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工鱼礁建设项目管理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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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工鱼礁建设技术规范(DB37T2090-2012)

人工鱼礁建设技术规范(DB37T2090-2012)
底质较硬、泥沙淤积少水域,海底表面承载力≥4 t/ m2 ,淤泥层厚度≤600 mm。 4.2.2 水质
符合GB 11607的规定。 4.2.3 透明度
透明度大、受风浪影响较少、无污染的海区,日最高透明度500mm以上天数≥100 d,年大风(≥6 级)天数≤160 d。 4.2.4 流速
水流交换通畅,但不大于1500 mm/s。 4.2.5 水深
5.4 生物条件调查
包括对浮游植物、浮游动物、游泳动物、底栖生物的调查(见附录D,附录E,附录F,附录G),目 的生物与其他生物的分布、洄游、行为、食性、繁殖习性等的调查(附录H,附录I)。调查方法和要求按 GB/T 12763规定执行。
6 论证
根据第4章和第5章调查结果和资料,由具备资质的单位编制人工鱼礁建设工程可行性研究报告。审 批部门对工程可行性研究报告组织论证,并决定是否准予建设。
海区 站号
采样 日期 时间 时分
层次(m) 总种数(种) 总细胞数(个) 生物量(个/m3)
多样性指数 (H’)
均匀度(J) 种名
第 采样方法
页/共 页 调查时间
附录D (规范性附录) 浮游植物分析表


细胞数量(个/m3)
取样者:
鉴定者:
校对者:
10
海区 站号 采样 日期 时间 时分 层次(m) 总种数(种) 总个体数(个) 密度(个/m3)
11 增殖放流
人工鱼礁设置后,可在礁区及附近海域进行适宜生物的增殖放流。
12 人工鱼礁效果调查和评价
5
DB37/T2090-2012 在投礁三个月以后,要定期(至少每年一次)水下观察礁体是否移位、下陷或损坏,同时进行人工 鱼礁效果调查和评价。
6

人工鱼礁建设项目实施方案申报及编制要求

人工鱼礁建设项目实施方案申报及编制要求

人工鱼礁建设项目实施方案申报及编制要求一、项目实施方案申报要求1、申报主体项目建设单位应是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事业单位或企业。

2、申报材料项目实施方案文本包括项目实施方案说明书、工程概算和设计图纸三项内容。

二、项目实施方案编制要求1、编制单位资质编制单位应熟悉海洋牧场建设相关工作,有海洋牧场建设经历,其中礁体建设部分应由具有相应专业(渔港/渔业工程乙级及以上资质)人员完成。

2、项目实施方案编制规定(1)项目实施方案编制应严格执行国家有关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符合人工鱼礁建设相关规范、规定和有关技术标准等,编制依据的基础资料真实、准确、齐全。

(2)工程建设方案应进行多方案比选,并从技术、经济、资源、环境和社会等多方面进行论证,有明确的结论和意见。

工程建设方案的设计、工程概算的编制和相关设计图纸的内容及深度应达到基本建设初步设计阶段的要求。

(3)对于自然条件比较复杂的人工鱼礁项目,需要对相关内容进行专题论证,并形成专题研究报告。

3、项目实施方案文本组成项目实施方案文本由项目实施方案说明书、工程概算和设计图纸三个部分组成。

项目实施方案说明书主要包括项目基本情况介绍、项目建设必要性分析、项目建设方案设计、项目工程总概算说明和项目实施与建设管理及相关附件等内容。

附件主要包括项目建设单位法人证书、保障项目顺利实施的有关批文或意见(如海域使用权属证明、国家和地方海洋功能区划和渔业发展规划、环境影响评价等相关文件)、国家级海洋牧场示范区证明材料等。

工程概算主要包括概算编制说明、项目总概算表、单项(单位)工程概算表和其他费用概算表等。

设计图纸主要包括建设海域地理位置图、礁区规划布局示意图、礁体单体选型及组合示意图、礁体投放布局示意图、海藻场(海草床)建设布局示意图、增殖放流投放示意图、信息采集传输设计图及其他相关必要设计图纸。

三、项目实施方案编制格式人工鱼礁项目实施方案共分为三篇,第一篇为实施方案说明书,第二篇为工程概算,第三篇为设计图纸,三篇均要求单独装订成册(同时附电子版),具体格式见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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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2019年推荐免试攻读中国科学院大学
硕士/博士学位研究生专家推荐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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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工鱼礁建设项目实施方案申报及编制要求

人工鱼礁建设项目实施方案申报及编制要求

人工鱼礁建设项目实施方案申报及编制要求一、项目实施方案申报要求1.申报主体项目建设单位一般应是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事业单位或企业,养护型海洋牧场项目建设单位可以是渔业行政主管部门。

2.申报材料项目实施方案文本包括项目实施方案说明书、工程投资估算和设计图纸三项内容。

二、项目实施方案编制要求1.编制单位资质项目编制单位应选择熟悉海洋牧场建设相关工作,具有海洋牧场相关研究工作基础的企事业单位,工程投资估算部分应由专业财务人员完成。

2.项目实施方案编制规定(1)项目实施方案编制应严格执行国家有关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符合人工鱼礁建设相关规范、规定和有关技术标准等,编制依据的基础资料真实、准确、齐全。

(2)工程建设方案应进行多方案比选,并从技术、经济、资源、环境和社会等多方面进行论证,有明确的结论和意见。

工程建设方案的设计、工程投资估算的编制和相关设计图纸的内容及深度应达到基本建设可研阶段的要求。

(3)对于自然条件比较复杂的人工鱼礁项目,需要对相关内容进行专题论证,并形成专题研究报告。

涉及水生生物保护区的人工鱼礁项目,应对工程建设对保护区及保护物种的影响进行专题论证。

(4)项目建设海域本底调查数据应是近三年内最新资料。

(5)建设方案需明确拟建海洋牧场类型,以及增殖或养护的主要生物对象(精确到具体种类,如黑鲷、点带石斑鱼、海参等)。

(6)人工鱼礁建设项目均应将水下实时监测系统建设纳入项目建设内容,以提高海洋牧场建设现代化水平。

(7)人工鱼礁建设项目一般应将海藻场(海草床)移植栽培纳入建设内容。

未开展海藻场(海草床)建设的人工鱼礁建设项目,应提供不适宜开展海藻场(海草床)建设的专家论证意见。

(8)工程投资估算编制须符合计划财务和工程建设管理的相关规定,各单项费用预算需控制在合理的比例范围内。

3.项目实施方案文本组成项目实施方案文本由项目实施方案说明书、工程概算和设计图纸三个部分组成。

项目实施方案说明书主要包括项目基本情况介绍、项目建设必要性分析、项目建设方案设计、项目工程总投资估算说明和项目实施与建设管理及相关附件等内容。

人工鱼礁建设项目管理细则

人工鱼礁建设项目管理细则

人工鱼礁建设项目管理细则项目背景近年来,由于气候变化和人类活动的污染等原因,全球的海洋生态环境受到了很大的破坏。

而人工鱼礁的建设能够为海洋生态环境的恢复与改善提供帮助,并且对于促进海洋渔业资源的增长和生态养殖的发展也有很大的作用。

因此,人工鱼礁建设已经成为了海洋环境保护和渔业资源保护的重要工作之一。

本项目旨在借助人工鱼礁的建设来提高海洋生态环境的质量,保护海洋生态环境和海洋渔业资源,促进海洋经济的发展。

项目目标本项目的主要目标是在指定的海域建造一定数量、一定规模的人工鱼礁,为当地的海洋生态环境和渔业资源提供保护和改善。

具体目标包括:1.建造一定数量、面积和规格的人工鱼礁,以为当地的海洋生态环境和渔业资源提供保护和提高。

2.根据当地的海洋生态环境和渔业资源情况,选择适合的建造材料和建造方法。

3.完成人工鱼礁的建造和安装,并进行相关检测和维护。

4.通过实践和经验总结,提出人工鱼礁的建设和管理方案,为后续的工作提供参考。

项目流程在本项目中,人工鱼礁建设的流程主要包括如下几个阶段:1.选定海域和确定建造规格–根据当地的海洋环境和渔业资源情况,选定人工鱼礁建设的合适海域。

–确定人工鱼礁的规格和数量,以及建造和安装的具体方法。

2.制定建设方案和计划–制定人工鱼礁建设的详细方案,包括设计图纸、材料选用、工程进度计划等。

3.实施建设和安装–按照制定的方案和计划,实施人工鱼礁的建设和安装工作。

–安装过程中需注意安全,保障施工过程中的环境保护和资源保护。

4.进行监测和维护–在人工鱼礁建设完成后,对鱼礁进行定期监测和维护,保障其功能和使用效果。

5.总结和提出方案–对整个项目进行总结和评估,提出后续的管理和维护方案,积累经验,推广应用。

项目管理本项目需要进行全程的项目管理,以保证项目的质量和进度控制。

具体来说,项目管理分为如下几个方面:资源管理资源管理是本项目管理的重要方面,包括项目预算、进度管理、人力资源等。

其中,预算管理需要对项目的实际花费情况进行监督和跟踪,以保障项目质量和控制成本。

人工鱼礁部署计划

人工鱼礁部署计划

▪ 人工鱼礁部署规划
1.人工鱼礁的部署需要进行全面的规划和设计,以确保其生态 和经济效益最大化。 2.部署规划需要考虑海域的使用权和生态保护要求,避免对海 洋环境造成负面影响。 3.规划过程中需要充分考虑当地的社会经济条件和政策环境, 以确保人工鱼礁部署的可行性和可持续性。
人工鱼礁部署计划
部署地点和地理环境
预期生态和社会效益
▪ 旅游资源开发
1.人工鱼礁可以成为海洋旅游景点,吸引游客,促进旅游业发 展。 2.人工鱼礁的建设可以带动相关产业的发展,增加就业机会。
▪ 海洋环境保护
1.人工鱼礁可以净化海水,减少海洋污染,保护海洋环境。 2.人工鱼礁可以减缓海岸侵蚀,保护海岸线的完整。
预期生态和社会效益
科研与教育价值
废旧轮胎鱼礁
1.废旧轮胎鱼礁是一种经济、环保的人工鱼礁,具有较好的应用前景。 2.轮胎的结构可以提供丰富的栖息环境,适合多种海洋生物栖息。 3.部署废旧轮胎鱼礁需要考虑其稳定性和环保性,避免对海洋环境造成负面影响。
人工鱼礁类型和选择
▪ 功能性鱼礁
1.功能性鱼礁除了提供栖息环境外,还具有其他功能,如增殖 、捕捞等。 2.设计功能性鱼礁需要综合考虑多种因素,以实现最佳的生态 和经济效益。 3.功能性鱼礁的部署和运营需要严格的监管和管理,以确保其 可持续性和环保性。
▪ 监测设备和技术
1.设备种类和功能:介绍使用的监测设备及其功能,如水下摄像机、传感器等。 2.设备布置和安装:说明设备的布置位置和安装方法,确保监测数据的准确性和可 靠性。 3.设备维护和保养:强调设备的定期维护和保养,保证设备的正常运行和使用寿命 。
监测和维护方案
▪ 监测数据和信息处理
1.数据种类和来源:列举获取的各种监测数据及其来源,如水 温、盐度、流速等。 2.数据处理和分析:介绍数据处理和分析的方法和技术,提取 有用信息。 3.数据共享和应用:强调数据的共享和应用,为科研和管理提 供有力支持。

人工鱼礁建设项目验收工作规范(试行)2019

人工鱼礁建设项目验收工作规范(试行)2019

人工鱼礁建设项目验收工作规范(试行)(2019)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国内渔业油价补贴转移支付专项资金支持人工鱼礁建设项目(以下简称“人工鱼礁项目”)管理,规范项目竣工验收程序,保障人工鱼礁项目建设质量和资金使用效益,根据《农业农村部办公厅关于印发<人工鱼礁建设项目管理细则>的通知》(农办渔〔2018〕66号)和《农业基本建设项目竣工验收管理规定》(2017年农业部令第8号修订)等规定,制定本规范。

第二条本规范适用于国内渔业油价补贴转移支付专项资金支持的人工鱼礁建设项目。

其他类型资金支持的人工鱼礁建设项目验收可参照本规范。

第三条农业农村部渔业渔政管理局负责项目验收工作监管。

沿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渔业主管部门(以下简称“省级渔业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开展项目验收工作。

农业农村部海洋牧场建设专家咨询委员会(以下简称“专家委员会”)依据有关规定,参与项目验收相关工作。

第四条项目建设单位应在项目资金正式下达的两年内完成项目,在项目完成后的90天内准备好验收材料完成初步验收,并提交项目验收申请。

省级渔业主管部门应在收到项目验收申请后60天内组织开展项目验收。

第二章验收条件与内容第五条申请竣工验收的人工鱼礁项目必须具备下列条件:(一)完成经省级以上渔业主管部门批复的项目实施方案中规定的各项建设内容;(二)各单项工程已经项目建设单位初步验收合格,整体项目工程已由项目建设单位、设计单位、施工单位和监理单位共同完成项目初步验收,并出具初步验收报告(四方验收报告);(三)完成竣工决算编制,并经政府审计机关或具有审计资质的第三方专业机构,出具专项审计意见或审计报告;(四)具有工程质量检测资质的第三方单位出具的项目工程质量检测报告(包括人工鱼礁构件质量检测报告等);(五)完成投礁区域声学水下勘测工作,并进行人工鱼礁投放量测算,出具声学水下勘测技术报告及项目海区建设前后的勘测对比图(比例尺为1:2000或1:5000)。

广东省海洋与渔业局开放型人工鱼礁管理规定

广东省海洋与渔业局开放型人工鱼礁管理规定

广东省海洋与渔业局开放型人工鱼礁管理规定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公布日期】2008.08.25•【字号】粤海渔[2008]128号•【施行日期】2008.10.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渔业资源正文广东省海洋与渔业局开放型人工鱼礁管理规定(广东省海洋与渔业局2008年8月25日以粤海渔〔2008〕128号发布)第一条为加强本省开放型人工鱼礁的建设管理,保护海洋生态环境,增殖渔业资源,促进休闲渔业的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在本省所辖海域内,从事开放型人工鱼礁建设、开发利用和保护管理等活动,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本规定所称开放型人工鱼礁是指由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投资建设,以海洋生态环境保护、渔业资源增殖和休闲渔业等生态型开发利用为目的,设置在沿岸水域的人工鱼礁。

第四条开放型人工鱼礁建设实行保护与开发并重的原则,以保护海洋生态环境为主,在合理开发海洋资源的同时,维护海洋生态环境。

第五条开放型人工鱼礁建设应当符合全省和地方开放型人工鱼礁建设规划。

省海洋与渔业行政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编制全省开放型人工鱼礁建设规划。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海洋与渔业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全省开放型人工鱼礁建设规划编制地方开放型人工鱼礁建设规划。

第六条鼓励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投资建设开放型人工鱼礁。

投资者享有人工鱼礁的经营管理权,经营所得归投资者所有。

第七条省海洋与渔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省开放型人工鱼礁建设的审批和开放型人工鱼礁经营的监督管理。

县级以上海洋与渔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所管辖海域开放型人工鱼礁的审核和开放型人工鱼礁经营的监督管理。

第八条申请建设开放型人工鱼礁,应当拥有相应海域的海域使用权。

第九条建设开放型人工鱼礁,应当向县级以上海洋与渔业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并提交以下申请材料:(一)开放型人工鱼礁建设利用申请书;(二)海域使用权证书;(三)相关资信证明材料,包括投资者身份证明与申请建设利用规模相适应的资金证明;(四)海洋工程环境影响评估报告;(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材料。

人工鱼礁技术规程

人工鱼礁技术规程

1总则1.1为保证人工鱼礁项目工程建设质量,达到“安全、经济、耐用、环保”的建设要求,实现人工鱼礁建设目标,制定本规程。

1.2本规程规定了人工鱼礁建设的内容、方法、技术要求。

1.3本规程适用于在山东省管辖范围水域内进行的人工鱼礁建设。

1.4本规程只对人工鱼礁区别于其它建设工程类别的地方作出规定。

本规程未作规定的应执行国家、行业及地方的相关技术标准、规范和规定。

1.5本规程由山东省海洋与渔业厅负责解释。

2规范性引用文件GB17378-1998海洋监测规范GB12763-91海洋调查规范GB3097-1997海水水质标准GB11607-89渔业水质标准GB18668-2002海洋沉积物质量GB8978-1996污水综合排放标准GB50010-2002混凝土结构设计规范GB50204-2002混凝土结构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3术语3.1人工鱼礁(Artificial Fish Reef)人工鱼礁是根据鱼类等海洋生物在岩礁和沉船处聚集的生物学特性,利用旧船舶、混凝土构件、钢材、旧轮胎等材料,为保护和增殖渔业资源而人为在海中设置的构造物。

3.2空立方米(Hollow Stere)指人工鱼礁外部轮廓包围的体积,是人工鱼礁的计量单位。

可简称“空方”或用“m3·空”表示。

旧船改造的鱼礁甲板船沿垂直向下内侧部分,可计入m3·空。

3.3鱼礁单体(Fish Reef Monocase)是指一个整体结构或组装结构并能作为鱼礁的构造物。

3.4单位鱼礁(Unit Fish Reef)按一定方位和方式设置的1个或者多个鱼礁单体,是最小规模的人工鱼礁。

3.5鱼礁群(Fish Reef Cluster)多个单位鱼礁统一配置而成的人工鱼礁。

3.6鱼礁带(Fish Reef District)将鱼礁群与鱼礁群进行跨区域配置的大范围的人工鱼礁渔场。

3.7人工鱼礁渔场(Artificial Fish Reef Fishing ground)具有生产能力的鱼礁群或鱼礁带。

人工鱼礁项目实施方案.wps

人工鱼礁项目实施方案.wps

XXX公司人工鱼礁项目实施方案按照XXX示范区人工鱼礁建设总体规划、实施方案和XXX 渔政局建设要求,结合XXX示范区工程人工鱼礁投放实际,我公司根据黄海所关于二期工程施工方案部分调整的意见,经认真研究,编制了XXX示范区二期工程具体的礁体投放施工方案。

一、二期工程概况1.施工总量和礁体类型2.礁区位置和布局图示1图示2单位礁中心位置地理坐标3.工程期限XXX礁项目的工期为2014年1-6月二、施工组织1.礁体制作和选购根据工程进度安排专人负责礁体的制作和采购。

在采购过程中严把进场关,确保所用礁体达到设计要求标准。

严格按照设计标准进行人工礁体的制作。

公司选调经验丰富的技术骨干和劳务人员组成专门施工队伍实施钢筋混凝土预制礁体的浇筑工作。

在施工过程中,由材料员对钢筋质量、水泥标号、砂和石子规格等严格把关。

制定专门人员对模具的定制、清理、加固,钢筋的弯曲、焊接、绑扎,混凝土的搅拌、捣振、养护等全过程进行质量检查与跟踪,确保预制钢筋混凝土人工礁体达到设计的成型要求和强度要求。

混凝土浇筑用模具按设计要求选择专业模具制作单位进行定制加工。

选用的钢筋使用前要检查是否合格产品。

在钢筋加工过程中如发现脆断、焊接性能不正常时,应进行化学成分检验并停止使用。

钢筋下料前必须进行表面除锈。

钢筋在弯曲成型时,必须保证尺寸和形状正确,弯点处不能有裂缝。

接头焊接和绑扎均应符合国家有关规范和设计要求。

在混凝土浇筑前,要清理垫层、模板内的泥土、垃圾、木屑、积水和钢筋上的油污等杂物,修补嵌填模板缝隙,加固好模板支撑,以防漏浆。

要备足足够数量,以满足混凝土连续浇筑的需要。

浇筑混凝土应连续进行,如必须间歇,其间歇时间应尽量缩短,并应在前层混凝土凝结之前将次层混凝土浇筑完毕。

浇筑混凝土时应经常观察模板、钢筋、预留孔洞等有无移动、变形或堵塞情况,发现问题应立即处理,并应在已浇筑的混凝土凝结前修正完好。

2.礁体吊装和运输根据采石场与专用码头之间的距离、路况、场地等实际情况,配备矿山自卸运输车和挖掘机、铲车,用于将石料和预制礁体从采石场和礁体预制场地到专用码头的装载、运输。

人工鱼礁建设项目管理细则农业部

人工鱼礁建设项目管理细则农业部

人工鱼礁建设项目管理细则1. 项目简介人工鱼礁建设项目管理细则是农业部针对人工鱼礁建设的管理规定,旨在规范人工鱼礁项目的规范化运作,提高项目建设的质量和效率。

该细则适用于我国各地区的人工鱼礁建设项目。

2. 项目目标人工鱼礁建设项目的目标是加强渔业资源的管理保护和重建,提高我国渔业资源的再生能力,尤其是改善海洋生态环境,增强海洋生物多样性,促进渔业可持续发展,保证渔业生产安全可靠。

3. 项目管理机构人工鱼礁建设项目由农业部作为主管部门进行管理,并与地方政府、渔业部门等相关机构进行协调合作。

项目管理机构负责制定和实施项目方案,监督工程建设和运营管理等工作。

4. 项目实施程序4.1 方案编制阶段项目管理机构按照项目目标和要求,制定人工鱼礁建设的方案,方案需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始实施。

方案需具体向地方政府、渔业部门、农业部、环保部门等机构公示,并接受相关方面的意见和建议。

4.2 施工阶段方案获批后,项目管理机构将委托专业单位进行人工鱼礁项目的建设施工,并监督施工过程。

人工鱼礁的建设应遵循生态环保原则,考虑当地渔业资源的实际情况,定期进行海洋环境监测。

4.3 运营管理阶段建设完成后,项目管理机构负责对人工鱼礁的运营管理,包括监督维护和运营管理等。

运营期间如需进行维护、改善和更新等工程,需再次制定方案并经相关部门批准后实施。

5. 资金管理人工鱼礁建设资金应从专项资金来源、财政预算和其他渔业发展专项资金等多方进行投入。

项目管理机构应加强资金监督,对资金使用进行严格管理和控制,确保资金的有效使用和专项用途。

6. 监督检查及评估人工鱼礁建设项目应定期接受相关部门的监督检查,包括建设和运营等各个阶段。

项目管理机构及时发现问题,及时制定整改预案和措施,确保项目有序进行。

项目实施后,需对人工鱼礁建设的效果、社会经济效益和环境影响进行评估,并形成相关的报告。

7. 总结人工鱼礁建设是我国渔业发展的重要内容,要保证渔业资源的可持续利用和生态环境的保护,必须加强规范化运作和管理保障。

人工鱼礁建设项目管理细节

人工鱼礁建设项目管理细节

人工鱼礁建设项目管理细节嘿,朋友!您知道吗,人工鱼礁建设项目可不像搭积木那么简单,这里头的门道多着呢!先来说说规划这事儿。

就好比您要盖一座房子,不得先想好咋布局,房间多大,门窗在哪?人工鱼礁建设也一样,得提前规划好礁体的位置、规模和类型。

要是规划得不好,那可就像在迷宫里乱撞,找不到方向。

您想想,要是把礁体放在水流不合适的地方,鱼能愿意来吗?再说说材料选择。

这就好比给您自己挑衣服,得选舒适又耐用的。

人工鱼礁的材料也得精挑细选,要能抗得住海水的侵蚀,还得对海洋环境友好。

要是选了不好的材料,没几天就坏了,这不白折腾嘛!还有投放环节。

这就像投篮,得有准头和力度。

投放的位置得精确,力度得恰到好处。

要是投歪了,或者投得太深太浅,那鱼礁不就起不到作用啦?施工过程也不能马虎。

这就跟做菜一样,每个步骤都得认真,火候、调料都得掌握好。

施工的时候,得严格按照标准来,不能偷工减料。

不然,这人工鱼礁就像个“豆腐渣工程”,能有啥效果?监测和评估也很重要。

您种了棵树,还得时不时看看它长得好不好呢,人工鱼礁也一样。

得定期去监测海洋环境的变化,看看鱼礁有没有达到预期的效果。

要是发现问题,得赶紧想办法解决,可不能拖着。

而且啊,资金管理也得做好。

这就像您家里管钱,得把每一分都花在刀刃上。

不能浪费,也不能缺钱导致项目进行不下去。

另外,团队协作也不能忽视。

这就像一场足球比赛,前锋、中场、后卫都得配合好,一个环节掉链子都不行。

大家得齐心协力,才能把这个项目做好。

人工鱼礁建设项目管理的这些细节,哪一个不重要?哪一个能马虎?要是不注意这些细节,咱们花了大力气搞的人工鱼礁,可能就成了摆设,那多可惜呀!所以啊,每一个环节都得用心,都得认真,这样才能让人工鱼礁真正发挥作用,为海洋生态和渔业发展做出贡献!。

人工鱼礁建设项目管理细则-农业部

人工鱼礁建设项目管理细则-农业部

人工鱼礁建设项目管理细则-农业部1、前言人工鱼礁是指通过人工手段构建起来的人工渔场,在水深适宜、水质清澈的海洋或湖泊地区放置混凝土、竹木、铁钢、塑料等材质的鱼礁,以增加渔场的生态环境,提高水体生态承载力,促进渔业资源的产生和发展。

针对我国近海渔业面临的渔业资源压力和环境污染等问题,为进一步加强海洋渔业资源保护,我国农业部研制了“人工鱼礁建设项目管理细则”,以规范人工鱼礁建设和管理工作,保障海洋渔业资源的可持续发展。

2、建设和管理原则2.1 建设原则人工鱼礁建设应当遵循科学规划、合理布局、生态适应、保障耐久、监督管理、持续维护的原则,确保建设的鱼礁安全、稳定、有效,达到增加渔场生态环境、促进渔业资源发展的目的。

2.2 管理原则人工鱼礁建设管理应当遵循科学规划、计划先行、风险管控、动态监管、信息公开的原则,加强对鱼礁的管理、监测和评估,及时发现和解决问题,保障人工鱼礁的可持续发展。

3、建设和管理内容3.1 建设内容(1)选址规划。

选取适宜的海域或湖泊地区,在不影响水生态平衡和渔业资源的情况下,选择建造区域。

(2)材料选择。

根据海域或湖泊环境和鱼种需求,选择耐腐蚀、经济实用、易于加工的材质。

(3)设计布局。

合理布置每组鱼礁的大小、形状和密度,达到增加鱼类栖息和繁殖面积的目的。

(4)建设施工。

在选址规划和设计布局的基础上,按照建设标准,规范施工程序,确保鱼礁建设稳定、安全、符合要求。

3.2 管理内容(1)监测管理。

对鱼礁进行定期监测和维护,加强管理,发现问题及时处理。

(2)风险管控。

加强鱼礁周边环境、气象条件、底质特征等风险因素的管控,确保鱼礁运行安全。

(3)信息公开。

及时公开鱼礁建设、管理的信息和资料,让公众、渔民、媒体客观了解鱼礁建设和管理的情况。

4、项目管理程序4.1 立项程序(1)建设需求论证。

(2)立项报告的编制和审批。

4.2 实施管理程序(1)项目组织架构和职责分工。

(2)建设方案和监管管理方案的编制和审批。

人工渔礁施工方案(3篇)

人工渔礁施工方案(3篇)

第1篇一、项目背景随着海洋资源的日益枯竭,渔业资源的可持续利用成为我国渔业发展的重要课题。

人工渔礁作为一种有效的海洋渔业资源养护措施,已被广泛应用于我国沿海地区。

人工渔礁的施工对于促进渔业资源的恢复、改善海洋生态环境具有重要意义。

本方案旨在制定一套科学、合理的人工渔礁施工方案,以实现渔业资源的可持续利用和海洋生态环境的改善。

二、施工目标1. 建设符合国家标准的人工渔礁,为鱼类提供良好的栖息和繁殖场所。

2. 提高渔业产量,促进渔业经济发展。

3. 改善海洋生态环境,增强海洋生态系统的稳定性。

4. 保障施工安全和环保要求。

三、施工地点及范围根据渔业资源分布和生态环境状况,选择以下地点进行人工渔礁施工:1. 地点一:某沿海县海域2. 地点二:某沿海市海域施工范围:根据实际情况,确定每个地点的施工面积,确保施工区域覆盖足够的水域。

四、施工材料1. 基础材料:水泥、钢筋、石块等。

2. 表面材料:瓷砖、石板等。

3. 其他材料:锚链、锚石、防护网等。

五、施工工艺1. 施工前期准备- 对施工区域进行现场勘察,了解水文、地质、生态环境等情况。

- 设计人工渔礁的形状、大小和位置。

- 准备施工材料、设备和人员。

2. 施工步骤- 搭建施工平台:根据施工区域的水深,搭建临时施工平台,确保施工安全。

- 搭建基础结构:使用钢筋、水泥等材料,按照设计要求搭建人工渔礁的基础结构。

- 搭建表面结构:在基础结构上铺设瓷砖、石板等材料,形成人工渔礁的表面结构。

- 固定锚石:在人工渔礁周围固定锚石,确保人工渔礁的稳定性。

- 防护措施:在人工渔礁周围设置防护网,防止海洋生物过度聚集。

3. 施工质量控制- 施工过程中,严格控制材料质量,确保人工渔礁的强度和稳定性。

- 定期对施工进度和工程质量进行检查,发现问题及时整改。

六、施工进度安排1. 施工前期准备(1个月)2. 施工阶段(3个月)- 搭建施工平台(1个月)- 搭建基础结构(1个月)- 搭建表面结构(1个月)3. 施工验收(1个月)七、施工安全管理1. 严格执行安全生产法规,确保施工安全。

广东省人工鱼礁管理规定

广东省人工鱼礁管理规定

《广东省人工鱼礁管理规定》第一条为加强人工鱼礁的建设和管理,保护和改善海洋生态环境,增殖渔业资源,促进渔业经济的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环境保护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在国家指定由广东省实施监督管理的海域从事人工鱼礁建设、开发利用和保护管理等活动,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本规定所称的人工鱼礁,是指为保护和改善海洋生态环境,增殖渔业资源,在海洋中设置的构筑物。

人工鱼礁按照功能分为生态公益型人工鱼礁、准生态公益型人工鱼礁、开放型人工鱼礁。

投放在海洋自然保护区或者重要渔业水域,用于提高渔业资源保护效果的为生态公益型人工鱼礁。

投放在重点渔场,用于提高渔获质量的为准生态公益型人工鱼礁。

投放在适宜休闲渔业的沿岸渔业水域,用于发展游钓业的为开放型人工鱼礁。

第四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生态公益型、准生态公益型人工鱼礁建设,采取措施鼓励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投资建设开放型人工鱼礁。

第五条省海洋与渔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省人工鱼礁的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海洋与渔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毗邻海域人工鱼礁的管理工作。

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协助县级以上海洋与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做好人工鱼礁的保护管理工作。

第六条省海洋与渔业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国家和省的海洋功能区划及渔业水域的统一规划,会同沿海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和省交通、航道、环保、海事及军事等有关部门,制定全省人工鱼礁建设总体规划。

各沿海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全省人工鱼礁建设总体规划,制定本市人工鱼礁建设实施规划,并报省海洋与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第七条人工鱼礁建设规划应当与国防、防洪、航运和环境保护规划相衔接。

航道、港区、锚地、通航密集区、军事禁区以及海底电缆管道通过的区域不得划作人工鱼礁礁区。

第八条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建设人工鱼礁应当向省海洋与渔业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经省海洋与渔业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后方可建设。

第九条人工鱼礁建造前应当委托具有海洋工程环境影响评估资质的单位进行海洋工程环境影响评估。

东山海人工鱼礁区实施方案

东山海人工鱼礁区实施方案

东山海人工鱼礁区实施方案一、方案背景:东山海人工鱼礁区实施方案是为了增加海洋生态资源的恢复和渔业生产的可持续发展而制定的。

随着海洋环境的恶化和过度捕捞的现象,海洋生态系统受到了严重破坏,各类鱼类资源急剧减少,渔业生产受到了严重影响。

因此,通过建设人工鱼礁区,为鱼类提供一个安全的栖息地,促进其繁殖和生长,进而恢复海洋生态系统,增加渔业资源的数量和质量。

二、方案目标:1. 增加海洋生态资源:通过建设人工鱼礁区,提供适宜的栖息环境,吸引各类鱼类和其他海洋生物,增加海洋生态资源的种类和数量。

2. 促进鱼类繁殖和生长:人工鱼礁为鱼类提供一个安全的繁殖和生长场所,促进鱼类的繁殖和生长,增加鱼类的数量和体重。

3. 提高渔业生产效益:通过增加海洋生态资源的数量和质量,在保护海洋生态环境的前提下,提高渔业的总产量和效益。

三、方案内容:1. 人工鱼礁的建设:选择适宜的海域,采用生态友好的材料,建设稳定的人工鱼礁区,为鱼类提供一个合适的栖息场所。

2. 鱼类引种及繁殖:根据当地海洋生态资源的需求,选取适宜的鱼种进行引种,建立良好的鱼类种群。

并通过合理的养护管理,提高鱼类的繁殖率。

3. 生态环境监测:对人工鱼礁区的生态环境进行定期监测,包括水质、温度、营养盐含量等指标。

及时发现和解决可能对鱼类生存和繁殖产生不利影响的问题。

4. 渔业管理和保护:建立合理的渔业管理制度,通过限制捕捞季节、禁捕区域等措施,保护人工鱼礁区内的鱼类资源。

同时加强渔业执法力度,打击非法捕捞行为。

5. 宣传教育和利益相关方合作:加大对渔民和社会公众的宣传教育力度,提高对人工鱼礁区的认识和保护意识。

与渔业相关的各方建立合作机制,共同推动人工鱼礁区的管理和保护工作。

四、方案实施:1. 确定建设地点和具体方案:通过专家评估和实地考察,确定适宜的建设地点和具体建设方案。

同时,根据实施方案编制详细的施工计划和工作安排。

2. 建设人工鱼礁区:按照施工计划,组织专业施工队伍进行人工鱼礁的建设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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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工鱼礁建设项目管理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编制目的为加强国内渔业油价补贴转移支付专项资金(以下简称“补助资金”)支持人工鱼礁建设项目(以下简称“人工鱼礁项目”)管理,建立健全监督机制,确保人工鱼礁项目建设质量和资金使用安全,根据《财政部关于印发〈船舶报废拆解和船型标准化补助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财建〔2015〕977号)和《农业部办公厅关于印发国内渔业捕捞和养殖业油价补贴政策调整相关实施方案的通知》(农办渔〔2015〕65号),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支持方向人工鱼礁项目原则上应在国家级海洋牧场示范区内实施。

第三条创建项目项目执行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当年未创建国家级海洋牧场示范区的,可申请使用油补调整资金支持创建1个项目(以下简称“创建项目”)。

创建项目应优先安排有一定建设基础、项目实施后可以建成符合国家级海洋牧场示范区要求的海洋牧场建设单位,并且在项目实施方案中明确具体保障措施。

第四条补助内容人工鱼礁项目补助内容包括:人工鱼礁的设计、建造和投放;配套的船艇、管理维护平台等日常管护设施和监测设备的购买;海藻场和海草床的种植修复;海洋牧场可视化、智能化、信息化建设;海洋牧场标识标志和宣传展示;项目前期准备和组织实施期间的本底调查、项目论证、招投标、监理、效果跟踪监测和评估等相关内容。

第五条补助金额人工鱼礁项目补助标准按照农业农村部制定的国内渔业油价补贴政策调整专项转移支付项目年度实施方案执行。

原则上国家级海洋牧场示范区人工鱼礁项目每个补助金额不超过2500万元,创建项目每个补助金额不超过2000万元。

第六条资金比例用于人工鱼礁的补助资金不低于项目补助资金的70%,海藻场和海草床种植修复补助资金不高于15%,其他补助内容的总额不高于15%。

不适宜开展海藻场和海草床建设的区域,经专家论证后可以不予建设,相应补助资金应用于人工鱼礁建设。

第七条补助标准人工鱼礁的补助标准(仅包括鱼礁的设计、建造和投放)为:构件礁每空方中央补助不超过500元,投石礁每空方中央补助不超过200元。

支持船长大于12米经无害化处理后的废旧渔船改造建设人工鱼礁。

海藻场和海草床种植修复补助标准(仅包括海藻海草购买和种植费用)为:中央补助不超过20万元/公顷。

第八条补助时限补助资金仅对人工鱼礁项目申报后新增建设内容予以补助,申报前建设的内容不予支持,也不得计入完成的项目任务量。

第二章项目申报评审第九条储备项目申报人工鱼礁项目申报采取提前审查、储备申报的方式。

农业农村部在每年年底前下发通知,组织各省(区、市)及计划单列市渔业主管部门(以下简称“省级渔业主管部门”)报送第二年人工鱼礁项目申报意向及实施方案。

第十条方案编制要求项目实施方案应按照《人工鱼礁建设项目实施方案(可研报告)申报及编制要求》(附件1)和《人工鱼礁建设项目实施方案(可研报告)编制模板》(附件2)进行编制,深度要求参照基本建设项目的可研报告。

第十一条形式审查农业农村部组织海洋牧场建设专家咨询委员会秘书处(以下简称“秘书处”)对申报单位、项目实施方案和前期手续等有关材料进行形式审查(形式审查具体要求见附件3)。

形式审查不合格的,不得进入评审程序,由秘书处提出补充完善意见反馈省级渔业主管部门。

第十二条方案评审对形式审查合格的项目,由农业农村部组织专家组进行评审。

专家组由5名以上专家组成,人员由农业农村部从海洋牧场建设专家咨询委员会中抽取,要求至少包括一名工程建设或财务管理方面的专家。

第十三条评审回避项目评审专家实行回避制度,凡属项目申报材料编制单位的专家或与项目实施有直接利害关系的人员不得作为专家组成员。

第十四条评审结果运用评审要形成具体审查意见,作为人工鱼礁项目的安排依据。

评审意见应及时反馈省级渔业主管部门。

第十五条省级项目申报按照项目资金申报要求,省级渔业主管部门根据农业农村部评审通过的项目实施方案(以下简称“实施方案”),会同同级财政部门提出年度项目资金申请,于每年3月20日前上报农业农村部和财政部,抄送同级审计部门。

第十六条农业农村部审核农业农村部对资金申请和实施方案审核后,根据省级渔业主管部门项目执行和绩效考评情况提出年度资金补助建议,报财政部审核,同时抄送审计署。

第十七条资金下达财政部确定各省(区、市)项目数量和补助资金,并按预算管理有关规定及时将资金下达沿海各省(区、市)或计划单列市。

第三章项目实施管理第十八条项目具体方案编制项目资金拨付后,省级渔业主管部门根据拨付资金规模和农业农村部评审通过的项目实施方案明确项目建设单位,并组织项目建设单位编制项目具体实施方案,深度要求参照基本建设项目的初步设计。

项目建设单位应在农业农村部评审通过的范围内。

第十九条项目具体实施方案审查项目建设单位应按照相关要求将编制完成的项目具体实施方案报送省级渔业主管部门。

省级渔业主管部门组织专家对项目具体实施方案进行统一评审,对通过评审的项目具体实施方案予以批复并报农业农村部备案。

相关批复文件将作为项目资金下拨和项目验收的重要依据。

第二十条项目实施项目具体实施方案批复后,省级渔业主管部门应督促项目实施单位按照项目具体实施方案抓紧组织实施,并要求其定期报送资金使用和建设工程量等实施进展情况。

项目实施单位应在项目开工或实施前取得环评和海域使用相关手续。

未取得相关手续的不得开工建设。

第二十一条工程监理人工鱼礁建设实行工程监理和渔业主管部门监督相结合,建设单位应委托工程监理单位对人工鱼礁礁体制作、安装和投放全过程进行监理。

第二十二条项目监督检查县级以上渔业主管部门应加强对建设项目选址、设计、论证、实施等重点领域和环节的监督检查,严把招投标、质量管理和技术监督等关键环节,确保项目建设质量。

第二十三条项目监督管理省级渔业主管部门应加强人工鱼礁项目的组织管理、任务落实和监督考核工作,重点做好项目实施单位确定、任务量核定、项目验收和公示等关键环节管理。

第二十四条档案管理项目建设单位要建立可核查可追溯的详细档案,强化项目档案管理。

在人工鱼礁投放施工时,应当留存全部影像资料、技术资料及投礁前后海区海底多波束侧扫资料。

项目所有的批复文件、技术资料、设计施工及规章制度等资料要全部归档,永久保存。

第二十五条项目变更人工鱼礁项目实施单位必须严格按照项目实施方案组织施工,有下列情形的,应经省级渔业主管部门审核并报农业农村部批准。

(一)变更建设主体;(二)改变建设地点;(三)改变人工鱼礁类型;(四)工程量或投资额变动超过10%的;有下列情况的,应报省级渔业主管部门批准:(一)工程量或投资额变动不超过10%的;(二)不改变鱼礁类型仅改变鱼礁单体结构的。

第四章项目验收第二十六条项目验收准备项目建设单位应在项目资金正式下达的两年内完成项目,并在项目完成后的3个月内准备好验收材料。

主要包括:由具有资质的第三方单位出具的工程质量检测报告;由项目实施单位和设计单位、施工单位、监理单位出具的四方验收报告;由具有审计资质的第三方单位出具的专项审计意见;第二十七条验收材料报送验收材料准备齐全后,经县级渔业主管部门审核同意,逐级报省级渔业主管部门。

第二十八条项目验收省级渔业主管部门应及时组织项目验收,验收标准为经省级渔业主管部门批复的项目具体实施方案确定的内容。

验收专家组由5名以上专家组成,人员由秘书处从海洋牧场建设专家咨询委员会中抽取,要求至少包括一名工程建设或财务管理方面的专家。

秘书处按照农业农村部的要求,做好项目验收相关服务工作。

第二十九条验收回避制度项目验收专家选取实行回避制度,凡与项目实施有直接利害关系的个人不得作为专家组成员。

第三十条验收结果省级渔业主管部门在项目现场召开验收会议。

验收会议设置合格和不合格两种结论。

结论为不合格的,省级渔业主管部门应督促项目实施单位根据专家组意见进行整改,并经专家组同意后,方能确认为验收合格。

第三十一条验收文件及公示省级渔业主管部门收到专家组出具的项目验收合格意见后,应向社会公示7天以上,公示无异议后及时出具验收合格文件,并报农业农村部备案。

第五章项目资金监管和绩效评价第三十二条项目资金管理人工鱼礁项目实施单位要设置项目资金使用明细账,实行专账核算、专款专用,并严格遵守政府采购等相关财务管理规章制度,严禁弄虚作假套取国家资金。

第三十三条项目资金监管省级渔业主管部门要配合财政部门加强人工鱼礁项目资金使用监管,建立健全监督机制,严格执行项目资金使用的相关规定和要求,不得挤占挪用专项资金,确保资金使用安全。

第三十四条项目绩效评价农业农村部制定《人工鱼礁项目绩效评价办法》,组织各省开展项目绩效评价工作。

第三十五条评价结果运用绩效评价结果将与各省人工鱼礁项目安排相挂钩。

第三十六条信息报送省级渔业主管部门应于每年3月、6月、9月、12月31日前向农业农村部报送项目工作进展情况,每年年初向农业农村部报送上年度人工鱼礁项目总结报告。

第三十七条项目督查农业农村部会同财政部适时对各地人工鱼礁项目资金管理和项目实施情况开展专项督查,各级渔业主管部门应配合财政部门和审计部门监督项目补助资金使用情况。

第三十八条处罚措施对骗取、套取、贪污、挤占、挪用项目补助资金的行为,农业农村部将会同有关部门依照财务规定追究有关单位及其责任人的责任,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对截留或挪用项目补助资金、不按实施方案建设内容进行建设、未能完成项目配套保障措施的,一经发现,农业农村部将减少或暂停安排所在地次年项目,并责令限期整改,情节严重的将予以通报。

第六章附则第三十九条本细则由农业农村部渔业渔政管理局负责解释。

第四十条本细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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