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波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宁波市流动人口量化积分申评办法(
宁波积分申请办理流程

宁波积分申请办理流程随着国家对外开放政策的不断推进,越来越多的外国人选择来中国工作、生活或学习。
而作为中国的一个开放、活力十足的城市,宁波也吸引了大量外国人的关注和到来。
为了更好地管理外国人在宁波的流动和生活,宁波市政府出台了积分政策,为外国人提供了更便捷、更优惠的居留和工作条件。
本文将详细介绍宁波积分申请办理流程,供外国人参考。
一、准备申请资料1. 个人基本信息:包括姓名、国籍、性别、出生日期、护照号码、联系方式等。
2. 学历证明:提供最高学历证明或学历认证。
3. 工作经历证明:提供工作经历证明或者相关工作合同。
4. 语言水平证明:提供相关语言水平证书,如HSK(汉语水平考试)、TOEFL、IELTS等。
5. 健康证明:提供健康体检证明。
6. 犯罪记录证明:提供无犯罪记录证明。
以上资料均需提供原件和复印件,原件将在后续办理过程中进行认证。
二、申请表填写在准备好上述资料后,申请人需要填写《外国人来华工作居留申请表》。
在填写申请表时,需要认真核对填写信息,确保准确无误。
同时,还需要在申请表上进行个人签名和时间。
三、递交申请材料申请人携带准备好的申请资料和填写完整的申请表,前往宁波市公安局出入境管理处办理现场递交。
在递交材料时,需要注意官方工作时间和相关规定,以免耽误办理时间。
四、初审在递交申请材料后,工作人员将对提交的材料进行初审。
初审的目的是验证材料的真实性和完整性,并确保申请人的资格符合宁波市政府规定的积分标准。
若初审通过,申请人将获得继续办理的通知。
若初审未通过,申请人需要根据工作人员的反馈进行补充和更正,并重新提交申请材料。
五、面试初审通过后,申请人将被邀请进行面试。
面试的目的是进一步验证申请人的身份和资质,并了解其个人情况和意向。
面试主要包括基本信息确认、个人背景介绍和沟通交流等环节。
在面试中,申请人需要真诚、坦诚地回答工作人员提出的问题,并展示出积极的态度和合作意愿。
六、终审面试通过后,申请人将进入最后的终审阶段。
宁波外来务工人员子女义务段量化积分标准

宁波外来务工人员子女义务段量化积分标准全文共四篇示例,供读者参考第一篇示例:随着中国经济的快速发展,许多外来务工人员纷纷来到宁波市谋求更好的生活。
在这些外来务工人员中,很多人带着自己的子女一起来到了宁波。
这些外来务工人员子女在宁波接受教育,成长,在社会和学校中发挥着重要的作用。
为了更好地帮助和关爱这些外来务工人员子女,宁波市制定了外来务工人员子女义务段量化积分标准,以激励他们积极参与社会活动,健康成长。
一、积分标准的制定背景宁波市政府一直积极关心外来务工人员及其子女的生活和成长情况,为了更好地帮助他们解决实际问题,提高他们的生活质量,制定了《宁波市外来务工人员子女关爱办法》,其中规定外来务工人员子女可以通过参与社会义务活动来获得积分,换取相应的奖励和福利。
二、积分标准的内容1. 参与社区义工活动:每次参与社区义工活动,可获得1个积分,每月上限5个积分。
2. 参加义务扫街:每次参加义务扫街活动,可获得2个积分,每月上限10个积分。
3. 参与环境保护活动:每次参与环境保护活动,可获得3个积分,每月上限15个积分。
4. 参加文化交流活动:每次参加文化交流活动,可获得4个积分,每月上限20个积分。
5. 参与公益活动:每次参与公益活动,可获得5个积分,每月上限25个积分。
以上为外来务工人员子女可以获得积分的具体活动和对应的积分数,通过参与这些活动,他们可以积累一定数量的积分,然后可以用这些积分换取一些实用的奖励或福利。
三、积分兑换的奖励和福利外来务工人员子女通过参与社区义工活动、环境保护活动、文化交流活动和公益活动获得一定数量的积分后,可以在积分兑换中心换取相应的奖励和福利,具体奖励和福利包括但不限于:1. 礼品卡:可以用积分兑换一定面额的礼品卡,可以在指定商家购买商品。
2. 书籍奖励:可以用积分兑换各类书籍,促进外来务工人员子女的阅读兴趣。
3. 奖学金:可以用积分兑换一定额度的奖学金,资助外来务工人员子女的学习和生活。
宁波市江北区流动人口量化积分申评实施细则

宁波市江北区流动人口量化积分申评实施细则(征求意见稿)为进一步促进我区人口与经济、社会、资源、环境的协调发展,激发流动人口参与江北政治、经济、文化社会和生态建设的积极性和创造性,根据《浙江省流动人口居住登记条例》、《宁波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推行新型居住证制度的通知》、《宁波市流动人口量化积分申评办法(暂行)》等文件精神,结合江北公共服务资源供给能力,制定本细则。
一、申评对象在江北行政区域范围内居住并持有效《浙江省居住证》的流动人口(以下简称持证人)。
持证人可自愿向居住地所属街道(镇)社会服务管理中心设立的服务窗口提出流动人口量化积分申请,并按规定提交相关证明材料。
二、积分应用(一)享受积分制公共服务在保障持证人享有我区规定的各项基本公共服务和便利的前提下,根据我区公共财力、资源承载能力、经济社会发展状况、流动人口预期等实际,整合社会公共资源,梳理公共服务项目,按照“优者优待”的原则,优先将随迁子女就读义务教育、公共租赁房申请、创业就业扶持等公共服务纳入积分应用范畴,并建立健全与积分量化评价相挂钩的公共服务和便利供给机制。
流动人口公共服务积分制供给采取“本人申请、属地管理、综合积分、分别应用”的模式运作。
(二)积分落户积分落户仅适用于城区,是指区人民政府驻地及所辖镇(街道)的实际建设连接到的居民委员会和其他区域,一般指设立城市居民委员会的地方。
我区城区积分落户年度总量及指标,由市级相关部门牵头于每年12月底前向社会公布。
未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无刑事犯罪记录、按规定缴纳社会保险、有合法稳定住所且实际居住的持证人,达到居住地规定落户分值的,可自愿申请登记常住户口。
我区在年度积分落户指标内,按积分从高到低办理落户手续。
(积分落户申请受理、审核办理具体操作办法由公安机关负责制定并组织实施。
)三、指标体系量化积分指标体系分计分项目、加分项目、赋分项目、扣分(冻结)项目。
计分项目主要反映积分申请人基本情况;加分项目主要反映积分申请人综合表现和社会贡献;赋分项目主要指用人单位、居住地和相关部门对积分申请人的日常评价;扣分(冻结)项目主要针对积分申请人违法失信等方面的问题。
宁波市政府办公厅转发市人口计生委关于推进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实施方案的通知

宁波市政府办公厅转发市人口计生委关于推进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实施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宁波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0.12.28•【字号】甬政办发[2010]272号•【施行日期】2010.12.28•【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计划生育正文宁波市政府办公厅转发市人口计生委关于推进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实施方案的通知(甬政办发〔2010〕272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单位:市人口计生委《关于推进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的实施方案》已经市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一○年十二月二十八日关于推进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的实施方案(市人口计生委)按照国家人口计生委、中央综治办、财政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创新流动人口服务管理体制、推进流动人口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试点工作的指导意见》(人口流管〔2010〕69号),结合宁波市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指导思想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按照统筹解决人口问题,维护社会公平、构建和谐社会的要求,以扩大计生基本公共服务覆盖面、优化计生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质量为目标,着力解决广大流动人口育龄夫妇在实行计生中最关心、最直接、最现实的问题,加快构建配置合理、功能完善、便捷高效的计生基本公共服务供给体系,努力实现基本公共服务全员覆盖、区域均衡,促进人口与经济社会的协调、可持续发展。
二、基本原则实施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工作应遵循以下原则:(一)以人为本,促进融合。
要立足以人为本,切实维护广大流动人口的切身利益和合法权益。
对流动人口实行属地管理,做到与城市户籍人口同服务、同管理,使流动人口融入城市、融入社区,实现流动人口与当地居民的和谐相处。
(二)公平合理、基本均衡。
坚持底线公平、机会均等,切实保障流动人口育龄夫妇实行计生的基本权利,保障享有最基本的公共服务,着力缩小与户籍人口的基本公共服务差距。
宁波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流动人口服务管理工作的实施意见

宁波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流动人口服务管理工作的实施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宁波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公布日期】2015.11.03•【字号】甬政办发〔2015〕207号•【施行日期】2015.12.04•【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农民工工作正文宁波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流动人口服务管理工作的实施意见甬政办发〔2015〕207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直及部省属驻甬各单位:为深入贯彻《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做好为农民工服务工作的意见》(国发〔2014〕40号)、《中共浙江省委办公厅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完善和创新流动人口管理服务的指导意见》(浙委办发〔2014〕5号)和《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为农民工服务工作的实施意见》(浙政办发〔2015〕83号)精神,经市政府同意,现就进一步做好我市流动人口服务管理工作,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进一步明确流动人口服务管理工作的总体目标根据市委、市政府“三治理一提高”的决策部署,牢牢把握新常态下转型发展要求,紧紧围绕“着眼转型、加强调控,改善服务、优化结构,创新管理、促进融合”的工作主线,统筹处理好流动人口总量与结构的关系、增量与存量的关系、当前与长远的关系,综合运用经济、法律、市场、行政等手段,进一步创新流动人口服务管理,着力优化流动人口结构,不断改善流动人口基本公共服务。
通过今后一个时期的共同努力,使全市流动人口总量规模处于合理区间,人口结构不断优化,空间布局逐步改善,公共服务体系更加完善,社会融合氛围进一步浓厚。
到2020年,实现流动人口总量规模与资源环境承载能力相适应、素质技能与区域劳动生产率提高相适应、结构层次与经济转型发展相适应的总体目标。
二、充分发挥产业结构调整和经济转型升级的引导作用(一)促进产业转型升级。
全面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逐步实现从劳动密集型产业向资本技术密集型产业转变,从依靠劳动力数量向更多依靠技术进步转变。
宁波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宁波市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考核办法的通知-甬政办发[2008]143号
![宁波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宁波市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考核办法的通知-甬政办发[2008]143号](https://img.taocdn.com/s3/m/b466cc55e418964bcf84b9d528ea81c758f52ecc.png)
宁波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宁波市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考核办法的通知正文:---------------------------------------------------------------------------------------------------------------------------------------------------- 宁波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宁波市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考核办法的通知(甬政办发[2008]143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单位:按照市目标管理考核领导小组《关于印发2008年度县(市)、区目标管理考核项目(指标)及标准分的通知》(甬考〔2008〕2号)和市行政审批管理办公室、市公共资源交易工作管理委员会办公室、市目标管理考核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对县(市)、区2008年度行政审批服务和公共资源交易工作实行目标管理考核的通知》(甬审管办〔2008〕8号)及《关于对市直部门2008年度行政审批服务和公共资源交易工作实行目标管理考核的通知》(甬审管办〔2008〕9号)考核项目要求,其中政务公开考核项目今年主要考核《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和《宁波市政府信息公开规定》贯彻落实情况,现将宁波市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考核办法印发给你们,请各单位认真按照考核指标的各项要求,切实抓好政府信息公开工作。
二○○八年五月三十日宁波市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考核办法为认真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和《宁波市政府信息公开规定》(以下简称《规定》),提高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的质量和效率,结合我市实际,特制定本考核办法。
一、考核范围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有关单位。
二、考核内容(一)领导体制和工作机制建设情况(10分)1.分管领导明确,工作机构建立(明确),工作人员落实,任务分解到位,县(市)、区要求主管部门明确、工作网络建立。
宁波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实施流动人口量化积分管理的通知-甬政办发〔2022〕10号

宁波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实施流动人口量化积分管理的通知正文:---------------------------------------------------------------------------------------------------------------------------------------------------- 宁波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实施流动人口量化积分管理的通知甬政办发〔2022〕10号各区(县、市)人民政府,市直及部省属驻甬各单位:为贯彻落实国家和省有关文件精神,稳妥有序推进我市流动人口量化积分服务管理工作,切实提高我市流动人口量化积分服务管理工作效率和质量,推动我市流动人口公平、有序、梯度享受公共服务和便利,经市政府同意,现将我市实施流动人口量化积分管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适用对象本通知适用于在宁波市内居住、工作并持有效《浙江省居住证》的流动人口,以及符合省内居住证和积分互认条件的流动人口。
二、积分指标组成(一)积分指标。
积分指标由省级共性指标、市级共性指标和区(县、市)个性指标组成,总分值300分。
其中,省级共性指标分值100分,市级共性指标分值150分,区(县、市)个性指标分值50分。
1.省级共性指标。
设“年龄”“文化程度”“职业技能”“缴纳社保”“居住时间”等5个指标项,总分100分。
省级共性指标得分全省通用、跨区互认。
2.市级共性指标。
设“就业”“住房”“紧缺岗位”“投资纳税”“带动就业”“发明创造”“表彰奖励”“参与公益”“无偿献血”“无偿捐献”等10个指标项,总分值150分。
设置“违法失信”“违法犯罪”等2个扣分冻结指标。
市级共性指标得分全市通用、跨区互认。
3.区(县、市)个性指标。
总分值50分。
各区(县、市)政府可设置省级指标和市级指标外的个性指标,也可对省级指标和市级指标再赋分。
个性指标得分仅限于申请人所在区(县、市)应用。
(二)积分规则。
中共宁波市委办公厅、市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大力引进人才和智力实施办法》的通知

中共宁波市委办公厅、市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大力引进人才和智力实施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宁波市人民政府,中共宁波市委•【公布日期】2002.05.09•【字号】甬党办[2002]33号•【施行日期】2002.05.09•【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人力资源综合规定正文中共宁波市委办公厅、市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大力引进人才和智力实施办法》的通知(甬党办[2002]33号)各县(市)区委、人民政府,市直属各单位:《关于大力引进人才和智力实施办法》已经市委、市政府批准,现予印发,请认真贯彻执行。
中共宁波市委办公厅宁波市人民政府办公厅2002年5月9日关于大力引进人才和智力实施办法为进一步深化实施“一号工程”,全面推进人才和智力集聚战略,加快构建区域性人才高地,促进我市经济建设、社会发展和科技进步,根据中共宁波市委、宁波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快引进培养高素质人才的若干意见》(市委[1999]28号)精神,制定本办法。
一、引进人才的范围和对象第一条引进人才是指在宁波市外工作、学习,不管原籍是否在宁波,经办理有关手续来宁波工作的人员。
第二条引进的范围为全市企业、事业单位,国家机关根据工作需要也可引进一些特殊专业的高层次人才。
第三条引进对象为:1、中国科学院、中国工程院院士;2、国内有知名度的高级专家(指国家杰出专业技术人员,国家有突出贡献专家,国家级重点学科、重点实验室、工程技术研究中心学术技术带头人,进入国家“百千万人才工程”第一、二层次的人员);3、55周岁以下具有正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人员;4、45周岁以下具有博士学位或副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人员;5、40周岁以下具有中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或具有硕士学位人员;6、国外具有以上1-5款同等学历、学位、知名度的人员;7、35周岁以下具有本科学历或携带高科技科研项目来甬实现产业化的专业人员;8、高级技工等其他具有特殊才能的人员以及企业急需的各类紧缺人才。
宁波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2009年我市加强外来务工人员服务管理工作任务分解的通知

宁波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2009年我市加强外来务工人员服务管理工作任务分解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宁波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9.03.05•【字号】甬政办发[2009]47号•【施行日期】2009.03.0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就业促进正文宁波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2009年我市加强外来务工人员服务管理工作任务分解的通知(甬政办发[2009]47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有关单位:现将《2009年我市加强外来务工人员服务管理工作任务分解》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宁波市人民政府办公厅二○○九年三月五日2009年我市加强外来务工人员服务管理工作任务分解为认真贯彻落实市外来务工人员服务管理工作领导小组第三次(扩大)会议及市委办、市府办《关于做好2009年全市外来务工人员服务管理工作的通知》(甬党办[2009]3号)文件精神,按照“齐心协力办好企业稳就业保增长、确保外来务工人员合法权益重民生保稳定、强化社会团结互助保平安促和谐、完善服务体系创机制上水平”的工作要求,现将2009年我市加强外来务工人员服务管理工作任务分解如下:一、广泛动员,积极引导,齐心协力办好企业稳就业保发展(一)开展企业形势任务教育1.结合“创建服务型机关、促进企业发展”主题活动,广泛持久地开展企业形势任务教育,着力营造企业平稳发展、创新发展、转型发展、科学发展的良好环境。
[责任单位:市服务企业促发展领导小组办公室、市经委、市总工会,各县(市)区](二)动员献计出力促发展2.广泛发动外来务工人员为企业排忧解难献计献策,群策群力,积极投身企业技术革新、工艺改进、发明创造、管理创新和市场拓展,深入开展职工“五小”创新、技术比武和岗位练兵活动,为企业降低成本、增产节约、节能减排贡献聪明才智,充分发挥外来务工人员在服务企业中的生力军作用。
[责任单位:市总工会、市劳动保障局,各县(市)区](三)动员共创和谐企业同发展3.广泛深入地开展和谐企业创建活动,引导企业把走出生产经营困境与发挥人力资源优势有机结合起来,坚持负重奋进与履行社会责任相统一,千方百计落实各项关爱服务措施,保护好发挥好外来务工人员积极性,尽量少减员少减薪,着力做好管理骨干、技术工人和熟练工人队伍稳定工作。
宁波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宁波市促进人才合理流动规定》的通知

宁波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宁波市促进人才合理流动规定》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宁波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1995.08.07•【字号】甬政[1995]15号•【施行日期】1995.08.07•【效力等级】地方政府规章•【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人力资源综合规定正文宁波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宁波市促进人才合理流动规定》的通知(甬政〔1995〕15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单位:现将《宁波市促进人才合理流动规定》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宁波市人民政府一九九五年八月七日宁波市促进人才合理流动规定第一条为适应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需要,促进人才合理有序流动和人才资源的科学配置,保护人才和用人单位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人才,是指具有中专以上学历或者取得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专业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以及其他具有相当的专业特长和管理水平,从事专业技术或管理工作的人员。
本规定所称人才流动,是指以双向选择为特征,通过人才市场,人才工作的单位发生变化和转移。
第三条本市各类企业、事业单位的人才流动和外省市人才流动来本市,适用本规定。
第四条人才流动应有利于经济建设,有利于改善人才的分布结构,有利于更好地发挥人才作用。
在优先保证国家重点建设工程和重大科研项目人才需要的前提下,鼓励人才合理流动。
第五条市、县(市、区)人事部门设立的人才服务中心承担人才流动的社会化服务和管理,受人事部门委托,可以行使部分管理职能。
第六条人才服务中心通过人才市场对人才流动进行管理与服务。
用人单位需面向社会公开招聘人才的,应通过人才市场有序进行;人才可通过人才市场自主择业。
第七条人才可以在不同所有制性质的企业、事业单位之间流动。
流动后可按本人意愿,在档案中保留原所有制和身份。
原事业单位的人才流动到企业后,又要求回事业单位的,可以按照在事业单位之间流动对待。
第八条流动到外商投资企业、乡镇企业、私营企业、民办科研机构或从事个体经营的人才,其人事关系、人事档案由人才服务中心管理;流动到国有、集体企事业单位工作的,其人事关系、人事档案可以委托人才服务中心实行社会化管理。
宁波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发改委、市统计局关于建立宁波市社会发展评估报告制度意见的通知

宁波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发改委、市统计局关于建立宁波市社会发展评估报告制度意见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宁波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7.06.20•【字号】甬政办发[2007]119号•【施行日期】2007.06.2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宁波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发改委、市统计局关于建立宁波市社会发展评估报告制度意见的通知(甬政办发〔2007〕119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单位:市发改委、市统计局《关于建立宁波市社会发展评估报告制度的意见》已经市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七年六月二十日关于建立宁波市社会发展评估报告制度的意见为进一步加强对全市社会发展的监测,促进经济和社会协调发展,根据《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计经委统计局关于建立全省社会发展评估报告制度意见的通知》(浙政办发〔1998〕127号)精神,在我市建立社会发展评估报告制度,现提出如下意见:一、建立社会发展评估报告制度的目的在全市范围内建立社会发展评估报告制度,是加强对社会发展的监测,将社会发展评估工作制度化的需要;是更加清晰、准确地了解我市社会发展现状、趋势和问题,推进我市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建设的需要;是促进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增加社会各类组织和人民群众对我市社会发展水平了解的需要。
通过评估报告,不断发现存在问题、解决问题,将有利于推进我市经济和社会协调发展,促进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建设。
二、社会发展评估报告制度的指标体系及实施办法社会发展评估报告以社会发展领域的年度统计数据为依据,通过数据量化的办法,反映某一地区的社会发展水平和社会发展速度值。
在指标设置上,以“以人为本、促进人的全面发展”为主线,按照指标的引导性、前瞻性、科学性和可得性的原则,按既与省里的方案衔接,又符合宁波地方实际的要求,现阶段暂按人口状况、生活水平和生活质量、公益服务、社会保障和社会秩序四个领域,设置一定数量的指标,以后根据经济社会发展逐步调整。
宁波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宁波市优秀外来务工人员户籍登记管理办法的通知

宁波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宁波市优秀外来务工人员户籍登记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宁波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7.09.29•【字号】甬政办发[2007]192号•【施行日期】2007.09.29•【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婚姻登记管理正文宁波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宁波市优秀外来务工人员户籍登记管理办法的通知(甬政办发〔2007〕192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单位:《宁波市优秀外来务工人员户籍登记管理办法》已经市政府第12次常务会议同意,现予以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二○○七年九月二十九日宁波市优秀外来务工人员户籍登记管理办法第一条为促进和谐社会建设,逐步建立城乡统一的户籍管理制度,激励外来务工人员积极为本市建设作贡献,根据国务院、省委和省政府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已在本市行政区域内就业生活的非本市常住户口的优秀外来务工人员及其配偶、未成年子女申请登记为本市常住户口的管理活动。
本办法所称优秀外来务工人员是指获得国家、本省、本市及县(市)、区级党委或政府,国家、本省、本市有关部门、单位授予荣誉称号的外来务工人员。
第三条优秀外来务工人员户籍登记管理,应当遵循属地管理、条件准入、程序规范、公正、公开的原则。
第四条市和县(市)、区公安机关负责优秀外来务工人员户籍登记管理工作,市有关部门、单位应当及时向市公安机关提供外来务工人员获得荣誉称号的情况。
第五条准予在本市落户的优秀外来务工人员及其配偶、未成年子女统一登记为非农业户口。
第六条2006年12月31日以前获得以下荣誉称号之一的现外来务工人员,可以在荣誉获得的现务工所在实际居住地申请登记为本市常住户口:(一)获得国家、本省、本市及县(市)、区级人民政府授予的“劳动模范”、“先进生产者”等荣誉称号的;(二)获得国家、本省、本市及县(市)、区级党委授予的“优秀共产党员”荣誉称号的;(三)获得本市有关市级部门、单位授予的“首席工人”、“外来务工明星”荣誉称号,并经市政府常务会议批准的。
宁波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和规范政府信息公开情况统计报送工作的通知-甬政办发〔2014〕221号

宁波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和规范政府信息公开情况统计报送工作的通知正文:----------------------------------------------------------------------------------------------------------------------------------------------------宁波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和规范政府信息公开情况统计报送工作的通知甬政办发〔2014〕221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直各有关单位:为深入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以下简称《条例》),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和规范政府信息公开情况统计报送工作的通知》(国办发〔2014〕32号)和《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和规范政府信息公开情况统计报送工作的通知》(浙政办发〔2014〕90号)要求,现就进一步加强和规范我市政府信息公开情况统计报送工作通知如下:一、统计范围和内容统计范围:具有法定行政职能,依《条例》承担政府信息公开义务的各级政府和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工作部门,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
统计内容:主动公开、依申请公开、政策解读、回应社会关切、行政复议、行政诉讼、举报投诉、机构建设和政府信息公开相关培训等情况。
二、组织领导和实施(一)各级政府办公室负责组织实施本行政区域的政府信息公开情况统计工作,确定统计范围内的单位名单,布置统计工作任务,汇总统计数据,逐级向上一级人民政府信息公开主管部门报送汇总统计情况。
(二)各县(市)区人民政府负责组织实施本级人民政府及其部门的政府信息公开统计工作,推动本行政区域内乡镇(街道)做好政府信息公开统计工作,填写《政府信息公开情况统计表》,向市政府办公厅报送县(市)区本级人民政府信息公开统计情况(包括本级人民政府及其部门数据)和本行政区域政府信息公开汇总统计情况。
(三)市政府各部门(包括实行双重管理的市级部门)负责组织实施本部门政府信息公开统计工作,填写《政府信息公开情况统计表》,向市政府办公厅报送统计情况。
宁波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管理和服务工作的实施意见

宁波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管理和服务工作的实施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宁波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4.10.27•【字号】甬政办发[2004]217号•【施行日期】2004.10.27•【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计划生育正文宁波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管理和服务工作的实施意见(甬政办发[2004]217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单位:根据国家《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管理和服务工作若干规定》(以下简称《规定》)和九部委《关于进一步做好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的意见》(国人口发〔2003〕61号,以下简称《意见》)等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实际,经市政府领导同意,现就进一步加强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管理和服务工作,提出如下实施意见,请认真贯彻执行。
一、提高思想认识,加强组织领导提高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管理和服务水平,对稳定低生育水平,促进人口与经济、社会的协调和可持续发展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各级政府及其有关部门要统一思想、提高认识,从维护社会稳定和促进经济发展的大局出发,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和《办法》有关规定,坚持“公平对待,合理引导,完善管理,搞好服务”的基本原则,切实加强组织领导,强化管理与服务。
各级政府要牢固树立职责法定、依法行政意识,自觉履行法律、法规规定的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职责。
要进一步建立健全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领导机制,党政主要领导要亲自抓、负总责;完善各级、各有关职能部门的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目标责任制度,建立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协调机制,健全协调小组工作制度和联席会议制度,研究解决在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管理和服务中存在的问题;通过制度建设,不断提高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水平。
要积极发挥各类企事业单位、计生协会等城乡基层单位群众组织在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管理和服务中的作用,加强与流动人口户籍地计划生育部门的信息联系,共同做好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管理和服务工作。
宁波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宁波市民生实事项目征集初定暂行办法的通知-甬政办发〔2018〕13号

制定机关
公布日期
2018.01.22
施行日期
2018.01.22
文号
甬政办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
现行有效
正文:
----------------------------------------------------------------------------------------------------------------------------------------------------
宁波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宁波市民生实事项目征集初定暂行办法的通知
甬政办发〔2018〕13号
各区县(市)人民政府,市直及部省属驻甬各单位:
《宁波市民生实事项目征集初定暂行办法》已经市政府第16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宁波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8年1月22日
——结束——
宁波市人民政府关于开展行政规范性文件评估工作的指导意见-甬政发[2013]114号
![宁波市人民政府关于开展行政规范性文件评估工作的指导意见-甬政发[2013]114号](https://img.taocdn.com/s3/m/70d5fc7c9a6648d7c1c708a1284ac850ad02044f.png)
宁波市人民政府关于开展行政规范性文件评估工作的指导意见正文:---------------------------------------------------------------------------------------------------------------------------------------------------- 宁波市人民政府关于开展行政规范性文件评估工作的指导意见(甬政发〔2013〕114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直及部省属驻甬各单位:根据《国务院关于加强法治政府建设的意见》(国发〔2010〕33号)和《浙江省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办法》(浙政令〔2010〕275号)规定,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机关要适时组织对行政规范性文件的实施情况进行评估。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和省政府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现就开展行政规范性文件评估工作(以下简称评估工作)提出如下指导意见:一、评估范围市政府制定的(包括经市政府批准后,市政府办公厅发布的)实施一定期限的行政规范性文件,重点是涉及财政资金的投入补贴、对社会民生有较大影响、在全国全省率先实施以及其他关系我市经济社会长远发展的行政规范性文件。
具体评估项目由市政府办公厅、市政府法制办会同行政规范性文件实施机关根据市政府工作安排、并报市政府同意后确定。
二、评估原则(一)客观公正。
要在全面、客观了解行政规范性文件实施情况的基础上,科学分析行政规范性文件取得的成效和存在的问题,对行政规范性文件做出客观评价,提出公正的评估意见。
(二)公开透明。
除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或者个人隐私的以外,评估工作过程和结果应当公开。
(三)科学民主。
要通过多种形式和渠道保证公众的知情权、参与权、表达权和监督权,广泛听取意见,科学收集、分析、评估相关资料。
(四)注重实效。
要充分发挥评估工作的积极作用,把评估结果作为完善行政规范性文件、健全配套制度和改进管理方式的重要依据。
2021宁波积分落户细则_细则_

2021宁波积分落户细则最新宁波市积分落户细则宁波积分落户管理办法(试行)正式发布,其中都有哪些信息呢?下面是小编给大家整理的20xx最新宁波市积分落户细则原文宁波积分落户管理办法(试行),希望能帮到大家! 20xx最新宁波市积分落户细则第一条为深入贯彻落实户籍制度改革精神,坚持和强化首都城市战略定位,进一步加强人口服务和管理,逐步有序推进长期在京稳定就业和生活的常住人口落户工作,紧密结合本市实际,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积分落户是指通过建立指标体系,对每项指标赋予一定分值,总积分达到规定分值的申请人,可申请办理本市常住户口。
第三条坚持公平公正、总量控制、存量优先、有序推进的原则,稳步实施积分落户制度。
第四条申请人申请积分落户应同时符合下列条件:(一)持有本市居住证;(二)不超过法定退休年龄;(三)在京连续缴纳社会保险7年及以上;(四)无刑事犯罪记录。
第五条积分落户指标体系由合法稳定就业、合法稳定住所以及教育背景、职住区域、创新创业、纳税、年龄、荣誉表彰、守法记录指标组成。
总积分为各项指标的累计得分。
(一)合法稳定就业指标及分值申请人与在京用人单位签订正式并连续工作满1年及以上,或在京投资办企业并连续经营满1年及以上,或在京注册登记为个体工商户并连续经营满1年及以上;以连续缴纳社会保险年限作为合法稳定就业年限的计分标准,每连续缴纳社会保险满1年积3分。
(二)合法稳定住所指标及分值申请人拥有取得本市房屋所有权证的自有住所;或签订正式房屋,合法租赁符合登记备案、依法纳税等有关规定的住所;或居住在用人单位提供的具有合法产权的宿舍。
申请人需连续居住满1年及以上。
在自有产权住所每连续居住满1年积1分,在合法租赁住所和单位宿舍每连续居住满1年积0.5分。
当连续居住年限多于缴纳社会保险年限,以连续缴纳社会保险年限作为连续居住年限。
(三)教育背景指标及分值申请人取得国民教育系列及教育部认可的学历(学位)的,可获得相应的积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