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建六局安全管理制度汇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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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录

一、中国建筑第六工程局XX安全生产管理条例1

二、安全生产责任制度5

三、公司级安全培训教育制度11

四、工程项目安全培训教育制度11

五、班前安全讲话制度12

六、周一安全活动制度12

七、公司级安全生产检查制度12

八、工程项目安全生产检查制度13

九、安全技术管理制度13

十、安全技术交底制度13

十一、安全验收制度14

十二、安全生产费用管理制度14

十三、事故调查处理管理制度15

十四、安全生产约谈、问责制度15

十五、安全生产管理奖罚规定16

十六、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报告制度18

十七、安全生产例会制度22

十八、总包与分包安全管理制度23

十九、物资供应管理制度23

二十、机械设备管理制度23

二十一、安全生产责任制与责任目标考核制度24

二十二、主要负责人、安全员持证制度24

二十三、劳动防护用品使用管理制度24

二十四、施工现场安全文明施工管理制度24

二十五、施工现场出入管理制度25

二十六、消防治安保卫管理制度25

二十七、安全标志牌管理制度26

二十八、危险作业旁站监控制度26

二十九、危害安全的工艺、设备淘汰制度26

三十、安全技术资料内业管理制度26

三十一、隐患排查治理工作制度27

三十二、重大危险源管理制度27

三十三、应急管理制度27

三十四、易燃、易爆、有毒物品使用管理制度28

三十五、特殊工种管理制度28

三十六、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办法28

三十七、建设工程高大模板支撑系统专项施工方案管理办法34 三十八、项目安全管理相关工作程序35

中建六局安全管理制度实施细则42

一、中国建筑第六工程局XX安全生产管理条例

中国建筑第六工程局XX安全生产管理条例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贯彻党和国家有关安全生产的政策法规,建立健全安全生产监督管理体系、安全生产责任制度和群防群治制度,杜绝重特大生产安全事故的发生,确保在施工生产过程中的人身安全和财产安全,实现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的规X化、标准化,特制定《中国建筑第六工程局XX安全生产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依据《中华人民XX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XX国建筑法》、《中央企业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铁路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办法》、《中国建筑股份XX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及其它国家、行业有关安全生产的行政法规和技术规X编制。

第三条本《条例》适用于中国建筑第六工程局XX及所属各单位和施工项目的安全生产管理;房地产开发企业、规划设计企业等其它生产单位在安全生产管理中也应依据本《条例》;境外企业和工程项目应参照本《条例》结合当地的法律法规执行。

第四条本《条例》由安全生产组织保障、安全生产责任、安全技术管理、安全教育、安全检查、安全生产费用、安全生产应急管理、安全生产事故管理、总分包安全生产管理、施工现场安全生产管理、奖励与处罚等章架构而成。

第五条各单位必须贯彻“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安全生产管理方针,加强对工程项目施工现场(或作业场所)的安全管理,指导和帮助项目经理部(或作业场所)建立并落实安全生产管理体系和安全生产责任制。

第六条各单位应依据《条例》的内容,并结合本单位的特点和实际情况制定和完善相关管理制度和实施细则。

第二章安全生产组织保障

第七条各单位必须建立以企业主要负责人为首的安全生产决策机构(安全生产委员会);以企业各分管领导负责各业务的工作责任体系;以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为主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体系;以工会为主的劳动保护监督体系;以党、团组织为主的思想政治保障体系。从而形成覆盖全企业,横向到边、纵向到底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网络。

第八条按照《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管理机构设置及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配备办法》(建质[2008]91号)和《中央企业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暂行办法》(国资委第21号令)及政府有关文件规定,各单位及其较大的分公司、区域公司应设立独立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并应按要求足额配置专职的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房地产开发企业、规划设计企业及其它生产单位应结合本企业生产实际情况,明确安全生产管理部门和配备专(兼)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第九条各单位应设立安全总监,协助企业分管生产的领导抓好安全监管工作;大型工程或投资较大的工程应设立项目安全总监,负责施工项目的安全监管工作。

第十条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必须经政府建设主管部门或其他有关政府部门安全生产考核合格并取得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后持证上岗。

第十一条各单位应当重视和抓好安全监管队伍建设,提高人员素质,鼓励和支持安全监管高端队伍的形成。

第三章安全生产责任

第十二条各单位应按照国家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结合企业自身的实际情况,建立和健全安全责任体系,明确各岗位的安全生产责任制,责任制应当覆盖本单位全体职工和岗位、全部生产经营和管理过程,并应根据生产发展的需要进行修订和补充。

第十三条各单位应按照以下规定建立以企业主要负责人为核心的安全生产领导责任制。

(一)各单位主要负责人是本单位安全生产的第一责任人,对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负总责,应全面履行《中华人民XX国安全生产法》规定的6项职责。

(二)各单位分管生产的负责人统筹组织生产过程中各项安全生产制度和措施的落实,完善安全生产条件,对单位安全生产工作负重要领导责任。

(三)各单位安全总监协助分管生产的领导加强单位安全监管工作,对单位的安全生产监管工作负领导责任。

(四)单位其他负责人应当按照分工抓好主管X围内的安全生产工作,对主管X围内的安全生产工作负领导责任。

第十四条各单位应当明确各职能部门的具体安全生产管理职责;各职能部门应当将安全生产管理职责具体分解到相应岗位。

第十五条各项目经理部应建立以项目经理为第一责任人的安全生产责任制,对项目关键岗位和关键部门的安全生产职责进行明确规定。

第十六条房地产开发企业在开发建设项目过程中不得提出不符合建设工程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强制性标准规定的要求,不得压缩合同约定的工期;在编制工程概算时,应当确定建设工程安全作业环境及安全施工措施所需费用。

第十七条勘察单位在勘察作业时,应当严格执行操作规程,采取措施保证各类管线、设施和周边建筑物、构筑物的安全,且提供的勘察文件应当真实、准确,满足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的需要。

第十八条规划设计单位应当按照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进行设计,防止因设计不合理导致生产安全事故的发生;应当考虑施工安全操作和防护的需要,对涉及施工安全的重点部位和环节在设计文件中注明,并对防X生产安全事故提出指导意见;采用新结构、新材料、新工艺时还应当在设计中提出保障施工作业人员安全和预防生产安全事故的措施建议。

第十九条安全生产责任可通过合约条款、签订责任状、管理协议书等书面方式进行分解传递落实。

第二十条各单位应健全和落实安全生产责任追究制度。对发生安全责任事故的单位,按照相关制度追究相关人员的直接责任、领导责任和监管责任。

第四章安全技术管理

第二十一条各单位应对建设单位提供的设计施工图进行认真会审,防止因设计不合理或设计文件有遗漏而导致施工安全事故的发生。

第二十二条各单位应根据工程项目的规模和特点,在施工组织设计或施工方案中制定针对性强、实施有效的安全技术方案(措施)。针对特殊和危险性较大工程,应依据《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办法》(建质[2009]87号)、《中建六局XX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办法》(中建六科【2009】149)、《关于执行“中建六局XX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报告制度”的通知》(中建六科【2010】183)的规定在施工前单独编制安全专项施工方案,并相应组织专家论证工作。

未编制安全技术方案(措施),或安全技术方案(措施)未获得批准之前,不得进行施工。

第二十三条安全技术方案(措施)必须遵守国家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和行业有关安全生产的规X、规程;必须全面考虑施工现场的实际情况、工程特点和作业环境;凡施工过程中可能发生的危险因素及建筑物周围外部环境不利因素等,都必须从技术上制定全面、具体、有效的措施予以预防。

第二十四条安全技术方案(措施)必须有设计、有计算、有详图、有文字说明。并应根据单位自身的技术管理制度和流程逐级完善审核审批。

第二十五条项目施工过程中如发生设计变更或现场及外部环境实际情况有较大变化,项目技术负责人应组织进行评估,并按照审批流程对原定安全技术方案(措施)进行修订变更。

第二十六条各单位和项目必须健全和落实安全技术交底制度。安全技术交底应向下分级进行,最终落实到操作人员。安全技术交底必须有针对性、指导性及可操作性。各级安全技术交底工作必须按照规定程序实施书面交底签字制度,接受交底人必须全部在书面交底上签字确认,并存档以备查验。

第二十七条各单位和项目必须建立健全施工现场的安全验收制度,各类安全防护用具、设施、架体和设备进入施工现场或投入使用前必须经过验收后方可投入使用。

第五章安全教育

第二十八条各单位应建立健全安全生产的教育和培训制度,落实企业负责人、项目负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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