致敏性物质的标识及其应用;——经皮标识的应用。

b)对某些标准值进行了调整:——修订了乙腈、乙酸甲酯的接触限值;——增订了百草枯、毒死蜱、氯乙酸、钡及其可溶性化合物、萤石混合性粉尘呼尘的接触限值。

c)删除了GBZ2-2002中47种粉尘的PC-STEL值和164种化学物质的带*号的PC-STEL值。

d)增加参考致癌性标识59项、致敏性标识9项、经皮标识10项。

本部分的附录A为规范性附录。

本部分由卫生部职业卫生标准专业委员会提出。

本部分由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批准。

本部分主要起草单位:中国疾病预防控制中心职业卫生与中毒控制所、复旦大学公共卫生学院、华中科技大学同济公共卫生学院、北京大学公共卫生学院等。

本部分主要起草人:苏志、李涛、梁友信、杨磊、王生、张敏、吕伯钦、吴维皑、徐伯洪、刘占元、郑玉新、闫慧芳、陈卫红、谷京宇、杜燮祎、周志俊、夏昭林、何丽华、赵一鸣、黄汉林、缪剑影、刘晓延、张幸、雷玲、朱菊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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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作场所有害因素职业接触限值第1部分:化学有害因素Occupational exposure limits for hazardous agents in theworkplacePart 1: Chemical hazardous agentsGBZ2.1-2007代替GBZ 2-20022007-04-12 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发布2007-11-01 实施前言此次修订将GBZ 2-2002《工作场所有害因素职业接触限值》分为GBZ2.1 《工作场所有害因素职业接触限值第1部分:化学有害因素》和GBZ2.2 《工作场所有害因素职业接触限值第2部分:物理因素》。

自本部分实施之日起,GBZ 2-2002中相应的内容作废。

本部分与GBZ 2-2002相比主要修改如下:a)进一步明确了职业卫生标准所采用的概念及其定义,并增加了以下内容:——超限倍数及其应用;——总粉尘、呼吸性粉尘和空气动力学直径的定义;——化学物质的致癌性参考分类、标识及其应用;——致敏性物质的标识及其应用;——经皮标识的应用。

b)对某些标准值进行了调整:——修订了乙腈、乙酸甲酯的接触限值;——增订了百草枯、毒死蜱、氯乙酸、钡及其可溶性化合物、萤石混合性粉尘呼尘的接触限值。

c)删除了GBZ2-2002中47种粉尘的PC-STEL值和164种化学物质的带*号的PC-STEL值。

d)增加参考致癌性标识59项、致敏性标识9项、经皮标识10项。

本部分的附录A为规范性附录。

本部分由卫生部职业卫生标准专业委员会提出。

本部分由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批准。

本部分主要起草单位:中国疾病预防控制中心职业卫生与中毒控制所、复旦大学公共卫生学院、华中科技大学同济公共卫生学院、北京大学公共卫生学院等。

本部分主要起草人:苏志、李涛、梁友信、杨磊、王生、张敏、吕伯钦、吴维皑、徐伯洪、刘占元、郑玉新、闫慧芳、陈卫红、谷京宇、杜燮祎、周志俊、夏昭林、何丽华、赵一鸣、黄汉林、缪剑影、刘晓延、张幸、雷玲、朱菊一。

本部分所代替标准的历次版本发布情况为:——GBZ 2-2002。

工作场所有害因素职业接触限值第1部分:化学有害因素1 范围本部分规定了工作场所化学有害因素的职业接触限值。

本部分适用于工业企业卫生设计及存在或产生化学有害因素的各类工作场所。

适用于工作场所卫生状况、劳动条件、劳动者接触化学因素的程度、生产装置泄露、防护措施效果的监测、评价、管理及职业卫生监督检查等。

本部分不适用于非职业性接触。

2 规范性引用文件下列文件中的条款通过本部分的引用而成为本部分的条款。

凡是注明日期的引用文件,其随后所有的修改单(不包括勘误的内容)或修订版均不适用本标准,然而,鼓励根据本标准达成协议的各方研究是否可使用这些文件的最新版本。

凡是不注明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适用于本部分。

GBZ 1 工业企业设计卫生标准GBZ 159 工作场所空气中有害物质监测的采样规范GBZ Z/T 160 工作场所空气有毒物质测定3 术语、定义和缩略语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本标准:3.1 职业接触限值occupational exposure limits,OELs职业性有害因素的接触限制量值。

指劳动者在职业活动过程中长期反复接触,对绝大多数接触者的健康不引起有害作用的容许接触水平。

化学有害因素的职业接触限值包括时间加权平均容许浓度、短时间接触容许浓度和最高容许浓度三类。

3.1.1 时间加权平均容许浓度permissible concentration-time weighted average,PC-TWA以时间为权数规定的8h工作日、40h工作周的平均容许接触浓度。

3.1.2 短时间接触容许浓度permissible concentration-short term exposure limit,PC-STEL在遵守PC-TWA前提下容许短时间(15min)接触的浓度。

3.1.3 最高容许浓度maximum allowable concentration,MAC工作地点、在一个工作日内、任何时间有毒化学物质均不应超过的浓度。

3.2 超限倍数excursion limits对未制定PC-STEL的化学有害因素,在符合8h时间加权平均容许浓度的情况下,任何一次短时间(15min)接触的浓度均不应超过的PC-TWA 的倍数值。

3.3 工作场所workplace劳动者进行职业活动的所有地点。

3.4 工作地点work site劳动者从事职业活动或进行生产管理而经常或定时停留的岗位作业地点。

3.5 化学有害因素chemical hazards agents本标准所指化学有害因素除包括化学物质、粉尘外,还包括生物因素。

3.6 总粉尘total dust可进入整个呼吸道(鼻、咽和喉、胸腔支气管、细支气管和肺泡)的粉尘,简称总尘。

技术上系用总粉尘采样器按标准方法在呼吸带测得的所有粉尘。

3.7 空气动力学直径aerodynamic diameter,d ae某颗粒物(任何形状和密度)与相对密度为1的球体在静止或层流空气中若沉降速率相等,则球体的直径视作该颗粒物的空气动力学直径。

3.8 呼吸性粉尘respirable dust按呼吸性粉尘标准测定方法所采集的可进入肺泡的粉尘粒子,其空气动力学直径均在7.07µm以下,空气动力学直径5µm粉尘粒子的采样效率为50%,简称呼尘。

4 卫生要求4.1 工作场所空气中化学物质容许浓度工作场所空气中化学物质容许浓度见表1。

表1 工作场所空气中化学物质容许浓度-氯乙酰-Chloroacetophenone 苯注:1. 备注中(皮)的说明详见附录A的A. 7; 2. 备注中(敏)的说明详见附录A的A. 8; 3. 备注中的(G1)、(G2A)、(G2B)的说明详见附录A的A. 94.2 工作场所空气中粉尘容许浓度工作场所空气中粉尘容许浓度见表2。

表2 工作场所空气中粉尘容许浓度注:备注中的(G1),(G2B)的说明详见附录A 的A. 94.3 工作场所空气中生物因素容许浓度工作场所空气中生物因素容许浓度见表3。

表3 工作场所空气中生物因素容许浓度注:备注中的(敏)的说明详见附录A的A. 85 超限倍数对粉尘和未制定PC-STEL的化学物质,采用超限倍数控制其短时间接触水平的过高波动。

在符合PC-TWA的前提下,粉尘的超限倍数是PC-TWA的2倍;化学物质的超限倍数见表4。

表4 化学物质超限倍数与PC-TWA的关系6 监测检验方法工作场所有害物质的测定按GBZ 159《工作场所空气中有害物质监测的采样规范》和GBZ/T160《工作场所空气有毒物质测定》进行检测,在无上述规定时,也可用国内外公认的测定方法执行。

附录 A(规范性附录)正确使用说明A.1 工作场所化学有害因素职业接触限值是用人单位监测工作场所环境污染情况,评价工作场所卫生状况和劳动条件以及劳动者接触化学有害因素的程度的重要技术依据,也可用于评估生产装置泄漏情况,评价防护措施效果等。

工作场所有化学有害因素职业接触限值也是职业卫生监督管理部门实施职业卫生监督检查、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开展职业病危害评价的重要技术法规依据。

A.2 在实施职业卫生监督检查,评价工作场所职业卫生状况或个人接触状况时,应正确运用时间加权平均容许浓度、短时间接触容许浓度或最高容许浓度的职业接触限值,并按照有关标准的规定,进行空气采样、监测,以期正确地评价工作场所有害因素的污染状况和劳动者接触水平。

A.3 PC-TWA的应用:8h时间加权平均容许浓度(PC-TWA)是评价工作场所环境卫生状况和劳动者接触水平的主要指标。

职业病危害控制效果评价,如建设项目竣工验收、定期危害评价、系统接触评估、因生产工艺、原材料、设备等发生改变需要对工作环境影响重新进行评价时,尤应着重进行TWA的检测、评价。

个体检测是测定TWA比较理想的方法,尤其适用于评价劳动者实际接触状况,是工作场所化学有害因素职业接触限值的主体性限值。

定点检测也是测定TWA的一种方法,要求采集一个工作日内某一工作地点,各时段的样品,按各时段的持续接触时间与其相应浓度乘积之和除以8,得出8h工作日的时间加权平均浓度(TWA)。

定点检测除了反映个体接触水平,也适用评价工作场所环境的卫生状况。

定点检测可按下式计算出时间加权平均浓度:C TWA=(C1T1+C2T2+······+C n T n)/8·∙∙∙∙∙∙∙∙∙∙∙∙∙··············(A.1)式中:C TWA——8h工作日接触化学有害因素的时间加权平均浓度(mg/m3)8——个工作日的工作时间(h),工作时间不足8h者,仍以8h计。

C1,C2······C n——T1,T2······T n时间段接触的相应浓度;T1,T2······T n——C1,C2······C n浓度下相应的持续接触时间。

[例1]乙酸乙酯的PC-TWA为200mg/m3,劳动者接触状况为:400mg/m3,接触3h;160 mg/m3,接触2h;120 mg/m3,接触3h。

代入上述公式,C TWA=(400×3+160×2+120×3)÷8=235mg/m3。

此结果>200mg/m3,超过该物质的PC-TWA。

[例2]同样是乙酸乙酯,若劳动者接触状况为:300mg/m3,接触2h;200mg/m3,接触2h;180mg/m3,接触2h;不接触,2h。

代入上述公式,C TWA=(300×2+200×2+180×2+0×2)÷8=170mg/m3,结果<200mg/m3,则未超过该物质的PC-TWA。

A.4 PC-STEL的应用A.4.1 PC-STEL是与PC-TWA相配套的短时间接触限值,可视为对PC-TWA的补充。

只用于短时间接触较高浓度可导致刺激、窒息、中枢神经抑制等急性作用,及其慢性不可逆性组织损伤的化学物质。

A.4.2 在遵守PC-TWA的前提下,PC-STEL水平的短时间接触不引起:1) 刺激作用;2) 慢性或不可逆性损伤;3) 存在剂量-接触次数依赖关系的毒性效应;4) 麻醉程度足以导致事故率升高、影响逃生和降低工作效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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