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强制执行的种类包括哪些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执行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执行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行政强制的设定和实施,保障和监督行政机关依法履行职责,维护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宪法,制定本法。
第二条本法所称行政强制,包括行政强制措施和行政强制执行。
行政强制措施,是指行政机关在行政管理过程中,为制止违法行为、防止证据损毁、避免危害发生、控制危险扩大等情形,依法对公民的人身自由实施暂时性限制,或者对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财物实施暂时性控制的行为。
行政强制执行,是指行政机关或者行政机关申请人民法院,对不履行行政决定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依法强制履行义务的行为。
第三条行政强制的设定和实施,适用本法。
发生或者即将发生自然灾害、事故灾难、公共卫生事件或者社会安全事件等突发事件,行政机关采取应急措施或者临时措施,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执行。
行政机关采取金融业审慎监管措施、进出境货物强制性技术监控措施,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执行。
第四条行政强制的设定和实施,应当依照法定的权限、范围、条件和程序。
第五条行政强制的设定和实施,应当适当。
采用非强制手段可以达到行政管理目的的,不得设定和实施行政强制。
第六条实施行政强制,应当坚持教育与强制相结合。
第七条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不得利用行政强制权为单位或者个人谋取利益。
第八条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强制,享有陈述权、申辩权;有权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因行政机关违法实施行政强制受到损害的,有权依法要求赔偿。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因人民法院在强制执行中有违法行为或者扩大强制执行范围受到损害的,有权依法要求赔偿。
第二章行政强制的种类和设定第九条行政强制措施的种类:(一)限制公民人身自由;(二)查封场所、设施或者财物;(三)扣押财物;(四)冻结存款、汇款;(五)其他行政强制措施。
第十条行政强制措施由法律设定。
尚未制定法律,且属于国务院行政管理职权事项的,行政法规可以设定除本法第九条第一项、第四项和应当由法律规定的行政强制措施以外的其他行政强制措施。
简单区分行政强制措施与行政强制执行
简单区分行政强制措施与行政强制执行【正文】一:行政强制措施1.1 定义行政强制措施是行政主体基于法律规定,对违反法律、法规和行政规章的行为主体采取的强制管理措施。
1.2 案件适用范围行政强制措施适用于以下情况:- 违反行政许可条件的行为;- 违反行政管理的行为;- 违反行政监管要求的行为;- 违反其他法律、法规和行政规章的行为。
1.3 强制措施种类行政强制措施可以分为以下几种:- 停止行为措施:包括责令停止违法行为、责令停止违规行为等;- 限期整改措施:包括责令限期整改、责令改正等;- 扣押、查封、冻结措施:包括扣押相关物品、查封相关场所、冻结相关资产等;- 罚款措施:包括按日计罚款、按次计罚款等;- 暂扣、吊销执照或证件措施:包括暂扣相关执照或证件、吊销相关执照或证件等。
1.4 执行主体行政强制措施的执行主体一般为行政主体的行政执法部门,根据不同情况,也可以由其他行政主体进行强制措施的执行工作。
1.5 效力和救济途径行政强制措施的效力主要通过责令执行等方式来实现。
如果行政强制措施的执行存在问题,相关行政主体可以依法请求人民法院进行司法审查和救济。
二:行政强制执行2.1 定义行政强制执行是依法采取行政强制手段,通过行政主体的行政执法人员强制执行,以实现强制措施的落实和执行结果的达成。
2.2 执行程序行政强制执行程序一般包括以下几个步骤:- 发出通知书:行政主体向被执行人发出行政强制执行通知书,告知相关事项;- 制定并执行强制措施计划:行政执法人员根据通知书内容制定强制措施计划,并逐步实施;- 实施强制措施:行政执法人员按照计划执行强制措施;- 落实强制措施结果:行政执法人员对执行结果进行归档并结束执行程序。
2.3 执行范围行政强制执行适用范围包括:- 行政罚款的强制执行;- 行政处罚的强制执行;- 行政限制的强制执行等。
2.4 执行结果的责任追究如果行政强制执行过程中出现违法行为或不当行为,被执行人可以依法要求行政主体进行责任追究,并寻求相应的赔偿和救济。
行政强制执行的种类主要有哪些
一、行政强制执行的种类主要有哪些1、行政强制执行种类主要有:(1)代执行,如违法建筑物的强制拆除、代出义务工等。
(2)执行罚,最典型的如滞纳金。
(3)人身强制,如强制拘留、强制传唤、强制隔离、强制检查公民身体(尤其是在预防传染病时)等。
(4)财产强制,如对财产的查封、扣押、冻结,划拨银行存款,对腐烂变质食品实行的强制销毁等。
(5)在其职权范围内进出生产经营场所的强制检查。
2、行政强制措施的种类有以下五条:(1)限制公民人身自由;(2)查封场所、设施或者财物;(3)扣押财物;(4)冻结存款、汇款;(5)其他行政强制措施。
行政强制执行的种类主要有哪些二、行政强制执行的主体行政处罚执行主体的特点及主体:1、行政机关。
其特点在于:(1)单独实施:行政机关在法定职权范围内实施行政处罚权。
此为行政处罚的一般实施状态。
(2)相对集中实施:也称为行政处罚的综合执法,是指国务院或者经国务院授权的省级政府可以决定一个行政机关行使多个行政机关的处罚权,但限制人身自由的行政处罚权只能由公安机关行使。
意义在于避免行政执法中的重复执法、多头执法、交叉执法问题。
2、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
被授权组织可以实施行政处罚,其特点在于:(1)该组织具有管理公共事务的只能;(2)法律、法规的明文授权;(3)被授权组织以自己的名义实施行政处罚行为;(4)被授权组织独立承担法律责任。
3、行政机关委托的组织。
行政处罚的委托实施,是指行政机关根据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在其法定权限内委托具备一定条件的社会组织实施行政处罚。
其特点在于:(1)委托必须以法律、法规、规章的明确规定为依据,行政机关不得随意委托。
(2)该组织是依法成立的管理公共事务的事业组织。
所谓事业组织,是指以谋求社会公益为目的而非以盈利为目的,从事社会各项具体事业的组织。
如学校,研究院、食品卫生监督站等。
注意,《行政处罚法》明确规定,行政机关不得委托其他组织或个人实施行政处罚。
(3)该组织有熟悉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和从事相关业务的工作人员。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执行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执行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行政强制的设定和实施,保障和监督行政机关依法履行职责,维护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宪法,制定本法。
第二条本法所称行政强制,包括行政强制措施和行政强制执行。
行政强制措施,是指行政机关在行政管理过程中,为制止违法行为、防止证据损毁、避免危害发生、控制危险扩大等情形,依法对公民的人身自由实施暂时性限制,或者对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财物实施暂时性控制的行为。
行政强制执行,是指行政机关或者行政机关申请人民法院,对不履行行政决定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依法强制履行义务的行为。
第三条行政强制的设定和实施,适用本法。
发生或者即将发生自然灾害、事故灾难、公共卫生事件或者社会安全事件等突发事件,行政机关采取应急措施或者临时措施,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执行。
行政机关采取金融业审慎监管措施、进出境货物强制性技术监控措施,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执行。
第四条行政强制的设定和实施,应当依照法定的权限、范围、条件和程序。
第五条行政强制的设定和实施,应当适当。
采用非强制手段可以达到行政管理目的的,不得设定和实施行政强制。
第六条实施行政强制,应当坚持教育与强制相结合。
第七条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不得利用行政强制权为单位或者个人谋取利益。
第八条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强制,享有陈述权、申辩权;有权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因行政机关违法实施行政强制受到损害的,有权依法要求赔偿。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因人民法院在强制执行中有违法行为或者扩大强制执行范围受到损害的,有权依法要求赔偿。
第二章行政强制的种类和设定第九条行政强制措施的种类:(一)限制公民人身自由;(二)查封场所、设施或者财物;(三)扣押财物;(四)冻结存款、汇款;(五)其他行政强制措施。
第十条行政强制措施由法律设定。
尚未制定法律,且属于国务院行政管理职权事项的,行政法规可以设定除本法第九条第一项、第四项和应当由法律规定的行政强制措施以外的其他行政强制措施。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执行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执行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行政强制的设定和实施,保障和监督行政机关依法履行职责,维护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宪法,制定本法。
第二条本法所称行政强制,包括行政强制措施和行政强制执行。
行政强制措施,是指行政机关在行政管理过程中,为制止违法行为、防止证据损毁、避免危害发生、控制危险扩大等情形,依法对公民的人身自由实施暂时性限制,或者对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财物实施暂时性控制的行为。
行政强制执行,是指行政机关或者行政机关申请人民法院,对不履行行政决定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依法强制履行义务的行为。
第三条行政强制的设定和实施,适用本法。
发生或者即将发生自然灾害、事故灾难、公共卫生事件或者社会安全事件等突发事件,行政机关采取应急措施或者临时措施,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执行。
行政机关采取金融业审慎监管措施、进出境货物强制性技术监控措施,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执行。
第四条行政强制的设定和实施,应当依照法定的权限、范围、条件和程序。
第五条行政强制的设定和实施,应当适当。
采用非强制手段可以达到行政管理目的的,不得设定和实施行政强制。
第六条实施行政强制,应当坚持教育与强制相结合。
第七条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不得利用行政强制权为单位或者个人谋取利益。
第八条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强制,享有陈述权、申辩权;有权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因行政机关违法实施行政强制受到损害的,有权依法要求赔偿。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因人民法院在强制执行中有违法行为或者扩大强制执行范围受到损害的,有权依法要求赔偿。
第二章行政强制的种类和设定第九条行政强制措施的种类:(一)限制公民人身自由;(二)查封场所、设施或者财物;(三)扣押财物;(四)冻结存款、汇款;(五)其他行政强制措施。
第十条行政强制措施由法律设定。
尚未制定法律,且属于国务院行政管理职权事项的,行政法规可以设定除本法第九条第一项、第四项和应当由法律规定的行政强制措施以外的其他行政强制措施。
行政强制措施种类包括哪些
遇到行政法问题?赢了网律师为你免费解惑!访问>>行政强制措施的种类包括哪些行政强制措施的种类包括哪些?行政强制法规定,行政强制措施的种类包括限制公民人身自由;查封场所、设施或者财物;扣押财物;冻结存款、汇款;其他行政强制措施。
在实践中,行政强制措施可以分为限制人身自由,处置财物,进入住宅、场所3类。
下面由的小编在本文详细介绍。
一、行政强制措施的概念行政强制措施,是指行政机关在行政管理过程中,为制止违法行为、防止证据损毁、避免危害发生、控制危险扩大等情形,依法对公民的人身自由实施暂时性限制,或者对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财物实施暂时性控制的行为。
二、行政强制措施的种类《行政强制法》第九条规定,行政强制措施的种类包括:(一)限制公民人身自由;(二)查封场所、设施或者财物;(三)扣押财物;(四)冻结存款、汇款;(五)其他行政强制措施。
《行政强制法》根据行政强制措施权限内容的不同,明确规定了4类行政强制措施,并设定了一个兜底条款,即其他行政强制措施”。
在实践中,行政强制措施手段多种多样,可以分为限制人身自由,处置财物,进入住宅、场所3类。
1、限制人身自由。
根据相关法律的规定,行政机关在特定情形下可以限制行政相对人的人身自由。
(1)行政相对人处于醉酒、精神病发作等状态,非管制不能避免行政相对人对其本人造成危害或对他人构成威胁。
(2)行政相对人意欲自杀,非管制不能保护其生命。
(3)行政相对人存在其他严重危害公共安全或他人人身安全的情形,非管制不足以预防或救护。
我国相关立法规定了多种限制人身自由的方式,如保护性约束、立即拘留、强制扣留、强制搜查、强制隔离、强制治疗、现场管制、强行驱散等。
2、处置财物。
行政机关在实施行政强制过程中,可以对相关财物依法进行处置,涉及所有权的4项权能,即行政机关可以对相关财物依法占有、使用、收益、处分。
在实践中,行政机关采取行政强制措施处置财物具体表现为对查封、扣押、冻结、使用、处分以及对财物的使用进行限制等。
行政强制知识点总结
行政强制知识点总结一、行政强制概述行政强制是指国家机关对个人、法人或其他组织采取非自愿行为强制执行行政法律、行政法规和行政职权的行为。
行政强制是国家权力的一种体现,是国家机关依法对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实施强制措施的一种行政行为。
行政强制在我国行政管理中具有广泛的适用范围,包括对违法行为、行政处分的执行、对行政决定的强制执行等。
行政强制可以有效地维护国家法律的权威,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是现代行政管理中不可或缺的重要手段之一。
二、行政强制的法律基础1. 行政法律基础:行政法律是行政强制的法律基础,包括宪法、行政法规、部门规章等。
宪法规定了国家机关对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实施行政强制的基本原则和要求;行政法规和部门规章则具体规定了行政强制的程序和方式。
2. 行政职权基础:行政职权是行政强制的法律基础之一。
行政机关依法行使行政职权,具有对特定对象采取行政强制措施的权利。
3. 行政处罚基础:行政处罚是行政强制的一种形式,在对违法行为进行处理时,行政机关可以依法对违法行为采取行政处罚措施,包括罚款、没收违法所得、责令停产停业等。
三、行政强制的种类行政强制包括多种形式,主要包括对违法行为的强制执行、对行政决定的强制执行、对行政处分的执行等。
1. 对违法行为的强制执行:当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的行为违反行政法律、行政法规和行政职权规定时,行政机关有权采取强制措施,迫使其履行法定的义务或停止违法行为。
2. 对行政决定的强制执行:行政机关通过行政决定,对特定对象采取强制措施,迫使其按照行政决定的要求履行义务或行为。
3. 对行政处分的执行:行政机关依法对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采取行政处分措施后,有权对行政处分进行执行,包括责令停产停业、追缴罚款等。
四、行政强制的程序行政强制在执行过程中需要遵循一定的程序,确保行政行为的合法性和公正性。
行政强制的程序主要包括以下几个环节:1. 决定阶段:行政机关在对违法行为、行政决定或行政处分进行强制执行前,需要作出相应的决定,并通知相关对象。
行政强制的种类和设定
行政强制的种类和设定行政强制是指行政机关在依法行使职权时,为维护公共利益或保障公民权利,采取强制手段对其实施的活动。
行政强制是行政权力的重要表现形式,是行政行为对于违法行为的一种强制性反应。
行政强制的种类主要包括行政处罚强制执行、行政强制清理、行政征收、行政拘留和行政强制改正。
一、行政处罚强制执行行政处罚强制执行是行政机关对违法行为采取的一种行政强制措施,主要针对那些拒不接受行政处罚或未按时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被处罚人。
行政处罚强制执行的主要程序包括责令执行、自行强制执行、强制拘留和强制驱逐等措施,此外还包括行政强制执行委托和行政处罚强制执行保证金等方式。
二、行政强制清理行政强制清理主要是针对那些违法建设、违法占用土地、违法拆迁等活动进行的行政强制措施。
行政强制清理的主要手段包括勒令停工停业、责令拆除、行政强制拆除、强制撤销批准等,行政强制拆除还可采取住户搬迁补偿等措施。
三、行政征收行政征收主要是指行政机关为了公共利益需要将私人财产转为国家所有的强制要求,例如城市建设、水利工程建设等。
行政征收的方式包括协商征收和强制征收两种。
当征收方以协商的方式向财产所有人提出征收要求,并与财产所有人达成征收协议后,行政征收便得以实现。
如诉讼征收,征产时必须取得法院强制执行的批准。
四、行政拘留行政拘留是行政机关为了制止违法行为、维护社会和谐、保护公民人身财产等采取的一种行政强制措施。
行政拘留的时间一般不超过15日。
除了各种刑事犯罪外,行政机关可以对违反治安管理法规和交通安全规定的行为采取行政拘留的措施。
五、行政强制改正行政强制改正是为了保障公共利益、维护社会秩序、保护公民权利等目的,行政机关对违法行为采取的一种行政强制措施。
行政强制改正的主要手段包括责令改正、强制停业或关闭、强制改建、强制停产等措施。
在执行行政强制措施时,行政机关必须依法行事,并注重程序的公正和合法性,防止过度滥用行政权力。
此外,在行政强制措施的过程中,还必须充分尊重和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不能违反法律规定和人权保障原则。
行政强制执行的方式包括哪些
⾏政强制执⾏的⽅式包括哪些⾏政强制执⾏的⽅式有加处罚款或者滞纳⾦、划拨存款、汇款、拍卖或者依法处理查封、扣押的场所、设施或者财物、排除妨碍、恢复原状等,关于⾏政强制执⾏的⽅式有哪些的更多内容,下⾯由店铺⼩编为你解答。
⼀、⾏政强制执⾏的⽅式1.加处罚款或者滞纳⾦;2.划拨存款、汇款;3.拍卖或者依法处理查封、扣押的场所、设施或者财物;4.排除妨碍、恢复原状;5.代履⾏;6.其他强制执⾏⽅式。
⼆、强制执⾏程序1.查询、冻结、划拨被申请执⾏⼈的存款查询是指⼈民法院向银⾏、信⽤合作社等单位调查询问或审查追问有关被申请⼈存款情况的活动。
冻结是指⼈民法院在进⾏诉讼保全或强制执⾏时,对被申请执⾏⼈在银⾏、信⽤合作社等⾦融单位的存款所采取的不准其提取或转移的⼀种强制措施。
⼈民法院采取冻结措施时,不得冻结被申请执⾏⼈银⾏账户内国家指明⽤途的专项资⾦。
但被申请执⾏⼈⽤这些名义隐蔽资⾦逃避履⾏义务的,⼈民法院可以冻结。
冻结被申请执⾏⼈的存款的最长期限为六个⽉,需要继续冻结的,应在冻结到期前向银⾏、信⽤合作社等办理冻结⼿续,否则,逾期不办理,视为⾃动解除冻结。
划拨是指⼈民法院通过银⾏或者信⽤合作社等单位,将作为被申请执⾏⼈的法⼈或其他组织的存款,按⼈民法院协助执⾏通知书规定的数额划⼊申请执⾏⼈的账户内的执⾏措施。
划拨存款可以在冻结的基础上进⾏,也可以不经冻结⽽直接划拨。
⼈民法院采取查询、冻结、划拨措施时,可直接向银⾏营业所、储蓄所及信⽤合作社提出,⽆需经其上级主管单位同意。
外地⼈民法院可以直接到被申请执⾏⼈住所地、被执⾏财产所在地的银⾏、信⽤合作社查询、冻结和划拨存款,不需经当地⼈民法院同意或者转办⼿续。
当地银⾏、信⽤合作社必须协助办理,不得以扣收到期贷款或贷款利息等任何理由拒绝和搪塞。
拒绝协助的,⼈民法院可以依照《民事诉讼法》的规定予以罚款,建议监察机关或者有关机关给予纪律处分。
2.扣留、提取被申请执⾏⼈的收⼊《民事诉讼法》第222条规定:“被执⾏⼈未按执⾏通知履⾏法律⽂书确定的义务,⼈民法院有权扣留、提取被执⾏⼈应当履⾏义务部分的收⼊。
行政强制的执行有哪些实施方式?
Don't think about creating the sea, you must first start with small rivers.精品模板助您成功!(页眉可删)行政强制的执行有哪些实施方式?导读:行政强制执行是通过强制手段来保证法律法规贯彻落实的执法行为,其执行方式主要分为对财产、对人身、对行为三大类。
对财产的执行方式有强制划拨、扣缴、退还、拆除四种方式,对人身的执行方式有强制拘留、传唤、履行、遣送出境四种方式,对行为的强制方式没有具体的方式,基本为强制实施执行措施为主要方式。
一、行政强制的执行有哪些实施方式行政强制执行行为作为一种要式的具体行政行为,实施的具体方式必须由法律、法规作出明确的规定。
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行政强制执行的具体方式可以分为以下三类:(一)对财产的行政强制执行方式1.强制划拨;2.强制扣缴;3.强行退还;4.强行拆除。
(二)对人身的行政强制执行方式1.强制拘留;2.强制传唤;3.强制履行;4.遣送出境。
(三)对行为的行政强制执行措施即强制实施某种行为。
这种情况还较为少见。
二、行政强制执行原则1.强制与教育相结合原则;2.依法强制执行原刚:3.强制执行适当原则;4.目的实现原则。
三、行政强制执行的程序(一)一般程序(基本程序)1.作出行政强制执行决定;2.告诫;3.行政强制执行的实施。
(二)人民法院行政强制执行的程序除上述一般程序的内容外,还包括以下特别内容:1.行政机关申请;2.由申请人所在地的基层人民法院审查;3.命令义务人限期履行。
四、行政强制执行的特征1.行政强制执行以行政主体和法院为执行主体。
2.行政强制执行以已生效的具体行政行为所确定的义务为执行内容。
3.强制执行的目的在于迫使相对人履行义务或用代执行等方式达到与履行义务相同之状态,最终确保行政法上秩序的实现。
4.行政强制执行不允许进行执行和解。
行政强制执行是法律赋予行政机关的职权与职责,行政机关如放弃强制执行而与被执行人和解,就等于放弃了自己的职权与职责,即为失职。
行政强制执行期限
一、行政强制执行期限行政强制执行,是指行政机关或行政机关申请人民法院,对不履行行政决定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依法强制履行义务的行为。
根据《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三条和第五十四条的规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行政决定的,行政机关应当催告当事人履行义务。
催告书送达十日后当事人仍未履行义务的,没有行政强制执行权的行政机关可以自当事人申请行政救济的期限届满之次日起,在三个月内,依照本法规定向所在地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二、行政强制执行的种类(一)间接执行间接强制执行是指行政主体通过间接手段迫使义务人履行其应当履行的法定义务或者达到与履行义务相同状态的行政强制措施。
间接强制可以分为代执行和执行罚两种:1、代执行。
代执行就是指行政强制执行机关或第三人代替义务人履行法定义务,并向义务人征收必要费用的强制执行措施。
代执行必须具备一定的条件。
代执行必须同时具备四个要件:(1)存在相对人逾期不履行行政法上义务的事实,且此种不履行因故意或过失引起。
(2)该行政法上的义务是他人可以代为履行的作为义务。
(3)代履行的义务必须是代履行后能达到与相对人亲自履行义务同一目的的义务。
(4)由义务人承担必要的费用。
2、执行罚。
执行罚是指行政强制执行机关对拒不履行不作为义务或不可替代的作为义务的义务主体,可以金钱给付义务,以促使其履行义务的强制执行措施。
执行罚可分两类:一是执行行政罚;二是执行罚。
(二)直接执行直接强制执行是指义务人拒不履行其应当履行的义务时,行政强制执行机关对其人身或财产施以强制力直接强制义务人履行义务,或者通过强制手段达到与义务人履行义务相同状态的一种强制执行措施。
由于直接强制执行直接施加于人身或财物,造成对公民人身自由、财产权侵害的可能性较大,因此,适用直接强制执行必须十分慎重,严格遵守法律、法规的规定。
(三)行政强制执行权的来源行政法治要求行政机关的一切权力都必须有明确的法律规定或授权,行政强制执行权作为一种较为严厉的行政权,也必须源于法律的规定或授权,法律没有规定应予强制执行的,即使相对人没有履行义务,行政机关也不得擅自强制执行。
行政强制法整理
行政强制法一、行政强制的分类按照行政强制法的规定,行政强制包括行政强制措施和行政强制执行。
(一)行政强制措施,是指行政机关在行政管理过程中,为制止违法行为、防止证据毁损、避免危害发生、控制危险扩大等情形,依法对公民的人身自由实施暂时性限制,或者对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财物实施暂时性控制的行为。
(二)行政强制执行,是指行政机关或者行政机关申请人民法院,对不履行行政决定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依法强制履行义务的行为。
二、行政强制措施(一)行政强制措施的种类一是限制公民人身自由。
二是查封场所、设施和财物。
查封是行政机关限制当事人对其财产的使用和处分的强制措施。
主要是对不动产或者其他不便移动的财产,由行政机关以加贴封条的方式限制当事人对财产的移动或者使用。
查封在法律、法规中规定的比较多,实践中也比较常用。
法律、法规中除使用“查封”外,还经常使用“封存”一词,少数情况下也使用“封闭”、“关闭或者限制使用场所”、“禁止或者限制使用设备、设施”等表述。
三是扣押财物。
扣押是行政机关解除当事人对其财物的占有,并限制其处分的强制措施。
与查封的区别:一是扣押主要针对可移动的财产;二是扣押的财产由行政机关保管。
扣押在法律、法规中规定的比较多,实践中也比较常用。
除了使用“扣押”外,法律、法规规定中还经常使用“暂扣”、“扣留”等。
四是冻结存款、汇款。
冻结主要是限制金融资产的流动的强制措施。
包括冻结银行存款、汇款和邮政企业汇款,也包括股票等有价证券。
根据商业银行法的规定,冻结存款、汇款,只有法律才能规定。
五是其他行政强制措施。
(二)行政强制措施的实施:1、主体资格第一,单位的资格。
行政强制措施由法律、法规规定的行政机关和法律、行政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在法定职权范围内实施。
行政强制措施权不得委托。
第二,个人的资格。
行政强制措施应当由法律、法规规定的行政机关和法律、行政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具备资格的行政执法人员实施,其他人员不得实施2、实施条件行政强制措施只能在行政管理活动中实施。
行政强制措施(行政强制措施与行政强制执行的区别)
行政强制措施(行政强制措施与行政强制执行的区别)内容导航:问题一:行政强制措施的种类有哪些?行政强制措施的种类主要包括以下几种:1、限制公民人身自由;2、查封场所、设施或者财物;3、扣押财物;4、冻结存款、汇款;5、其他行政强制措施相关法律可参考:《行政强制法》第九条行政强制措施的种类:(一)限制公民人身自由;(二)查封场所、设施或者财物;(三)扣押财物;(四)冻结存款、汇款;(五)其他行政强制措施。
第十条行政强制措施由法律设定。
尚未制定法律,且属于国务院行政管理职权事项的,行政法规可以设定除本法第九条第一项、第四项和应当由法律规定的行政强制措施以外的其他行政强制措施。
尚未制定法律、行政法规,且属于地方性事务的,地方性法规可以设定本法第九条第二项、第三项的行政强制措施。
问题二:行政强制措施包括哪些内容行政强制法草案规定,行政强制措施是指行政机关在实施行政管理的过程中,依法对公民人身自由进行暂时性限制,或者对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财产实施暂时性控制的措施。
行政强制执行是指行政机关或者由行政机关申请人民法院,对不履行发生法律效力的行政决定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依法强制其履行义务的行为。
行政强制措施包括两个方面:一是对人身的强制。
指公安、海关、国家安全医疗卫生等行政机关。
在紧急状态下,对公民的人身自由依法加以限制的行政行为,主要有:强制、约束、收容、劳动教养、强制遣送、妇女教养和强制戒毒、强制隔离和强制治疗,扣留、强制带离现场。
二是对财产的强制。
指行政主体针对负有履行行政法上的财产义务而拒不履行的,依法所采取的强制手段。
包括:冻结、扣押、查封、划拨、扣缴、强制许可等。
问题三:行政强制执行的方式有哪些依执法人是否可以采取替代方式实现法定义务人履行其义务的目的为标准,行政强制执行可以划分为直接执行和间接执行。
间接执行包括代履行和执行罚。
(一)直接强制。
直接强制是行政机关直接对义务人的人身或财产采取强制措施,以实现行政法义务的制度。
《行政强制法》讲解
《行政强制法》讲解在现代社会的治理中,法律作为规范和约束人们行为的重要准则,发挥着至关重要的作用。
其中,《行政强制法》是一部对行政强制行为进行规范和约束的重要法律。
今天,咱们就来好好聊聊这部法律。
首先,咱们得搞清楚啥是行政强制。
简单来说,行政强制就是行政机关为了实现行政管理目的,依法对相对人的人身、财产等采取的强制手段。
这包括行政强制措施和行政强制执行两大类。
行政强制措施呢,就像是在紧急情况下给车子踩的那一脚刹车。
比如说,要是发现某个商店在卖可能危及人身健康的假冒伪劣食品,行政机关可以当场查封这个商店,这就是行政强制措施。
它的特点是具有临时性、紧迫性,目的是为了防止危害的扩大或者证据的灭失。
常见的行政强制措施还有限制公民人身自由、扣押财物、冻结存款汇款等等。
行政强制执行呢,则是在相对人不履行行政决定的时候,行政机关依法采取的强制手段,让相对人履行义务。
比如说,某人被罚款了但一直不交,行政机关就可以从他的银行账户里直接扣钱,这就是行政强制执行。
行政强制执行又可以分为直接强制执行和间接强制执行。
直接强制执行,像强行拆除违法建筑;间接强制执行呢,包括加处罚款或者滞纳金、代履行等。
那么,为啥要有《行政强制法》呢?这可太重要啦!一方面,它能保障行政机关有效地履行职责,维护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
想象一下,如果没有法律来规范行政强制行为,行政机关可能会滥用权力,随意对老百姓采取强制手段,那社会不就乱套了嘛!另一方面,它也能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
有了这部法律,老百姓就知道行政机关在啥情况下能采取强制手段,要是行政机关违法强制,老百姓也能依法维护自己的权益。
接下来,咱们说说《行政强制法》的一些重要原则。
合法性原则那是必须的。
行政强制必须依法进行,要有法律的明确授权,不能想咋来就咋来。
比如,行政机关不能自己随便创设一种行政强制手段。
合理性原则也很关键。
行政强制的手段和目的要相称,不能杀鸡用牛刀。
能不采取强制手段的就尽量不采取,能采取轻一点的强制手段的就别用重的。
自考行政法学串讲笔记:第六章 行政强制执行
自考行政法学串讲笔记:第六章行政强制执行第六章行政强制执行一、行政强制执行的概念和原则行政强制执行是使用强制办法实现行政法义务的国家执行制度。
这一制度的主要特征是:第一,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强制执行必需以法律、法规的具体授权为按照;第二,当事人没有充分及时履行行政法义务是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强制执行的前提条件;第三,行政强制执行的目的是迫使义务人履行义务或者达到义务被履行的同一状态,因此它不同于行政处罚。
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强制执行应当遵循的原则是:第一,先动员后强制的原则;第二,优先选择轻微方式的原则。
1、行政强制执行的主体:(1)行政机关。
少数情况下;(2)人民法院。
多数情况下。
限制人身的行政强制办法主要手段包罗:强制带离现场、盘问、强制传唤和讯问、强制约束、人身扣留、强制检疫检查、强制隔离治疗、强制戒毒;对财产的行政强制办法主要有:查封、扣押、冻结。
2、不断止执行的原则行政机关有强制执行权的,当事人申请复议或诉讼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断止执行;但是在几种情况下需停止执行。
在行政机关无强制执行权而由法院执行的情况下,当事人起诉的,诉讼期间具体行政行为停止执行;只有在两种情况下不断止执行:(1)涉及公共利益的;(2)行政给付。
二、行政强制执行的种类行政强制执行分为间接执行和直接执行,间接强制包罗代履行和执行罚。
1、代履行代履行是指义务人逾期不履行行政法义务,由他人代为履行可以达到相同目的的,行政机关可以本身代为履行或者委托第三人代为履行,向义务人征收代履行费用的强制执行制度。
代履行主要适用于该行政法义务属于可以由他人代替履行的作为义务,例如排除障碍、强制拆除等。
对于不能够由他人替代的义务和不作为义务,特别是与人身有关的义务,不能适用代履行。
典型:违章建筑。
2、执行罚执行罚,是指义务人逾期不履行行政法义务,由行政机关迫使义务人缴纳强制金以促使其履行义务的强制行政制度。
执行罚主要适用于当事人不履行不作为义务、不成由他人替代的义务。
行政强制措施和行政处罚以及行政强制执行的区别
行政强制措施和行政处罚以及行政强制执行的区别行政强制措施和行政处罚以及行政强制执行的区别一、行政强制措施行政强制措施是指国家机关在法律授权下,对违法违规行为采取的一种强制手段,以保护公共利益和维护社会秩序。
行政强制措施通常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几种:1:查封:将违法违规行为所涉及的财物或场所进行封闭,禁止任何人进出或使用,以防止进一步的违法行为。
2:扣押:将违法违规行为所涉及的财物进行扣押,以保障执行决定的效果。
3:暂扣:将违法违规行为所涉及的证件、许可证等进行暂时扣押,以防止其使用或滥用。
4:暂停业务:对违法违规行为所涉及的企业、机构或个人暂停其经营或从事相关活动,以防止危害社会公共利益。
5:取消资质:撤销或暂停违法违规行为所涉及的企业、机构的相关资质、许可证或认证,以维护市场秩序。
二、行政处罚行政处罚是指国家机关对违法违规行为进行的一种强制性的惩罚措施,以保护公共利益和维护社会秩序。
行政处罚通常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几种:1:警告:口头或书面上对违法违规行为作出的警告,提醒其改正错误并遵守法律法规。
2:罚款:处罚违法违规行为人一定数额的罚款,作为对其违法行为的经济处罚。
3:没收违法所得:追回违法违规行为人通过违法行为取得的不当利益。
4:暂停执业或停业整顿:对涉事单位或个人暂时停止其执业或业务活动,并进行整顿和改正。
5:吊销许可证或执照:撤销违法违规行为人的相关许可证或执照,使其无法继续从事相关活动。
三、行政强制执行行政强制执行是指国家机关在法律规定的权力范围内对被处罚人不履行或拒绝履行行政处罚决定采取的一种强制措施,以确保行政处罚决定的有效执行。
行政强制执行通常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几种:1:强制清偿:采取强制措施要求被处罚人履行行政处罚决定所规定的义务,包括罚款、赔偿等。
2:查封扣押:对被处罚人的财物、证件等进行查封或扣押,以确保执行决定的效果。
3:暂时关闭:对涉事单位或个人的场所进行暂时关闭,以维护社会秩序和公共利益。
行政强制执行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执行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行政强制的设定和实施,保障和监督行政机关依法履行职责,维护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宪法,制定本法;第二条本法所称行政强制,包括行政强制措施和行政强制执行;行政强制措施,是指行政机关在行政管理过程中,为制止违法行为、防止证据损毁、避免危害发生、控制危险扩大等情形,依法对公民的人身自由实施暂时性限制,或者对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财物实施暂时性控制的行为;行政强制执行,是指行政机关或者行政机关申请人民法院,对不履行行政决定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依法强制履行义务的行为;第三条行政强制的设定和实施,适用本法;发生或者即将发生自然灾害、事故灾难、公共卫生事件或者社会安全事件等突发事件,行政机关采取应急措施或者临时措施,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执行;行政机关采取金融业审慎监管措施、进出境货物强制性技术监控措施,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执行;第四条行政强制的设定和实施,应当依照法定的权限、范围、条件和程序;第五条行政强制的设定和实施,应当适当;采用非强制手段可以达到行政管理目的的,不得设定和实施行政强制;第六条实施行政强制,应当坚持教育与强制相结合;第七条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不得利用行政强制权为单位或者个人谋取利益;第八条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强制,享有陈述权、申辩权;有权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因行政机关违法实施行政强制受到损害的,有权依法要求赔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因人民法院在强制执行中有违法行为或者扩大强制执行范围受到损害的,有权依法要求赔偿;第二章行政强制的种类和设定第九条行政强制措施的种类:一限制公民人身自由;二查封场所、设施或者财物;三扣押财物;四冻结存款、汇款;五其他行政强制措施;第十条行政强制措施由法律设定;尚未制定法律,且属于国务院行政管理职权事项的,行政法规可以设定除本法第九条第一项、第四项和应当由法律规定的行政强制措施以外的其他行政强制措施;尚未制定法律、行政法规,且属于地方性事务的,地方性法规可以设定本法第九条第二项、第三项的行政强制措施;法律、法规以外的其他规范性文件不得设定行政强制措施;第十一条法律对行政强制措施的对象、条件、种类作了规定的,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不得作出扩大规定;法律中未设定行政强制措施的,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不得设定行政强制措施;但是,法律规定特定事项由行政法规规定具体管理措施的,行政法规可以设定除本法第九条第一项、第四项和应当由法律规定的行政强制措施以外的其他行政强制措施;第十二条行政强制执行的方式:一加处罚款或者滞纳金;二划拨存款、汇款;三拍卖或者依法处理查封、扣押的场所、设施或者财物;四排除妨碍、恢复原状;五代履行;六其他强制执行方式;第十三条行政强制执行由法律设定;法律没有规定行政机关强制执行的,作出行政决定的行政机关应当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第十四条起草法律草案、法规草案,拟设定行政强制的,起草单位应当采取听证会、论证会等形式听取意见,并向制定机关说明设定该行政强制的必要性、可能产生的影响以及听取和采纳意见的情况;第十五条行政强制的设定机关应当定期对其设定的行政强制进行评价,并对不适当的行政强制及时予以修改或者废止;行政强制的实施机关可以对已设定的行政强制的实施情况及存在的必要性适时进行评价,并将意见报告该行政强制的设定机关;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向行政强制的设定机关和实施机关就行政强制的设定和实施提出意见和建议;有关机关应当认真研究论证,并以适当方式予以反馈;第三章行政强制措施实施程序第一节一般规定第十六条行政机关履行行政管理职责,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实施行政强制措施;违法行为情节显着轻微或者没有明显社会危害的,可以不采取行政强制措施;第十七条行政强制措施由法律、法规规定的行政机关在法定职权范围内实施;行政强制措施权不得委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的规定行使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的行政机关,可以实施法律、法规规定的与行政处罚权有关的行政强制措施;行政强制措施应当由行政机关具备资格的行政执法人员实施,其他人员不得实施;第十八条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强制措施应当遵守下列规定:一实施前须向行政机关负责人报告并经批准;二由两名以上行政执法人员实施;三出示执法身份证件;四通知当事人到场;五当场告知当事人采取行政强制措施的理由、依据以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救济途径;六听取当事人的陈述和申辩;七制作现场笔录;八现场笔录由当事人和行政执法人员签名或者盖章,当事人拒绝的,在笔录中予以注明;九当事人不到场的,邀请见证人到场,由见证人和行政执法人员在现场笔录上签名或者盖章;十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程序;第十九条情况紧急,需要当场实施行政强制措施的,行政执法人员应当在二十四小时内向行政机关负责人报告,并补办批准手续;行政机关负责人认为不应当采取行政强制措施的,应当立即解除;第二十条依照法律规定实施限制公民人身自由的行政强制措施,除应当履行本法第十八条规定的程序外,还应当遵守下列规定:一当场告知或者实施行政强制措施后立即通知当事人家属实施行政强制措施的行政机关、地点和期限;二在紧急情况下当场实施行政强制措施的,在返回行政机关后,立即向行政机关负责人报告并补办批准手续;三法律规定的其他程序;实施限制人身自由的行政强制措施不得超过法定期限;实施行政强制措施的目的已经达到或者条件已经消失,应当立即解除;第二十一条违法行为涉嫌犯罪应当移送司法机关的,行政机关应当将查封、扣押、冻结的财物一并移送,并书面告知当事人;第二节查封、扣押第二十二条查封、扣押应当由法律、法规规定的行政机关实施,其他任何行政机关或者组织不得实施;第二十三条查封、扣押限于涉案的场所、设施或者财物,不得查封、扣押与违法行为无关的场所、设施或者财物;不得查封、扣押公民个人及其所扶养家属的生活必需品;当事人的场所、设施或者财物已被其他国家机关依法查封的,不得重复查封;第二十四条行政机关决定实施查封、扣押的,应当履行本法第十八条规定的程序,制作并当场交付查封、扣押决定书和清单;查封、扣押决定书应当载明下列事项:一当事人的姓名或者名称、地址;二查封、扣押的理由、依据和期限;三查封、扣押场所、设施或者财物的名称、数量等;四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五行政机关的名称、印章和日期;查封、扣押清单一式二份,由当事人和行政机关分别保存;第二十五条查封、扣押的期限不得超过三十日;情况复杂的,经行政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但是延长期限不得超过三十日;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延长查封、扣押的决定应当及时书面告知当事人,并说明理由;对物品需要进行检测、检验、检疫或者技术鉴定的,查封、扣押的期间不包括检测、检验、检疫或者技术鉴定的期间;检测、检验、检疫或者技术鉴定的期间应当明确,并书面告知当事人;检测、检验、检疫或者技术鉴定的费用由行政机关承担;第二十六条对查封、扣押的场所、设施或者财物,行政机关应当妥善保管,不得使用或者损毁;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对查封的场所、设施或者财物,行政机关可以委托第三人保管,第三人不得损毁或者擅自转移、处置;因第三人的原因造成的损失,行政机关先行赔付后,有权向第三人追偿;因查封、扣押发生的保管费用由行政机关承担;第二十七条行政机关采取查封、扣押措施后,应当及时查清事实,在本法第二十五条规定的期限内作出处理决定;对违法事实清楚,依法应当没收的非法财物予以没收;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销毁的,依法销毁;应当解除查封、扣押的,作出解除查封、扣押的决定;第二十八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行政机关应当及时作出解除查封、扣押决定:一当事人没有违法行为;二查封、扣押的场所、设施或者财物与违法行为无关;三行政机关对违法行为已经作出处理决定,不再需要查封、扣押;四查封、扣押期限已经届满;五其他不再需要采取查封、扣押措施的情形;解除查封、扣押应当立即退还财物;已将鲜活物品或者其他不易保管的财物拍卖或者变卖的,退还拍卖或者变卖所得款项;变卖价格明显低于市场价格,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应当给予补偿;第三节冻结第二十九条冻结存款、汇款应当由法律规定的行政机关实施,不得委托给其他行政机关或者组织;其他任何行政机关或者组织不得冻结存款、汇款;冻结存款、汇款的数额应当与违法行为涉及的金额相当;已被其他国家机关依法冻结的,不得重复冻结;第三十条行政机关依照法律规定决定实施冻结存款、汇款的,应当履行本法第十八条第一项、第二项、第三项、第七项规定的程序,并向金融机构交付冻结通知书;金融机构接到行政机关依法作出的冻结通知书后,应当立即予以冻结,不得拖延,不得在冻结前向当事人泄露信息;法律规定以外的行政机关或者组织要求冻结当事人存款、汇款的,金融机构应当拒绝;第三十一条依照法律规定冻结存款、汇款的,作出决定的行政机关应当在三日内向当事人交付冻结决定书;冻结决定书应当载明下列事项:一当事人的姓名或者名称、地址;二冻结的理由、依据和期限;三冻结的账号和数额;四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五行政机关的名称、印章和日期;第三十二条自冻结存款、汇款之日起三十日内,行政机关应当作出处理决定或者作出解除冻结决定;情况复杂的,经行政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但是延长期限不得超过三十日;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延长冻结的决定应当及时书面告知当事人,并说明理由;第三十三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行政机关应当及时作出解除冻结决定:一当事人没有违法行为;二冻结的存款、汇款与违法行为无关;三行政机关对违法行为已经作出处理决定,不再需要冻结;四冻结期限已经届满;五其他不再需要采取冻结措施的情形;行政机关作出解除冻结决定的,应当及时通知金融机构和当事人;金融机构接到通知后,应当立即解除冻结;行政机关逾期未作出处理决定或者解除冻结决定的,金融机构应当自冻结期满之日起解除冻结;第四章行政机关强制执行程序第一节一般规定第三十四条行政机关依法作出行政决定后,当事人在行政机关决定的期限内不履行义务的,具有行政强制执行权的行政机关依照本章规定强制执行;第三十五条行政机关作出强制执行决定前,应当事先催告当事人履行义务;催告应当以书面形式作出,并载明下列事项:一履行义务的期限;二履行义务的方式;三涉及金钱给付的,应当有明确的金额和给付方式;四当事人依法享有的陈述权和申辩权;第三十六条当事人收到催告书后有权进行陈述和申辩;行政机关应当充分听取当事人的意见,对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应当进行记录、复核;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或者证据成立的,行政机关应当采纳;第三十七条经催告,当事人逾期仍不履行行政决定,且无正当理由的,行政机关可以作出强制执行决定;强制执行决定应当以书面形式作出,并载明下列事项:一当事人的姓名或者名称、地址;二强制执行的理由和依据;三强制执行的方式和时间;四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五行政机关的名称、印章和日期;在催告期间,对有证据证明有转移或者隐匿财物迹象的,行政机关可以作出立即强制执行决定;第三十八条催告书、行政强制执行决定书应当直接送达当事人;当事人拒绝接收或者无法直接送达当事人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送达;第三十九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中止执行:一当事人履行行政决定确有困难或者暂无履行能力的;二第三人对执行标的主张权利,确有理由的;三执行可能造成难以弥补的损失,且中止执行不损害公共利益的;四行政机关认为需要中止执行的其他情形;中止执行的情形消失后,行政机关应当恢复执行;对没有明显社会危害,当事人确无能力履行,中止执行满三年未恢复执行的,行政机关不再执行;第四十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终结执行:一公民死亡,无遗产可供执行,又无义务承受人的;二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终止,无财产可供执行,又无义务承受人的;三执行标的灭失的;四据以执行的行政决定被撤销的;五行政机关认为需要终结执行的其他情形;第四十一条在执行中或者执行完毕后,据以执行的行政决定被撤销、变更,或者执行错误的,应当恢复原状或者退还财物;不能恢复原状或者退还财物的,依法给予赔偿;第四十二条实施行政强制执行,行政机关可以在不损害公共利益和他人合法权益的情况下,与当事人达成执行协议;执行协议可以约定分阶段履行;当事人采取补救措施的,可以减免加处的罚款或者滞纳金;执行协议应当履行;当事人不履行执行协议的,行政机关应当恢复强制执行;第四十三条行政机关不得在夜间或者法定节假日实施行政强制执行;但是,情况紧急的除外;行政机关不得对居民生活采取停止供水、供电、供热、供燃气等方式迫使当事人履行相关行政决定;第四十四条对违法的建筑物、构筑物、设施等需要强制拆除的,应当由行政机关予以公告,限期当事人自行拆除;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拆除的,行政机关可以依法强制拆除;第二节金钱给付义务的执行第四十五条行政机关依法作出金钱给付义务的行政决定,当事人逾期不履行的,行政机关可以依法加处罚款或者滞纳金;加处罚款或者滞纳金的标准应当告知当事人;加处罚款或者滞纳金的数额不得超出金钱给付义务的数额;第四十六条行政机关依照本法第四十五条规定实施加处罚款或者滞纳金超过三十日,经催告当事人仍不履行的,具有行政强制执行权的行政机关可以强制执行;行政机关实施强制执行前,需要采取查封、扣押、冻结措施的,依照本法第三章规定办理;没有行政强制执行权的行政机关应当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但是,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经催告仍不履行的,在实施行政管理过程中已经采取查封、扣押措施的行政机关,可以将查封、扣押的财物依法拍卖抵缴罚款;第四十七条划拨存款、汇款应当由法律规定的行政机关决定,并书面通知金融机构;金融机构接到行政机关依法作出划拨存款、汇款的决定后,应当立即划拨;法律规定以外的行政机关或者组织要求划拨当事人存款、汇款的,金融机构应当拒绝;第四十八条依法拍卖财物,由行政机关委托拍卖机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拍卖法的规定办理;第四十九条划拨的存款、汇款以及拍卖和依法处理所得的款项应当上缴国库或者划入财政专户;任何行政机关或者个人不得以任何形式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第三节代履行第五十条行政机关依法作出要求当事人履行排除妨碍、恢复原状等义务的行政决定,当事人逾期不履行,经催告仍不履行,其后果已经或者将危害交通安全、造成环境污染或者破坏自然资源的,行政机关可以代履行,或者委托没有利害关系的第三人代履行;第五十一条代履行应当遵守下列规定:一代履行前送达决定书,代履行决定书应当载明当事人的姓名或者名称、地址,代履行的理由和依据、方式和时间、标的、费用预算以及代履行人;二代履行三日前,催告当事人履行,当事人履行的,停止代履行;三代履行时,作出决定的行政机关应当派员到场监督;四代履行完毕,行政机关到场监督的工作人员、代履行人和当事人或者见证人应当在执行文书上签名或者盖章;代履行的费用按照成本合理确定,由当事人承担;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代履行不得采用暴力、胁迫以及其他非法方式;第五十二条需要立即清除道路、河道、航道或者公共场所的遗洒物、障碍物或者污染物,当事人不能清除的,行政机关可以决定立即实施代履行;当事人不在场的,行政机关应当在事后立即通知当事人,并依法作出处理;第五章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第五十三条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行政决定的,没有行政强制执行权的行政机关可以自期限届满之日起三个月内,依照本章规定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第五十四条行政机关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前,应当催告当事人履行义务;催告书送达十日后当事人仍未履行义务的,行政机关可以向所在地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执行对象是不动产的,向不动产所在地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第五十五条行政机关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应当提供下列材料:一强制执行申请书;二行政决定书及作出决定的事实、理由和依据;三当事人的意见及行政机关催告情况;四申请强制执行标的情况;五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材料;强制执行申请书应当由行政机关负责人签名,加盖行政机关的印章,并注明日期;第五十六条人民法院接到行政机关强制执行的申请,应当在五日内受理;行政机关对人民法院不予受理的裁定有异议的,可以在十五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上一级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复议申请之日起十五日内作出是否受理的裁定;第五十七条人民法院对行政机关强制执行的申请进行书面审查,对符合本法第五十五条规定,且行政决定具备法定执行效力的,除本法第五十八条规定的情形外,人民法院应当自受理之日起七日内作出执行裁定;第五十八条人民法院发现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在作出裁定前可以听取被执行人和行政机关的意见:一明显缺乏事实根据的;二明显缺乏法律、法规依据的;三其他明显违法并损害被执行人合法权益的;人民法院应当自受理之日起三十日内作出是否执行的裁定;裁定不予执行的,应当说明理由,并在五日内将不予执行的裁定送达行政机关;行政机关对人民法院不予执行的裁定有异议的,可以自收到裁定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上一级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复议申请之日起三十日内作出是否执行的裁定;第五十九条因情况紧急,为保障公共安全,行政机关可以申请人民法院立即执行;经人民法院院长批准,人民法院应当自作出执行裁定之日起五日内执行;第六十条行政机关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不缴纳申请费;强制执行的费用由被执行人承担;人民法院以划拨、拍卖方式强制执行的,可以在划拨、拍卖后将强制执行的费用扣除;依法拍卖财物,由人民法院委托拍卖机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拍卖法的规定办理;划拨的存款、汇款以及拍卖和依法处理所得的款项应当上缴国库或者划入财政专户,不得以任何形式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第六章法律责任第六十一条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强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上级行政机关或者有关部门责令改正,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一没有法律、法规依据的;二改变行政强制对象、条件、方式的;三违反法定程序实施行政强制的;四违反本法规定,在夜间或者法定节假日实施行政强制执行的;五对居民生活采取停止供水、供电、供热、供燃气等方式迫使当事人履行相关行政决定的;六有其他违法实施行政强制情形的;第六十二条违反本法规定,行政机关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上级行政机关或者有关部门责令改正,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一扩大查封、扣押、冻结范围的;二使用或者损毁查封、扣押场所、设施或者财物的;三在查封、扣押法定期间不作出处理决定或者未依法及时解除查封、扣押的;四在冻结存款、汇款法定期间不作出处理决定或者未依法及时解除冻结的;第六十三条行政机关将查封、扣押的财物或者划拨的存款、汇款以及拍卖和依法处理所得的款项,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的,由财政部门或者有关部门予以追缴;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记大过、降级、撤职或者开除的处分;行政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查封、扣押的场所、设施或者财物据为己有的,由上级行政机关或者有关部门责令改正,依法给予记大过、降级、撤职或者开除的处分;。
行政强制执行判断题
行政强制执行判断题摘要:1.行政强制执行的定义和目的2.行政强制执行的种类3.行政强制执行的程序4.行政强制执行的法律依据5.行政强制执行的适用范围6.行政强制执行的限制7.行政强制执行的案例分析正文:行政强制执行是指在行政管理活动中,行政机关为了实现其作出的行政处罚、行政决定等法律效力,对不履行义务的相对人采取强制措施,迫使其履行义务或者达到与履行义务相同状态的一种行政行为。
行政强制执行的目的在于保障行政处罚和行政决定的有效实施,维护行政管理秩序,确保公共利益的实现。
行政强制执行主要有两种种类:直接执行和间接执行。
直接执行是指行政机关直接对不履行义务的相对人采取强制措施,迫使其履行义务。
间接执行是指行政机关通过第三人代为履行或者委托第三人代为履行,向义务人征收代履行费用的强制执行制度。
行政强制执行的程序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步骤:1.申请:行政机关的申请是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的前提和第一个环节。
行政机关向人民法院提交申请执行书、据以执行的行政处罚决定以及其他必须提交的材料。
2.审查:人民法院对行政机关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查,确认是否符合强制执行的法定条件和程序。
3.决定:人民法院经审查后,作出是否执行的决定。
如果决定执行,人民法院应当在三日内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如果不执行,应当说明理由。
4.执行:如果人民法院决定执行,行政机关可以采取相应的强制措施,迫使被执行人履行义务。
对于需要代为履行的义务,行政机关可以委托第三人代为履行,并向被执行人征收代履行费用。
行政强制执行的法律依据主要包括《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等法律法规。
行政强制执行的适用范围主要包括行政处罚、行政决定等领域。
行政强制执行的限制主要包括以下几点:1.行政强制执行必须依照法定程序进行,否则无效。
2.行政强制执行的目的必须符合法定要求,即实现行政处罚决定所规定的内容。
3.行政强制执行的措施必须符合法律规定,不能滥用强制权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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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强制执行的种类 (一)间接强制执行 间接强制执行是指行政主体通过间接手段迫使义务人履行其应当履行的法定义务或者达到与履行义务相同状态的行政强制措施。
间接强制可以分为代执行和执行罚两种: 1.代执行。
代执行就是指行政强制执行机关或第三人代替义务人履行法定义务,并向义务人征收必要费用的强制执行措施。
代执行必须具备一定的条件。
2.执行罚。
执行罚是指行政强制执行机关对拒不履行不作为义务或不可替代的作为义务的义务主体,科以金钱给付义务,以促使其履行义务的强制执行措施。
(二)直接强制执行 直接强制执行是指义务人拒不履行其应当履行的义务时,行政强制执行机关对其人身或财产施以强制力直接强制义务人履行义务,或者通过强制手段达到与义务人履行义务相同状态的一种强制执行措施。
由于直接强制执行直接施加于人身或财物,造成对公民人身自由、财产权侵害的可能性较大,因此,适用直接强制执行必须十分慎重,严格遵守法律、法规的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