驳回申诉通知书(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届满后向人民法院申诉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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驳回申诉通知书
(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届满后向人民法院申诉用) (××××)×行×字第××号
×××,……(写明申诉人姓名等基本情况。

申诉人是单位的,写明单位名称)。

你因与×××……(写明对方当事人姓名或名称、案由和案号)一案,不服××××人民法院于××××年××月××日作出的(××××)×行×字第××号生效裁判,于××××年××月××日向本院申诉。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五条规定,对于你的申诉,本院不予立案。

特此通知。

××××年××月××日
(院印)
1。

案件过了诉讼时效怎么办,还能起诉吗

案件过了诉讼时效怎么办,还能起诉吗

一、案件过了诉讼时效怎么办
案件过了诉讼时效,权利人同样可以提起诉讼维权,人民法院应予受理。

审理过程中,当事人提出超过诉讼时效的,法院判决驳回诉讼请求,权利人丧失胜诉权。

法律快车提醒您,但当事人没有提出诉讼时效抗辩的,不能够主动向当事人释明,指导或引导当事人提出诉讼时效抗辩,更不能直接援引诉讼时效制度,以超过诉讼时效为由,判决驳回当事人的诉讼请求,法院要依法审理判决。

法院判决后,债务人履行债务后不得以超过履行期限为由要求债权人返还。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事案件适用诉讼时效制度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三条规定,当事人未提出诉讼时效抗辩,人民法院不应对诉讼时效问题进行释明及主动适用诉讼时效的规定进行裁判。

二、案件过了诉讼时效还能起诉吗
案件过了诉讼时效可以起诉的。

诉讼时效届满后,权利人丧失的是通过诉讼程序获得人民法院对其民事实体权利保护的权利,即胜诉的权利消灭,但仍然享有提起诉讼的起诉权。

因为权利人的权利并不因诉讼时效的届满而消失,因此,诉讼时效届满后,权利人仍然可以主张自己的权利。

三、诉讼时效过了能胜诉吗
诉讼时效过了不一定能胜诉。

人民法院在审理案件时,不能主动适用诉讼时效的,但如果案件的被告以诉讼时效为由请求法院判决败诉的,法院一般是会接受请求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八十八条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三年。

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若干规定(2008.12.16 实施)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若干规定(2008.12.16 实施)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实施日期:2008年12月16日)第一章当事人举证第一条原告向人民法院起诉或者被告提出反诉,应当附有符合起诉条件的相应的证据材料。

第二条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有责任提供证据加以证明。

没有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当事人的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后果。

第三条人民法院应当向当事人说明举证的要求及法律后果,促使当事人在合理期限内积极、全面、正确、诚实地完成举证。

当事人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的证据,可申请人民法院调查收集。

第四条下列侵权诉讼,按照以下规定承担举证责任:(一)因新产品制造方法发明专利引起的专利侵权诉讼,由制造同样产品的单位或者个人对其产品制造方法不同于专利方法承担举证责任;(二)高度危险作业致人损害的侵权诉讼,由加害人就受害人故意造成损害的事实承担举证责任;(三)因环境污染引起的损害赔偿诉讼,由加害人就法律规定的免责事由及其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不存在因果关系承担举证责任;(四)建筑物或者其他设施以及建筑物上的搁置物、悬挂物发生倒塌、脱落、坠落致人损害的侵权诉讼,由所有人或者管理人对其无过错承担举证责任;(五)饲养动物致人损害的侵权诉讼,由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就受害人有过错或者第三人有过错承担举证责任;(六)因缺陷产品致人损害的侵权诉讼,由产品的生产者就法律规定的免责事由承担举证责任;(七)因共同危险行为致人损害的侵权诉讼,由实施危险行为的人就其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不存在因果关系承担举证责任;(八)因医疗行为引起的侵权诉讼,由医疗机构就医疗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不存在因果关系及不存在医疗过错承担举证责任。

有关法律对侵权诉讼的举证责任有特殊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五条在合同纠纷案件中,主张合同关系成立并生效的一方当事人对合同订立和生效的事实承担举证责任;主张合同关系变更、解除、终止、撤销的一方当事人对引起合同关系变动的事实承担举证责任。

驳回起诉适用法律(2篇)

驳回起诉适用法律(2篇)

第1篇一、引言在司法实践中,驳回起诉是人民法院在审查起诉过程中,认为原告的起诉不符合法定条件,或者不符合诉讼程序,依法作出的不予受理或者驳回诉讼请求的裁定。

驳回起诉的法律适用问题,是民事诉讼中的一个重要问题。

本文旨在探讨驳回起诉的法律适用原则、具体法律依据以及适用过程中的注意事项。

二、驳回起诉的法律适用原则1. 依法审查原则人民法院在审查起诉时,必须严格按照法律规定进行,不得超越职权或者滥用职权。

依法审查原则是驳回起诉法律适用的基本要求。

2. 公正、公平原则驳回起诉应当坚持公正、公平原则,对原告的合法权益给予充分保障,确保案件处理的公正性。

3. 及时、高效原则人民法院在审查起诉时,应当及时、高效地处理案件,确保当事人合法权益的及时维护。

4. 事实认定与法律适用相结合原则在审查起诉过程中,人民法院应当依法查明案件事实,正确适用法律,实现事实认定与法律适用的有机结合。

三、驳回起诉的具体法律依据1.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119条规定:“起诉必须符合下列条件:(一)原告是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二)有明确的被告;(三)有具体的诉讼请求和事实、理由;(四)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诉讼的范围和受诉人民法院管辖。

”2.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124条规定:“人民法院对下列起诉,分别情形,予以处理:(一)依照行政诉讼法的规定,属于行政诉讼受案范围的,告知原告提起行政诉讼;(二)依照法律规定,在一定期限内不得起诉的,不予受理;(三)依照法律规定,应当由其他机关处理的争议,告知原告向有关机关申请解决;(四)对不属于本院管辖的案件,告知原告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五)对判决、裁定、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案件,当事人又起诉的,不予受理。

其他不符合起诉条件的,告知原告补正或者裁定不予受理。

”3.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125条规定:“人民法院应当在收到起诉状之日起七日内决定是否立案。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印发申诉、申请再审审查程序裁判文书样式(试行)的通知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印发申诉、申请再审审查程序裁判文书样式(试行)的通知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印发申诉、申请再审审查程序裁判文书样式(试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公布日期】2009.02.19•【字号】京高法发[2009]69号•【施行日期】2009.02.19•【效力等级】地方司法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法制工作正文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印发申诉、申请再审审查程序裁判文书样式(试行)的通知(京高法发[2009]69号)市第一、第二中级人民法院:为了进一步规范申诉、申请再审审查工作,提高审查案件的质量,特制定《申诉、申请再审审查程序裁判文书样式(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在适用本文书样式(试行)过程中有何问题,请及时报告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申诉审查庭。

特此通知。

二○○九年二月十九日申诉、申请再审审查程序裁判文书样式(试行)样式一:受理案件通知书(通知申请再审人用)× × × ×人民法院受理通知书( × × × ×) ×民申字第× ×号× × ×(写明申请再审人的姓名或名称):你(单位)因与× × ×(写明对方当事人的姓名或名称)_(案由)纠纷一案,不服× × × ×人民法院于× × × ×年× ×月× ×日作出的(× × × ×) ×民× ×号民事判决(裁定或调解书),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已立案审查。

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你(单位)提交的再审申请书及地址确认书上所列明的送达地址应为有效邮寄地址,在法院审查程序终结前变更送达地址的,应当及时以书面方式告知法院,否则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以法院专递方式邮寄送达民事诉讼文书的若干规定》第十一条的规定予以处理。

江西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印发规范非诉行政案件办理工作的指导意见(试行)的通知-赣高法〔2020〕1号

江西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印发规范非诉行政案件办理工作的指导意见(试行)的通知-赣高法〔2020〕1号

江西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印发规范非诉行政案件办理工作的指导意见(试行)的通知正文:----------------------------------------------------------------------------------------------------------------------------------------------------江西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印发规范非诉行政案件办理工作的指导意见(试行)的通知赣高法〔2020〕1号全省各级法院:《江西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规范非诉行政案件办理工作的指导意见(试行)》经2019年12月26日江西省高级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十八次会议讨论通过。

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执行。

在执行过程中,遇有问题和情况的,请层报至我院行政庭。

江西省高级人民法院2020年1月2日江西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规范非诉行政案件办理工作的指导意见(试行)为进一步规范全省法院非诉行政案件立案、审查和执行工作,切实发挥行政审判促进依法行政、保障群众利益、提升行政效能、化解社会矛盾的功能和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解释》等法律法规及司法解释,结合我省实际情况,制定本意见。

一、立案第一条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行政行为在法定期限内不提起诉讼又不履行的,没有行政强制执行权的行政机关可以自期限届满之日起三个月内,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行政机关根据法律的授权对平等主体之间民事争议作出裁决后,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起诉又不履行,作出裁决的行政机关在申请执行的期限内未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的,生效行政裁决确定的权利人或者其继承人、权利承受人在六个月内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法律法规对起诉期限另有规定但少于复议期限的,应当在复议期限届满后申请。

逾期申请的,除因不可抗力等正当事由外,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案件流程管理规则

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案件流程管理规则

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案件流程管理规则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公布日期】•【字号】•【施行日期】2004.06.01•【效力等级】地方司法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审判机关正文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案件流程管理规则(2004年发布)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维护司法公正,提高司法效率,强化审判管理,根据刑事诉讼法、民事诉讼法、行政诉讼法和有关司法解释,结合本院审判工作实际,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案件审理流程管理是将各类诉讼案件按其相关的审理程序和操作规程,分为立案、送达、排期、结案、归档五个环节,每个环节要及时录入数据库,进行有效管理,以保障审判工作公开、公正、高效、有序地进行。

第三条立案庭根据院审判委员会决定负责审判流程管理工作,并与监察室共同对每一个流程环节进行管理与监督。

各审判庭负责人应根据本规则加强对本庭案件审理流程的管理,保障流程管理表充分、客观、全面、准确反映案件的审判活动。

各庭庭长(副庭长)、承办人,在分案、审理中应将分案信息、案件审理的进展情况及时、完整地录入微机中“信息表”的相应部分。

第四条案件统计以每月的20日为截止日。

案件审结后,承办人应将“案件审判流程管理信息表”一式两份,一份附卷归档,一份与法律文书送立案庭或研究室,由立案庭每月将填报信息表的情况通报全院;向研究室报送结案数据应提交相应的法律文书一份。

第五条立案庭应根据各类案件在流程中的不同环节通过审限警示和审限通报的管理手段,对案件的审限情况进行跟踪管理,对接审限的案件,向审判长发出催办通知督促按期结案,并将每月审限情况进行通报。

审限警示的具体期限为:民事一审案件:审限届满前30日;民事二审、行政一审、行政二审案件:审限届满前20日;刑事案件:审限届满前10日。

警示通知同时报庭长和分管院长。

第六条本院监察室负责监督案件审理流程的执行情况,将结果通报全院,并对于超审限的案件进行查处。

技术室负责全院流程管理的技术保障,确保计算机和网络运转正常。

最高人民法院对关于涉法涉诉信访问题的答复-

最高人民法院对关于涉法涉诉信访问题的答复-

最高人民法院对关于涉法涉诉信访问题的答复
正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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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关于涉法涉诉信访问题的答复
(2014年12月12日)
按照民事诉讼法的规定,当事人认为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有错误的,可以在法律规定期限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再审;当事人一方人数众多或者当事人双方为公民的案件,也可以向原审人民法院申请再审。

对人民法院驳回再审申请,或认为再审判决、裁定有明显错误的,可以向人民检察院申请检察建议或者抗诉。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修改后的民事诉讼法施行时未结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六条规定,当事人对2013年1月1日前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或者调解书申请再审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据修改前的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四条规定(当事人申请再审,应当在判决、裁定发生法律效力后二年内提出),审查确定当事人申请再审的期间,但该期间在2013年6月30日尚未届满的,截止到2013年6月30日。

如果当事人的申请符合“有新的证据,足以推翻原判决、裁定”等三种情形的,仍适用修改前的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四条规定。

——结束——。

劳动争议案件驳回起诉案例

劳动争议案件驳回起诉案例

王伟华诉地税局劳动争议判决当事人: 法官: 文号:(2008)登民一初字第1171号原告王伟华,女,1972年6月4日生,汉族,住登封市守敬路南段富田小区60号。

委托代理人蔡银河,男,河南景国计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登封市地方税务局。

法定代表人陈庆大,男,该局局长。

委托代理人何耀明,男,河南嵩峰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宋佳鑫,女,河南嵩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登封市国家税务局。

法定代表人张占伟,男,该局局长。

原告王伟华诉被告登封市地方税务局(以下简称地税局)、登封市国家税务局(以下简称国税局)劳动争议纠纷一案,原告于2008年7月4日向本院起诉。

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

原告王伟华的委托代理人蔡银河、被告地税局的委托代理人何耀明、宋佳鑫到庭参加了诉讼。

被告国税局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

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王伟华诉称,原告是1991年至1996年在原登封县税务局嵩玉宾馆工作,1994年11月至1995年4月被登封市劳动人事局招收为《全民合同制工人》,安置到嵩玉宾馆工作,该宾馆在招工单位栏内签字同意接收,并加盖印章;同时在市统筹部门办理了统筹手续。

1994年11月至1995年嵩玉宾馆与原告签订了为期三年的“劳动合同”。

“劳动合同”期满后,嵩玉宾馆虽未与原告续订合同,但继续按照合同内容用工,实际与原告履行着原来的劳动合同关系。

后当国、地税资产分立后,地方税务局接收了嵩玉宾馆作为办公场所,迫使嵩玉宾馆停业,当时由时任经理郑献东、稽查分局局长卢宗刚主持并宣布因工作需要宾馆暂时停止营业,工作人员回家等候通知安排工作。

但是一直到现在也没有给原告安排工作,依据相关劳动法律、法令,原、被告双方的劳动合同关系没有终断,被告应当承担相应的责任,现起诉至法院,要求:1、依法裁决确认原告和被告存在劳动关系; 2、依法裁决被告和原告订立无固定期限合同;3、请求依法裁决被告给原告安排工作;4、依法裁决被告为原告办理各种社会保险手续,支付滞纳金、补缴和继续缴纳各种社会保险费用。

(大病医疗期)宁中法2008-238

(大病医疗期)宁中法2008-238

(大病医疗期)宁中法2008-238第一篇:(大病医疗期)宁中法2008-238宁中法[2008]238号关于印发《关于劳动争议案件仲裁与审判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的通知文章来源:互联网发布者:包头律师咨询网发布时间:阅读:834次宁中法[2008]238号全市各区县人民法院,各区县、南京高新和新港开发区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南京市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联合制定了《关于劳动争议案件仲裁和审判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并已于2008年8月7日经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23次会议、2008年8月18日南京市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审议通过。

现将文件印发你们,望结合实际参照执行。

执行过程中如遇新情况新问题,请及时与发文单位联系。

附件:《关于劳动争议案件仲裁与审判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南京市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二○○八年十一月二十七日关于劳动争议案件仲裁与审判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南京市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为了公正、高效地处理劳动争议案件,切实保护劳动者合法权益,构建和发展和谐稳定的劳动关系,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以下简称《劳动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以下简称《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等法律法规,结合全市实际情况,现就劳动争议案件仲裁与审判中的若干程序和实体问题,提出如下指导意见:第一条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以申诉人所诉被诉人主体不在本委管辖范围为由作出不予受理案件通知书,当事人依此向人民法院起诉的,因仲裁委员会的上述理由不属于《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最高人民法院法释(2001)14号文)第二条、第三条和第四条所列人民法院应当受理或应当审理的规定,人民法院对此类案件不应受理。

起诉人应向有管辖权的劳动争议仲裁机构申请仲裁。

第二条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的管辖范围原则上应按照《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二十一条的规定执行。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办理申诉、申请再审案件的规定(试行)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办理申诉、申请再审案件的规定(试行)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办理申诉、申请再审案件的规定(试行)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公布日期】2003.02.12•【字号】京高法发[2003]37号•【施行日期】2003.02.12•【效力等级】地方司法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审判机关正文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办理申诉、申请再审案件的规定(试行)(2002年12月23日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27次会议通过2003年2月12日京高法发[2003]37号文件印发)第一章形式审查与立卷登记第一条对人民法院生效判决、裁定或调解申诉、申请再审,应当由下列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提出:(一)刑事案件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或近亲属,但其中已有人申诉的,其他人不得以同一理由重复提出;(二)民事、行政案件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三)民事、行政案件当事人死亡或丧失主体资格的,其权利义务承受人。

第二条申诉、申请再审应当向作出生效裁判的人民法院或上一级人民法院提出。

但经作出生效裁判的人民法院审查驳回或再审后,仍申诉、申请再审的,应当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提出。

第三条对刑事案件申诉应当自裁判生效之日起至被告人刑罚执行完毕后二年内提出。

但申诉人在此期限内曾向人民法院提出申诉,人民法院依规定应当立卷审查却未立卷审查的除外。

对民事、行政案件申请再审应当在裁判、调解发生法律效力后二年内提出。

第四条对刑事生效裁判申诉应当以下列理由提出:(一)有审判时未收集到的或未被采信的证据,可能推翻原定罪量刑的;(二)据以定罪量刑的主要证据不充分、不具有证明力或者自相矛盾的;(三)原生效裁判的主要事实依据被依法变更或撤销的;(四)引用法律条文错误或违反刑法第十二条的规定适用失效法律的;(五)违反法律关于溯及力规定的;(六)量刑明显不当的;(七)审判程序不合法,可能影响案件公正裁判的。

第五条对民事、行政生效裁判、调解申请再审应当以下列理由提出:(一)有新的证据可能改变原生效裁判的;(二)主要证据不充分或不具有证明力的;(三)原生效裁判的主要事实依据被依法变更或撤销的;(四)就同一法律事实或同一法律关系,存在两个相互矛盾的生效裁判文书的;(五)引用法律条文错误或适用失效、尚未生效法律的;(六)违反法律关于溯及力规定的;(七)民事或行政赔偿调解协议违反自愿原则,内容违反法律或者损害国家利益、公共利益和他人利益的;(八)审判程序不合法,影响案件公正裁判的;(九)依法应当受理而不予受理或驳回起诉的。

恢复诉讼通知书

恢复诉讼通知书

恢复诉讼通知书篇一:诉讼风险提醒告知书诉讼风险提醒告知书尊敬的委托人:众所周知,在各种经济、社会活动中,风险无处不在。

经营有商业风险,投资有投资风险,其他民事活动也有风险。

当事人的合法利益,可能会由于种种原因不能实现或受到侵犯,产生各类民事、商事纠纷。

纠纷是商业风险和其他社会风险的一种表现。

很多情况下是当事人缺少注意、处理不当的结果。

解决纠纷的方式有多种,权利的救济途径有多样。

诉讼是其中之一。

诉讼同样存在风险,可能会因当事人行使诉讼权利不当或其他原因而产生不利结果,不能达到预期目的,不能实现理想结局。

为了让您充分了解诉讼风险,预知可能的裁判结果、可能造成的经济损失,使您能够明明白白“打官司”,以便在起诉前或诉讼过程中认真权衡,谨慎选择诉讼手段,正确行使诉讼权利,减少或避免诉讼风险,减少或避免不必要的讼累,减少或避免经济损失,现将诉讼活动中可能出现的风险事项提醒、告知如下:一、超过诉讼时效风险。

民事案件原告人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一般为二年;因身体受到伤害、商品质量不合格、保管财物丢失、毁损等赔偿之诉以及请求支付租金的诉讼时效为一年。

诉讼时效届满后原告起诉的案件,原告虽有起诉权,但如果被告人以超过诉讼时效为由抗辩,又无延长诉讼时效的法定事由及相关证据,原告将会丧失胜诉权即败诉。

二、诉讼请求不当风险。

原告诉讼请求不当、不全,未请求部分,视为原告人放弃权利,除法律另有规定外,人民法院将按照“不告不理”原则,对未请求部分不予审理。

对不适当的诉讼请求,人民法院将按照法律规定就请求事项进行审理,不适当的诉讼请求,会导致不利原告人的诉讼结果。

三、诉讼请求增加或变更风险。

原告人增加、变更诉讼请求,被告人提出反诉,应在举证期限届满前提出,无正当理由逾期提出增加、变更诉讼请求或反诉的,人民法院不予审理。

四、不按时交纳诉讼费用风险。

原告起诉、增加、变更诉讼请求,被告反诉或当事人申请财产保全,不按时交纳或者补交相应诉讼费用的,请求无效,人民法院视为当事人没有提出请求,依法不予审理或采取相应措施。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249条 解读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249条 解读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249条解读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249条规定了对裁定不服的当事人的救济途径。

根据该条规定,当事人对裁定不服的,可以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也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该条对民事诉讼中当事人的救济途径进行了明确的规定,为当事人提供了合法
的申诉渠道。

当事人在对裁定不满意时,可以选择向上一级法院申请复议,或者提起上诉。

这样的规定保障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确保了案件审判的公正性和公正性。

在具体操作中,当事人需要注意以下几个问题。

首先,复议和上诉都需在规定
的时间内进行。

对于不服裁定的当事人来说,必须在15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提
出申请,否则将无法受理。

其次,当事人在提起复议或上诉时需要准备充分的材料和证据,以支持自己的主张。

最后,当事人还要了解上一级法院的管辖范围和审理程序,确保自己的申请能够顺利进行。

总之,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249条明确了当事人在裁定不服时的救济
途径。

这一条款对于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增强法律的公正性和公正性起到了积极的作用。

当事人在行使救济权利时应遵守相关规定,合理利用这一条款,确保自身权益得到有效保护。

行政案件申诉法律规定(3篇)

行政案件申诉法律规定(3篇)

第1篇一、引言行政案件申诉是指当事人不服行政机关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依法向有管辖权的行政机关或者人民法院提起申诉,请求对该行政行为进行复查、改正或者撤销的行为。

为了规范行政案件申诉行为,保障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维护行政机关的权威和公正,我国制定了相关法律规定。

以下是对行政案件申诉法律规定的概述。

二、行政案件申诉的适用范围1. 当事人认为行政机关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提起申诉。

2. 当事人对行政机关作出的不予受理、不予答复等行为不服的,可以提起申诉。

3. 当事人对行政机关作出的行政处罚、行政许可、行政强制等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可以提起申诉。

4. 当事人对行政机关作出的行政赔偿、行政补偿等决定不服的,可以提起申诉。

三、行政案件申诉的提起1. 当事人应当自收到行政行为通知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有管辖权的行政机关或者人民法院提起申诉。

2. 当事人可以向作出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的上一级行政机关或者监察机关提起申诉。

3. 当事人可以向作出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的同级人民代表大会或者人民政府提起申诉。

4. 当事人可以向作出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所在地的基层人民法院提起申诉。

四、行政案件申诉的管辖1. 行政机关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由作出该行为的行政机关的上一级行政机关或者监察机关管辖。

2. 行政机关作出的不予受理、不予答复等行为,由作出该行为的行政机关的同级人民代表大会或者人民政府管辖。

3. 当事人可以向作出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所在地的基层人民法院提起申诉。

五、行政案件申诉的审查1. 行政机关或者人民法院在接到申诉后,应当及时进行审查。

2. 审查内容包括:行政行为的合法性、适当性、程序性等方面。

3. 审查过程中,当事人有权提供证据、陈述意见。

4. 审查结束后,行政机关或者人民法院应当作出处理决定,并将处理决定告知当事人。

六、行政案件申诉的处理1. 行政机关或者人民法院经审查,认为行政行为合法、适当的,维持原行政行为。

小额诉讼程序告知书模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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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额诉讼程序告知书模板示例1:尊敬的申请人:感谢您选择小额诉讼程序,为了帮助您更好地了解诉讼程序的相关信息,我们提供了以下告知书模板:小额诉讼程序告知书案号:[案件编号]尊敬的当事人:您好!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我们将根据您申请的小额诉讼程序为您提供以下告知:1. 案件基本情况:案由[案由],涉及金额为[金额],被告为[被告姓名/单位名称]。

2. 小额诉讼程序:小额诉讼程序是一种快速、简便的诉讼程序,适用于涉及相对较小金额的民事案件。

其审理期限较短,一般不超过[审理期限]。

3. 起诉材料要求:根据小额诉讼程序的规定,起诉状必须包括以下要素:[起诉材料要素]。

请您在起诉状中准确陈述案件事实,并提供相应的证据。

4. 庭审程序:小额诉讼程序一般只进行一次庭审,庭审将由经验丰富的法官主持,在庭审中,您将有机会陈述自己的观点和证据,被告也可以提出辩护意见。

5. 法律援助:如果您无法承担诉讼费用,您可以向法院申请法律援助,法院将根据您的财务状况决定是否给予援助。

6. 判决执行:小额诉讼程序的判决具有法律效力,并且必须执行。

无论是您还是被告,对于判决结果都有权利提起上诉,上诉期限为[上诉期限]。

请您仔细阅读以上告知,并根据实际情况进行相应的准备。

如果您对小额诉讼程序有任何疑问,可以随时联系我们的法庭助理,他们将为您提供帮助。

祝您早日解决纠纷,谢谢!衷心的问候,[法院名称]日期:[日期]示例2:尊敬的原告/被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XX条之规定,我院对您提起的小额诉讼案件已经受理。

现将相关程序、权利和义务向您告知如下:一、案件基本信息:案件名称:案件编号:原告姓名/单位名称:被告姓名/单位名称:审理法院:审理法官:二、案件争议焦点:请详细陈述案件争议的具体事实和理由。

原告和被告双方有权利提供证据、申辩,并有权利委托代理人进行诉讼代理。

三、申请受理条件:小额诉讼程序适用于案件标的额不超过XXXX元的民事纠纷。

最高人民法院申诉

最高人民法院申诉

最高人民法院申诉状申诉案件是所有案件中最棘手最难办的,向最高人民法院申诉的案件尤其如此。

因为见到许多申诉人因为不懂得办事程序失望而归,下面为您整理最高人民法院申诉状,欢迎借鉴致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的申诉状申诉状申诉人:林坤洪,男,汉族,19xx年3月8日生,住福建省莆田市仙游县园庄镇。

联系电话:133&*****。

被申诉人:仙游县民政局法人代表:余文德地址:仙游县鲤城镇申诉人林坤洪因不服被申诉人行政处罚决定一案向仙游县人民法院提出行政诉讼,仙游县人民法院以申诉人已超过法定期限为由驳回申诉人起诉,并制作(2003)仙行初字第32号行政裁决书在案,申诉人不服该判决上诉到莆田市中级人民法院,莆田市中级人民法院以同样的理由维持原裁定,并制作(2003)莆中行终字第129号行政裁定书在案。

为此,申诉人认为原两审法院认定事实不清楚,适用法律不当,申诉人原审诉讼请求合理合法,申诉人不服仙游县人民法院(2003)仙行初字第32号行政裁定书及莆田市中级人民法院(2003)莆中行终字第129号行政裁定书,向莆田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申诉。

莆田市中级人民法院受理申诉后,制作了(2004)莆中行监字第304号驳回申请再审通知书,此后,申诉人又向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及最高人民法院递交申诉状,最高人民法院将申诉材料转发给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又将申诉材料转发给莆田市中级人民法院,然后莆田市中级人民法院接件后,指派法官对此事向被申诉人方坐了了解,发现被申诉人根本没有本案涉及行政处罚的任何资料,为此,申诉人主张莆田市中级人民法院支持申诉人的申诉主张。

但是,莆田市中级人民法院却以本申诉案件已制作了(2004)莆中行监字第304号《驳回申请再审通知书》为由要求申诉人向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提出申诉,为此,申诉人向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提出申诉,可同样被驳回,申诉人继续向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提出申诉,请求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法院受理此案。

行政诉讼文书样式(试行)

行政诉讼文书样式(试行)

行政诉讼文书样式6:行政判决 书(一审行政裁决类案件用)
行政诉讼文书样式7:民事判决 书(一并审理的民事案件用)
行政诉讼文书样式8:行政判决 书(一审行政协议类案件用)
行政诉讼文书样式9:行政赔偿 判决书(一审行政赔偿案件用)
行政诉讼文书样式10:行政调解 书(一审行政案件用)
行政诉讼文书样式11:行政赔偿 调解书(一审行政赔偿案件用)
行政诉讼文书样式(试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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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1 思维导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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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书
行政诉讼 废
标点符号 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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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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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书
通知书
形式
行政
当事人
公文
用法
内容摘要
本书以《行政诉讼文书样式(试行)》为主,全面收录了严格按照新《行政诉讼法》的规定为基础的新行政 诉讼文书样式,共132个。新样式对原有诉讼文书样式进行了有针对性的立、改、废,对实践中不太统一的文书 样式进行了规范,同时也为当...
行政诉讼文书样式67:通知书 (准许延长举证期限用)
行政诉讼文书样式68:通知书 (不予准许延长举证期限用)
行政诉讼文书样式69:通知书 (因公告送达变更举证期限用)
行政诉讼文书样式70:通知书 (准许当事人申请法院调查收集 证据用)
行政诉讼文书样式71:通知书 (调取证据用)
行政诉讼文书样式72:通知书 (证据保全担保用)
行政诉讼文书样式132:重新勘 验申请书(申请重新勘验用)
一、基本规范 二、标点符号的用法

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关于申诉和申请再审的若干规定(试行)-

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关于申诉和申请再审的若干规定(试行)-

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关于申诉和申请再审的若干规定(试行)正文:---------------------------------------------------------------------------------------------------------------------------------------------------- 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关于申诉和申请再审的若干规定(试行)(二00二年十月十日)第一条为依法保障当事人的申诉权利,规范人民法院的审判监督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和最高人民法院的有关司法解释,结合审判实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我市两级法院审查申诉和申请再审以及审理再审案件的各项程序。

第三条申诉和申请再审程序应当遵循有限、效率和立审分离原则。

第四条申诉是指当事人、当事人的法定代理人及其近亲属认为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刑事裁判确有错误,请求撤销、变更生效裁判的诉讼行为。

第五条申请再审是指当事人、当事人的法定代理人或有利害关系的案外人认为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民事、行政案件的判决、裁定和调解确有错误,请求撤销、变更生效裁判的诉讼行为。

第六条刑事案件申诉的期限从判决生效之日起至被告人刑罚结束之日后两年。

民事、行政案件申请再审应当在判决、裁定发生法律效力后两年内提出。

第七条申诉或申请再审应当向作出生效裁判的人民法院提出。

作出生效裁判的法院为基层法院,当事人直接向中级法院申诉或申请再审的,中级法院不予受理。

第八条当事人向同一人民法院只能提出一次申诉或申请再审。

当事人对驳回申诉或申请再审仍不服的,可以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提出申诉和申请再审。

第九条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提出申诉和申请再审:(一)原审违反法定程序,可能影响案件正确裁判的;(二)有新的证据,足以推翻原裁判的;(三)据以定罪量刑的证据不确实、不充分或者证明案件事实的主要证据之间存在矛盾的;(四)原裁判认定事实的主要证据不足的;(五)原裁判依据的主要事实被变更或撤销的;(六)同一法律事实或相同法律关系在实体处理上出现了两个以上互相矛盾生效判决的;(七)原裁判适用法律、法规确有错误且足以影响裁判公正的;(八)原裁判损害国家、集体或第三人利益的;(九)有证据证明调解违反自愿原则或调解协议内容违反法律规定的;(十)有证据证明审判人员在审理该案件时,有贪污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判行为的。

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行政申诉、申请再审案件听证制度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

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行政申诉、申请再审案件听证制度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

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行政申诉、申请再审案件听证制度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正文:---------------------------------------------------------------------------------------------------------------------------------------------------- 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行政申诉、申请再审案件听证制度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 为依法保护各方当事人的诉讼权利,增强申诉、申请再审案件复查的公开性,进一步提高申诉和申请再审案件审查的质量和效率,提高服判息诉率,维护司法公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立案工作的暂行规定》等法律、司法解释之规定,结合我省法院工作实践,制定本规定。

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2007年6月1日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行政申诉、申请再审案件听证制度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条当事人不服我省各级人民法院作出的生效民事、行政裁判依法提出申诉、申请再审的,适用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的听证分为信访听证和复查听证,前者用于审查决定是否对信访案件调卷复查,后者用于审查决定申诉和申请再审案件是否进入再审。

第三条听证坚持平等、公开原则,符合条件的申诉和申请再审案件一般应实行听证审查。

听证允许公民旁听,听证的程序、内容对案件当事人和社会公开,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四条听证坚持效率原则,案件经过信访听证的,除非确有必要,一般不再安排复查听证;听证应围绕争议的焦点进行,不作全面审查。

第五条听证坚持合议原则,应由合议庭组织实施并作出评议。

第六条下列申诉和申请再审案件,经初步审查认为原判可能有误的,组织信访听证:(一)本院终审且裁判文书送达已满三个月未超过两年申诉、申请再审的;(二)下级人民法院终审并经原终审法院复查驳回三个月后来本院申诉、申请再审的。

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印发《关于民商事案件简式裁判文书制作指引》的通知-

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印发《关于民商事案件简式裁判文书制作指引》的通知-

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印发《关于民商事案件简式裁判文书制作指引》的通知正文:----------------------------------------------------------------------------------------------------------------------------------------------------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印发《关于民商事案件简式裁判文书制作指引》的通知(浙高法〔2014〕176号)本省各级人民法院:为进一步规范我省民商事案件裁判文书制作,实现民商事案件裁判文书繁简分流,提高审判质量和效率,我院制定了《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民商事案件简式裁判文书制作指引》,并经院审判委员会第2562次会议讨论通过,现印发给你们。

请结合工作实际,参照执行。

遇有问题或有改进建议,请及时报我院研究室。

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2014年12月3日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民商事案件简式裁判文书制作指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民商事案件裁判文书制作,实现裁判文书繁简分流,提高审判质量和效率,结合我省审判实践制定本指引。

第二条民商事案件裁判文书简化工作应坚持司法公正与效率的统一,注重与强化庭审功能相结合,并加强与司法行政部门、律师协会的沟通与协调,分步实施、稳妥推进。

第三条民商事案件裁判文书简化的格式主要包括要素式裁判文书和令状式裁判文书,由基层法院根据案件的类型和特点选择适用。

第二章要素式裁判文书第四条要素式裁判文书是指对于一些能够概括出固定要素的案件,在撰写裁判文书时不再分别阐述原告诉称、被告辩称、经审理查明和本院认为部分,而是根据案件要素,载明原、被告意见、证据和法院认定的理由、依据及裁判结果的法律文书。

第五条以下类型案件可以选择适用要素式裁判文书:1.劳动争议案件;2.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件;3.房屋买卖合同案件;4.涉及抚养费、赡养费、履行离婚协议等婚姻家事案件;5.其他适宜用要素式裁判文书裁决的民商事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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驳回申诉通知书(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届满后向人民法院申诉
用)
××××人民法院
驳回申诉通知书
(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届满后向人民法院申诉用)
(××××)×行×字第××号×××,……(写明申诉人姓名等基本情况。

申诉人是单位的,写明单位名称)。

你因与×××……(写明对方当事人姓名或名称、案由和案号)一案,不服××××人民法院于××××年××月××日作出的(××××)×行×字第××号生效裁判,于××××年××月××日向本院申诉。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五条规定,对于你的申诉,本院不予立案。

特此通知。

××××年××月××日
(院印)
【说明】
一、本通知书适用于人民法院答复在法定申请再审期限届满后向人民法院申请再审或者申诉的当事人用。

二、法定申请再审期限届满后,当事人继续向人民法院信访反映的,不论是提交再审申请书,还是提交申诉书,可作为信访申诉处理。

三、人民法院可以据情决定是否告知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检察院申请抗诉或者检察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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