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行政强制执行的几点思考一.docx
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行政强制执行问题探讨.doc
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行政强制执行问题探讨-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作为国家行政管理的职能部门,其行政职权的行使和行政职责的履行必须以国家强制为保障。
针对形形色色的违反市场管理法律法规的行为,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必须以国家强制对其进行规范以保障维护市场经济秩序的监管行为的有序进行,行政强制执行的有效实现是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实施行政管理、实现行政目的、保证行政效率的有效手段。
另一方面,行政强制行为涉及对公民的人身权和财产权的限制,并有很强的强制性和即时性,易对公民、法人及其他经济组织的合法益造成侵害,建立和完善行政强制执行法律制度,规范和确保行政强制执行,既是依法行政的需要,也是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经济组织合法权益的需要。
本文从提高行政执法效能的角度,探讨工商行政管理行政强制执行问题。
一、行政强制和行政强制执行行政强制,是指行政主体为实现一定的行政目的,保障行政管理的顺利进行,对行政相对方人身及财产自由、行为等采取的强制性的具体行政行为的总和。
包括日常行政管理需要采取的行政手段、对涉嫌违法行为采取暂时控制性的强制措施、对违法行为的行政处罚等。
行政强制执行,是指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拒不履行法律规定作为或不作为的义务和行政决定设定的新的义务,行政机关或人民法院依法采取强制措施,迫使其履行义务的具体行政行为。
行政强制执行的特征:1、行政强制执行的前提:行政强制执行以行政相对方不履行法律规定的义务和行政机关依法设定的新的义务为前提。
2、行政强制执行的主体: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行政强制执行的主体有两类,一种是行政机关依照法律、法规的授权对行政相对方直接采取强制执行措施,另一种由行政机关向人民法院提出强制执行申请,由人民法院执行。
3、行政强制执行的客体:行政强制执行的客体可以是物,也可以是行为,还可以是人。
4、行政强制执行不允许进行执行和解。
所谓执行和解就是指在指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和被申请执行人自愿协商,达成协议,解决争议,从而终结执行程序。
关于强制执行的问题和建议
关于强制执行的问题和建议
强制执行是法律程序中至关重要的一环,它确保了法律规定的权利和义务得以履行。
然而,在实践中,强制执行常常面临各种挑战,需要我们寻求有效的解决方案。
一、问题
1. 执行难:被执行人可能逃避执行、转移财产,导致判决无
法执行。
2. 执行周期长:从起诉到最终执行,时间长,效率低下。
3. 缺乏有效手段:对于一些无形资产和复杂财产,如知识产权、网
络资产等,缺乏有效的执行手段。
4. 执行成本高:强制执行可能
带来高额的诉讼费、执行费等费用,加重当事人负担。
二、建议
1. 加强司法协助:加强与其他司法机构的合作,提高对逃避
执行者的惩戒力度。
2. 优化执行程序:缩短执行周期,提高执行
效率,减少拖延。
3. 技术创新:探索运用新技术如区块链、人工
智能等,提高对无形资产和复杂财产的执行效率。
4. 降低成本:
合理设定执行费用,并考虑提供一定的费用减免政策,减轻当事人
负担。
5. 提高公众法律意识:加强普法教育,提高公众对法律执
行程序的理解和配合度。
综上所述,强制执行是一个复杂而重要的问题,需要我们从多个角度出发,寻求有效的解决方案。
通过加强司法协助、技术创新、降低成本等措施,我们可以逐步解决执行难的问题,维护法律的公
正和权威。
关于我国行政强制执行体制的几点思考
关于我国行政强制执行体制的几点思考[摘要]行政强制执行作为行政强制的基本行为之一,在我国2012年1月1日施行的《行政强制法》中,对其概念、种类和程序等均有了相应规定。
文章结合我国立法和执法实践,对行政强制执行体制的概念、主体模式和救济途径进行思考并提出粗浅建议,以期进一步完善我国行政强制制度。
[关键词]行政强制执行;主体模式;法律救济一、行政强制执行的概念界定自1986年杨雪萍女士在《亟须制定行政强制执行法》一文中最早提出行政强制执行这一概念以来,[1]学者们就从未停止过对它的研究和讨论,至今仍是观点不一,众说纷纭。
但根据行政强制执行主体的模式不同,大体上可以把其概念归为两派。
其中一派代表的观点有:“行政强制执行是指相对人不履行法定义务时,由行政机关或行政机关申请人民法院采取强制的手段,迫使其履行义务或达到与履行义务相同状态的行政行为。
”[2] “行政强制执行是指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拒不履行行政法上的义务,行政机关或人民法院依法采取强制措施,迫使其履行义务的具体行政行为。
”[3]《行政强制法》第二条第三款规定“行政强制执行,是指行政机关或者行政机关申请人民法院,对不履行行政决定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依法强制履行义务的行为。
”可见,上述定义都主张行政机关和法院均可作为行政强制执行主体。
另一派代表的观点有:“行政强制执行是指个人、组织不履行法律规定的义务,行政机关依法强制其履行义务的行政行为。
”[4] “行政强制执行是指行政相对人逾期不履行行政主体作出的行政处理决定,有关行政机关依法采取必要的强制措施,迫使行政相对方履行义务或与履行义务相同状态的行政执行行为。
”[5]这些学者是以行政机关作为行政强制执行主体来定义的。
笔者也是从后者出发,认为行政强制执行是指行政机关或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对不履行发生法律效力的行政决定的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依法强制其履行义务或达到与履行义务相同状态的具体行政行为。
论行政强制执行
论行政强制执行行政强制执行是指政府部门依照法律程序,对违法行为强制处罚的一种行为。
在我国,行政强制执行被广泛应用于各个领域,涉及法律、经济、社会、环境等多个方面,具有广泛的社会影响。
一、行政强制执行的意义和目的行政强制执行是维护法律和社会秩序的重要手段,具有以下意义和目的:1. 维护公共利益。
强制执行是政府部门保障公共利益的重要措施,能够有效地维护公共安全、保护国家安全、维护社会和谐稳定等公共利益。
2. 规范市场秩序。
强制执行可以防止恶意欺诈、虚假宣传、侵权行为等违法行为,保障市场秩序的正常运行。
3. 保障民众权益。
强制执行可以保障民众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公平正义,保障人民的基本权利。
4. 推动公共治理。
强制执行是政府公共治理的一种方式,有助于推动社会治理、国家治理和全球治理的发展。
二、行政强制执行的法律基础行政强制执行是在法律规定下进行的。
我国行政强制执行的法律规定主要包括《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推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实施办法(试行)》等法律法规。
三、行政强制执行的主体和程序1. 行政强制执行的主体执行行政强制的主体为政府部门,包括行政法律和标准制定、执法及强制实施、执法监督和纠正等环节。
2. 行政强制执行的程序行政强制执行的程序包括以下几个环节:(1)执法人员现场勘查。
执法人员到达现场后,应当对案件进行现场勘查,了解案情,并制定强制执行方案。
(2)出具通知书。
执法人员出具强制执行通知书,通知被执行人必须立即停止违法行为、纠正违法行为或者进行其他必要的行政行为。
(3)实施强制措施。
如果被执行人拒不执行通知书,执法人员可以采取强制措施,如查封、扣押、拆除等,以迫使被执行人履行法律义务。
(4)强制措施的解除。
一旦被执行人停止违法行为、纠正违法行为或者达成强制执行通知书约定的义务,执法部门应当立即解除已经实施的强制措施。
(5)责任追究。
如果执法机关对执行强制措施的程序不符合法律规定,致使当事人受到损失的,应当对执法人员依法追究相应的责任。
试论行政强制执行制度及完善构想
试论行政强制执行制度及完善构想论文摘要本文从我国现有行政强制执行制度的实际情况出发,分析了现有制度存在的缺乏统一立法,且现有立法存在疏漏,不便操作与行政行为效力原理及其规则严重脱节等来自立法的先天缺陷和程序不健全,致使司法与行政的角色严重错位和责任和救济机制不健全等来源于体制的后天缺陷。
并对近年来学界对行政强制执行制度的几种主流的改革思路进行了简单的分析并提出了相应的观点与建议。
论文关键词行政强制强制执行行政强制立法一、我国现行行政强制执行制度的先天缺陷(一)缺乏统一立法,现有立法混乱,不易执行我国目前为止对行政强制执行制度并未形成统一立法,行政强制法(草案)还在进行审议和修改,现有的有关强制执行的立法极为分散。
对是否应当保留行政机关的申请权的问题?但是如果允许行政机关再次选择,人民法院能否接受申请?法院对于行政机关的申请又如何执行?是否所有行政行为都需要强制执行?这些问题均没有统一的立法给予明确,而要解决这一系列的问题,仅仅依赖该原则难以付诸实施,必须进行统一立法。
(二)行政强制执行制度缺少统一的指导原则,执行手段不完整,程序不健全实践中,由于我国立法并无相关行政强制执行规定的统一指导原则,滥用用行政强制措施的现象十分普遍,比如暴力执法,非诉行政执行的问题,这些问题均需通过立法统一规定行政强制执行原则予以解决。
目前体制中很多执行手段不完整,缺乏应有的执行力度与教育警示作用,现有法律中对很多强制执行的手段也不统一,法院按照民事诉讼法相关规定对行政强制的执行也面临很多难题。
正是因为法律对行政强制执行制度的程序规定的缺失也导致了实践中的处理方式混乱,法院受理后也难以判断行政强制执行的合法性。
二、我国现行行政强制执行制度的后天缺陷(一)司法与行政的角色严重错位,导致行政机关与法院的权能划分不清,相互推诿,权责不明与司法成本浪费的现象严重人民法院应当始终扮演一个平等消极、中立且无偏私的裁判者的角色。
然而现行司法体制却将绝大部分行政强制执行权分配给司法机关,这无疑是脱离了司法权作为中立天平的本质。
对行政强制执行的再认识
生物的,主管机关应 当责令所有人限期清除,或者强制清除” 《 国人人出境管理法实施细 。 外
则》第 5 条规定 :“ 1 本章规定的处罚 ,南公安机关执行 。 ”这些都是属于法律 的授权。而相关
在 一般 情况 下 ,这种 不履 行还 必须 有 不履行 的故意 。不履行 行 政义 务有 两种 情 况 ,一种 是
从事法律所禁止的行为 ,如在规定不得建筑住宅 的土地上建立住宅 ;另一种是 ,不履行规定必 须履行的义务 ,如应纳税而不纳。两种情况都属行政强制执行的范围。我国行政机关 自行强制 执行的内容往往是行政机关在行使职权时为当事人 没定 的各种作为或不作为的义务 ,遇有当事
一
、
我 国行政强制执行 的理论
1 .行 政强 制 执行 的主体 是 有关 国家 机关
在我国, 政强制执行 的主体广义上是指行政机关和人民法院。但英美法系和大陆法系有 行
重要区别,其源在于对于行政强制执行权 的性质的认识不同,英美法系国家从来把行政强制执 行权看成是司法权的一部分 ,行政机关当然无权实施行政强制执行 。但大陆法系中很多国家则 历来将行政强制执行权看成是行政权的一部分 ,由行政机关 自 行执行 。二战前德 日 行政法学者 均肯定行政处分具有公定力 、拘束力、确定力及执行力。因此。行政处分权当然包括命令权与 执行权。这是 因为 ,“ 行政处理 由于具有效力先定特权 ,它的执行方法和私人关 系中义务不履 行的执行方法不一样。在私人关系 中,一方不履行义务时 ,对方只能请求法院确认 义务 的存
二 、行 政强制执行 的原则
1 .依法 强制原 则
我圆行政法基本原则为合法性原则与合理性原则?就我国传统的行政法两基本原则来说 , 合法性和合理性原则既然能成为行政法的基本原则 ,笔者认为其应该是行政机关实施行政行为
行政强制法心得体会
行政强制法心得体会行政强制法是一部规范行政强制的设定和实施,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促进和监督行政机关依法履行职责的一部重要法律。
接下来就跟着店铺的脚步一起去看一下关于行政强制法心得体会吧。
行政强制法心得体会篇1《行政强制法》20xx年1月1日起施行,深刻体会及正确应用其法理和条文在工作中具有极其重要的指导意义。
明确行政强制的设定权,是从源头上解决行政强制“乱”的关键。
过去由于没有统一的行政强制法,立法法也没有对行政强制的设定权作出明确划分,行政强制的设定权不明确,不仅法律设定行政强制,法规、规章也在设定行政强制,甚至规章以下的规范性文件也设定行政强制。
其后果是,行政机关在实施管理过程中“滥”用行政强制,侵害了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也不符合依法行政的要求。
对此,本法明确规定:“行政强制措施由法律设定。
本法还规定,法律对行政强制措施的对象、条件、种类作了规范的,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不得作出扩大规定。
法律中未设定行政强制措施的,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不得设定行政强制措施。
但是,法律规定特定事项由行政法规规定具体管理措施的,行政法规可以设定除限制公民人身自由,冻结存款、汇款和应当由法律规定的行政强制措施以外的其他行政强制措施。
关于行政强制执行,本法规定也应由法律设定。
法律没有规定行政机关强制执行的,作出行政决定的行政机关应当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设定行政强制应进行事前论证。
为规范行政强制的设定,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本法规定了设定行政强制的事前论证和实施中的评估程序。
行政强制法心得体会篇2《行政强制法》的公布施行,是我国民主法制建设的一件大事,对于保障和监督行政机关严格依法行政,维护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具有重要意义。
《行政强制法》的公布施行,完善了由宪法及宪法相关法、民商法、行政法、经济法、社会法、刑法、诉讼及非诉讼程序法共7个法律部门组成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
关于行政强制执行的几点思考
关于行政强制执行的几点思考(一)《行政处罚法》颁布实施已过七载,但由于法律对行政强制执行规定的比较笼统,至今在学术理论界存在许多观点分歧,尤其是强制执行主体是一元或多元争论不休,在实际工作中,行政决定执行效率较差,可以说,我国还未能建立起统一高效的行政强制执行制度,这与繁杂的行政管理活动很难适应,尽快制定一套专门、完整的行政强制执行制度,并与《行政处罚法》配套实施,成为当前法律建设中的热门话题,笔者作为一名行政执法人员和即将毕业的法律专业生,对行政强制执行的几个问题,作初步思考,并粗浅地谈一下自己的观点、看法。
一、行政强制执行的定义、特点在行政法律关系中,当事人不履行其行政法上的义务时,国家行政机关可以用法定的强制手段强制当事人履行其义务,这就是行政法上的强制执行,是一种具体的行政行为。
从定义中分析,它有以下特点1、行政强制执行以当事人不履行其行政法上的义务为前提。
不履行法定义务有两种情况:一是不履行的义务直接来自法律、法规的规定;二是不履行义务是行政机关依法做出的某项行政处理决定。
二种情况是否都能导致行政强制执行,目前学术界观点仍不统一,一种意见认为应包括两个方面,另一种意见认为只包括后一个方面,即行政处理决定。
笔者认为:从我国现行立法实践和行政强制执行理论基础看,也应以行政处理决定作为执行基础。
因为,法律法规本身是一种一般性抽象规定,如果以它作为强制执行的根据,不利于更好地保护公民的合权利。
而行政处理决定,在性质上类似司法判决,权利和义务具体,有确定性,即使是服兵役、按时纳税等义务,也应由行政机关先做出一个命令、决定,要求当事人履行义务,而后才能发生强制执问题。
著名法学家罗豪才教授指出:义务人拒不履行行政法上的义务是行政强制执行的前提,但行政强制执行的基础是什么,从当代强制立法趋势看,倾向于以行政处理决定为根据,不包括行政法律规范的规定,①著名行政法学家应松年教授认为:近期行政强制执行的趋势,倾向于仅以行政处理决定为依据,不再以法律规定为直接依据②2、行政强制执行的目的在于使行政义务得以履行,实现履行义务所要求的状态。
论行政强制执行制度的完善
论行政强制执行制度的完善论行政强制执行制度的完善作为国家行政管理的核心内容之一,行政强制执行制度对于维护国家法制,保护公民权益至关重要。
在实践中,行政强制执行的确发挥了重要的作用,但同时也存在着很多问题,如执行效率低下、程序不规范、权力滥用等。
在这样的背景下,行政强制执行制度的完善显得尤为重要。
本文将就行政强制执行制度所存在的问题以及应该如何进行制度完善进行分析和探讨。
一、行政强制执行制度存在的问题1. 多部门的重复行政强制执行工作在目前的行政强制执行工作中,往往会出现多部门对同一当事人进行强制执行的情况,这将耗费大量的人力和物力,并且使得执行过程过于复杂而低效。
2. 执行奖励机制不合理在目前的行政强制执行中,很多的执行人员,尤其是下级执行人员,由于执行成本高而未能得到及时、合理的奖励,这使得执行人员缺乏积极性,降低了工作的效率。
3. 行政强制执行中法律程序不规范行政强制执行的每一步骤都必须严格按照法律程序进行,但由于执行人员缺乏法律常识,加之执行过程中的不同情况,这往往导致了执行过程的不规范,损害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4. 行政强制执行中权力滥用的问题在行政强制执行中,个别执行人员利用职权之便,随意行使强制执行权,甚至滥用职权,给当事人造成了不必要的损害,严重侵犯了执法机关的公信力和人民的合法权益。
二、行政强制执行制度的完善为了解决行政强制执行过程中存在的问题,需要构建一个科学的行政强制执行制度,促进行政强制执行工作的高效和规范。
具体地,应该采取以下措施:1. 建立统一的行政强制执行机制通过机构整合,简化执行程序,建立行政强制执行中的多部门统一协调机制。
这样可以使得执行过程变得明确、高效、规范,提升执法效率。
2. 设立科学的奖励机制,提升执行人员积极性采用科学的奖励机制,为执行人员提供合理的激励手段,鼓励执行人员以更高的工作积极性和专业水平为执行工作做出贡献。
3. 完善行政强制执行程序,强化司法差别化对待通过完善行政强制执行法律程序,加强法官对行政强制执行的监督和指导,不仅可以更好地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而且也有利于防止执行人员过多地干预执法程序。
对我国现行行政强制执行模式检讨
对我国现行行政强制执行模式的检讨中图分类号:d922.1 文献标识:a 文章编号:1009-4202(2010)04-148-01摘要行政效率和权利保护具体在行政强制执行程序中同等重要。
在赋予行政机关主要的执行权的同时必须为其执行行为戴上“紧箍咒”,即规定行政强制执行中必须首先坚守的原则。
关键词行政强制执行模式超越实在法的规定,我们国家的行政强制执行模式应对行政执行权进行何种配置,笔者认为是可以讨论的。
一、现行模式的缺陷我国目前的执行模式中存在着明显的缺陷:首先,行政效率没有得到应有的保证。
以法院为主的行政强制执行模式程序繁琐,造成具体行政行为所确定的义务很难及时实现,从而大大影响行政效率。
而另一方面,大量的申请执行的行政案件也使法院不堪重负。
据2006年3月11日最高人民法院在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上的工作报告,2005年地方各级人民法院审结的一审行政诉讼案件为95707件,而审查办理的非诉行政案件却达到124629件,是前者的1.3倍。
因此,由物质强制力量严重不足的法院来执行如此大量的非诉行政案件,实践中不但造成了法院的负担过重,更会给执行本身带来诸多问题。
足见公法上金钱给付义务执行案件的繁重性和复杂性。
由缺少物质强制力的法院来执行此类案件,只能造成行政强制的“执”而不“行”,妨碍了行政管理的正常进行。
面对令人头疼的行政相对人,行政机关甚至还有转嫁社会风险的动机,把本该自己执行的具体行政行为交由法院执行,使法院直接面对相对人和剧烈的社会矛盾。
其次,大大损害了司法权权威。
我国现行强制执行模式将绝大部分行政强制执行权分配给法院,混淆了司法职能与行政职能,使司法与行政的角色错位,既浪费了有限的司法资源,又损害了司法权的本质。
司法的内涵应当是司法机关依法对争议所作的具有法的权威的裁判,换言之,法院始终扮演的是一个消极、中立且无偏私的裁判者的角色。
然而,法院接受行政机关的申请去强制执行行政决定,这样行政机关就成了裁判所,法院倒成了行政机关,成了执行行政行为的机关,这种司法与行政角色的严重错位、裁判与执行职能的严重颠倒制度,容易导致行政诉讼中的裁判不公与执行回转。
人民法院行政强制执行权的再思考
1而且这种执行领域和对象随着社会的发展也必将大幅增加行政的基本原则要求行政具有效率性行政行为的程序时限一般都较为短暂针对广泛而复杂的行政领域被执行对象和较短的行政程序时限如果限制了行政权的自行执行权事无巨细皆启动人民法院的执行权一方面浪费有限的司法资源让本来就任务繁重的人民法院再增加负担
云 南 警 官 学 院 学 报 20 0 9年第 6期 N . 0 9 O 62 0 Ju a o n a oi fcrA a e y o r l fYun n Pl e Of e cd m n c i 总第 7 7期 Sm7 u 7
在 ,且较 多配 置于 民事 、刑事 两个 范 畴 的司法领
域 内 ,具 体表 现为 民事 执行权 和 刑事执 行权 ,两
政行 为在法 定期 限 内不提起 诉讼 又不 履行 的 ,行 政机关 可 以 申请 人 民法 院强 制执 行 ,或者依 法 强 制执行 。 ”据 此 ,我 国确 立 的是 “ 申请 人 民法 以
执 行权 的一 类 ,因此 ,也需 人 民法 院行使 而不 由
行 政 机关 行 使 。我 国之 所 以采 用 现 行 以 “申请 人 民法 院执 行 为原则 ,以行政 机关 自行 强制执 行 为例 外 ” 的行 政 强 制 执行 模 式 ,与理 论 上 对 执 行权 这种 长期 形 成 的认识 不无 关 系 。笔 者 认 为 ,
对我国行政强制执行制度的再思考
一
部 门. 司法权 与行政权又形成一股合力来对付相对人 , 际上 实
否 定 了 行 政 诉 讼 制 度 存 在 的 基础 。 旧 第三 . 加大了强制执行制度的运行成本 , 以实现执行效 难 益 的提 高 。 照 经 济 分析 法 学 的观 点 , 何 一项 法律 制 度 的设 按 任
支 撑 功 能远 远 超 过 了监 督 功 能 ” “ 院 成 了政 府 机 关 的执 行 ,法
不断提高 . 但行政过程中的侵权现象仍然难 以完全避免, 而这 些违法现 象严重降低了行政机关的威信 。在相对人认为行政 决定违法或不公平 的情况下 ,就会 出于对行政决定 的抵触情 绪而拒绝执行行政决定 。 这些执行难 , 执行效率低下的现象严 重影 响 了 国家 行 政权 的 正 常 运 转 。导 致 这 种 现 象 的一 个 重 要
维普资讯 ຫໍສະໝຸດ 2 0 年 4月 06湖 北经 济 学 院 学 报 ( 文 社 会 科 学 版 ) 人
Ap.0 6 r 0 2 Vo. . 1 No4 3
第 3卷 第 4期
Ju a o u e U ie i f cn mc( u ntsadSc l cec or l f bi nvrt o oo is maie oi ine n H sy E H i n aS
了行政效率。通说认为 。 行政行为一经作 出并 自告知 、 受领或 附款规定之 日起 . 即具有 四种效力 : 公定力 、 确定力 、 拘束力 和
执行力。其中。 执行力最具有现实意义 , 它对于行政行 为内容
关于行政强制法实施问题的思考
关于行政强制法实施问题的思考提要:《行政强制法》的出台使我国的行政法制体系更为完善,有助于约束公权力、保障私权力,进而表现权力的平衡。
该法的实施将直接影响行政执法办案,并关乎行政强制相对人的根本权益,行政强制的设定和实施,应当依照法定的权限、范围、条件对象和程序执行。
本文将研究其实施过程中应注意的难题和应对之策。
关键词:《行政强制法》;措施;实施;委托执行我国已经形成了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法律体系,当下,法治数量型发展应该让位于法治质量型发展。
要想把《行政强制法》实施好,必须加强法治环境配套建设。
一、规范登记保存措施的使用《行政强制法》规定了行政强制措施的概念,限定了行政强制措施的种类,即限制公民人身自由,查封场所、设施或者财物,扣押财物,冻结存款、汇款以及其他行政强制措施。
并且明确规定,除突发事件所采取的应急措施或者临时措施、金融业审慎监管措施、进出境货物强制性技术监控措施,其他行政强制措施一律适用《行政强制法》规定,概属这部法律规制范围。
《行政强制法》规定采取行政强制措施的权限、条件、主体、程序等,都比较严格。
因此,一边是法律规定的行政强制措施,一边是事实上已经变成的行政强制措施;一边是适用条件和程序的严格,一边是适应条件和程序的宽松。
在实践中,行政机关为了规避《行政强制法》的严格限制,完全可能不根据《行政强制法》规定,而是根据《行政处罚法》规定直接采取登记保存措施。
这样一来,《行政强制法》的范围限定作用和权力规制作用,就会大打折扣。
在《行政强制法》列举的四种强制措施中,没有登记保存措施。
事实上适用的强制措施包括登记保存措施,而登记保存措施又未明确在《行政强制法》的规制范围之内。
这种有实无名的状况不解决,会使得《行政强制法》在实践中会变得不那么严格。
二、应当具体落实行政强制措施适用条件《行政强制法》规定,行政强制的设定和实施,应当依照法定的权限、范围、条件对象和程序。
法律已经作为规定的,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不得作出扩大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心得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心得1、概述在现代社会中,行政强制是国家权力的一种重要表现形式,它对于规范社会秩序、维护国家利益具有重要意义。
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则是针对行政强制活动进行规范和约束的重要法律。
通过学习和了解《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我认识到了行政强制法在我国法治建设中的重要作用,深刻体会到了在实践中的运用和应用。
2、全面评估在对《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进行全面评估时,我发现这部法律在以下几个方面具有特别重要的意义:- 法律依据的建立和完善:《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明确了行政强制活动的法律依据,从立法上为行政强制活动提供了明确的法律规范和依据。
这一点在维护国家利益、保障公民权利和维护社会秩序中具有重要的意义。
- 行政强制的限制和约束:《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对行政强制活动进行了明确的限制和约束,保障了公民的合法权益,防止了滥用行政强制权力的情况发生。
这为社会的稳定和和谐提供了有效的保障。
- 行政强制的程序和规范:《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规定了行政强制活动的程序和规范,保障了行政强制活动的公正、公开和合法,确保了行政强制活动的合理性和正当性。
3、文章内容在深度和广度方面,我着重从行政强制的基本概念、法律依据和程序、行政强制的实践意义等不同层面进行了探讨和分析。
笔者认真对待这个主题,展开多方面的论证和解释,通过案例分析和比较研究来说明《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的重要性和实践意义。
4、个人观点和理解在学习和撰写这篇文章的过程中,我深刻地认识到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对于维护社会秩序、保障国家利益和公民权利、规范行政行为等方面的重要意义。
在实践中,我们要更加深入地了解和应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树立正确的法治观念,加强对行政强制活动的理解和认识,确保行政强制活动在法制轨道上运行,保障社会的和谐与稳定。
5、总结和回顾通过对《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的学习和撰写这篇文章,我在深度和广度上均有了全面的提高和进步。
论行政强制执行的问题及完善
论行政强制执行的问题及完善行政强制执行是一种强制性执行措施,它是政府强制执行法律、法规、规章等文件的一种手段。
它主要是针对那些不履行法律法规规定,使公共利益受到损失的行为,给予行政机关强制执行的权力。
但是,随着行政强制执行的广泛实施,也引发了一系列问题。
本文将探讨行政强制执行的问题及其完善。
一、行政强制执行存在的问题1.执行拖延问题行政强制执行的拖延问题一直是社会普遍关注的问题。
过长的执行期限和覆盖范围不明确使执行难以顺利开展。
在实际执行过程中,如果执行人员不能对当事人进行有效的约束,他们就会有意或无意地拖延执行,导致执行的动力下降。
2.法定程序不规范行政强制执行的法定程序不规范,使得行政强制执行的程序不够完善,执行效率低下,呈现出了强制执行复杂、手续繁琐、拖延时间等问题,影响了其有效性和公信力。
3.执行不公问题在行政强制执行的过程中,执行人员所依据的法律、法规往往含糊不清,而执行人员的执法行为又受到人、事、场所等多种因素的影响,让执法行为失去了自律和规范性,进而导致执行结果不公。
4.违法执行问题有时行政强制执行的程序并不完备,执行人员会出现过渡执法、乱扣人财产、强制执行索垢等违法违规行为,这样会给当事人带来极大的困扰,严重侵害了公民的合法权益,这些问题都值得我们深思。
二、行政强制执行完善的途径1.建立行政强制执行监督机构为加强对行政强制执行行为的监督,有必要建立行政强制执行监督机构。
从职能和权限上,行政强制执行监督机构应当对行政强制执行机构及其工作人员的行为进行监督,以保障与保护执行对象的合法权益和社会公共利益。
2.加强执行程序的规范性和完善性行政强制执行中需要严格遵循执行规程,加强对执行程序的规范性和完善性,避免由于程序不规范而导致执行的效率低下和执行结果不公。
同时,建立健全的行政强制执行制度,规范执法行为,严格限制行政强制执行的范围和方式,为当事人和执行员创造一种能避免情绪上的干扰和无效的执行方式。
行政强制执行浅析
行政强制执行浅析【摘要】文章《行政强制执行浅析》主要围绕行政强制执行的概念、法律依据、程序、特点和方式展开讨论。
行政强制执行是指行政机关根据法律规定,对违法行为的主体采取强制措施的行为。
其法律依据主要包括相关法律法规和行政机关的职权。
在实施过程中,需遵循一定的程序,并具有强制性和效力性。
其特点主要表现在公共性、特殊性和单向性等方面。
行政强制执行的方式包括行政处罚、行政拘留、行政强制等多种形式。
文章最后探讨了行政强制执行的意义、限制及完善的建议,强调了保障法治、维护社会秩序和保护公共利益的重要性,同时也提出需要在法律规范、程序设计和执行方式等方面加以完善和优化。
【关键词】行政强制执行、概念、法律依据、程序、特点、方式、意义、限制、完善1. 引言1.1 行政强制执行浅析行政强制执行是行政机关依法采取强制措施,迫使特定对象履行法定的管理行为。
在我国行政管理中,行政强制执行是行政机关履行职责、保障国家利益、维护社会秩序的重要手段。
行政强制执行的实施过程中,行政机关有权依法采取必要的措施,强制实施特定的管理行为。
行政强制执行通常适用于违法行为、违规行为、不合法占有等情形,旨在维护公共利益、维护社会秩序,保障公众利益和权益。
行政强制执行的主体是行政机关,其依据是法律法规。
行政强制执行的程序包括履行公告、协商谈判、强制执行等环节,保障了行政强制执行的合法性和公正性。
行政强制执行的特点是具有强制性、临时性、针对性和效率性等特点。
行政强制执行的方式主要包括罚款、拆除、强制关闭等方式,其目的是迫使特定对象履行法定的管理义务。
通过对行政强制执行的深入分析,不仅可以更好地了解行政管理的规范和约束,也可以帮助完善行政管理制度,促进社会的和谐稳定发展。
2. 正文2.1 行政强制执行的概念行政强制执行是指行政机关依法采取行政措施,强制实施对市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的法定义务或采取法定禁止行为的一种行政行为。
行政强制执行的核心是行政机关对行政相对人进行强制性的干预,以实现法律的有效实施和行政管理的合法权力。
关于我国行政强制执行体制的几点思考
关于我国行政强制执行体制的几点思考[摘要]行政强制执行作为行政强制的基本行为之一,在我国2012年1月1日施行的《行政强制法》中,对其概念、种类和程序等均有了相应规定。
文章结合我国立法和执法实践,对行政强制执行体制的概念、主体模式和救济途径进行思考并提出粗浅建议,以期进一步完善我国行政强制制度。
[关键词]行政强制执行;主体模式;法律救济一、行政强制执行的概念界定自1986年杨雪萍女士在《亟须制定行政强制执行法》一文中最早提出行政强制执行这一概念以来,[1]学者们就从未停止过对它的研究和讨论,至今仍是观点不一,众说纷纭。
但根据行政强制执行主体的模式不同,大体上可以把其概念归为两派。
其中一派代表的观点有:“行政强制执行是指相对人不履行法定义务时,由行政机关或行政机关申请人民法院采取强制的手段,迫使其履行义务或达到与履行义务相同状态的行政行为。
”[2] “行政强制执行是指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拒不履行行政法上的义务,行政机关或人民法院依法采取强制措施,迫使其履行义务的具体行政行为。
”[3]《行政强制法》第二条第三款规定“行政强制执行,是指行政机关或者行政机关申请人民法院,对不履行行政决定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依法强制履行义务的行为。
”可见,上述定义都主张行政机关和法院均可作为行政强制执行主体。
另一派代表的观点有:“行政强制执行是指个人、组织不履行法律规定的义务,行政机关依法强制其履行义务的行政行为。
”[4] “行政强制执行是指行政相对人逾期不履行行政主体作出的行政处理决定,有关行政机关依法采取必要的强制措施,迫使行政相对方履行义务或与履行义务相同状态的行政执行行为。
”[5]这些学者是以行政机关作为行政强制执行主体来定义的。
笔者也是从后者出发,认为行政强制执行是指行政机关或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对不履行发生法律效力的行政决定的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依法强制其履行义务或达到与履行义务相同状态的具体行政行为。
论行政强制执行(一)
论行政强制执行(一)一、行政强制执行的概念行政强制执行是指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不履行行政机关依法所作行政处理决定中规定的义务,有关国家机关依法强制其履行义务或达到与履行义务相同状态的行为。
1.行政强制执行以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不履行行政义务为前提,在一般情况下,这种不履行还必须有不履行的故意。
不履行行政义务有两种情况,一种是从事法律所禁止的行为,如在规定不得建筑住宅的土地上建立住宅;另一种是,不履行规定必须履行的义务,如应纳税而不纳。
两种情况都属行政强制执行的范围。
2.行政强制执行的目的在于强迫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履行行政义务。
因此,强制执行应以行政义务为限,不能超过当事人所承担的行政义务范围。
3.义务人拒不履行行政法上的义务,是行政强制执行的前提,但该义务产生的依据,即行政强制执行的基础是什么?历史上曾经长期存在争论。
大陆法系国家早期曾主张包括行政处理决定和行政法律规定两类,近期行政强制执行的趋势,倾向于仅以行政处理决定为根据,不再以法律规定为直接依据。
4.行政强制执行的主体是行政机关还是司法机关,两大法系有重要区别,其源在于对于行政强制执行权的性质的认识,普通法系国家从来把行政强制执行权看成是司法权的一部分。
行政机关当然无权实施行政强制执行,但大陆法系中很多国家则历来将行政强制执行权看成是行政权的一部分,由行政机关自行执行。
不同的是,德奥等国早期曾将行政强制执行看成是行政权的组成部分,无须法律特别规定;近期则有重大变化,行政机关是否有行政强制执行权,尚须法律特别规定,这是顺应民主潮流和保护公民合法权益观念日益发展的必然趋势。
(注:二战前德日行政法学者均肯定行政处分具有公定力、拘束力、确定力及执行力。
因此。
行政处分权当然包括命令权与执行权。
行政强制执行无须根据法律之特别规定。
如19世纪时普鲁士学者安休斯(G.Anschiite)、布伦诺(K.Brunner)均持此说。
其后德国著名行政法学家奥托·麦耶尔(Ottomayer)进一步予以发展,认为行政权依法发动之命令,原则上即应包括强制执行力。
推行政机关行政强制执行制度的立法思考
推行政机关行政强制执行制度的立法思考行政强制执行制度是国家行政管理活动中必不可少的制度,它对于保障法律法规的顺利实施,行政权力的有效运作乃至社会秩序、公共利益的维护都具有十分重要作用。
由于行政强制执行是以强制为主要特征的,因此,该项制度设置是否合理和必要,运行是否适当也直接关系到公民法人的基本权利。
为此,规范和限制行政强制执行权力成为行政法的重要课题之一。
我国经过近二十多年的法制实践,各行政管理领域的强制执行制度已初步建立。
首先,在主体上,形成了“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为原则,以行政机关强制执行为例外”的特有执行模式。
其次,在手段上,直接强制似乎远远多于间接强制。
再次,在程序上,则以法院“非诉讼化”的“申请与形式审查”为主要形式。
最后,在监督与救济方面,则以行政复议、诉讼与国家赔偿为主要途径。
但是,制度的初步建立既不意味着其合理性得到肯认,也不意味着法治化程度得到提高。
相反,从我国行政强制执[本文转载自[行实践尤其是海事机关的实际工作来看,目前还存在着大量问题,主要表现在,缺乏统一立法,执行权限模糊,手段混乱,程序不健全,行政决定的执行缺乏力度等,这些问题亟待统一立法解决。
一、我国行政强制执行的理论我国行政强制执行的理论是在继承大陆法系国家行政法理论基础上结合我国行政管理实践逐渐形成的。
行政强制执行的目的是强迫当事人履行义务,采取的手段为强制措施。
行政强制执行的主体是国家机关,但在绝大多数情况下,主体往往表现为人民法院。
我国行政机关与法院共享行政强制执行权的实践反映了我国行政强制执行理论的不成熟与复杂性。
要彻底有效地解决行政强制执行实践中的各种问题,必须对行政强制执行理论进行深入研究。
笔者认为,下面几个问题则是行政强制执行理论首先应当予以回答的。
(一)行政强制执行的性质行政强制执行究竟是行政行为还是司法行为,抑或是行政司法混合的行为?如果是行政行为,如何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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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行政强制执行的几点思考(一)《行政处罚法》颁布实施已过七载,但由于法律对行政强制执行规定的比较笼统,至今在学术理论界存在许多观点分歧,尤其是强制执行主体是一元或多元争论不休,在实际工作中,行政决定执行效率较差,可以说,我国还未能建立起统一高效的行政强制执行制度,这与繁杂的行政管理活动很难适应,尽快制定一套专门、完整的行政强制执行制度,并与《行政处罚法》配套实施,成为当前法律建设中的热门话题,笔者作为一名行政执法人员和即将毕业的法律专业生,对行政强制执行的几个问题,作初步思考,并粗浅地谈一下自己的观点、看法。
一、行政强制执行的定义、特点在行政法律关系中,当事人不履行其行政法上的义务时,国家行政机关可以用法定的强制手段强制当事人履行其义务,这就是行政法上的强制执行,是一种具体的行政行为。
从定义中分析,它有以下特点1、行政强制执行以当事人不履行其行政法上的义务为前提。
不履行法定义务有两种情况:一是不履行的义务直接来自法律、法规的规定;二是不履行义务是行政机关依法做出的某项行政处理决定。
二种情况是否都能导致行政强制执行,目前学术界观点仍不统一,一种意见认为应包括两个方面,另一种意见认为只包括后一个方面,即行政处理决定。
笔者认为:从我国现行立法实践和行政强制执行理论基础看,也应以行政处理决定作为执行基础。
因为,法律法规本身是一种一般性抽象规定,如果以它作为强制执行的根据,不利于更好地保护公民的合权利。
而行政处理决定,在性质上类似司法判决,权利和义务具体,有确定性,即使是服兵役、按时纳税等义务,也应由行政机关先做出一个命令、决定,要求当事人履行义务,而后才能发生强制执问题。
著名法学家罗豪才教授指出:义务人拒不履行行政法上的义务是行政强制执行的前提,但行政强制执行的基础是什么,从当代强制立法趋势看,倾向于以行政处理决定为根据,不包括行政法律规范的规定,①著名行政法学家应松年教授认为:近期行政强制执行的趋势,倾向于仅以行政处理决定为依据,不再以法律规定为直接依据②2、行政强制执行的目的在于使行政义务得以履行,实现履行义务所要求的状态。
行政机关或科以行政相对人金钱付给义务,或对行政相对人的人身、财产采取强制手段,而对于可替代性的义务,也可以由行政机关或第三人代为履行。
可见,行政强制执行是为行政义务得以履行而存在,行政义务的履行完毕,行政强制执行就不复存在。
3、行政执行的对象具有广泛性,可以是财产,如:强制划拨银行存款、强制扣缴、强制低缴、滞纳金等,也可是行为,如强制纳税,对智力成果强制执行等,还可是人身,如强制拘留、强制传唤、强制服役等。
4、在行政强制执行过程中,双方当事人不发生和解问题,这是因为当事人一方是行政机关,是公权力的代表,不像私权利,能够私自处分或放弃其权力,否则即意味失职违法,保护国家行政管理权力的顺利实施是行政机关应尽的职责和义务。
为了更好地理解行政强制执行的概念,有必要对易于和行政强制执行相混的行政强制措施的概念和两者的区别作一了解。
行政强制措施是指行政主体为了实现一定的行政目的,面对特定的行政相对人或特定的物作出的,以限制权利和科以义务为内容的蜊时性强制行为。
行政强制措施与行政强制执行是既有区别又有联系的两个法律概念。
著名法学家胡建淼指出:作为一种行政法上的保障措施,并表现出明显的强制性这一点是它们的共同点。
具体区别:一是从主体上看,行政强制措施的主体是行政机关,不包括司法机关,但行政强制执行的主体二者均有之。
二是从行为过程看,行政强制措施属于中间行政行为,行政强制执行属对最终行为的执行行为。
三是从保障功能上看,行政强制措施是一种事先的保障措施,而行政强制执行是一种事后保障措施。
四是从法律救济途径看,行政强制措施适应于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行政强制执行目前还不适应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
③笔者认为除以上不同外,二者发生的前提也不完全相同,行政强制执行必须以行政处理决定为前提,而行政强制措施则以法定义务为前提。
目的也不过错全相同,行政强制执行的目的迫使相对人履行行政处理决定的义务,而行政强制措施不限于此,在更多情况下是保障正常的行政管理秩序。
此外,行政机关的行政强制措施还必须有单行的法律法规特别授权。
二、行政强制执行的实施主体和模式选择1、行政强制执行实施主体的概念及执行模式行政强制执行的实施主体,即行政强制执行权的实施者,法律赋予哪些机关拥有哪此行政强制执行权,对于实现行政管理目标和保护相对人的合法权益具有不同的法律意义,鉴于此,我国学术界争论激烈,观点分歧较大。
由于各国历史和法治背景差异,行政强制执行制度在世界上形成两种不同发展趋势,一是德国、日本和奥地利为代表的行政机关自立执行模式,二是美国、英国和法国为代表的司法化执行模式,我国自《行政诉讼法》实施以来,则形成一种以司法机关非诉执行为原则,以行政机关自力执行为例外的特殊模式。
④2、各种行政强制执行模式的理由和缺陷无论从学理上,还是从实践中看,各种执行模式都有其存在的理由。
行政自力执行模式认为任何法律行为天然具有强制力,行政决定一经做出,即具有公定力、拘束力和执行力,因此做出行政决定的行政机关得以自身名义执行其决定。
司法执行模式以司法优先为理念,认为有行政命令权并不意味拥有行政强制权,这二者是相互独立的,在行政强制执行中,坚持司法管辖原则,赞成我国目前执行模式的学者认为,国家强制力是法律不言自明的基本特征,没有国家强制力的保障,法律与实施即将没有意义,坚持司法为主导原则。
同时各种执行模式都有一定缺陷,行政自力模式易形成行政专横,不利于保护相对人合法权益;司法执行模式使行政执法缺乏连贯性,不利于提高行政效率,但笔者认为,目前我国的行政执法模式存的缺陷最为明显,主要体现在:(1)立法存在疏漏,不便操作。
《行政诉讼法》第六十六条规定,公民、法人或其它组织对具体行政行为在法定限内不提起诉讼又不履行的,行政机关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或者法强制执行。
在这种模式中,如果行政机关依法强制执行,出现执行不能的情况,可否再申请人民法院执行。
对此《行政诉讼法》和司法解释未作出明文规定。
根据立法本意,既然选择了其中一种,就不应选择另一种。
但从实践看,还是应该保留行政申诉权,这主要是由行政机关可采取强制措施的单一性决定的,如不允许再次申请人民法院执行,则难以保障行政决定的执行。
⑤但是如果允许行政机关再次选择,人民法院能否接受申请?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八十七条规定,法律、法规没有赋予行政机关强制执行权,行政机关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
法律、法规规定既可以由行政机关依法强制执行,也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行政机关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的,人民法院可以依法受理。
但是如果行政机关对行政处理决定感到有利可图的自己强制执行,无利可图的则申请法院执行,如何处理等,都给行政机关执行权的随意运用提供了方便之门。
(2)司法权超越行政权法院是典型的法律适用机关,依法定程序运用法律对案件做出裁决是法院的首要任务,审判职能被看成法院最核心的职能,也是法院与行政机关最明显的区别。
司法权的二个本质特征就是裁判性和被动性;⑥裁判性是指法院作为司法机关行使职能的前提必须是有纠纷的存在,被动性是法院对纠纷处理不应采取主动的方法,以避免自己卷入当事人的利益冲突,保证公平司法。
而行政强制执行与审判相比有二点不同,一是行政强制执行是主动的,案件一旦进入执行程序,就必须主动参与,运用强制手段来实现它。
二是行政强制执行不存在纠纷,前提是已生效的行政处理决定规定的义务。
行政强制执行从根本上看是属于具体行政行为的范畴,是行政权的一种运用,由人民法院来行使行政权是司法权超越行政权的一个典型表现。
(3)不利于法律资源的优化配置,充分实现效率经济学家认为,资源是有限的,但对它的利用方式是无限的。
因此,资源的掌握者总是力图寻找一种能实现行为价值最大化的方式分配和利用有限的资源,并将该方式以规范形式(在现代社会主要表现为法的形式)固定下来。
这种被规范的方式便成为资源的一部分。
法律便是这种资源。
⑦法律资源的配置究意以什么为价值取向,是以公平还是效率优先?这在不同时代有不同标准,在自然经济时代,人们“不患寡而患不均”,法律资源配置是“公平优先,兼顾效率”,我国目前处在社会主义初级阶段,在市场经济发展过程中坚持以经济建设为中心,提出“效率优先、兼顾公平”,重视效率价值是必然的,同时,目前执行模式对已设置的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两种法律制度也是一种资源浪费。
试想,毕竟在强制执行这一关还有法院审查这道关,有谁还会有兴趣提起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
有鉴于此,在已有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法律制度下,行政强制执行没有必要再交法院,而且在实际执行中,由于司法手续烦琐,影响了行政效率。
(4)社会效果不佳目前,各级人民法院工作任务繁重,民事案件增加,经济纠纷成倍上升,再加上审判人员少,设备差,实际工作量与人、财物矛盾突出,自己执行所有的行政案件非常不现实。
在实际工作中,行政机关作出处理决定,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尽管法官在执行时说的有理有据,但老百姓常常想到的是官官相护,其次是感觉到法院只是行政机关的工具,不利于树立司法权威,另外,由于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一些行政机关借此可以作出一此棘手的行政处理决定,将执行推给法院了之。
3、行政强制执行模式的选择从以上对各种行政强制执行模式的存在理由和缺陷的分析中可以看出,我国目前的行政强制执行模式已不能适应我国政治、经济、文化发展的需要,尽快建立起统一的行政强制执行制度已迫在眉捷,针对我国行政强制执行所存在的弊端,一些学者提出“行政机关作出行政决定,若相对人在一段时间内不予执行,则行政机关可以向法院提起简易行政诉讼,由法院来决定是否执行行政决定,并指出,这是借鉴了美国等国家的做法。
”⑧笔者认为,这样不妥,因为在构建一种法律制度时,必须考虑我国的历史传统和现实国情。
众所周知,在政治上美国是一个三权分立的国家,采用司法执行模式有利于防止行政权滥用,有效控制行政行为,在经济上美国是发达的资本主义。
而我国政治上采取的是议政合一的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目前正处于大力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历史阶段,根本任务是解放发展生产力,发展才是硬道理,理应采取“效率优先,兼顾公平”的指导理想,笔者认为,体现效率优先的德奥等国的行政自力执行模式,更适合我国国情。
从学理上看,一项完整的行政权应当包括命令权、决定权,也应包括其执行权。
行政法学家杨海坤认为:“行政强制与行政处罚应当归为同一行为范畴,且二者具有某种程度的补充和被补允关系,那么,行政执法实践中可以将二者合并使用,把行政强制作为行政处罚的补充手段”。
⑨其理由一是行政权与司法权的关系要求把行政强制执行权归还行政机关,行政强制执行毕竟发生于行政管理领域,由行政机关行使行政强制执行权更有利于发挥行政机关优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