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门市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管理协会章程
厦门市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管理规定.doc
厦门市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管理规定[失效]发文单位:厦门市人民政府文号:厦门市人民政府令第43号发布日期:1996-9-27执行日期:1996-9-27生效日期:2001-1-21第一章总则第二章监督机构与职权第三章监督管理程序与内容第四章监督费用标准第五章奖励与处罚第六章附则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对建设工程质量的监督,确保建设工程质量,维护国家和人民生命财产安全,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凡在本市范围内新建、改建和扩建的工业与民用建筑安装工程、市政公用工程、中小型交通建设项目、地下工程、大型土石方工程以及建设前期的基础设施工程等,均应按本规定接受监督管理。
监理单位所监理的工程,应接受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的监督,其工程质量等级须经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核定。
第三条凡在本市生产的建筑构件、半成品(商品砼除外),也应按本规定接受监督。
第二章监督机构与职权第四条厦门市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站(以下简称市总站)和各区(县)质量监督站是由政府授权的专门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对工程质量实行监督和核定工程质量等级。
第五条厦门市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站在市建设主管部门领导下负责全市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工作,业务上受上级质监部门和市技术监督部门的指导。
其主要职责是:㈠贯彻执行上级有关建设工程质量监督工作的方针、政策、;㈡督促建设、施工(生产)单位建立健全质量保证体系,加强质量检验工作,严格执行各项技术标准;㈢核查受监工程的勘察、设计、施工单位和监理单位的资质等级和营业范围是否符合规定要求;㈣统一核定全市优良工程,颁发优良工程证书;㈤参与重大工程质量事故的处理;㈥对属市立项的工程进行质量监督;㈦开展全市质检网和质监网活动,总结质量监督工作经验,掌握本地区质量状况,定期向上级主管部门报告。
第六条各区(县)监督站在区(县)建设主管部门领导下和市总站的业务指导下,负责对市政府规定属区(县)立项工程的质量监督管理。
建筑安全协会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建筑安全协会的管理,确保协会工作的规范性和有效性,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协会章程,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建筑安全协会的所有成员和工作人员。
第三条建筑安全协会以“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为方针,致力于提高建筑行业安全生产水平,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
第二章组织机构第四条建筑安全协会设理事会、秘书处和各专业委员会。
第五条理事会是协会的最高权力机构,负责制定协会工作方针、规划和发展战略,选举和罢免会长、副会长、秘书长等职务。
第六条秘书处是理事会的常设办事机构,负责协会的日常工作,执行理事会决议,协调各专业委员会工作。
第七条各专业委员会负责协会某一领域的专业工作,提出相关意见和建议,协助秘书处开展活动。
第三章成员管理第八条建筑安全协会会员分为单位会员和个人会员。
第九条单位会员应具备以下条件:1. 在中国境内注册的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建筑施工企业;2. 从事建筑安全相关业务,具备一定资质和实力;3. 拥有良好的社会信誉。
第十条个人会员应具备以下条件:1. 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和敬业精神;2. 在建筑安全领域具有丰富的工作经验和专业知识;3. 拥有良好的社会信誉。
第十一条会员入会、退会、除名等事项按照协会章程和有关规定办理。
第四章工作制度第十二条建筑安全协会定期召开理事会、会员大会,研究协会工作,审议年度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第十三条建筑安全协会秘书处负责制定年度工作计划,组织实施协会活动,协调各专业委员会工作。
第十四条建筑安全协会开展以下工作:1. 组织开展安全生产宣传教育活动,提高全行业安全生产意识;2. 开展安全生产技术交流,推广先进安全生产技术和管理经验;3. 参与安全生产政策法规的制定和修订,提出意见和建议;4. 对会员单位进行安全生产检查和评估,督促整改安全隐患;5. 组织安全生产培训,提高从业人员安全生产技能;6. 开展安全生产事故调查和分析,总结事故教训,提出预防措施。
厦门市建设工程施工安全监督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建设工程施工安全生产的监督管理,保障人身和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厦门市建筑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进行建设工程施工活动以及与建设工程施工活动相关的单位和个人,必须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建设工程施工应当遵守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不得损害社会公共利益和他人的合法权益。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不得妨碍和阻挠依法进行的建设工程施工活动。
第四条建设工程施工安全生产管理必须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坚持管生产必须管安全和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和群防群治制度。
第五条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市建设工程施工安全生产的监督管理。
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委托市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站具体实施建设工程施工安全产生的监督管理。
各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区立项的建设工程施工安全生产监督管理。
第六条任何单位和个人对违反建设工程施工安全生产管理法律、法规、规章和标准的行为,有权进行举报、控告。
第二章一般规定第七条施工现场安全由施工单位负责。
实行施工总承包的工程项目,由总承包负责,分包单位向总承包单位负责,服从总承包单位对施工现场的安全生产管理。
总分包单位应当在施工合同中明确安全管理范围,承担各自相应的安全责任。
总包单位对分包单位造成的安全事故承担连带责任。
建设单位单独发包或者指定的专业分包工程,分包单位不服从总包单位的安全管理,发生安全事故的,由分包单位承担主要责任。
第八条施工单位编制的建设工程施工组织设计,其中必须包含相应的施工安全技术方案或安全技术措施;建设工程实行总承包和分包的,由总承包单位负责编制总体施工组织设计,分包单位在总承包单位的总体部署下,负责编制分包工程的施工组织设计。
第九条建设工程施工现场用地的周边应按规定设置围挡。
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围挡设置高度不低于,因特殊情况不能进行围挡的,应当设置安全警示标志,并在工程险要处采取隔离措施。
厦建协字(2011)004号
厦建协字(2011)004号厦门市建筑行业协会关于公布《厦门市建筑行业协会章程》的通知各会员单位:厦门市建筑行业协会第四次会员代表大会于2011年1月18日下午在亚洲海湾大酒店三楼海仙坊厅隆重召开,会上一致通过了《厦门市建筑行业协会章程》,现予公布,请共同遵守执行。
附件:《厦门市建筑行业协会章程》2011年1月19日主题词:建筑行业公布章程通知抄送:市建设与管理局、市民政局社团办、市建设工程质安站、市建设工程造价站、市建设工程招标办、市建设工程交易中心、市城建档案馆、各区` 建设局、中建协、省建协、各分会(专业委员会)共印470份(存2份)厦门市建筑行业协会 2011年1月20日印发附件:厦门市建筑行业协会章程(2011年1月18日厦门市建筑行业协会第四次会员代表大会通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本团体名称为:厦门市建筑行业协会。
英文名称为:XIAMEN CONSTRUCTION INDUSTRY ASSOCIATION 缩写为:XCIA。
(下称本协会)。
第二条本协会是在厦门市从事建设活动的具有建筑业企业资质等级的施工总承包、专业承包、劳务分包企业及与本行业相关的生产销售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有关人士自愿结成的并具有法人资格的地方性、行业性、非营利性的社会团体。
第三条本协会的宗旨:坚持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坚持和落实科学发展观、构建和谐社会,坚持党的基本路线,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
遵守社会道德风尚,诚信为本,面向社会,面向市场;加强行业自律,规范企业经营行为,在政府和会员企业间发挥桥梁和纽带作用,竭诚为建筑行业和会员企业服务。
积极推动企业转换经营机制,建立现代企业制度,促进厦门建筑行业的健康发展,为加快厦门和海西经济区的建设作出积极的贡献。
第四条本协会接受厦门市建设与管理局和厦门市民政局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
第五条本协会办公地址:福建省厦门市思明区七星西路166号九楼。
福建厦门建设工程质量制度
福建厦门建设工程质量制度
首先,福建厦门市建设工程质量制度的建立是基于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
福建厦门市积极落实国家有关建设工程质量管理的法律法规,不断完善建设工程质量管理制度,加强对建设工程质量的监督和检查,确保建设工程的质量符合国家标准和规定。
其次,福建厦门市建设工程质量制度注重规范化管理。
福建厦门市建设工程质量制度明确了各种建设工程质量管理的责任和权限,规范了建设工程质量管理的流程和程序,明确了建设工程质量管理的各项要求,确保建设工程质量的全面管理和有效控制。
再次,福建厦门市建设工程质量制度注重科技创新。
福建厦门市注重推动建设工程质量管理的科技创新,加大科技投入,不断引进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提高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水平,提升建设工程质量。
最后,福建厦门市建设工程质量制度注重人才培养。
福建厦门市建设工程质量制度重视培养建设工程领域的专业人才,加强建设工程质量管理人员的培训和学习,提高他们的专业素养和工作能力,确保建设工程的质量管理得到有效执行。
总的来说,福建厦门市建设工程质量制度不断完善,不断提高建设工程质量水平,确保建设工程的安全、可靠和持续发展。
福建厦门市将继续加大力度,不断深化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改革,促进建设工程质量管理的科学、规范和持续发展。
希望福建厦门市的建设工程质量制度能够得到更好的实施,为城市的繁荣和发展做出更大的贡献。
厦建协质(2002)23号文
厦门市
建筑行业协会
厦建协质(2002)23号文
厦门市建筑行业协会建设工程质量专业委员会关于授予海福广场8#楼等72个单位工程市优良工程的公告
根据各施工单位的申请,本专业委员会于2002年8月31日至11月9日组织核验小组对申报市优良的81个单位工程进行现场核验;于2002年11月16日组织评审委员会进行评审,共有72个单位工程通过评审;对评审通过的72个单位工程公示期间均未收到任何质量投诉。
根据《厦门市建设工程质量优良评审(暂行)办法》的规定,本专业委员会决定授予海福广场8#楼等72个单位工程(详见附件)厦门市优良工程。
特此公告。
附:2002年度第四批市优良工程一览表
二00二年十二月二十三日
主题词:授予市优良工程公告
主送:各会员单位
抄送:市建设与管理局工程管理处、建筑业处、市建设投诉中心、市建筑行业协会
厦门市建筑行业协会建设工程质量专业委员2002年12月23日印发。
厦门市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管理协会
职务
技术负责人
(职务∕职称)
技术负责人电话
经办人
经办人电话
通讯地址
(邮政编码)
传真
单位负责人签字
是否自愿成为会员
登记编号
厦门建质安协字号(由协会填写)
备注
填报单位(盖章):填报日期:年月日
注:应附上资质证书的复印件
厦门市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管理协会
团体会员入会申请表
本单位自愿申请加入厦门市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管理协会,承认《厦门市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管理协会章程》,在享受会员权利的同时,愿意履行会员义务和缴纳会费。
单位名称
单位资质
批准机关
证书编号
批准日期
业务范围
法定代表人
(职务∕职称)
法ห้องสมุดไป่ตู้代表电话
会员单位代表
会员代表电话
厦门市建设委员会关于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管理办法-
厦门市建设委员会关于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管理办法正文:---------------------------------------------------------------------------------------------------------------------------------------------------- 厦门市建设委员会关于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管理办法(2001年10月15日)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我市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管理,确保建设工程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我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凡在我市从事房屋建筑工程、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质量检测的检测(试验)机构均应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是本市建设工程质量检测工作的主管部门,对检测(试验)机构实行动态管理和资格年检管理。
第二章检测机构与检测管理第四条我市建设工程质量检测(试验)机构分为两类:检测单位和企业试验室。
检测单位系指已取得“CMA”标志使用资格,经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核准,不从事承检产品的生产、经营或应用等经济活动,具备独立法人资格的中介检测(试验)机构。
企业试验室系指由在厦注册的施工或建材企业设置的、经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确认作为企业内部质量保证体系的检测(试验)机构。
第五条检测单位可在以下范围内接受委托,从事检测工作:1、建设工程以及工程所用的材料、构件、制品以及有关设备等的质量检测(试验)工作;2、重大工程质量事故的检测鉴定和质量纠纷的检测工作;3、建设工程结构安全、建筑功能的技术评估工作;4、从事检测试验技术的研究和开发;第六条企业试验室是企业的质量保证机构,承担本企业承建(包括总包)的工程质量检测或本企业产品的出厂检验工作。
企业试验室应具备相应的检测手段和检验能力(见附录A);企业配置其他检测手段的管理要求,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七条检测单位、企业试验室应在核定的业务范围内开展工作。
建筑协会管理制度条例
建筑协会管理制度条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建筑协会的管理行为,保障会员权益,提高协会的管理水平,根据《建筑协会章程》,制定本管理制度。
第二条本管理制度适用于建筑协会的所有会员及相关管理人员,具体管理范围涵盖协会各项活动和管理工作。
第三条建筑协会的管理原则为公平、公正、公开、高效,服从会员意愿,维护会员合法权益,促进协会的发展。
第四条建筑协会的管理宗旨为服务会员,促进会员间的交流与合作,推动行业的健康发展。
第五条建筑协会的管理目标为不断完善管理制度,提高管理水平,为会员提供更优质的服务。
第六条建筑协会管理应该与当地政府相关部门合作,合理利用社会资源,促进建筑行业的发展。
第七条建筑协会的管理工作应当注重信息公开及透明度,接受会员和社会各界的监督。
第八条建筑协会应当依法合规,遵守行业规范,杜绝违法违规行为。
第九条建筑协会应当建立健全的内部监督机制,加强与外部机构的合作,确保管理工作的公正性和透明度。
第十条建筑协会应当不断完善管理体制,推动管理科学化、规范化、制度化。
第二章会员管理第十一条建筑协会的会员管理应当遵循公平公正的原则,任何符合要求的单位或个人均可申请成为会员。
第十二条申请成为建筑协会会员的单位或个人,需提供相关证明材料,并缴纳会费。
第十三条建筑协会会员应当遵守协会章程及各项管理制度,积极参与协会的活动。
第十四条建筑协会应当建立会员档案,做好会员信息的记录及管理工作。
第十五条建筑协会应当及时通知会员有关协会的信息及活动内容,加强与会员的沟通与联系。
第十六条建筑协会应当依法依规对会员资格进行审查,并及时处理会员申请及退出手续。
第十七条建筑协会应当定期组织会员大会,听取会员意见,及时反映会员诉求。
第十八条建筑协会应当积极为会员提供相关服务,如培训、交流、合作等,并维护会员合法权益。
第十九条建筑协会应当对会员进行分类管理,根据会员的资质和专业领域,将其划分至不同的会员组织,并为不同类别的会员提供相应的服务和支持。
厦门市建设与管理局关于印发《厦门市建设工程生产安全事故隐患举报及奖励管理办法》的通知
厦门市建设与管理局关于印发《厦门市建设工程生产安全事故隐患举报及奖励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厦门市建设与管理局•【公布日期】2007.01.04•【字号】厦建工[2007]1号•【施行日期】2007.01.04•【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公安综合规定正文厦门市建设与管理局关于印发《厦门市建设工程生产安全事故隐患举报及奖励管理办法》的通知(厦建工〔2007〕1号)为认真贯彻落实“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坚持“以人为本”的安全生产理念,提高建设工程各方主体的安全生产意识,增强广大职工及社会各界对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的参与意识,推动安全生产专项整治,竭力消除建设工程各类生产安全事故隐患,促进我市建设系统安全生产形势进一步好转,确保我市工程建设顺利进行,为我市经济建设实现跨跃式发展创造良好的条件,现印发《厦门市建设工程生产安全事故隐患举报及奖励管理办法》,并自即日起执行。
附件:厦门市建设工程生产安全事故隐患举报及奖励管理办法厦门市建设与管理局二○○七年一月四日厦门市建设工程生产安全事故隐患举报及奖励管理办法第一条为消除建设工程各类生产安全事故隐患,鼓励和增强建筑从业人员及社会各界人士对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的参与意识,确保建设工程安全生产顺利进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和《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厦门市建设与管理局工程建设管理处负责全市建设工程生产安全事故隐患的举报和奖励工作的管理。
市建设投诉中心建设工程质量安全投诉分中心(以下简称安全投诉分中心)负责具体受理全市建设工程生产安全事故隐患的举报案件。
第三条举报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提倡实名公开,可采用书面、电子邮件和口头等方式进行,并提供联系电话,便于及时核实、查处、消除隐患及举报奖励金的发放。
举报人要求保密的,有关单位和工作人员应为其保密。
厦建质监[2007]14号-厦门市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站关于强化建设工程施工安全和实体质量监督的若干措施
厦门市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站关于强化建设工程施工安全和实体质量监督的若干措施厦建质监[2007]14号各施工、监理、建设单位:根据我市“十一五”经济规划目标,工程建设任务剧增;经评审最低价中标办法的实施,一些施工、监理企业不理性报价,一些建设(开发)单位不明智压价;影响工程施工安全和质量的不利因素增多。
为遏制重大质量和施工安全事故,强化建设工程的差异化监督管理,确保建设工程施工安全和实体质量得到有效控制,适应本市新一轮跨越式建设的需要;特制定以下若干监督措施:一、凡属市财政投融资经评审低价中标工程(含省、市重点工程),在办理开工备案之前,建设单位必须到采用恒加载自动采集试验的质量检测机构办理涉及结构安全的试块、试件和材料见证取样和送检的委托检验手续,并向质量监督机构备案。
二、施工单位在申报地基基础、主体结构施工质量中间验收监督之前,必须向工程质量监督机构提交对基础、主体结构等实体(含混凝土回弹强度、钢筋保护层等)检测的报告,监理单位在上述工作完成后方可组织申报地基基础、主体结构验收监督。
三、建筑高大模板工程(水平混凝土构件模板支撑系统高度超过8m,或跨度超过18m,施工总荷载大于10kN/m2,或集中线荷载大于15 kN/m的模板支撑系统)必须按以下要求进行施工和验收:1、施工单位在施工前,应编制专项施工方案,并组织专家论证审查。
施工单位应根据论证审查报告完善专项施工方案,经施工企业技术负责人、总监理工程师签字后,方可实施。
2、施工单位在施工方案经总监理工程师批准后两个工作日内,填写《高大模板工程开工备案表》(详见附表1)到我站办理开工备案手续。
3、高大模板工程施工完毕后,建设单位应组织施工、监理、设计单位,同时邀请论证专家进行验收,填写《高大模板工程验收监督通知书》(详见附表2),提前两个工作日书面通知我站,我站将进行验收监督。
4、高大模板工程验收合格后,应填写《高大模板工程专项验收记录表》(详见附表3),建设单位将《高大模板工程专项验收记录表》报送我站后,施工单位方可进入下一道工序施工。
厦门市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管理规定
厦门市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二章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第三章建设工程施工质量监督第四章建设工程质量投诉与处理第五章罚则第六章附则经2002年4月30日市人民政府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2年7月1日起施行。
二○○二年五月二十一日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对工程建设质量的监督管理,保证建设工程质量,保护人民生命和财产安全,根据国务院《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等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厦门市行政区域内建设工程质量的监督管理适用本规定。
本规定所称建设工程,是指建筑工程、土木工程、线路管道和设备安装工程及装修工程。
第三条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市的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管理。
市、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委托其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具体实施工程质量监督工作。
交通、水利、铁路等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专业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并可委托专业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对专业建设工程实施质量监督。
第四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及其委托的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应当加强有关建设工程质量的法律、法规和强制性标准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按规定组织工程技术人员、管理人员进行有关法律、法规和强制性标准培训。
第五条市建设工程质量管理协会按其章程开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业务技术培训和质量行为自律教育,组织工程质量评优活动,促进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水平的提高。
第二章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第六条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必须按国家有关规定考核合格后,方可实施工程质量监督工作。
第七条市、区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分别对市、区立项的建设工程具体实施质量监督管理。
第八条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履行下列职责:(一)监督检查建设工程建设程序的合法性;(二)监督检查建设、勘察、设计、施工、监理、检测等各方主体的质量行为;(三)监督检查建设工程地基基础、主体结构、涉及结构安全和重要使用功能的关键部位;(四)对进入施工现场用于建设工程的主要建筑及装饰材料、预拌混凝土、建筑构配件和建筑设备等质量进行监督抽检;(五)监督建设工程地基基础、主体结构中间验收和单位工程竣工验收;(六)参与调查建设工程重大质量事故;(七)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以及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委托的其他职责。
厦门市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管理规定-厦门市人民政府令第102号
厦门市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管理规定正文:---------------------------------------------------------------------------------------------------------------------------------------------------- 厦门市人民政府令(第102号)《厦门市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管理规定》已经2002年4月30日市人民政府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2年7月1日起施行。
市长朱亚衍二00二年五月二十一日厦门市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对工程建设质量的监督管理,保证建设工程质量,保护人民生命和财产安全,根据国务院《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等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厦门市行政区域内建设工程质量的监督管理适用本规定。
本规定所称建设工程,是指建筑工程、土木工程、线路管道和设备安装工程及装修工程。
第三条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市的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管理。
市、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委托其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具体实施工程质量监督工作。
交通、水利、铁路等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专业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并可委托专业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对专业建设工程实施质量监督。
第四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及其委托的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应当加强有关建设工程质量的法律、法规和强制性标准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按规定组织工程技术人员、管理人员进行有关法律、法规和强制性标准培训。
第五条市建设工程质量管理协会按其章程开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业务技术培训和质量行为自律教育,组织工程质量评优活动,促进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水平的提高。
第二章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第六条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必须按国家有关规定考核合格后,方可实施工程质量监督工作。
第七条市、区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分别对市、区立项的建设工程具体实施质量监督管理。
厦门市建筑工程管理制度(doc 9页)
厦门市建筑工程管理制度(doc 9页)厦门市建筑条例(第二次修订)(1997年7月24日厦门市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通过,根据2002年3月29日厦门市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十二次会议通过的《厦门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厦门象屿保税区条例>等十三件法规的决定》修正,根据2005年1月13日厦门市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六次会议通过的《厦门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厦门市价格管理条例>等四件法规的决定》修正)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建筑活动的监督和管理,维护建筑市场秩序,保证建设工程的质量和安全,保障建筑活动当事人的合法权益,遵循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基本原则,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在本市辖区内从事建筑活动以及对建筑活动实施监督管理的,应当遵守本条例。
本条例所称建筑活动,是指土木建筑工程、建筑装修装饰工程和建筑业范围内的设备安装工程、管线敷设工程和园林绿化工程的新建、扩建、改建及工程中介服务。
第三条建筑活动应当遵循质量、安全和效益相统一的原则。
第四条建筑活动当事人应当遵守法律、法规,不得损害社会公共利益和他人的合法权益。
禁止行业、部门垄断建筑市场。
第五条各级政府扶持建筑业发展,支持建筑科学技术研究,鼓励采用先进技术、先进设备、先进工艺、新型建筑材料和现代管理方式。
第六条厦门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主管本市建筑活动的监督管理。
各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在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业务指导下,负责各自管理权限范围内建筑活动的监督管理。
市、区政府其他有关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依法对建筑活动进行监督管理。
第二章从业资质和资格第七条对下列从事建筑活动的企业或者单位(以下统称建筑企业)实行资质审查制度:㈠工程总承包企业;㈡工程勘察、设计单位;㈢工程施工企业;第二十条承包单位应当自行组织完成所承包的工程,也可以按照有关规定进行分包,但不得转包。
禁止分包单位将所承包的工程再转包、分包给其他承包单位。
厦门市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管理协会关于印发《厦门市结构优质工程评价办法(暂行)》的通知
厦门市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管理协会文件厦建质安协〔2011〕4号厦门市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管理协会关于印发《厦门市结构优质工程评价办法(暂行)》的通知各有关单位:为推进厦门市建设工程鼓浪杯奖(市优质工程)创建活动,加强施工质量过程控制,促进我市建设工程结构施工质量水平,结合我市实际,制定了《厦门市结构优质工程评价办法(暂行)》,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学习贯彻,重质量,创品牌,在国家“十二·五”发展规划开篇之年,开创我市建设工程质量新风貌。
附件:厦门市结构优质工程评价办法(暂行)二〇一一年二月十五日主题词:印发结构优质工程评价办法(暂行)通知抄送:市建设与管理局,市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站,会长、副会长。
存档(2)厦门市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管理协会2011年2月15日印发厦门市结构优质工程评价办法(暂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推进厦门市建设工程鼓浪杯奖(市优质工程)创建活动,加强施工质量过程控制,促进我市建设工程结构施工质量水平,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厦门市结构优质工程(以下简称市结构优质工程)是厦门市建设工程结构质量最高荣誉奖。
获得市结构优质工程的项目方可参加市级及以上优质工程奖评审。
第三条市结构优质工程由建筑施工企业自愿申报,由厦门市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管理协会(以下简称市质安管理协会)组织评价。
第二章申报条件第四条申报市结构优质工程的工程应符合本办法附件1建设规模的要求,还应符合以下条件:(一) 为本市行政区域内,具有独立使用功能的新建工程;(二) 符合基本建设程序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三) 工程施工质量符合设计要求和现行国家及行业规范的质量标准要求;(四) 参与创建市级文明工地;(五) 创建过程应开展QC小组活动;(六) 住宅工程应符合《厦门市住宅工程质量通病防治若干技术措施》的规定。
第五条下列工程不列入申报工程范围:(一) 已参加过市结构优质工程评价而未达标的工程;(二) 发生过较大质量事故的工程;(三) 结构工程已隐蔽造成评价组无法进行现场评价的工程;(四) 违反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造成无法修复的永久性质量缺陷的工程,存在分项分部工程经过加固补强的工程;(五) 使用国家明令淘汰的建筑材料;(六) 结构模板支撑体系不符合《建设施工模板安全技术规范》(JGJ162-2008)要求,现场未采用顶托支撑的;(七) 因质量问题被记入部、省不良记录的工程;(八) 因质量问题存在群体投诉造成恶劣影响的工程;(九) 存在《建筑工程施工质量评价标准》(GB/T50375-2006)规定的否决项目的工程;(十) 因保密需要不便于核查的工程。
厦门市建设与管理局关于实施工程质量安全生产文明施工行为考评制度(试行)的通知
厦门市建设与管理局关于实施工程质量安全生产文明施工行为考评制度(试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厦门市建设与管理局•【公布日期】2007.04.24•【字号】厦建工[2007]58号•【施行日期】2007.05.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建筑市场监管正文厦门市建设与管理局关于实施工程质量安全生产文明施工行为考评制度(试行)的通知(厦建工〔2007〕58号)各建设(代建)、施工、监理单位:为加强建设工程项目的施工管理,促进工程建设相关主体切实履行工程质量、安全生产和文明施工管理职责,保证工程项目建设又好有快,经研究,决定对我市建设工程项目实施工程质量、安全生产和文明施工行为考评制度。
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考评组织市建设与管理局成立工程质量、安全生产和文明施工行为考评领导小组(以下简称“考评领导小组”)负责考评的组织领导工作,考评领导小组组长由黄诗福局长担任,副组长由林德志副局长担任,成员由局工程建设管理处陈锦良处长、周兴寿副处长、市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站陈科荣站长组成;考评领导小组下设考评办公室(挂靠在局工程建设管理处)负责组织考评组实施具体考评及考评日常管理工作。
考评办公室主任陈锦良兼任、副主任周兴寿兼任、副主任黄依柱担任,办公室成员由局工程建设管理处张清辉、赵雪嵬、刘以汉、郭加苜,局稽查办吕炜滨,市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站蔡森林、陈隽峰、戴荣典、夏世林组成。
二、考评范围考评范围为全市在建工程项目(包括市管及区管在建工程项目)的工程质量、安全生产、文明施工行为,以及相关专项工作落实情况。
考评对象为建设(代建)单位、施工单位、监理单位等责任主体及相关管理和从业人员。
三、考评内容(一)建设(代建)行为考评内容1、建设手续办理情况;2、履行工程质量管理职责情况;3、履行安全生产文明施工管理职责情况;4、其它方面情况。
(二)施工行为考评内容1、企业质量安全管理体系建立和落实情况;2、项目施工管理机构建立和到位情况;3、履行工程质量管理职责情况;4、履行安全生产文明施工管理职责情况;5、其它方面情况。
厦门市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管理协会章程
1:**市建立工程质量平安管理协会章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本团体的名称**市建立工程质量平安管理协会〔以下简称本会〕〔英文译名:*iamen Construction Engineering Quality and Safety Management Association〕(缩写:*CEQSA)。
第二条本会是由建筑行业的企、事业单位和热心于建立工程质量平安管理的专家、科技工作者、建立管理人员自愿结合组成的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地方性、行业性、非营利性社团组织。
第三条本会宗旨:遵守国家宪法、法律和政策;以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认真贯彻党的十六届四中全会、五中全会精神,坚持党的根本路线,坚持实事求是的科学态度,遵守社会道德风气。
认真贯彻“百年大计、质量第一〞和“平安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围绕工程建立质量平安管理问题,团结和依靠广阔会员,开展理论研究和学术交流,宣传、普及工程质量管理和施工平安生产管理知识,传递质量平安生产信息与经历,推广本行业先进科学技术,依靠技术进步和科学管理,推动我市工程建立质量平安管理水平不断提高。
第四条本会承受业务行政主管单位**市建立与管理局、登记管理机关**市民政局的业务指导和监视管理。
第五条本会会址:美湖路9号之一六楼。
第二章业务*围第六条本会的业务*围:一. 组织开展建立工程质量、平安及管理的学术交流,总结交流本市建立工程质量、平安及管理的先进技术和经历,推动本市建立工程企、事业单位质量管理、施工技术水平、施工平安整体管理水平的提高;二.宣传、贯彻、执行国家建立工程的法律、法规、技术规*、规程和质量标准,开展建筑施工质量、平安及管理知识的宣传和培训,协助行政主管部门开展伤亡事故调查与处理工作、企业平安资质、平安管理检查;三. 受理建立工程质量优良等级和市优质工程〔白鹭杯奖、构造杯奖〕的评审,负责省级优质工程〔闽江杯奖工程〕、国家级优质工程〔鲁班奖工程〕的推荐工作;四.组织建立工程QC成果发布会,负责优秀QC小组评选及推荐的工作;五.组织?质量平安?等内部资料的编辑和发放,搞好质量平安管理工作活动动态信息交流;六. 协助市建立行政主管部门和工程质量平安监视机构开展省、市级文明工地的创立和与评审活动;七. 开展本市建立系统会员单位工程质量、平安自律和创立工程质量、平安管理优胜活动;八.普及质量平安管理的科学技术知识,培训建立工程质量平安管理专业人员,提高全市建立工程质量平安管理队伍业务技术素质。
福建省工程建设质量安全协会章程
XX省工程建设质量安全协会章程(2007年3月9日通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本会名称为XX省工程建设质量安全协会[英文译名:Fujian Engineering Constructional Quality Security Association,缩写ECQSA。
以下简称本会]。
第二条本会性质是由全省从事工程建设的相关企事业单位、有关社团组织和热心于工程建设质量、安全管理的有关学者、专家及从事工程建设质量管理、安全管理、建筑机械(以下简称建机)设备管理工作者自愿结合组成的行业性、非营利性社会团体。
第三条本会的宗旨是: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遵守社会道德风尚,以马列主义、思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坚持党的“一个中心,两个基本点”的基本路线,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树立社会主义荣辱观。
团结和组织全省广大工程建设工作者,认真贯彻“百年大计,质量第一”的方针,围绕工程建设质量、安全管理问题,开展理论研究和学术交流,普及提高质量、安全管理科学知识,依靠技术进步和科学管理,提高企事业整体素质,提高我省建筑施工质量、安全生产和工程质量检测、试验及建机行业的管理水平,提高我省工程质量、产品质量、服务质量和经济效益及社会效益,为促进我省建设事业的发展,建设海峡西岸经济区,构建和谐社会作出贡献。
第四条本会业务主管部门是XX省建设厅,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是XX 省民政厅,接受其业务指导、监督管理。
第五条本会会址:XX省XX市北大路242号,省建工大楼六层。
第二章业务X围第六条本会的主要业务是:(一)协助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宣传贯彻工程建设质量管理、安全管理和建机行业的理论、方针、政策、法律法规和标准、规X,总结交流我省工程建设质量、安全管理和建机行业管理的经验,促进工程建设科技进步,提出提高我省工程质量、安全生产水平以及推进建机行业发展的措施和建议。
(二)组织开展省内、外工程建设质量、安全和建机设备管理的科学技术交流活动,传播先进的质量管理、安全管理和建机设备管理的理论和技术,推动和帮助企事业单位巩固深化全面质量管理、贯彻实施ISO9000等国际标准,开展有关认证工作,并与国际惯例接轨。
厦门市建设与管理局关于印发《厦门市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生产监管警示制度》等四项制度的通知
厦门市建设与管理局关于印发《厦门市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生产监管警示制度》等四项制度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厦门市建设与管理局•【公布日期】2007.03.05•【字号】厦建工[2007]26号•【施行日期】2007.03.0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建筑市场监管正文厦门市建设与管理局关于印发《厦门市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生产监管警示制度》等四项制度的通知(厦建工〔2007〕26号)各有关单位:现将《厦门市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生产监管警示制度》、《厦门市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生产约谈制度》、《厦门市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生产形势分析会议制度》、《厦门市建设工程安全生产预警提示制度》等四项制度印发给你们,并自发文之日起执行。
附件:一、厦门市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生产监管警示制度二、厦门市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生产约谈制度三、厦门市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生产形势分析会议制度四、厦门市建设工程安全生产预警提示制度厦门市建设与管理局二○○七年三月五日附件一:厦门市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生产监管警示制度第一条为认真贯彻执行《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落实“百年大计,质量第一”和“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方针,督促工程建设各方主体认真履行质量安全生产职责,落实各级质量安全生产责任,加强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生产管理和隐患的监控、整改工作,严肃事故报告、查处制度,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各区或各部门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生产形势、企业施工质量安全生产状况、市建设工程质量安全信用评价情况等,对各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及市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机构、相关企业实施质量安全生产监管警示制度。
第三条质量安全生产监管警示分为橙色警示、黄色警示、红色警示三种,以《质量安全生产监管警示通知书》的形式发给相对方。
第四条各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及市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机构所监管的工程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向其发出质量安全生产监管橙色警示:(一)发生三级及以上工程建设重大事故的;(二)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监管的工程,当年发生各类责任事故,死亡人数累计达到或超过2人的。
-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附件1:XX市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管理协会章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本团体的名称XX市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管理协会(以下简称本会)(英文译名:Xiamen Construction Engineering Quality and Safety Management Association)(缩写:XCEQSA)。
第二条本会是由建筑行业的企、事业单位和热心于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管理的专家、科技工作者、建设管理人员自愿结合组成的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地方性、行业性、非营利性社团组织。
第三条本会宗旨:遵守国家宪法、法律和政策;以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认真贯彻党的十六届四中全会、五中全会精神,坚持党的基本路线,坚持实事求是的科学态度,遵守社会道德风尚。
认真贯彻“百年大计、质量第一”和“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围绕工程建设质量安全管理问题,团结和依靠广大会员,开展理论研究和学术交流,宣传、普及工程质量管理和施工安全生产管理知识,传递质量安全生产信息与经验,推广本行业先进科学技术,依靠技术进步和科学管理,推动我市工程建设质量安全管理水平不断提高。
第四条本会接受业务行政主管单位XX市建设与管理局、登记管理机关XX市民政局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
第五条本会会址:美湖路9号之一六楼。
第二章业务X围第六条本会的业务X围:一. 组织开展建设工程质量、安全及管理的学术交流,总结交流本市建设工程质量、安全及管理的先进技术和经验,推动本市建设工程企、事业单位质量管理、施工技术水平、施工安全整体管理水平的提高;二.宣传、贯彻、执行国家建设工程的法律、法规、技术规X、规程和质量标准,开展建筑施工质量、安全及管理知识的宣传和培训,协助行政主管部门开展伤亡事故调查与处理工作、企业安全资质、安全管理检查;三. 受理建设工程质量优良等级和市优质工程(白鹭杯奖、结构杯奖)的评审,负责省级优质工程(闽江杯奖工程)、国家级优质工程(鲁班奖工程)的推荐工作;四.组织建设工程QC成果发布会,负责优秀QC小组评选及推荐的工作;五.组织《质量安全》等内部资料的编辑和发放,搞好质量安全管理工作活动动态信息交流;六. 协助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机构开展省、市级文明工地的创建和与评审活动;七. 开展本市建设系统会员单位工程质量、安全自律和创建工程质量、安全管理优胜活动;八.普及质量安全管理的科学技术知识,培训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管理专业人员,提高全市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管理队伍业务技术素质。
九. 组织建设工程质量和施工安全课题攻关,开展建设工程技术咨询及专项认证的有偿或无偿咨询活动,受理建设工程质量及事故鉴定;十. 组织会员活动,维护会员的合法权益;十一.完成上级主管部门交办的任务,开展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机构委托的工作。
第三章会员第七条本会会员由单位会员和个人会员组成一. 单位会员凡在本市从事工程建设的企、事业单位,承认本会章程并自愿提出申请,经本会常务理事会讨论通过,即可成为本会单位会员。
单位会员应指定一名人员为单位代表。
二. 个人会员凡在本市从事建设工程质量工作、建筑安全生产工作的专家、科技工作者、技术人员及建设工程行政管理人员(含已退休的同志),并热心本专会工作,承认本会章程,本人提出申请,经本会常务理事会讨论通过即可成为本会个人会员。
第八条申请加入本会的会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一)拥护本会的章程;(二)有加入本会的意愿;(三)在本市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管理领域内具有一定的影响;(四)经本会常务理事会讨论通过。
第九条会员入会的程序是:(一)提交入会申请书;(二)经常务理事会讨论通过;(三)由秘书处发给会员证。
第十条会员享有下列权利:(一)本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二)参加本会的活动;(三)获得本会服务的优先权;(四)对本会工作的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五)入会自愿、退会自由;第十一条会员履行下列义务:(一)遵守本会章程,执行本会的决议;(二)维护本会合法权益;(三)完成本会交办的工作;(四)按规定交纳会费;(五)关心本会工作,及时向本会反映有关建设工程质量、施工安全情况的意见和建议,提供有关资料;(六)积极支持和参加本会组织的各项学术活动和技术咨询活动。
第十二条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会,并交回会员证。
会员如果1年不交纳会费或三次无故不参加本会活动的,视为自动退会。
第十三条会员如有严重违反本章程的行为,经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予以除名。
第四章组织机构和负责人产生、罢免第十四条本会坚持XX协商的办会原则,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代表(指单位会员代表和个人会员)大会,会员代表大会的职权是:(一)制定和修改章程;(二)选举和罢免理事;(三)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四)决定终止事宜;(五)决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五条会员代表大会须有2/3以的会员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代表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六条会员代表大会每届四年。
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
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1年。
第十七条理事会是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在闭会期间领导本会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代表大会负责。
第十八条理事会的职权是:(一)执行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二)选举和罢免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常务理事;(三)筹备召开会员代表大会;(四)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五)领导本会日常机构开展工作;(六)审定内部管理制度;审议本会的奖励和表彰工作;(七)决定设立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八)决定副秘书长、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等的聘任;(九)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九条理事会须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条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一条本会设立常务理事会。
常务理事会由理事会选举产生,在理事会闭会期间行使第十八条第一、三、五、六、七、八、九项的职权,对理事会负责。
第二十二条常务理事会须有2/3以上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常务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三条常务理事会至少半年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四条本会的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二)在本会业务领域内有较大影响;(三)会长、副会长、秘书长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70周岁;(四)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五)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的;(六)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第二十五条本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如超过最高任职年龄的,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六条本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任期四年。
(会长、副会长、秘书长任期最长不得超过两届)因特殊情况需延长任期的,须经理事会2/3以上理事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七条本会会长为本会法定代表人。
本会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团体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八条本会会长行使下列职权:(一)召集和主持理事会和常务理事会;(二)检查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三)代表本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四)副会长协助会长开展工作;(五)决定届内增加副秘书长的任命。
第二十九条本会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一)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二)协调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开展工作;(三)提名副秘书长以及各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主要负责人,交会长、常务理事会决定;(四)决定办事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五)实施理事会、常务理事会的决议;(六)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第三十条名誉会长的职责(一)享有会员的权利和义务;(二)参与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常务理事会;(三)检查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四)参与市优良、优质工程、市级文明工地的评选及工程质量、安全管理优胜评比活动,参与省优质工程、国家级优质工程的推荐活动;第三十一条顾问的职责(一)受邀参与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常务理事会;(二)受邀参与检查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三)受邀参与市优良、优质工程、市级文明工地的评选及工程质量、安全管理优胜评比活动,参与省优质工程、国家级优质工程的推荐活动;第五章资产管理、使用原则第三十二条本会经费来源:(一)会员交纳的会费;(二)企事业单位、社团和个人的自主捐赠;(三)政府资助;(四)在核准的业务X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五)利息;(六)有偿技术咨询服务的合法收入;(七)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三条本会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X围、事业的发展和会员活动,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三十四条本会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三十五条本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
会计不得兼任出纳。
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
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三十六条本会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代表大会和财政部门的监督。
资产来源属于国家拨款或者社会捐赠、资助的,必须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分布。
第三十七条本会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接受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和业务主管单位组织的财务审计。
第三十八条本会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三十九条本会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参照国家对事业单位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章程的修改程序第四十条对本会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报会员代表大会审议。
第四十一条本会修改的章程,须在会员代表大会通过后15日内,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并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后生效。
第七章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第四十二条本会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
第四十三条本会终止动议须经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并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
第四十四条本会终止前,须在业务主管单位及有关机关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
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四十五条本会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四十六条本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业务主管单位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会宗旨机关的事业。
第八章附则第四十七条本章程经二00六年五月十二日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
第四十八条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本会的理事会。
第四十九条本章程自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