村 镇 规 划 编 制 办 法
镇(乡)域划导则(试行)
镇(乡)域规划导则(试行)1 总则1.1为适应我国农村发展需要,促进镇(乡)经济、社会和环境的协调发展,充分发挥镇(乡)规划指导镇(乡)发展的作用,加强镇(乡)规划建设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和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导则。
1.2本导则所指的镇、乡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中规定的基层行政区域。
镇(乡)域规划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规定的镇规划和乡规划的一种形式,其规划区范围覆盖镇(乡)行政辖区的全部。
有条件的镇和乡,应依据本导则编制镇(乡)域规划。
1.3镇(乡)域规划编制应坚持全域统筹、注重发展、节约用地、因地制宜的原则,突出对镇(乡)全域发展的指导,协调农村生产、生活和生态,统筹对建设用地和非建设用地合理布局。
体现地域特色、乡村特色和民族特色,尊重农村地区的多样性和差异性。
节约和集约利用资源和能源,保护生态环境。
1.4镇(乡)域规划的期限一般为20年。
1.5 镇(乡)域规划的组织编制和审批应当分别按照《中国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对镇规划和乡规划组织编制和审批的要求执行。
1.6 编制镇(乡)域规划,应当遵守国家有关标准和技术规范,采用符合国家有关规定的基础资料。
2 编制内容2.1经济社会发展目标与产业布局2.1.1 经济社会发展分析自然条件、资源基础和发展潜力,提出镇(乡)域城乡统筹发展战略,确定镇(乡)域发展定位和社会经济发展目标;分析农村人口转移趋势和流向,预测镇(乡)域人口规模;明确镇(乡)域产业结构调整目标、产业发展方向和重点,提出三次产业发展的主要目标和发展措施。
2.1.2 产业布局统筹规划镇(乡)域三次产业的空间布局,合理确定农业生产区、农副产品加工区、产业园区、物流市场区、旅游发展区等产业集中区的选址和用地规模。
2.2 空间利用布局与管制2.2.1空间利用布局划定镇(乡)域山区、水面、林地、农地、草地、城镇建设、基础设施等用地空间的范围,结合气候条件、水文条件、地形状况、土壤肥力等自然条件,提出各类用地空间的开发利用、设施建设和生态保育措施。
四川省村镇规划建设管理条例-四川省人大常委会公告第9号
四川省村镇规划建设管理条例正文:---------------------------------------------------------------------------------------------------------------------------------------------------- 四川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9号)《四川省村镇规划建设管理条例》已由四川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六次会议于1993年12月15日通过,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四川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一九九三年十二月十五日四川省村镇规划建设管理条例(1993年12月15日四川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六次会议通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村镇规划、建设、管理,改善村镇生产、生活环境,促进农村经济和社会发展,根据国务院颁布的《村庄和集镇规划建设管理条例》,结合四川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在四川省行政区域内进行村镇规划、建设、管理活动,必须遵守《村庄和集镇规划建设管理条例》和本条例。
国家征用集体所有的土地进行的建设除外。
在城市规划区内村镇规划的制定和实施,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和《四川省<城市规划法>实施办法》等法律、法规执行。
第三条本条例所称村镇,是指农村行政村域内不同规模的村民聚居点和乡、民族乡人民政府所在地及经县级人民政府确认由集市发展而成的作为农村一定区域经济、文化和生活服务中心的非建制镇。
本条例所称村镇规划区,是指村、集镇建成区和因村镇建设及发展需要实行规划控制的区域。
村镇规划区的具体范围,在村镇总体规划中划定。
第四条村镇规划建设管理坚持合理布局、节约用地的原则,全面规划,正确引导,因地制宜,量力而行,逐步建设,综合开发,实现经济效益、社会效益和环境效益的统一。
第五条地处洪涝、地震、滑坡、泥石流等自然灾害易发地区的村镇,在村镇规划中应尽量避开或制定防灾措施。
玉林市城乡规划管理办法
玉林市城乡规划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 (2)第二章城乡规划编制和修改 (2)第三章建设用地规划管理 (9)第四章建设工程规划管理 (6)第五章乡村建设规划管理 (8)第六章监督检查 (9)第七章附则 (11)1第一章总则第一条(立法目的和依据)为了加强和规范城乡规划管理,保障城乡规划的实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广西壮族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玉林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适用范围)在玉林市行政区域内制定和实施城乡规划,在规划区内进行各项建设活动,必须遵守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规划区,是指城市、镇、乡、农垦管区和村庄的建成区以及因城乡建设和发展需要,必须实行规划控制的区域。
规划区的具体范围,由有关人民政府在组织编制的城市总体规划、镇总体规划、乡规划、农垦管区规划和村庄规划中划定。
第三条(管理体制)市、县人民政府组织领导本行政区域内的城乡规划工作。
上级人民政府可以向下级人民政府派驻城乡规划督察员。
市、县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依法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城乡规划管理工作。
县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业务上接受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的监督和指导。
城区人民政府按照市人民政府的规定,依法和按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委托承担本辖区内城乡规划的有关工作。
镇、乡人民政府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负责镇规划、乡规划、村庄规划的组织编制、实施和监督工作。
市、县(区)有关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依法做好城乡规划的相关工作。
第四条(群众参与和监督)任何单位和个人都应当遵守经依法批准的城乡规划,服从规划管理,并有权就涉及其利害关系的建设活动是否符合规划的要求向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查询。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权向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举报或者控告违反城乡规划的行为。
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对举报或者控告,应当及时受理并组织核查、处理。
当事人和利害关系人对规划主管部门的行政许可决定和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和提起行政诉讼。
山东省村庄规划编制导则
山东省村庄规划编制导则(试行)山东省自然资源厅二〇一九年八月目录1总则 ............................................... - 1 - 1.1地位作用......................................... - 1 - 1.2适用范围......................................... - 1 - 1.3制定依据......................................... - 1 - 1.4规划原则......................................... - 3 - 1.5规划期限......................................... - 4 - 1.6编制单元......................................... - 4 - 1.7工作底图......................................... - 4 - 2工作流程 ........................................... - 4 - 2.1现状调查 ........................................ - 4 - 2.2规划编制 ........................................ - 5 - 2.3批前公示 ........................................ - 6 - 2.4审查报批 ........................................ - 6 - 2.5批后公告 ........................................ - 6 - 2.6成果备案 ........................................ - 6 - 3规划内容 ........................................... - 6 - 3.1分类指导 ........................................ - 6 -3.1.1村庄类型 ..................................... - 7 -3.1.2内容要求 ..................................... - 8 - 3.2发展分析与定位 .................................. - 8 - 3.3生态保护与修复 .................................. - 9 - 3.4农田保护与土地整治 .............................. - 9 - 3.5产业发展与布局 ................................. - 10 - 3.6道路交通 ....................................... - 11 - 3.7基础设施 ....................................... - 12 - 3.8公共服务设施 ................................... - 13 - 3.9农房建设 ....................................... - 16 - 3.10绿化景观 ...................................... - 18 - 3.11历史文化保护 .................................. - 19 - 3.12防灾减灾 ...................................... - 19 - 4规划成果 .......................................... - 20 -4.1文本 ........................................... - 20 - 4.2图件 ........................................... - 21 - 4.3数据库 ......................................... - 21 - 5规划实施 .......................................... - 22 - 附录1:规划控制指标表.............................. - 23 -附录2:国土空间结构调整表......................... - 24 - 附录3:近期建设项目表.............................. - 26 - 附录4:村庄规划管制规则样式........................ - 27 -1总则1.1地位作用村庄规划是法定规划,是国土空间规划体系中城镇开发边界外的乡村地区的详细规划,是以上位国土空间规划为依据编制的“多规合一”的实用性规划,是开展国土空间开发保护活动、实施国土空间用途管制、核发乡村建设项目规划许可、进行各项建设等的法定依据。
甘肃省城乡规划编制办法
关于印发《甘肃省城乡规划制定管理办法》的通知甘建规[2010]19号各市、州建设局(建委)、规划局,省级以上开发区管委会,各规划编制单位:为了规范我省城乡规划制定工作,我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和《甘肃省城乡规划条例》,制定了《甘肃省城乡规划制定管理办法》。
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甘肃省城乡规划制定管理办法二○一○年一月十八日附件:甘肃省城乡规划制定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我省城乡规划制定工作,提高城乡规划制定工作的规范性、科学性、严肃性和权威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甘肃省城乡规划条例》和《甘肃省建设项目规划许可办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城乡规划,包括城镇体系规划,城市、县城、建制镇的总体规划、控制性详细规划、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专项规划、修建性详细规划,乡规划和村庄规划等法定规划。
依法制定的各类城乡规划是开展下层次规划编制和对各类城乡建设活动进行规划许可的法定依据。
各类概念性城乡规划,可以用于法定城乡规划编制的参考和对建设活动进行规划协调、协商的基础,但不应作为城乡规划行政许可的依据。
第三条经批准的城镇体系规划指导城市、县城、建制镇总体规划编制和区域重大基础设施规划选址;经批准的总体规划指导控制性详细规划、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专项规划以及乡规划、村庄规划的编制;控制性详细规划、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专项规划指导修建性详细规划的编制;经批准和备案的控制性详细规划、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专项规划以及修建性详细规划是城镇规划许可的直接依据;经批准的乡规划和村庄规划是乡村规划许可的直接依据。
第四条城乡规划的制定工作包括前期专题研究、规划的编制、规划成果的公示、审查、修改、批准和备案等。
第二章技术规定及内容要求第五条编制城乡规划应当符合国家和我省的有关用地分类、规划设计标准和技术规定,采用先进的规划设计方法和技术手段。
市(州)、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部门可以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技术标准,补充制定和细化技术规定、导则等,指导本地区的城乡规划编制工作。
我国城乡规划体系基本介绍
2017
主要内容:
一、我国城乡规划体系的总体介绍 二、城市规划编制主要内容和要求 三、专业规划编制的主要内容和要求 四、规划编制的一般程序和基本方法
一、我国城乡规划体系的总体介绍
城乡规划体系分为:
城乡规划法规体系 城乡规划行政体系 城乡规划运作体系
一、我国城乡规划体系的总体介绍
镇规划
乡规划
村庄规划
二、城市规划编制的主要内容和要求
根据国家标准《城市规划基本术语标准》,城市规划是“对一定时期内城市的经济 和社会发展、土地利用、空间布局以及各项建设的综合部署、具体安排和实际管理。” 这是从城市规划的主要工作内容对城市规划所做的定义。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解说》则从城乡规划的社会作用的角度对城乡规划 作了如下定义:“城乡规划是各级政府统筹安排城乡发展建设空间布局,保护生态和自 然环境,合理利用自然资源,维护社会公正与公平的重要依据,具有重要公共政策的属 性。”
绿化、环境等保护和整治建设措施 ➢ 确定控制和引导城市近期发展的原则和措施
二、城市规划编制的主要内容和要求
城市总体规划
编制城市总体规划的要求 ➢ 应当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以构建和谐社会为基本目标,坚持五个统筹,坚持
中国特色的城镇化道路,坚持节约和集约利用资源,保护生态环境,保护人文 资源,尊重历史文化,坚持因地制宜的城市发展目标和战略,促进城市全面、 协调和可持续发展。 ➢ 编制城市总体规划应当考虑人民群众需要,改善人居环境,方便群众生活,充 分关注中低收入人群,辅助弱势群体,维护社会稳定和公共安全。 ➢ 编制城市总体规划应当坚持政府组织、专家领衔、部门合作、公众参与、科学 决策的原则。 ➢ 妥善处理城乡关系,引导城镇化健康发展,体现布局合理。 ➢ 对涉及城市长期发展保障的资源利用和环境保护区域协调发展、风景名胜资源 管理、自然与文化遗产保护、公共安全和公共利益等方面的内容,应当确定为 必须执行的强制性内容。 ➢ 编制城市总体规划,应当先组织编制总体规划纲要,研究总体规划中的重大问 题作为编制规划成果的依据。 ➢ 编制城市总体规划,应当以上层次法定规划为依据,从区域经济社会发展的角 度研究城市的定位和发展战略及其布局。
哈尔滨市村屯规划编制导则(试行)
一、指导思想按照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的“生产发展、生活宽裕、乡风文明、村容整洁、管理民主”的总体要求,以城乡统筹规划为主线,以实现我市农村全面小康社会为目标,以中心镇、中心村为发展重点,对哈尔滨市郊区村屯进行合理布局分类指导,实行产业聚集、土地集约、人口集居、工业集群的空间政策,形成居住区、工业区、养殖区、种植区、生态敏感区有机结合协调发展的城乡发展格局。
二、编制原则1、区域协调、统筹规划。
坚持统一规划的原则,从区域的角度统筹规划、合理布局,立足现实,体现创新性,促进区域城乡协调发展。
2、突出特色、整体协调。
统筹城乡聚落和空间布局,村屯规划应在哈尔滨市城市总体规划和乡镇总体规划指导下,规划应突出产业特点和地方特色,产业发展力争实现“一村一品”,各具特色。
尊重农村居民生活习惯,尊重本地文化传统,符合地方风貌和特点。
在延续现状肌理和尊重地方风俗的基础上,体现现代生活方式。
3、设施配套、村容整洁。
加强基础设施和公共设施配套建设,改善村屯整体环境,实现新的农村居住环境和新的农村村容村貌的建设目标。
公共设施、基础设施等要从整体考虑,进行强制性控制。
按照节约、集约的原则,不搞重复建设,部分设施可多个村屯共同使用,实现效益最大化。
4、循序渐进、有机更新。
村屯规划建设应与其经济发展水平相适应,逐步开展和深化。
近期建设和远期建设相结合,采用统一规划、局部改造、滚动开发的策略,近期以村屯整治为重点,重点建设基础设施和环卫设施,远期完成村屯的整体改造。
5、因地制宜、厉行节约。
以建设节约型社会为目标,合理利用土地,提高土地利用的集约程度。
合理保护和利用本地资源,规划建设充分体现“节地、节水、节能、节材”。
6、类型覆盖、分类指导。
按照村屯特征分类,并根据不同特征提出不同的规划重点、规划内容和定额指标。
三、适用范围本导则适用于哈尔滨市所属道里区、道外区、南岗区、香坊区、动力区、平房区、松北区、呼兰区等8个区行政辖区范围内的村屯(镇政府所在地的村屯不适用本导则)。
城乡规划法规
30
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的内容
建设项目的基本情况 建设项目规划选址的主要依据 建设项目选址、用地范围和具体规划要求
10/14/20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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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的核发程序
选址申请 参加选址 选址审查 核发选址意见书
10/14/20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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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制度
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是建设单位和个人提出 建设用地申请,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根据 规划和建设项目的用地需要,确定建设用地 位置、面积、界限的法定凭证。
D.城镇体系规划、城市规划、镇规划和村庄规划
4、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省域城镇体系规划 的内容不包括( )。 A.重大基础设施的布局 B.城镇空间布局和规模控制 C.重点城镇的国民经济、社会发展计划
D.为重点保护生态环境、资源等需要严格控制的区域
B:C
10/14/2024
29
选址意见书
10/14/2024
9
城乡规划的原则
城乡统筹的原则 合理布局的原则 节约土地的原则 集约发展的原则 先规划后建设的原则
10/14/2024
10
1.城乡规划管理坚持集中统一管理的原则,所谓集中统一是 指( )。 A.城乡统一规划,统一管理 B.规划的管理权集中统一于城市人民政府 C.规划的编制权可下放,但审批权必须统一 D.规划由人民政府集中统一管理,但审批权可下放
选址意见书:建设工程在立项过程中,上报的设计任务书 必须附有由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的关于建设项 目选在哪个方位的意见。
规定:按照国家规定需要有关部门批准或者核准的建设项 目,以划拨方式提供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建设单位在 报送有关部门批准或者核准前,应当向城乡规划主管 部门申请核发选址意见书。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2019修正)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2019修正)【发文字号】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29号【发布部门】全国人大常委会【公布日期】2019.04.23【实施日期】2019.04.23【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2007年10月28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通过根据2015年4月24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法〉等七部法律的决定》第一次修正根据2019年4月23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等八部法律的决定》第二次修正)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城乡规划的制定第三章城乡规划的实施第四章城乡规划的修改第五章监督检查第六章法律责任第七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城乡规划管理,协调城乡空间布局,改善人居环境,促进城乡经济社会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制定本法。
第二条制定和实施城乡规划,在规划区内进行建设活动,必须遵守本法。
本法所称城乡规划,包括城镇体系规划、城市规划、镇规划、乡规划和村庄规划。
城市规划、镇规划分为总体规划和详细规划。
详细规划分为控制性详细规划和修建性详细规划。
本法所称规划区,是指城市、镇和村庄的建成区以及因城乡建设和发展需要,必须实行规划控制的区域。
规划区的具体范围由有关人民政府在组织编制的城市总体规划、镇总体规划、乡规划和村庄规划中,根据城乡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和统筹城乡发展的需要划定。
第三条城市和镇应当依照本法制定城市规划和镇规划。
城市、镇规划区内的建设活动应当符合规划要求。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根据本地农村经济社会发展水平,按照因地制宜、切实可行的原则,确定应当制定乡规划、村庄规划的区域。
在确定区域内的乡、村庄,应当依照本法制定规划,规划区内的乡、村庄建设应当符合规划要求。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鼓励、指导前款规定以外的区域的乡、村庄制定和实施乡规划、村庄规划。
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街区保护规划编制审批办法
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街区保护规划编制审批办法 第一条 为了规范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街区保护规划编制和审批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和《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保护条例》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街区保护规划的编制和审批,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对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街区实施保护管理,在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街区保护范围内从事建设活动,改善基础设施、公共服务设施和居住环境,应当符合保护规划。
第四条 编制保护规划,应当保持和延续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街区的传统格局和历史风貌,维护历史文化遗产的真实性和完整性,继承和弘扬中华民族优秀传统文化,正确处理经济社会发展和历史文化遗产保护的关系。
第五条 历史文化名城、名镇保护规划应当单独编制,下列内容应当纳入城市、镇总体规划: (一)保护原则和保护内容; (二)保护措施、开发强度和建设控制要求; (三)传统格局和历史风貌保护要求; (四)核心保护范围和建设控制地带; (五)需要纳入的其他内容。
第六条 历史文化街区所在地的城市、县已被确定为历史文化名城的,该历史文化街区保护规划应当依据历史文化名城保护规划单独编制。
历史文化街区所在地的城市、县未被确定为历史文化名城的,应当单独编制历史文化街区保护规划,并纳入城市、镇总体规划。
第七条 编制历史文化名城、名镇、街区控制性详细规划的,应当符合历史文化名城、名镇、街区保护规划。
历史文化街区保护规划的规划深度应当达到详细规划深度,并可以作为该街区的控制性详细规划。
历史文化名城、名镇、街区保护范围内建设项目的规划许可,不得违反历史文化名城、名镇、街区保护规划。
第八条 历史文化名城批准公布后,历史文化名城人民政府应当组织编制历史文化名城保护规划。
历史文化名镇、名村批准公布后,所在地的县级人民政府应当组织编制历史文化名镇、名村保护规划。
历史文化街区批准公布后,所在地的城市、县人民政府应当组织编制历史文化街区保护规划。
咸阳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咸阳市村庄和集镇规划建设管理办法》的通知
咸阳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咸阳市村庄和集镇规划建设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咸阳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7.01.31•【字号】咸政发[2007]3号•【施行日期】2007.03.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城乡规划正文咸阳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咸阳市村庄和集镇规划建设管理办法》的通知(咸政发〔2007〕3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各工作部门、直属机构:现将《咸阳市村庄和集镇规划建设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七年一月三十一日咸阳市村庄和集镇规划建设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全市村庄和集镇规划建设管理,改善村庄和集镇生产、生活环境,促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积极推进城镇化进程,根据国务院《村庄和集镇规划建设管理条例》、《陕西省农村村庄规划建设条例》等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制定和实施村庄、集镇规划,在村庄和集镇规划区内进行住宅、乡(镇)村企业、乡(镇)村公共设施和公益事业的建设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村庄,是指农村村民居住生活和从事各种生产的聚居点。
本办法所称集镇,是指乡、民族乡人民政府所在地和经县级人民政府确认由集市发展而成的作为农村一定区域经济、文化和生活服务中心的非建制镇。
本办法所称村庄、集镇规划区,是指村庄、集镇建成区和因村庄、集镇建设和发展需要实行规划控制的区域。
村庄、集镇规划区的具体范围,在村庄、集镇总体规划中划定。
第四条村庄和集镇规划建设和管理,应当坚持以人为本和科学发展观,遵循统一规划、合理布局,节约土地、集约发展,因地制宜、突出特色,政府引导、依靠群众,试点示范、逐步推进的原则,实现经济效益、社会效益和环境效益的统一。
第五条市人民政府建设规划行政管理部门主管全市村庄、集镇规划建设管理工作。
各县市区建设行政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村庄和集镇的规划建设管理工作。
乡(镇)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村庄和集镇规划建设管理工作。
《湖北省镇域规划编制导则(试行)》解读
3 全域规划编制内容
全域公共服务及基础设施布局
环境保护工程
垃圾处理工程(提出垃圾处理目标,划定垃圾集中处理和分散处理的区域及方 式、生活垃圾分类和垃圾资源化处理方式,设置垃圾集中处理设施和垃圾中转设施 ,并确定其位置和规模)
污水治理工程(提出污水处理目标,划定污水集中处理和分散处理的区域及方 式;优化、确定污水集中处理设施的选址,缺水且有条件的镇可进一步实施生活污 水和工业污水独立系统,提出污(废)水综合利用或资源化措施)
规划编制机构与工作
具备国家规定的乙级及以上规划编制资质
工作要求
镇域规划包括全域规划、镇区建设规划和村庄规划三大基本内容
规划期限
原则上与所在县(市)城市总体规划相一致 近期与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相衔接
2 指导思想、编制依据和基本原则
指导思想
“三为”——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以加快推进新型城镇化为目标,以促进农业转 移人口市民化为重点 “三空间”——生产空间集约高效,生活空间宜居适度,生态空间山清水秀 “三集中”——产业向优势区域集中,人口向中心村集中,土地向规模经营集中 “二十四字小镇”——全域统筹,布局合理,配套完善,功能健全,生态宜居,经 济繁荣的“荆楚派”新型小城镇
《湖北省镇域规划编制导则(试行) 》
解读
1 总则 2 指导思想、编制依据和基本原则 3 全域规划编制内容 4 镇区建设规划编制内容 5 村庄规划编制内容 6 附则
1 总则
目的
规范镇域规划编制 提高镇域规划编制水平 引导镇域社会经济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
适用范围
省级以上重点镇、特色镇、各类示范试点镇(全州共18个)
一般村——服务范围一般为本行政村,拥有为本村湾和附近村湾服务的一些基本生活服 务设施
浙江省城乡规划条例
浙江省城乡规划条例(草案25/6)第一章总则第一条〔目的和依据〕为了加强城乡规划管理,协调城乡空间布局,改善人居环境,促进城乡经济社会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等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适用范围〕本省行政区域内制定和实施城乡规划,在规划区内进行建设活动,应当遵守本条例。
第三条[概念]本条例所称城乡规划,包括城镇体系规划、城市规划、镇规划、乡规划和村庄规划。
城市规划、镇规划一般分为总体规划和详细规划。
详细规划分为控制性详细规划和修建性详细规划。
本条例所称的市域总体规划是指由不设区的市人民政府组织编制的包含城市总体规划和市域城镇体系规划的规划;县域总体规划是指由县人民政府组织编制的包含县人民政府所在地镇总体规划和县域城镇体系规划的规划。
市域总体规划和县域总体规划以下统称为县(市)域总体规划。
本条例所称规划区,是指城市、镇和村庄的建成区以及因城乡建设和发展需要,必须实行规划控制的区域。
规划区的具体范围在有关城乡规划中划定。
纳入城市规划区的镇、乡、村庄不另划规划区;纳入镇规划区的村庄不另划规划区。
第四条〔规划原则〕制定和实施城乡规划,应当遵循城乡统筹、合理布局、节约土地、集约发展和先规划后建设的原则,以人为本,因地制宜,改善生态环境,促进资源、能源节约和综合利用,保护耕地等自然资源和历史文化遗产,保持地方特色、民族特色和传统风貌,防止污染和其他公害,并符合区域人口发展、国防建设、防灾减灾和公共卫生、公共安全的需要。
第五条〔规划衔接〕设区市的城市总体规划、县(市)域总体规划、镇总体规划以及乡规划和村庄规划的编制,应当依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与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相互衔接,协调一致。
第六条〔规划管理依据〕经依法批准的城乡规划,是城乡建设和规划管理的依据,未经法定程序不得修改。
第七条〔公开原则〕城乡规划组织编制机关应当及时公布经依法批准的城乡规划,并在政府网站上长期发布。
村镇规划标准
村镇规划标准村镇规划标准GB *****1总则1.0.1为了科学地编制村镇规划加强村镇建设和管理工作创造良好的劳动和生活环境促进城乡经济和社会的协调发展制定本标准1.0.2本标准适用于全国的村庄和集镇的规划县城以外的建制镇的规划亦按标准执行1.0.3编制村镇规划除执行木标准外尚应符合现行的有关国家标准规范的规定2村镇规模分级和人口预测2.1村镇规模分级2.1村庄集镇按其在村镇体系中的地位和职能宜分为基层村般镇中心镇四个层次2.1.2村镇规划规模分级应按其不同层次及规划常住人口数量大中小型三级并应符合表2.1.2的规定村镇规划规模分级表2.1.293中心村一分别划分为2.2村镇人口预测2.2.1村镇总人口应为村镇所辖地域范围内常住人口的总和其发展预测应按下式计算:Q总人口预测数(人)总人口现状数(人)Q0K规划期内人口的自然增长率(%)P规划期内人口的机械增长数(人)n规划期限(年)2.2.2集镇规划中在进行人口的现状统计和规划预测时应按其居住状况和参与社会生活的性质进行分类2.2.3集镇规划期内的人口分类预测应按表2.2.3的规定计算集镇规划期内人口分类预测表2.2.3预测计算按自然增长计算按自然增长和机械增长计算单身职工寄宿学生等按机械增长计算劳动学习在集镇内住在规划范围按机械增长计算通勤人口外的职工学生等出差探亲旅游赶集等临时参与进行估算流动人口集镇活动人员2.2.4集镇规划期内人口的机械增长应按下列方法进行计算2.2.4.1建设项目尚未落实的情况下宜按平均增长法计算人口的发展规模计算时应分析近年来人口的变化情况确定每年的人口增长数或增长率2.2.4.2建设项目己经落实规划期内人口机械增长稳定的情况下宜按带眷系数法计算人口发展规模计算时应分析从业者的绿化用地水域和其它用地9大类28小类3.1.2村镇用地的类别应采用字母与数字结合的代号适用于规划文件的编制的村镇用地的统计工作3.1.3村镇用地的分类和代号应符号表3.1.3的规定村镇用地的分类和代号表3丄3类别代号大类小类R类别名称居住建筑用地范围各类居住建筑及其间距和内部小路场地绿化等用地不包括路面宽度等于和大于3.5m的道路用地村民户独家使用的住房和附属设施及其户间间距用地进户小路用地不包括自留地其它生产性用地居民户的住宅庭院及其间距用地属于R1R2以外的居住用地如单身宿舍敬老院等用地各类公共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内部道路场地绿化等用地政府团体经济贸易管理机构等用地幼儿园托儿所小学中学用各类高中级专业学校成人学校等用地文化图书科技展览娱乐体育文物宗教等用地医疗防疫保健休养和疗养等机构用地各类商业服务业的店铺银行信用保险等机构及其附属设施用地集市贸易的专用建筑和场地不包括临时占用街道广场等设摊用地独立设置的各种所有所的生产性建筑及其设施和内部道路场地绿化等用地对居住和公共环境基木无干扰和污染的工业如缝纫电子工艺品等工业用地对居住和公共环境有一定干扰和污染工业如纺织食品小型机械等工业用地对居住和公共环境有严重干扰和污染的工业如采矿冶金化学造纸制革建材大中型机械制造等工业用地各类农业建筑如打谷场饲养场农机站育秧房兽医站等及其附属设施用地不包括农林种植地牧草地养殖水域地R1 R2 R3村民住宅用地居民住宅用地其他居住用地C Cl C2 C3 C4 C5 C6公共建筑用地行政管理用地教育机构用地文体科技用地医疗保健用地商业金融用地集贸设施用地生产建筑用地一类工业用地二类工业用地三类工业用地M Ml M2 M3农业生产设施用地WW1 W2仓储用地TSTI T25152U1U2G1G2E1E2E3E4E5 U G E物资的中转仓库专业收购和储存建筑及其附属道路场地绿化等用地普通仓储用地存放一般物品的仓储用地危险品仓储用存放易燃易爆剧毒等危险品的仓储用地地对外交通用地村镇对外交通的各种设施用地公路交通用地公路站场及规划范围内的路段附属设施等用地其它交通用地铁路水运及其它对外交通的路段和设施用地道路广场用地规划范围内的道路广场停车场等设施用地道路用地规划范围内宽度等于和大于3.5m以上的各种道路及交叉口等用地广场用地公共活动广场停车场用地不包括各类用地内部的场地公用工程设施各类公用工程和环卫设施用地包括其建筑物构用地筑物及管理维修设施等用地公用工程用地给水排水供电邮电供气供热殡葬防灾和能源等工程设施用地环卫设施用地公厕垃圾站粪便和垃圾处理设施等用地绿化用地公共绿地各类公共绿地生产防护绿地不包括各类用地内部的绿地生产防护绿地面向公众有一定游乐设施的绿地如公园街巷中的绿地路旁或临水宽度等于和大于5m的绿地水域和其它用地水域提供苗木草皮花卉的圃地以及用于安全卫生防风等防护林带和绿地农林种植地规划范围内的水域农林种植地牧草地闲置和特殊用地江河湖泊水库沟渠池塘滩涂等水域不牧草地包括公园绿地中的水面闲置地以生产为目的的农林种植地如农田菜地园地林地等生长各种牧草的土地尚未使用的土地军事外事保安等设施用地不特殊用地包括部队家属生活区公安消防机构等用3.2用地计算322村镇的现状和规划用地应统一按规划范围进行计算3.2.2分片布局的村镇应分片计算用地再进行汇总3.2.3村镇用地应按平面投影面积计算村镇用地的计算单位为公顷(ha)3.2.4用地面积计算的精确度应按图纸比例尺确定的图纸应取值到个位数1:5000的图纸应取值到小数点后一位林”:2000的图纸应取值到小数点后两位3.2.5村庄用地计算表的格式应符合本标准附录A.O.1的规定集镇用地计算表的格式应符合木标准附录A.O.2的规定4规划建设用地标准4.1 一般规定4.1.1村镇建设用地应包括本标准3.13村镇用地分类中的居住建筑用地公共建筑用地生产建筑用地仓储用地对外交通用地道路广场用地公用工程设施用地的-绿化用地8大类之和4.1.2村镇规划的建设用地标准应包括人均建设用地指标建设用地构成比例和建设用地选择三部分4.1.3村镇人均建设用地指标应为规划范围内的建设用地面积除以常住人口数量的平均数值人口统计应与用地统计的范围相一致4.2人均建设用地指标4.2.1人均建设用地指标应按表422的规定分为五级人均建设用地指标分级表422级别一二三四人均建设用地50 60 80 100指标(1712/人)60 80 100 1204.2.2新建村镇的规划其人均建设用地指标宜按表421中第三级确定当发展用地偏紧时可按第二级确定4.2.3对己有的村镇进行规划时其人均建设用地指标应以现状建设用地的人均水平为基础根据人均建设用地指标级别和允许调整幅度确定并应符合表4.2.3及本条各款的规定4.2.3.1第一级用地指标可用于用地紧张地区的村庄集镇不得选用4.2.32地多人少的边远地区的村镇应根据所在省自治区政府规定的建设用地指标确定人均建设用地指标表423现状人均建设用地水平(m/人)5050.1-6060.1-8080.1-100100.1-120 2五120 150人均建设用地指标级别一二一二二三二三四三四允许调整幅度(rn2/人)应增5-20可增0-25可增0-10可增减0-20可减0-15120.1-150四五可减0-20 150五应减至250以内注允许调整幅度是指规划人均建设用地指标对现状人均建设用地水平的增减数值4.3建设用地构成比例4.3.1村镇规划中的居住建筑公共建筑道路广场及绿化用地中公共绿地四类用地占建设用地的比例宜符合表431的建设用地构成比例表4.3.1类别用地类别占建设用地比例%代号中心镇一般镇中心村R居住建筑用地C公共建筑用地S道路广场用地G1公共绿地2-6 2-6 2-4四类用地之和432通勤人口和流动人口较多的中心镇其公共建筑用地所占比例宜选取规定幅度内的较大值433邻近旅游区及现状绿地较多的村镇其公共绿地所占比例可大于6%4.4建设用地选择4.4.1村镇建设用地的选择应根据地理位置和自然条件占地的数量和质量现有建筑和工程设施的拆迁和利用交通运输条件建设投资和经营费用环境质量和社会效益等因素经过技术经济比较择优确定4.4.2村镇建设用地宜选在生产作业区附近并应充分利用原有用地调整挖潜同基木农田保护区规划相协调当需要扩大用地规模时宜选择荒地薄地不占或少占耕地林地和人工牧场4.4.3村镇建设用地宜选在水源充足水质良好便于排水通风向阳和地质条件适宜的地段4.4.4村镇建设用地应避开山洪风口滑坡泥石流洪水淹没地震断裂带等自然灾害影响的地段并应避开自然保护区有开采价值的地下资源和地下采空区4.4.5村镇建设用地宜避免被铁路重要公路和高压输电线路所穿越5居住建筑用地5.0.1村民宅基地和居民住宅用地的规模应根据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政府规定的用地而积指标进行确定5.0.2居住建筑用地的选址应有利生产方便生活具有适宜的卫生条件和建设条件并应符合下列规定5.0.2.1居住建筑用地应布置在大气污染源的常年最小风向频率的下风侧以及水污染源的上游5.0.2.2居住建筑用地应与生产劳动地点联系方便又不想互干扰5.0.2.3居住建筑用地位于丘陵和山区时应优先选用向阳坡并避开风口和窝风地段5.0.2.4居住建筑用地应具有适合建设的工程地质与水文地质条件5.0.3居住建筑用地的规划应符合下列规定5.0.3.1居住建筑用地规划应符合村镇用地布局的要求并应综合考虑相邻用地的功能道路交通等因素进行规划5.0.3.2居住建筑用地规划应根据不同住户的需求选定不同的住宅类型相对集中地进行布置5.0.4居住建筑的布置应根据气候用地条件和使用要求确定居住建筑的类型朝向层数间距和组合方式并应符合下列规定:5.0.4.1居住建筑的布置应符合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政府规定的居住建筑的朝向和日照间距系数5.0.4.2居住建筑的平面类型应满足通风要求在现行的国家标准建筑气候区划标准的气候区居住建筑的朝向应使夏季最大频率风向入射角大于15 在其他气候区应使夏季最大频率风向入射角大于5.0.4.3建筑的间距和通道的设置应符合村镇防灾的要求5.0.4.4宅院宜缩小沿巷路一侧的边长宅院组合宜采一条巷路服务两侧住户的组合型式6公共建筑用地6.0.1公共建筑项目的配置应符合表601的规定村镇公共建设项目配置表6.0.2类别项目I•人民政府派出处2法院3•建设土地管理机构4•农林水电管理机构5•工商税务所6•粮营所7•交通监理站8•居委会村委会二9.专科院校教20.高级中学职业中学育22•初级中学机22.小中学构13.托儿园托儿所一行政管理中心镇一般镇中心村基层村三24•文站(室)青少年之家文25•影剧院体2&灯光球场科17•体育场技18.科技站四29•中心卫生院医20•卫生院(所室疗22•防疫保健站保22.计划生育指导站险五23.百货店商24.食品店业25•生产资料建材日杂店26•粮店27•煤店28.药店29•书店30.银行信用社保险机构31.饭店饮食店小吃店32.旅馆招待所33.理发浴室洗染店34•照相馆35.综合修理加工收购店六集36•粮油土特产市场贸37.蔬菜副食市场设38.百货市场施39.燃料建材生产资料市场40•畜禽水产市场注:表中应设的项目可设的项目6.0.2各类公共建筑的用地而积指标应符合表6.0.2的规定各类公共建筑人均用地而积指标表6.0.2村镇规划规模分级层次中大型心中型镇小型一大型般中型镇小型中心大型各类公共建筑人均用地面积指标(m2/人)行政管理教育机构文体科技医疗保健商业金融村中型注集贸设施的用地而积应按赶集人数经营品类计算6.0.3村庄和中小型的集镇的公共建筑用地除学校和卫生院以外宜集中布置在位置适中内外联系方便的地段商业金融机构和集贸设施宜设在村镇人口附近或交通方便的地段6.0.4学校用地应设在阳光充足环境安静的地段距离铁路干线应大于300m主要入口不应开向公路6.0.5集贸设施用地应综合考虑交通环境与节约用地等因素进行布置并应符合下列规定:6.0.5.1集贸设施用地的选址应有利于人流和商品的集散并不得占用公路主要干路车站码头桥头等交通量大的地段影响镇容环境和易燃易爆的商品市场应设在集镇的边缘并应符合卫生安全防护的要求6.0.5.2集贸设施用地的而积应接平集规模确定非集时应考虑设施和用地的综合利用并应安排好大集时临时占用的场生产建筑和仓储用地7.0.1生产建筑用地应根据其对生活环境的影响状况进行选址和布置并应符合下列规定7.0.1.1本标准用地分类中的一类工业用地可选择在居住建筑或公共建筑用地附近7.0.1.2本标准用地分类中的二类工业用地应选择在常年最小风向频率的上风侧及河流的下游并应符合现行的国家标准工业企业设计卫生标准的有关规定7.0.1.3木标准用地分类中的三类工业用地应按环境保护的要求进行选址并严禁在该地段内布置居住建筑7024对已造成污染的二类三类工业必须治理或调整7.0.2工业生产用地应选择在靠近电源水源对外交通方便的地段协作密切的生产项目应邻近布置相互干扰的生产项目应予以分隔7.0.3农业生产设施用地的选择应符合下列规定:7.0.3.1农机站(场)打谷场等的选址应方便田间运输和管理7.0.3.2大中型饲养场地的选址应满足卫生和防疫要求宣布置在村镇常年盛行风向的侧风位以及通风排水条件良好的地段并应与村镇保持防护距离7.0.3.3兽医站宜布置在村镇边缘7.0.4仓库及堆场甩地的选址应鞍存馅物品的性质确定并应设在村镇边缘交通运输方便的地段粮棉木材油类农药等易燃易爆和危险品仓库与厂房打谷场居住建筑的距离应符合防火和安全的有关规定7.0.5生产建筑用地仓储用地的规划应保证建筑和各项设施之间的防火间距并应设置消防通路8道路对外交通和竖向规划8.1道路和对外交通规划8.1.1道路交通规划应根据村镇之间的联系相村镇各项用地的功能交通流量结合自然条件与现状特点确定道路交通系统并有利于建筑布置和管线敷设8.1.2村镇所辖地域范围内的道路按主要功能和使用特点应划分为公路和村镇道路两类其规划应符合下列规定:8.1.2.1公路规划应符合国家现行的公路工程技术标准的有关规定8.4.2.2村镇道路可分为四级其规划的技术指标应符合表8丄2的规定村镇道路规划技术指标表8.1.2村镇道路级别一二三四计算行车速度km/h道路红线宽度m车行道宽度10-14 6-73.5每侧人行道宽度通路间距(m)注表中一二三级道路用地按红线宽度计算四级道路按车行道宽度计算8.1.3村镇道路系组成应符合表8.13的规定规划技术指标村镇道路系组成表8.1.3村镇层次中心镇般镇中心村基层村注32m规划规模分级道路分级■ • ・■ ■四大型中型小型大型中型小型大型中型小型大型中型小型表中应设级别可设级别当大型中心镇规划人口大于杠好人时其主要道路红线宽度可大于8.1.4集镇道路应根据其道路现状和规划布局的要求按道路的功能性质进行合理布置并应符合下列规定8.1.4.1连接工厂仓库车站码头货场等的道路不应穿越集镇的中8.1.4.2位于文化娱乐商业服务等大型公共建筑前的路段应设置必要的人流集散场地绿地和停车场地8.1.4.3商业文化服务设施集中的地段可布置为商业步行街禁止机动车穿越路口处应设置停车场地8.1.5汽车专用公路一般公路中的二三级公路不应从村镇内部穿过对于己在公路两侧形成的村镇应进行调整8.2竖向规划8.2.1村镇建设用地的坚向规划应包括下列内容1.确定建筑物构筑物场地道路排水沟等的规划标高2.确定地面排水方式及排水构筑物3•进行上方平衡及挖方填方的合理调配确定取土和弃土的地点8.2.2村镇建设用地的竖向规划应符合下列规定1•充分利用自然地形保留原有绿地和水而2•有利于地面水排除3•符合道路广场的设计坡度要求4•减少土方工程8.2.3建筑用地的标高应与道路标高相协调高于或等于邻近道路的中心标高8.2.4村镇建设用地的地面排水应根据地形特点降水量和汇水而积等因素划分排水区域确定坡向坡度和管沟系统9•公用工程设施规划9.1给水工程规划9.1.1给水工程规划中集中式给水应包括确定用水量水质标准水源及卫生防护水质净化给水设施管网布置分散式结水应包括确定用水量水质标准水源及卫生防护取水设施9.1.2集中式给水的用水量应包括生活生产消防浇洒道路和绿化管网漏水量和未预见量并应符合下列要求9.1.2.2生活用水的计算应符合下列要求1居住建筑的生活用水量应按现行的有关国家标准进行计算(2)公共建筑的生活用水量应符合现行的国家标准建筑给水排水设计规范的有关规定也可按居住建筑生活用水量的8%25%进行估算9.1.2.2生产用水量应包括乡镇工业用水量畜禽饲养用水量和农业机械用水量可按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政府的有关规定进行计算9.1.2.3消防用水量应符合现行的国家标准村镇建筑设计防火规范的有关规定9.1.2.4浇洒道路和绿地的用水量可根据当地条件确定9.1.2.5管网漏失水量及末预见水量中按最高日用水量的15%25% 计算9.1.3生活饮用水的水质应符合现行的有关国家标准的规定9.1.4水源的选择应符合下列要求:1•水量充足水源卫生条件好便于卫生防护2.原水水质符合要求优先选用地下水3•取水净水辅配水设施安全经济具备施工条件4•选择地下水作为给水水源时不得超量开采选择地表水作为给水水源时其枯水期的保证率不得低于90%9.1.5给水管网系统的布置干管的方向应与给水的主要流向一致并应以最短距离向用水大户供水给水干管最不利点的最小服务水头单层建筑物可按510m计算建筑物每增加一层应增压3m分散式给水应符合现行的有关国家标准的规定9.2排水工程规划9.2.1排水工程规划应包括确定排水量排水体制排放标准排水系统布置污水处理方式9.2.2排水量应包括污水量雨水量污水量应包括生活水量和生产污水量井应按下列要求计算9.2.2.1生活污水量可按生活用水量的75%90%进行计算9.2.2.2生产污水量及变化系数应按产品种类生产工艺特点和用水量确定也可按生产用水量的7590%进行计算9.2.2.3雨水量宜按邻近城市的标准计算9.2.3排水体制应选择分流制条件不具备的小型村镇可选择合流制但在污水排入系统前应采用化粪池生活污水净化沼气池等方法进行预处理9.2.4污水排放应符合现行的国家标准污水综合排放标准的有关规定污水用于农田灌溉应符合现行的国家标准农业灌溉水质标准的有关规定9.2.5布置排水管渠时雨水应充分利用地而透流和沟渠排除污水应通过管道或暗渠排放雨水污水的管渠均应按重力流设计9.2.6分流制与合流制中的生活污水宜采用净化沼气池双层沉淀池或化粪池等进行处理集中式生活污水宜采用活性污泥法生物膜法等技术处理生产污水的处理设施应与生产设施建设同步进行污水采用集中处理时污水处理厂的位置应选在村镇的下游靠近受纳水体或农田灌溉区9.3供电工程规划9.3.1供电工程规划应包括预测村镇所辖地域范田内的供电负荷确定电源和电压等级布置供电线路配置供电设施9.3.2村镇所辖地域范围供电负荷的计算应包括生活用乡仁企业用电和农业用电的负荷9.3.3供电电源和变电站站址的选择应以县城供电规划为并符合建站的建设条件线路进出方便和接近负荷中心9.3.4变电站出线电压等级应按所在地区规定的电压标准确定9.3.5供电线路的布置应符合下列规定:1•宜沿公路村镇道路布置2•宜采用同杆并架的架设方式3•线路走廊不应穿过村镇住宅森林危险品仓库等地段4•应减少交叉跨越避免对弱电的干扰5•变电站出线宜将工业线路和农业线路分开设置9.3.6供电变压器容量的选择应根据生活用电乡镇企业用电和农业用电的负荷确定9.3.7重要公用设施医疗单位或用电大户应单独设置变压设备或供电电源9.4邮电工程规划9.4.1邮电工程规划应包括电信设施的位置规模设施水平和管线布置9.4.2邮电设施的规划应依据县域邮政电信规划制定9.4.3邮政局(所)的选址应利于邮件运输方便用户9.4.4电信局(所)的选址应符合下列规定9.4.4.1宜靠近上一级电信局来线一侧9.4.4.2应设在用户密度中心9.4.4.3应设在环境安全交通方便符合建设条件的地段9.4.5电话普及率应结合当地经济和社会发展需要确定百人拥有的电话机部数9.4.6电信线路布置应符合下列规定:946.2应避开易受洪水淹没河岸塌陷土坡塌方以及严重污染等地区9.4.6.2应便于架设巡察和检修9.4.6.3宜设在电力线走向的道路另一侧9.5村镇防洪规划9.5.1村镇所辖地域范围的防洪规划应按现行的国家标准防洪标准的有关规定执行邻近大型工矿企业交通运输设施文物古迹和风景区等防护对象的村镇当不能分别进行防护时应按就高不就低的原则按现行的国家标准防洪标准的有关规定执行9.5.2村镇的防洪规划应与当地江河流域农田水利建设水土保持绿化造林等的规划相结合统一整治河道修建堤坝号皖和蓄滞洪区等防洪工程设施9.5.3位于蓄滞洪区内的村镇当根据防洪规划需要修建围村捻保庄号安全庄台避水台等就地避洪安全设施时其位置应避开分洪口主流顶冲和深水区其安全超高宜符合表9.5.3的规定9.5.4在蓄滞洪区的村镇建筑内设置安全层时应统一进行规划并应符合现行的国家标准蓄滞洪区建筑工程技术规范的有关规定就地避洪安全设施的安全超高表9.5.3安置人口(人)安全超高m地位重要防护面大人口 2.0的密集区围村捻保庄土于1000 ***** 1.5-1.0安全庄台避水台1000 1.5-1.0注安全超高是指在蓄滞洪时的最高洪水以上避洪安全设施需要增加的富裕高度安全设施。
河北省镇乡和村庄规划编制导则试行
河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河北省镇、乡和村庄规划编制导则》(试行)的通知(冀建村〔2010〕130号)各设区市城乡规划局、住房和城乡建设(建设)局:为有效指导全省镇、乡和村庄规划编制工作,依据国家和我省有关法律、法规和技术规范,我厅组织制定了《河北省镇、乡和村庄规划编制导则》(试行),现印发你们,请认真执行。
执行过程中有何问题、建议,请及时函告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村镇建设处。
附件:河北省镇、乡和村庄规划编制导则(试行)二○一○年三月十七日附件:河北省镇、乡和村庄规划编制导则(试行)目次1 总则2 县域镇村体系规划2.1 基本要求2.2镇村体系规划2.3村庄迁并与中心村确定2.4县域镇村体系规划成果3 镇规划3.1 基本要求3.2总体规划3.3控制性详细规划3.4修建性详细规划4 乡规划4.1 基本要求4.2乡域规划4.3乡政府驻地规划4.4乡规划成果5 村庄规划5.1 基本要求5.2村域规划5.3村庄规划5.4村庄规划成果6 附则1总则1.0.1 为指导镇、乡和村庄规划,规范规划编制内容和深度,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和其他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导则。
1.0.2 镇、乡和村庄规划的编制,应当依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城市总体规划,并与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及其他相关规划相衔接。
规划期限宜与当地的经济社会发展规划相协调,一般为10-20年,其中近期5年左右。
1.0.3 编制镇、乡和村庄规划必须采用符合规定的勘察、测绘、气象、地震、水文、环境、经济与社会等基础资料。
1.0.4 已公布的历史文化名镇名村和有历史保护价值的镇、村的保护规划,应当依据《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保护条例》、《历史文化名城保护规划规范》及其他相关规定编制。
1.0.5 乡政府驻地规划人口1万以上的乡,应当按镇规划要求编制。
整体改造、新建村庄和多村联合建设的村庄,应当按镇区规划要求编制。
1.0.6 编制镇、乡和村庄规划除执行本导则外,还应当符合国家和河北省有关标准、规范的规定。
《城乡规划编制办法实施细则》(2018版)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统一城市规划技术文件的内容和深度,依据《城市规划编制办法》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本细则适用于按国家行政建制设立的直辖市、市、镇以及未设镇的县城。
第三条本细则是和《城市规划编制办法》配套的具体规定,编制城市规划除遵守本细则外,尚应符合其他有关标准、规范的规定。
第四条城市规划设计成果一般由三部分组成:(一)规划文本:表达规划的意图、目标和对规划的有关内容提出的规定性要求,文字表达表达应当规范、准确、肯定、含义清楚。
(二)规划图纸:用图像表达现状和现状设计内容,规划图纸应绘制在近期测绘的现状地形图上,规划图上应显示出现状和地形。
图纸上应标注图名、比例尺、图例、绘制时间、规划单位名称和技术负责人签字。
规划图纸所表达的内容与要求应与规划文本一致。
(三)附件:包括规划说明书书和基础资料汇编、规划说明书的内容是分析现状、论证规划意图、解释规划文本等第二章总体规划第五条编制总体规划需收集的基础资料一般包括以下各项:(一)市(县)域基础资料1、市(县)域的地形图:图纸比例为1/50000~1/200000:2、自然条件:包括气象、水文、地貌、地质、自然灾害、生态环境等。
3、资源条件:4、主要产业及工矿企业(包括乡镇企业)状况;5、主要城镇的分布、历史沿革、性质、人口和用地规模、经济发展水平;6、区域基础设施状况;7、主要风景名胜、文物古迹、自然保护区的分布和开发利用条件;8、三废污染状况;9、土地开发利用情况;10、国民生产总值、工农业总产值、国民收入和财政状况;11、有关经济社会发展计划、发展战略、区域规划等方面的情况。
(二)城市基础资料1、近期绘制的城市地形图,图纸比例为1/5000--1/35000。
2、城市自然条件及历史资料;(1)气象资料;(2)水文资料;(3)地质和地震资料,包括地质质量的总体验证和重要地质灾害的评估;(4)城市历史资料:包括城市的历史沿革、城址变迁、市区扩展、历次城市规划的成果资料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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村镇规划编制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村镇规划的编制,提高村镇规划的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和《村庄和集镇规划建设管理条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村庄、集镇,县城以外的建制镇可以按照本办法执行。
第三条编制村镇规划一般分为村镇总体规划和村镇建设规划两个阶段。
第四条村镇规划由乡(镇)人民政府负责组织编制。
第五条承担编制村镇规划任务的单位,应当具有国家规定的资格。
第六条编制村镇规划应当遵循《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和《村庄和集镇规划建设管理条例》确定的规划原则,符合《村镇规划标准》等有关技术规定。
第二章现状分析图的绘制第七条现状分析图是用图的形式表示规划范围内村镇建设的现状,分为乡(镇)域、镇区和村庄现状分析图。
绘制现状分析图应当以适当比例的地形图为底图。
第八条规划人员在绘制现状分析图前,应当进行调查研究,取得准确的基础资料。
乡(镇)人民政府应当支持规划编制单位进行调查研究,并组织有关部门提供编制村镇规划所需要的基础资料。
调查研究的范围应当包括自然条件、经济社会情况、用地和各类设施现状、生态环境以及历史沿革等。
第九条乡(镇)域现状分析图应当包括下列内容:⒈乡(镇)域行政辖区内的土地利用情况,包括农业、水利设施、工矿生产基地、仓储用地以及河湖水系、绿化等的分布;⒉行政区划,各居民点的位置及其用地范围和人口规模;⒊道路交通组织、给排水、电力电讯等基础设施的管线、走向,以及客货车站、码头、水源、水厂、变电所、邮政所等的位置;⒋主要公共建筑的位置、规模及其服务范围;⒌防洪设施、环保设施的现状情况;⒍其他需要在现状分析图上表示的内容。
现状分析图上还应当附有存在的问题。
第十条镇区现状分析图应当包括下列内容:⒈行政区和建成区界线,各类建设用地的规模与布局;⒉各类建筑的分布和质量分析;⒊道路走向、宽度,对外交通以及客货站、码头等的位置;⒋水厂、给排水系统,水源地位置及保护范围;⒌电力、电讯及其他基础设施;⒍主要公共建筑的位置与规模;⒎固体废弃物、污水处理设施的位置、占地范围;⒏其他对建设规划有影响的,需要在图纸上表示的内容。
现状分析图还应当附有存在的问题。
第十一条村庄现状分析图的内容可参照第十条适当简化。
第三章村镇总体规划的编制第十二条村镇总体规划是对乡(镇)域范围内村镇体系及重要建设项目的整体部署。
第十三条在编制村镇总体规划前可以先制定村镇总体规划纲要,作为编制村镇总体规划的依据。
第十四条村镇总体规划纲要应当包括下列内容:⒈根据县(市)域规划,特别是县(市)域城镇体系规划所提出的要求,确定乡(镇)的性质和发展方向;⒉根据对乡(镇)本身发展优势、潜力与局限性的分析,评价其发展条件,明确长远发展目标;⒊根据农业现代化建设的需要,提出调整村庄布局的建议,原则确定村镇体系的结构与布局;⒋预测人口的规模与结构变化,重点是农业富余劳动力空间转移的速度、流向与城镇化水平;⒌提出各项基础设施与主要公共建筑的配置建议;⒍原则确定建设用地标准与主要用地指标,选择建设发展用地,提出镇区的规划范围和用地的大体布局。
第十五条村镇总体规划纲要应当经乡(镇)人民政府批准后,方可作为编制村镇总体规划的依据。
第十六条村镇总体规划的主要任务是:综合评价乡(镇)发展条件;确定乡(镇)的性质和发展方向;预测乡(镇)行政区域内的人口规模和结构;拟定所辖各村镇的性质与规模;布置基础设施和主要公共建筑;指导镇区和村庄建设规划的编制。
第十七条村镇总体规划应当包括下列内容:⒈对现有居民点与生产基地进行布局调整,明确各自在村镇体系中的地位;⒉确定各个主要居民点与生产基地的性质和发展方向,明确它们在村镇体系中的职能分工;⒊确定乡(镇)域及规划范围内主要居民点的人口发展规模和建设用地规模;人口发展规模的确定:用人口的自然增长加机械增长的方法计算出规划期末乡(镇)域的总人口。
在计算人口的机械增长时,应当根据产业结构调整的需要,分别计算出从事一、二、三产业所需要的人口数,估算规划期内有可能进入和迁出规划范围的人口数,预测人口的空间分布。
建设用地规模的确定:根据现状用地分析,土地资源总量以及建设发展的需要,按照《村镇规划标准》确定人均建设用地标准。
结合人口的空间分布,确定各主要居民点与生产基地的用地规模和大致范围。
⒋安排交通、供水、排水、供电、电讯等基础设施,确定工程管网走向和技术选型等;⒌安排卫生院、学校、文化站、商店、农业生产服务中心等对全乡(镇)域有重要影响的主要公共建筑;⒍提出实施规划的政策措施。
第十八条村镇总体规划的期限一般为十年至二十年。
第十九条村镇总体规划的成果应当包括图纸与文字资料两部分。
图纸应当包括:⑴乡(镇)域现状分析图(比例尺1:10000,根据规模大小可在1:5000-1:25000之间选择);⑵村镇总体规划图(比例尺必须与乡(镇)域现状分析图一致)文字资料应当包括:⑴规划文本,主要对规划的各项目标和内容提出规定性要求;⑵经批准的规划纲要;⑶规划说明书,主要说明规划的指导思想、内容、重要指标选取的依据,以及在实施中要注意的事项;⑷基础资料汇编。
第四章村镇建设规划的编制第二十条村镇建设规划是在村镇总体规划的指导下对镇区或村庄建设进行的具体安排,分为镇区建设规划和村庄建设规划。
第二十一条村镇建设规划的任务是:以村镇总体规划为依据,确定镇区或村庄的性质和发展方向,预测人口和用地规模、结构,进行用地布局,合理配置各项基础设施和主要公共建筑,安排主要建设项目的时间顺序,并具体落实近期建设项目。
第二十二条镇区建设规划应当包括下列内容:⒈在分析土地资源状况、建设用地现状和经济社会发展需要的基础上,根据《村镇规划标准》确定人均建设用地指标,计算用地总量,再确定各项用地的构成比例和具体数量;⒉进行用地布局,确定居住、公共建筑、生产、公用工程、道路交通系统、仓储、绿地等建筑与设施建设用地的空间布局,做到联系方便、分工明确,划清各项不同使用性质用地的界线;⒊根据村镇总体规划提出的原则要求,对规划范围的供水、排水、供热、供电、电讯、燃气等设施及其工程管线进行具体安排,按照各专业标准规定,确定空中线路、地下管线的走向与布置,并进行综合协调;⒋确定旧镇区改造和用地调整的原则、方法和步骤;⒌对中心地区和其他重要地段的建筑体量、体型、色彩提出原则性要求;⒍确定道路红线宽度、断面形式和控制点坐标标高,进行竖向设计,保证地面排水顺利,尽量减少土石方量;⒎综合安排环保和防灾等方面和设施;⒏编制镇区近期建设规划。
第二十三条镇区近期建设规划要达到直接指导建设或工程设计的深度。
建设项目应当落实到指定范围,有四角坐标、控制标高,示意性平面;道路或公用工程设施要标有控制点坐标、标高,并说明各项目的规划要求。
第二十四条村镇建设规划的期限一般为十年至二十年,宜与总体规划一致。
村镇近期建设规划的期限一般为三年至五年。
第二十五条镇区建设规划的成果应当包括图纸与文字资料两部分。
图纸应当包括:⑴镇区现状分析图(比例尺1:2000,根据规模大小可在1:1000-1:5000之间选择);⑵镇区建设规划图(比例尺必须与现状分析图一致);⑶镇区工程规划图(比例尺必须与现状分析图一致);⑷镇区近期建设规划图(可与建设规划图合并,单独绘制时比例尺采用1:200-1:1000)。
文字资料应当包括规划文本、说明书、基础资料三部分。
镇区建设规划与村镇总体规划同时报批时,其文字资料可以合并。
第二十六条村庄建设规划的内容和成果可以分别参照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五条的规定根据实际需要适当简化。
村庄建设规划可以在村镇总体规划和镇区建设规划批准后逐步编制。
第五章附则第二十七条农场、林场的各基层居民点的规划亦可以参照本办法编制。
第二十八条本办法由建设部负责解释。
第二十九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江西省村庄建设规划技术导则第一章总则1.1 编制目的为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促进城乡统筹,加快农村经济和社会发展,改善农村人居环境,进一步加强对全省新农村建设规划编制和村庄整治工作的指导,根据建设部《村镇规划编制办法》和《江西省村镇规划建设管理条例》,结合我省实际,特制定《江西省村庄建设规划技术导则》(以下简称《导则》)。
1.2 适用范围本《导则》适用于我省行政区域范围内村庄(不含城镇规划建设用地范围内的村庄)建设规划的编制。
1.3 编制主体村庄建设规划由乡镇人民政府负责组织编制,县级建设(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给予技术指导。
有条件的乡镇应委托有资质的规划编制单位编制村庄建设规划;暂不具备条件的应在县级建设(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的指导下由乡镇人民政府组织相关专业技术人员编制。
1.4 基本任务村庄建设规划的基本任务是根据乡镇总体规划和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合理确定村庄建设(含新建、改建、撤并、保护)的数量、职能和规模,界定村庄建设范围,确定规划目标和建设标准,安排村民建房及各类基础设施和公共设施建设,明确近期建设重点和环境整治要求,为农民提供切合实际,与当地社会经济发展水平相适应的人居环境。
1.5 规划依据1.5.1 县(市)域城镇体系规划和乡镇总体规划及其村庄布点规划;1.5.2 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1.5.3 乡镇经济社会发展规划;1.5.4 有关法律、法规、政策、技术规范与标准等。
1.6 规划原则1.6.1 因地制宜,量力而行。
按照“生产发展、生活宽裕、乡风文明、村容整洁、管理民主”的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总目标,根据各地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分类指导,分步骤有序推进村庄规划建设。
1.6.2 节约用地,保护耕地。
始终坚持保护耕地和节约用地的原则,充分利用丘陵、岗地、缓坡和非耕地进行建设,并积极引导散居农户和村落向集镇或中心村集中。
严格执行土地利用规划,坚持“一户一宅”的基本政策,对一户多宅、空置老宅形成的“空心村”应整治、改造或拆除。
1.6.3 有利生产,方便生活。
立足现实,着眼长远,合理安排各类用地,合理规划配套各类必要的公共服务设施和基础设施。
通过规划引导,为农民创造有利的生产和生活条件。
1.6.4 延续特色,保护环境。
保护农村生态环境,充分考虑丘陵、平原、水体等不同自然地理条件的要求和历史文化传统的延续,因地制宜,灵活布置,保持田园风光,突出地方特色。
1.6.5 尊重民意、科学决策。
充分尊重农民意愿,确立农民在新农村建设中的主体地位,在广泛听取农民的意见和建议的基础上民主决策、科学决策,切实维护农民的利益。
1.7村庄规划分类根据当地的自然地理环境、村民的生活习俗、现有建设条件、经济发展水平等多种因素,村庄规划分为新建型、改造型和保护型三大类。
1.7.1新建型村庄:根据经济和社会发展需要,确需规划建设的新村庄,如移民建村、迁村并点及其他有利于村民生产、生活和经济发展而新建的村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