物价局技术服务收费意见
湘价服〔2021〕111号
湘价服〔2021〕111号湖南省物价局关于重新核定建筑消防设施维修保养技术服务收费标准的通知发布部门: 湖南省物价局发布文号: 湘价服[2021]20号各市州物价局:我局《关于核定建筑消防设施维修保养技术服务试行收费标准的批复》(湘价服[2021]139号)下发以来,全省消防设施维修保养技术收费秩序得到了较好的规范,社会反映平稳,经研究决定重新核定全省建筑消防设施维修保养技术服务收费标准,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收费标准:建筑消防设施维修保养技术服务费(简称维保服务费)按消防设施总投资额分档累加计收,100万元以内的,年度维保服务费为6%;101-300万元的,年度维保服务费为5%;301-600万元的,年度维保服务费为4%;601万元以上的,年度维保服务费为2%。
二、维保内容: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配置的消防设施和器材、设置消防安全标志的维修保养,包括火灾自动报警系统,室外、室内消火栓水系统,各类自动喷火灭火系统,各类气体自动灭火系统,固定气溶胶自动灭火系统,固定泡沫灭火系统,消防电源和消防电气设施以及其他需要进行维护和测试的消防安全设施器材。
三、开展建筑消防设施维修保养服务工作,必须取得有关部门批准的消防设施维修保养技术资格,必须遵循自愿委托和服务有偿的原则,维保单位应与委托方签订服务协议或合同,并明确具体的维保项目、维保技术标准,严格执行规定的收费标准,严禁指定或强制服务。
维修保养期按年度计算,维保后必须向委托人出具技术维护检测报告,对检测结果承担相关法律责任。
无维保委托书和不出具检测报告的,不得收费。
维保服务年度内、或虽超过合同期,但属公司责任内需复修的,公司应按合同要求维保,并不得另行收费。
四、建筑消防设施维修保养服务费属重要的服务价格,由省物价局统一管理。
凡不具备维保资质和条件的单位,不得参照本规定收费。
执收单位应到同级价格部门重新办理服务价格登记证手续,使用税务部门规定票据,自觉接受价格管理部门的监督检查。
福建省物价局关于公布省级定价管理的涉企经营服务性收费优惠政策清单的通知
福建省物价局关于公布省级定价管理的涉企经营服务性收费优惠政策清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福建省物价局•【公布日期】2016.08.16•【字号】闽价服〔2016〕239号•【施行日期】2016.08.16•【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服务贸易,价格正文福建省物价局关于公布省级定价管理的涉企经营服务性收费优惠政策清单的通知闽价服〔2016〕239号各设区市物价局(发改委)、平潭综合实验区市场监管局、省直和中央驻闽有关单位:为加强政府职能转变、创新价格管理和服务方式,优化价格环境,进一步减轻企业负担,根据《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2016年省政府“立项挂牌”办理任务分解表的通知》(闽政办〔2016〕3号)的要求,现将《福建省省级定价管理的涉企经营服务性收费优惠政策清单》(以下简称《优惠政策清单》)予以公布,并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本《优惠政策清单》共计8项,涵盖我省省级定价管理的涉企经营服务性收费的各项优惠政策、行业主管部门、收费文件、执行时限、执收单位等内容,具体详见附件。
二、本《优惠政策清单》实行动态管理,对发生变动的涉企经营服务性收费优惠政策,我局将在门户网站或通过媒体及时向社会公布相关政策文件,并在门户网站上适时更新福建省省级定价管理的涉企经营服务性收费优惠政策清单,切实提高收费优惠政策透明度。
(福建省物价局门户网站网址为:http:///)。
三、各设区市价格主管部门要按照我局《关于清理和编制定价管理的涉企经营服务性收费优惠政策清单的通知》(闽价服〔2016〕34号)的要求,抓紧清理和编制本辖区内定价管理的涉企经营服务性收费优惠政策清单,并于2016年9月30日前,向社会公布,同时要加强对涉企经营服务性收费优惠政策执行和落实情况的监督检查,对不按规定要求落实优惠政策的价格违法行为,严格依法进行查处。
附件:1.福建省省级定价管理的涉企经营服务性收费优惠政策清单2.省直和中央驻闽有关单位名单福建省物价局2016年8月16日附件1附件2省直和中央驻闽有关单位名单省发改委、省国土厅、省交通运输厅、省国资委、省消防总队、省电力公司。
安徽省物价局、建设厅关于城市规划综合技术服务收费有关问题的通知
安徽省物价局、建设厅关于城市规划综合技术服务收费有关问题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安徽省物价局,安徽省建设厅•【公布日期】2000.12.13•【字号】皖价房[2000]423号•【施行日期】2000.12.13•【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价格正文安徽省物价局、建设厅关于城市规划综合技术服务收费有关问题的通知(皖价房[2000]423号2000年12月13日)各市、行署物价局、建委、规划局(处):为加强城市规划管理,促进城市规划事业的发展,更好地为城市建设服务,根据《安徽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办法》、《安徽省经营性服务收费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现将我省城市规划综合技术服务收费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城市规划综合技术服务是指依法取得省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认定的城市规划综合技术服务资格、省物价部门确认的收费资格,并具有法人资格的城市规划综合技术服务机构,受建设单位委托,根据国家的法律、法规、技术标准与规范,为建设单位提供现场踏勘选址、定点、技术资料、规划设计条件和设计方案的比选、论证、规划验线等综合技术服务。
二、城市规划综合技术服务应本着自愿委托、有偿服务的原则。
城市规划综合技术服务机构接受建设单位委托,提供城市规划综合技术服务,并与建设单位签订书面协议,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不得利用部门的职权实行强制性服务和收费。
三、城市规划综合技术服务分为选址、定点、用地规划和建设规划两个阶段。
城市规划综合技术服务收费按照建设单位要求提供不同阶段的服务,分别计收。
同时提供上述两个阶段服务时,选址、定点、用地规划阶段费用减半计收。
具体收费标准见附件。
四、根据省政府《关于进一步规范经济适用住房价格管理促进住房建设和流通的通知》(皖政[1998]49号)精神,对经济适用住房建设项目免收城市规划综合技术服务费和技术资料工本费。
五、军事设施(不含经营性设施、家属宿舍)、政府兴办的中小学教育用房、学生集体宿舍、托儿所、幼儿园、敬老院、非盈利性的社会福利设施、公共绿地等免收城市规划综合技术服务费。
安徽省物价局关于重新明确气象专业技术服务收费政策的通知-皖价规〔2015〕91号
安徽省物价局关于重新明确气象专业技术服务收费政策的通知正文:----------------------------------------------------------------------------------------------------------------------------------------------------安徽省物价局关于重新明确气象专业技术服务收费政策的通知皖价规〔2015〕91号各市物价局,宿松、广德县物价局:为进一步加强涉企收费的动态管理,切实减轻企业负担,根据国务院和省政府关于清理规范行政审批中介服务收费的有关文件精神,经研究,现就我省气象专业技术服务有关收费事项重新明确如下:一、取消我省核定的雷电灾害风险评估收费和雷电浪涌保护器(SPD)测试收费。
二、放开防雷设施定期检测收费、电子信息系统机房空间电磁环境测试评估收费、气候可行性论证收费标准,由委托双方根据服务成本、市场需求和社会承受能力等因素协商确定。
三、鉴于当前防雷技术服务市场尚未完全放开,对防雷技术服务机构依法开展的新、改、扩建建(构)筑物、易燃易爆场所、电子信息系统等防雷装置设计技术审查和防雷装置施工跟踪检测收费,继续实行政府指导价管理,收费标准见附表。
四、气候可行性论证范围应严格限定在《安徽省气候资源开发利用和保护条例》规定的范围,严禁气候可行性论证机构擅自扩大论证范围,强制企业接受服务并收费。
未取得国务院气象主管机构确认的具备相应气候可行性论证能力的机构不得开展相关论证业务,严禁以分中心等名义承揽业务并收费。
五、依法取得相关资质的各级各类气象专业技术服务机构接受申请人委托开展相关技术服务时,要严格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技术规范,遵循自愿有偿、诚实信用原则,与委托人签订委托合同(协议),明确服务项目、服务内容和服务质量、收费标准、收费方式、收费金额等,为委托人提供质价相符、符合规程要求的技术服务。
南京市物价局关于同意收取技术服务劳务费的批复(2004)-宁价工[2004]144号
南京市物价局关于同意收取技术服务劳务费的批复(2004)
正文:
---------------------------------------------------------------------------------------------------------------------------------------------------- 南京市物价局关于同意收取技术服务劳务费的批复
(二○○四年五月九日宁价工[2004]144号)
南京苏源实业有限公司:
你公司《关于提供劳务服务请求价格政策支持的请示》(宁苏源稽[2004]6号)收悉。
经研究,同意你公司本着企业间互惠互利、双方协商一致的原则,参照省内本行业常规运作方式,收取技术服务劳务费,但最高不得超过实际推广销售额的5%。
希望你公司继续积极、主动为各电气产品生产企业和供用电施工单位提供技术指导和产品推广、服务工作,为推动技术进步,保证南京电网安全运行和用电的可靠性发挥更大的作用。
本批复自2004年5月1日起,到2005年4月30日止,试行一年。
此复。
——结束——。
天津市物价局关于建设工程档案技术服务收费有关问题的通知
天津市物价局关于建设工程档案技术服务收费有关问题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天津市物价局•【公布日期】2008.09.12•【字号】津价房地[2008]235号•【施行日期】2008.09.1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财政其他规定正文天津市物价局关于建设工程档案技术服务收费有关问题的通知(津价房地〔2008〕235号)市规划局:你局《关于核定建设工程档案技术服务内容及收费标准的请示》(规财字[2008]876号)收悉。
经研究,现将我市城建档案系统接受委托,提供建设工程档案技术服务收费的有关事宜通知如下:一、根据国家有关部门和本市相关规定,建设工程档案技术服务收费属于经营服务性收费。
委托双方应根据委托方式和服务内容签订服务合同,并严格按业务规程提供质量合格的技术服务。
二、服务项目和收费标准(一)工程档案建档技术服务费1、工程档案整编服务费为委托方提供包含整理工程准备阶段文件、工程监理文件、施工文件、竣工验收文件和编绘竣工图等全部服务,并提供工程档案装具。
收费标准按工程等级分别为:一级建筑市政工程,按工程设计收费标准每万元不超过400元;二级建筑市政工程,按工程设计收费标准每万元不超过600元;三级建筑市政工程,按工程设计收费标准每万元不超过800元。
2、工程建档全程技术指导服务费代表建设单位组织并指导各参建单位和有关部门开展从工程立项到工程竣工的文件资料收集归档、竣工图编绘、档案移交等全过程的建档工作。
收费标准按工程等级分别为:一级建筑市政工程,按工程设计收费标准每万元不超过200元;二级建筑市政工程,按工程设计收费标准每万元不超过300元;三级建筑市政工程,按工程设计收费标准每万元不超过400元。
3、工程建档整编技术指导服务费对建设单位编制整理工程档案或自行编制整理的工程档案进行规范性整改提供技术指导服务。
收费标准按工程等级分别为:一级建筑市政工程,按工程设计收费标准每万元不超过120元;二级建筑市政工程,按工程设计收费标准每万元不超过180元;三级建筑市政工程,按工程设计收费标准每万元不超过240元。
海南省物价局关于核定防雷技术服务收费标准问题的通知-琼价审批[2009]39号
海南省物价局关于核定防雷技术服务收费标准问题的通知正文:---------------------------------------------------------------------------------------------------------------------------------------------------- 海南省物价局关于核定防雷技术服务收费标准问题的通知(琼价审批[2009]39号2009年11月24日)海南省气象局,各防雷设施检测服务单位:省气象局《关于申请核定防雷技术服务正式收费标准的函》收悉。
鉴于各防雷设施检测服务单位试行原省发展与改革厅《关于重新核定防雷技术服务收费标准和有关问题的通知》琼发改收费[2007]150号规定标准期满,根据试行情况,经研究,现就重新核定防雷技术服务收费标准等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在我省依法成立并且具有防雷设施检测资质的单位接受委托,为委托人提供防雷技术服务,可向委托方收取防雷技术服务费。
二、防雷技术服务收费实行政府指导价,防雷设施检测服务收费项目和标准见附件1;村镇新建建筑物(单体民用住宅)防雷设施检测收费标准见附件2;新建建(构)筑物防雷设施检测项目程序及收费计算办法见附件3。
收费单位可根据工作量大小、服务难易程度等,以规定的收费标准为基准价,在上下浮动不超过10%的幅度内,双方协商确定具体收费标准。
三、根据《海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气象法〉办法》规定,防雷设施实行定期检测制度。
油库、气库、化学品仓库、易燃易爆场所的防雷设施每半年检测一次,其余场所的防雷设施每年检测一次。
防雷检测机构按规定对防雷设施进行检测,具体检测项目见附件4、附件5。
四、凡第一次检测不合格的防雷设施,整改后需重新复检,复检次数不超过二次的不另行收费。
经过二次复检仍不合格,需进行第三次及以上次数复检的,每次收费标准均按复检内容收费标准的50%收取。
物价局价格管理工作意见5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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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价局价格管理工作意见5篇
第一篇:物价局价格收费管理工作意见
2019年价费管理工作总体要求是:深入贯彻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精神以及中央经济工作要求,根据省市有关文件精神,围绕县委、政府确定的总体发展目标,以稳定物价为重点,强化价格收费公共服务,夯实价格工作基础,不断提升价格管理水平,为全县经济持续健康发展和社会和谐稳定营造良好的价费环境。
一、保持价格总水平基本稳定
着力抓好价格调控管理工作。
去年我县的居民消费价格总水平涨幅控制目标为 3.5%左右。
今年要密切关注市场价格动态,及时发现倾向性、苗头性、趋势性价格问题,深入分析价格形势,积极防范和妥善应对价格异常波动,力争把物价消费指数控制在预期目标以内。
二、加强价格收费管理,强化价格行为监管
(一)着力抓好收费年审,规范收费行为。
认真开展好2019年度行政事业性、经营服务性收费年审(含交叉年审)和收费统计工作,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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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物价局、建设厅关于规范城市规划技术服务收费的通知
河北省物价局、建设厅关于规范城市规划技术服务收费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河北省建设厅,河北省物价局•【公布日期】2002.03.13•【字号】冀价经费字[2002]7号•【施行日期】2002.03.13•【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财政其他规定正文河北省物价局、建设厅关于规范城市规划技术服务收费的通知(冀价经费字[2002]7号2002年3月13日)各设区市物价局、建委(规划局):为进一步做好城市规划技术服务工作,规范城市规划技术服务收费行为,更好地为城市建设服务,根据我省实际,参照外省经验,现就全省城市规划技术服务收费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城市规划技术服务收费,是指依法取得经省批准的城市规划技术服务机构资格和经工商部门登记注册的城市规划技术服务机构,受建设单位委托,根据国家的法律、法规和技术标准与规范,为建设单位提供城市规划技术服务,收取城市规划技术服务费的行为。
二、城市规划技术服务的内容为:建设项目的现场踏勘、用地及相关社会、空间情况的调研咨询;规划设计条件研制和有关技术资料的提供;规划设计方案的论证比选和征询公众意见;建设项目验线、复验;提供规划建设项目档案动态信息存储和检索等。
三、城市规划技术服务费属于经营服务性收费,应本着自愿有偿服务原则进行,城市规划技术服务机构接受建设单位委托提供服务,要与建设单位签订书面协议,明确双方的权力和义务,并严格执行价格主管部门核定的收费标准,城市规划技术服务机构收取城市规划技术服务费后,不得再收取技术资料工本费等其他任何费用,不得以任何形式增加收费项目和提高收费标准,不得利用部门的职权强制服务和收费,凡擅自增加收费项目提高收费标准、强制服务收费或服务不到位或不提供服务收费的,由价格主管部门依照《价格法》的有关规定进行查处。
四、城市规划技术服务费收费范围和标准如下:单位:元/平方米省辖市、其它城镇。
计算的建筑物、投资总额计算。
福建省物价局关于降低部分防雷技术服务收费标准等有关问题的复函-闽价服〔2015〕242号
福建省物价局关于降低部分防雷技术服务收费标准等有关问题的复函正文:----------------------------------------------------------------------------------------------------------------------------------------------------福建省物价局关于降低部分防雷技术服务收费标准等有关问题的复函闽价服〔2015〕242号省气象局:你局《关于申请重新核定防雷技术服务收费项目及标准的函》(闽气函〔2015〕143号)收悉,为规范防雷技术服务收费行为,切实减轻企业负担,经研究,现就降低部分防雷技术服务收费标准等有关问题复函如下:一、防雷技术服务收费为重要专业服务收费,实行政府指导价管理。
二、降低雷电灾害风险评估、防雷装置施工跟踪检测和防雷装置设计技术评价等3项收费标准,具体防雷技术服务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详见附件1,防雷技术检测服务内容详见附件2和附件3。
本复函收费标准为上限标准,允许防雷技术服务机构根据实际情况在规定收费标准之内适当下浮。
三、防雷技术服务机构在开展相关检测服务时,对检测不合格经整改后一次性复检合格的不再另行收费;复检仍不合格的需再次复检的,其收费按复检项目对应标准的50%收取。
四、根据《中国气象局办公室关于取消第一批行政审批中介服务事项的通知》(气办发〔2015〕22号)规定,取消了雷电灾害风险评估行政审批中介服务事项。
为减轻企业负担,凡属企业自愿委托开展的雷电灾害风险评估服务,其收费按项目投资总额(不含土地价格)为基数计费。
对国家、省重点建设项目、政府保障性住房、社会福利院、中小学校和幼儿园等公益事业的雷电灾害风险评估收费,按本复函规定收费标准不高于80%收取。
五、防雷技术服务收费实明码标价制度,收费单位应在收费地点醒目位置公示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价格举报电话“12358”及相关内容,落实“阳光收费”各项规定,自觉接受价格主管部门和社会的监督,同时根据《福建省物价局福建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关于取消经营服务性收费证制度加强事中事后监管的通知》(闽价服〔2015〕118号)的要求,认真落实收费单位情况报告制度,于每年4月底前将全省防雷技术服务机构收费情况汇总后报送我局。
山西省物价局关于规范城建档案专业技术咨询服务收费标准及有关事项的通知-晋价服字[2014]14号
山西省物价局关于规范城建档案专业技术咨询服务收费标准及有关事项的通知正文:---------------------------------------------------------------------------------------------------------------------------------------------------- 山西省物价局关于规范城建档案专业技术咨询服务收费标准及有关事项的通知(晋价服字〔2014〕14号)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各市物价局:为了规范我省城建档案技术服务收费行为,使城建档案更好地为城乡建设和经济发展服务,根据国家发改委办公厅《关于城建档案馆技术咨询服务收费性质问题的复函》(发改办价格〔2003〕197号)规定精神,经研究,决定进一步规范和降低我省城建档案专业技术咨询服务收费标准,现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经省住建厅审核确认的城建档案服务机构(具体名单见附件)接受工程项目建设单位和其他相关单位委托,提供技术咨询服务,应遵循自愿有偿原则,与委托单位签订服务协议并按有关规定提供质量合格的服务。
二、档案技术服务费收费标准如下1、工程档案技术服务费(含报送方案设计、技术培训、信息化互通接口设计、跟踪服务、技术咨询等)项目计费基数收费标准(元)工业与民用建筑1.2元/㎡管线工程报批管线长度1.0元/m桥梁工程报批红线面积1.0元/㎡道路工程报批红线面积0.3元/㎡绿化工程报批红线面积0.3元/㎡2、声像档案制作费项目计费基数(分段累进计费)收费标准工业与民用建筑3000㎡及以下4500元3000㎡至10000㎡(含10000㎡)1.5元/㎡10000㎡以上至30000㎡(含30000㎡)1元/㎡30000㎡以上至100000㎡(含100000㎡)0.8元/㎡100000㎡以上管线工程报批管线长度0.5元/m桥梁工程报批红线面积0.5元/㎡道路工程报批红线面积0.1元/㎡绿化工程报批红线面积0.1元/㎡3、组卷、整理费每卷180元/卷。
安徽省物价局关于降低防雷技术服务收费标准的通知-皖价服[2009]89号
安徽省物价局关于降低防雷技术服务收费标准的通知正文:---------------------------------------------------------------------------------------------------------------------------------------------------- 安徽省物价局关于降低防雷技术服务收费标准的通知(皖价服〔2009〕89号)各市、试点县物价局:我局《关于核定防雷技术服务收费项目及标准的函》(皖价服〔2006〕195号)核定了我省防雷技术服务收费标准,对规范防雷技术服务和收费行为,促进我省防雷减灾工作开展,保障人民生命财产安全起到了积极作用。
根据《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物价局关于进一步运用价格政策促进经济平稳较快发展意见的通知》(皖政办〔2009〕24号),为减轻企业负担,经研究,现暂降低我省防雷技术服务收费标准。
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降低后的我省防雷技术服务收费项目和标准见附件1。
二、为了减轻社会负担,对下列服务对象的防雷技术服务收费实行减免:(一)对政府组织开发的廉租住房和经济适用住房,公办幼儿园和中小学校,公办医院和社会福利院开展防雷装置设计技术审查、防雷装置施工跟踪检测收费减半收取。
(二)各级党委、政府及防灾减灾机构进行雷电灾害鉴定,以及社会组织开展灾害救助、贫困救助和扶助残疾人等工作需进行雷电灾害鉴定的,免收雷电灾害调查鉴定评估费。
三、防雷技术服务机构为用户提供服务,应严格按国家、行业和本省有关技术规范要求开展工作。
对防雷装置检测不合格项目,经整改后,一次复检合格的,不再另行收费,一次复检后仍不合格的,需整改后再次复检的,其收费按复检内容对应的定期检测项目计点收费标准的50%收取。
四、防雷技术服务收费标准中已包括出具的技术报告、证照工本费、制作费等费用,防雷技术服务机构不得在规定的服务费外变相巧立项目乱收费。
湖南省物价局关于进一步规范城乡规划信息技术服务收费的通知-湘价服[2010]71号
湖南省物价局关于进一步规范城乡规划信息技术服务收费的通知正文:---------------------------------------------------------------------------------------------------------------------------------------------------- 湖南省物价局关于进一步规范城乡规划信息技术服务收费的通知(湘价服〔2010〕71号)各市州物价局:为促进规划信息技术发展,进一步规范城乡规划信息技术服务收费行为,根据《湖南省特定商品和服务价格管理办法》的规定,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城乡规划信息技术服务费是具备相应执业资质、经工商登记注册的企业、中介机构或自收自支的事业单位,坚持自愿委托、服务有偿和不盈利的原则,与委托方签订协议(合同),利用城乡规划专业信息和专业知识,向委托方提供规划论证、日照分析、交通影响评价、规划咨询、工程测量等服务时向委托方收取的费用,其收费项目和标准如下:1、城市规划技术论证:提供建设项目选址、用地规划和工程规划论证服务及《经济技术指标复核报告书》、《建筑面积复核报告书》各一式两份。
收费标准为:高层建筑:1.2元/每平方米建筑面积;多层建筑:0.80元/每平方米建筑面积。
公共建筑物、构筑物以及无法按建筑面积计收的项目,按工程总造价的0.1%计收。
每个报规建设项目只能按此标准收取一次城市规划技术论证服务费。
2、日照分析:提供建设项目咨询日照分析、用地规划和工程规划审批阶段日照分析服务及《日照分析报告书》一式两份。
按每平方米地上建筑面积0.2元收取。
每个报规建设项目只能按此标准收取一次日照分析服务费。
3、建设项目交通影响评价:按国家《建设项目交通影响评价技术标准》要求,提供资料收集、现场踏勘、交通现状调查、现状分析、交通模型与需求预测、交通影响评价等服务,出具《建设项目交通影响评价报告》。
最新-物价局价格管理工作意见5篇 精品
物价局价格管理工作意见5篇第一篇物价局价格收费管理工作意见2019年价费管理工作总体要求是深入贯彻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精神以及中央经济工作要求,根据省市有关文件精神,围绕县委、政府确定的总体发展目标,以稳定物价为重点,强化价格收费公共服务,夯实价格工作基础,不断提升价格管理水平,为全县经济持续健康发展和社会和谐稳定营造良好的价费环境。
一、保持价格总水平基本稳定着力抓好价格调控管理工作。
去年我县的居民消费价格总水平涨幅控制目标为35左右。
今年要密切关注市场价格动态,及时发现倾向性、苗头性、趋势性价格问题,深入分析价格形势,积极防范和妥善应对价格异常波动,力争把物价消费指数控制在预期目标以内。
二、加强价格收费管理,强化价格行为监管一着力抓好收费年审,规范收费行为。
认真开展好2019年度行政事业性、经营服务性收费年审含交叉年审和收费统计工作,对收费许可证实施动态管理,及时通知各收费单位《收费许可证》变更及更新收费公示栏目。
二开展好2019年度收费公示工作。
进一步规范涉农、涉企收费,开展涉农、涉企价费政策宣传,推进涉农、涉企收费和价格公示制,规范行业行为,及时更新公示内容,提高收费透明度。
抓好各项优惠政策的贯彻落实,优化企业的经营环境。
三做好价格决策基础工作。
加强对调定价格和收费标准成本监审,积极开展公用事业和垄断行业成本监审。
严格贯彻执行国家、省、市各项价费政策,把握好政府定价商品价格或收费文件的出台时机、节奏和力度。
一是稳步推进电价改革。
在实施成本监审的基础上,召开城区居民生活用电价格调整听证会,做好城乡同网同价电价方案实施,落实国家、省市关于城镇居民户表改造的价费政策,为实施居民阶梯电价创造条件。
二是积极推进水价改革。
开展场镇供水价格调整工作。
对全县农村各乡镇的场镇用水价格管理模式等情况调查摸底,对水价成本进行核算,积极理顺农村场镇水价矛盾,做到规范管理和良性运行。
四加强重点行业价费监管。
清理规范供水、供电、供气等行业经营者提供延伸服务的收费行为。
淄博市物价局关于发挥价格职能、促进服务业发展的意见
淄博市物价局关于发挥价格职能、促进服务业发展的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淄博市物价局•【公布日期】2007.03.26•【字号】淄价字[2007]63号•【施行日期】2007.03.26•【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价格正文淄博市物价局关于发挥价格职能、促进服务业发展的意见(淄价字[2007]63号)为充分发挥价格职能作用,进一步优化服务业发展的价费环境,促进我市服务业又好又快发展,根据市委、市政府《关于进一步促进服务业加快发展的若干政策意见》(淄发[2006]27号),结合价格工作实际,现提出以下意见。
一、提高思想认识,切实增强促进服务业发展的紧迫感和责任感1、充分认识加快发展服务业的重大意义。
繁荣发展服务业,是市委、市政府从全市经济社会发展的全局出发作出的重大战略部署,是全面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和构建和谐社会的必然要求,是优化结构、活跃市场、扩大就业、增加财源、提高人民生活质量和水平的现实需要,是转变经济增长方式、有效化解资源环境约束、实现可持续发展的必然选择。
服务业价格结构是否合理,价格秩序是否规范,各项涉及服务业的收费政策是否得到贯彻落实,都直接影响服务业的持续健康发展。
各级物价部门要深刻认识加快发展服务业的重要性和紧迫性,切实增强责任意识,积极运用价格与收费政策,促进服务业繁荣发展。
二、加强价格调控,为服务业发展创造良好的宏观环境2、加强对服务业价格的跟踪监测。
密切跟踪医疗、教育、劳动、旅游、交通运输、市政公用事业等重要服务项目的市场价格动态,加强价格变动趋势的分析预测,特别要密切关注资源性产品价格变动对重要服务价格的影响,通过发布价格政策和市场价格信息,引导社会预期,防止服务业价格过度波动。
3、适时调控服务业价格异常波动。
根据《价格法》等法律法规政策规定,因发生灾情疫情、重要节假日、国家重点建设项目以及出现涨价谣传等,导致实行市场调节但影响工农业生产和群众生活的服务价格出现异常波动,或已经预见到会出现异常波动时,要按照规定及时启动涨价幅度控制或依法采取其他价格干预措施,做到既保持市场价格基本稳定,又保证市场调节功能的充分发挥。
青岛市物价局关于规范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技术咨询服务费的通知-青价费[2011]44号
青岛市物价局关于规范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技术咨询服务费的通知正文:---------------------------------------------------------------------------------------------------------------------------------------------------- 青岛市物价局关于规范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技术咨询服务费的通知(青价费[2011]44号2011年8月15日)市质监局:根据省财政厅、省物价局《关于公布取消74项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的通知》(鲁财综[2008]83号)、《关于技术监督部门有偿服务收费标准的通知》(鲁价费发[1998]296号)、市政府办公厅《关于公布取消、降低、规范和放开部分经营性收费的通知》(青政办发[2010]40号)文件规定,为规范各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及所属事业单位技术咨询服务收费行为,现将技术咨询服务费收费标准及有关规定通知如下:一、市、区(市)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停止收取技术咨询服务费。
二、市、区(市)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所属的技术监督科技信息所、产品质量监督检验所、计量测试所、衡器管理所等(以下简称各级质监部门所属事业单位)收取的技术咨询服务费,具体收费标准按照本通知附件规定执行。
三、技术咨询服务费为经营性收费,各级质监部门所属事业单位接受委托开展技术咨询服务时,应与委托单位签订合同(协议),明确服务内容、收费标准和结算方式等内容,出具的技术咨询服务报告(资料),应当在规定时限内完成。
在实施服务收费过程中,应坚持自愿委托的原则,严格按照规定的收费项目、收费标准收取费用,不得擅自扩大收费范围,不得强制和变相强制服务,强制收费。
口头咨询不收费。
四、各级质监部门所属事业单位应在收费场所的醒目位置明码标价,自觉接受社会监督。
五、本通知自2011年9月1 日起执行,有效期两年,期满后另行报批。
徐州市物价局关于明确我市城市规划技术服务收费有关问题的通知
徐州市物价局关于明确我市城市规划技术服务收费有关问题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徐州市物价局•【公布日期】2003.06.27•【字号】徐价服[2003]152号•【施行日期】2003.07.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价格正文徐州市物价局关于明确我市城市规划技术服务收费有关问题的通知(徐价服[2003]152号)徐州市城市规划技术服务中心:根据省物价局苏价服[2003]42号《关于明确城市规划技术服务收费有关问题的通知》》精神,现就我市城市规划技术服务收费有关问题明确如下:一、你中心可接受建设项目业主的委托,开展城市规划技术服务工作,本着自愿、有偿和合理的原则,依照规定收取城市规划技术服务费。
收费标准详见附表。
二、城市规划技术服务费只能在城市规划区范围内收取,农村及非县城所在地建制镇不得收取。
学校教学用房、学生集体宿舍、托儿所、幼儿园用房、军事设施(不含经济性设施、家属宿舍)、民政部门兴办的敬老院、非盈利性社会福利设施、公共绿地免收城市规划技术服务费,只收技术资料工本费100元。
经济适用住房按规定标准减半收取。
三、服务内容:建设项目的现场踏勘、选址、定点;规划设计条件和有关技术材料、规划设计方案的论证比选;建设项目的验线、复验;规划建设项目档案存储检索等项工作。
四、接本通知,到我局办理《收费许可证》后方可实施收费。
要在收费场所公示收费标准,持证亮证收费,接受社会和价格主管部门的监督、检查。
城市规划管理部门办理城市规划的审查和审批,城市规划“一书两证”的核发,城市规划实施的监督检查等职能内工作不得收取任何费用。
本通知自2003年7月1日起执行。
徐价房[2002]156号文同时废止。
二00三年六月二十七日。
南京市物价局关于标准计量技术咨询服务有关收费问题的批复
南京市物价局关于标准计量技术咨询服务有关收费问
题的批复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南京市物价局
•【公布日期】2000.10.19
•【字号】宁价费[2000]483号
•【施行日期】2000.10.19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财政综合规定
正文
南京市物价局关于标准计量技术咨询服务有关收费问题的批
复
(二○○○年十月十九日宁价费[2000]483号)
市标准计量技术咨询服务中心:
你中心关于《申报收费标准的报告》悉。
根据我局《关于市标准计量技术咨询服务中心有关收费问题的通知》(宁价费[1999]438号)规定,你中心标准计量技术咨询服务费试行期已满。
试行一年来执行情况较好,规范了收费行为,也取得了较好的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
经研究,同意你中心在提供标准、计量、质量管理和技术保障方面的咨询服务时,继续按每次50-100元标准收取咨询服务费。
你中心及其下属机构在提供咨询服务时必须坚持“自愿、互利”的原则,不得强制服务,强行收费。
请你中心接文后即到市物价局办理《收费许可证》变更手续,凭证收费,并按规定做好明码标价工作。
此复。
山东省物价局关于防雷减灾技术服务收费有关问题的复函
元/㎡
1
按建筑面积收取,一、二类加收25%
二
已建建(构)筑物
1
楼房、厂房、仓库等防雷检测
元/点
45
按国家防雷技术规范设点
2
水塔、冷却塔、铁塔、塔吊、构架、烟囱、各种天线、变电站等防雷装置检测
元/点
50
按国家防雷技术规范设点
3
油罐、加油加气站等易燃易爆场所及特殊防雷装置防雷检测山东省物价局关源自防雷减灾技术服务收费有关问题的复函
鲁价费函〔2013〕7号
省气象局:
你局《关于申请延续执行防雷减灾技术服务收费标准的函》(鲁气函〔2013〕9号)收悉。现函复如下:
一、依法取得防雷减灾技术服务资质的服务机构,接受用户委托,开展防雷减灾技术服务,按规定收取防雷减灾技术服务费。具体收费项目和标准详见附件。该收费标准为最高标准,各市可根据当地情况适当下浮。
机房面积50-100平方米
元/个
1300
机房面积小于50平方米
元/个
1000
2
通信、监控、程控、计算机、无线电收发系统、电子精密设备防雷、防静电设施安全性能及验收检测
元/点
60
按国家防雷技术规范设点
四
雷电浪涌保护器(SPD)检测
元/台.次
100
山东省物价局办公室2013年1月30日印发
五、本规定自2013年2月1日起执行,有效期至2014年1月31日。期满前三个月重新报批。
附件:山东省防雷减灾技术服务项目及收费标准
山东省物价局
2013年1月29日
附件
山东省防雷减灾技术服务项目及收费标准
序号
项目
计量单位
收费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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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价局技术服务收费意见
物价局技术服务收费意见
为进一步做好城市规划技术服务工作,规范城市规划技术服务收费行为,更好地为城市建设服务,根据我省实际,参照外省经验,*年省物价局、省建设厅联合下发了《关于规范城市规划技术服务收费的通知》(冀价经费[*]7号),经试行一年,现就全省城市规划技术服务正式收费标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城市规划技术服务收费,是指依法取得经省批准的城市规划技术服务机构资格和经工商登记注册的城市规划技术服务机构,受建设单位委托,根据国家的法律、法规和技术标准与规范,为建设单位提供规划技术服务,收取规划技术服务费的行为。
二、城市规划技术服务的内容为:建设项目的现场踏勘、用地及相关社会、空间情况的调研咨询;规划设计条件研制和有关技术资料的提供;规划设计方案的论证比选和征询公众意见;建设项目验线、复验;提供规划建设项目档案动态信息存储和检索等。
三、城市规划技术服务费属于经营服务性收费,应本着自愿有偿服务原则进行,城市规划技术服务机构接受建设单位委托提供服务,要与建设单位签订书面协议,明确双方的权力和义务,并严格执行价格主管部门核定的收费标准,城市规划技术服务机构收取城市规划技术服务费后,不得再收取技术资料工本费等其他任何费用,不得以任何形式增加收费项目和提高收费标准,不得利用部门的职权强制服务和收费,凡擅自增加收费项目提高收费标准、强制服务收费或服务不到位或不提供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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务收费的,由价格主管部门依照《价格法》的有关规定进行查处。
四、城市规划技术服务费收费范围和标准如下:
单位:元/平方米
序号收费项目收费标准备注
省辖市其它城镇
1营业性用房或设施1.801.60按建筑面积计算
2工业厂房1.401.20按建筑面积计算
3住宅及其他建筑0.800.80按建筑面积计算
4铁路、道路、工程管线及其它难以用面积计算的建构筑物1‰0.8‰按核定的工程投资总额计算
对党政机关办公用房、军事设施(不含经营性设施、家属宿舍)、中小学教学用房、学生集体宿舍、托儿所和幼儿园用房、民政部门兴办的敬老院和非盈利性社会福利设施、公共绿地及防洪、抗震、人防等抗灾工程,只收取技术资料工本费100元,免收城市规划技术服务费。
以上收费标准为全省统一最高限价,各设区市价格主管部门可根据当地实际情况制定具体收费标准,并报省物价局备案。
五、城市规划技术服务机构收费前,应按省建设厅、省物价局《关于印发<河北省城市规划技术服务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的有关规定,到省建设厅申领《城市规划技术服务资格证书》后,方可按隶属关系,到当地物价部门申领《收费许可证》,收费项目和标准在收费场所的醒目位置公开标示,收费使用税票,按章纳税,主动接受价格主管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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门和社会的监督。
六、本通知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原河北省物价局、河北省建设厅《关于规范城市规划技术服务收费的通知》(冀价经费[*]7号)同时废止。
本通知执行期间,国家如出台新的收费规定,按国家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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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HANKS
谢谢您的阅览
仅供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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