物价局技术服务收费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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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价局技术服务收费意见

物价局技术服务收费意见

为进一步做好城市规划技术服务工作,规范城市规划技术服务收费行为,更好地为城市建设服务,根据我省实际,参照外省经验,*年省物价局、省建设厅联合下发了《关于规范城市规划技术服务收费的通知》(冀价经费[*]7号),经试行一年,现就全省城市规划技术服务正式收费标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城市规划技术服务收费,是指依法取得经省批准的城市规划技术服务机构资格和经工商登记注册的城市规划技术服务机构,受建设单位委托,根据国家的法律、法规和技术标准与规范,为建设单位提供规划技术服务,收取规划技术服务费的行为。

二、城市规划技术服务的内容为:建设项目的现场踏勘、用地及相关社会、空间情况的调研咨询;规划设计条件研制和有关技术资料的提供;规划设计方案的论证比选和征询公众意见;建设项目验线、复验;提供规划建设项目档案动态信息存储和检索等。

三、城市规划技术服务费属于经营服务性收费,应本着自愿有偿服务原则进行,城市规划技术服务机构接受建设单位委托提供服务,要与建设单位签订书面协议,明确双方的权力和义务,并严格执行价格主管部门核定的收费标准,城市规划技术服务机构收取城市规划技术服务费后,不得再收取技术资料工本费等其他任何费用,不得以任何形式增加收费项目和提高收费标准,不得利用部门的职权强制服务和收费,凡擅自增加收费项目提高收费标准、强制服务收费或服务不到位或不提供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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务收费的,由价格主管部门依照《价格法》的有关规定进行查处。

四、城市规划技术服务费收费范围和标准如下:

单位:元/平方米

序号收费项目收费标准备注

省辖市其它城镇

1营业性用房或设施1.801.60按建筑面积计算

2工业厂房1.401.20按建筑面积计算

3住宅及其他建筑0.800.80按建筑面积计算

4铁路、道路、工程管线及其它难以用面积计算的建构筑物1‰0.8‰按核定的工程投资总额计算

对党政机关办公用房、军事设施(不含经营性设施、家属宿舍)、中小学教学用房、学生集体宿舍、托儿所和幼儿园用房、民政部门兴办的敬老院和非盈利性社会福利设施、公共绿地及防洪、抗震、人防等抗灾工程,只收取技术资料工本费100元,免收城市规划技术服务费。

以上收费标准为全省统一最高限价,各设区市价格主管部门可根据当地实际情况制定具体收费标准,并报省物价局备案。

五、城市规划技术服务机构收费前,应按省建设厅、省物价局《关于印发<河北省城市规划技术服务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的有关规定,到省建设厅申领《城市规划技术服务资格证书》后,方可按隶属关系,到当地物价部门申领《收费许可证》,收费项目和标准在收费场所的醒目位置公开标示,收费使用税票,按章纳税,主动接受价格主管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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门和社会的监督。

六、本通知自发布之日起执行。原河北省物价局、河北省建设厅《关于规范城市规划技术服务收费的通知》(冀价经费[*]7号)同时废止。本通知执行期间,国家如出台新的收费规定,按国家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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仅供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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