石家庄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推进主城区城市棚户区改造工作的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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石家庄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推进主城区城市棚户区改造工作
的意见
【法规类别】搬迁拆迁安置
【发文字号】石政规[2018]8号
【发布部门】石家庄市政府
【发布日期】2018.05.03
【实施日期】2018.05.03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石家庄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推进主城区城市棚户区改造工作的意见
(石政规〔2018〕8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高新区、循环化工园区管委会,市政府有关部门:
为深入贯彻党的十九大及全国城市工作会议精神,按照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做好城镇棚户区和城乡危房改造及配套基础设施建设有关工作的意见》(国发〔2015〕37号)、住建部《城市危险房屋管理规定》和《石家庄市D级危房改造三年攻坚方案》(石政办函〔2016〕132号)等政策文件要求,积极落实省、市安排部署,进一步加快推进长安区、裕华区、桥西区和新华区城市棚户区改造工作,力争2020年底前完成改造任务,结合工作实际,现提出如下意见。

一、指导思想
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关于“提高保障和改善民生水平,加快建立多主体供给、多渠道保障、租购并举的住房制度,让全体人民住有所居”的要求,积极落实国务院和省、市加快推进棚户区改造的重要部署,坚持以人为本,实事求是,善于创新,勇于担当,将棚户区改造摆在事关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的政治高度加快推进实施。

二、基本原则
主城区棚户区改造遵循“辖区主导、区域平衡,全面推进、突出重点,顶层设计、清单管理”的原则;坚持“属地管理,分类实施,政策指导,逐步推进”的原则;坚持“先落实安全措施,后推进实施改造”的原则,加快推进主城区城市棚户区改造工作。

三、任务目标
按照党中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城市规划建设管理工作的若干意见》提出的“到2020年,基本完成现有的城镇棚户区、城中村和危房改造”要求,力争2020年底前基本完成主城区现有城市棚户区改造,重点是国有土地上的C、D级危房改造,消除人民群众居住安全隐患。

四、改造方式
根据主城区危房分布现状,综合考虑规划条件、建造年代、布局形态、经济价值、技术方案等因素,采取成片改造和零星消除相结合的方式推进城市棚户区改造。

由辖区政府组织进行分类梳理测算,建立改造项目台账,结合项目盈亏情况制定改造方案,经申请市棚户区改造领导小组下达棚户区改造计划后,区政府可采取以下方式实施改造,并鼓励社会资本积极参与。

(一)成片改造。

危房较集中区域可实行成片改造,改造范围由辖区政府会同市规划部门、住建部门按照可实施的最小可开发单元确定,原则上C级以上危房建筑面积不低于改造区域住宅总建筑面积的50%,且D级危房建筑面积不低于30%或不低于1万m2。

市规划部门对以多层住宅为主的改造项目可按照被征收住宅房屋面积拆建比1∶2.3的比
例,同时在满足国家《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规范》(上限不超过3.5)要求的前提下,确定居住容积率指标。

(二)原址翻建。

对于不符合成片改造条件、符合城市规划用地性质的单栋或者零星的D级危房,有条件的可实施原址翻建。

翻建安置住房总套数应与原套数一致,建筑面积可增加最多不超过30%,翻建住房的产权性质不变。

辖区政府可将其纳入棚户区改造,享受相关优惠政策,翻建住房建设一律免收城市基础设施配套等各种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政府性基金,所涉及的经营服务性收费,应按相关标准的下限收费或给予减免收费。

税收优惠政策按照《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棚户区改造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3〕101号)有关规定执行。

鼓励原址翻建住房采用装配式或钢结构等新型建材,享受相关优惠政策。

翻建安置住房建设资金按照“谁受益、谁出资,政府适当支持”的原则筹集,原房屋建筑面积部分的建设资金(每平方米1500元),低保家庭政府承担100%,低收入家庭政府承担70%,其它家庭政府承担30%,政府承担资金可由中央和省保障性安居工程补助资金安排(不足部分由市、区按照1∶1比例承担),剩余改造资金业主自筹。

完成翻建后,不动产登记部门按照新建房屋实际情况为居民重新办理不动产登记证。

(三)对既不符合成片改造条件又无法原址翻建的D级危房,由市政府匹配土地或新增建设用地指标,辖区政府负责征收,采取货币安置和异地集中建设安置房相结合的方式实施,房屋经依法征收后,原址土地同时收回。

(四)对无法成片改造,且D级危房拆除后属于绿化用地、道路用地以及其它公益事业用地的项目,辖区政府负责实施征收,征收资金分担按照《石家庄市市级公益项目占用土地(房屋)征收补偿费管理办法》等相关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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