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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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的考试规则是:
甲类大管轮理论考试科目《主推进动力装置》《船舶管理》《船舶辅机》《船舶电气与自动化》《轮机英语》,考试有效期是3年,3年内限考5次。以前7科,船舶管理,英语,机修,基础,主机,辅机,自动化,还有实操
丙一大管轮理论考试科目《主推进动力装置》《船舶管理》《船舶辅机》《船舶电气与自动化》《轮机英语》,考试有效期是3年,3年内限考5次。
丙二大管轮理论科目少一门轮机英语,其他科目不变。
评估:
甲类大管轮《动力装置测试分析与操作》《动力设备拆装》《电气与自动控制》《机舱资源管理》《轮机英语听力与会话》
丙一大管轮《动力装置测试分析与操作》《动力设备拆装》《电气与自动控制》《机舱资源管理》《轮机英语听力与会话》
丙二大管轮,只考《动力设备拆装》,其他科目不考。
《11规则》及其配套文件,基本构成了一个完整体系。
(一)一个部令:《中华人民共和国海船船员适任考试和发证规则》
(二)一个履约准备通知:《关于做好STCW公约马尼拉修正案履约准备工作有关事项的通知》(海船员〔2011〕923号)
(三)一个实施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海船船员适任考试和发证规则>实施办法》
(四)一个过渡期办法:《关于STCW公约马尼拉修正案过渡规定的实施办法》
(五)一个培训合格证书签发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海船船员培训合格证书签发管理办法》
(六)一个健康证签发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海船船员健康证书签发管理办法》
(七)一套适任标准:包括适任考试大纲、评估纲要和规范等。
(八)一套质量管理规则:《中华人民共和国船员教育和培训质量管理规则》、《中华人民共和国船员管理质量管理规则》、《中华人民共和国船员教育、培训和管理质量管理体系审核实施细则》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船员教育、培训和管理质量管理体系审核员管理规定》二、《11规则》与《培训合格证签发管理办法》的主要变化
船员培训
适任考试
船上见习
证书
船员培训
1.岗位适任培训:
(1)取消了学历的要求,强化适任培训。除了三副升二副、三管升二管职务签证外,均需要参加岗位适任培训(包括航区扩大和吨位或功率提高),并且参加岗位适任培训前需要取得航海资历,资历的真实性由船员本人声明、培训机构审核。《11规则》这种调整并不是降低现有的标准和要求,而是理清理顺相关法规规章之间的法律关系,同时也是以人为本、实事求是的体现。《11规则》并没有否定航海教育的作用,而是按航海教育和培训的不同层次和类型,采取差别管理的模式区别对待,体现在接受不同航海教育与培训的学生在船员
职业生涯起点上的公平。
(2)增加了新的适任岗位和适任标准
按照STCW公约马尼拉修正案的要求,《11规则》增加了电子电气员、电子技工、高级值班水手和高级值班机工的岗位适任培训,在船长和驾驶员适任标准中增加了驾驶台资源管理、电子海图等要求,在轮机长和轮机员适任标准中增加机舱资源管理要求。为做好相关培训准备工作,部局于2011年12月29日发布了《关于做好STCW公约马尼拉修正案履约准备工作有关事项的通知》(海船员〔2011〕923号)对新增培训项目的场地、设施、设备和教学人员资质标准等提出了明确要求。在《关于发布公约马尼拉修正案过渡规定实施办法>的通知》中,进一步规定了过渡期适任培训大纲和学时。
培训大纲
长期以来,我国将考试大纲和评估纲要,以及航海院校的教学大纲作为岗位适任培训的要求,严格意义上讲已经不符合《船员条例》和《船员培训管理规则》的要求。培训是船员素质的保证,主管机关制定培训大纲,培训机构按大纲开展培训,是法规的要求。《11规则》将航海类学生完成全部理论和实践教学作为申请适任考试的前提,这里讲的全部理论和实践教学也需要满足培训大纲的要求。本次履约准备过程中,我们全面修订了适任考试理论考试大纲、评估纲要和规范,合格证培训大纲和评估标准。今年部局还将重点研究、制定各层次航海院校航海教育和各种岗位适任培训的大纲。
目前在实施细则中提出了各岗位适任培训的最低培训时间要求。
(3)函授教育不能等同岗位适任培训
《11规则》要求的航海教育的类型是全日制,也即函授等非全日制航海教育方式将不被认可。在“11规则”生效前参加航海类专业函授教育的学员,函授前具有不少于12个月海上服务资历,且在校面授和实操训练的时间累计不少于1年,可以参加三副、三管轮适任考试;“11规则”生效后入学的函授教育学生的毕业证书不能等同于完成了三副、三管轮岗位适任培训。这一点在规则的实施办法中进行了明确,需要特别予以关注。
(4)培训证明的有效期
规则实施办法规定,船员岗位适任培训证明有效期5年,过期后船员应重新参加岗位适任培训。航海类学生毕业后等同完成岗位适任培训,并且在毕业后5年内可以直接参加相应航区的三副、三管轮适任考试,但学生毕业5年后,需要12个月的海上服务资历后参加相应航区的三副、三管轮适任考试。
2.合格证培训
基本安全培训、专业技能适任培训和特殊培训属于公约第五章和第六章要求的培训,其证书属于培训合格证。本次修订,将以前分散的各个合格证培训、发证办法进行了归并,根据新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海船船员培训合格证书签发管理办法》,注意:
(1)取消了雷达观测与标绘、自动雷达标绘仪(ARPA)二小证培训项目,二小证适任能力要求放在适任培训中,但仍作为理论考试和评估的内容。
(2)增加了保安意识培训和负有指定保安职责船员培训。
(3)调整液货船及客船特殊培训项目。将油船安全知识培训和化学品船安全知识培训合并为油船和化学品船货物操作基本培训,将油船安全操作培训和原油洗舱培训合并为油船货物操作高级培训,将化学品船安全操作培训改为化学品船货物操作高级培训,将液化气船安全知识培训和安全操作培训分别改为液化气船货物操作基本培训和液化气船货物操作高级培训,将客船和滚装客船船员培训合并为客船船员特殊培训。
(4)明确合格证培训的资历要求
①申请船舶保安员培训合格证者,在参加培训前应当具有不少于12个月的海上服务资历。
②申请高速船船员特殊培训合格证者,在参加培训前应当具有担任船长、驾驶员、轮机长、轮机员职务不少于12个月,或者高速船船上不少于12个月的海上服务资历。
③申请大型船舶操纵特殊培训合格证者,在参加培训前应当具有担任船长或驾驶员职务不少于12个月的海上服务资历。
适任考试
1.资历要求(11规则):
(1)各职务晋升所需的海上服务资历维持连续性。三级职务晋升的资历要求依然分别是18、12、18个月。
(2)打通“无限航区”船员在“沿海航区”船上的任职通道。规定“申请无限航区适任证书职务晋升所要求的海上服务资历至少有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