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市建设项目雨水径流控制办法.doc
广州排水设计指引-最终版
广州市排水工程设计技术指引(试行)一、总则(一)为更好的贯彻落实《广州市实施〈南粤水更清行动计划〉工作方案》和《广州市水更清建设方案》,深入推进水污染防治工作,进一步提升水环境质量,切实保障饮用水源和生态环境安全,科学指导《广州市水更清建设方案》及其他排水工程开展前期工作,特制定本技术指引。
(二)本技术指引是在结合我市实际情况基础上,对现行标准和规范进行了补充和细化,适用于《广州市水更清建设方案》,其他排水工程可参照执行。
(文中带下划线部分的文字为2013版《室外排水设计规范(报批稿)》内容)(三)“水更清”项目前期工作应按照《广州市水更清建设方案》要求,以河涌流域为单位逐条梳理,按照“近远期结合一次设计、分期实施”的原则系统考虑工程的设计方案,确保达到《广州市水更清建设方案》提出的工作目标。
二、排水体制(一)对事实上已经形成合流制的老城区、旧城镇等区域的排水系统,不具备雨污分流改造条件的,应采取截流、调蓄和处理等措施,提高截流倍数,加强降雨初期的污染防治。
(二)新建地区、成片改造区域、新建道路的排水系统应采用分流制,并根据受纳水体情况采取措施控制初期雨水的径流污染。
(本条结合2013版《室外排水设计规范(报批稿)》第1.04条及我市实际情况提出)三、水量计算(一)污水量计算1、人均综合生活污水量指标可按下表确定:(本条按《广州市排水工程技术管理规定》、《广州市污水治理总体规划修编》并结合我市实际情况提出)2、人口密度可按照各地块远期规划人口密度及现状人口密度取大值确定。
3、工业用地单位废水量按0.65~1.6万m3/km2·d确定,具体可查阅《广州市污水总体规划修编》表5-2。
4、地下水渗入量地下水渗入量取设计污水量的10%,在河网密集或地下水位较高地区可取15%。
5、综合生活污水排放系数按0.85-0.9确定。
(本条按《广州市污水治理总体规划修编》并结合我市实际情况提出)6、工业废水排放系数按0.70确定。
广州市排水管理办法实施细则
广州市排水管理办法实施细则1. 引言广州市排水管理办法实施细则是为了有效管理和控制城市排水,保护水环境和人民生活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等法律法规,结合广州市实际情况制定的一项管理办法。
本文档将介绍广州市排水管理办法的实施细则,包括排水管理的基本原则、责任与义务、监测与评估、处罚与奖励等方面的内容。
2. 排水管理的基本原则广州市排水管理的基本原则如下:•合法性原则:排水行为必须符合国家和地方的法律法规。
•公平性原则:排水管理应公平、公正、透明。
•环境保护原则:排水应遵守环境保护要求,保护水资源和水环境。
•全面管理原则:排水管理应包括整个排水系统的规划、设计、建设、运营和维护。
•预防为主原则:排水管理应预防水环境问题的发生,避免事后治理。
3. 责任与义务3.1 政府责任政府在排水管理中的责任如下:•制定排水管理相关政策和法规。
•确定排水管理的目标和指标。
•组织排水工作的规划和实施。
•监督排水单位的行为。
3.2 排水单位责任排水单位在排水管理中的责任如下:•遵守排水管理的相关法律法规。
•建立健全排水管理制度和工作流程。
•规范排水行为,确保排水符合排水标准和要求。
•建立排水设施的维护与修复机制。
3.3 监督机构责任监督机构在排水管理中的责任如下:•监督排水单位的行为,及时发现和纠正违法排水行为。
•监测和评估排水单位的排水活动。
•提出排水管理的改进建议和整改要求。
4. 监测与评估4.1 排水监测排水监测主要包括以下内容:•监测排水水质,包括水温、pH值、悬浮物、溶解氧等指标。
•监测排水流量,掌握排水量的变化情况。
•监测排水设施,包括泵站、管道、渠道等的运行状态。
4.2 排水评估排水评估主要目的是评估排水活动的合规性和环境影响,包括以下内容:•评估排水单位的合规性,包括排水许可证的有效性、排水行为是否符合规定等。
•评估排水活动对水环境的影响,包括水质污染、水量变化等。
5. 处罚与奖励5.1 处罚措施对于违法排水行为,将采取以下处罚措施:•警告:对轻微违法排水行为给予警告。
广州市排水管理办法
广州市人民政府令第25号《广州市排水管理办法》已经2009年11月9日市人民政府第13届96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予以公布,自2010年3月1日起施行。
市长张广宁二○一○年一月十八日广州市排水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排水管理,保障排水设施正常运行,防治洪涝灾害,保护水环境,促进经济和社会的科学发展,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排水设施,是指用于雨水或者污水收集的管道、沟渠、泵站(房)及闸门、雨水口、检查井等附属设施,起调蓄等功能的湖泊、河道和污水、污泥处理处置设施以及其他相关设施。
排水设施包括公共排水设施和自用排水设施。
公共排水设施是指主要由政府投资建设的、供公众使用的排水设施;自用排水设施是指由单位或者个人自行建设的、供本区域专用的排水设施。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排水以及相关的规划、设施建设、运行、维护和管理等活动,但农业生产排水和水利排灌除外。
第四条市水务局主管本市行政区域内排水的行政管理工作,并负责组织实施本办法。
区、县级市负责排水行政管理的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排水的日常管理工作。
市水务局和区、县级市负责排水行政管理的部门(以下统称排水行政主管部门)可以在其法定权限范围内委托符合法定条件的组织实施行政处罚。
公安、国土房管、城乡建设、卫生、环保、规划、物价、工商、城管等行政管理部门依照各自职责,协同实施本办法。
第五条排水应当遵循城乡统筹、统一规划、配套建设、雨污分流、控制污染的原则。
新建区域内的排水设施应当与供水设施同步规划、建设。
第六条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依法排水和保护排水设施的义务,对违法排水、损害排水设施和造成水污染的行为有举报的权利。
第七条鼓励和支持排水的科学研究,引进和推广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提高排水的现代化水平。
鼓励提高水资源利用率,提倡在工业生产、景观水体、园林绿化、环境卫生、建筑施工、车辆及道路冲洗等方面优先使用再生水,推广污泥综合利用。
广东篇 --- 给排水及消防特殊地方规定
全国各地给排水及消防特殊地方规定汇编广东篇目录1.供水系统 (1)2.排水系统 (31)3.消防系统 (50)4.绿建及节能 (64)5.其他相关参考资料 (75)广东篇1.供水系统1.1.广东省文件资料1.1.1广东省用水定额建议根据GB50015-2003及本定额校核计算,两者取大值,民用建筑中主要按下表:表3 广东省城市公共服务业用水定额表第 1 页第 2 页续表3第 3 页续表3附注:《国民经济行业分类与代码》(GB/T 4754-2002)中将社会经济活动划分为门类、大类、中类和小类四级。
本表将城市公共服务业按行业中类归类,中类代码与《国民经济行业分类与代码》中的编码方法一致。
第 4 页1.1.2广东省公共和居住建筑太阳能热水系统一体化设计施工及验收规程建议关注以下条文:3.4.4 热水设计水温的选择宜按现行国家标准中推荐温度中选用下限温度。
3.4.9 热水供应系统应按1.0m/s的流速选取管径,宜采取保温措施。
注:表中“●”为可选用项目。
1.2.广州规范及规定1.2.1广州自来水用户终端水质保障示范区生活给水系统设计、施工及验收要求2主要针对住宅小区,但是没有明文规定哪些区域为示范区,所以需要业主先去自来水公司了解本项目是否需要按此规范设计。
本系统和直饮水系统类似,系统组成详下述 3.2.1条文。
1.2.2智能水表目前对于住宅项目要求入户表均采用远传智能水表,重点关注安装规范中以下条文:1.2.3用户给水系统设计、施工及验收规范DBJ440100/T175-2013广州自来水一般情况对于公共建筑只允许给一路接口,住宅项目分居民用水(每500户一个水表)、非居民用水(包括消防、绿化、洗地等用水,一般只给一个接口),故室外消防水量一般需设室外消防水池储存。
建议重点关注以下几条:另外,广州开发区自来水公司一般要求在首层或下地下一层车库车道旁设水表房用于放市政水表。
且开发区地势标高变化较大,很多区域项目比市政路高很多,可能出现市政消火栓水压满足要求但是项目室外消火栓水压不满足要求的情况,此时消防水池也需要储存室外消防水量。
广州市建设项目雨水径流控制办法
州市建设项目雨水径流控制办法广东省广州市人民政府广州市人民政府令第107号《广州市建设项目雨水径流控制办法》已经2014年7月28日市政府第14届125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予以公布,自2014年11月1日起施行。
市长 陈建华2014年9月12日广州市建设项目雨水径流控制办法 第一条 为控制和减少雨水径流量,提高城乡防洪排涝能力,保障公民生命、财产安全和公共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条例》、《广州市水务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新建、改建、扩建的建设项目的雨水径流控制及其监督管理活动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建设项目雨水径流控制应当遵循城乡统筹、统一规划、源头控制、低影响开发的原则,使建设后的雨水径流量不超过建设前的雨水径流量。
第四条 市排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市建设项目雨水径流控制的行政管理工作,并负责组织实施本办法。
区、县级市排水行政主管部门按照规定权限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建设项目雨水径流控制的管理工作。
城乡规划、城乡建设、绿化、交通等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和城市管理综合执法机关,按照各自职责,协同做好雨水径流控制相关工作。
第五条 排水总体规划、排水详细规划应当合理规划雨水滞渗、收集、调蓄、储存、利用、排放等设施,减少不透水面积,提高雨水调蓄与滞渗能力,减少雨水径流量。
第六条 建设项目雨水径流控制设施是其排水设施的组成部分,应当与建设项目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使用,其建设费用应当纳入项目建设投资。
市排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制定技术指引,经公开征询公众意见后实施,指导相关单位设计、施工和使用雨水径流控制设施。
第七条 城乡规划行政管理部门在办理规划条件时,应当告知建设单位同时按照本办法的有关规定采取雨水径流控制措施,使建设后的雨水径流量不超过建设前的雨水径流量。
第八条 建设项目的建设前雨水径流量由建设项目设计单位在设计阶段根据原始地块1∶500或1∶2000地形图,通过统计建设不同下垫面对应的雨水径流系数表的方式确定。
广州水务管理条例
广州水务管理条例城市水务是传统的自然垄断产业,也是政府最为关注的行业之一。
受历史原因影响,我国城市水务行业在较长的一段时间内严重滞后于城市化进程。
下文是广州市水务管理条例,欢迎阅读!广州市水务管理条例全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合理开发、利用、节约和保护水资源,发挥水资源的综合效益,实现水资源的可持续利用,防治洪涝灾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水资源的规划、开发、利用、节约、保护以及排水、水害防治、水工程管理等水务活动。
第三条市水务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市行政区域内水务的统一管理和监督工作,组织实施本条例。
区、县级市水务行政主管部门按照规定的权限,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水务的统一管理工作。
国土资源、城乡规划、城乡建设、环境保护、城市管理、价格、气象、农业(海洋渔业)、质量技术监督、港口等有关行政管理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协同做好水务管理相关工作。
第四条市、区、县级市水务行政主管部门在其法定权限范围内可以委托符合法定条件的组织实施行政处罚。
第五条市、区、县级市水务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建立水务日常巡查制度,依法对本辖区内的水务活动进行监督检查。
第六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大公共财政对水务基础设施的投入,拓宽水务投融资渠道,吸引社会资金参与水务基础设施建设。
第七条市水务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设置并公开全市统一的险情报告和投诉、举报电话,方便单位或者个人报告洪涝险情、排水设施安全隐患和投诉、举报违法行为。
市水务行政主管部门接到报告或者投诉、举报后,应当及时处理,并在受理之日起十五日内将处理情况书面答复报告或者投诉、举报人。
第二章水资源管理第八条市水务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市有关行政管理部门编制市水资源综合规划,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并报省水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区、县级市水务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同级有关行政管理部门,依据市水资源综合规划,编制本行政区域水资源综合规划,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并报市水务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广州市水务管理条例(2018)-广州市第十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31号
广州市水务管理条例(2018)正文:----------------------------------------------------------------------------------------------------------------------------------------------------广州市水务管理条例(2011年10月26日广州市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十五次会议通过2012年1月9日广东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一次会议批准根据2015年5月20日广州市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九次会议通过并经2015年12月3日广东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一次会议批准的《广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因行政区划调整修改〈广州市建筑条例〉等六十六件地方性法规的决定》第一次修正根据2018年9月29日广州市第十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七次会议通过并经2018年11月29日广东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批准的《广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广州市水务管理条例〉等六项地方性法规的决定》第二次修正)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水资源管理第三章河道、河涌及水工程管理第四章排水管理与防洪排涝第五章法律责任第六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合理开发、利用、节约和保护水资源,发挥水资源的综合效益,实现水资源的可持续利用,防治洪涝灾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水资源的规划、开发、利用、节约、保护以及排水、水害防治、水工程管理等水务活动。
第三条市水务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市行政区域内水务的统一管理和监督工作,组织实施本条例。
区水务行政主管部门按照规定的权限,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水务的统一管理工作。
广州市城市开发建设项目海绵城市建设——洪涝安全评估技术指引
广州市城市开发建设项目海绵城市建设——洪涝安全评估技术指引目录1 总则 (1)1.1编制目的 (1)1.2适用范围 (1)1.3基本原则 (1)1.4编制依据 (2)2基本规定 (3)3评估要点 (4)3.1策划方案阶段 (4)3.2控制性详细规划阶段 (5)4 评估方法 (7)4.1城市建设用地洪涝风险等级确定方法 (7)4.2洪涝风险分析方法 (8)附录1策划方案阶段洪涝安全评估目录 (9)附录2控制性详细规划阶段洪涝安全评估目录 (10)1 总则1.1编制目的为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防灾减灾救灾重要论述,坚持以防为主、防抗救相结合,努力实现注重灾后救助向注重灾前预防转变,按源头治理的理念,从项目策划阶段开始落实城市内涝治理要求,提升城市品质,最大限度减轻城市内涝灾害影响,按照《中共广州市委广州市人民政府关于深化城市更新工作推进高质量发展的实施意见》(穗字〔2020〕10号)等文件的要求,编制《广州市城市开发建设项目海绵城市建设——洪涝安全评估技术指引》,用以指导本市城市开发建设项目洪涝安全评估工作,提高城市防洪避涝能力。
1.2适用范围本指引适用于广州市域内的新、改(扩)建及城市更新项目(含主体设施及附属设施)的洪涝安全评估。
1.3基本原则(1)安全为本。
以保护人民生命财产安全和社会经济安全为出发点,综合采用工程和非工程措施,提高城市开发建设项目抵御洪涝风险能力,增强区域防灾减灾能力,保障城市水安全。
(2)生态优先。
遵循海绵城市建设的宗旨,保护山水林田湖草等自然生态格局,维系生态本底的渗透、滞蓄、蒸发(腾)、径流等水文特征,保护和恢复降雨径流的自然积存、自然渗透、自然净化。
(3)系统协调。
遵循海绵城市建设的技术路线与方法,目标与问题导向相结合,按照“源头减排、过程控制、系统治理”理念系统谋划,因地制宜,灰绿结合、蓝绿交融,采用“渗、滞、蓄、净、用、排”等方法综合施策。
(4)因地制宜。
遵循因地制宜原则,结合本地气象、水文、地质特征等合理选用城市开发建设项目场址,尽量避开历史洪涝高风险区域,源头上减少洪涝灾害损失。
广州排水管理办法实施细则
附录Ⅰ:广州市排水工程技术管理规定目录1排水工程设计71.1排水工程规划71.1.1排水工程规划应坚持城乡统筹,排污、排涝与排洪统一的原则,对城乡结合部、中心镇、河涌等区域统一规划。
(7)1.1.2排水工程规划应考虑城乡远景发展的需要,设施用地、用电负荷按远景规模预留控制。
(7)1.2设计流量71.2.1参考《广州市污水治理总体规划修编》,结合国内外其它城市的经验,人均综合生活污水量指标按照表1.2.1采用。
(7)1.2.2在进行雨水设计流量计算时,广州市中心城区设计暴雨强度按照中心城区暴雨强度公式计算,番禺、花都、南沙、萝岗、从化、增城市宜采用本区公式或者参照选用中心城区暴雨强度公式。
广州市中心城区暴雨强度公式分为区间公式和总公式,推荐采用区间公式计算设计暴雨强度。
(8)1.2.3新建项目、新建区域和成片改造区域设计重现期一般不小于5年,重要地区(含立交桥)重现期不小于10年,其他项目和一般区域重现期一般选用3年,确有困难的区域经论证后可选用2年。
可采用综合措施实现区域排水系统的标准要求(见第1.3.3条)。
(9)1.2.4对合流制排水工程,截流倍数n0应根据旱流污水的水质、水量、排放水体的卫生景观要求和排水区域大小等因素经计算确定。
在同一排水系统中可采用同一截流倍数或者不同截流倍数,取值可参考表1.2.4。
(10)1.2.5对雨污分流制排水工程,新建污水管道应当采用3倍的旱流污水量复核管道过流能力。
(10)1.3排水管渠和附属构筑物101.3.1新建、改建、扩建工程的排水管渠过流能力应按照本段流量和上游转输流量之和进行水力计算。
(10)1.3.2新建项目污水管道宜重力流接入公共污水收集系统,不能重力流接入时,应在用地红线内自建泵站提升后接入。
距离公共排水管网较远的地区,排水户应按照规划自建污水输送系统或者按照环境保护行政管理部门要求自行处理达标后排放。
101.3.3设计重现期标准达不到相应要求的排水设施,应采取排水管渠改造、控制地表径流、设置调蓄池、增加强排设施等综合措施,实现排涝达标。
广州市人民政府令第25号——广州市排水管理办法-广州市人民政府令第25号
广州市人民政府令第25号——广州市排水管理办法正文:---------------------------------------------------------------------------------------------------------------------------------------------------- 广州市人民政府令第25号《广州市排水管理办法》已经2009年11月9日市人民政府第13届96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予以公布,自2010年3月1日起施行。
市长张广宁二○一○年一月十八日广州市排水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排水管理,保障排水设施正常运行,防治洪涝灾害,保护水环境,促进经济和社会的科学发展,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排水设施,是指用于雨水或者污水收集的管道、沟渠、泵站(房)及闸门、雨水口、检查井等附属设施,起调蓄等功能的湖泊、河道和污水、污泥处理处置设施以及其他相关设施。
排水设施包括公共排水设施和自用排水设施。
公共排水设施是指主要由政府投资建设的、供公众使用的排水设施;自用排水设施是指由单位或者个人自行建设的、供本区域专用的排水设施。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排水以及相关的规划、设施建设、运行、维护和管理等活动,但农业生产排水和水利排灌除外。
第四条市水务局主管本市行政区域内排水的行政管理工作,并负责组织实施本办法。
区、县级市负责排水行政管理的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排水的日常管理工作。
市水务局和区、县级市负责排水行政管理的部门(以下统称排水行政主管部门)可以在其法定权限范围内委托符合法定条件的组织实施行政处罚。
公安、国土房管、城乡建设、卫生、环保、规划、物价、工商、城管等行政管理部门依照各自职责,协同实施本办法。
第五条排水应当遵循城乡统筹、统一规划、配套建设、雨污分流、控制污染的原则。
新建区域内的排水设施应当与供水设施同步规划、建设。
雨水径流控制方案模板
白云致友汽车配件交易中心雨水径流控制一、 雨水径流量计算建设前本项目占地面积47798m 2, 下垫面主要为碎石路面、 土路面和公共绿地。
碎石路面占地面积 1 m 2, 土路面占地面积17198m 2, 绿地占地面积18600m 2。
表1 建设前下垫面面积统计建设前综合径流系数, 计算公式如下:m ld ld kst kst fst fst S )F ()F ()F (''''''ψ⨯∑+ψ⨯∑+ψ⨯∑=ψ=【 1x0.40+17198x0.29+18600x0.15】/47798=0.263采用广州市暴雨强度公式, 计算总公式:750.0)259.11()lg 438.01(427.3618++=t P q=357.5L/s.ha=0.357 L/s.m 21).设计重现期: P=5a2).设计降雨历时: t=20min3).地面综合径流系数: 取Ψ=0.263建设前雨水径流量为Q ( jsq) , 建设前没有雨水径流削减措施, 因此Q d( jsq) =0Q ( jsq) = Q s( jsq) -Q d( jsq)=0.263x47798x0.357=4490L/s式中: Q ( jsq) ——建设前雨水径流量( L/s) ;Q s( jsq) ——建设前雨水设计流量( L/s) ;Q d( jsq) ——建设前雨水径流措施径流削减总量( L/s) 。
建设后下垫面主要为透水地面、 绿地和不透水地面。
透水性人行道、 露天停车场、 铺装地面面积8184m 2, 绿地占地面积18600m 2, 硬屋面硬化面积9500m 2, 非渗透车道路面7000m 2。
建设后透水地面面积共23300m 2, 非渗透硬化面积16500m 2。
可渗透地面面积比例为57%, 大于40%。
透水性人行道、 露天停车场、 铺装地面雨水径流系数取0.30, 绿地取0.15, 硬屋面、 非渗透车道路面取0.90。
广州市排水管理办法实施细则
广州市排水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第一条根据《广州市排水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本细则所称排水工程,是指收集、输送、处理、处置污水和雨水以及污水再生利用的工程,包括公共排水工程和自用排水工程。
第三条市人民政府各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按照下列职责分工,各司其职,各负其责,共同做好排水监督管理工作。
(一)市水务局:负责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公共排水设施设计方案的审查和排水许可管理;统筹排水工程的各项工作;落实雨污分流、地表径流量控制及雨水调蓄利用等各项措施;对向公共排水设施排水的行为进行日常监管,并依法查处超标排放等违法行为;配合城乡建设行政管理部门,就需配套建设排水设施的建设项目的排水工程设计出具相关意见;配合规划行政管理部门落实水体规划控制蓝线、控制水体及排水设施用地。
(二)市规划局:负责在编制城市控制性详细规划时,征求市水务局专业意见,确定道路、建设用地的规划高程,落实雨水、污水管(渠)的空间布局;落实水体规划控制蓝线,控制水体及排水设施用地;审批水体、排水设施的用地红线;将市水务局和其他相关部门对建设项目排水设计文件的技术审查意见(包括建设地块雨水地表径流控制论证、建设地块排水工程设计方案或者初步设计),作为规划审批依据;在建设项目室外排水工程及公共排水工程规划许可时落实雨污分流要求;配合市水务局制定《广州市防洪排涝规划》及相关河涌水系、排水规划等;配合市水务局编制与城市控制性详细规划相协调的排水控制性详细规划。
(三)市城乡建委:新建、改建、扩建的建设项目需配套建设排水设施的,在审查建设项目设计文件时,就建设项目的排水工程设计征求排水行政主管部门的意见。
(四)市环保局:对依法需办理排水许可及环境影响评价审批许可的建设项目,在环评审批阶段核实排水设计条件咨询意见,在竣工环保验收阶段,核实排水许可;对向江河湖泊等水体直接排放污水、废水以及向公共排水设施排放工业废水、医疗污水的排污单位,进行日常监管并依法查处超标排放等违法行为。
关于公开征求对《广州市建设项目雨水径流控制办法(草案征求意见稿)》意见的公告
关于公开征求对《广州市建设项目雨水径流控制办法(草案征求意见稿)》意见的公告
文章属性
•【公布机关】广州市政府
•【公布日期】2014.01.29
•【分类】征求意见稿
正文
关于公开征求对《广州市建设项目雨水径流控制办法(草案
征求意见稿)》意见的公告
《广州市广州市建设项目雨水径流控制办法》是广州市2013年度政府规章制定计划的正式项目。
为控制和减少雨水径流量,提高城乡防洪排涝能力,保障公民生命、财产安全和公共安全,有关部门草拟了《广州市广州市建设项目雨水径流控制办法(草案征求意见稿)》。
现根据《广州市规章制定公众参与办法》的规定,向社会公众公开征求意见。
公众的意见或建议请于2014年2月28日前向市法制办反映或提交。
具体途径如下:
1.在新浪微博“广州政府法制”提交;
2.登录广州市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通过网站上的“立法征求意见”栏目提交;
3.邮寄至广州市府前路1号4号楼广州市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法规处(邮政编码:510032);
4.传真:83125287;
5.电子邮箱:gzlfgc@12。
提交意见请留下姓名和联系方式,以便作进一步联系。
广州市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
2014年1月29日。
广州市建设项目雨水径流控制办法.doc
广州市建设项目雨水径流控制办法发文单位:广东省广州市人民政府文号:广州市人民政府令第107号发布日期:2014-9-12执行日期:2014-11-1《广州市建设项目雨水径流控制办法》已经2014年7月28日市政府第14届125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予以公布,自2014年11月1日起施行。
市长陈建华2014年9月12日广州市建设项目雨水径流控制办法第一条为控制和减少雨水径流量,提高城乡防洪排涝能力,保障公民生命、财产安全和公共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条例》、《广州市水务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新建、改建、扩建的建设项目的雨水径流控制及其监督管理活动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建设项目雨水径流控制应当遵循城乡统筹、统一规划、源头控制、低影响开发的原则,使建设后的雨水径流量不超过建设前的雨水径流量。
第四条市排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市建设项目雨水径流控制的行政管理工作,并负责组织实施本办法。
区、县级市排水行政主管部门按照规定权限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建设项目雨水径流控制的管理工作。
城乡规划、城乡建设、绿化、交通等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和城市管理综合执法机关,按照各自职责,协同做好雨水径流控制相关工作。
第五条排水总体规划、排水详细规划应当合理规划雨水滞渗、收集、调蓄、储存、利用、排放等设施,减少不透水面积,提高雨水调蓄与滞渗能力,减少雨水径流量。
第六条建设项目雨水径流控制设施是其排水设施的组成部分,应当与建设项目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使用,其建设费用应当纳入项目建设投资。
市排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制定技术指引,经公开征询公众意见后实施,指导相关单位设计、施工和使用雨水径流控制设施。
第七条城乡规划行政管理部门在办理规划条件时,应当告知建设单位同时按照本办法的有关规定采取雨水径流控制措施,使建设后的雨水径流量不超过建设前的雨水径流量。
第八条建设项目的建设前雨水径流量由建设项目设计单位在设计阶段根据原始地块1∶500或1∶2000地形图,通过统计建设不同下垫面对应的雨水径流系数表的方式确定。
广州市排水管理办法实施细则(试运行)
附件1广州市排水管理办法实施细则(征求意见稿)第一条根据《广州市排水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本细则所称排水工程,是指收集、输送、处理、处置污水和雨水以及污水再生利用的工程,包括公共排水工程和自用排水工程。
第三条市人民政府各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按照下列职责分工,各司其职,各负其责,共同做好排水监督管理工作.(一)市水务局:负责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公共排水设施设计方案的审查和排水许可管理;统筹排水工程的各项工作;落实雨污分流、地表径流量控制及雨水调蓄利用等各项措施;对向公共排水设施排水的行为进行日常监管,并依法查处超标排放等违法行为;配合城乡建设行政管理部门,就需配套建设排水设施的建设项目的排水工程设计出具相关意见;配合规划行政管理部门落实水体规划控制蓝线、控制水体及排水设施用地。
(二)市国规委:负责在编制城市控制性详细规划时,征求市水务局专业意见,确定道路、建设用地的规划高程,落实雨水、污水管(渠)的空间布局;落实水体规划控制蓝线,控制水体及排水设施用地;审批水体、排水设施的用地红线;将市水务局和其他相关部门对建设项目排水设计文件的技术审查意见(包括建设地块雨水地表径流控制论证、建设地块排水工程设计方案或者初步设计),作为规划审批依据;在建设项目室外排水工程及公共排水工程规划许可时落实雨污分流要求;配合市水务局制定《广州市防洪排涝规划》及相关河涌水系、排水规划等;配合市水务局编制与城市控制性详细规划相协调的排水控制性详细规划。
(三)市住建委:新建、改建、扩建的建设项目需配套建设排水设施的,在审查建设项目设计文件时,就建设项目的排水工程设计征求排水行政主管部门的意见。
在开工审批时,应审查排水行政主管部门关于排水方面的咨询审查意见的落实情况.在公共建设项目排水工程竣工验收时,应当会同排水行政主管部门参与验收工作。
(四)市环保局:对依法需办理排水许可及环境影响评价审批许可的建设项目,在环评审批阶段核实排水设计条件咨询意见,在竣工环保验收阶段,核实排水许可;对向江河湖泊等水体直接排放污水、废水以及向公共排水设施排放工业废水、医疗污水的排污单位,进行日常监管并依法查处超标排放等违法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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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市建设项目雨水径流控制办法
发文单位:广东省广州市人民政府
文号:广州市人民政府令第107号
发布日期:2014-9-12
执行日期:2014-11-1
《广州市建设项目雨水径流控制办法》已经2014年7月28日市政府第14届125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予以公布,自2014年11月1日起施行。
市长陈建华
2014年9月12日
广州市建设项目雨水径流控制办法
第一条为控制和减少雨水径流量,提高城乡防洪排涝能力,保障公民生命、财产安全和公共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条例》、《广州市水务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新建、改建、扩建的建设项目的雨水径流控制及其监督管理活动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建设项目雨水径流控制应当遵循城乡统筹、统一规划、源头控制、低影响开发的原则,使建设后的雨水径流量不超过建设前的雨水径流量。
第四条市排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市建设项目雨水径流控制的行政管理工作,并负责组织实施本办法。
区、县级市排水行政主管部门按照规定权限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建设项目雨水径流控制的管理工作。
城乡规划、城乡建设、绿化、交通等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和城市管理综合执法机关,按照各自职责,协同做好雨水径流控制相关工作。
第五条排水总体规划、排水详细规划应当合理规划雨水滞渗、收集、调蓄、储存、利用、排放等设施,减少不透水面积,提高雨水调蓄与滞渗能力,减少雨水径流量。
第六条建设项目雨水径流控制设施是其排水设施的组成部分,应当与建设项目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使用,其建设费用应当纳入项目建设投资。
市排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制定技术指引,经公开征询公众意见后实施,指导相关单位设计、施工和使用雨水径流控制设施。
第七条城乡规划行政管理部门在办理规划条件时,应当告知建设单位同时按照本办法的有关规定采取雨水径流控制措施,使建设后的雨水径流量不超过建设前的雨水径流量。
第八条建设项目的建设前雨水径流量由建设项目设计单位在设计阶段根据原始地块1∶500或1∶2000地形图,通过统计建设不同下垫面对应的雨水径流系数表的方式确定。
建设项目的建设后雨水径流量由建设项目设计单位在设计阶段根据《室外排水设计规范》(GB50014-2006)相关规定计算确定。
第九条建设项目雨水径流控制应当符合以下要求:
(一)城镇公共道路雨水的排放和削减应当设置渗排一体化系统;
(二)新建项目硬化地面中,除城镇公共道路外,建筑物的室外可渗透地面率不低于40%;人行道、室外停车场、步行街、自行车道和建设工程的外部庭院应当分别设置渗透性铺装设施,其渗透铺装率不低于70%;
(三)凡涉及绿地率指标要求的建设工程,除公园之外的绿地中至少应有50%作为用于滞留雨水的下沉式绿地,用于滞留雨水的绿地应当低于周围地面50毫米,设于绿地内的雨水口顶面标高应当高于绿地20毫米以上;并可以设置能在24小时内排干积水的设施;
(四)渗透设施的日渗透能力不小于其汇水面上重现期2年的日雨水设计径流总量,渗透时间不超过24小时;
(五)除地面入渗外,雨水入渗设施距建筑物基础的水平距离应当不小于3米;
(六)地下建筑顶面覆土设有渗排片材或者渗排水管时,地下建筑顶面可作为透水层;
(七)地面入渗场地上的植物配置应当为耐水植物。
鼓励建设项目设置屋顶调蓄设施或者绿化设施。
第十条新建建设工程硬化面积达1万平方米以上的项目,除城镇公共道路外,每万平方米硬化面积应当配建不小于500立方米的雨水调蓄设施。
雨水调蓄设施可以和生态景观池塘、循环水池等合并设置、综合利用,应当具有削减雨水洪峰径流量功能,并可以在12小时内排到最低水位,其外排水量不应超过公共排水管道的排水能力。
第十一条建设单位向排水行政主管部门报送审查的公共排水设施设计方案,应当包括雨水径流控制内容。
建设单位向城乡建设行政管理部门报送审查的建设项目设计文件,其排水工程设计应当包括雨水径流控制内容。
城乡建设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就建设项目的排水工程设计征求排水行政主管部门的意见。
前款规定的雨水径流控制内容应当包括开发前和开发后雨水径流系数计算书、外排雨水量计算书、雨水径流控制设施、规模和布置图等。
第十二条建设单位在申请公共排水设施的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时,应当向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提供排水行政主管部门的审查同意意见。
对于新建、改建、扩建建设项目的配套排水设施建设,城乡建设行政管理部门在审查建设项目设计文件时,应当就排水工程设计征求排水行政主管部门的意见。
建设单位在申请配套建设排水设施的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时,应当向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提供城乡建设行政管理部门的审查意见。
第十三条建设项目的雨水径流控制设施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按照城乡规划、城乡建设、排水行政管理部门的批复意见和图纸施工;
(二)质量符合排水工程相关标准或者规范要求;
(三)雨水径流控制设施完好,试运行正常。
雨水径流控制设施不符合前款规定条件的,建设单位应当组织返修或者重建。
第十四条雨水径流控制设施由设施所有人或者管理人按照《广州市排水管理办法》有关规定负责养护、维修和日常管理。
雨水径流控制设施的所有人或者管理人应当及时劝告和制止阻挠、妨碍径流控制设施的管理、保护、养护维修或者损害雨水径流控制设施的行为,并向排水行政主管部门报告。
第十五条相关单位和个人应当按本办法规定的要求使用雨水径流控制设施,不得将雨水径流控制设施挪作他用,或者阻挠、
妨碍雨水径流控制设施的管理、保护和养护维修。
禁止以下损害雨水径流控制设施的行为:
(一)堵塞雨水径流控制设施,妨碍排水;
(二)擅自占压、拆卸、填埋雨水径流控制设施;
(三)向雨水径流控制设施倾倒垃圾等废弃物;
(四)向雨水径流控制设施倾倒、排放超标污水和腐蚀性、放射性、易燃易爆等有毒有害物品;
(五)其他损害雨水径流控制设施的行为。
第十六条在汛期,雨水径流控制设施所有人或者管理人应当依法承担防汛抗洪义务,服从防洪、排涝、抢险的统一指挥调度。
第十七条排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建立雨水径流控制设施的巡查制度,定期巡查雨水径流控制设施,监督设施所有人、管理人和养护维修责任单位的养护、维修和日常管理工作。
雨水径流控制设施的监督管理信息应当定期向社会公布。
第十八条排水、城乡规划、城乡建设等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及其工作人员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本办法规定的职责,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由上一级行政主管部门或者监察机关责令改正并通报批评;情节严重或者造成严重后果的,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由其任免机关或者监察机关按照管理权限依法给予处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九条违反本办法第十三条规定,雨水径流控制设施不符合规定条件,建设单位不组织返修或者重建的,由排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按以下规定处理:
(一)对于公共排水设施的雨水径流控制设施,并处工程合同价款2%以上4%以下罚款;
(二)对于本条第(一)项规定之外的雨水径流控制设施,并处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
第二十条违反本办法第十四规定,雨水径流控制设施的所有人或者管理人不按规定对设施进行养护、维修和日常管理的,由排水行政主管部门依照《广州市排水管理办法》第三十八条的规定处理。
第二十一条违反本办法第十五条第一款规定,不按规定使用雨水径流控制设施,或者将雨水径流控制设施挪作他用,或者阻挠、妨碍雨水径流控制设施的管理、保护和养护维修的,由排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并可对个人处以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对单位处以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
违反本办法第十五条第二款规定,损害雨水径流控制设施的,由排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城市管理综合执法机关依照《广州市水务管理条例》第五十七条的规定处理。
第二十二条违反本办法第十六条规定,雨水径流控制设施的所有人或者管理人不履行防汛抗洪义务,严重影响防洪,构成治安违法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
罚法》予以处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三条本办法所称雨水径流是指大气降水落到地面后未进入土壤沿地表流动的水流。
本办法所称室外可渗透地面率,是指透水地面面积之和占室外地面总面积的比例。
透水地面包括自然裸露地面、公共绿地、绿化地面、镂空面积大于或者等于40%的镂空铺地(如植草砖)以及透水砖、透水沥青和透水混凝土。
本办法所称硬化面积,包括建设用地范围内的屋顶、道路、广场、庭院等部分的硬化面积,具体计算办法为硬化面积=建设用地面积-绿地面积(包括实现绿化的屋顶)-透水铺装用地面积。
其中屋顶硬化面积,按屋顶(不包括实现绿化的屋顶)的投影面积计算。
第二十四条本办法自2014年11月1日起施行。
广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秘书处2014年9月19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